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学习江泽民同志关于民主法制的论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依法治国论文,论述论文,江泽民同志论文,民主法制论文,领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一个奋斗目标。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地运用邓小平理论并丰富和发展这一理论的一个重要标志,同时也表明了依法治国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历史地位和重要作用。
一、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统一的
1.统一于人民的利益。我们党的主张,国家的法律,都是代表和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的。坚持党的领导同实行依法治国,二者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
中国共产党在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共同战斗中诞生、发展、壮大,并逐渐成为坚强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这是我们党区别于任何政党和政治派别的根本标志。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强调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中,我们党始终坚持以“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各项工作是非得失的根本标准,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高兴不高兴”作为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充分表明我们党是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目的也是为了使党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把国家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过上更加幸福美满的生活。
十五大作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决策,标志着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的重大转变。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其核心内容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在实践中,我们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各项法律,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各级政府依法行政,这样就把党的领导同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
2.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支持下,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然而,“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十五大这一论述的深刻内涵是:要推进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实行依法治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对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作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必须处理好党的领导、发扬民主、依法办事的关系。对此,江泽民同志指出,党的领导是关键,发扬民主是基础,依法办事是保证。坚持党的领导与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是统一的,绝不能把它们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江泽民同志还在党的十五届二中全会上要求:各级领导要始终摆正自己同人民群众的关系,通过推进依法治国,切实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和各项权益,保证人民对政府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支持。
3.统一于党的治国方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共产党的领导集中体现为共产党执政。执政党以何种方式治理国家,是一个治国方略的重大问题。所谓“治国方略”,是指治理国家的根本性、战略性的指导思想。无产阶级政党以何种方式治理国家?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的时代不可能对此作出准确的回答。列宁曾经提出过“加强革命法制这个坚定不移的口号”(《列宁全集》,中文第2版,第42卷,353页)。中国共产党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开始探索新中国成立以后的治国方略问题。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后,在党的十五大上,江泽民总书记首次完整准确地提出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二、坚持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
1.国家的政权性质和党的执政地位决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依法治国是改革攻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世纪发展的关键时期党提出的治国基本方略,是新时期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大举措。坚持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是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代表了我国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方向。
2.法治的各项工作离不开党的领导。江泽民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一切工作、一切战线,任何时候都要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和制度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这是一个根本原则。
在我们这样一个封建专制传统多、民主法制传统少的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教育等方面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然而,各项工作都离不开党的领导,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顺利开展。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政治领导。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方针决定着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宪法和任何一个法律法规的立、废、改都不能与党的大政方针相抵触,法律必须代表党的主张,代表人民的利益。当前要特别注意制止和纠正个别行业和部门利用垄断地位、利用手中的权力制定的各种侵害群众利益的规章。要加强党对执法的监督。要监督政府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保障公民权利,坚决制止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滥用权力、违法行政的现象;坚决纠正司法机关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更好地领导和推进政法工作的建设与改革。江泽民同志曾强调:搞好各项工作归根到底人的因素是最根本的。立法质量高不高、政府部门能不能依法行政、司法机关是不是严格执法、普法教育深入不深入等所有这些工作进展如何,关键在领导干部。因此,实行依法治国,要加强党的组织领导,党要管好干部,配强领导班子,那些不懂法、法纪观念淡漠、作风不正的人坚决不能重用。要建设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通、作风正派、纪律严明的高素质的行政和司法干部队伍。
3.维护法律的尊严要靠党。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要求各级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如果党组织或党的干部恣意践踏法律,那么,依法治国就会功亏一篑。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党也要遵守法律,在法律面前,党的干部没有特权。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指出:“党要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国家,对维护全党和全国人民意志的统一,对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中央的权威关系十分重大。”(《人民日报》1995年1月21日)
维护法律尊严,首先,要求领导人的讲话内容要同法律相一致,领导干部的任免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领导机关的决策要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要把依法治国工作的成就作为衡量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重要尺度。其次,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严格依法办事。要把在实践中干部守法用法的水平作为干部考核任免的重要内容,坚决纠正“到我这个层次的干部就没人管了”的无法无天现象。再次,党员和干部要带头学法,不断提高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为群众作出榜样,形成全民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三、在实践中改善党的领导,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关键在于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正是新形势下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大举措。在实践中切实改善党的领导,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党要处理好政策和法律的关系。党为了实现自己的主张和奋斗目标,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的实际相结合,制定各个不同历史时期的总路线,提出总任务,并在总路线指引下,制定各项方针政策,体现总路线的要求,保证总路线的贯彻执行,实现党的总任务。党的路线和相配套的各项方针政策,集中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人民的愿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靠宣传教育和党纪保证实施。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体现国家和人民的意志。宪法和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较高的稳定性。党的政策、国家的法律是党的总路线的贯彻执行、党的主张和奋斗目标的实现的有力保证,只是表现的内容和执行的方式不同。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工作重心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制定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经济体制逐渐实现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政治方面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特别是十四大以来,立法步伐大大加快,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诸多领域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和法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初具规模。法律在规范市场、调整人们利益关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这一时期,我们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由过去主要依靠政策转变为既靠政策又靠法律。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确立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完整准确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目标,而且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涵、本质、意义作了科学界定与论述,明确指出各项工作都要依法进行。这标志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崇尚法治、注重法律实施、厉行法治的新的阶段,标志着我们党的领导方式和治国方略的重大转变,具有划时代的伟大意义。
2.党要处理好领导权威与法律权威的关系。依法治国不能没有领导者的权威,更不能没有法律的权威。依法治国方略的核心在于依法办事,宪法法律是依法治国的标准,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关于政治体制问题,邓小平同志曾指出“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邓小平文选》,第3卷,177页)。究竟是法治还是人治,江泽民同志早在1989年9月答中外记者问时就明确表示:“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人民日报》1989年9月27日)由于法本身具有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强制性、普遍性等基本特点,实行依法治国,就把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同立法结合起来,把党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变成人人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从而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保证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正如江泽民同志所强调的:“执行宪法和法律,是按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办事,也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序言,法律出版社,1996)。我们的领导者要尊重宪法法律的权威,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以实际行动来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
3.党要“依法治权”,不要“以法治民”。过去历代封建王朝都在“治民”上下功夫,希望能稳坐江山,保住社稷,但没有一个如愿以偿。因为他们不是人民坐江山,是“朕”主宰一切,不是“民治”而是“治民”。在当今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打江山,又领导人民坐江山,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共产党执政就是代表广大劳动人民管理国家和各项社会事务,党手中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又是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把依法治国之“法”推演为部门的内部“规章”、某社区“村规民约”,把依法治国的“国”推演为老百姓,这有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宗旨,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败坏了法的形象,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明确,我国用来治国的“法”,是体现广大人民意志与利益和社会主义民主的“良法”,不是封建专制和法西斯的“恶法”,也不是保护本部门、本地区的本位利益,“以权谋私”的“非法之法”。我国法治的客体,首要的是政府权力及行使这些权力的官员。依法治国中的“国”,主要是指“国家机器”、国家权力,以防止其可能产生的专横与腐败。因此,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治权”、“依法治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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