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失业的定义、类型及演变_失业率论文

中国失业的定义、类型及演变_失业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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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理论告诉我们:由于劳动力供给量和需求量之间,劳动力的供给结构和需求结构之间难以协调一致,所以失业问题随之出现。

一、失业的定义和种类

(一)失业的定义

失业是各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普遍现象。但对什么是失业,哪些人属于失业者,各个国家却有不同的认识和规定。

表6—1是部分国家对失业的定义。

表1 部分国家对失业的定义国名 失业者的定义日本

国名 失业者的定义

日本 劳动力调查.调查周中无工作,并进行求职活动,有工作能

力的15岁以上者.包括等待过去求职活动结果者.

美国 劳动力调查.调查周中无工作,过去4周内(含调查周)曾进

行求职活动,有工作能力的16岁以上者.包括被暂时解雇的

工人和等待30天内开始新工作者

英国 职业介绍机构业务统计.调查日中无工作,有工作能力者,向

失业保险所提出救济申请者(失业保险、补助及免交保险费).

德国 职业介绍机构业务统计.调查日中在职业介绍登记求职者,且

希望周19小时以上及3个月以上的付薪雇用,有工作能力者.

法国 职业介绍机构业务统计.无工作,调查日向职业介绍机构提出应

征固定全日制就业申请,进行求职登记者,且能够立即工作的16

岁以上者.

意大利

劳动力调查周中无工作,且正求职的14岁以上者.

加拿大

劳动力调查.调查周中无工作,过去4 周内(含调查周)曾进

行求职活动.且有工作能力的15岁以上者.包括自调查周起,

4周内有新工作的待业者.

韩国 劳动力调查.调查周中无工作,有求职活动的15岁以上者.

新加坡

劳动力调查.调查时无工作,且有工作能力、有求职活动的

15岁以上者.

菲律宾

劳动力调查.调查周中无工作,有求职活动的10岁以上者(包

括因伤病或气候原因而未能求职者和暂时解雇超过30天者.)

澳大利亚 业务统计.在联邦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求职,过去4 周进行求职

活动的无业的15岁以上者.

国名 失业的定义

失业人数

日本 ───────

总劳动力资源

失业人数

美国───────────

劳动力资源(不含军人)

申请失业救济者

英国

─────────

总劳动力资源

登记失业人数

德国 ────────────

总劳动力资源(不含军人)

失业人数

法国 ─────────

总劳动力资源

失业人数

意大利 ───────────

劳动力资源(不含军人)

失业人数

加拿大───────────

劳动力资源(不含军人)

失业人数

韩国 ──────────

非军人劳动力资源

失业人数

新加坡 ─────────

总劳动力资源

失业人数

菲律宾─────────

非军人劳动资源

失业人数

澳大利亚───────

劳动力资源

资料来源:《中国经济时报》1998年4月10日。

在我国,对于什么是失业,理论界也有不同的看法。归纳起来,大体上有这样几种:(注:参见崔友平等主编《两个转变与通货膨胀和失业》航空工业出版社,1998年版。)

第一种看法认为,失业主要是指有劳动能力的人找不到工作。在这些人看来,所有那些未曾受雇,以及正在变换工作岗位或未能按照当时通行的实际工资率找到工作的人都是失业者。就业者和失业者的总和,称为劳动力,失业者占劳动力的百分率称为失业率。

第二种看法认为,凡是统计时被确定有工作能力但没有工作,且在此以前四周内曾专门做过寻找工作的努力,但没有找到工作的人都为失业者。

这些人提出,以下两部分人不论是否寻找工作都被视为失业:①被临时解雇正等待恢复工作的人;②等待新工作达30天的人。那些没有面向市场从事市场活动,且没有在市场上寻找工作的人不能算是失业。

第三种看法是一种官方意见,是1994年原国家劳动部对失业所进行的界定。其定义是:失业是指在规定的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内无业并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的人员。它包括:①16岁以上各类学校毕业或肄业的学生中,初次寻找工作但尚未找到工作者。②企业宣布破产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③被企业终止、解除合同或辞退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④辞去原单位工作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⑤符合失业定义的其他人员。

从西方各国对失业的不同概括到我国理论界乃至官方对失业的不同看法,可以认定,对失业的界定是比较复杂的,也是比较困难的。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界定失业的标准是根据个人的行为方式和工作方式进行的,而不是根据个人的经济困难程度来确定的。

