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的外部凝聚力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回族论文,凝聚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回族是一个具有复杂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的民族,难以简单地用几句话准确概括回族的民族性。例如,回族的内部凝聚力(民族内部成员之间的凝聚力)一般公认是极强的,但同时也存在着某些比较明显的不足。回族的外部凝聚力(回族与其它民族之间的凝聚力)一般亦认为总体上是好的,但客观上同样存在着某些明显的不足。关于回族内部凝聚力问题的论述较多,本文主要叙述的是回族的外部凝聚力问题。
一、关于民族凝聚力的基本认识
民族凝聚力,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民族凝聚力,如人们常说的中华民族凝聚力即是;狭义的民族凝聚力,则相对指某个单一民族的凝聚力。本文中所说的民族凝聚力特指后者。民族凝聚力又可以划分为内部凝聚力和外部凝聚力两类。民族的内部凝聚力是指民族群众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他们的相互认同性、聚合性。民族的外部凝聚力是指民族群体与其它民族群体之间的关系,他们的相互兼容性、亲近性。内部的凝聚力又可理解为民族群体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内向性程度,在这方面,回族的民族内部凝聚力表现为他们在自识意识——群体、认同、归属等问题上的态度。外部的凝聚力则又可以理解为民族群体与其它群体之间的外向性程度,在这方面,回族的民族外部凝聚力表现为他们在他识意识——民族关系、文化理解、求同存异等问题上的态度。民族的外部凝聚力,相对于民族内部凝聚力而成立,两者互有区别但又有密切的联系。回族的外部凝聚力与内部凝聚力是同等重要的,均是关系回族生存、发展的因素。
二、回族外部凝聚力的主流趋势
回族的先民唐代进入中国,由外来的多种民族成分与中国境内的多种民族成分经历了数百年的融合发展,至明代形成回族,迄今已有700多年。这个过程,也可以视作回族内部凝聚力与外部凝聚力形成的过程。
一方面,回族文化经历了一个从形成、发展到自我完善的过程,构建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文化体系;另一方面,回族文化又在中华民族文化发展进程中,积极参与进来,为整个中华民族文化的创造、发展与完善,做出了自己应有的、重要的贡献。含有外来文化的因素,植根于中国的土壤之中,吸取中华文化的营养,如今回族文化已经成为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个人也好,一个民族也好,都天然地具有内在心理、人际(族际)关系、文化内部和跨民族的协同作用的倾向。换言之,这意味着人或民族都具有天然的文化适应的本能。文化适应能力——则意味着对自己、对自己民族文化以外的客观环境的顺应能力。
回族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的适应性,决定了回族外部凝聚力的主流趋势是好的、健康的。
回族先民一进入中国,首先就面临着如何适应中国本土上的传统文化的问题。此时的中国,正处于所谓“盛唐”之时,非常自信,对于外来的文化,具有兼收并蓄、雄浑旷达、择善而从的气度与胸襟。所以外来的穆斯林,生活在中国这个十分宽松的社会环境中,感到很惬意。据史载,当初回回先民们来到中国后,无不对这块土地发生极大兴趣,所以最早如唐代的回回先民都愿留居中国。
既然回回先民的生存环境已经大大改变,与中国原有的土著民族——主要是汉族(也包括其它少数民族)共处便成为既成事实。那末,不了解汉族和其它民族的心理,不掌握他们的文化、知识、技术、技能,就难以在中国生存下去。可以想见,此时的回族先民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适应是比较主动、比较自觉的,其民族的外部凝聚力意识也是极高的。
事实上,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实践中,有不少没有受过中国传统文化教育的回回人,在当时的社会竞争中必然处于不利地位,其语言、文化知识、专业技能均逊色于汉族人,很难在社会上立足,更难跻身于社会上层。所以在中国回族历史上,不乏为了追求功名、仕进而主动地、自觉地接受中国传统儒家文化的回回知识分子。
大凡任何一个民族,只要“迁移散布后,为了适应地理环境,一部分的生活形态不得不有所改变”(注:吴泽霖:《吴泽霖民族研究文集》,民族出版社1991年版,第206页。),这也是人的主观意志不能逆转的事情,因为,“生存的需要使他们不得不完全脱离母文化而接受一种完全陌生的居住区土著文化,在心理承受上虽然痛苦些,但华化的速度和彻底性毫不逊色”(注:答振益主编:《中南地区回族史》,新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页。)。在回回知识分子中,“族属为回,但汉化变俗”的也不乏其人。不过,这种现象,是建立在各个民族本身需求即各个民族的外部凝聚力的需求的基础之上,他们的重要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生存的需求,因此竭力与中国传统文化、儒家文化寻找共同点,寻找文化认同的基础。虽然有时是不得已而为之,但毕竟还不是其它民族强加于己的。
从回族的先民抛弃各自的母语,最后共同选择汉语作为民族的语言交流工具问题上,可以清楚地反映出回族外部凝聚力这种自身需求。
