物种反本质主义的失当性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失当论文,物种论文,本质论文,主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N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062(2015)05~0001~08 一、问题的提出 物种存在吗?物种是作为一个自然类的存在还是非自然类的存在?物种的本质存在吗?或者进一步说,物种作为自然类和非自然类的存在有真实的本质吗?从古至今,对上述问题都存在争论。 亚里士多德认为,物种是自然种类,永恒不变;物种有其独特的本质属性,使其成其所是,以区别于其他物种;物种的本质属性为其所有成员的所共有,也是其成员属于该物种的充分必要条件。 这是传统的物种本质主义。它受到洛克强有力的质疑。洛克根据经验证据认为,物种是连续的和非离散的,其本质是可变的,从而否认了亚里士多德的“物种不变论”。他进一步指出,事物的本质可以分为“名义本质”(nominal essence)和“真实本质”(real essence);“名义本质”来源于感觉和兴趣,“真实本质”“是事物的不可观察的部分所具有的那种实在的而又未被认识的结构”[1],因而是神秘的、不可认识的;真实本质事关根本属性,解释名义本质。 在达尔文提出进化论之前,洛克的上述观念影响不大,绝大多数人遵循的仍然是传统的物种本质主义。如林奈对物种的分类就是如此。 在达尔文的进化论提出之后,尤其是进入20世纪,情况有所不同。许多生物学家和生物哲学家受到进化论的影响,认为物种虽然是一个自然类的存在,但其内在属性在不断变化,而且,物种的界限是模糊的,所以物种的本质不存在;还有一些生物学家和生物哲学家受到分类学理论及其分类实践的影响,基于进化种的概念、生物学种的概念、生态学种的概念以及系统发生种的概念等,或者认为物种不是自然类,而是个体性的存在,或者认为物种是集合性的存在,或者认为物种虽是自然类,但是是一个混杂性的存在,从而否认物种存在自然类意义上的本质。 这就是“物种反本质主义”:前者在一元的意义上承认物种作为自然类的,但是,不承认作为自然类的物种具有本质;后者或者不承认物种是一自然类,或者虽然承认物种是一自然类,但这一自然类只具有名义的意义,认为不具有类意义上的本质。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物种反本质主义已经成为当代生物学家和生物哲学家的共识,以致生物哲学家索伯(Sober,E.)发出感慨:“物种本质主义在今天是一已经消亡了的(dead)问题”。[2] 真的如此吗?本文对此进行分析。 二、作为自然类的物种没有本质吗? 1.传统的物种本质主义者对此持否定态度 传统的物种本质主义在当代得到某些学者的发展。典型的要数克里普克(Saul Kripke)和普特南(Hilary Whitehall Putnam)。 他们两人接受了洛克“名义本质”与“真实本质”的区分。对于“真实本质”,他们认为,其事关事物根本性的微观结构(underlying microstructure)属性,解释“名义本质”或表观属性;其通过科学加以认识,对于自然种类既是必要的,也是充分的。对于“名义本质”,克里普克认为,它的经验来源可能是错误的,而且,对于一个自然种类的存在来说不是必要的;[3]而普特南通过“孪生地球悖论”,认为它对于辨别自然种类是不充分的。[4]如此,他们都承认物种是一个自然类,而且还存在“真实本质”。 布恩埃利斯(Brain Ellis)总体上赞同克里普克和普特南的观点。他认为,自然种类是现实的、存在的,不以人的认识为转移的;自然种类之间是离散的、不连续的;自然种类之间的区别基于它们的内在性质和结构,而非外在表现;自然种类的划分从属于一个层级系统;每一种自然种类有其本质特征或本质结构,其对于自然种类既是必要的,也是充分的,它决定了自然种类是其所是。[5] 张建琴、张华夏认为,布恩埃利斯的上述观点存在两个重大问题没有解决:一是自然种类与维特根斯坦的家族类似的关系问题,另一是非还原物理主义实在论的建构问题。