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地制度和经营方式创新研究——兼评中国土地私有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农地论文,土地论文,制度论文,方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改革开放又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应是绝大多数人的共识,但对改什么、朝着什么方向改、怎样改?理论界和社会上却存在较大的分歧,甚至完全相反的看法。这种情况最突出地表现在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看法或主张上。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国内外一直有人或明或暗、或公开或私下主张中国应该实行土地私有化(主要是农地私有化)。中国现在或者将来究竟应不应该实行土地私有化?这是一个关系如何正确把握中国农村改革和发展方向、有效解决“三农”问题、保护农民利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并合理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以及维持社会稳定和谐的重大问题,甚至涉及对中国根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演进趋势的认知。要合理地进行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不能不对此公开深入讨论清楚,求得正确的认识。尽管中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吴邦国委员长2011年在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指出,“不搞私有化”,但对主张搞土地私有化的理由何在、中国为什么不能搞私有化、土地私有化为什么是错误的、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为什么土地私有化不是“三农”的根本出路、解决“三农”问题的途径是什么、怎样正确认识中国现行农地制度和经营方式的利弊及其演进的趋势等问题,缺乏系统深入论述,更没有形成共识,仍然有人不断提出土地私有化问题,特别需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予以正确全面的回答,做出有说服力的论证。
一、主张土地私有化的理由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外一直有人主张土地私有化。虽然在国内主要报刊和相关著作中很少有人公开提出中国应该实行土地私有化,但在各种理论研讨会和网络上、教学研究过程中和社会思想交流中,特别是在境外学者的有关论著中,总可以听到、看到有人认为,中国现行的土地集体公有制存在许多弊端:不能形成全国统一的土地市场,“越来越和市场经济不相适应”,“是城乡收入差距愈益恶化的制度性障碍”;“使广大农民难以分享城市化和工业化带来的巨大好处,难以分享沿海和城市的繁荣”,“城市化变成了对农民的剥夺”,“没有避免农民相对境遇的每况愈下,又没有避免无地农民的大量涌现”,导致“耸人听闻的当代圈地运动”,大量侵占农民土地,土地纠纷急剧上升,激起农民越来越频繁的群体性抗争,“严重威胁社会的和谐稳定”;中国现在之所以“三农”问题严重、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中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突出,根源在于土地的公有制,三农的根本出路是实行土地私有化;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不能自由买卖土地,造成土地抛荒现象严重;无法用土地作抵押,农村金融难以发育,农地租赁市场难以发育,土地规模经营难以实现,落后的农业结构难以调整,农村基础设施常年忽视,生态“必然发生凋零”,农民收入也难以提高。①也有人认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存在“产权残缺”、“所有者缺位”、难以解决的所有权集体共有与保持承包权稳定的矛盾,使得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现象严重,农民群体抗争事件频发,导致“土地征用和出让成为孳生腐败行为的三大温床之一”,“地方政府土地财政膨胀”,农业规模经营无法实现,不能满足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诉求、真正做到“耕者有其田”。②另有人认为,土地承包制只是不彻底的改革,农民只是拿到了土地的使用权或经营权,还没有所有权,还没有真正做到“耕者有其田”,有学者提出“改革要彻底,就应该采取俄罗斯在土地制度方面的做法,在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给予农民自由的转让权和买卖权”,③实际上就是要给农民个人完全的土地产权④,即实行土地私有化。还有人认为,如果说实行土地承包制是改革开放过程中的“第一次土改”,现在深化农村改革,就是要进行“第二次土改”、⑤“新土地革命”,即实行土地私有化。国内有媒体甚至宣扬报道说:“农民宣告土地私有,第二次土地革命爆发”。⑥
什么是土地私有化?所谓“化”,是指事物具有某种特征的变化过程和结果,绝对地说是指事物彻头彻尾、彻里彻外变成为同一性质的东西,一般是指事物的某种变化趋势。土地私有制是指由私人掌握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处置转让权、收益权等完全产权的土地制度。所谓土地私有化,极端的说法就是所有土地都实行私有制,更多人的看法可能是指存在土地多种所有制的情况下主要实行私有制。本文理解的土地私有化是指农村土地(主要是耕地和宅基地)实行私有制的过程和结果。如果土地私有制不是主体,就不能说是土地私有化了。
中国为什么应该实行土地私有化?归纳我所看到的相关文献和听到的相关议论的观点,除了主张土地私有化的学者认为中国现行的土地集体公有制存在上述种种弊端之外,他们提出的土地私有化的理由或者说土地私有化的好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实现农民的愿望,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
土地私有化能够消除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弊病,满足农民对土地的要求,完全实现“耕者有其田”,让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拥有完全的土地产权,特别是自由买卖权(包括转让权、谈判权、定价权等),从根本上维护农民的土地合法权益。有学者说:“中国农村的根本问题却是‘乡村社会的官权过剩,民间权力衰落’。导致这种局面又是由于两方面原因:不受限制的行政权力、所有财产(包括土地)公有。”应该“还产于民”、“还权于民”。⑦还有学者说:“土地私有制下平均地权和零地租也是做得到的,甚至可能做得更好。”⑧
2.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农民富裕,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
土地私有化能够发挥市场在土地配置中的作用,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使得农村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转让流转,农民能够自己决定土地用途,消除土地抛荒;在买卖中还可以讨价还价,适合于作为工商业用地的可以通过高价出售,获取土地增值收益(级差地租),发财致富,甚至成为百万富翁,地价上升还有助于促进土地节约和高效使用;普通农地可以向种田能手集中,能够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土地集中高效利用,更好地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农民还可以实现土地资本化,以土地作为抵押获得贷款和入股,增加农业投入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扩大增加收入的途径;也有利于资本下乡,农民也愿意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绿色化、多样化、特色化、现代化,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比如,有学者说:“中国现在的土地公有制正是农业机械化的障碍,它不可能兼顾公平和效率。”⑨ “中国农业要真正搞起来,土地一定要私有化,要自由买卖。”也有学者说:“可自由买卖的土地比不可自由买卖的同样土地市价高得多,土地私有化只会使现在相对贫穷的农民变得更富。”⑩
3.促进工业化和城镇化
土地私有化使得农民可以自由买卖土地和转变农地用途,既解除了土地对农民的束缚,使得农民能够随心所愿出卖或出租土地,获得一笔可观的资金,进城务工经商,还有利于清除工业化和城镇化的障碍,更好地满足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土地需求,促进工业化和城镇化。比如,有学者说: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是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阻碍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制度。”(11)也有学者说:“我认为中国问题的症结在土地,而土地私有化是其他国家在城市化过程中的必经之路,中国也不例外,中国还需要一场土改。”(12)
4.消除土地管理和征地拆迁上的腐败、暴利和矛盾冲突,维护社会稳定
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现行土地制度造成中国大量的“圈地运动”,带来严重的寻租、侵权、腐败和暴利,加剧了贫富差距的扩大(中国亿万富翁大部分是房地产商),是征地拆迁过程中事故不断、层出不穷的根源。土地私有化明晰农地产权,从根本上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保证农民出让土地能够得到合理补偿,防止对农民各种形式的剥夺,遏制圈地运动,制止乱占耕地、低价补偿、土地闲置、抛荒、开发商暴富、各级政府侵占土地转让费、“三无农民”产生等不合理现象的发生,有效消除乡村干部在农村土地转让、征用、拆迁、使用和承包权调整分配中的侵权谋私行为,防止在土地方面的官商勾结、城镇政府官员的贪污腐败、房地产开发商的暴利,缓和农村干群矛盾及土地方面的各种矛盾,减少社会冲突和突发群体事件,维持社会稳定。有学者说:“土地公有不仅没削弱官权,反而加强了,使官权掌握了更多的物质基础……农村土地私有化的制度收益是,农民会更富有了;其制度成本是,那些掌权者少了捞钱、捞权的基础……解决官员权力过大的最起码的办法,是减少他们手中能控制的资源,把土地权还给农民。”(13)也有学者说:“私有化只会化掉村干部定期按人口变化调整土地分配的特权,因而减少此特权引起的贫富分化……土地所有权私有化不但对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而且对减少社会纠纷、安定社会、稳定地方财政有重大意义。”(14)
5.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再造中国经济政治制度的产权基础
国内外都有人认为,“只有私有化、市场化、自由化和西方多党议会民主化才是最好的经济政治制度、才能实现经济持续有效发展”,(15)市场经济只能以产权明晰的私有制为基础,强调这是“经济学的常识”、国际惯例和普世价值,断言土地私有化是“优良的制度遗产”、现代经济学的“基本结论”、“全人类的智慧结晶”,中国不能也不应该例外。因此,中国必须实行私有化,不仅国有企业要进一步私有化,土地也要私有化,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产权明晰,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中国改革的任务才能最终完成,才能建立与欧美发达国家一样的经济政治制度,也才能成为发达的现代化国家。甚至存在极端形式的农地产权神话:“只要土地私有化,中国一切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16)在主张土地私有化的人看来,土地私有化是灵丹妙药,一举多得:农民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农业规模经营和现代化才能实现,土地利用效率会大幅度提高,农民收入将大量增加并通过卖地而致富,“三农”问题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征地拆迁中的矛盾、侵权和腐败问题都将消失,市场经济能够顺利发展,工业化和城镇化可以更好推进,政治民主化有了更好的经济基础,更加有利于社会稳定的维持。何乐而不为!
