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大学“教授治校”制度的演进及其评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近代论文,教授论文,治校论文,评价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640;G649.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4203(2014)03-0077-08 本文所论“教授治校”,系指大学教授以其教授身份制度化地参与校政的活动,不包括教授在其教授身份改变之后(如担任校长)的作为,也不涉及教授非制度化地影响校政的行为(如罢教等)。 中国近代大学的“教授治校”制度,自清末至20世纪中叶,从无到有,从点到面,走过了一条曲折而又独特的道路。今天,以客观的态度来探讨近代大学“教授治校”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成败得失,对于认识大学治理的特殊规律,并为当下中国大学制度建设树立一个参照系,不无裨益。 一、早期的制度设计 中国近代早期的大学创办于清末,其管理制度沿袭了种种封建陈规,大学的总办和总教习均属朝廷命官,“所有学堂一切布置及银钱各事,均归总办管理。所有学堂考核功课,以及华洋教习勤惰,学生去取,均归总教习管理”[1]。所以,那些总办和总教习“大权独揽,独断独行”[2],这在当时倒不足为奇。 但是,清末的大学也是西学东渐的产物。先驱者们在创办这些大学的过程中不得不时时参照西方大学的各种规章制度,国外大学教授参与校政的一些做法,也较早地被他们注意到了。1898年6月,就在京师大学堂紧锣密鼓筹办的当口,保国会首领李盛铎启奏,大学堂“乃当参照各国学校办理”,并曰:“日本大学设有评议会,以各科学长及教授为议员,而大学总长为议长。凡各科废置,规制变更,皆公议而后定,又授学位有须各员评议而后酌量选授者,似宜仿照办理。”[3]这大概可以算作清末最早提出的大学“评议会”动议了。不过,这个提议并没有被当时正在拟定的《京师大学堂章程》所采纳,也没有被1902年张百熙主持拟定的《钦定大学堂章程》所吸收。 1904年初,张之洞主持制定的《奏定大学堂章程》得以颁行。这个章程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教员参与校政的“会议所”形式:在大学层面上,“堂内设会议所,凡大学学科有增减更改之事,各教员次序及增减之事,通儒院毕业奖励之事,或学务大臣及总监督有咨询之事,由总监督邀集分科监督、教务提调、正副教员、监学公同核议,由总监督定议”;在学科层面上,“各分科亦设教员监学会议所,凡分科课之事,考试学生之事,审察通儒院学生毕业应否照章给奖之事,由分科大学监督邀集教务提调、正副教员、各监学公同核议,由分科监督定议”。这其中的要点,一是正副教员(相当于后来的正副教授)在大学、学科两个层面上同时参与;二是正副教员全体参与;三是以会议的形式“公同核议”;四是分别列出了大学层面和学科层面需要“公同核议”的主要事项。除此之外还规定:“事关更改章程、必应具奏之事……及学务大臣总监督咨询之事,应由总监督邀请各监督、各教务提调、正教员、监学会议,并请学务大臣临堂监议,仍以总监督主持。”进一步明确了正教员在事关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方面的参与权。[4]《奏定大学堂章程》在中国近代高等教育史上自有其意义,然而遗憾的是,它没有得到切实的实施,不久就随着清廷的灭亡而废弃了。 辛亥之后,民国肇始,首任教育总长蔡元培着手对大学制度进行新的设计。蔡元培是老同盟会员,且留学欧洲多年,具有坚定的民主主义思想,推崇洪堡的柏林大学模式。1912年12月,由蔡元培手订的《大学令》以教育部法令的形式颁布。《大学令》不足千字,篇幅比清末各版大学堂章程都小很多,但是,《大学令》关于教授参与校政的条文却不厌其详,具体规定了“评议会”和“教授会”两种机构的组成和权限。在大学层面上,“设评议会,以各科学长及各科教授互选若干人为会员,大学校长可随时召集评议会,自为议长”,其主要权限是“审议”“各学科之设置及废止”、“讲座之种类”、“大学内部规则”、“大学院生成绩及请授学位者之合格与否”等事项;而在学科层面上,“各科各设教授会,以教授为会员,学长可随时召集教授会,自为议长”,教授会主要“审议学科课程、学生试验”以及“审查”“大学院生属于该科之成绩、提出论文请授学位者之合格与否”等事项。