[6] 总之,从亚里士多德到普特南和克里普克,再到布恩埃利斯,都不怀疑物种本质的存在,而且所有这些哲学家都相信物种的本质是物种成员的内在特性(intrinsic traits),正是这种内在属性使得物种具有种的特异性(species-specific traits),将一个物种与另外一个物种区别开来,并将某一生物个体归属于某一物种。 2.普特南的“同一种类关系”存在吗? 对于“真实本质”,普特南进一步指出,它事关“同一种类关系”,它涉及同一种类的基本结构与属性,足以确定这一种类术语的外延,是一事物属于某一种类所必须具备的属性;这类属性是由科学认识的,是事物的内在结构(如原子结构和基因结构等)。对于普特南来说,正是由于存在“同一种类关系”,物种才具有共同的本质。 普特南的上述观点受到杜普雷(Dupre,J.)的批判。杜普雷认为,普特南理论中的那种“同一种类关系”很难找到,原因有三点:一是种内的遗传变化和种间变异,使得种内个体的内在特征——本质特征发生变异,如此,试图通过不变的本质特征来辨别“相同关系”也就行不通;二是生殖隔离并不完全,它不能为物种种类划分提供“相同关系”;三是许多生物根本没有留下自己的足迹,因此根据分类成员的谱系原则来进行分类也不可能。[7] 对于第一点,维纳尔(Werner Kunz)的看法与普特南的有异曲同工之意。维纳尔认为:“达尔文的进化理论解释了化学元素和生物本质之间的根本性差别。达尔文否认了动物和植物有本质特性的思想。生物有机体的内在的特性不可能作为生物有机体与物种联系的本质,因为所有的有机体的内在特性都会突然地变化而演化。形态学的、生理学的、行为学的、染色体的和基因组的特性不能作为物种成员的本质,某个DNA序列也不能作为。”[8] 上述看法表面看来有一定道理,但是,深入分析之下,未必尽然。因为,在自然界中,生物有机体的内在特性确实在变化着,但是,这种变化在绝大多数时候并不是频繁地、普遍地突变,而是缓慢地渐变,呈现相对的稳定,如此,在一个特定的时空内,可以把这样的内在特性当作物种的本质。当然,随着某一物种的内在特性的渐变积累可能会导致质变,也可能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可能会使某一物种的内在特性在一定时空发生突变,此时,原先的那一内在特性确实不能用来表示新形成的物种或准新物种,但是,新形成的不同于原来物种的具有新质的内在特性,还是可以并且应该用来表示新的物种或准新物种的本质的。如此,那种借口生物特性的变化,而否定物种可以由它的内在特性来定义,是不恰当的;普特南的“同一种类关系”还是存在的。 对于第二点,也是不恰当的。虽然由“生殖隔离”标示的生物种不能为物种种类划分提供“相同关系”,但是,“差异适应种”(Differentially adapted concept)可以,它允许物种间的杂交,但各自仍能保持自己的特定基因组合,随后的生殖隔离是这种差异适应的副产物。“生物学种强调生殖隔离,基因组任何部分的交流都会导致种的基因组的完整性被破坏。因此,差异适应种与基于生殖隔离的生物学种概念不同,而与达尔文的物种形成观点接近,即物种是对不同环境(自然的或有性的)差异适应群。”[9] 对于第三点,应该说是存在的。不过,这只是表明系统发生种概念在应用过程中具有局限性,并不表明这一概念不能为物种划分提供“相同关系”。对此,我国学者沈旭明就认为,从发生学的角度看,这种“相同关系”肯定源于家族图谱上的相关生物物种,只是我们在进行分类时,也许由于对该物种的认知的限制,而发生了偏离。[10] 3.物种的界限与物种的本质 对于物种之间的界限与物种的本质之间的关联,许多生物学家和生物哲学家进行了相关研究,给出了相应的结论。 霍尔(Hull,D.L.)认为:“按照进化理论,物种逐渐形成,并且从一个变成另外一个。如果物种是逐渐进化的,它们是不可能通过单一属性或属性集合来确定边界的。如果物种不能被确定边界,那么它的名称就不可能通过传统的方式定义。如此,它们就不是真实的。”[11] 索伯对霍尔的上述“物种界限模糊论”作了更加明确的陈述:“进化是一个渐变的过程。如果物种A逐渐进化成为物种B,在哪里划出标志A终结和B开始的界限呢?任何这样的界限都是模糊的。而根据本质主义所宣称的,是要求在自然种之间具有准确的、非模糊的界限。”