有学者说:“看看今天成功的国家,有哪个是以公有制成功的呢?答案不言自明。”(17)也有学者说:“没有理由拒绝继承包括土地私有制在内的本国优良的制度遗产,没有理由无视现代经济学关于产权和要素配置的基本结论,更没有理由挑战各国在产权问题上的历史教训和全人类的智慧结晶。”(18)还有学者说:“土地私有产权制度的建立,是建立市场经济和实现‘现代化’的必要条件,是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加快中国城市化进程从而保证基本现代化目标实现的一个必要条件。”(19)
总而言之,土地私有化论者按照他们认为的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推导出的土地私有化的理论逻辑是,土地私有化、自由化、市场化必然带来多方面的现代化效果:
一是土地私有化可以形成全国统一的土地市场,使得土地能够自由买卖、合理流转、资本化(卖地、入股、抵押贷款获得资本)、转变用途,促进资本下乡,实行土地兼并集中,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实现农业规模经营、机械化和现代化,从而高效配置利用土地,导致土地增值,增加农民收益,达到农村繁荣,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
二是土地私有化解除土地对农民的束缚,促进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实现农民非农化,有效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利于转变农地用途,实现农地非农化,从而满足工业化和城市化对土地和劳动力的需求,更好地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同时让农民分享工业化和城市化带来的巨大好处。
三是土地私有化能够“还产于民”、“还权于民”,把官方控制的资源特别是最重要的资源——土地减到最小,铲除官权、特权、专制、腐败产生的经济基础,从根本上防止在土地问题上各种侵犯农民权益的行为,建立“宪政民主”制度的经济基础,消除特权腐败引起的贫富两极分化,使相对贫穷的农民致富,防止社会贫富不均,从而实现政治民主化和现代化,维护社会稳定。
有学者总结道:“现行土地制度有如此多的弊病,土地私有又会有如此多的好处,有什么理由拒绝试验和推广呢?”并且断言,“农地私有化和城市化、全球化的结合,必然是一个多赢的结果。”(20)
二、土地私有化的谬误
在人类社会发展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私有制特别是土地私有制,在其兴起和发展的时期,都曾经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无论是奴隶社会早期和中期的奴隶主私有制,还是封建社会早期和中期的地主私有制,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家私有制,都曾经带来生产力的新发展,有时甚至是巨大的发展;但是在这些社会的后期或晚期,私有制无不成为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桎梏,严重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有的私有制无不逐步被新的私有制取而代之。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研究,资本主义私有制最终将会被社会所有制即公有制取代。我认为,正确判断中国现在到底应不应该实行土地私有化(主要是农地私有化),首先需要明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关于所有制和人类社会经济制度演进的大趋势的基本原理仍然具有科学性,并没有过时,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仍然是人类社会长远的发展方向。虽然私有制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世界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还拥有存在的合理性,还有生命力,也具有不能完全替代的作用,但私有制必然存在的剥削、不公平、贫富两极分化、与社会化大生产矛盾等自身无法克服的根本性缺陷决定了私有制不会是永恒的,不可能是人类社会的终极所有制形式,最终还是会走向消亡,被本质上能够消灭剥削、实现共同富裕和社会公平、更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新的更先进、成熟、完善和优越的社会所有制或公有制逐步取而代之。不能因为私有制已经存在了几千年、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都是私有制、传统计划经济中的公有制经济发展很不理想、以前实行公有制的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也都私有化了,中国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要坚定不移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也要坚定不移发展私有制经济,现行的公有制也存在许多缺陷和问题、很不成熟、很不完善,就认为只有私有制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才能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是唯一具有优越性的所有制形式,而公有制毫无优越性,已经失去了存在的理由,甚至本来就完全不应该搞,现在都应该私有化。
有学者振振有词地说,私有制带来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发达繁荣,公有制却没有带来任何一个国家的发达繁荣!的确,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主要实行公有制的国家实现了发达繁荣,但是私有制已经实行了几千年,才在近百年的时间内带来了世界上少数国家的发达繁荣,而且对许多别的国家的侵略掠夺也是这些国家实现发达繁荣的重要因素,这些国家在走向发达繁荣的过程中还给人类社会造成包括两次世界大战在内的巨大灾难!从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算起,近现代的公有制还只存在了不到一百年的时间,相对已经存在数千年的私有制,还是一个初生的婴儿,还很不成熟、很不完善,怎么就能断言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的公有制永远不可能带来许多国家的发达繁荣呢!
正确判断中国现在到底应不应该实行土地私有化,同时还必须清醒地认识中国人口、土地和三农的特殊性。主张土地私有化的学者特别反感人们以中国国情为依据反对土地私有化,认为这只是一个借口,站不住脚,“是在幻想用‘国情’来对抗经济规律”,(21)强调土地私有化是必然趋势、普遍规律、国际惯例、普世价值,中国不可能也不应该例外。实际上,任何国家的土地制度像其他任何制度一样,都要受到各个国家国情的影响,都会打上国情的烙印。中国农村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是:人地矛盾(人多地少)、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小规模分散经营与规模经济的矛盾、农业的弱质性与自然条件和农民致富的矛盾、农业落后与现代化和全球化的矛盾、工业化和城镇化与“三农”问题严重的矛盾。中国的国情决定了中国的现代化(包括农业现代化)必须走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不能只是从“只有私有化、市场化、自由化和西方民主化才是最好的经济政治制度、才能实现经济持续有效发展”的理论教条出发,依据西方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主要都是在土地私有化基础上实现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成为发达工业化国家的历史事实,简单地推论出中国现在实行土地公有制不合理,也应该实行土地私有化。新中国60多年的发展实践证明,中国既不能照搬“斯大林模式”,也不能“全盘西化”、照套欧美国家的模式。
中国为什么不能实行土地私有化,土地私有化的主张为什么是错误有害的呢?
1.历史事实证明,土地私有制并非万能
私有制不是万能的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土地私有化不是三农的出路!因为中国实行了几千年的土地私有制,农村始终没有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农民始终没有富起来!长期陷入“新朝代轻徭薄赋、均田兴农、经济发展→贪污腐败、苛捐杂税、横征暴敛、土地兼并集中、地主残酷剥削、贫富两极分化、民不聊生→农民起义、改朝换代”的治乱循环之中。在中国封建社会,名义上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好像土地全是皇帝所有的,而国家是皇帝的家天下,所以皇帝所有似乎也就是“国家所有”,实际上中国封建社会实行的是以封建地主、官僚所有为主要特征的土地私有制,皇家有专门的地产,民间有地契(土地所有权证书),就是证明。土地主要由封建地主、官僚占有的土地私有制,从总体和长期来看,不仅没有让中国农民富裕、农村繁荣,相反,恰恰是中国近代贫穷、落后、挨打的所有制根源。这不仅是共产党领导搞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的原因,也是孙中山先生提出的三民主义的平均地权诉求的基本依据。这是谁也不能否定和胜过雄辩的历史事实。
有学者认为,几千年的土地私有制始终没有改变农村贫穷落后的面貌、农民始终没有富起来的论断不符合中国几千年灿烂辉煌的文明史。他们反驳说,怎么解释像“清明上河图”所描绘的兴旺繁荣、道不拾遗、夜不闭户的景象!好像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封建社会曾经经济繁荣、歌舞升平、社会和谐,农民富裕乐生,过着小桥流水、田园牧歌式的幸福生活。如果封建社会真是这么美好,为什么会灭亡,被资本主义社会取而代之呢?封建制度的确比奴隶制先进,更有利于生产力发展,曾经带来封建时代相当的经济繁荣出现过所谓“太平盛世”的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但是,农业经济时代的生产力总体水平低下,封建社会的某些时期出现的所谓繁荣,主要是封建王朝和地主阶级的富裕繁荣,对农民而言至多不过是基本解决温饱问题的繁荣,广大农民是谈不上富裕的。“清明上河图”并不表明农民曾经富裕。这些学者没有看到,即使是在“清明上河图”描绘的所谓“太平盛世”中,也可以看到,既有宏伟壮丽的宫殿,又有更多的简陋平房和茅草屋,街上还有武装巡逻人员。从总体上和长期来看,农业经济社会毕竟是比工业经济时代落后贫穷得多的经济形态,最终并没有带来社会经济的发达繁荣,更不谈广大农民的富裕幸福。可能有人会说,那是生产力和科技落后的结果,不是私有制的结果。但是生产力和科技为什么落后,而且长期得不到根本改变呢?难道与土地私有制以及建立在这种私有制基础上的封建王朝的统治没有关系!
