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枪支问题的政治哲学分析
韩定祥
(中国人民大学 哲学院,北京 100872)
摘 要 :美国枪支问题由来已久,表层原因是美国政治文化历史传统、利益集团和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的影响,深层原因是持枪权在美国具有深厚的政治哲学意蕴。霍布斯式的“恐惧说”无法为“控枪”提供充足的论证;洛克式的“权利说”为美国持枪权奠定了政治哲学基础;功利主义的“效益说”使得“控枪”问题陷入了困境;而密尔的“伤害原则”为“控枪”问题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
关键词 : “控枪”; 逃离恐惧; 反抗权利; 社会效益; 伤害原则
近年来,美国枪击案频发,死亡人数之多,在世界上绝无仅有。民间也流传着“美国的枪支数量接近人口数量”(“美国大约平均人手一支枪”)或者“枪林弹雨”的说法,并且名人刺杀案也广为人知,如林肯总统、约翰·肯尼迪总统、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以及音乐诗人约翰·列侬(披头士乐队成员)等等皆死于枪击刺杀。但令人困惑的是,美国不但没有“禁枪”,就连“控枪”也举步维艰。华盛顿实行了32年的禁枪令也被美国最高法院裁定为违宪而被废止;奥巴马推行的“控枪”措施也被废除;每次枪击案之后民间也有各种形式的“控枪”行动,但最终大都不了了之。就全球范围而言,多数国家都有不同程度的“控枪”措施,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也如此,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加大拿、澳大利亚等都有不同程度“控枪”政策。相比之下,美国的情况极为特殊,不仅在多数州可以买到普通枪支,甚至还可以购买攻击型武器,如半自动步枪等。长期以来,美国民主党倾向于控枪,最典型的如奥巴马,在他主政期间甚至推行过“控枪”法案;而共和党则倾向于拥枪,比如,里根总统虽被刺杀过(子弹未击中要害,躲过了一劫)但他仍然说“枪不杀人,人杀人”(这句话被美国步枪协会NRA和其他拥枪派当作了拥枪口号);特朗普也公开拥枪的政治观点。美国公民对待枪支的态度也相对比较复杂。
为什么“控枪”在美国会如此艰难呢?学术界有大量的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但综合起来看,这些研究中比较流行的解释主要从美国特殊的政治历史文化传统、宪法第二修正案、利益集团(尤其是美国步枪协会NRA)以及社会心理等方面进行分析①。本文尝试一种政治哲学的分析视角,从霍布斯、洛克、边沁和密尔等人的学说中展示美国“控枪”难的理论缘由,同时利用密尔的“伤害原则”为“控枪”提供一条论证。
通过综合比选,最终形成了一种新型的站、桥结合方案——明挖地铁站与市政高架桥同期同位分离式合建方案,如图7~8所示。
一、 逃离恐惧:霍布斯式的“恐惧说”
枪支问题之所以会被如此广泛而持久地讨论,首先自然是因为枪支本身具有十分独特的性质。因此,要想全面认识这一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就枪支特性作简要的分析。众所周知,与其他绝大多数普通人相对容易获得的武器相比(尤其是管制刀具),枪支自身具有无法比拟的特性:如威慑力极强、可以远距离射杀目标、制止难度较大等等。那些渴望拥有枪支的人在得到枪支之后可能会获得一种隐秘的、强烈的“力量感”。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一分析可能成立,我们可以回想一下小孩子(尤其是男孩子)对各式玩具枪的钟爱,在获得玩具枪之后的兴奋与自信可能会让他们产生一种成为“巨人”甚至“超人”的感觉,这种感觉可能既符合小孩子想争当英雄的“正义感”也符合人类的“好斗本性”。小孩子的这种钟爱有时候甚至能够持续到中学甚至更高的阶段,与枪支有关的网络游戏和真人CS野战受到欢迎的原因可能也与此有关。这种情形可能和小孩子(尤其是男孩子)喜欢燃放烟花爆竹也比较类似。玩具枪的响声和对目标的极速摧毁所带来的“刺激感”和“成就感”可能会使得一种所谓的“男人气魄”得到迅速的升华。(我们也不难发现,绝大多数枪击案罪犯都是男性,这可能也与此有关。不难发现,枪支所带来的这种“力量感”对于枪支持有者来说可能至少会产生两种后果:一是为枪支所有者提供一种“保护”的功能,无须赘述,这种功能主要体现为“防卫”与“反抗”;二是枪支可能会刺激持枪者的“征服欲”,这主要体现于“占有”和“侵犯”。这种“征服欲”反复受到外界的负面刺激之后可能会催生出一些邪恶的欲念(典型的如报复心理),最终使其走上伤害他人和危害社会的邪路。枪支的这些特性,可能会使得渴望拥有它的人对它有一种既爱又怕的复杂感情:既想要利用枪支提供“保护”,又担心枪支带来“恐惧”。
