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者的再就业选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下的成本收益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失业者论文,再就业论文,收益论文,最低论文,成本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730(2006)11—0104—09
一、问题的提出及数据来源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障城市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不致陷于困顿,其制度的出台也和城市失业问题的严重化、普遍化有着密切的联系。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种基于资产和收入审查的收入保障制度,当受助者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时,就不再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受助者家庭成员的再就业和重新工作,意味着工作收入对救助金的逐步替代以及完全取代。故,从再就业的成本收益角度分析,失业者工作机会成本即为低保救助金及相关配套救助的损失,失业者再就业的直接成本则包括再就业培训以及寻找工作的相关支出,再就业的收益为工资收入和工作福利。作为经济理性人,失业者是否再就业取决于再就业成本和收益的综合考量。
本研究使用的数据来自于2003年湖北三个城市的问卷调查。三城市包括武汉、荆州(合并原沙市)和洪湖。调查对象为:城镇中曾经失业或下岗的职工,不考虑调查时是否有工作。考虑到武汉市人口规模是洪湖的10倍左右(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按比例抽样会导致洪湖市样本太少而缺乏代表性,故按武汉、荆州、洪湖400、300、300的等比抽样。各市采取一致的分段随机抽样方法抽样, 先从每个城市随机抽取1—8条街道,然后在每条街道中随机抽取4—8个居委会,再在每个社区中抽取下岗失业职工作为调查对象。因为洪湖市市政府所在地只有一个新堤街道,故洪湖的抽样直接从居委会开始。本次共发放问卷1000份,回收有效问卷973份。实际调查了武汉的8条街道25个居委会403份有效样本,荆州的5条街道13 个居委会323份有效样本,洪湖的8个居委会247份有效样本。
二、失业者最低生活保障享有情况
根据官方数据,2003年上半年(截止六月底),武汉、荆州和洪湖三城市户均享有低保金金额为125.7元,户均人口规模为2.3人(见表2—1)。
表2—1 武汉、荆州、洪湖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①
单位名 保障人保障家庭数保障家庭户累计支平均支
称数 (户)均规模(人) 出出
(人) (万元) (元/
人)
湖北省 15996496341982.5
46777.5
52
武汉市 286504 1107542.6
10764.7
68
荆州市 160696 84125 1.9
4109.646
洪湖市 16673 8254 2.0
450.2 54
在本次调查中,共有551位调查对象享有最低生活保障,户均享有低保金的金额为103.7元,有四成以上的受助户月享有低保金在50元以下。受助者绝大部分受助时间为2年以内(89.1%)(见表2—2)。
表2—2 失业者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情况的分布
低保金领取时间分布
低保金领取金额分布(元/户)
领取时间 比例%
低保金金额 比例%
1—6个月 9.1 50及以下
42.9
7—12个月36.6 51--10022.2
13—18个月
16.2 101--150
10.5
19—24个月
27.2 151--200
11.0
25—30个月
2.2 201--250
7.7
31—36个月
4.3 251--300
3.9
37个月以上
4.3 300元以上 1.8
实际调查数据和政府公布的数据存在一定差距,政府公布的数据略高于我们调查所取得的实际数据。
表2—3 低保家庭子女教育费减免分布
金额(元)比例%
学期
比例%
50及以下12.31 21.6
51--100 42.32 36.8
101--1507.2 3 1.0
151--20020.64 21.6
201--50012.46 8.3
500及以上
2.1 7及以上5.1
缺损值 3.1 缺损值 5.1
1.医疗救助享有情况
在551户最低生活保障受助户中,只有15户得到了一定的医疗救助,比例仅为2.7%;户月均获得医疗救助38元,平均享受医疗救助的时间为27个月。
