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道德与德治环境_环境保护论文

生态道德与德治环境_环境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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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综合国力明显增强,人民生活水平随之不断提高。与此同时,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得到了贯彻执行。然而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们的环境退化速度没有得以控制,直接影响着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发展的不持续性日趋严重。我国政府为此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将改善生态环境作为实行可持续发展的中心内容之一。但要解决这一全局性的问题不仅有赖于科学技术的力量,而且还需要有政治、经济、文化、法律、道德等各种社会力量的协调配合,其中人文道德精神的作用尤其不应忽视。我们要把“以德治环境”作为实施“以德治国”方略的一个重要内容来抓好。

一、环境保护需要道德力量的支持

人类社会有各种各样的个人道德和社会公德,世界发展和环境问题的出现需要适用于所有个人、企业、社团、民族和国家的全球性道德,即生态道德。生态道德是协调人与生态环境以及涉及生态问题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道德规范,其核心是要学会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共同发展。生态道德的建立把道德行为的领域从人与人、人与社会扩展到人与自然之间,将善恶、良心、正义、义务等道德观念应用到处理人与自然、生态的关系中去,从人类能动性的角度出发,倡导人们主动承担起对自然界的道德责任和义务,它是新形势下人类道德的进步和完善。作为人类道德整体的一部分,表面上看,人与自然之间的道德着重强调人对自然界的态度,实际效果,却是对人类的保护。因为人与环境的关系,说到底还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是生命链条中最高的一个环节,如果生态环境被污染,生态平衡被打破,最大的受害者就是人类自身。不仅危害一代人,而且要危害子孙后代,贻害无穷。保护环境既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责任,也是应尽的道德义务。

环境保护与公众生态道德水平的高低密切相关。我国民间自古以来就有不少关于倡导生态道德的说法和做法,古代哲学中有对“天人合一”理想的追求,佛道两教中有“不杀生”的思想,尽管有的不尽合理,但客观上却是对生态环境起到了保护作用。1948年,美国学者费尔菲尔德·奥斯本就向人们提出了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是一种社会道德,是人们应尽的生态义务的观点。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会议上发表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宣告了现代人类进入了大力提倡环境意识和生态道德的新时期。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100多个国家的首脑共同签署了著名的地球宣言——《21世纪议程》,提出各国发展经济都要遵循可持续发展的模式。可持续发展不仅是一种发展观,而且是一种伦理观,其包含的环境伦理不仅有代内伦理,而且有代际伦理。近十几年来,一些发达国家公众的生态环境意识日益深入人心,并上升为这些国家的一种自觉的民族意识,逐渐成为一种社会公德,这不能不是某些发达国家生态环境状况得到明显好转的一个重要原因。我们应该承认,近些年来我国的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生态破坏,出现比其它国家更为严重的问题,面临更为严峻的形势,其中固然有人口与资源、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客观原因,但更为重要的主观因素是国民缺乏环境道德。环境保护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矛盾问题,都直接地或间接地与道德价值有关。

法律和道德是维系人类社会的两大基本规范。法律是“硬”性规范,是他律;道德是“软”性规范,是自律,两者辩证统一,缺一不可。因此,依法治环境但必须同时要有道德规范的内在约束。我国尽管制定了不少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珍稀濒危动植物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障碍极大,困难很多,国家有《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可乱砍乱伐森林,捕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何故?人们的法制观念不强固然是一个方面,但不能说同人们的道德观念无关。因为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公民由道德的自律而产生的自觉,也就是说,法制的健全与有效实施不仅取决于法制本身是否完备周全,执法是否严格,同时也在于人的道德理性,如果没有对自然的爱心和责任心就难以执行各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生态道德的建立必将弥补道德链条上缺失的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环节,规范人们在处理与自然关系问题上的行为准则。可见,解决环境问题除了运用政策和法律,对人的环境态度和行为进行外在他律外,依靠道德的力量进行内在的自律是必要的。当然,道德的力量不是万能的,但道德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却是不可替代的。

生态道德把人们对环境的态度提升到了道德的高度,为“以德治环境”提供了伦理根据。强烈的生态道德意识是正确解决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之间尖锐矛盾的重要前提。环境保护应重视运用社会伦理的调节作用,要制定新的伦理道德规范制约人和社会对自然界的破坏行为。正如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曲格平同志指出的那样,可持续发展要求人们必须彻底改变对自然界的传统态度,建立起新的道德和价值标准,把自然界不再看作是被人类随意盘剥和利用的对象,而看作是人类生命的源泉和价值的源泉。人类必须学会尊重自然,师法自然,保护自然,把自己看作自然界的一员,与之和谐相处。我们只有从价值观上摆正了大自然的位置,在人与自然之间建立起一种新型的伦理关系,人类才会从内心的深处尊重和热爱大自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危机和生态失调问题。