[12] 根据上述引用,索伯好像是赞同霍尔的物种反本质主义观点的。事实上,索伯并不赞同霍尔的观点。他以化学反应中的“嬗变反应”为例说明:在此反应过程中,化学元素的界线是模糊的,但化学元素具有本质;而物种的存在,与化学元素类似,它也具有模糊性,因此,物种也具有本质。如此,物种界限的模糊性并不与物种本质主义冲突。[2] 索伯的上述类比论证并没有什么道理。因为,化学反应中的“嬗变”事实上非常类似于生物进化中所谓的突变或“骤变”(saltationalism),照此,新旧元素或物种间有明确的界限,这确实与本质主义并不矛盾。但必须清楚的是,现在对物种本质主义的否定是基于达尔文的“渐变论”而不是“骤变论”,即“物种确实是渐变的,界线确实是模糊的,本质确实是很难把握的”。 艾瑞舍夫斯基(Ereshefsky)也不同意索伯的上述观点。他认为物种界限的模糊性与物种本质主义确实不相容,他坚持:“物种的边界是模糊的……没有基因的或表现型的特征标志一个物种与另外一个物种之间的界限。因此,没有特征对于物种内的成员是本质的。”[13] 真的如此吗?物种本质主义真的与达尔文的渐进论不相容吗?戴维特(Devitt,M.)对此并不赞同。他认为,索伯的上述观点引出了物种界定的三个议题:非决定性(indeterminacy)、模糊性(arbitrariness)和世界建构(world making)。他通过分析表明,这三点并不威胁并削弱物种本质主义,以这些来否定物种具有内在本质,是站不住脚的。[14]370~378 他的总体论证如下:“可以假设,S1和S2是被人们理解成的两种物种,而且S2由S1经过自然选择作用而产生。本质主义要求S1有一个内在本质G1,要求S2有一个内在本质G2。虽然G1和G2是不同的,但是如果它们有许多共同之处,那么这种状况就能够与达尔文的进化论很好地相容:通过自然选择的作用,S1中的生物个体出现渐进的基因变异,并最终进化为S2。”[14]372 戴维特的上述看法有一定道理,但也需要进一步探讨,关键在于他的上述论述中“G1和G2是不同的,但是它们有许多共同之处”之“许多共同之处”究竟“有多少”?如果非常之多或很多,则物种S1和S2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如果不太多,则S1和S2之间则有明确的界限。这样一来,戴维特并没有为他的观点提供牢固的基点。 不过,这也并不意味着我就完全否定物种本质主义。 原因之一是,物种进化是一种渐变,这可以看作是量变,当量变到达一定程度的时候,就可能发生质变,而一旦这种质变发生了,则新的物种就产生了,一种新的物种的本质也就具备了,如此,物种之间也就有了明确的界限和本质。 说到这里,有人会说,在一种新的物种出现之前,那样的渐变中的物种有本质吗?我的观点是有的。因为,一旦渐变所导致的物种本质变化不大,则那一物种或者是原来的物种,或者是亚种,它们都有共同的本质;而一旦渐变造成的物种本质变化很大,则新的物种产生了,新物种与旧物种具有不同的本质。这样的一种状况可以由“环布种”的存在比较充分地说明。 原因之二是,物种可能会这样“渐变”:物种在它们存在的大部分时间里是不发生变化的,然后在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里,突然变化,或者走向灭绝或者成为子种(daughter species)。这就是艾德里奇(N.Eldredge)和古尔德(S.Gould)1972年提出的“间断平衡理论”。如果是这样,则达尔文的进化论以及相应的物种界限模糊与物种本质主义并不矛盾。 4.物种的本质属性之于物种成员是必要充分的吗? 一些生物学家和生物哲学家认为应该是这样。如维纳尔就认为,如果物种具有本质特性,那么,该本质特性就是某一有机体属于某一物种的充分必要条件,但是,现实中却没有这样的特性使得属于某一物种的所有个体生物都拥有,也没有这样的特性使得所有拥有它的个体生物都属于这一物种。“物种特异性特征的缺乏并不排除这一成员于物种之外的事实,表明特性不可能是物种成员的本质。物种成员的本质必定是非特性的东西。”[8] 不能说维纳尔的观点一点道理也没有。如果我们考察物种的分类,将会发现,一种满足“某一有机体属于某一物种的充分必要条件的物种本质特性”确实很难找到。