据此,可以认为,作为失业者一般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第一,在统计调查时没有工作。第二,属于劳动力范畴,能参加工作。第三,在前四周曾经以各种方式做过努力寻找工作,但没有找到。以上三条,第一条比较明确,是失业的最基本特征。第二条强调失业者有能力接受所提供的工作,这是就业的基本条件,同时强调失业是面对劳动力市场的,从而把一部分不参与劳动力市场运作的人如学生、退休者和家务劳动者排除在失业者之外。第三条强调的是一个人必须提出过就业申请,或者说做过大量寻找工作的努力,表明失业者有要求就业的愿望并且付诸于行动。

如果上述分析确切的话,那么,我们可以把失业简单定义为: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一定时间内(如四周)通过劳动力市场做过寻找工作的努力,但没有结果,调查期仍然没有工作。

现阶段,在我国除了有失业人员外,还有大量的下岗人员或下岗职工。

1998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等6部门, 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作出明确界定,认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可以说,下岗是我国转型期的一种特殊现象,下岗与失业是有所区别的。一是下岗者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二是下岗者还存在着上岗的可能性。从其一般意义说,也可以把下岗看作是一种“准失业”。

(二)失业的类型

现阶段,我国的失业主要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六种类型。

1.自愿失业和非自愿失业。这是第一种情况的两种类型。把失业者分为自愿失业和非自愿失业两大类,也是西方经济学家的通常划法。所谓自愿失业,主要是指社会上存在就业机会,但由于劳动者不愿接受既定的工资水平和劳动就业条件而拒绝就业,从而引起失业。这种失业在西方国家不被看作是真正的失业。自愿失业与就业并行不悖,是劳动力市场均衡时的失业。与此相对应的是非自愿失业,这种失业指的是劳动者具有劳动能力,并且愿意接受既定的工资水平和劳动就业条件,但由于其他主客观因素限制得不到工作,而造成失业。

2.摩擦失业和结构失业。这是第二种情况的两种类型。所谓摩擦失业,主要是指由于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不完善或因经济变动过程中工作转换而引起的难以避免的摩擦所导致的失业。造成摩擦失业的原因,一种是由于劳动力不完全流动,信息不灵,市场组织不完善等问题,使就业机会与有条件的找工作者不能立即聚合在一起,从而产生失业。另一种是由于工作转换等原因,出现劳动力供求双方不协调的现象,从而产生失业。摩擦失业被看作是一种求职性失业,即一方面存在着职位空缺,另一方面存在着与此数量相对应的寻找工作的失业者。从其内在特征看,摩擦失业属于具有过渡性特点的时间很短的失业形式。在西方,经济学家常常把摩擦失业的原因归结为劳动力市场的动态属性。

所谓结构性失业,主要是指由国民经济的结构因素所造成的失业。其特点是,职位空缺与失业并存。失业者主要是由于缺乏新创造出的工作机会所要求的技能而不能就业。结构性失业的原因有二:一是在劳动力需求方面,不同经济类型发展速度的不均衡,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的存在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等导致经济结构的失衡和劳动力需求的结构性差异;二是在劳动力供给方面,劳动力的质量和流动性不能满足劳动力的需求。结构失业是一种客观现象。

摩擦失业与结构失业,二者的共同特征是职位空缺与失业并存。但结构失业更侧重于强调空缺职位所需要的劳动技能与失业者所具有的劳动技能不相吻合,或空缺职位与失业者的空间差距较大。因此,尽管失业者能获得劳动力市场有关职位空缺的信息,但也无法填补空缺的职位。

3.公开失业和隐性失业。这是第三种情况的两种类型。公开失业一般是指劳动力完全处于闲置状态,有人称之为零工时零收入。隐性失业,也叫非公开失业,是指劳动边际生产率等于或接近于零时的就业。也就是说,如果从总就业中撤出一部分劳动力,而总产出依然不减少,这部分撤出来的劳动力就处于隐性失业状态。也有人认为,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只有形式上的结合而非有效率的结合,就是隐性失业。

一般来说,现阶段到政府部门登记并领取救济金的都是公开失业,而企事业单位的富余人员则是隐性失业或非公开失业。

二、我国失业的基本情况

(一)在理论和政策上对失业从排斥到认可

一个时期以来,由于我们不承认我国存在失业的社会经济条件,不承认我国存在失业现象,因而在理论研究上也极力回避这一问题,使失业问题成为理论研究的禁区。当然,不承认存在失业问题,并不代表没有失业。这一时期,国家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来解决劳动者就业问题,按照“低工资,高就业”的原则,力图实现“普遍就业”,于是出现了“一个人的饭,三个人吃;一个人的活,三个人来干”的现象,造成企事业单位冗员充斥,人浮于事,隐性失业大量存在。