还有学者提出,“导致王朝倾覆的大规模‘民变’起因,除了天灾就是‘官逼民反’”,认为中国历代“农民战争”或“民变”(“农民起义”可能被认为是“左”的说法,这些学者不使用了)、社会动乱主要是政府官僚欺压鱼肉百姓造成的,不是土地兼并引起的,似乎也与土地的地主私有制无关。(22)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的确,土地兼并有可能主要不是民间土地买卖引起的,而主要是“政治性特权”掠夺造成的,但土地向官僚地主手中集中,难道不是普通农民日子难过、不满的基本原因之一吗?的确,繁多的苛捐杂税、沉重的徭役负担、封建的严刑酷法、横征暴敛、经济统制、穷兵黩武、吏治腐败、官僚地主的残酷剥削压迫是农民起义的主要原因,但这一切产生的根源又是什么呢?难道仅仅只是由于皇帝官僚掌握着政权和滥用权力吗,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权的经济基础又是什么呢?难道与封建地主官僚的土地私有制完全无关吗!我们既不能简单地认为土地兼并导致了农民起义,也不能把农民起义简单归结为官僚压迫。
2.中国土地私有化可能严重损害农民利益
土地私有化不仅不能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相反可能导致新的贫富两极分化,严重损害农民的根本利益,使得农民的处境甚至可能更悲惨。有学者反对这种观点,说“土地私有化会加剧贫富分化,造成社会不稳定,此论似是而非,完全不合经济学逻辑。”(23)我认为这种反驳是无力的。
中国人多地少、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庞大,在农业落后、工业化和城镇化提供的农民转移就业和居住条件有限、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私有化会很快导致农民贫富两极分化,造成“三无农民”(无地、无业、无社会保障的农民)大量增加,从而使得农民总体状况的恶化。这种判断绝不是主观臆断、危言耸听!历史上已有先例,解放初期中国土地改革后就出现过这种情况。通过土地改革,无地和少地的农民都分到田地,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做到了耕者有其田。但在人多地少、农业落后的情况下,农村很快就开始出现了两极分化,天灾人祸、生老病死、劳力缺乏等原因使得不少农民不得不卖地救急求生,重新失去土地,(24)又由于缺乏能力和就业机会而无法进城务工经商,只有再次沦为无地雇农或等待国家救助的穷人。这正是中国农村走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道路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且,分散的小规模的小农经济无法独立抵御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家庭生活风险,难以开展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在人多地少、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极低的中国,农业合作化、集体化是唯一出路。虽然中国在农村合作化、集体化过程中存在过急、过快、过猛、经营管理体制不合理等严重缺陷,但合作化、集体化的大方向是不能全盘否定的。至于说目前已经存在的“三无农民”,主要是现行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不合理、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农地非农化与农民非农化不协调等原因造成的,并不是土地公有制的结果。实行土地私有化只可能增加而不可能减少或消除“三无农民”,解决的办法只能是深化改革,完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实现农地非农化与农民非农化的协调合理。
在基本实现工业化和城镇化,城镇化率达到70%,城乡统一、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起来以后,中国农地私有化是不是就不会导致农民贫富两极分化,造成大量“三无农民”,是否就可以实行农地私有化了呢?我认为依然不行。因为在城镇化率达到70%时,中国人口也将至少达到14亿,也就是说,农村人口仍然还有4.2亿,比现在美国全国的人口还多1亿。2011年中国总人口为13.5亿,15~64岁劳动年龄人口为10.4亿,占总人口的比重是74.4%。(25)考虑人口老年化的影响,按照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60%计算,基本实现工业化和城镇化后的中国农村劳动力还有2.52亿人。2010年,美国拥有可耕地24.45亿亩,农业就业人口只有284.6万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劳动力的人均耕地达859亩(26)。中国按照18亿亩耕地和2.52亿农村劳动力计算,每个农业劳动力平均耕地只有7亩,也就是说美国现在是中国未来的129倍。如果按照美国的农业现代化方式建立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家庭农场,搞农业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经营,中国把18亿亩耕地通过私有化、市场化集中到种田能人手中,只需要200多万农业劳动力就可以了,2.5亿农村剩余劳动力将成为无地农民,也不可能到私人农场去打工,因为务农的200多万农业劳动力中已经包含有被雇用的农工,再加上工业化和城镇化已基本实现,城镇也不可能再提供很多的非农就业机会,失地农民也难以大量进城务工经商,成为难以转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27)他们到那里去?干什么?如何生存?他们很可能无地可去、无事可干,只能靠社会保障。虽然他们不是“三无农民”而是“二无农民”(无地、无业),但数以亿计的“二无农民”长期靠社会保障过日子,社会保障负担得起吗?能够持续吗?又怎样致富?土地私有化将使他们没有出路!我认为,只有坚持和完善土地公有制及其经营方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才能解决还要留在农村的数以亿计农民的生存和致富的问题,具体途径将在第四部分论述。
有学者提出:既然资本可以私有化,由企业主掌握资本,工人被雇用进企业做工,不仅解决了工人的就业问题,而且带来了制造业的大发展,合理、合法、有益,为什么就不能让农地私有化,从而使得土地向种田能人手中集聚,再由他们雇用农民种地,进行农业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大大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实现农村经济繁荣呢?他们认为这是对农民的歧视和不公。(28)问题是实行土地集中大规模集约经营的私人农场或种田能手雇用不了数量庞大的失地农民,更不谈私人农场或种田能手会实行效率更高的农业生产经营的机械化、信息化、自动化、社会化,会大量减少对农业劳动力的使用和需求,卖地或失地的农民哪里去?干什么?怎么安置?私有化解决不了这些问题。而且,资本私有化与农地私有化是不一样的,中国的资本私有化虽然存在通过各种改制等合法或非法途径把部分公有资本转变成私有资本的现象,但是主要不是通过将公有的资本分配给个人实现的,而主要是允许、鼓励民间投资和引进外资而形成的,资本也不是全部私有化了,而是部分私有化,还有相当一部分资本是公有制的,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仍然处于整个国民经济的主导地位;而农地私有化则只能是将公有制的农地重新分配给农民个人,而且农地必须全部实行私有化,因为农地私有化必须对所有农民一视同仁,必须让集体内的每一个农民都能分配到同样数量的土地。农地私有化将会使得中国农村公有制经济完全变成私有制经济,会造成多重严重的经济社会后果。
3.土地私有化不能保证耕者有其田
什么是耕者有其田?就是耕者(即种田者或务农者)拥有自己的土地,耕种的是自己所有的土地。所谓“自己所有的土地”,可以是耕者个人或家庭拥有的土地,也可以是耕者共有的土地。耕者如果耕种的是别人所有的土地,包括租种别人的地或者被雇用到别人的土地上或农场里种地等,就是耕者无其田。土地是农业生产经营最主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民的命根子,是农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是农民不受剥削的根本条件,耕者有其田是农民世世代代的追求。几乎所有主张土地私有化的论者都认为只有土地私有化才能做到耕者有其田,但是实际情况恰恰相反,土地私有制不能做到耕者有其田,甚至有可能使土地集中在少数不种地的人的手中,造成耕者无其田,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中许多农民少地或无地的历史事实就是明证。即使是通过土地改革把地主的土地私有制转变为农民个人或家庭的土地私有制,也不可能保证耕者有其田,因为农民可能因为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经营失败、人身家庭变故等原因而破产失地。土地地主私有制中的雇农、佃农和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农场或家庭农场中的农业雇工,都是耕者,都无其田;相反,土地耕者集体所有或共同所有的公有制却能保证耕者有其田,因为耕者耕种的是他们自己共有的土地,除了国家必要的合理的征用和有人非法剥夺的特殊情况之外,农民一般不可能失去共有的土地。
4.中国土地私有化不可能使得大部分农民通过卖地致富
实行土地私有化的确使得农民有了完全的土地产权,能够按照自认为最有利的方式自由使用、处置和转让,有人据此认为土地私有化能够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得农民得不到高额补偿就可以不转让,甚至能够要高价,通过卖地而致富。曾经听有人极不负责任地说:“现在只要土地私有化,中国大部分农民都会成为百万富翁!”这是典型的土地私有化产权神话。他们只从神圣的所谓“经济学常识”出发,闭眼不看下面这样的实际情况。农民是弱势群体,分散、组织化程度低,没有政府和制度的保证,即使土地私有化,也缺乏定价权和自由买卖权,土地转让价格不可能由农民说了算,甚至连转不转让都要受制于人,在强力之下有时不想转让也得转让;中国大多数农地远离城市和交通线,不少是穷乡僻壤,难以改变用途,大多数农地并不那么值钱,特别是中国农民人均土地少,大多数农民出售私有土地的收益有限,不足以保证其生存,更谈不上发财致富。所以中国大部分农民(更何况全部农民)都不可能通过土地私有化、实现自由买卖和改变农地用途获得巨额土地增值收益,成为百万富翁。
的确,工业化和城镇化能够使得土地大幅度增值,大城市郊区的农地价格可能上涨到上百万元人民币一亩,可能给土地被工业化和城镇化占用的农民带来巨额的土地增值收益,通过拆迁卖地发财。据说深圳市就曾经拆迁出不止一个亿元户。但是,大部分农民不可能卖地致富。因为不是什么土地都存在增值收益,不是大部分农地更不是全部农地都能产生大量增值收益,只有工业化、城镇化已经和将要开发和占用的那部分土地才能有较多的增值收益。即使是由于土地的稀缺性,土地价格可能存在上涨趋势,但这种上涨是长期的、缓慢的、有限的,所以大部分农民(更何况全部农民)不可能通过改变农地用途和卖地致富,获得巨额土地增值收益,成为百万富翁。如果土地私有化真有能使全部或大多数农民变为百万富翁的神奇力量,为什么这么简单灵验、轻而易举的事,我们的政府不去做,反而还费尽心思、伤透脑筋、想方设法去增加农民收入,效果还不理想呢?难道只有少数个别天才精英才能发现这种灵丹妙药,我们各级政府的官员都是傻瓜!