[5] 《大学令》的这些规定,与《奏定大学堂章程》有几个显著的区别。首先,《大学令》取“评议会”之名,并且取消了《奏定大学堂章程》中“由总监督定议”一款,表明评议会所有成员(包括校长)在地位上的平等(教授会取消了“由分科监督定议”一款,亦同其理);其次,评议会的教授成员由各科教授“互选”产生,体现了民主的特点;第三,取“教授会”之名,表明了这是教授自己的组织,学科的事要由教授自己做主;第四,《大学令》是在确立了“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闳才、应国家需要”之新大学宗旨的基础上制定的,这就从根本上将它与清末的各版大学规章区别开来。 然而同样遗憾的是,作为辛亥革命成果的这份《大学令》,在颁布之后的四五年里,也没有“真正付诸实施”。[6]主要原因当然在于当时动荡不安的社会环境和政局,再好的顶层设计也难免落空。就连蔡元培自己也在做了短短几个月的教育总长后就辞职了。 二、“教授治校”的先驱 四年后,历史再次选择了蔡元培。1916年底,蔡元培被任命为北京大学校长,他到任之后,立即着手改革管理制度,其中重要的举措便是落实评议会和教授会。 首先是落实评议会制度,将评议会确立为学校最高权力机构。这是蔡元培对北京大学管理制度进行改革的重中之重。为此,他主要从三个方面开展工作。第一,建章立制,完善制度。1917年春夏之际,蔡元培主持制定了《北京大学评议会规则》,规定评议会由“校长,学长及主任教员,各科教授(每科二人,自行互选)”组成,同时还具体规定了评议会的权限、议事程序等项。[7]1919年10月,蔡元培又主持制定北京大学《评议会选举法》,对原先的规则进行修订,规定评议员“不分科不分系,但综合全校教授总数互选五分之一。此外加入教务长、庶务主任、图书馆主任、仪器室主任,但无表决权”。[8]这就基本保证了评议会中教授评议员占多数。1920年10月,蔡元培主持制定《评议会规则修正案》,规定评议会仅“由校长、教授互选之评议员”组成[9],取消了原先学长(系主任)为评议会当然成员的条款,从而确保了教授评议员在评议会中人数的绝对优势,确保了评议会以教授为主体。在1920年秋提交给教育部备案的北京大学《章程》中,这些规定得到进一步确认,评议会的权限也得到扩展。例如,关于经费,从“预算”扩至“预决算”;关于机构,从“各学系之设立废止及变更”增至“校内各机关之设立废止及变更”,“各行政委员会之委任”等。[10]第二方面的工作,是在评议会下面设立各种职能委员会,以此作为评议会的工作机构,诸如组织委员会、财务委员会、聘任委员会、入学考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图书委员会、仪器委员会、出版委员会、庶务委员会等。更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在健全了评议会制度后,蔡元培作为校长身体力行,始终将自己置于评议会之下,尽力维护评议会的权力和权威,并努力执行评议会的各种决议。 其次是落实教授会制度,发挥教授会在科系管理中的重要作用。1917年夏,蔡元培主持制定《北京大学各科教授会组织法》,该法规定:“本校各科各门之重要学科,各自合为一部,每部设一教授会。”“每一部教员,无论其为研究科本科预科教授、讲师、外国教员,皆为本部教授会之会员。”同时还规定了须经教授会“讨论议决”及须由教授会“参与讨论”的主要事项。[11]1920年的《章程》,也基本确认了《教授会组织法》的主要内容,唯一的改动是,“各学系教授会由各学系教授组织之”,取消了“讲师”的参与(因为当时北大的讲师均为“兼职”者)。 此外,蔡元培于1919年底主持制定的《国立北京大学内部组织试行章程》还规定,“各学系主任由本学系教授会公举”,评议会各职能委员会的委员长及学校的教务长、总务长等职务,均必须“以教授为限”。[12]如此等等,其用意都在加大教授在学校管理机构中的权重。 为了让教授行使好参与校政的权力,减少其后顾之忧,蔡元培于1922年初亲拟“北京大学《教员保障案》提案”,提议:“凡已得续聘书之各系教授之辞退,应由该系教授会开会讨论,经该系教授会五分之四之可决,并得到校长之认可,方能办理。”同时,“各教授应担任何项功课,应由该系教授会开会,共同商定”。