既使是这样,国家也只能相应地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对量大面广的农村劳动力就业根本就无法顾及。60年代初,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劳动力供求的矛盾开始逐步暴露出来,劳动力大量过剩,无法实现“普遍就业”。面对这样的情况,国家又采用了行政手段,把相当数量的职工下放到农村,把城镇新增劳动力作为知识青年也下放到农村接受锻炼,这实质上是把城镇的就业矛盾转嫁到了农村,当然,这样做并没有使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到80年代,面对越来越明显的、越来越大的就业压力,我们不得不承认就业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但在认识上和理论上仍然拒绝“失业”,而把找不到工作的失业称之为“待业”,意指等待国家分配工作,并没有真正失业。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1992年党的十四大以后。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劳动力市场”、“失业率”等概念,正式承认社会主义条件下也存在着失业问题,实事求是地反映了我国劳动力就业难的现实,实现了从理论和政策上排斥到认可的重大转变。

现在看来,失业并不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来决定的。失业是社会生产要素即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组合问题。因此,不管生产资料所有制如何,它必须服从生产要素组合的客观规律。在任何生产资料所有制条件下,只要生产资料是稀缺资源,失业现象就不可避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点表现得更为充分、更为突出。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有三次失业高峰

第一次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当时由于特殊原因,我国曾经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形势和压力,当时失业人数为376.6万人,失业率高达13.2 %。各级政府采取介绍职业,鼓励创业和以工代赈等措施,花了大约5 年的时间才平抑和度过了这次失业高峰。到1957年,就业问题基本上得到了缓解和解决。

在此以后,由于我国缺乏正常的失业统计,具体的失业状况难以准确的估计、反映和把握。但大致说来,城镇失业率呈现走低的趋势。

到1978年,由于大批到农村的知识青年返城,所以,我国出现了第二次失业高峰,失业人数达530万人,失业率为5.3%。这其中,青年失业者为多。1980年在其失业的541万人当中,有70.6%是失业青年。 这一时期,各级政府通过鼓励国有企业兴办经营实体、子女顶替和大力发展个体经济等措施,也花了大约5年的时间才平抑了这次失业高峰。 从1983—1993年,除个别年份(如1989年)外,我国城镇失业率相对来说一直较低。从数字看,城镇登记失业人数,1983年为271.4万人, 失业率为2.3%;1990年为383.2万人,失业率为1.8%;1993年为420.1万人,失业率为2.6%(参见表6—2)。1993年,全国下岗人数为300万人,低于登记失业人数。

进入90年代中期,我国又出现了第三次失业高峰,城镇就业形势显得尤为严峻,失业下岗问题的严重性进一步加剧。1996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552.8万人,比1995年增加33.2万人,失业率为3.0%;下岗人数为891万人,比1995年增加327万人,下岗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重达到7%以上。到1997年底,我国城镇登记失业人数进一步增加到557.6万人,失业率达到3.1%;下岗人数增加到940万人,比1996年增加近50万人。下岗人数比失业人数多60%。如果把失业人数与下岗人数加在一起,1997年我国城镇失业率实际上已经达到9%以上(参见表6—2和6—3)。

表二 1990—1997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人口变动情况年份

年份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失业人口(万人) 383.2 352.2 393.9 420.1 476.4 519.6 552.8 557.6

失业率(%) 1.82.5

2.3

2.5

2.8

2.9

3.0

3.1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和国家统计局有关材料整理。

表三 1993-1997年我国下岗人数变动情况

年份19931994199519961997

下岗人数(万人)

300 360 564 891 940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和国家统计局有关材料整理。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和国家统计局有关材料整理。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现状、走势和专家的预测, 20 世纪末到21世纪初的一段时间,我国城镇的就业压力将会在现有基础上继续增大, 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格局将持续很长一段时间。 据有关部门测算,1996—2000年是我国人口增长较快的时期,年均增长速度将达到1.5 %,每Z年净增加约9000万人。 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也将造成大量职工下岗。有人估计,现阶段,我国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重大致在30—50%。按照现有职工总数14845万人计算, 今后若干年还将有4000多万人下岗分流。此外农村大约也有1.3 亿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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