而且,土地增值收益不应也不能完全由失地农民独享。像深圳等大城市那样拆迁出千万富翁、亿元富翁,我认为是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首先必须考虑土地为什么会大幅度增值?如何兼顾相关利益者的权益?怎样才能更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业化和城镇化占用的土地之所以能大幅度增值,主要是因为国家和其他投资者大量投资进行了“七通一平”(通路、通水、通电、通气、通邮、通讯、通航,平整土地)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及工商业项目的建设,推进了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工业化和城镇化既增加了土地的需求又改变了土地的用途,而工商用地的经济效率远远高于农业用地,土地因此而大幅度增值,地价因此而大幅度上涨,主要不是由于失地农民改良了原来占用的土地或改变了土地的地理区位而增值的。所以,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在国家、相关投资者和土地被征用的农民之间合理分配。首先当然要保证处于弱势地位的失地农民的合理权益,而且也要给国家和相关投资者必要的补偿或回报,使国家更有能力、投资者有积极性进行基础设施和城镇及工商项目的建设。(29)目前在征地拆迁方面最突出的问题是土地增值收益国家和开发商拿到的太多,失地农民获得的太少,严重影响发展和稳定。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不是土地公有制,而是其他相关制度和管理存在缺陷,特别是征地制度和补偿制度不合理、不完善。解决的办法不是土地私有化,而应该是深化改革,完善相关制度法规和严格执法,加强监督和管理,确定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合理原则和比例,真正保障失地农民得到应有的补偿。什么是失地农民应得的合理补偿呢?我认为合理补偿应该是以保证失地农民的就业和基本生活无忧为最低标准。
5.土地私有化会使中国农民丧失最后一条保障线
在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的条件下,土地是农民的最后一条保障线,土地私有化和自由转让有可能使农民丧失最后一条保障线。因为天灾人祸、生老病死、妇幼伤残、务工经商和农业经营失败、丧失生产能力,使得农民都有可能卖地救急,丧失最后一条保障线,由此会造成严重后果。而保持农地的公有制,农民一般不会丧失土地这一条最后保障线,使得农民在城镇务工经商失败以后,还有一条退路——回家种田。2008年美国和世界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发生时,数以千万计的农民工回流,若无地、无退路,后果将不堪设想!当时国外媒体就预言中国要发生大动荡,结果基本平安无事。
有学者认为,土地私有化会使中国农民丧失最后一条保障线的说法是非常荒谬可笑的,保障农民本来就应该是政府的职责,在政府每年拿走几万亿的土地转让费的情况下,怎么还要农民用自己的土地保障自己呢?怎么能以此作为反对土地私有化的理由?这是要“以‘土地保障’代替社会保障,把国家的责任推给农民”,是要农民“不能卖地求医,只能等死”。(30)我认为,他们在这方面不仅产生了误解,而且发生了偷换概念的错误。这里所说的“保障线”不是“社会保障线”,保障与社会保障是两个有区别的不同概念,是不能等同和混淆的。我们这里所说的“保障”是指社会居民(包括农民)的生活(主要是生存)保障,即人们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婚丧嫁娶、教育、就业、收入等方面的基本需要的满足或保证。谁来保障呢?个人、家庭和社会。首先应该由个人自己和家庭来保障,因为不这样,人们就可能自己不努力,完全依赖政府来保障,躺在社会保障里过日子;而完全依靠政府或社会保障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合理的;然后才是由社会来实行保障即社会保障,尤其是在个人和家庭自身无法保障的情况下,更是要由社会来保障。社会保障是社会组织机构主要是政府的责任,政府的确应该努力建立全社会统一、合理、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但这种社会保障的费用很高,短期内难以做到。在全社会统一、合理、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之前,人们还得主要依靠自己和家庭保障,农民还得以自己拥有或共有的土地作保障。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起来以后,就不一定需土地保障了。说在全社会统一、合理、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之前,土地还是中国农民的“最后一条保障线”有什么错呢?讲土地私有化可能使得农民失去土地从而丧失“最后一条保障线”又有什么不正确呢?怎么能说这是要农民“不能卖地求医,只能等死”呢?
的确,农民在改革开放前后都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发展做出过巨大贡献和牺牲,现在“三农”问题突出、农业还比较落后、农民收入低而且增加困难、农村比较贫穷,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应该是政府的责任,不能长期靠土地、靠农民自己保障。但是中国有8亿农民(包括两亿多农民工),需要的农民基本社会保障基金是一个庞大的数字,这是短期内难以筹集起来的,更何况现在政府财力仍然有限,所以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农民在相当程度上还得依靠土地保障。土地私有化则使得农民有可能丧失这条不能没有的保障线,可能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
6.土地私有化不一定能消除土地抛荒和有利于规模经营和基础设施建设
中国现在存在土地抛荒现象,虽然与农地的公有制和不能自由买卖有一定关系,但主要原因不是农地的公有制和不能自由买卖,而是种田的比较收益太低。外出务工经商收入一般比种地高而且比种地轻松。把承包地租给别人的租金太少或租不出去。即使是土地私有化了,虽然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如果卖价太低,农民一般会等待涨价而不卖;假若要价太高,又会没人买;如果还是种田的比较收益太低,外出务工经商收入比种地高而且轻松,把私有的土地租给别人的租金太少或租不出去,一样也会出现土地抛荒。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不少地方之所以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退化,不仅年久失修而且新建很少,靠吃改革开放前30年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老本,近年来不得不由国家加大这方面的投入,其主要原因在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和分田单干以后,集体经济实力大大削弱,往往无人也无力关心负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了。(31)如果土地私有化,这种现象只会更严重!虽然土地私有化和自由买卖能够促进资本下乡,实行土地兼并,有利于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有助于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和机械化,有实力和动机开展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但这样会在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同时减少农业对劳动力的需求,造成大量农民失地、失业。如果种田的比较收益依然太低、农民卖地要价太高或待价而沽,农地同样分散在大量小农户手中,不能实现集中规模经营,仍然会出现土地抛荒现象。实际上,在中国农民数量庞大、人多地少、土地分散在数量巨大的小农户手中的情况下,土地公有制更有利于在集体内部实现土地连片规模经营和集中力量进行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中国现在像华西村、刘庄、南街村等先进的农村都是这样做的;相反,实行土地私有制在这方面只会更困难。
有学者指出,“世界上仅有不超过10个大农场国家,能够有条件实现土地规模经济、产生农业规模收益,它们几乎全部是在殖民化进程中大规模杀戮当地土著、开疆拓土的产物。除此之外,老欧洲那些发达国家虽然市场化了几百年,却都没有实现教科书中才有的‘规模经济’,至今还是以小农场为主,而且2/3的农业经营者还是兼业化的”;“即使实现土地规模经济的美国,其农业也没有完全按照自由市场的教条化理论运作。众所周知,美国大农场得到的政府补贴,比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都多得多。”(32)
7.土地私有化不能完全消除与土地有关的腐败现象
虽然土地私有化可以让农民获得完全的土地产权,使得各方面各种侵犯农民土地权宜的行为更加困难,有助于从根本上避免农村干部利用权力在集体土地征用、流转和分配使用中谋取私利,但是土地私有化不能完全消除与土地有关的腐败现象。土地是一种关系人口生存而又不可再生的有限的具有空间垄断性、不可流动性和地理区位不可替代性的基本资源,其用途不可能完全市场化,许多国家包括西方发达国家对土地的使用都会有程度和内容不同的管理和限制,为了公共利益也要征地。(33)只要有征用、管理和限制,就可能产生官僚主义,出现行贿受贿、寻租腐败现象,即使是实行土地私有制和多党议会民主制的国家也不可避免,有的甚至很严重。
8.土地私有化提高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成本,有害于土地配置效率提高
土地私有化和自由买卖不仅可能导致土地向少数人手中集聚,产生土地食利阶层,还可能发生漫天要价与贱卖轻甩的现象。(34)贱卖轻甩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损害农民的利益;漫天要价则会提高土地转让价格,使土地所有者获得不应该得到的土地增值的全部收益,从而加大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成本,难以合理获得工业化和城镇化必要的土地,不利于提高土地配置效率(因为土地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利用的效率远远高于农用),无益于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因而也有害于“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因为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之一。土地私有化还可能像印度等国那样,形成真正的“钉子户”,使得必要合理的征地拆迁搞不成,严重妨碍国家的基础设施和城市建设。
不能把农地非农化都称之为不合理的“圈地运动”。只有利用特权和暴力,强行剥夺或低价大量征收、圈占农民土地的行为,才是所谓的“圈地运动”。必要的合理合法的、给失地农民合理补偿的、又不闲置浪费的征地,是在保护了农民利益的前提下有利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行为。
9.土地私有化可能导致城市贫民窟化
土地私有化的确可以起到逼农民进城、加快城镇化的步伐,因为土地出卖以后,他们在农村已无立足之地,再加上土地集中、机械化耕种、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只需要很少的劳动力,大量失地农民只能迁移到城镇谋生。但是这种方式不是工业化和经济发展带来的水到渠成的城镇化,只可能是过度城镇化、病态城镇化,会像印度、拉美国家那样,在城市形成大面积的贫民窟,成为所谓“城市贫民窟化”。有学者指出,“如果任由土地私有化和自由买卖,结果非但不是快速、低成本地实现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反而一方面农村凋敝,小农破产,无地则反;另一方面,失地农民大批涌进城市而难以就业,实现的不是城市化而是城市贫民窟化”。(35)