2.教育费用减免情况
有97户低保家庭享受了教育费用的减免,占低保家庭的17.6%,户均每学期享有学费减免163元,已经平均享有学费减免三个学期。
3.廉租房或房租减免情况
有33户低保家庭享有廉租房或房租减免,且有32户现在仍然在享有,户均享有房租减免34元/月,户均享有时间为14个月。
表2—4 低保户享受房租减免情况
时间 比例%
房租减免 比例%
6个月以内 23.320元及以下63.6
7—12个月 40.021—40元 18.2
13—24个月23.341元以上 12.1
24个月以上13.3缺损值3.0
4.粮、用水及其他社会救助
城市针对贫困人口的救助开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粮食购销体制还存在部分计划经济的残留,很多城市出台了凭救助证到粮站购粮可以享受低价粮的针对贫困人口的优待措施。随着粮食购销体制的进一步放开,粮站或消失或转轨,这一政策已失去了效用。在调查中,已没有低保户享受凭证优价购粮。
水价补贴的提出,是为保障低保户的基本用水不致因水价的上涨而出现困难。武汉的标准是每户每月补助5元钱。调查中,有155户享受了用水补贴,其中144户还在享受,户均享有用水补贴的时间为15个月。
除了以上各项补充性社会救助之外,低保人群还享有其他社会救助比如电价补贴、节假日慰问等,其受益人群规模为58人,占全体低保户的10.5%。
三、低保受助者再就业选择的成本收益分析
本文以调查的973名失业者为总体,依赖所测量的基本数据, 试图抽象出一般的失业者就业选择成本的模型。
1.几个必要的假设
假设一:每个家庭、每个人都有同样的机会获取最低生活保障的帮助。
这个假设是很必要的。在实际中,虽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中国的社会政策一般是有自己的倾斜和重点帮助对象的,如最低生活保障向“三无”人员倾斜、失业保险向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倾斜等。假设每个人都有同样的机会获取政府的相关帮助,就可以把现阶段实际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比例等同于每个失业者可能获取该项帮助的概率。
假设二:以平均水平的家庭规模为标准家庭模型。
在本次调查中,家庭户平均规模为3.2人,70%的家庭有正在读书的学生,32%的家庭有老人或需要照顾的其他家庭成员。取3人户、 其中有一个在读子女为标准家庭。
假设三:失业者的选择是一个经济的理性选择。
假设四:失业者就业选择的成本都是可以用货币来度量的。
假设五:失业者家庭只有一个成员存在着再就业的选择。
2.失业者再就业选择的成本
失业者就业选择总成本Ct=Csw+Ctc+Chw+Cub+Csa, 其中就业选择的直接成本包括:再就业寻找工作的支出Csw和失业者再就业培训的成本Ctc;机会成本则包括了再就业的家务劳动机会成本Chw(housework)、失业保险金的损失Cub、低保救济金的损失Csa。
其一:再就业选择的直接成本
再就业寻找工作的支出Csw,这部分支出视各人具体情况而定。
再就业培训的成本Ctc:失业者参加过再就业培训的比例为16.1%,人均花费不到100元(参加培训的人均成本为85元)。
其二:再就业选择的机会成本
失业者因为再就业而放弃的收入(最低生活保障金及配套救助)和家务劳动时间(或闲暇时间)之和构成了再就业的机会成本。
关于家务劳动机会成本Chw(housework):在本次调查中失业人口的户均规模为3.2人,70%的家庭有正在读书的学生,32%的家庭有老人或需要照顾的其他家庭成员。家务劳动的机会成本应该等于:一般家务劳动支出+照顾子女和老人的支出+节省的家庭开支。按照武汉市钟点工的工资(每小时4元钱)推算, 如果三口之家一个月只请钟点工做10个钟点需40元钱,照顾子女和老人要额外增加钟点,暂且也以10个钟点计算为40元钱。一个月在100元左右。
最低生活保障金和配套救助的损失Csa :按照官方公布的湖北省城市低保支出人均52元的标准、2.5人的户平均规模,户均低保救助金收入为:2.5×52=130元。而以实际的调查数据来看,三城市户均家庭规模为3人,户均享有低保救助金103元。那么,在低保家庭可以享受全部低保救助(包括配套救助)的情况下,户均低保收益=低保金+教育补助+医疗救助+房租减免+粮、用水及其他社会救助(节假日慰问金的计算没有纳入)=103+(163/6)+34+5=170元。
3.失业者再就业选择的收益
我们可以以失业者再就业的期望工资(743元)、可以接受的最低工资(535元)以及其实际再就业的工资(399.9元)的平均分布,为失业者再就业的净收益基数的三个档次,来反推在低保救助制度影响下,失业者再就业选择的理性工资界限。
最低生活保障下的再就业选择模型:
净收益=再就业工资-直接成本-机会成本