回族选择汉语,是历史的必然结果。“尽管它的先民——唐宋之际来自波斯、阿拉伯、中亚各地的胡客蕃商,从旅居到落户的域外侨民,原先都各有其母语,但为了适应广泛的社会交往和自身休养生息的需要,大分散、小集中并处于汉族居民汪洋大海包围中的回族,接受汉语文为共同语,无论从客观或主观因素衡量,都是必然趋势”(注:林松:《中国古代穆斯林文学的特点及成就》,载《文史知识》1995年第10期。)。客观而言,回族的先民们纷纷抛弃各自的母语,采用汉语作为共同语言,其关键的因素在于,是汉文化本身的高度繁荣作用。
回族在其文化发展过程中,大量地吸收了中国传统文化的营养。回族文化的内核之一是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它是世界优秀文化传统之一种;但是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也与前者在世界人类文化领域中占据同等地位,它们都堪称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回族文化既具有前者的底蕴,又具有后者的滋养,因而回族文化在中国各民族文化之林中显得格外夺目辉煌。
除了语言的吸收以外,回族还在哲学、社会思想、道德伦理观念、生活习俗等许多层面,吸收了汉族和其它各个民族的文化因子。回族穆斯林与汉族的文化理解、文化沟通得到了相当大的推进,以致于回族有识之士宣称:“经本阿文,与中国文教学理同而字殊。”(注:《清真铎报》(创刊号)。)有的地方回族穆斯林也有类似“回汉是两教,理是一个理”的说法。例如,回族处于封建制度下的中国社会,对于汉文化中的封建伦理、纲常、道德观念也给予认同。例如,回族穆斯林受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中庸、内省、宽容、忍耐、圆顺、清心寡欲和与世无争等等民族性格的很大影响。
在明清一些回族穆斯林汉译作者的心目中,伊斯兰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在许多方面有着相同、相通之处。回族知识分子往往选用一些儒家庄严的词藻,去粉饰伊斯兰教,将“清真”披上儒家哲学思想的外衣。有的回族知识分子则几乎儒学化。
回族穆斯林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大量地借用了汉文化包括佛、道、儒各家的一些专用语汇。中国各地回族地区的清真寺、民居中,有许多汉文匾额楹联,当中大量地表现出中国传统文化的色彩。回族穆斯林不仅直接吸收中国传统文化的精义,而且有的还借用传统文化形式对穆斯林群众进行教化,如“三字经”这种形式。
回族文化是一个较为开放的文化系统,在历史上,回回民族心理也曾经是一个较为开放、较为理性的民族心理,这可以从早期回族对于其它民族尤其是汉民族文化的吸收与借鉴上看出。
同任何一个民族一样,回族也抵制、拒绝民族同化,但是回族并不抵制、拒绝异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相反,对于异民族一切优秀文化,回族人过去曾经在、目前依然在认真地学习、借鉴。这反映出回族高度的外部凝聚力意识。
回族对于中国主流社会文化——汉民族文化的学习、借鉴,是在以极快的速度、极大的规模、极广的范围下进行的。愈来愈多的回族人意识到:他们要与中国的主流社会和睦相处,就要正规这个社会的一切。回族穆斯林既然不能也不可能取代这个社会的主流文化,那末主动适应、顺从这个社会的主流文化便势所必然。
明清时期,从一些回族知识分子的主张中反映出一种“教理圆融”心理。所谓“教理圆融”就是在固守伊斯兰教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注意引入新的见解。王岱舆认为:理不圆融机不活,空读清真万卷书。回族知识分子鼓吹“以儒诠经”,并发起汉文译著运动和经堂教育运动,表示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认同,并欲藉此振兴伊斯兰教。
中国的回族穆斯林从来都“不加入(中国的)思想界和宗教界意识形态的纷争,不主动反对佛道,对孔子表示尊重”(注:杨怀中:《回族史论稿》,宁夏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2~33页。),当然,回族穆斯林这样做的目的显然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固然是“这不会树立对立面,利于自己的生存”(注:杨怀中:《回族史论稿》,宁夏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2~33页。),另一方面,也是中国回族穆斯林确实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表示对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心悦诚服。
任何一个民族,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与其他民族发生联系。族际关系的正确处理与否,关系到一个民族的生死存亡,历史教训告诉人们:“民族和民族的关系,都是我们关心的。……这些关系的副产品都是破坏性和令人不愉快的。”(注:〔美〕布恩·埃克斯特兰德编,韩进之、吴福元、张湛等译:《心理学原理和应用》,知识出版社1985年版,第4页。)作为一个广泛分布于全国各地的少数民族,回族遇到的族际关系问题,比起许多少数民族来说,都要多得多。回族的发展史,在很大程度上差不多也是一部回族与其它民族的族际关系史。回族先民们陆续从中亚、西亚、阿拉伯和波斯等地进入中国,以后定居下来,经过长期的磨合,比较好地解决了民族外部凝聚力即如何处理与中国的世居民族和平相处的问题。否则,回族就无法在中国立足,或许回族早就被其它民族所同化了,也就没有了今天这样拥有900万人口的规模。