“控枪派”和“拥枪派”的一个核心的争论焦点是,持枪究竟是带了“恐惧”还是“安全”?孰多孰少?一般认为,“逃离恐惧”至少是支持“控枪”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理由。但在美国,公民持枪是否也带来了“安全”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存在争议的。一方面,不能够忽视的是,频发的枪击案所引发的民间组织的各种形式的要求政府出台相应的控枪措施的抗议活动是不争的事实,我们可以据此进一步认为,部分美国公民通过这些抗议形式所争取的正是“免于恐惧的自由”;另一方面,同样不可忽视的是,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赋予了美国公民持枪权的“自由”②,美国宪法修正案的起草人似乎对此有着非常深刻的担忧。在所有反对“控枪”的理由中,也同样存在认为持枪权给美国公民带来了“安全”的理由(最典型的如持枪“自卫说”)。因此,“控枪派”要想全面论证自己的观点,不仅需要有足够的经验材料支撑,而且必须找到足够的理论资源进行系统性的提炼,以此来论证枪支给美国社会造成了足够大的“恐惧”,并且这种“恐惧”远远超过它带来的所谓的“安全”。
陶瓷作为东方最有民族特色的器物,从最初的使用功能、祭祀礼器变成了兼具欣赏价值的艺术品,从某种程度上说,皇家需求是促进其演变的重要原因之一,它彰显主人身份、财富、权力等一切可以张扬的外在呈现。因此,历代帝王都将陶瓷作为主张自己权力的一项道具,以个人的意志与审美情趣制造了一大批摆设玩物。
那么,霍布斯的政治哲学理论能否用来解释美国的枪支问题呢?本文认为,至少要首先考察以下问题:第一,霍布斯的恐怖的自然状态的论证逻辑是否存在问题?如果存在的话,那么这一理论本身具有内在的缺陷,因此就无法用来为“控枪派”提供理论论证。第二,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否在美国出现?由于美国的制度设计不符合霍布斯的理论,那么,如果不按照霍布斯的办法“将全部权利转让给主权者”的话,就一定会出现他所预言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的恐怖的“自然状态”。否则,他的理论就被证伪。据此,我们就可以认为他的理论对美国的枪支问题的解释力不足,进而,“恐惧说”就不能为美国“控枪”提供充足的理由。
回顾西方政治哲学史,我们不难发现美国枪支问题与霍布斯的政治哲学所关注的问题意识密切相关。因此,为了全面认识这一问题,我们必须首先考察霍布斯政治哲学里的自然状态、主权者和臣民的权利问题,看其是否能合理解释美国的枪支问题。在《利维坦》中,霍布斯从性恶论出发,将国家诞生之前的人类情景虚构为恐怖的“自然状态”,认为在这一状态下,人是自私自利、充满恐惧、贪婪和残暴无情的,人和人之间互相防范、敌对,最终会导致“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于是,为了逃离恐怖的“自然状态”,人们按照协议签订契约,将全部权利转让主权者,主权者不参加契约、不受契约的束缚而且拥有绝对的权力,并且,主权者的权力不可转让也不可以分割。这意味着为了逃离“恐惧”,行使暴力的权力不可分割转让。我们可以认为,如果霍布斯关于以上问题的解释合理的话,那么,初步看来,他的这一政治哲学理论似乎可以为“控枪派”提供理论资源。
为了全面考察美国“控枪”难题,我们必须同样关注“拥枪派”的观点。在“拥枪派”看来,持枪的部分理由恰恰有可能来自“能力上的不平等”,在发生冲突的时候,处于劣势的一方往往无法与处于强势的一方进行平等“对抗”,最终屡遭侵害。如无数的抢劫、绑架和强奸等犯罪活动即是最好的案例,这些案例中绝大多数的凶犯甚至不需要使用武器来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处于劣势的一方持有枪支的话,就能威慑、吓退甚至杀死企图实施犯罪活动的罪犯;另外,家庭主妇持枪成功地打死入室抢劫者最终捍卫人身财产安全等例子,同样也能为持枪带来“安全”提供合理的论证。再者,还有观点认为,即使再严厉的管制政策,犯罪分子也能想办法得到枪,而普通公民没有枪的话最终会造成更大的“恐惧”。拥枪派的理由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总体上可以概括为以上关于枪支所具有的体现为“防卫”和“反抗”的“保护”功能。