当再就业工资≥净收益+直接成本+机会成本时,失业者会倾向于再就业;否则失业者可能更偏爱留在救助网里,而不是就业。
期望再就业工资≥743+100+103+直接成本
期望再就业工资≥946+直接成本
可以接受的最低工资≥535+100+103+直接成本
可以接受的最低工资≥738+直接成本
实际再就业工资≥400+100+103+直接成本
失业再就业工资≥603+直接成本
也就是说,在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况下,在不考虑再就业培训等投入的情况下,作为经济理性人的失业者,其对工作的理性选择是可以接受的最低工资收入必须高于738元、期望的再就业工资在946元以上,否则就是不划算的。从实际再就业平均工资的分布来看,低于600元收入的工作,失业者从经济角度的理性选择是放弃,转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在这里,工作的收益中没有考虑就业福利诸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是因为在调查中确认,失业者再就业的工作多为临时工、“打零工”等非正式工作,很难享有社会保障。
四、结论及解释
然而,失业者实际再就业选择却与我们的成本收益分析结论有着相当大的距离,最低生活保障受助者对再就业的工资要求并未有提高,相反受助者比非受助者更易接受低工资的工作。调查结果显示,有63.6%的受助者和65.6%的非受助者表示,他们曾经从事或正在从事有收入的劳动。受助者的工作收入平均为325.3元/月,远远低于非受助者的平均收入488.4元/月, 有接近四成的受助者接受了月工资低于200元的工作,只有5.4%的受助者再就业收入在500元以上。在工资低于400元的再就业分布比例上,最低生活保障受助者比非低保受助者都要高,受助者更容易接受低工资的再就业(见表3—1)。
表3—1 失业者再就业的收入情况
收入 最低生活保障受助者 非低保受助者
频数(人) 百分数(%) 频数(人)
百分数(%)
100元/月以下 3510.0
18 6.8
101—200元/月 9126.1
32 12.1
201—300元/月 112
32.1
61 23.0
301—400元/月 4312.3
43 16.2
401—500元/月 216.045 17.0
501—1000元/月195.449 18.5
1001—2000元/月
3 0.98 3.0
2000元/月以上 2 0.63 1.1
缺损值236.66 2.3
合计 349
100.0 265100.0
按照再就业成本收益的经济理性分析,失业者因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而抬高再就业工资要求,放弃或拒绝低工资再就业的推论,在现实中并未得到有力的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失业者再就业的影响表现复杂,其再就业的选择难以完全从经济理性人的角度去理解,一些非货币所能度量的社会成本可能起了相当大的作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和执行标准的严苛相互作用,再就业的硬性要求和个人再就业行为的隐性化共同制约,再加上社会为减低社会救助对再就业的消极影响而做出的政策执行方面的调整,以上种种干扰了失业者再就业的成本收益核算,使得失业者在接受社会救助和再就业之间的选择更为曲折。
其一,能够申请到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多为年龄偏大的、身体有残疾的“穷人”,有劳动能力的失业者则首先必须接受社区安排的工作,然后才有可能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再就业成为领取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一个前提条件。
“我家夫妻双下岗,8口人。下岗时,单位没有任何补偿, 说是要等到单位卖出去以后才清算,老人拿低保,60元一个月,这些钱根本不管用。”(HWCH)②
“我有四个子女,夫妻双双下岗,我们这(儿)年轻人(50岁以下)不能拿低保,但现在年轻人下岗后很难找得到工作。这(儿)只有残疾人、年纪较大(50岁以上)的人才能拿低保。”(HML58)
“我们这一代人(40到50岁之间)生活最困难,在单位我们最先下岗,年纪大了在社会上又找不到工作,又没什么技术,因为年纪不太大,还领不到低保,从单位清算了一笔钱,存起来过生活,但老了用哪里的钱?很担心老年后的生活。”(HMSH41)