我们可以肯定的一点是:中国回族是一个比较开放的民族,回族同本民族群体以外的其它民族群体之间的交流,显示出回族心理素质上的民族开放性、文化宽容性与主动接近性。由于上述这些因素,所以中国回族在与其它民族的族际关系上,存在着显著的依存性心理,这种依存性表现在回族与其它几乎所有的民族的交往上。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国家,但同时中国的总人口历来就以汉族人口为主体,所以回族与其它民族的依存性不仅表现为与各个少数民族的族际关系,尤其是表现在与中国的主体民族——汉族的族际关系上。回族与汉族的族际关系,应在回族历史上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在同其它民族的人民交往过程中,回族人民往往表现出较多的好感、友谊、善待心理。回族愿意与其它兄弟民族人民团结互助,共同发展民族经济贸易关系,在遭遇共同的民族生存危难时,都毫不迟疑地携手并肩,即使赴汤蹈火,亦在所不辞。在共同反对民族压迫的阶级斗争中,回族与其它民族具有显著的依存性。历史上,回族人民与其它民族人民在共同的革命斗争中相互支持、并肩作战的友谊佳话,不胜枚举。
清咸同年间云南回民起义,杜文秀吸取历史教训,在其起义军斗争纲领中明确提出各族人民团结,共同反抗清政府的口号。他委任了一大批汉族或其它民族人担任起义军中的重要职务,比较注意协调民族关系,还告诫诸将严禁虐待汉人。回汉各民族团结一致,反对共同的死敌,成为云南各民族人民的共识。每当危急关头,常由当地回汉士绅出面,倡议回汉互保。杜文秀起义失败以后,云南各地各族人民敢冒杀头坐牢的危险,掩护回族人民死里逃生。如今,类似这样“民族互保”的事迹仍然在云南省许多地区各族人民中流传。
无独有偶,在西北陕甘回民起义中,宁夏金积堡回民起义首领马化龙,亦有过类似杜文秀民族团结、民族平等的宽大胸怀。马化化雄据金、灵一带长达9年之久,一贯注意民族关系。当回民起义军占领灵州以后,马化龙“严禁灵回滋事”,并不许乱杀汉人。从此灵州,“地方静谧,汉回归业”;“汉回交相贸易,和好和初”;回汉之间,“毫无猜嫌”(注:《钦定平定陕甘新疆回匪方略》卷203。)。
陕甘回民起义军著名的十八大营首领之一的孙玉宝,也在当时陕西回汉民族矛盾较为激化的情况下,十分注意民族团结,始终把斗争矛头对准清军和团练,严令部队不准骚扰汉族群众,保护他们的生命财产和正常生活,因此得到了当地汉族群众的敬重和信服。当地不少汉族群众也参加了回民义军,与回民一起打击清军。
共同的遭遇,是回族与其它民族外部凝聚力的基础。共同的革命利益,促使回族与其它民族人民群众(包括广大的汉族人民群众)在历史的重要关头,都站在同一条战线上,为同一个目标而战斗,体现出各民族人民群众的相互依存、生死与共的深情厚谊。
回族与其它兄弟民族的外部凝聚力,不仅仅局限于在共同的革命斗争中结为同盟军,更多地是表现于平时共同的经济活动中的广泛联系。诚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民族联合的阶级斗争形式是回族史上民族关系的一个重要部分。另外还有一个重要部分是在生产上共同斗争的历史”(注:白寿彝:《关于回族史的几个问题》,载《回族史论集》,宁夏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0页。)。这种经济上的密切关系,造就了回族与其它民族的外部凝聚力。
许多回族中的有识之士很早就意识到回族与兄弟民族在经济生活中的相互依存性问题。因为历史上这种民族间友好相处的传统在在皆有。回族与其它各族人民互相杂居睦邻友好、亲密无间;生产上互助互利,生活上互通有无;经济上的交往非常频繁;许多地方的城镇回族个体清真饮食业,就其主要服务对象而言,不限于回族且针对汉族和其它民族消费者,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没有汉族和其它民族的庞大消费群体,就没有回族穆斯林的经济来源。
回族在中国,不同于那些具有相对完整的地域单元和相对独立的语言系统的民族(如西藏的藏族、内蒙古的蒙古族、新疆的维吾尔族等),居住比较集中,各自操自己的语言,与外界接触相对较少。回族居住大分散,即使有一些聚居,但绝大部分还是以与其它民族(尤其是汉族)的杂居为主。所以,回族与其它民族良好的民族外部凝聚力,建立在相当稳固的基础之上,具体如下:
1.民族外部凝聚力的地缘联系基础
广泛的杂散居是回族得以与其它兄弟民族维系良好的族际关系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回族目前虽有900万人口,但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聚居的仅有170万,在甘肃临夏、新疆昌吉2个回族自治州聚居的也不过数十万人,其它都是杂散居形式。而且上述的回族自治地方,也均是汉族或其它民族人口比例为高,回族仍然处于与其它民族的杂居状态。这种大分散的形式,方便了民族的族际间交流,有利于健康良好的民族关系的建立。
2.民族外部凝聚力的经济联系基础
回族没有自己完全独立的、共同的经济生活,它与其它民族的经济交往关系极其广泛,密不可分。回族善于经商,但回族商人的营业对象不主要是本民族的同胞,而还针对某一些特定的民族消费者——如藏区的藏族同胞。更多的是在各个民族之间充当商业物质流与信息流的中介作用(如汉区与藏区、农业民族与牧业民族、中原内地与边疆之间的“中间商”、“商业二传手”角色)。回族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尤为活跃,各民族共同拥有的大市场,为回族创造了英雄用武之地。同时,也为回族与其它民族在营造经济上“谁也离不开谁”的局面,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基础。