那么,密尔的“伤害原则”能否证成美国“控枪”问题呢?为了进一步论证这问题,必须首先围绕枪支本身所具有的特性、持枪场合以及持枪人资格等问题进行分析。枪支本身具有杀伤力大和制止难度大的特性,尤其在特殊场合(如人员密集的封闭的公共场所:剧院、电影院、体育馆、礼堂、机场和车站等)造成大面积“伤害”的可能性更大。持枪人的资格同样应该受到限制,美国步枪协会以及其他“拥枪派”有一句非常具有影响力的口号,“枪不杀人,人杀人”。我们认为,这一口号之所以有影响力,从某种程度上说,很大可能是因为它的依据是“理性人”假设。它预设了“理性人”不可能随便开枪杀人(尤其是因为有刑法的威慑),“理性人”开枪杀人的唯一目的是在合法范围内的自我保护。那么,如何才能反驳“枪不杀人,人杀人”呢?这可能要依赖于对于第二个“人”的分析,即“非理性”的人和“理性人”的“非理性状态”④制造“伤害”的概率更大。因此,仅从这句口号来看,似乎并不能得出没有理由实施“控枪”的结论。酒精管制就是一个很好的反例,美国有严格的“控酒”措施:不得向年龄低于21岁的人出售酒,(而绝大多数国家的规定也仅是18岁,当然也有其他规定)。我们认为,酒精管制的一个重要依据可能与“伤害原则”紧密相关。此外,处方药、大麻和其他会给人造成“伤害”的商品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毒药、炸弹、导弹和核武器等也如此。所有这些限制理由在某种程度上似乎皆可以归结为防止“伤害”。
以最小数据集原理为基础,采用主成分分析和相关分析对pH、有机质、碱解氮、速效磷、速效钾、有效硼、有效镁、有效锌、水溶性氯等9项指标进行筛选,确定最终评价指标。以筛选出的指标为基础,采用熵权法确定各指标的权重。并采用指数和法,根据权重大小计算土壤综合指数(SFI)。
当然,必须注意的是,尽管密尔的《论自由》对自由主义理论贡献极大,但是,同样不能忽视的另一个问题是他的“伤害原则”同样存在很大的解释空间。“伤害”概念的清晰性也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当涉及“伤害”的内涵、外延时也会存在争议,在涉及伤害对象、形式与程度方面也较难界定;另外,当“伤害”与广义的“利益”、“权利”、“平等”和“正义”等等之类的政治哲学核心概念关联时,同样也会使得这一理论面临着难以想象的困难。这就使得“伤害”的边界难以界定,最终在政治实践上难以确定具体的“度”的问题,尤其是政治社会科学极其复杂的变量增加了“划界”问题的难度。因此“伤害原则”只能提供抽象原则的支撑。这也是其理论遗留的一个问题,最终也是“控枪”在具体尺度上具有较大争议的一个政治哲学源头。
二、 反抗权利:洛克式的“权利说”
如果说,霍布斯式的“恐惧说”要求臣民绝对转让权利的理由来源于对公民持有暴力的“恐惧”的话,那么,洛克式的“权利说”所奠定的公民权利的政治哲学依据则是来源于对“利维坦”拥有绝对权力的“恐惧”。众所周知,洛克的政治哲学对整个西方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和制度建构都有着极为深刻的影响,而其中美国则是将洛克式传统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贯彻得最彻底的国家。美国的国父们从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先哲的政治哲学理论中汲取了大量的理论资源用作国家建构的基本理念和国家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而其中洛克的《政府论》所奠定的权利主义的基础影响更是极为深远。
一般认为,在美国,枪支有某种“权利”的象征意义,因此,我们认为,要进一步分析美国枪支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就必须开启权利主义的探索路径。洛克的政治哲学对美国的建立有着极大的影响,最明显体现在《独立宣言》、《美国宪法》和《宪法修正案》等重要文本上。如果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的话,那么,《宪法第二修正案》一直被当作美国公民“持枪自由”的“法律许可”。洛克的《政府论》探讨了政府的起源、范围和目的,论证了人生来就自然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损害和侵犯的权利。谈到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的时候,洛克认为,“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2]77。《政府论》中包含了大量关于“反抗”权的论述,他把反抗暴力的权利称为“强力”,并且使用了大量篇幅讨论“暴政”,认为“如果人们在完全处于暴政之下以前没有逃避暴政的任何方法,他们就不能免遭暴政的迫害。因此他们不但享有摆脱暴政的权利,还享有防止暴政的权利”[2]133。洛克的这一思想在美国的《独立宣言》里演变成了“当政府一贯滥用职权、强取豪夺,一成不变地追逐这一目标,足以证明它旨在把人民置于绝对专制统治之下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美国独立宣言》)③。当然,必须注意的是洛克强调“强力反抗”只有在无法通过诉诸法律的时候才可以被运用,才能成为合法。他举了一个典型的例子:被人持刀抢劫的时候可以直接将对方杀死。洛克给出可以杀人的理由是凶手“运用强力威胁我的生命,我不能有时间诉诸法律来加以保障,而一旦生命结束,就来不及再诉诸法律了,法律不能起死回生。”[2]166洛克认为遭遇危险不反抗的话,所造成的损失是无法补偿的。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公民之间防止不法侵害的“强力反抗”也得以证成。
