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贸易救济措施与战略性贸易政策_wt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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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言

战略性贸易政策是国家从战略性的高度,用关税、出口补贴等措施,对现有或潜在的战略性部门、产业进行支持和资助,使其取得竞争优势,提高经济效益和国民福利。① 战略性贸易政策放松了传统贸易理论的假设条件,研究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条件下国家如何行使贸易政策。如果在某种商品或与之密切相关的商品的国际市场上只有少数几个厂商时,这些厂商获得的利润就有可能超出完全竞争行业中的利润。于是,企图从这些国际利润中获得尽可能多的份额的贸易政策便应运而生。② 该理论认为,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条件下,通过限制进口促进出口可以提高国内企业的盈利能力,获得超额利润,扩大本国企业的市场份额,从而增加本国的国民收入。因此,自由贸易并不是最优的,政府采取相关措施保护本国产业是有利的。美国、法国、日本等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分别在一些战略部门进行了这样或那样的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尝试。

战略性贸易政策主要是通过征收关税、提供出口补贴和数量限制等措施来扶持本国的企业,提高竞争优势,在市场上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WTO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是为了弥补不公平贸易造成的损失而采取的救济措施,保障措施是当一国市场受到进口的巨大冲击而采取的救济措施,世界贸易组织对各国实施贸易救济措施虽说有严格的规定,但是目前一些国家正将贸易救济措施作为一国扶植本国产业,提高本国产品市场份额的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工具。本文阐述了WTO贸易救济措施的相关规定对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常用工具关税、补贴和数量限制的影响及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二 反倾销措施与战略性贸易政策

(一)战略性贸易政策强调征收关税可以使国家获得份额较大的利益

战略性贸易政策认为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进口国有可能通过征收关税分享出口国商品利润并提高本国的福利水平。由于进口产品的市场结构是不完全竞争的,产品主要由少数几家外国企业提供,这些外国企业在进口国的相关产品市场上就有一定的垄断力量。在追求最大利润的目标下,这些寡头或垄断企业在进口国的销售量会确定在其产品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水平上,而价格则根据进口国的需要定在高于边际成本的水平。如果进口国政府征收关税,外国企业的边际成本提高。在新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的企业均衡点上,外国企业的销售量会下降,价格则会上升。进口国政府所得的关税收益有可能大于其消费者所受的损失,从而使整个国家受益。所以通过关税可以来分享外国寡头或垄断企业的利润并提高整个国民福利。运用关税抽取一部分利润通常便是本国的利益所在。关税对外国厂商来说实际上是一种税。③ 对进口产品征收进口关税增加了外国厂商的成本,可以减少外国公司在本国的销售,增加本国公司在本国市场上的销售份额。

(二)WTO关税减让谈判结果制约了战略性贸易政策措施关税的使用

通过征收关税转移垄断企业的利润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一种手段,但WTO的关税减让谈判的结果对关税措施的使用产生了重要影响。GATT八轮贸易谈判尤其是乌拉圭回合的关税减让谈判的成果,使各类成员的关税税率有明显的下降。

发达国家整体的工业制成品的加权平均关税从乌拉圭回合前的6.3%下将到3.8%,经济转型国家的关税整体从8.6%下将到6.0%,发展中国家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在乌拉圭回合中,发达国家间在药品、医疗器械、建筑、矿山钻探机械、农用机械、部分酒、家具等部门达成零关税协议;在纺织品、化学品方面达成了协调关税协议。WTO《信息技术协议》规定,参加方在1997年7月1日前约束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并在1997-2000年分四个阶段均等的削减关税至零,每一个阶段削减现行关税的25%。这些关税减让的成果,极大的降低了WTO成员方的关税水平,使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的自由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主要国家的关税水平经过多边贸易谈判有了很大的降低,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战略性贸易政策运用征收关税的方式来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