3.民族外部凝聚力的语言联系基础
语言是族际交流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熟练地使用汉语言、汉文字,将其作为民族之间的交流工具,使回族在与兄弟民族尤其是汉族人民群众进行经济、文化交流时,极为便利,毫无障碍,成为回族与其它兄弟民族建立良好的、融洽的民族外部凝聚力的重要基础。
上述三个方面固然是构成回族与其它民族强劲的民族外部凝聚力的良好客观条件,但任何客观因素都受到主观因素的制约。在族际关系上真正起到关键作用的当然还是回族本身的民族开放性。“所有社会都必须处理和外部集团的关系。人们已经发现了各种途径来处理集团间的关系,尽量减少冲突”(注:〔美〕F·普洛格、D·G·贝茨著,吴爱明、邓勇译:《文化演进与人类行为》,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35页。)。回族利用上述的有利因素,积极地为自身民族与其它民族的良好民族外部凝聚力的建立不遗余力。
三、回族外部凝聚力的非适应性
我们承认回族与其它民族的外部凝聚力有较多相互适应性的一面,同时我们也不否认确实存在的外部凝聚力非适应性的一面。
各民族之间相互存在一定的外部凝聚力,然而它并不意味着民族之间的差异就完全消除了。文化背景的不同,使得民族之间的差异必然存在,这就决定了各民族外部凝聚力的某些非适应性的客观存在。许多民族文化的发展历史表明,它们在主动地、大量地接受其它民族文化因子的同时,往往也会有意识地、顽强地保留着自己民族文化的核心内容。例如,“进入华夏的回族先民,不论怎样贴近汉文化,甚而直接参与汉文化的创造,在心理结构的深层,仍有着一块无法征夺的精神天地”(注:李佩伦:《绿野沉思》,山西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16页。)。回族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的非适应性至今依然是客观存在,回族与其它民族的外部凝聚力的非适应性至今依然存在,这是勿庸置疑的事实。
不同民族文化的非适应性,缘于各个民族对于本民族文化传统的珍惜。“任何文化系统都具有保守性,往往执着于维持固有的文化特性。顾虑吸纳异质文化或许危及传统的心理,普遍存在于各个民族。”(注:李剑鸣:《文化的边疆》,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53页。)凡是不同民族,总有其文化的差异性,既有差异性也多少有了非适应性的一面,古今中外都是如此,回族也不例外。
我们看到,从古至今,中国回族穆斯林在为维护本民族文化传统特色方面,堪称竭尽全力,不遗余力。回族人大分散,但无论走到哪里,都极力保持自己的某些与众不同之处。回族穆斯林尽管出于各种动机吸收其它民族的优秀文化,但他们心中自有自己的尺度,即在吸收其它民族文化时达到何种最大限度?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精辟地指出:“为了要加强民族团结,一个民族总是要设法巩固其共同心理,它总是要强调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生活方式上的特点,赋予强烈的感情,把它升华为代表这民族的标志;还常常把从长期共同生活中创造出来的喜闻乐见的风格,加以渲染,提高成为民族形式,并进行艺术加工,使人一望而知这是某某民族的东西,也就是所谓民族风格。这些其实都是民族共同心理的表现,并且起维持和巩固其成为一体的作用。”(注:费孝通:《民族与社会》,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8~19页。)
回族的民族心理素质,在汉民族和其它很多兄弟民族心目中,是非常显著,强烈与外向型的。回族民族心理素质的强烈,一方面足以令其民族自身的许多成员颇感自豪,另一方面也足以令外界较多各种议论。但是无论如何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回族心理素质是支撑回族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源泉,“回回自华化以来……因为精神生活于神圣之中民族才苟存至今”(注:张承志:《荒芜英雄路》,知识出版社1994年版,第209页。)。倘若失去了回族共同的心理素质,回族可能早就被其它民族的文化所同化,也很可能早就消失于其它民族的汪洋大海之中了。
回族穆斯林在通过汉文化的教育之后,从他们的民族心理中,一方面一定承认回族文化是一种母体文化,另一方面,他们也必须面对终究要接受中国传统文化浸染的严肃现实。中国几千年封建统治阶级对于外来文化接纳的态度,是建立在不能动摇中国传统文化主导地位的前提之上的。对于一切外来的文化,必须服从于中国传统文化的统制,必须接受中国传统文化的改造。否则,一切外来的文化绝不能在中国的土地上生存。假如外来文化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地位产生某种冲击,特别是对封建王朝的统治地位构成某种威胁,就必然地遭受排斥甚至灭顶之灾的下场。中国自秦统一以后,突出强调儒家文化大一统思想。对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少数民族,一向持强制同化态度。大民族主义支配下的历代封建统治阶级,始终摆脱不掉“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狭隘心理。长期以来,历代封建统治者处心积虑,要使所有的少数民族文化都同化于儒家文化之中。因此对于回族这样民族性较强的少数民族而言,“虽然以孔孟之道为代表的中国文明是世界上最璀璨的伟大文明,但对于追求精神充实、绝对正义和心灵自由的一切人,对于一切宗教和理想,对于一切纯洁来说,中国文明核心即孔孟之道是最强大的敌人”。