由于篇幅限制,本文着重介绍在线监测系统的数据传输模块和数据解析处理模块两部分。数据传输模块主要在通讯服务器与手机服务器中得以体现。而数据解析处理模块以控制中心处理数据为例。
电网调度中的监控系统是自动化的电网调度系统能够安全、高效运转的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适应电网调度自动化的需要,目前已经引进了现代化的监控手段和设备,然而在使用的过程中还存在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将一切都寄托在设备上忽视了在监控系统运行中人的作用,另一种是仍然采用传统的监控技术,将新式技术装备束之高阁。这两种错误倾向的存在会严重影响先进设备优势的发挥,不利于电网调度的安全高效。
我们认为,“反抗权利”(尤其是“反抗暴政”的权利)在当今美国要得以证成,至少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美国的宪政民主体制无法保证美国的持久和平与繁荣;二是美国公民的持枪权用来“反抗暴政”具有现实可行性。美国民兵持枪反抗在战争时期的确发挥过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持枪权得以保留固然有重要的政治历史传统因素。但是,在和平时期其是否还有存在的依据呢?按理说,美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宪政民主体制,在宪政、分权、民主、法治以及有限政府原则的总框架下,各项权力的规范运行已经基本得以保障。那么,洛克式的反抗权利是否已经失去了现实意义?事实上,美国宪法和基本法也可以被修改,甚至还可以起草,因此,宪法修正案被修改甚至被废除的可能性同样存在(美国“禁酒令”的废止即是最典型的例子:1919年颁布了内容为“禁酒令”的宪法第十八条修正案,1933国会颁布了第二十一条修正案废止了“禁酒令”)。另外,尽管美国国家权力设计为三权分立,互相独立、制衡,但是,同样不可忽视的是美国行政权力膨胀使得三权失去了平衡性的事实,这最终也可能影响社会公共政策的公平性。行政权力的膨胀在整个西方发达国家都有不同程度的表现,而这一事实在现代公共管理学和行政学里也已经被认为是基本的常识。再者,美国是多民族的移民国家,经常出现的反法西斯、反种族歧视以及其他各种具有潜在对抗性质的游行,表明了不能完全排除种族之间爆发较大规模冲突的可能性。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持枪权可能为这部分群体提供了一种“保护”的功能,进而为防止类似于种族屠杀的残酷暴行提供了可能性。现代化国家已经拥有新式武器装备和全新的作战计划,那么,持枪“反抗暴政”是否还有可能?世界战争史上有无数的历史事件表明武器装备和技术并不是成功反抗的唯一因素。因此,这种观点同样无法彻底驳倒美国公民持枪权的理由。
枪支本身所具有的表现为“防卫”和“反抗”的“保护”功能恰好体现出了洛克式的“权利说”的要旨。预防权力的滥用和反抗外敌入侵以及防止本国暴政的目标使得公民持枪权利得以保留,在某种程度上得以证成。美国将洛克的政治哲学理论运用于本国制度设计的时候考虑到了人民保留权利的重要性。美国的“宪法修正案”是美国宪法的宗旨和原则的具体化体现,而其中“宪法第二修正案”深刻地影响着美国公民的持枪权利。我们可以进一步认为,尽管洛克式“权利说”的理由不一定强到足以支持美国公民的持枪权,但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为美国公民的这一权利奠定了政治哲学基础。这种权利理论后来被哈特、哈耶克、诺奇克等理论家加以强化、巩固,这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是美国“控枪”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权利主义的解释路径或许更能让我们更加清楚地了解为什么“控枪”的呼声在美国已经持续了这么多年,但是美国依然一直没有全面推行严厉的“控枪”法案。
三、 社会效益:功利主义的“效益说”
从广义上讲,前述的持有枪支所提供的“保护”功能可以被视为是枪支给人们所带来的一种“利益”或者“好处”。而持枪可能带来的“征服欲”给人所造成的一系列问题可以被笼统地看作是一种“损失”或者“坏处”。从功利主义的视角看,如果“控枪”派能拿出压倒性的证据证明持有枪支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它所带来的“利益”的话,持枪权的“个人权利”有可能不得不让位于“社会效益”。那么,“控枪”能否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呢?回答这一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阐释一下功利主义的一些基本原理。