10.“三农”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不是土地公有制,出路也不是土地私有化
目前中国存在的严重的“三农”问题的根源不在于土地公有制,农业分散、小规模经营、土地抛荒、难以合理流转、土地征用和补偿不合理、部分“三无农民”出现、各种涉农腐败问题的产生、农民利益受损害等现象产生的原因也不是土地没有私有化,这些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土地使用、流转、征用、补偿的制度有缺陷,经营管理有问题,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等改革的任务还没有完成,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建立;最根本的还是工业化和城镇化还没有实现,能够转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还有相当部分没有转移,农业也还没有实现现代化,社会主义新农村还在建设之中。这些问题及其原因并不是土地公有制的必然,也不是不可克服的。因此,中国“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不是土地私有化。“三农”问题不是土地私有化而能一化了之的。那可是太简单、太天真、太幼稚了。
如何实现土地合理规模经营、农业现代化,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效保护农民的利益,让农民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和土地增值的收益,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呢?我认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基本途径应该是“三化一新加反哺”,即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即农业的产业化、机械化、信息化、特色化、绿色化、优质化、多业化、高效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在制度上,主要是坚持和完善农村集体所有制及其经营方式,改进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建立和健全农地合理流转、占用、补偿制度,进一步改革户籍制度和劳动就业工资制度,尽快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在本文的第四部分我还将进一步展开论述)。
11.土地私有化不利于保障中国的粮食安全
有人认为,“当今全球粮食安全的最大威胁恰好就是自给自足的政策。相反依靠贸易和交换(国内的和国际的)才能保证粮食供给的安全。”(36)也就是市场完全可以解决粮食问题,依靠国际市场更安全,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条件下,粮食短缺必然引起粮价上涨,刺激世界各国扩大粮食生产,依靠国际市场完全可以满足中国的粮食需求,根本不用担心。但是,他们没有看到,中国有13亿人,粮食需求巨大。2010年中国全年粮食总产量达到54641万吨,2010年全世界粮食出口总量为27554.5万吨。(37)由此可见,即使把世界各国出口的粮食全部卖给中国,也远远不能满足13亿人的需求。中国粮食需求的满足依靠任何别的国家或世界市场都是没有保证、不可持续的,而且吃饭的问题依靠别人是非常危险的事情,只能主要依靠自给。即使土地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利用的效率远远高于农用,也要合理保护耕地特别是种粮用地。而土地私有化让农民获得完全自由使用、转让、改变用途的权利,使得政府难以调控土地的使用,有效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从而影响粮食安全的保障。
12.土地私有化不利于维持社会稳定和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上述11个方面的分析说明,土地私有化可能产生多重危害:会使中国农民丧失最后一条保障线,导致土地向少数人手中集聚,加剧农村贫富两极分化;大量增加“三无农民”,无法呆在农村,必然涌向大中城市,引起过度城市化,造成大面积“贫民窟”,以及城市环境的脏烂差和治安恶化,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增加合理农地非农化的成本和困难,不利于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有效推进;造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退化和建设困难;加剧中国粮食风险;无益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三农”问题的最终解决。
世界经济发展史表明,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推进和经济社会发生巨大变革的时期,往往会发生激烈的社会矛盾冲突和剧烈的社会动荡。改革开放以来,在工业化、城镇化、经济市场化、全球化大规模加速推进、经济社会发生巨大变革和转型的情况下,在工农、城乡、地区、收入差别扩大、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特别庞大的条件下,中国之所以保持了社会的基本稳定,没有出现严重的过度城镇化和大面积的城市“贫民窟”,没有发生剧烈的社会动荡,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实行土地私有化,给全体农民保留了最后一条保障线。基本保持农地的公有制性质和不能自由转让的制度安排功不可没!土地非私有化是中国现阶段发展、改革、稳定的重要条件。
虽然不能说土地私有化一无是处、一点作用也没有,土地私有化可以让农民获得完全的土地产权,使得各方面各种侵犯农民土地权宜的行为更加困难,有助于从根本上避免农村干部利用权力在集体土地征用、流转和分配使用中谋取私利,可能有利于资本下乡、土地资本化,刺激农民增加农业投入、实行土地集中规模经营,但弊大大地多于利,会造成上述许多严重后果。有人认为,中国之所以反对土地私有化,完全是出于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需要考虑,其实不然。经济决定政治,之所以中国土地不能私有化、农地必须坚持集体所有制,首先是从根本上维护农民利益,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农业现代化,促进工业化和城镇化,防止农村贫富两极分化,最终走向共同富裕的经济需要;其次才是坚持社会主义和共产党领导,维持社会稳定的政治要求。如果土地私有化,再加上国有企业私有化,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和共产党领导将失去其存在的所有制基础。
三、中国现行农地制度和经营方式的利与弊
中国既然不能实行土地私有化,那么现行的农地集体所有制度和家庭承包的经营方式是否已经健全完善,只要坚持这种制度和方式,就能有效解决“三农”问题、成功实现农业现代化、让农民富裕、农村繁荣起来呢?应该怎样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要求,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和基本经营制度、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是在明确不能实行土地私有化之后,特别需要实事求是、深入探讨的更有价值的重大问题。为了正确回答这些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地分析中国现行农地制度和经营方式的利弊得失。
中国现行的农地制度和经营方式,简单地说就是农地集体所有、实行农户家庭承包经营。这种农村经济制度和组织形式既有利和得,也有弊和失。
1.中国现行农地制度和经营方式的利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改革了农村人民公社制度,在坚持农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全面推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实践证明,中国现行的农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和家庭承包的经营方式基本适合中国人多地少、农业落后、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速的国情,特别是“三农”的现状,克服了人民公社制政经不分、统得过多、管得过死、平均主义倾向严重、农民丧失生产经营自主权和积极性、不符合“三农”实际情况、效益低下等缺点,具有许多有利的作用或优点,适合农业生产的现状和特点,保证了耕者有其田,满足了农民对土地经营使用权的要求,使农民拥有了比较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形成了农地经营得越好农民家庭收入越多的激励机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经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农户增加农业短期投入,能够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使农业生产适应市场需求,有效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基本上保证了城乡农产品的供应,以较低成本满足了工业化和城镇化对土地的基本需求,有力地支持了工业化、城镇化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时具备一定的保障功能,给农民提供了最后一条保障线,避免了农村大量“三无农民”的产生、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和大面积的城市“贫民窟”出现,维持了包括农村在内的社会的基本稳定。
2.中国现行农地制度和经营方式的弊
但是,中国现行的农地制度和经营方式也存在许多不足或缺陷:经营分散,规模狭小,应对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家庭生活风险的能力差,不易解决人地矛盾(人多地少)、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小规模分散经营与规模经济的矛盾、农业的弱质性与自然条件和农民致富的矛盾、农业落后与现代化和全球化的矛盾、工业化和城镇化与“三农”问题严重的矛盾,难以实行农业的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在农地在农业内部的流转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现行承包制也不利于农地的合理转让,实行集中规模经营;承包周期的有限性,容易导致农民生产经营行为短期化,使得农业的长期投入、大型机械化、产业化和技术改进的能力和动力也不充足,农户分田单干以后,集体经济实力往往大大削弱,无人也无力关心负责公共基础设施和大型农田水利建设,主要靠吃以往的“老本”和政府帮助来维持,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民收入难以大幅度稳定提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小农经济生产分散、小规模、效率低的缺陷。现行农地承包经营制一方面要求农地承包关系几十年不变,保持稳定,“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否则农地难以有效利用;另一方面农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又决定集体成员应该人人都平等分配承包地,必须随着农村人口变动不断调整承包地的分配,减人应该减地、增人应该增地,否则就不公平。承包关系需要保持稳定与农村人口变动和集体成员人人应该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权的这种矛盾,使得公平和效率难以兼顾;集体经济和土地的村镇行政化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缺失,使得农村政经难以真正分开,村镇干部侵犯农民权益、贪污腐败的现象难以避免。应该说,中国现行的农地制度和经营方式这些缺陷的存在,是现在“三农”问题特别突出的重要原因。如果说中国现行的农地制度和经营方式完美无缺,仅靠现行的农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经营制就能不断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大发展,也就不会出现如此严重的“三农”问题。国际经验和中国实践都表明,长期依靠现行的农地制度和经营方式已经不行了,必须深化改革,逐步完善。