其二,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并没有严格按照最低生活救助标准减去家庭人均收入的差额补助,在有些地方,很多时候是脱离了家庭收入按同一标准发放。而且低保金的申请是一年一次,标准确定以后很难随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有一定的不规范,存在着凭“关系”申领低保的情况以及该保不保、降低救助标准等问题。考虑到再就业的非正规工作性质,确定受助者是否工作和工资的多少很难操作。武汉、荆州和洪湖三个城市被访问的有过再就业经历的623名失业者中,再就业从事的是正式工作的仅占2.4%,荆州和洪湖两市做小生意、打零工的失业者合计各为79.7%和82.7%。以上种种使得再就业和低保金领取之间没有必然的替代关系,再就业很多时候在增加家庭收入的同时并未带来低保金领取的减少。
“低保发放不公平现象严重,有社会关系的才能拿到社会低保。”(HMCH35)
“低保指标由厂里分配,有关系的容易拿到指标。”(HMSH50)
“发放低保金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反而对它(社会稳定)(有)负面的影响,因为现在领低保完全看关系,跟居委会和民政局的人关系好就能领到低保,而这些人往往都很有钱,反之就是很穷也不会领到,除非穷出名了。所以老百姓对低保的意见很大,低保对社会稳定不利。”(HML37)
其三,在调查中发现,有四成以上的受助户月享有低保金在50元以下(见表2—2),50元的低保金是不足以对再就业选择构成干扰的,救助金的极低水平发放也使得受助者难以依赖救助金生活。最另外,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对受助户的信息公开以及核查家庭收入的方式方法使得受助户受助的社会、心理成本上升,很大程度上抵消了社会救助的经济收益。“民政局到了家里就开冰箱、开柜子,在家里乱翻”(JWL48),也有基层在介绍对低保申请户进行核查的经验时承认“突击式访问”是很有效的手段,且其语气相当肯定。这种社会救助的社会成本、心理成本过高和救助标准过低,对受助者产生了反推动力,为摆脱受助的地位,为维持生活,受助者更愿意降低工作要求以求得再就业。
“不会有人因为领低保而不想找工作的,几十块钱的低保连过早都不够,谁会指望它吃饭啊,所以不会有人因为领低保而不愿意工作的。”(HWZ34)
“现在的低保仅仅是象征性的,对老百姓的生活根本就起不到一点作用,纯粹就是安抚百姓。”(HMZH58)
“因为低保金比较低,根本不足以养活一家人;如果低保金高的话就可能会有影响了。”(HMZH47)
“低保的水平太低,尤其是对于有小孩上学的家庭来说。我靠打零工来维持生活,只要有钱,不管什么活,不管什么条件,我都愿意做。”(JWO41)
综上所述,在分析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失业者再就业影响时,仅仅从经济理性角度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是远远不够的,建立在经济核算基础上的对“低保养懒人”的先入为主的担心也缺乏实证的支持,报纸上所刊登的个别骗保案例即使是真的也不能说明总体受助者的情况。我们的调查不支持因低保提高再就业成本降低再就业收益,从而导致失业者放弃再就业(不接受低工资的工作)的推论。失业者的再就业选择并不完全是基于个人或家庭的经济考量,社会成本和心理成本会对失业者的再就业带来压力和动力。建立在平均水平上的失业者再就业成本收益选择模型,其解释力度值得进一步商榷。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实施中受助户实际获取帮助的差异来进行微观的或个案的分析,可能更有助于理解最低生活保障对再就业的影响。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水平在很多地区尤其是中小城市还是很低的,且存在着平均发放和人情发放的倾向,低水平和不规范的社会救助削弱了社会救助对失业者再就业的负面影响,某种程度上使得社会救助和再就业可以并行不悖。令人担忧的是,这一倾向继续下去有可能影响到社会救助的公平,最低生活保障有可能背离救助的初衷而演变为城市贫困居民的一种“福利”,一种象征性的“安抚”。
注释:
① 数据来自民政部网上公布的“2003年上半年全国县级以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详细数据”,http://www.mca.gov.cn/news/content/public。
② 个案资料基于2003年在湖北的调查,个案编号的第一位为城市编码,W为武汉,J为荆州,H为洪湖;第二位编码为性别编码,W为女性,M为男性;第三位编码为姓氏汉语拼音的声母,如张姓即为ZH;第四位编码为年龄。部分个案信息不全则缺失该位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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