长期以来,回族穆斯林信仰的伊斯兰教在中国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发展历程。回族文化与占据中国主导地位的传统文化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纵然种族之间真有心理上的差异,也只能解释我们的问题的微乎其微的一小部分。因为文化的历史常常指示我们,在人种的基础完全相同的地方也会产生文化上的差异”(注:〔美〕罗伯特·路威著,吕叔湘译:《文明与野蛮》,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29页。)。总体而言,中国封建社会对于伊斯兰文化颇不能给予客观认识,“中国历史上长时期把伊斯兰教更多地看作是一种民风民俗,而没有正确认识到它是一种宗教,一种文化”(注:杨怀中:《回族史论稿》,宁夏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2~33页。)。不同文化之间需要沟通、需要理解,然而令人悲哀的是在很多时期内缺乏这种沟通与理解,因此会产生许许多多不必要的误会。在中国封建社会处于相对开明、相对宽松的历史时期,回族文化命运尚可,而当中国进入到社会极为黑暗、思想极为禁锢的历史时期,一切异族的宗教与思想学说,在封建统治阶级的眼中都被视为“异端邪说”、“旁门左道”。回族从当初较多受到尊重、礼遇、优待,转而较多受到歧视、排斥甚至迫害、镇压,民族文化倍受摧残。
有大量历史事实可以证明,回族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的非适应性,是由于长期的封建社会不利的社会环境所造成的。本来,不同民族之间的文化“差异不等于冲突,有差异的环境也并不等于逆境、压力,个体(或群体)与环境之间完全可以保持差异生存,这几乎是一条基本规律。那末回族与环境的差异有时会变成冲突,环境同时成为对立的、恶性的了呢?原因是人为的刺激”(注:段继业:《对回族民族凝聚力的一种理论假设》,载《回族研究》1992年第2期。)。刺激源就是历代的封建统治者。
明代统治者对少数民族一味强调“俾转相化导,以共尊中国”(注:《明史》卷331。),“欲其率修善道,阴助王化”(注:《明太祖实录》卷226。),目的很明确,是试图实现华夷大一统,加强中央集权制,但是却以强迫同化、抹杀少数民族个性、牺牲少数民族利益为前提。清代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最黑暗的历史时期,亦即是中国回族穆斯林日子最难过的时期。封建统治阶级对于回族穆斯林的民族偏见有增无减。尤其咸丰年间是清朝政府迫害回族穆斯林登峰造极的时代,其手段令人发指。素有“屠夫”之称的左宗棠,对回族穆斯林欲从思想与肉体上消灭之。左宗棠曾称:回民“其人柔则狡诈,刚则桀骜,知畏威而不知怀德,性与人殊。”(注:《左文襄公全集》书牍卷11,上海书店1986年影印版,第7页。)他公开宣称要使回民“变其旧俗,同我华化”(注:慕寿祺:《甘宁青史略》第23卷,第42页。)。
但是,中国尤其是西北地区的回族穆斯林,从来都对强制性的民族同化具有强烈的抗拒力。同治元年,西北回族穆斯林终于忍无可忍,掀起反抗暴政的武装起义。此时,清王朝统治阶级更暴露出他们的怯懦与残忍,他们根本容不得回族穆斯林的特别强烈的宗教信仰和民族意识,一定要压制回族穆斯林屈膝从命。“使一民族自觉其为一民族的,是异民族相当的压力”(注:吕思勉:《中国民族演进史》。)。客观社会环境的恶劣,外部的政治压力,强化了回族民族心理素质的形成与巩固,使回族穆斯林以逆反的民族心理,想方设法保持民族文化的存在与延续。“文化的改造……绝非轻而易举,尤其当两种文化之间鸿沟横亘时,文化转换过程就更加困难”(注:李剑鸣:《文化的边疆》,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26页。)。与清代统治阶级的主观愿望——强制同化相反,回回民族对于一切歧视性、侮辱性的政策更加敏感,对于民族强制同化的逆反心理更加强烈,他们宁死也不屈从,坚守着自己心中的精神家园。从这一意义上说,清代回族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的非适应性增大了。由于清王朝统治阶级的倒行逆施,中国各民族之间(包括回族与汉族)文化适应的速度不是加快了,相反却是放慢了,甚至出现了倒退。回族的外部凝聚力,遇到了严重的麻烦。
回族的鲜明的自识意识与他识意识,决定了回族在与其它民族的交往中,既有文化的依存性心理,同时也有着相对的排异性心理。民族间的文化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东西,每一个民族都有与其他民族的文化依存性,同时也或多或少地表现出一定的文化排异性。民族文化存在一些排异性,本是正常的事情,一般情况下,它的存在无碍大局。但“在各民族相互交往的过程中,由于各民族心理素质的差异,也会产生这样那样的磨擦和碰撞,因而也就带来民族关系的复杂性”。
民族的排异性,分为文化的、经济的和政治的。
1、族际间的文化排异性
民族的文化排异性,本是一个中性概念,亦本无阶级性。但是,“民族间语言不同,生活条件不同,风俗习惯不同,心理状态不同,宗教信仰不同,都会产生民族矛盾”(注:金炳镐:《民族理论通论》,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66页。),因为上述差异而引发的问题,都会影响到民族关系的融洽。
