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城乡经济分布不均匀、贫富差距大,想要始终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通过乡村振兴战略来缩小我国城乡之间的差别以及贫富之间的差别正式我国时代发展中的应有之意。根据构建生态文明下的乡村振兴体系的理论基础,分析我国环境保护制度现存的问题,本文得出以下结论:立法方面,建立环境与发展相互规制的环境法体系;执法方面,完善强有力的环境控制污染的测评体系;监管方面,严格环境监管部门统一监管的责任体系;守法方面,激励全民会同社会各界组织的齐心聚力。
关键词:生态文明 乡村振兴 体系构建
一、问题的提出
生态文明与乡村振兴战略本身就具有千丝万缕的关系:“生态文明作为新世纪战略转型方向确立以后,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在中国主要表现为三大差别,即沿海与内地的差别,城乡之间的差别和贫富之间的差别。1”通过乡村振兴战略来缩小我国城乡之间的差别以及贫富之间的差别正式我国时代发展中的应有之意。那么,在我国学界目前是否有理论是值得借鉴的呢?我国现存的环保制度里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呢?针对这些问题,我国又应当如何利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理论知识去完善呢?
二、构建生态文明下的乡村振兴体系的理论基础
有学者认为在环境保护的具体衡量中,应当以“生存权优先,并注重发展权与环境权二者相互衡平2”为原则。该学者主要认为生存权指引着发展权和环境权的运行,生存权是发展权和环境权的目的,发展权和环境权同时也是生存权的实际运行与充分张扬。笔者非常赞同该学者的观点。除此之外,环境保护机制中还有环境诉讼侵权中侵权人的辩论权等权利。
其他具体化的权利可以像代入公式一样,代入生存权、发展权以及环境权三类权利中去。具体而言,刚才提到的环境诉讼侵权中侵权人的辩论权就可以归到发展权这一类,其他权利的顺位比较也可依次划入此三大类后再做比较。
三、我国环境保护制度现存的问题
(一)我国立法中尚缺少环境保护的基本法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虽然一直被学界称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但无论从其制定程序还是其内容以及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都无法认定其实一部环境保护的基本法。3”笔者赞同该学者的观点,理由如下:其一,从《环境保护法》的立法主体来看,《环境保护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公布的,而基本法的制定主体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者并不一致。其二,从该法的内容上看,“保护和完善环境”一章的内容十分抽象、空泛,缺乏可操作性,而一部基本法需要有具体成体系的条文,各章节与各条文之间的重要性相当。其三,从该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该法中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相互割裂,而一部基本法的法律分类之间是相互联系,互成体系的。
(二)在执法过程中缺乏具体操作的灵活性
执法部门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事物之间的联系,灵活变通地处理具体的案件。马克思主义理论中,事物之间是存在联系的,没有任何事物是孤立的存在。如果只是改变环境中的某一组成部分,而对于其他部分诸如环境治理、人体健康、当地的生物多样性等方面不加考虑,则可能导致一个问题解决完之后,还有一堆的问题仍待解决,甚至引起更加严重的问题。而现在的立法中很大程度上是缺乏关于污染的预防与治理、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生态的保护与和谐等一个系统完整的生态保障法律体系。
(三)在法律监管上未能发挥部门的职能性
环境治理并不仅仅是一两个部门就可以完成的事情,而是需要多个部门之间协同配合,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运用社会、经济、法律、行政与自然多个维度看待环境治理。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环境监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环境保护中各种要素的相互联结性,建立起相互协调一致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性,在其位谋其职。例如,我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的,尤其是在乡村振兴中,农业产生的废水,诸如禽养殖所产生的废水、生产生活污水、农业生产中进入水源的化肥与农药残留物等,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及时的监测发现问题,告知并帮助当地农民处理问题,充分发挥自己的智能性。
四、构建生态文明下的乡村振兴体系的探索
(一)立法方面,建立环境与发展相互规制的环境法体系
在环境立法中,立法者应当充分考虑到环境保护机制的权利顺位,优先考虑人类整体的生命权,并注重发展权与环境权二者相互衡平。这要求立法机构、政府相关部门对于区域内的发展进行统一规划,并遵循上述提到的原则进行规制;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有专家参与决策;立法时明确政府的责任,避免政府部门在统一规划或者监管是在权力上睡觉。由于立法部门或者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一定就是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专家,有了专家的参与就能够使得立法成果更加专业,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应当集合各个领域的智力成果。
(二)执法方面,完善强有力的环境污染控制的测评体系
乡村振兴战略要达到生态宜居、乡风文明、生活富裕的情境,就应当全过程控制生产生活以及环境治理的一系列问题,注意环境的清洁。要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短板,就应当从农业生产等乡村活动的根源上治理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对于生产活动产生的废物如家禽养殖所产生的废水、农业生产中的化肥与农药残留物、生态旅游游客产生的垃圾等,应当保持清洁并循环利用。当制度不可避免地遭到了损害时也可向相关企业提出生态公益诉讼,主张生态补偿并向有责部门和企业追究责任。
(三)监管方面,严格环境监管部门统一监管的责任体系
环境监管部门在统一规划基础上在统一监管时,并注重区域之间的协同配合,从宏观上配置经济发展的基础以及适当的资源供给。同时,为了以防监管部门在不同区域的配方指标大相径庭、甚至与上位法之间存在严重的冲突,上级监管部门以及有权机关例如国务院的环境监管部门以及下级监管部门的本机政府,应当及时对于相关指标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进行审查。上级部门除了应当审查相关部门的指标设置以外,还应当强化内部的责任追究机制。就设定具体的环境资源总量而言,实施环境质量的标准和污染物的排放标准都是其不可或缺的部分,是维护环境利益的直接手段。定时地对当地的工厂作坊等进行环境监测,早发现早处理,也是保护良好的生态系统。
(四)守法方面,激励全民会同社会各界组织的齐心聚力
环境保护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宏观层面的环境质量标准以及自然资源保留的数量与程度,二是微观层面的具体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开发利用行为关涉社会公众的具体利益。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的内容主要涉及微观层面的守法。其中,公民积极守法的方式表现为积极向政府或者环境监测部门申请公开环境监测的指标,相关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是否已经完成该指标从而实现自己的知情权;在环境法律制定过程中向社会征求意见阶段,公民积极为我国的环境治理提供意见和建议的参与权;在进行具体的环境影响评价中根据相关部门的主持参与环境评价;在日常生活以及旅游过程中,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自身做起爱护环境等等。而公民消极的守法则主要表现为不去污染环境以及不打扰野生动植物的正常生长与繁衍等等。如果全社会都形成了良好的守法意识,构建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那么生态文明下的乡村振兴战略就更能够在美好的将来实现。
参考文献:
1、温铁军.生态文明与比较视野下的乡村振兴战略[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5(1):1-10.
2、吕忠梅.论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决策法律机制[J].中国法学,2014(3):20-33.
3、王灿发.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J].中国法学,2014(3):34-53.
作者简介:邓楠(1995-),女,汉族,四川攀枝花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经济法方面的研究。
论文作者:邓楠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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