不可否认,功利主义(效益主义)以及它的变种形式一直以来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同时也有着较强的解释力。就连罗尔斯本人也认为“那些批评他们的人则常常站在狭隘得多的立场上”[3]。虽然一般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论》发表后动摇了功利主义的统治地位,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功利主义依然有着极大的影响力,其最广为人知的功利原则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认为人类由快乐和痛苦主宰,他据此将“功利原理”作为理论基石展开系统论证。其所指的功利原理是“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者减小利益相关者之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4]58,他认为这种行动既包括私人的行动也包括政府的每项措施。进而,他将功利原理作为衡量个人和政府行为的最高法则和最终标准。在谈到什么是符合功利原理的行动时,边沁认为,“(就整个共同体而言)当一项行动增大共同体幸福的倾向大于它减小这一幸福的倾向时,它就可以说是符合功利原理,或简言之,符合功利”[4]59。在边沁这里,功利原理是个人和国家的行动指南。他甚至认为国家的立法也必须基于功利的考虑,“制定法律的目的是增长幸福”[4]216,他还用了大量篇幅论述“在什么情况下无理由惩罚?”[4]217,“在什么情况下惩罚必定无效”[4]218,“什么情况下惩罚必定无益”[4]221-222等等与“惩罚”相关的重要问题。那么边沁式的功利原理能否解释美国枪支问题呢?
“控枪派”和“拥枪派”的另一个核心的争论焦点是,持枪带来的“损失”和“利益”孰轻孰重?如何衡量?就目前而言,“控枪派”最常见的做法是通过展示枪击案数量以及死亡人数之多,同时寻找枪支数量和犯罪率以及自杀率之间的某种联系,以此来论证“控枪”的紧迫性,另外通过数理统计的方法来说明枪支暴力造成了社会公共安全的破坏、心理恐惧、经济损失等问题,并加以道德指控。我们认为,这些问题都是无法回避的。
但是,“拥枪派”同样有大量的反驳证据,影响力较大的如“枪支越多,犯罪率越低”的研究论著,该观点反直觉地声称犯罪率与枪支数量恰恰成反比率的关系[5]。此外,像拉斯维加斯这样“大规模枪击死亡的人数,仅占枪杀死亡总数目的很小比例,三分之二的枪杀死亡是自杀……而美国疾病控制中心(CDC)数据统计显示从2001年至2015年美国有超过50万人死于自杀……”[6]。针对用枪自杀数量大的问题,“拥枪派”还声称即使没有枪他们也会用其他方式自杀;枪击死亡人数没有交通事故死亡多;在地广人稀的美国,公民拥枪能够节省警力成本等等。
另外,未成年人的权利也应该受限,这在密尔的“伤害原则”里也能找到论证,在谈到自由问题时密尔强调“这一学说仅适用能力已经成熟的人们,我们不是在谈论孩童或是尚未达到成年男女年龄的青年。对于尚需要他人照管的人,必须留意他们的行为,就像防止外来伤害一样”[7]12。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至少某种程度的“控枪”已经得到了证成。从枪支的特性分析中可能得出至少枪的种类应该受到限制,从“非理性的人”和“理性人的非理性状态”的分析可以得出持枪人的资格问题应该受到限制。此外,人群密集的场所枪击案所造成的“伤害”更大,进而,持枪场合也应该受到限制。如果以上的分析成立的话,我们认为,“控枪”在某种程度上也因此得以证成。
从此,上班,他就跟着师傅一遍遍地跑现场、记流程;工作间歇,他反复抄写化学符号,熟记复杂的化学反应方程式,一遍遍地揣摩岗位操作。一遇到问题,他就向技术员和师傅们请教,并把学习到的知识和掌握的操作技巧记录下来,不到一年的时间里,竟记满了10多本笔记。
四、 防止伤害:密尔的“伤害原则”
枪支问题是探讨自由的边界问题的绝佳案例。如果说枪支在美国被认为是一种“自由的象征”和“民主的屏障”的话,那么,它给美国社会造成的“伤害”同样不可忽视。尽管目前“控枪派”无法在功利主义的框架内提供具有压倒性的、令人信服的论证,但也并不意味着持枪自由不存在任何边界问题。我们认为,密尔的“伤害原则”或许可以为美国“控枪”问题提供丰富的理论资源。