蔡元培详释其“理由”是,教授的辞退和任课,“不应凭主任或教务长一人之意见”。[13] 在蔡元培的推动下,到1919年五四运动前后,北京大学的整个治理结构已发生了根本改变,以评议会、教授会为核心的教授治校制度已基本成型。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教授治校”这个口号逐渐从北京大学传播开来。 据沈尹默1966年回忆,就在蔡元培出长北京大学后不久,时任文科教授的沈尹默向蔡元培提议说:“北大的章程上规定教师组织评议会,而教育部始终不许成立。中国有句古话:百足之虫,死而不僵。与其集大权于一身,不如把大权交给教授,教授治校,这样,将来即使您走了,学校也不会乱。”[14]另外,马非百晚年回忆说,他于1919年6月考取北京大学,因不满当时北京大学沿袭多年的京官具保制度,遂写信给校长蔡元培。蔡元培接信后,很快给马非百回信,信中写道:“查法国各大学,并无此制。然本校系教授治校,事关制度,必须经教授会讨论通过才可决定。”[15]这些回忆时隔较远,且非直接材料,不一定很准确,然而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当时北京大学确有“教授治校”这一说了。 确切见诸文字的,是蒋梦麟1920年2月23日在《申报》上发表的《北京大学新组织》一文,该文开宗明义指出,北京大学的新组织是本着“教授治校之宗旨”改组的。[16]1922年底,胡适在北京大学校庆纪念会上发表讲话,回顾北京大学五年来的成绩,第一个成绩就是“组织上的变化”,即“从校长学长独裁制变为‘教授治校’制”。[17]1923年春,蒋梦麟协助蔡元培筹办杭州大学,蒋梦麟在拟定的《杭州大学意旨书》中说明:“吾国办学,向来重视校长,而不重视教员。但一校之学术,出自教员而不出自校长。故同人等主张以学校行政兴学术之权,畀诸全体教授。校长由教授互选,所以选教授治校之目的也。”[18]这里提及的“同人”肯定包括蔡元培在内。至于蔡元培本人见诸文字的“教授治校”一词,大概是在1925年4月,他在《中国现代大学观念及教育趋向》一文中回顾了在北京大学推行评议会和教授会的过程后,写道:“这就是为许多人称道的北京大学‘教授治校’制。”[19] 就是从那时开始,“教授治校”一词,在各种媒体频频出现,在高等教育界更是耳熟能详,乃至成了一个很流行的口号。 三、20年代推行于各大学 由于蔡元培在北京大学的成功实践,加之五四运动的推动,以评议会和教授会为核心的“教授治校”制度,于20世纪20年代在各大学得以推行,只不过具体形式和名称各校略有不同罢了。 清华学校的制度有自己的特点。校评议会按照1926年《清华学校组织大纲》规定,“以校长、教务长及教授会互选之评议员七人组织之”。其“职权”除了常见的之外,尚有“规定全校教育方针”、“审定预算决算”、“议决教授、讲师与行政部各主任之任免”等项。这就意味着清华评议会获得了教授的任免权,这对于实施“教授治校”制度无疑至关重要。更加独特的是清华教授会,它不是设在学科层面上,而是设在学校层面上,是“校级”教授会(当时清华为校、系两级,另在学系层面设“学系会议”,相当于系教授会)。《清华学校组织大纲》规定:“本校设教授会,以全体教授及行政部各主任组织之,由校长为主席,教务长为副主席。”教授会的主要职权为:“选举评议会及教务长”,“审定全校课程”,“议决向评议会建议事项”等,并且,评议会若干事项“在议决之前,应先征求教授会意见”,评议会有关重要决议,“经教授会三分之二之否认时,应交评议会复议”。这样一个校级教授会,职权明显大于学科层面上的教授会,实际上已然是校评议会的一个制约机构和监督机构,它对立法有建议权,且对评议会的决议有否决权。[20]1928年清华大学的“改隶废董”运动(学校由隶属于外交部改为隶属于教育部,废止1927年由政府设立的清华校董会),就是在这个教授会的主导之下发动并获得成功的。[21]另据冯友兰回忆,吴南轩1931年4月出任清华大学校长后,借院长聘任一事,意欲“和教授会较量一下,给教授会一个下马威”,最终却自己败下阵来,两个月后就被“驱”出了清华大学。[22]由此可见,这个校级教授会的势力实在非同小可。 东南大学于1921年制定《国立东南大学组织大纲》,也确立了评议会和教授会制度。东南大学的教授会分别设在学校、学科两级,均称“教授会”。校教授会由“校长暨各科及各系之主任及教授”组成,其权限包括“建议系与科之增设废止或变更于评议会”、“赠予名誉学位之议决”等重要的“教务上公共事项”。