二、我国国民的生态道德意识薄弱是个严重问题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强调要全面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大力提倡包括保护环境在内的社会公德。尽管党和政府一再强调保护环境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强调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要把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摆到重要位置,先后颁布一些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在全社会还远远未受到普遍的重视,各地贯彻这些法律法规时遇到重重阻碍。

首先,不少干部和群众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缺乏深层次理解。环境保护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内容,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就是在发生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背景下,反思人类文明发展过程,特别是反思工业革命以来所走过的道路、得到的认识,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正确选择。目前许多同志还不太懂得生态环境对人们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还不太懂得人和自然应和睦相处的道理,未能把环境保护上升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因而,保护生态环境作为基本国策,在社会一般人的观念中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或十分淡薄。由于认识上不去,环保工作就缺乏自觉性和创造性,环境污染的事件天天可见,环境事故和环境纠纷接连不断,破坏生态的现象屡见不鲜。

第二,传统的发展理念和行为根深蒂固,使许多人只重视发展经济而忽视生态环境保护。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由于我国工业是以煤为主导的能源消费型工业,势必给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的压力。在不少领导干部的头脑中传统的片面的需求观、生产观、价值观、战略观仍在起支配作用,使许多人只有生产观、没有生态观;在经济发展中只有经济发展战略,没有环境保护战略;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只顾局部利益,不顾全局利益;只要经济效益,不管生态效益。并由此产生一系列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不惜牺牲生态环境换取暂时的、局部的经济发展,而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这个关系到长远的、全局的社会利益则认识不到,理解不深,甚至漠不关心,有的领导干部对环境保护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对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学习不够,贯彻不力。国民经济产业政策对环境保护的激励或限制作用没能得到真正落实,许多资源产品的价格长期低于其自身的经济价值,许多有害于环境的产品,却长期受到国家的补贴。

第三,受种种错误思想的影响,不少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熟视无睹、麻木不仁。一是“环境无价和环境无限论”。一些人总认为,我们国家地大物博,物产丰富,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多用点也无关大局。一个企业排放点污染物也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大的影响和产生不良后果。二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论”。不少生产经营者认为,工厂要生产,农村要种粮,就会有“三废”,污染是难免的,讲环境保护就会影响经济的发展。三是“为公论”。认为污染环境又不是为了个人而是为了发展生产,满足需要。把单纯追求经济发展作为一切工作的中心和唯一的政绩。在这些错误思想的影响下,一些生产经营者对大量排放污染物不觉得心亏,对自然遭到破坏也毫不痛心,更有甚者,把环境污染推去邻市、邻县、邻镇、邻村,却毫无愧疚和罪恶之感,并不感觉到自己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也不会受到周围人们的道德谴责。有的地区领导不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地方主义严重,取缔关停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不彻底。据1999年1月8日《南方周末》报导,在1998年进行的太湖治污行动中,一些企业虽然添置处污设备,并已经验收达标,但却仍然偷偷进行排污,对此,许多领导和民众视而不见,麻木不仁。

此外,国民对环境保护的相关科学知识学习不够,了解甚少。黄河源头地区环境的急剧恶化已经达到让人难以置信的地步,不少牧民失去生存条件,其重要原因是超载放牧。但一些领导还片面地把生态环境恶化的原因仅仅归于气候的变化。这里虽然有领导者单纯政绩思想在作怪,但缺乏环保知识不能不是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对生态环境方面的知识普及不够,有些群众知道杀人抢劫是犯罪,可是盗伐森林、非法狩猎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却怎么也想不通。一位偷猎分子被判刑以后,很多村民竟然为其鸣不平,质问:“难道动物、木头比人还重要?”这些表明我国国民中许多人的环境意识和生态道德意识很差,这是个严重问题。

三、“以德治环境”关键是提高领导干部的生态道德修养

道德是有层次的,为官者应是先进道德的代表。江总书记在1999年3月13日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要求各级党政一把手对人口、资源、环境这三方面的工作总负责,亲自抓。要求任期内要逐年考核,离任时要作出交代,工作失误要追究责任。今年7月1日江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把促进人和自然的协调与和谐,使人们在优美的生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努力开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作为实现党的基本路线和历史任务的一个重要内容。在中国搞好环境保护,正确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关键在于各级领导干部。领导干部掌握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谋划、决策和管理的权力。我国在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事件有的是群众环境保护意识薄弱造成的,也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领导生态道德素养不高和决策失误引起的。领导干部生态道德素养的高低对维护生态平衡,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作用。要贯彻落实我国在新世纪的发展战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就必须提高领导干部的生态道德素养。