(三)反倾销措施与战略性贸易政策工具的使用

WTO《反倾销协议》指出:倾销是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商业。④ 由于倾销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对贸易进行扭曲,因此为了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促进国际贸易公平竞争,有关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协议》规定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具备的三个要件是倾销存在、造成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一旦进口产品符合了这三个要件进口方就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和最终反倾销措施。

根据WTO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反倾销措施主要是通过关税来实施的。虽然WTO对倾销及其构成要件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合理的使用反倾销手段对于防止国际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维护国际贸易体制是十分必要的。但现实是一些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经常滥用反倾销措施保护本国生产者。有的成员的反倾销措施并非是为了公平贸易,而是让竞争不公平,成为了该国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工具。一国通过提高正常价值和降低平均出口价格的方法来增加倾销幅度⑤。以反倾销的名义对进口的低价竞争力强的产品征收较高的关税来转移国外厂商的利润,加大其成本,达到保护本国市场扶植本国相关企业提高其竞争力的目的。

三 反补贴措施与战略性贸易政策

(一)战略性贸易政策中补贴的作用

1.补贴扩大市场份额

由于现代国际市场上产品的竞争多为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的存在,市场份额对各国企业变得更加重要。市场竞争变成一场少数几家企业之间的博弈,谁能占领市场,谁就能获得超额利润。战略性贸易政策主张通过政府补贴来帮助本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获胜,使本国企业的市场份额扩大,使外国出口企业的一部分利润转向本国企业,而企业获胜之后所赚得的利润会大大超过政府所支付的补贴,一国通过补贴扶植了本国的产业。对国内的企业提供补贴使国内的厂商获得了一笔额外的收益,刺激了国内企业增加产量,外国企业由于没有补贴在与有补贴的国内厂商竞争中处于劣势,产出减少。补贴的增加使得本国的最佳反映曲线向外移动,因为在对手给定的补贴水平上,本国成本的下降使出口增加。

2.通过补贴发挥产业的外部规模经济效应。

外部规模经济指行业规模扩大成本降低。外部规模经济主要来源于行业内企业数量的增加所引起的产业规模的扩大。由于同行业内企业的增加和相对集中,提供了专业化的供应商、劳动力市场可以共享,知识会外溢的效应会使整个行业厂商的成本降低。尤其在一些高科技行业,由于研究开发的外溢效应或向其他厂商转让技术,一家创新厂商不能得到研究开发的全部受益,⑥ 造成这些行业的私人投资不足、实际产出低于社会最优的产出水平,从而给政府使用政策提供了余地。新兴的高技术产业往往具有正向的外部经济效果,它们一旦成长为战略性支柱工业,其创造的知识、技术和创新产品将对全社会的科技进步与经济增长起到了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

(二)WTO对于补贴的相关规定

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将专向性补贴分成了三类:禁止使用的补贴、可以申述的补贴和不可申述的补贴。

1.禁止使用的补贴

禁止使用的补贴又称“红灯补贴”。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禁止性补贴分为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WTO对于禁止使用的补贴WTO是不允许使用的。

2.可以申述的补贴

可以申述的补贴是指那些不是一律被禁止,但又不能免于置疑的补贴。对这类补贴,要根据其客观的效果才能判定是否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

3.不可申述的补贴

不可申述的补贴又称“绿灯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四部分规定了两大类不可申述的补贴:一类是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另一类是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

(三)禁止使用的补贴和可以申诉补贴的相关规定限制了成员方战略性贸易政策补贴的使用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的禁止使用的补贴成员方是不能使用的,一旦成员方违反了规定而使用了补贴,则另一成员方即可请求与其进行磋商。⑦ 如在提出磋商后30天内未能达成双方同意的解决办法,则参加此类磋商的任何成员可将该事项提交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组,如所涉及的措施被视为属禁止性补贴,则专家组应该建议进行补贴的成员立刻取消该补贴。如在专家组指定的时限内建议未得到遵守,则争端解决机制应给予起诉方采取适当反措施的授权。