回族广泛散布于各个民族(尤其是汉民族)中间,与各个民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回族无论在什么地方,只要有条件就要聚居在一起。聚居,本身就带有“排异”的信息。回族的民族习俗、宗教信仰的因素,也有着某些经济行当、经营门类方面的禁忌。回族虽然使用的是汉语(在某些少数民族地区还使用当地民族的语言,如藏语、白语、傣语等等),以取得与其他民族交流上的便利,然而出于回族自身的民族习惯与某些民族潜意识的考虑,回族的汉语中保留着大量的外来语(如阿拉伯语、波斯语)、俗语、隐语等,以示区别。除此以外,还有回族穆斯林的宗教信仰。不同的宗教信仰,是最易表现文化排异的因素。再有回族的民族内婚姻制度,也比较明显地反映出回族的民族文化排异性心理。虽然回族不是一个绝对的与其它民族禁婚的民族,它实行有适度的开放婚姻。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回族更多地喜欢娶进外民族的妇女为妻,而很少愿意将自己的女子外嫁给别的民族。这种“妇女外嫁禁忌”,实际上也是民族文化排异心理的突出表现。
2、族际间的经济排异性
以往对于民族关系的研究,多从文化或政治上寻找原因,而忽视了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即经济因素。实际上,古往今来的许多民族矛盾、民族纠纷,表面上是文化、政治问题,而骨子里却是经济问题。清代云南回、汉民族关系上出现的问题,一个法国人评价道:(云南的回民)“和那些风俗习惯不同的汉人相处,未免有些隔阂,又加以利害关系的不同,自然和汉人发生冲突了”(注:〔法〕罗舍著,李耀商译:《云南回民革命见闻秘记》,载《云南回民起义史料》,云南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第388页。),例如当时云南“临安府的回人体质较汉人强,并且较汉人胆大;关于营业竞争,丝毫不让于汉人,所以矿区希望最大的地方,他们就捷足先登了”(注:〔法〕罗舍著,李耀商译:《云南回民革命见闻秘记》,载《云南回民起义史料》,云南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第389页。)。其实,这并不是个别的情形。在其它许多地方,由于回族穆斯林的善于吃苦耐劳,擅长经营,所以往往在经济上高出其它民族人一筹,因此也往往引起别人的不满与妒忌,矛盾由此而生。加之少数民族人的不谨慎,不谦虚,一阔脸就变,财大气粗,颐指气使,故而招致其它民族群众侧目,久而久之,矛盾、冲突也就在所难免了。
3、族际间政治排异性
民族间的政治排异性是个较为敏感的问题,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政治上的排异来源于实行民族歧视制度下的封建社会。是当时的那种社会制度造成民族间的差异,而“这些差异都是焦虑、惧怕、敌意、进攻性、防御和嫉妒的肥沃的温床”(注:〔美〕马斯洛著,许金声、刘锋译:《自我实现的人》,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51页。)。民族的存在,决定了民族间差异、民族矛盾的存在。“凡有人群,必有矛盾。自有人的共同体形成于人类社会,人与人之间的隔阂、不信任、彼此间仇视和仇杀一直无法消除净尽”(注:张承志:《心灵史》,花城出版社1991年版,第144页。)。这是一切阶级社会所无法解决的。
无庸讳言,在中国回族与兄弟民族的族际关系历史上,确实有过不愉快的回忆。有的回族穆斯林在与其他民族群众之间存在着“社交距离”。在与其它民族的交往中,总是心存疑虑,不能推心置腹、坦诚相见。在一部分回族穆斯林群众中,也还有着比较强烈的“护己排外”的狭隘意识。遇到一些民族间的纠纷,往往不问青红皂白,就偏袒本民族的一方。甚至就在一些回族的劳动人民中,也还有着某些“族际的敌意”。有时一些很小的民事纠纷,也会酿成族际间激烈的流血冲突。回族与其他民族在历史上屡次发生的民族矛盾、纠纷,是政治上的排异性的客观反映。然而无论如何,回族与其他民族历史上存在的民族纠纷,其根源“主要是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来自统治阶级的民族压迫及大民族主义的影响,这是大家所熟知的。另一个方面是来自民族中剥削阶级、阶层的挑拨”(注:白寿彝:《关于回族史的几个问题》,载《回族史论集》,宁夏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0页。),因此“回族史上出现的民族纠纷,是具有不同性质的”(注:白寿彝:《关于回族史的几个问题》,载《回族史论集》,宁夏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0页。)。
现今人们比较一致地形成这样的共识,即在封建社会的旧中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族平等。在中国漫长的历史过程中,统治阶级,无论大民族还是小民族,都毫无例外地对其它民族实行民族压迫、民族歧视。公允地说,元代以前回族的日子比较好过,而从明清以后则每况愈下,清中期以后,日子是十分地难过了。作为一个人口数量较少的弱小民族,他们的民族文化被不屑一顾,宗教信仰被诬为“旁门左道”,生活习俗得不到尊重,社会地位每况愈下,从政、入仕、就学无门。在清以后的历史过程中,又多次遭受反动统治阶级的残酷镇压和野蛮屠杀。
除此以外,反动统治阶级还在回汉族人民之间有意挑拨离间,制造事端,造成了回汉人民之间的严重对立。导致清代发生的大规模的陕甘回民起义,虽然表面上是由于回汉械斗的导火线所引起,但确实有着它深刻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的根源。