密尔的《论自由》是自由主义的集大成著作,为自由问题划定了“群己权界”,“即社会可以合法地施加于个人的权力之性质和界限”[7]3。为此他确立了一条极简原则,即“文明群体中的任何一名成员,可以违反其意志而正当地行使权力的唯一目的,就是防止对他人的伤害”[7]11。这就是他的“伤害原则”。密尔对待“强制”问题是极其谨慎的,那么,他是怎样证成强制的正当性呢?密尔强调“为了证成强制的正当性,必须显示要阻止他采取的那个行为将会对他人造成祸害。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行为才是应该对社会负责的行为”[7]12。密尔在论“自由”的时候,证成强制的方法是极其“保守”的。
《利维坦》中有大量关于逃离“恐惧”的描述,霍布斯写道:“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就体力而论,最弱的人运用密谋或者与其他处在同一危险下的人联合起来,就能具有足够的力量杀死最强的人。”[1]92那么他的逻辑起点是否存在问题呢?我们很容易发现,在整个人类政治哲学史上,且不说人性假设这样复杂的问题一直存在巨大的争议,单看其“能力平等”的假定也有问题。既然“能力十分相等”,那么也可能是“抗衡”(平衡)状态。对此,霍布斯的解释是竞争、猜疑、荣誉的争斗使人敌对,“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民便处于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1]94-95。他据此要求将权利转让给一个统一的主权者,并且其权利不可分割也不可转让。从整个政治哲学史的角度看,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在其所处的时代背景下当然是具有极大的影响力甚至可以说具有革命性,但从现代政治哲学的视角看,这种转让显得过于仓促。更关键的是,美国这种不符合霍布斯式的制度设计总体上依然是“和平”状态。尽管霍布斯可能只是在修辞意义上用“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来描述国家诞生之前的人类生存状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能从逻辑上必然得出他的转让理论。
尽管双方都有证据论证各自的观点,但是在我们看来,其依然缺乏足够权威、科学的数理统计,更严重的问题是,双方的理由在多个维度上出现了矛盾的情况,如在枪支与犯罪率的关系问题上就存在相反的结论。“功利主义”式的统计方法存在难以克服的困难,最终难以让人彻底信服。这样一来,不仅会导致无法争取更多的支持者,反而可能会使得各方潜在的支持者倒戈。此外,还面临着更多的计量难题,如“社会效益”与枪击死亡人数之间(生命价值)的换算存在不可通约性,缺乏公度标准。因此需要追问,被枪杀的无辜生命是可以用社会效益衡量的吗?如何计算?尽管边沁尝试了“如何估算快乐和痛苦的值”,但其并没有提供完美的解决方案。在“社会总效益”的函数中,变量极其复杂,尤其是涉及广义的功利的时候更会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效益说”不但可能无法彻底解决美国公民持枪权的存废,反而会使得“控枪”问题陷入困境。
因此,霍布斯式的“恐惧说”是一种不充分的论证,“逃离恐惧”尽管在某种程度上符合人们在枪击案之后的反应上的某种直觉,但这似乎并不是具有压倒性的论证理由。因此,初步看来,霍布斯式的“恐惧说”不但无法用来合理解释美国枪支问题,更不能彻底驳倒“拥枪”派的理由。要全面认识美国“控枪”难题,我们必须进一步分析美国持枪权的政治哲学基础,并且从中找出合理有效的反驳理由。
西方文明发展演进逻辑最终将归宿何处?西方文明发展演进逻辑没有给出明确的回答。按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来看,人类社会发展总是螺旋式向前的。姑且认为西方文明发展演进逻辑的归宿是人类走向现代化,姑且认为西方文明发展演进逻辑也是构建人类美好家园。
五、 结语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美国“控枪”难的一个关键问题是“拥枪派”和“控枪派”尽管各自都有理由支持自己的观点,但是均无法彻底驳倒对方。本文仅仅是一种尝试性的政治哲学上的分析,在“逃离恐惧”、“反抗权利”、“社会效益”和“防止伤害”的四个维度上,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出美国枪支问题在政治哲学上的难题。最终会达到怎样的限度,可能取决于如何在以上四个维度上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控枪”难题从某种程度上折射出政治哲学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彻底解决的问题,在面临着这些现实和理论纷争的时候,最终的解决办法可能往往需要诉诸于公共理性和反思平衡。
注释 :
① 学者袁征曾就这些问题进行过专门的研究,具体参见袁征的《论美国枪支管制运动的发展及前景》一文,载于《美国研究》2002年第4期。