“同科物种”以及“多型物种”的情形表明,根据相应的必要的、充分的特征来非常清楚地定义物种,是很困难的。正因为如此,奥克萨(Okasha,S.)就说:“自然中发现的变异的样式并不容易地满足本质主义者的物种定义。”[15]196 但是,上述状况的存在也并不说明维纳尔的上述观点就是正确的。应该说维纳尔的上述观点太绝对了,他持有的是绝对的、普遍的、永恒的和不变的物种本质观。这样的本质本身就是不存在的。 如对“某一生物有机体是否具有某一物种的属性,以及是否属于某一物种的问题”的回答,可以归结为以下四种结论(其中(2)、(3)、(4)是简略形式): (1)如果某一生物有机体X具有物种B的本质属性A,则该生物有机体就属于该物种B;并且,如果某一生物有机体Y属于某物种B,那么该生物有机体就拥有该物种B的本质属性A;则A是B的充分必要条件(A=B)。 (2)由A可以推出B,由B不可以推出A,则A是B的充分不必要条件(AB)。 (3)由A不可以推出B,由B可以推出A,则A是B的必要不充分条件(BA)。 (4)由A不可以推出B,由B不可以推出A,则A是B的既不充分也不必要条件(A¢B且B¢A) 哪种结论合适呢?需要针对具体的科学认识具体分析。诚然,对于科学的理想目标来说,是要达到(1)。但是,由于科学认识的有限性,科学所要认识的物种本质属性的可变性、层级性和复杂性,以及科学所要认识的生物个体的多样性和变化性,从而使科学关于这些方面的认识呈现有限性,也使得科学关于“某一生物有机体是否具有某一物种的属性,以及是否属于某一物种”的回答,往往不符合上述结论形式(1),而符合(2)或(3),甚至符合(4)。但是,由此仍然不能得出维纳尔的“物种的本质必定是一个非特性的东西”,因为,上述的结论形式(1)、(2)、(3)、(4)都是在绝对的意义上说的,都具有绝对的含义,事实上,在现实中以及认识的过程中,更多的是非决定性的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它是对完全的充分必要条件的否定,但不是完全否定充分必要条件,是对充分必要条件的不完全肯定,甚至在很大意义上肯定了充分必要条件。如此,A和B除了具有上述结论形式外,还可以具有它们的不充分决定结论形式。这是物种属性界定的相对充分必要性,体现了物种本质的相对性。 上面的论述表明,那种基于“物种的本质是绝对的、普遍的、永恒的和不变的”观念,而得出“物种没有本质”的结论,是错误的。实际上,物种的本质是相对的、可变的以及非充分决定的,那种借口达尔文主义来否定物种本质主义,是错误的,它所否定的是物种的绝对本质主义,或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物种本质主义,而不是这种意义上的物种本质主义。 三、物种没有类意义上的本质吗? 1.“物种个体论”与物种的本质 “物种个体论”的典型代表人物是霍尔。他认为,物种是进化的单位,而进化论把突变、选择和进化的单位都作为个体来看待,因此,物种是个体,是由各个部分构成的、整体化了的个体(integrated individuals),不能作为群体看待;物种是连续的且受时空限制,而作为自然种类的存在是不连续的且不受时空限制,故物种不是自然种类。[16]如此,物种也就不具有类的本质。不仅如此,霍尔进一步指出,即使将物种作为个体,它也没有本质,因为:物种是一个历史实体(historical entity),正是共同的宗谱世系将生物有机体维系成一个物种;特定的有机体之所以属于特定的物种,是因为它是那个宗谱的一部分,而不是因为它拥有任何本质特征,就此而言,物种没有本质。[17] 不能说霍尔的观点一点道理也没有。事实上,物种既是一个历史的存在,也是一个时空限制的存在,在不断地演化着。正是考虑到这一点,从20世纪下半叶开始,有生物学家就提出进化的物种概念以及系统发生的物种概念。前者体现物种独特的进化作用、倾向与历史命运,后者体现物种宗谱世系(hennigian、单系类群、系统树等)。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物种真的就不是自然种类而是个体,真的就没有本质。 