对于可诉补贴来说只要一成员有理由认为另一成员的补贴对其国内产业产生损害、使其利益丧失或减损或产生严重侵害,则该成员可以请求与另一成员进行磋商。磋商不能达成一致提交争端解决机构由专家组进行裁决,若专家组认为补贴对另一成员的利益产生了不利影响,则实施补贴的成员方应撤销补贴。若该成员没有撤销补贴,另一成员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还规定了反补贴的措施规则。进口方主管机构应相关产业的申请,对受补贴的进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并采取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等方式,抵消补贴对贸易的扭曲恢复公平竞争。

(四)有关补贴可以促进产业的发展和出口

虽然WTO对补贴有严格的规定,但也允许成员方采用不可申诉的补贴和有条件的采取可诉的补贴。一国采用补贴可以达到扶植本国产业,实现产业升级,保护本国市场,扩大对他国市场份额的目的。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四部分第八条规定下列补贴属不可诉补贴:⑧

1.对公司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或对高等教育机构或研究机构与公司签约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援助涵盖不超过工业研究成本的75%或者竞争前开发活动成本的50%。

2.按照地区发展总体框架对一成员领土内落后地区的援助,且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内属非专向性。

3.为促进现有设施适应法律和/或法规的新的环境要求而提供的援助,这些要求对公司产生更多的约束和财政负担。

WTO不可诉补贴虽然对补贴的使用也规定了限制条件,但是毕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是允许使用的。尤其是公司研发补贴和高等教育机构的研究活动补贴的允许使用,政府可以提供补贴,政府的补贴导致国内研发活动的增加,从而增加出口利润,而且增加的利润会超过研究开发补贴的成本,⑨ 促进本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创造外部经济效应,弥补基础学科研究投入的不足,提高本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保障措施与战略性贸易政策

《保障措施协议》规定了WTO成员实施保障措施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某项产品的进口激增;二进口激增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和成员方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义务的结果;三进口激增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或严重的损害威胁。一旦具备了这三个条件,WTO成员可以实施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纯粹的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等形式限制产品的进口。按照上述规定,保障措施是WTO规则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但其实施是有条件的,而且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规定。

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滥用保障措施,从而引发诸多贸易摩擦。作为WTO规则允许使用的贸易救济措施,各国在实施保障措施的时候都存在合理的借口。但是,一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夕阳工业或竞争力比较弱的产业频频使用保障措施。

近年来,随着中国出口的持续高速增长,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频繁地对中国的出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根据商务部的统计,截至2004年5月底,中国出口已经遭遇51起他国的保障措施调查,其中有相当多的调查都导致了最终保障措施的实施。美国及欧盟对中国纺织品实施的特别保障措施就是最好的例子。

各国使用保障措施的主要工具是关税和配额。关于关税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分析与第二部分的分析相同。根据战略性贸易政策的观点,政府可以用配额来扶持国内产业。配额措施主要是政府对进口数量进行直接的限制,这样可以明显地减少国外商品的进口。如果经验曲线的向下移动能产生显著的规模经济或动态的学习经济,对外国竞争关闭或部分关闭国内市场从理论上可以降低边际生产成本,从而促进出口⑩。

五、我国应采取的对策分析

WTO公平竞争与补救的贸易救济措施目前成为了一些国家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新工具,许多国家对我国的出口产品实施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对我国的对外贸易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作为WTO的成员方,我国也应该采取相应的WTO允许的措施来应付,以减少损失,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一)完善我国的贸易法规体系,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实施对应的战略性贸易政策措施

在当前各国经济联系增强,贸易自由化成为普遍趋势,我国加入WTO的背景下,要注意处理好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与遵守WTO规则的关系。一方面,我国是WTO的成员方,因此我国必须遵守WTO的各项规则,履行我们的义务,实行贸易政策不能违背WTO的规则,尽量避免贸易争端的发生,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经济实力和经济发展阶段,一些产业比较落后,可以适当的运用战略性贸易政策对某些产业进行适度的保护和支持。