2008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性质不得改变”,规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之所以要做出这样的决定,是由于中国现行的农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和家庭承包的经营方式在现阶段还具有重要作用;之所以没有提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永久不变”,则是因为中国现行的农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和家庭承包的经营方式存在问题或缺陷,不足以根本解决“三农”问题和最终实现农业现代化、农民的富裕和农村的繁荣。
中国包括城镇土地制度在内的现行的整个土地制度,特别是现行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也存在非常突出的问题和缺陷,但由于城镇土地制度以及如何恰当转变农地用途(转变为工商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即农地非农化、怎样合理征用农地和补偿农民不是农地本身的制度安排和经营方式,再加上篇幅有限,本文暂不讨论。
四、中国农地制度和经营方式演进的趋势
中国既然不能实行土地私有化,现行的农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和家庭承包的经营方式又不健全完善,存在种种缺陷和问题,仅靠这种制度和方式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成功实现农业现代化,让农民富裕、农村繁荣起来,那么中国农地制度和农村经济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演进的趋势是什么,或者说深化中国农村改革的任务、方向和途径应该是什么呢?我认为,主要任务就是克服现行的农地制度和经营方式不足或缺陷,完善农地集体所有制和经营方式,如果用一句话概括方向和途径,我认为就是建设以集体经济和合作经营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首先回顾西方发达国家工业化过程中和新中国成立以来以土地制度为基础的农村经济制度和生产经营方式的演变历程,将会给我们许多有益的启示。(38)
1.西方发达国家工业化过程中农村经济制度和生产经营方式的演变
一般来说,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工业化过程中农村经济制度和生产经营方式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变过程。第一个阶段是工业化开始前,农村主要依靠人力、畜力,运用手工技术进行分散、小规模的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实行的是地主庄园与个体农户并存、以地主庄园为主体的经济制度,这是极为落后的农村经济制度和生产经营方式。第二个阶段是工业化初期,随着机器大生产和雇佣劳动制度的出现及其向农村和农业的扩散和渗透,农村经济开始由以人力、畜力和手工技术为主向以化学、物理学动力(石化能源)和机械技术为主转变,农业实现初步机械化,使得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生产规模扩大,逐步走向规模经营;与此同时农业也开始雇工经营,出现了大量的资本主义农场,即由农场主(农业资本家)租用地主(可能也包含他们自己拥有的一部分)土地,雇用农业工人进行耕种,以取得农业利润,资本主义农场制逐步取代地主庄园制,成为占主导地位的农村经济制度。第三个阶段是工业化中后期,首先由于社会分工的深化、生产经营专业化和协作程度的提高、农业高度机械化的实现,使得农业劳动生产率进一步大幅度提高,即使耕种大面积的土地(比如美国的家庭农场耕种成千上万亩土地),也不需要很多劳动力,少量的劳动力就可以耕种大量的耕地,家庭农场就能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其次由于农业生产时间的季节性、空间的广阔性和分散性,使得农业对劳动力的需求也具有农忙时多、农闲时少的季节性特点,常年雇用大量农业工人会加大用工成本,农业生产的空间广阔性和分散性又造成劳动监督困难、内部管理成本过高,使得农业生产经营不是耕种的土地和雇用的农业工人越多越好,而是相反,耕种的土地和雇用的农业工人过多,经济效益反而会下降;再加上农业生产的过剩,雇用较多农业工人的资本主义农场利润下降,这些都使得许多资本主义大农场解体变形,资本主义农场制度走向衰落,取而代之的是以家庭成员为主的家庭农场制度,家庭农场制度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现代农村的主要经济制度。与此同时,又由于农业生产经营受自然条件特别是气候的影响较大,即使实现了农业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相对于广阔的大市场甚至是国际市场而言,经营规模仍然有限,再加上农业生产经营的分散性,农业的这种弱质性使得家庭农场面临巨大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单家独户难以应对,因此西方发达国家的家庭农场为了应对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通过建立行业协会、供产销合作组织等,实行多方面、多形式的经营合作。此外,为了保持农业生产经营的稳定性,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对农业实行扶持政策,给予农业大量财政补贴。(39)(40)由此可见,合作经营和政府扶持是现代农村经济发展的普遍趋势,西方发达国家的现代农村经济制度和生产经营方式主要是以家庭农场为基础的合作经营。这是我们在探讨现代农村的经济制度、组织形式和生产经营方式时尤其值得关注的重要现象。
2.中国农村经济制度和生产经营方式的演变
新中国的农村经济制度和生产经营方式到目前为止,大致上经历了四个阶段的演变过程。第一个阶段是新中国成立前,同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工业化过程中的第一个阶段的情况相类似,农村主要依靠人力、畜力,运用手工技术进行分散、小规模的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实行的也是地主庄园与个体农户并存、以地主庄园为主体的经济制度,这是中国农村长期贫穷落后的主要制度根源。第二个阶段是新中国成立后至1958年以前,土地改革消灭了在中国农村存在了几千年的封建地主所有制,实现了中国农民“耕者有其田”的多年的愿望。由于中国农业生产极为落后、技术水平特别低,而且人多地少,人均耕地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农户占有的耕地大多数都很少,务农的收入极为有限,难以抵御天灾人祸、伤残疾病的打击,不易渡过生老病死的变故。土地改革之后,中国农村许多地方马上就出现了贫富两极分化,不少农民因水旱灾害、贫病交加,不得不把刚分到手的土地卖掉,重新陷入“赤贫”状态。为了发展农村经济、应对天灾人祸,在党和政府的提倡和支持下,中国农村走上了合作化道路,形成了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社制度,实行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方式。第三个阶段是1958年以后到改革开放开始,尽管农村生产力水平没有多大提高,但在片面追求社会主义公有制“一大、二公、三纯”(即公有制的规模越大越好、公有化的程度越高越好、公有经济越纯粹越好)、农村集体所有制应该尽快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甚至在不惜搞“穷过渡”的错误倾向的左右下,中国农村的合作社制度转变成为人民公社制度。在不具备技术条件的情况下,人为硬性地扩大农业的经营规模,对农业生产实行不符合农业特点的集中统一管理,结果不仅使农民没有经营自主权,而且使农民缺乏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也加大了农业的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使农村经济长期得不到较好的发展,不得不改革。第四个阶段是改革开放开始以后,为了遵循农业发展的客观规律,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中国改革了人民公社制度,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农村普遍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在进入新世纪以后,中国又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现在需要探讨的问题是,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农村现行土地制度、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是什么关系,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经济制度、组织形式和生产经营方式是什么。
3.中国现行农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制的发展前景
由于中国现行的农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和家庭承包的经营方式存在种种缺陷和问题,所以必须深化农村改革,进一步进行制度创新,寻求更加完善的农村经济制度、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这里并不是说要取消或完全改变农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制,而是指要发展、完善这种制度,并且还要创造新的制度、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制度、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是现行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制的发展、完善和创新。中国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农户的发展前景不应是私有制家庭农场,而应是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国农地制度、农村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为什么不应是私有制家庭农场,而应是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国现代农村为什么不能像发达工业化国家那样实行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家庭农场制度?我认为主要原因在于:中国人多地少,人多决定农村劳动力即使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实现之后还可能长期保持在20%~10%以内,不可能像美国那样农业劳动力不到总劳动力的2%,还会有相当数量的农民不能非农化,由于要非农化的农民的数量十分庞大、数以亿计,不可能全部市民化,即使是非农化的农民,也会有相当部分只能是“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地少决定了农户占有的耕地也不可能很多,更不可能像美国家庭农场那样耕种成千上万亩土地,经济实力也不易增强,只有重新联合起来才更有力量应对市场风险、自然风险和经营风险,所以中国的现代农村也不能像美国那样建立在私有制的家庭农场基础之上;而且,在人多地少的情况下,即使实现农业机械化、现代化,农户仅靠种地也很难致富。要增加农民的收入,使得工业化和城镇化实现以后还要留在农村的数以亿计的农民生存和致富,必须延长农业的产业链,发展农产品的深加工,增加农业的附加值,同时还要发展各种特色农业、绿色农业、高加工度和高附加值农业、优质农业、高效农业和农村服务业,实行多元化经营和分工协作专业化,这也是只有少量劳动力的家庭农场很难办到的。即使采取“公司加农户”的生产经营方式,深加工的收入主要也会落入公司手中,农民收入增加有限,所以必须探讨更适合中国的现代农村的经济社会制度和组织形式。