民族外部凝聚力的培养,是要靠长期的民族间的互相信任、互相理解才能实现的。实践证明,民族偏见、民族隔阂这类不正常的东西,形成很容易,消除起来却相当难。在回族近代历史上,因为民族纠纷形成的民族偏见、民族隔阂转化为当事的民族各方共同心理素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了相当的稳定性。一场大的民族纷争在民族共同心理上的创伤和仇恨,往往几百年以后也难以消除。
民族的歧视与偏见心理,不仅是最高统治者有,中层的封建官僚和士大夫有,社会底层的普通老百姓也很难摆脱。西北甘宁青地区有的汉族老人,对于清同治年间的回汉仇杀悲剧造成的历史阴影至今难以抹去。但遗憾的是这些老人,迄今仍然认为当时官府对于回族过于宽容。
固然民族偏见不只是汉族人才有,回族也不例外。回族穆斯林群众从前也没有阶级意识,所以长期以来对于自身的反抗民族压迫的斗争总是遭致失败而大惑不解,他们有时不能充分认识到他们的灾难是由于反动统治阶级造成的,故而他们虽然对于广大的汉族(同样也包括其它一些少数民族)的人民素无恶意,但也相信必须依靠群体的力量才能争取民族生存的权利。有些情况下,也由于回族内部少数坏人的恶意挑唆,回族穆斯林群众也把矛头对准整个的汉族群众。有时候他们自觉不自觉地联合起来,盲目地“护己排外”,结果无意中伤害了无辜的汉族(也包括其它一些少数民族)群众。
综观民族文化的排异性产生的历史根源问题,可以知道这种排异性存在的深层次性。回族表现出来的民族文化排异性心理,与许许多多个曾经在历史上受过伤害的少数民族的同样心理一样,虽然从表面上看是一种比较狭隘的民族主义,但实际上它的深层心理内涵是“针对大汉族主义的压迫和剥削,采取的一种被动的民族保护主义”(注:许宪隆:《论科技进步与民族关系》,载《甘肃民族研究》1996年第3~4期合刊。)。有这样的“保护主义”,民族外部凝聚力的状况就可想而知了。
四、回族的民族理性与民族外部凝聚力
任何一个民族都要具有良好的民族凝聚力,都毫无例外地需要处理好各个时期、各种条件下的民族关系,因为就任何一个民族而言,“民族之间关系结构则是影响、制约民族发展的一个重要外因。社会的民族,民族的社会,民族和社会密切联系着。作为社会关系的一种的民族关系,始终是作为社会发展一部分的民族发展的伴随物,而且是既决定于民族内部结构,又影响着民族外部结构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因此,它对民族发展可以起到促进或阻滞作用”。
总体而言,回族与兄弟民族的民族关系都是融洽的。但也勿庸讳言的是,在历史上,回族曾经蒙受阶级的和民族的双重压迫,回族与其它民族(尤其是那些统治民族)之间,也曾经有过较深的民族融阂和民族对立。相互间的猜忌、不信任、戒备甚至积怨、敌视、仇恨颇多。民族关系方面产生的问题,很多都发展成为民族间的对抗性矛盾。
新中国的建立,从根本上废除了民族压迫的阶级根源,消灭了私有制和剥削阶级,各民族劳动人民真正当家做了主人,从而改变了民族之间的对立关系。与旧制度相比,新中国的民族关系,已经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这时期因民族差别而产生的民族关系方面的问题,基本上转化成为劳动人民内部之间的非对抗性问题。回族与其它民族之间的民族关系,也得到极大的调整,转化为回族与其它兄弟民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回族与其它民族在民族关系方面产生的一些矛盾,也基本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属于非对抗性的范畴。
综观新中国近50年的历史实践,对于回族与其它各民族的民族关系的评价,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面:
1、从宏观观照上分析是好的,微观上尚有不尽如人意之处。
2、从时限上分析,大多数时期是好的,个别时期有些问题(尤其是极左路线盛行的时期问题就更多一些)。
3、从地域上分析,聚居的西北甘宁青地区基本上是好的,非聚居的地区存在一些问题。
4、从民族关系涉及民族的族别上分析,主要是回族与汉族的问题较多,与其它民族虽然也有,但相对较少。
西北甘宁青地区,长期以来民族关系较为融洽;而中原内地一些地区如云南、河南等省的回族与汉族、回族与其它一些少数民族之间则经常发生一些或大或小的问题。
影响民族关系的诱因较多,但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多集中在经济利益上的矛盾冲突上。土地、水源、自然资源往往成为一个局部地区内民族之间矛盾、冲突的导火线。
其次,尚有因为在生产生活等方面对民族风俗习惯方面的相互不理解、误解而造成的。
再次,一般的民事纠纷,因为脆弱的民族心理素质作祟,往往简单化地处理,使不健康的民族情绪升温,结果导致民族关系的紧张,甚至酿成一些不应发生的冲突事件。
归纳而言,民族关系虽然属于上层建筑领域,但是民族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族间的经济利益的协调与分配关系。说破了,当前一些地方的回族与其它民族间的矛盾、纠纷,很多情况下是由于不同民族群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利害)关系所引发的。所以解决好民族关系问题,增加民族外部凝聚力,首先要从处理好不同民族群体经济利益分配着手。
还应看到,增强民族外部凝聚力,处理好民族关系是各个民族都应注重的问题,只是单方面地要求一个民族或一部分民族如何做,是片面的。在这一方面,每一个民族都有这样的义务——即正确处理民族关系问题,维护民族团结。
从回族自身的发展历史而言,增强民族外部凝聚力,与其它兄弟民族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回族能够安身立命、谋求生存与发展的关键所在。