此外,作为发展中国家,还可以利用WTO以发展中国家的例外规定为本国贸易干预提供辩护。但应注意在使用战略性贸易政策时要慎重,因为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使用有可能会引起其他国家的报复,一旦使用的不好有可能出现避免囚徒两难的困境,给我国产品的出口带来负面影响。

(二)充分利用WTO允许的措施,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高新技术产业其市场结构有非常明显的外部经济效应,成为政府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首选。从日、美等国家运用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成功经验可以看出,以外部经济为依据的贸易干预政策发挥了积极作用。政府从生产领域入手,使之与出口鼓励政策一起促进了特定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并特别注重自主技术对于产业发展的作用。

中国的高技术含量的战略产业部门的技术创新能力弱,缺乏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发展严重依赖国外的技术进口。没有自己的核心技术,中国在世界市场上只能靠低廉的劳动力成本取胜,我国出口的产品也只能是劳动密集型低附加值的产品,我国的企业在国际分工中只能获得加工费。因此,为了改变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进行产业升级,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政府应对战略部门进行扶植。根据《补贴反补贴措施协议》不可诉补贴的使用虽有严格的限制,但对公司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或对高等教育机构或研究机构与公司签约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补贴是允许使用的,因此我国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对这些产业进行扶植,创造外部经济效应。

(三)运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处理贸易争端

一旦遭遇别国对中国的出口产品滥用反倾销措施、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我们应该积极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来争取公正的裁决,迫使有关国家改变其实施不公平贸易的错误做法。(11) 在应对2002年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时,中国就已经有了成功的先例。在遭遇越来越多的国家使用贸易救济措施作为工具来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时候,我们常常忽视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这一有效途径来制止别国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今后,我们应该转变观念,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供的方式来解决与他国的贸易争端,遏止他国对中国滥用贸易救济措施。

(四)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与完善,推进WTO贸易自由化

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是我国产品频繁遭遇其他国家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根源,因此通过制定有效的多边贸易规则来约束世界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是化解我国遭遇国际贸易摩擦的有效手段之一。作为WTO中最大的发展中成员,我国应该积极参与多边及双边贸易谈判,逐步推进世界范围的贸易自由化,为国内企业和整个经济发展提供稳定有利的国际环境。目前正在进行的多哈回合谈判是中国加入WTO以后参与的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我们应该抓住这一有利的时机推动成员方向贸易自由化更进一步。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多哈回合谈判,为谈判的早日成功和多边贸易体制的完善做出我们的贡献。

(五)改变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战略,由价格竞争转向非价格竞争

在国际市场上以较低的价格销售产品不仅企业自身的利润减少,而且也非常容易引起别国采取反倾销、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而给本国带来损失。对于我国的出口产品来说,由于大多数产品在世界市场上主要利用低廉的价格取胜,因此极易被进口国以倾销、进口激增对产业造成损害为借口对我国产品实行贸易救济措施。因此我国的企业应从提高产品的质量,改善包装外观设计、培育我国自己的品牌等非价格竞争策略出发,形成产品特色让消费者形成对产品的偏好,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减少贸易争端。

注释:

①薛荣久主编:《世界贸易组织教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第15页。

②克鲁格曼主编:《战略性贸易政策与新国际经济学》,人民大学出版社,第35页。

③布兰德《战略性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依据》,第20页。

④《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第1页。

⑤蒋帅著《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透视》,第99页。

⑥克鲁格曼主编:《战略性贸易政策与新国际经济学》,第112页。

⑦薛荣久主编:《世界贸易组织教程》,第264页。

⑧商务部国际经贸司译:《WTO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第240页。

⑨克鲁格曼主编:《战略性贸易政策与新国际经济学》,第114页。

⑩克鲁格曼主编:《战略性贸易政策与新国际经济学》,第115页。

(11)苑涛著:《解读WTO贸易救济措施》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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