较高的生态道德素养应该包括对生命和自然的尊重,能自觉遵循保护环境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履行对自然的道德责任和义务。提高领导干部的生态道德素养主要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改革领导干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让环境保护教育进课堂。长期以来,我们在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中,注重政治思想素质、组织管理能力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多,而对环境这样一些新知识、新理论的学习关注不够。事实上,环境问题解决的好坏在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个政治问题,是一个政治集团能否取得公众信任的重要指标。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是我党的唯一宗旨,应该看到在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今天,为人民谋利益已经有了新的内涵,这就是要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为人民谋利益就要将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相结合,不能只顾当代人利益而忽视后代人利益。一个领导干部应该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但这种造福若是以恶化自然环境,威胁当代人和后代人利益为代价,这就不是造福而是犯罪,这样的领导和政治集团是很难赢得人民群众真心实意的拥护和支持。因此,应充分发挥各级党校、干校这一培养干部的熔炉、阵地的作用,对领导干部开展环境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并将其纳入干部任职考核的范围。在招考公务员时也应将环保知识列为必考内容。

环境教育的内容包括环保理论、环保科学知识、环境伦理、环境国情和省情、环保政策和法律,通过系统的而不是零碎的环境保护教育,使各级领导树立起新型的自然观和发展观,增强对环保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和理解。要认识到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最基本的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是共生共荣的统一体,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协调和谐的,而非对抗和掠夺式的关系,为此,人类必须关注整个自然界,并对自己的行为加以约束,自觉承担起保护自然生态平衡的道德责任和义务。

第二,树立正确的利益观,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的种种利益关系。生态危机是人与自然矛盾激化的表现,而在人与自然关系对立或紧张的背后,其实隐藏着深刻的人与人关系的紧张或对立,也就是人与人之间涉及环境的利益之争。有的人为了一己私利,不惜牺牲百姓和国家整体的、长远的利益。现实生活中当大水灾来临时,处心积虑地把水患引向其它地区的人有之。近年来“洋垃圾”进口事件为什么屡禁不止,海关、商检、卫检以及地方政府和有关企业对一己或行业、地方经济利益的考虑才是深层次的原因。可见,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的首要问题是要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正确对待利益问题也是一切道德的出发点。生态道德作为协调人与生态环境以及涉及生态问题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其基本原则就是生态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高于一切。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在带领群众利用和改造自然进行各种生产和生活的过程中,要注重自然界各个要素的互利共生,协调发展。凡生活在地球上的任何利益主体,小至个人,大至国家,在对待环境问题的态度上都不可把自己的一时一地的局部利益与全人类的整体利益对立起来,不可将当代人的利益与后代人的利益对立起来,不允许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当代人的利益。

值得提出的是,除了要正确处理好现实和长远、全局和局部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之间的关系外,增强奉献利他意识,正确认识和处理环保与政绩之间的关系,是关系到领导干部生态道德素养高低的重要方面。奉献精神和利他品质是一般道德体系的基本准则,对于领导者的环境道德来说,这一准则尤为重要。因为一般来说,人们对领导者的评价,更注重领导者是否把经济搞上去了等方面的经济指标,对环境指标的关注较少或处于次要地位。再加上环境保护投入大,周期长,效果不明显,往往与工作任期内的其它指标发生矛盾,影响工作政绩。因此,领导者必须具有奉献精神和利他品质,追求更高的道德境界和人生目标,才能正确处理这种现实关系,增强生态道德意识。

第三,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的制度保障机制,增强领导干部践行生态道德的自觉性。制度即规则,是制约人们行为,调节人与人利益关系并由某种社会机构强制保证实施的规则。由于制度的执行能够保障社会有秩序的运转,因而完善的制度体系为道德规范的有效践行提供了客观保证。

相对制度而言,环境破坏事件是否发生,生态道德属于主观因素,是领导干部行为趋向“善”的一种内在力量。一般来说,具有较高水平生态道德的人,即使有污染的机会,有法律和政策漏洞可钻,也能自觉按照生态道德的标准要求自己,但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一个人都有这样的自觉性。另一方面,有的人没有生态道德意识又怎么办,更何况生态道德从观念的确立到付之于行动,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主要是法律和行政等强制力量的保障,领导干部的生态道德只能是某些人或某个人在某些行为中表现出的一种偶然力量,而不可能是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行为规范。只有通过生态环境法律和政策等环保制度的约束,人们才会在实践中自觉地履行自己的生态道德义务。当前,政府应制定和执行如下一些导向性较强的政策法规:其一是加强领导干部环保考核制度建设,主要包括以环保科学知识、环保政策法规知识和环保形势为主要内容的考试考评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一把手环保责任制;将环境质量列入政绩进行考核的环保一票否决制。其二是完善环保监督监理制度。主要包括公众举报、听证和投诉制度;环保职能部门的八项环境管理制度,重点是对资源有偿使用、排污收费和环境影响评价政策。其三是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治理环境的制度。主要包括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产业政策,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财政、税收、信贷刺激政策以及完善和健全环保法律的制度等。

总之,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衡问题,不仅要依靠科技、政策和法律,而且要依靠道德的力量,即“以德治环境”。只有生态道德成为全国各族人民的社会公德,上升为一种自觉行为,我们的环境保护工作才能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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