相比较而言,各科教授会的职权更加实在一些,包括:“决议本科之教育方针;规划本科发展事业;建议本科各系于校长;建议本科各系之变更于评议会;编订本科之课程及其他规程;审定本科学生毕业资格;决定给予免费学额。”[23]但是,情况在1926年8月发生了变化,当时出台的《国立东南大学组织大纲修正稿》,赋予校教授会数项重要职权,第一项就是由校教授会“选举校长”,其他还有“议决评议会提交事项”、“议决其他重大事项”等。[24]获得如此大权的校教授会,其地位俨然在校评议会之上。这一变化与1925年东南大学的“校长风潮”密切相关,当时群龙无首,校教授会顺势坐大了。 省、市立大学,与国立大学一样都属于公立大学,加之省、市立大学在当时都倾向于向国立大学看齐,因此,省、市立大学在20世纪20年代也都纷纷建立了评议会、教授会,与国立大学在治理结构上基本同质。 私立大学为私人所设立,代表设立者利益的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治理结构有其特殊性。但是,1912年民国《大学令》特别说明,该法令的主要条款,对私立大学“均适用之”。私立大学在教授参与治校的大方向上与公立大学也基本一致,只不过形式与名称更加多样化罢了。 1921年私立厦门大学创办,按照《厦门大学组织大纲》,校董会是学校最高权力机构,同时学校也设立“校务会议”、“院务会议”,前者的组成人员基本同于国立大学的评议会,但其职能主要是“审议”相关事项,相当于校董事会的一个审议机构;而院务会议在人员和职能上都相当于学院的教授会。此外,学校也设各种委员会,其职能相当于校董会和校务会议的工作机构,其人员“由校长指定或院长、教授互推之人员组织之”。[25] 复旦大学于1924年成立“行政院”。按其《行政院章程》规定,行政院“以校长、副校长、教务主任、各科处主任、及教职员每二十人代表各一人组织之”,“协同校长管理本大学一切行政事务”,主要“职权”为:“协同校长决定教育方针及规划行政事宜;议决各科处及其他各种机关之增设废止及变更;议决关于经济之建设;审查每学期总预算及总决算;议决教职员十人以上及学生团体之建议;议决及修改本大学章程(但校董会章程及教员全体大会章程不在此内)”等。[26]行政院下设各种职能型工作委员会。从其组织和职权看,“行政院”接近于国立大学的评议会。 四、制度的修正与再修正 实行“教授治校”是大学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这个变革的过程会有曲折和反复,甚至还会有倒退。从《大学令》颁布到20世纪20年代末大约20年的时间里,有过数次重要的法令修正和再修正。 第一次是1917年9月,教育部颁布了《修正大学令》,取消了原《大学令》中“教授会”一条,而将其主要职能,如审议学科课程、学生试验、学生风纪等事项,归并到评议会之中,并规定评议会“遇必要时,得分科议事”。[27]不过,《修正大学令》的作用委实可疑,因为就在它颁布的前后,蔡元培正在北京大学落实教授会制度,而且成功地落到实处,这显然就突破了《修正大学令》。 第二次是在1924年,教育部颁布《国立大学校条例》,有收有放。放者,是恢复了“教授会”条款,要求国立大学各科系“各设教授会,规划课程及其进行事宜”。收者,是明显削弱了评议会的职权。《国立大学校条例》规定,“国立大学校得设董事会,审议学校进行计划及预算、决算暨其他重要事宜”。而评议会只是“评议”“学校内部组织及各项章程暨其他重要事项”,原先属于评议会的重要职权现在收归于董事会。更要命的是,校董事会的成员由“例任董事,校长”、“部派董事”、“聘任董事”组成。由于教育部对这些人都握有大权,因此校董事会实际上也就被控制在教育部的股掌之中。此外,在评议会和教授会之外,《国立大学校条例》还规定国立大学得设“教务会议”。这个会议“由各科各学系及大学院之主任组织之”,以“审议学则及关于全校教学、训育事项”,这等于是将原属于评议会和教授会的教务方面的权力收归教务会议,而教务会议却没有教授参与。如此这般,各科系教授会的“规划课程及其进行事宜”其实就很空洞了。[28]总之,《国立大学校条例》的趋向是收权,加强大学行政领导的权力,削弱教授的权力,实质上是强化教育部对大学的控制。因此,《国立大学校条例》颁布之后,非但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而且受到国立大学普遍而强烈的反对。 