首先,根据进化论,由“物种作为进化的单位”,并不能必然得出“物种就是个体”这一结论。罗斯(M.Ruse)认为,其原因在于:自然选择作用于个体层面,适应也发生在个体层面而不是物种层面;而且即使承认物种选择论,但是,这种选择仍然主要是针对生物个体的;更为重要的是,物种成员之所以处在同一适应峰上,根本原因在于选择消除了那些偏离物种规范的个体,如此,物种就不能作为个体。[18] 其次,凯特和凯蒂(Kitt,D.B.和Kitts,D.J.)认为,有机体内的各部分是直接有机地连接起来而构成整体的,但是,物种内部各个有机体不是如此连接,即使物种内的某些有机体消失,这个物种仍然存在。霍尔把物种看作有机体那样的个体是不恰当的。[19] 再次,凯切尔(Kitcher,P.)以“单性蜥蜴起源”作为事例,表明历史不连续的物种仍然是存在的。[20]313~315如此,“霍尔以‘物种是历史连续的且受时空限制的’来否定‘物种是自然类’”,就是站不住脚的,物种可以是自然种类。 进一步地,如果物种可以作为自然种类,那么,物种就可能具有类的本质,霍尔基于“物种个体论”以及“物种演化的历史性”,否认物种具有自然类的本质甚至具有本质,确实太绝对了。 2.“多元实在论”与物种的本质 凯切尔认为,物种不是自然种类,而是生物的集合,生物与物种之间的关系是元素-集合关系;物种是根据不同的生物学关系(如结构相似性或系统发育)来划分的,是存在的且是多元的;物种的划分与生物学研究兴趣相一致,现有的生物学兴趣是多样的,因此,划分出来的物种单元没有哪一种具有特权,其中的成员不享有共同的本质;物种单元的多元性也必然带来物种阶元的多元性。[20]309凯切尔称此观点为“多元实在论”(pluralistic realism)。 如果生物与物种之间的关系确实如凯切尔所言,是元素与集合之间的关系,那么物种集合中的元素——生物个体则是确定的——该元素属于该集合,不相同的——互异性,不排序的——无序性,如此,物种集合中的生物个体就不具有同质性和规律性,物种就不是自然类,当然也就没有类本质。不仅如此,依据某一规则划分出来的物种分类集合A与按照另一规则划分出来的物种分类集合B,虽然基于划分的元素基本相同,但也可能两者之间并不相等,其中一个是另外一个的子集或真子集。这也表明了“物种作为集合具有本质”的不恰当。 但是,考察生物学中物种的分类,根据各种分类方法所划分出来的物种单元,是各不相同的;就同一种分类方法所划分出来的物种集合,其中的元素是确定的、相同的和有序的,而这种特征与集合之互异性和无序性特征相矛盾。由此也说明物种不是生物的集合,“物种集合论”是错误的。 以上是从元素-集合的性质而言的,事实上,从生物学研究来看,凯切尔的观点也是不恰当的。索伯对凯切尔的“物种是有机体的集合”给予了否认。他认为,第一,如果物种的谱系概念是正确的,那么物种就不是有机体的集合,这就像有机体不是细胞的集合那样,如此,很难把物种看作集合;第二,凯切尔所谓的“物种只是偶然地等同于有机体的集合”也不恰当,这使“物种是集合”的想法处于困境,一个物种如何在现实的世界中等同于集合A,而在可能的世界中等同于集合B?第三,如果物种是一个集合,为什么我们把它们认作是有机体而不是区域性的群居、家族、世代或细胞呢?这无法选择。[21] 董国安也对凯切尔的主要观点进行了系统反驳。他认为:首先,生物学研究兴趣是多样的,并不意味着没有一个基本的生物学理论假定;第二,生物学研究兴趣未必与特定的物种单元划分一一对应;第三,物种单元的多元性不一定意味着物种阶元的多元性。[22] 考察凯切尔的观点,关键之点还在于“根据现有的生物学兴趣,划分出来的物种单元是平等的,没有哪一种具有特权,其中的成员不享有共同的本质”。 考察生物学物种分类的历史,可以发现:并非如此。基于生物学理论的各种物种概念各有其优劣。“模式种概念”以物种不变且物种之间呈现显著差异为基点,不能反映生物物种的复杂和演化;“形态种概念”应用起来虽然直观易行,而且“隐含了种内变异的连续和种间变异的间断,但是并没有很好地解释自然界生物为什么以种的形式存在”[9]313。进化种概念体现了生物或物种进化的历史性,能够应用于无性繁殖、化石的和现生的生物类型,避免生物学物种概念不能说明这些方面的欠缺,但是,一旦缺乏历史证据,也就很难应用。