② 在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的解释问题上存在过争议。关于“持枪是个人自由,还是属于民兵的抵抗权?”以及《宪法第二修正案》的相关解释,参见吴文斌的《美国民兵统制的联邦化:1787-1861》一文,载于《政治与法律评论》2015年第1期,第87-91页。
③ 众所周知,洛克的政治哲学对美国建立的直接影响以及文本依据,在西方政治哲学或西方政治思想史里早已是基本常识。在洛克的政治哲学与美国公民持枪的政治哲学依据之间可能有某种关系的这种看法,在政治学理论研究里也并不新鲜。另外可参见石大毛的《硝烟过后聊控枪》一文,https://zhuanlan.zhihu.com/p/30441448,(2017-10-3)[2018-6-1](注释②中提到的吴文斌关于“宪法第二修正案”的争议及相关解释亦受益于此文)或者参见李石的博文《政治哲学告诉你:为什么要“禁枪”?》http://www.360doc.cn/article/31024613_693978768.html,(2017-10-11)[2018-6-1]。
④ 当然,不可否认,这一界定同样也可能会存在无法预估的困难,对于“非理性人”和“理性人的非理性状态”我们仅能提供一种非常抽象的概念支撑。
消防中介组织和政府之间的互动也能带来许多优势。 第一,消防中介组织能够给予政府技术上的支撑,由于消防安全问题日趋复杂化,政府财政收入有限,公安部门的技术难以满足当前变化多端的环境形势,需要依靠消防中介组织的先进专业技术,才能更大程度杜绝安全隐患,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对于消防监督执法部门而言,借助消防中介组织的力量,通过合理有效的管理,可以弥补当前消防监督力量不足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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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Analysis of 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American Gun Problems
HAN Ding-xiang
(School of Philosophy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China )
Abstract :American Gun Problems have a long history.The superficial causes are the influence of American political,cultural and historical traditions,interest groups and the US Second Amendment.The underlying reason is that gun ownership has a profound political philosophy impli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This paper provides an analytical perspective of political philosophy.Hobbes’s “fear theory” cannot provide sufficient argument for “Gun Control”; Locke’s “rights theory” offers a foundation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for American gun rights; Utilitarian “benefit theory” made the “gun control” problem into a dilemma ; and Mill’s “harm principle” provided a rich theoretical resource for the “Gun Control” problem.
Key words :gun control; escape from fear; right to rebel; social benefits; harm principle
收稿日期 :2018-09-28
作者简介 :韩定祥(1985-),云南德宏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政治哲学和政治学理论研究。
中图分类号 :D771
文献标识码: A DOI: 10.3963/j.issn.1671-6477.2019.02.0015
(责任编辑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