第三次是于1929年7月,国民政府颁行《大学组织法》,转折比较大。《大学组织法》取消了原先的“评议会”、“教授会”名称,代之以“校务会议”、“院务会议”和“教务会议”。“校务会议”设在学校层面,人员组成相当于原来的评议会,但它有权“审议”的事项较评议会已大为减少,特别是取消了“决算”、“校内各机关之设立废止及变更”、“各行政委员会之委任”等项。“院务会议”设在学院层面,权限相当于原先的教授会,但其组成人员却与教授无关,它仅“以院长、系主任及事务主任组织之”。只是在学系的层面上,“设教务会议,以系主任及本系教授、副教授、讲师组织之”,原先设在第二层级的教授会,实际降格成系级“教务会议”,重要性明显降低。[29]与此相对应,在《大学组织法》中,校长、院长的权力却明显加强,例如,学院院长“由校长聘任之”,系主任“由院长商请校长聘任之”。这就意味着,原先系主任乃至院长由教授选举产生的办法已经被否定了。 从当时的大背景看,国民政府刚刚定都南京,正启动所谓训政体制,实行以党治国,统一政令,《大学组织法》显然适应了这个大背景的需要。从个人因素看,教育部长蒋梦麟也起到一定的作用。五四运动后的数年里,蒋梦麟数度代理北京大学校长,那时他是推行“教授治校”制度的得力干将。但是,蒋梦麟后来的思想有很大的转变,更强调大学管理的效率。1929年初,国民政府废止大学院,重建教育部,蒋梦麟出任部长,拨乱反正之际,他的效率思想势必会反映到《大学组织法》之中。 蒋梦麟当了不到两年的部长,于1930年底被任命为北京大学校长。次年1月26日,蒋梦麟公开提出了他的办校方针:“校长治校、教授治学、职员治事、学生求学。”[30]这个方针与他当年推崇并推行的“教授治校”大相径庭。它实际上是告诉大家:校长的职责是治校,教授的本分是治学。至于这个“学”是什么,蒋梦麟虽未加以定义,但意思是很清楚的,那只是“学问”之“学”。 按照这个方针,蒋梦麟于1932年6月主持制定《国立北京大学组织大纲》,它比较忠实地贯彻了《大学组织法》。第一,当然是以“校务会议”取代评议会,以“院务会议”和“系务会议”取代教授会。同时在学校层面上设立“行政会议”和“教务会议”。行政会议“由校长、各院院长、秘书长、课业长组成”(课业长相当于原教务长),其职权主要是为校务会议“编造”各种议案、计划,提交校务会议议决。教务会议“由校长、各院院长、各系主任、课业长组成”,主要是计划学校的教务事宜,审定课程、教学、考试、毕业生成绩等事项。总之,这两个机构将原先属于评议会和教授会的部分权力收归已有,并且都没有教授参与。第二,关于院长、系主任的职责和聘任,各学院院长:“商承校长综理各院院务,由校长就教授中聘任之”;各学系主任:“商承院长主持各系教学实施之计划,由院长商请校长就本系教授中聘任之”。这就加强了校长对院长、系主任的聘任权,也强化了院务、系务工作的行政链条,从系务到院务,必须由系主任、院长逐级向上“商承”。第三是关于教授、副教授的聘任,须“由各院院长商请校长聘任之”。教授的任免大权又收归校长、院长所有,至于蔡元培时期的《教员保障案》,当然也就自动失效。[31]北京大学按照《国立北京大学组织大纲》改组后,行政效率是有所提高,但也招致了校内外的尖锐批评:“北大今日在蒋氏治理之下,确较年前稍有声色,但‘教授治校’变为‘校长独裁’,今后校长恐随政治而转变,是为可虑耳。”[32] 从全国的情况看,各大学按《大学组织法》的规定也进行了一定的重组,但具体做法多有不同,情况比较复杂。有些大学,按规定设立了校务会议和院务会议,但是又没有取消原先的评议会和教授会,因此多会并立,清华大学就是一例。[33]冯友兰曾经这样解说三个校级会议的关系:“评议会好像是教授会的常务委员会。校务会议又好像是评议会的常务委员会。”但这三个会议各有自己的职权,因此,“校务会议不能用评议会的名义办事,评议会也不能用教授会的名义办事”。[34]这是比较正面的评价。但管理机构多了,难免政出多门,反而生出许多矛盾和混乱,钱端升早就批判过:“今清华会议林立,不能谓之校长专权,然谓之民治亦未可也。校务会议既不能代表教职员之全体,其他团体更不必论,且也主任满池游,机关多如鳅,架床叠被,因应不灵。而所谓委员会者,更属层出不穷,一部教员在委员会消耗之时间,至比上课及为学之时候更多,然议论纷纭,莫衷一是。”[35]西南联大组建之后,多会并存的情况也依然可见,既有校级的校务会议,也有校级的教授会,还有各学院的院务会议,以及各系的教授会。