4.中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所有制、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并不是现在才提出来的新目标,早在20世纪50年代,中国就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任务,但是现在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并不是那时提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简单重复,两者的具体内容并不完全相同,现在提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新的含义。
20世纪50年代提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涵和标志主要是:在生产力方面,是要实现农业机械化;在生产关系方面,是实行人民公社制度;在生活方面,则是要使农民丰衣足食,过上比较富裕的生活,当时形象的说法就是“楼上楼下、电灯电话,瓦罐炖肉、枯枯拉拉”。按照这个标准衡量我国现在农村发展的状况,从生活方面来看,我国相当一部分农民已经过上了丰衣足食的比较富裕的生活,但从生产力方面来看,大部分农村农业机械化程度还不高,人民公社制度也普遍被家庭承包经营制取而代之。现在看来,这种对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理解和界定存在重大缺陷,需要予以修改和完善。
新世纪初,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历史阶段,在“三农”问题严重、城乡差别和收入差距扩大、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突出的情况下,重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仅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具有新的内涵和特征。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20字”要求建设新农村。这个要求只是对社会主义新农村面貌的简单描述,还不是对新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的内涵和标志的全面、准确的界定,并没有明确地指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制度特征和组织形态,体现不出新农村的社会主义性质和生产力发展所要达到的水平,也看不出中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与韩国的“新农村”、美国的现代农村有什么区别,所以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的内涵还需要深入探讨。
正确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涵和标志,应该从生产力、生产关系、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等多方面进行全面的概括和界定,既要包括目标要求,又要有达到目标的制度保证和基本途径,还要能反映社会主义新农村与非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本质区别。根据江苏华西村、河南刘庄、南街村等中国现在先进农村发展的经验和以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教训,我认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应该是以集体经济为基础、实行合作经营、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化、农村经济比较繁荣、农民生活宽裕、村容整洁、基础设施健全、乡风文明和谐、管理民主的农村。为什么应该这样界定社会主义新农村呢?除了上述中国现代农村不能像西方发达工业化国家那样实行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家庭农场制度的原因之外,还因为以集体经济为基础是新农村社会主义性质的主要体现,中国的现代农村如果是以私有制家庭农场为基础的农村,就不能称之为社会主义新农村,与现代资本主义农村就没有什么区别;之所以强调提出要实行合作经营,是由于农业的产业特征特别是其弱质性,为了应对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连发达工业化国家私有制家庭农场都要实行多方面、多形式的经营合作,更何况中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自然更应如此,实现农业机械化、产业化、现代化需要合作,抵御风险、降低成本、共同富裕也需要联合;之所以提出要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化,则是因为中国农村也只有实现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化,才能达到规模经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农民才能减少,收入才能增加,也才能生活宽裕。而且,只有“以集体经济为基础、实行合作经营、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和产业化”,才能真正做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
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集体经济可以采取多种实现形式和具体经营方式,既可以坚持集体所有集体经营,也可以实行集体所有农户经营,允许采取承包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公司制等多种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和经营方式,只要能使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就行。中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在建设过程中可以采取多层次的生产经营方式,具体包括:(1)农户可以仍然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但要通过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使农民不断减少,从而扩大农户经营规模,提高经营水平,发展、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2)农户与农户之间主要通过新农村实行合作经营,同时也利用其他各种行业协会、供产销合作组织开展经营合作。(3)农户与新农村之间实行统分结合、分层经营的方式,农户参与新农村的建设和经营,新农村为农户提供各种服务。(4)农户之外的集体经济(含乡村企业)可以像国有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一样,实行内部的公司化或企业化管理、外部的市场化运作。实行公司化管理这种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使农民具有所有者和职工的双重身份,既有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又有利于激励和监督新农村的经营管理者,防范委托代理风险,提高经营绩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只有实行市场化运作,才能够使新农村适应市场经济的外部环境,在国内外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这里有几个问题必须说明,一是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农村经济还是不是集体经济。我认为,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农村经济还是集体经济,因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是集体所有,还有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也有集体经营的各种产业和企业。二是集体经济参与建立的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公司制经济体如果其中包含有私有资产,就是不完全的集体所有制。三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和经营方式的演进方向和主体形式应该是逐步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在集体内部实行分工协作专业化基础上的集体所有集体企业化经营。因为只有这样,中国现行农地制度和经营方式的缺陷才能真正有效克服。
5.中国农地集体所有制的性质、特征、实现形式和发展前景
有学者接连发表文章,置疑中国农地集体所有制,认为“所谓‘集体’和‘私有’的对立很可能是个假问题”,“各市场经济国家民法体系关于产权的规定中并无‘集体所有制’提法”,“世界上从来没有非官非民的‘集体’”,不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民间合作社、股份制,就是“政府所有”,中国的所谓“集体所有”是“人人都有,人人都没有”,实际上成了政府官员侵犯农民利益的借口;并且提出,“什么叫‘集体’?我自己干叫‘单干’,大家一起干叫‘集体’”,集体成员应该能够自由进出,中国集体所有中的成员不能自由进出,“不能退出的‘集体’是什么意思?那在逻辑上等值于监狱”,如同奥斯维辛集中营一样;奇怪的是,他还说“农民集体拥有地权是很好的。现代‘小农’能够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就是依托了合作制。”(41)(42)(43)(44)
我认为这种观点存在不少逻辑混乱和错误。
第一,误解了中国农地集体所有制。实际上,中国农地集体所有制的性质和特征是十分明确的,实行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属于集体内的农民共同所有,每个成员都享有平等的土地权益,能够保证“耕者有其田”,绝不是什么“人人都有,人人都没有”,也不是变相的官员所有制,更不是“大家一起干叫‘集体’”。无产者是既无自己私人(包括家庭)的资产,又没有与别人共同所有的资产。集体成员拥有共同所有的资产,享有相应的权益,怎么能说是“人人都没有”呢!私有制企业的雇佣工人也是一起干活的,能说这个企业是雇佣工人“集体”的企业吗?显然不能。