回族的自治意识很强,与此相辅相成的是回族的他识意识也很强。自识意识、他识意识强,使得回族有着令人叹羡的民族内部凝聚力,但却使得回族的民族外部凝聚力相形见绌。尤其是非聚居的回族地区,由于历史上曾经发生过不愉快事件的缘故,由于长期以来在消除历史误会方面的工作做得不尽如人意的缘故,民族关系“磨合”得还不够,因而在一些非聚居地区的回族群众民族自识、他识意识强烈,致使当地回族的民族外部凝聚力显得较为逊色。
我们应该致力于增强各民族的外部凝聚力,消除民族间的不信任心理甚至民族偏见心理。消除民族间的相互不信任、民族偏见心理,方法很多,如民族间的平等接触,“地位平等的接触确实有助于减少偏见,当人们为完成集体目标而在一起工作和彼此相互依赖时更是如此”;“从社会经济学的观点来说,增进各民族的平等从而消除地位差异(消除集体间的冲突),同时为建立有利于社会平等的社会常模进行不懈的努力,也许是减少偏见的最好途径”(注:[美]布恩·埃克斯特兰德编,韩进之、吴福元、张湛等译:《心理学原理和应用》,知识出版社1985年版,第504页。)。
中国政府民族政策的成功之处,在于贯彻实施了各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的原则,成功地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例如,在宁夏建立了省一级的回族自治区,在甘肃临夏、新疆昌吉建立了地区一级的回族自治州,还在其它一些地方建立了县一级的回族自治县。这一切做法,使得广大回族人民尝到了新中国使各民族人民真正实现各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的喜悦,极大地满足了回族人民自己当家做主人的心理需求,民族自尊感得以满足,民族自豪感油然自生。虽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只是回族中的不到半数,但是这一切已经充分体现了民族平等的政策,足以使已经实行和尚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地方的回族人民群众,都在社会实践和精神心理中分享到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所带来的民族权利的喜悦。这就为当代中国回族较为良好的民族外部凝聚力,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各民族要想谋求共同繁荣与发展,必须建立良好的、稳固的、和谐的民族关系。必须使中国的各个民族都具有健康的民族心理。这一切对于当前我国的回族而言,尤为重要。回族中的有识之士对于这一问题早有见地,民国初年有回族人指出:回族与其它民族,“各信各教,各享各自由,井水不犯河水,何苦无故结怨为仇呢?”基于“五族共和”的思想,认为包括回族在内的“五大族的人民,应当留心政治学术,发达生计,注意建设问题,以期国基之巩固”,岂可因一些“无关紧要的事,致伤彼此的感情呢?”这样的忠告,实在发人深省。但是,“文化之间由于地理上与种族群体间的距离,导致不同文化之间无法客观地彼此认识和评价”(注:周大鸣、乔晓勤编著:《现代人类学》,重庆出版社1991年版,第23页。)。因而,在那样的社会背景下,要使全体回族都具有很高的思想境界,增强回族的外部凝聚力,实在也是很不现实的事。
增强民族外部凝聚力,各民族团结友爱,在社会主义时期得以实现。然而由于党和政府一度在民族政策上出现的某些比较严重的失误,伤害了一些群众的民族感情,这也使一部分少数民族群众产生了严重的逆反心理。少数群众由于狭隘的民族心理,走不出历史的阴影,因而也往往在“现实生活中民族关系紧张”时,“容易纠缠历史上民族纠纷的旧帐”(注:《沙甸回族史料》,第317页。),这也给少数具有不健康民族心理的人提供了口实,使得这些人的民族情绪恶性膨胀,个别坏人乘机兴风作浪,破坏民族团结。
回顾回族的发展历史,回族原本思想比较开放、心胸比较开阔,正是这种气质回族才不断成长、发展、壮大。假如一开始就在文化上实行彻底的自我封闭与排它,就肯定没有今天的回族。因此,当代回族应该发扬先辈思想开放、心胸开阔的精神,调整好民族内部结构,树立健康的民族心理,在巩固民族内部凝聚力的同时,也要下大力增强民族的外部凝聚力,谋求与其它兄弟民族的长期和睦相处,集中精力发展本民族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实现与兄弟民族的共同进步。
增强内部凝聚力与外部凝聚力是辩证统一关系,二者不可偏废。应当在全体回族人民当中牢固树立这样一种观念:即各民族的利益都应得到尊重,都应得到保护。但是我们又同时说明:我们尊重、保护的应是各民族合理的民族利益要求,对于不合理的民族利益要求,则不予支持。协调民族关系必须以兼顾自身民族利益和其它民族利益为基础。每一个民族都有权利维护本民族的利益,但同时也要承认其它民族同样有着维护人家自己民族利益的权利。衡量民族利益要求的是否合理,是看其是否既利己又利他?我们应当鼓励“利他主义”的,不反对既利己、又利他的,绝对不支持狭隘的“利己主义”的行为。要使每一个人都认识到:你的民族利益要保护,人家的民族利益也要保护。更不能把保护自己民族利益的行为,建立在损害别的民族利益的基础之上。在不同民族间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做出某种妥协,某种让步,换言之,遇到此类情况时,就应从大局出发,从民族团结出发,适当地承担某些自我牺牲。
解决好了上述等等问题,民族外部凝聚力就可以大大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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