“生物学种概念”将生物繁殖的“物种隔离”与物种的形成联系起来,其吸引人之处在于其简单,与综合进化论强调的基因流和异域物种形成一致及其可检验性。[23]不过,其也存在不足:只适用于有性繁殖的生物,不能应用于无性繁殖生物;应用上不如形态种概念便宜;难于解释“某些植物物种间虽有基因交流,但仍能保持物种不变的现象”等。“系统发生种概念”基于物种的系统发生属性(单系、可识别或二者的结合),对一个类群的发生和发展进行分析,给出进化树,描绘同一谱系的进化关系,包含了分子进化(基因树)、物种进化以及分子进化和物种进化的综合,目的是重建生命世界的起源和进化历史以及各生物类群之间的亲缘关系,体现物种进化的历史性和现实地位。 由此可见,物种的分类有优劣之分,物种分类是越来越科学了,凯切尔基于“多元化的物种分类及其平等”来否认“物种是一个类的存在”以及“物种本质的存在”,是错误的。 3.“混杂实在论”与物种的本质 杜普雷持有的是“混杂实在论”(promiscuous realism)。他认为,物种可以看作自然种类,但是,这样的自然种类是根据日常语言分类的,更多地与人类兴趣相关联;人类的兴趣不同,分类也不同,没有哪种分类具有特权;如此,这样的自然种类虽然存在,但不具有本质主义的特征。[7]66~90 根据前述生物物种优劣,生物学上物种概念的选择主要是由生物知识支配,而非由人类的日常语言和兴趣约定。科学家所进行的物种生物学分类与非科学家所进行的物种分类有着本质的差别:前者以自然为中心,基于科学认识,强调自然秩序,关注事物的因果关联和结构,展现解释和预测功能,更多地体现物种是一种自然种类;后者以人类为中心,基于日常经验和兴趣,强调实用和方便,更多地体现非自然种类。杜普雷混淆了物种分类的自然方法与非自然方法之间的区别,并将两者同等看待,以后者覆盖、代替并否定前者具有本质主义的特征,是反本质主义的,因而也是不恰当的。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凯切尔的“多元实在论”,还是杜普雷的“混杂实在论”,坚持的都是“物种多元论(Species Pluralism)”而非“物种一元论(Species Monism)”,都是“物种实在论”。 斯坦福(Standford,P.)不同意这种观点。他认为,由上述“物种多元论”会导向反实在论。他说:“随着我们的解释和实践兴趣的改变,哪个有机体确实是哪个物种的划分也在变化。正像我们注明的,作为生物学兴趣的划分的原则,能够变化,但是,世界中的有机体并没有发生相应的变化。凯切尔的物种因此缺乏超越于思维状态的独立的物质世界的属性,这是我们所要求的真实对象。”[24] 艾瑞舍夫斯基同意斯坦福的结论,但是不太同意他的论证。艾瑞舍夫斯基认为:“物种多元论”给了我们怀疑物种范畴存在的理由,但是,这并不是由于物种概念是按照我们的兴趣去选择,或者是由于多元论与分层分类的要求不一致,而是由于我们称之为“物种”的各种分类缺乏共同的统一特征(a common unifying feature)。[25]103~120他的论证是这样的:物种多元论意涵世界包含不同类型的物种。如果确实是这样,那么下面的问题就产生了:这些不同类型的物种有什么样的共同点使得它们成为物种?如果物种的分类缺乏共同的统一的特征,那么,我们就有理由怀疑物种范畴的存在。而现在物种确实缺乏这样的特征,故我们有理由怀疑物种范畴的存在。[25]111~114 根据斯坦福和艾瑞舍夫斯基的上述论证,物种多元论是成立的,但是由此划分出来的物种却是不存在的。如果是这样,那么,作为“物种多元论”之“物种的本质”也就不存在了。这可以看作是另外一种意义上的物种反本质主义,它不同于凯切尔和杜普雷“物种多元论”的物种反本质主义。 不过,布里吉特(Ingo Brigandt)论证道,“物种多元论”并不意味着“物种消除论”,艾瑞舍夫斯基的“消除多元论”——“物种概念在理论上是无用的,它并不指代一个类”,是不恰当的。其原因在于:物种概念是所谓的探究的类概念(investigative kind concept),是重要的,能够对一般的尽管不同的具体物种概念做出理解的。[26] 四、结论及讨论 (1)作为自然类,物种是一个真实的存在,有其类的本质。