[36]也有一些大学我行我素,在许多方面均未按《大学组织法》的规定执行,如交通大学,学院的院务会议依旧“由学院院长、教授、副教授及校长核定之教员组成”[37],并非清一色的“长”字头。各行其是的情况当时并不少见。 1948年初颁布的《大学法》基本维持了《大学组织法》的制度设计,但在校务会议和院务会议的人员组成方面有新的修正。一是对校务会议的人员比例有明确规定:“以校长、教务长、训导长、总务长、各学院院长、各学系主任及教授代表组织之,校长为主席。教授代表之人数,不得超过前项其他人员之一倍,亦不得少于前项其他人员之总数。”这一条很重要,确保了教授代表在校务会议这个校内立法机构中占有多数席位。二是学院的院务会议“以院长及各学系主任及本院教授、副教授代表组织之”,改变了《大学组织法》将教授排除在外的做法,恢复了教授在院务会议中的主体地位。[38]对于“教授治校”制度而言,《大学法》是一次有积极作用的再修正。 同时,一些大学趁着抗战之后的重建,也开始对大学制度进行新的设计。1947年秋,交通大学成立了“校级”的教授会,《国立交通大学教授会简章》明确将这个教授会定位为学校的“最高评议机构”。在次年制定的《交通大学教务行政人员选举办法草案》中又规定:“教务长由本校全体教授、副教授选举”,“院长由各该院教授及副教授选举之,系科主任由各该系科教授及副教授选举之”。[34]这就完全突破了《大学组织法》和《大学法》的相关条款,赋予了教授对中层行政人员的选举权,似乎又在向20世纪20年代回归。 从《大学令》和《修正大学令》到《大学组织法》,再到《大学法》,30余年间,“教授治校”制度在曲折中发展,不断地被修正,尽管有曲折、反复,但总的来看,“教授治校”作为一条基本的办学原则,作为一个基本的制度设计,始终是此期间大学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国民党政权1949年在大陆溃败为止。 五、历史的局限与意义 中国近代大学的“教授治校”制度,是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历史进程中特殊阶段的特定产物,当然有其历史的局限性。有论者认为,首先是制度设计本身的局限,比如“评议会或校务会议中教授人数无法确保达到多数”,“院级教授会的权力仅局限于院级事务”等。[40]这种局限确实是有的,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教授发挥更大的作用和影响。但是,情况也不尽然,如1920年北京大学《评议会规则修正案》和1948年《大学法》,已经确保了教授人数在立法机构中的优势;“校级”的教授会也先后在东南大学、清华大学、交通大学等校出现过。问题似乎并不在这里,在这方面,我们不能太苛求于前人。再说,教授治校的权力,也应该是有限度、有限制的,如果膨胀到“教授封建主义”[41],也绝非“教授治校”的本意。 “教授治校”制度的局限性,主要的还是在效率方面。校、院两级的重要事项,都要经过教授为主体的机构议决之后才能施行,效率肯定比“个人专断”要低很多,这是任何民主制度都必须付出的代价。但是,这种局限性在“教授治校”制度中可能会更严重一些。教授是一个特殊的学术职业,是以思想、言论为工具的职业。独立思考、标新立异、爱争论,是他们的职业习性,这些习性带到他们的治校行为中,“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效率难免大打折扣。 更严重的问题还在于,任何制度都是由人去实行的,各种人为的因素也会对制度实施产生影响,其后果可能就不仅仅是效率的问题,而是公正公平的问题了。尤其是在那个内忧外患的“乱世”里,政局动荡,党派纷争,派系林立,人际恩怨,这些因素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教授,进而影响到他们的治校行为。再好的制度,如果执行过程中掺杂这些人为的因素,沦为党派、门派、人际斗争的工具,其副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北京大学1925年的“脱部事件”(校评议会通过决议宣告“脱离教育部”),就是评议会陷入派系斗争的一例。[42]由此倒是可以推断,“教授治校”制度似乎并不适合于那个“乱世”,反而在“太平盛世”更加应该实行。 尽管“教授治校”制度有这些局限和缺陷,但是,这个制度的历史意义也是显而易见、不能否认的,因为它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符合高等教育的内在规律,并且对中国近代高等教育发展的实际进程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近代大学的“教授治校”制度,其历史意义超过了历史局限。 第一,“教授治校”制度较好地确立了教授在大学里的主人翁地位。教授是教学科研工作的承担者,是大学基本职能的履行者,是大学的主体和主力,理应也是大学的主人。“教授治校”从制度上确立了教授的主人翁地位,确保了他们在大学治理中的主体性和主导性,使得他们能自己来管理自己的事情。教授有没有这种主人翁的地位,不仅事关他们的治校,更事关他们的治学,会影响他们本职的教学和科研,进而影响大学的职能及其水平。从这个角度看,“教授治校”固然有效率不高的一面,却也未必没有提高效率的一面。虽然教授“议”校所花的时间可能比较多,过程可能比较慢,但只要真正“议”得充分了,真正代表大多数教授的意志了,教授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了,那么执行就会更顺利、更有力,效率势必就会得到弥补甚至更高。 第二,“教授治校”制度较好地体现了民主的要义,有效地将治校的权力从个人分布到群体,从行政分布到学术。很少有其他的社会群体能像教授群体那样,既具有强烈的民主诉求和民主意识,又具备必要的民主素养和能力。“教授治校”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民主制度,实行的是民主治校,它将治校权力制度化地授予了教授群体,使得教授群体在大学治理结构中发挥主体、主导的作用,由此较好地防止了大学管理的个人专制和独裁。蔡元培被任命为北京大学校长之初就演讲说:“盖一国之政治,操之少数人之手,权势偏重,最易生反动力。”[43]大学里的情况,更加如此。因为在大学里,专制独裁所造成的危害远甚于其他社会部门,它直接危害的不仅仅是教职员工的民主权利,更是学术工作必不可少的“精神之独立,思想之自由”,是教授职业的生命底线。 第三,“教授治校”制度能较好地维护大学的正常秩序,维护大学的稳定。中国近代的大学,“校长风潮”此起彼伏,校长很少有当得长久的,而校长一人的进退,往往又导致学校长时间的动荡不安。蔡元培当初推行“教授治校”制度,这也是一个很现实的考虑,即“希望本校以诸教授为各种办事机关的中心点,不要因校长一人的去留使学校大受影响”[44]。在实行“教授治校”制度之后,学校权力的重心从个人转向群体,从流动性较大的行政人员转向相对比较稳定的教授群体,因而,校政不易随着校长个人的进退而发生大的动荡和损失,从而保持了学校的秩序和稳定。清华大学在罗家伦辞职之后的一段时间里一直没有校长,整个校务由“校务会议维持,所有计划照常进行”,最重要的是“学生毕业丝毫未受影响”。[45]这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而且这在当时绝非孤例。 第四,“教授治校”制度是大学最好的自卫武器,能有力地卫护大学的自治和独立。陈岱孙晚年在回忆20世纪三四十年代清华大学的“教授治校”制度时说:“在清华实行了十八、九年的校内领导体制,在很大程度上,是当时环境的产物。在校内,它有以民主的名义对抗校长独断专权的一面;在校外,它有以学术自由的名义对抗国民党派系势力对教育学术机关的侵入和控制的一面。”[46]这就是说,“教授治校”制度不仅对校内的民主有意义,而且在校外也有自卫的功能。一般来说,大学的自治和独立地位主要应该由法律法规来保证。但是,在那个特定的历史阶段,党派的势力,官员的权力,甚至军队的武力和商人的财力,都有极强的干预力,乃至成为一种暴力,都会以各种方式干预、控制甚至摧残大学。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大学内部最强有力的自卫群体,只能是教授。教授因其职业的特性,比之其他职员威望相对更高,底气相对更足,腰杆相对更硬,力量相对更强。因此,推行“教授治校”,实际上有助于“教授卫校”、“教授护校”:卫护大学的自主和独立,卫护大学的正义和尊严!近代中国大学“教授治校”制度的演变与评价_大学论文
近代中国大学“教授治校”制度的演变与评价_大学论文
下载Doc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