那种“借口生物个体属性(包含内在的和外在的)变化、物种界限的模糊以及为物种所有成员都具有的种特异性欠缺,而否认物种本质的存在”,是错误的。诚然,物种的本质并不是永恒的、唯一的和超时空限制的。从物种演变的历史长河看,物种的本质更多地体现了变化、多元和时空限制,但从物种当下状况看,物种的本质并非是变动不居的、多元的和由环境决定的,它更多地体现于其成员共同的内在结构。以前者否定后者是错误的,会走向反物种本质主义;以后者遮弊前者也是不恰当的,会走向绝对的物种本质主义。恰当的态度是:同一的、一致的、普遍的、必然的和确定的理想的物种本质,是不存在的;物种是多样的,物种又是变化的,物种中的成员更是千差万别的,为所有生物所共有的属性,从而使之属于某种物种,并非充分必要的。在这里,存在于物种成员中的某一或某些差异会违抗同一,变化会反抗静止,多样会抵抗一致,特殊会冲击普遍,偶然会抵触必然,不确定会排斥确定,从而呈现出“特例”。不过,所有的这些“特例”并不是对物种本质认识的全盘否定,它所否定的是对绝对本质的追求和认定。事实上,同一可以包容差异,一致可以容纳多样,普遍可以容忍特殊,必然可以容许偶然,确定可以容受不确定,物种的本质是相对的。那种以各种各样的“特例”来否定相对应的物种本质理论,在绝对的逻辑意义上是合理的,但是,就具体的自然事实和科学实践而言,又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欠缺,事实上是基于绝对的、永恒的、不变的、普遍的、理想化的本质观念,对具体的、变化的、相对的物种分类实践以及由此呈现出来的物种相对本质的裁定,是不合理的。一句话,作为自然类,生物物种虽然不具有像纯黄金那样的普遍规律性的、完全同质的、一定意义上符合“充分必要条件”的本质,但是,它有其自身特色的、相对的本质,生物物种可以而且应该根据这样的本质进行界定。 (2)无论是“传统物种本质主义”还是“物种个体论”,都属于“物种一元论”,而“多元实在论”和“混杂实在论”,则属于“物种多元论”。“物种个体论”和“多元实在论”分别以“物种是个体”以及“物种是集合”而否定物种以自然类的形式存在,并进而否认了物种的类的本质或本质的存在;“混杂实在论”虽然与“多元实在论”一样,不属于“物种一元论”,而属于“物种多元论”,但是,它承认物种是自然类,只不过这样的自然类是多元的,不具有实在的意义而具有“唯名”的意义,由此也就否认了物种作为自然类的本质的存在。这种对物种本质的否定不同于对作为自然类的物种的本质的否定,它是从对物种作为自然类的存在的否定开始的。事实表明,这种否定是错误的。因为,瑞斯伯格(Rieseberg)等人的实验表明,那些认为“物种是人的主观想象,不能代表生殖上独立的谱系或进化上离散的、客观的实体单元,即物种不是一个类的存在”的观点,是错误的。他们设计了两套方案:一是用统计方法分析离散的表型簇和种的对应关系,以检验种是否为离散的客观实体;二是利用反映受精后隔离的杂交指数,来检验种(代表表型簇)是否为生殖上独立的谱系。他们通过表型分析,发现大多数分类群确实存在表型上的间断——离散簇(discrete clusters),植物为83%,动物为88%。该研究表明,杂交并不显著引起分类问题,而生殖隔离在离散形态群的形成和维持方面有着重要作用,生殖上强烈隔离的类群趋向于具有独特的表型;植物物种确实是离散的、客观的实体,它们代表了生殖上独立的谱系。[27] 由此可见,“生物物种本质是否存在”的问题,既是对物种的认识问题,也是物种是否客观存在以及以一个什么样的状态存在的问题;“物种是否存在本质”与“物种是一个什么样的存在”有关。从最根本的、存在意义而言,物种是否存在以及物种本质是否存在,与人类的认识无关,但是,由于物种的概念是由人类界定的,物种是一个什么样的存在是由人类认识的,因此,物种是否具有本质就与人类关于物种本体地位的认识紧密相关。由此,奥克萨的下述观点——“本质主义的议题并不依赖于我们所认同的有关物种本体地位的看法”,[15]193~194就是不恰当的了。标签:本质主义论文; 生物科学论文; 生物分类论文; 本质与现象论文; 历史主义论文; 进化论论文; 科学论文; 维纳尔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