第二,混淆了集体制和合作制。所有制中的合作制也是合伙制,其资产量化到个人,合作者或合伙人在合作经济体中拥有的资产份额不一定相同,而且能够带着自己的那份资产自由进退,这是集体制与合作制的主要区别。集体所有制中的成员拥有的财产权利是平等的,不量化到个人,也不能带着相应份额的土地自由进退。集体土地为什么不能量化到个人,集体成员为什么不能带着相应份额的土地自由进入或退出,是否合理?我认为,集体土地之所以不能量化到个人,是因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合伙制或股份制的资产是量化到个人的,而公有制是劳动者共同平等所有的,不能量化到个人。如果量化到个人,实际上就不是公有制,而成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合伙制或股份制,公有制中的成员的平等财产权利就可能得不到保障,新增人员也就没有平等的公有财产权利。集体成员之所以不能带着相应份额的土地自由进退,是因为集体土地不能量化到个人,而且土地在空间上是固定连片的,带走多少、带走哪块地,难以确定,还会给集体生产经营带来损害。当然,应该采取恰当的方式给退出集体所有制的成员必要的合理的补偿。
第三,对农地集体所有的看法自相矛盾。既否定农地集体所有制,又说“农民集体拥有地权是很好的”,“农民集体拥有地权”不就是农地集体所有制吗?之所以“农民集体拥有地权是很好的”,不仅是农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具有合作制的优点,使得“‘小农’能够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而且更有利于克服中国存在的人地矛盾(人多地少)、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小规模分散经营与规模经济的矛盾、农业的弱质性与自然条件和农民致富的矛盾、农业落后与现代化和全球化的矛盾、工业化和城镇化与“三农”问题严重的矛盾,是农民避免贫富两极分化、最终走向共同富裕的所有制基础。
第四,中国的集体所有制的成员并不是不能“退出”的。中国农民完全可以自愿退出农村集体经济体,还应该得到合理的补偿。一部分进城务工经商、实现了非农化和市民化的农民,就成功退出了农村集体经济,只不过没有带出一部分属于集体共有的土地退出而已。而且,如上所述,不带农地退出是合理的。把中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所谓“逻辑”说成是如同奥斯维辛集中营一样的“监狱逻辑”,是极不负责任的非科学语言。
第五,不能以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没有“集体所有制”作为理由否定中国的农地集体所有制。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没有的,中国就不能有吗?外国没有、中国特有的经济政治制度多得很,不能说都不正确、不合理吧!以此作为否定中国集体所有制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的确,中国现行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不是完美无缺的,不仅曾经存在相当严重的问题,而且现在也不完善。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的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人民公社制,不符合中国三农的实际情况,存在政经不分、统得过多、管得过死、平均主义倾向严重、农民丧失生产经营自主权和积极性、经济效益低下等缺点。家庭承包经营制虽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克服了人民公社制的缺陷,但也存在前述种种问题和不足,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和土地的村镇行政化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缺失,使得农村政经难以真正分开,村镇干部侵犯农民权益、贪污腐败的现象难以避免。我认为,中国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深化改革和完善的方向应该是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内部实行政经分开,就像城镇里的工业生产经营要实行政企分开一样,农村里的农业生产经营也要实行政经分开,农村村镇政府主要执行政府行政职能,不再代表农民执掌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从根本上杜绝村镇干部侵犯农民权益、贪污腐败、官僚主义、包办代替的行为;通过新农村全体农民选举的方式,组建独立于村镇政权机构的经济管理委员会或类似于工业企业一样的农业企业,执掌农地的所有权、确定农地的经营使用和收益分配,实行民主化、企业化管理和群众监督,重大决策和经济管理委员会主要成员或农业企业高管的调整、撤换必须经集体内全体成员大会讨论、投票决定。
6.新农村内部实行合理分工协作专业化基础上的集体经营是解决家庭承包制矛盾的根本途径
现行农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存在自身难以解决的矛盾:一方面要求农地承包关系几十年不变、保持稳定、“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否则农地难以有效利用;另一方面农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又决定集体成员应该人人都平等分配承包地、必须随着农村人口变动不断调整承包地的分配、减人应该减地、增人应该增地,否则就不公平。承包关系需要保持稳定与农村人口变动和集体成员人人应该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权的这种矛盾,使得公平和效率难以兼顾。我认为,在土地私有化存在多重弊端和严重后果的情况下,解决这个矛盾的根本途径只能是在新农村内部实行分工合作专业化的同时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集中承包地,变农户家庭承包为农业作业小组专业化承包经营,这样也就不存在承包地调整的问题,也就没有了承包关系需要保持稳定与农村人口变动和集体成员人人应该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权的这种矛盾,而且有利于促进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现代化。
7.中国农业规模经营的特点和途径
什么是农地或农业的规模经营?(45)单个农业经营单位(农户、农场、农业经营公司、新农村)经营多少土地才能形成规模,才能称之为规模经济?实际上,农地的规模经营很难有一个全世界统一的准确的数量测度标准。单个农业经营单位是经营100亩农地,还是经营1000亩或10000亩农地,才能说是实现了规模经营呢?其实很难判定。而且不同的国家人均耕地数量不同,经济发展、国民收入和技术水平、农业发展程度也差别很大,农业规模经营的情况不可能完全一样。比如,美国是公认农业实现规模经营和现代化的国家,2010年美国拥有耕地24.45亿亩,主要由家庭农场耕种,而家庭农场有214.3万家,农业就业人口284.6万,每个家庭农场平均使用农业劳动力不到2人,(46)每个家庭农场平均可耕地达1000多亩、每个农业劳动力平均可耕地达500多亩。如果以美国单个家庭农场经营耕地1000亩为农业规模经营的衡量标准,中国共有18亿亩耕地,即使城市化率达到90%,也有数以亿计的农民,按美国的标准永远也实现不了农业规模经营。我认为,可以把一个国家农户收入能够达到本国比较富裕或中产阶级平均收入以上水平所必须经营的农地数量、农业经营单位农业经营收入达到社会平均利润以上必须经营的农地数量作为标准,来判断本国农业是否实现规模经营的标准。根据有关学者的调查研究,中国现在的中部地区“若一家有20亩田,那日子就很小康了”。(47)如果要达到比较富裕的水平,每家农户就需要经营30~40亩地。
上述这种农业规模经营在18亿亩耕地分散承包给几亿农民、不实行集体经营的条件下是很难实现的。实行农地所有和使用的私有化和完全市场化虽然可以促进资本下乡和农地流转、使农地向大农场和种田能手集中,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提高农地资源的配置效率,但是如前面所述,中国农地私有化和完全市场化会造成许多严重的经济社会后果,使数以亿计的农民生存和致富以及粮食安全没有保障,所以中国不能通过农地私有化和完全市场化来实现规模经营。那么,中国通过什么途径来实现农地在农业内部的合理流转、规模经营和优化配置呢?(48)我认为可以通过新农村内部和外部两个层次的流转和集中来实现。一是在新农村内部实行合理的分工协作专业化,通过承包地回收、转让、转租等途径集中起来,组建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的机构,聘请新农村内外的种田能手耕种。二是地理位置相邻的新农村自愿合并,由小规模新农村转变为大规模新农村,从而实现农地和农业的更大规模的经营。华西村、刘庄、南街村等先进的农村就是这样做的,实践证明是有效的,既能够实现农业的机械化、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又可以避免农地私有化和完全市场化带来的危害。
8.中国“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49)
“三农”问题即农业落后,农村贫穷,农民收入低的问题,是中国经济发展中面临的最大的深层次问题。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缩小城乡差别、改善农民生活、提高农民购买力、扩大和培育内需的重要途径,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全局。中国政府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怎样才能解决“三农”问题呢?除了土地私有化的主张之外,有的人说要做“加法”,增加农业投入,发展农业生产,振兴农村经济;也有的人认为要跳出农业这个小圈子,靠工业化和城镇化才能解决“三农”问题;还有的人主张在“三农”问题上要做“减法”,最根本的是要减少农民,让农民非农化,到第二、第三产业去就业。我也曾经提出用“三化”解决“三农”问题,(50)即用农业产业化解决农业落后的问题、用农村城市化解决农村贫穷的问题、用农民非农化解决农民收入低的问题。现在看来上述这些观点虽然都有正确的一面,但都不全面。
的确,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但仅靠这一条是远远不够的;就是发展农村经济,也还有一个怎样发展的问题,特别是通过什么农村经济社会制度和组织形式才能发展的问题。20世纪80年代,我国通过推行家庭承包经营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大发展,但是实践证明,现在主要还是依靠这一点已经不行了。家庭承包经营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业生产分散、小规模、效率低的缺陷,难以克服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如果仅靠家庭承包经营制就能不断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大发展,也就不会出现如此严重的“三农”问题。因此,必须进一步进行制度创新,寻求更加完善的农村经济社会制度和组织形式。这里并不是说短期就要取消或改变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而是指要发展、完善这种制度,而且还要创造新的制度和组织形式。
确实,工业化、非农化、城镇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解决“三农”问题仅仅局限于农业这个小圈子是不够的,仅仅依靠农业本身来挖掘增收潜力也是有限的,必须在“三农”问题上做“减法”,只有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减少农村人口数量,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农业劳动生产率才能提高,农民的收入也才能大幅度增加。如果始终是好几亿农民,农民永远富不起来,“三农”问题永远解决不了。如何才能减少农民?出路只能是工业化、非农化,使大多数农民到第二、第三产业去就业。而且农民的非农化要更稳定、更持久、更多、更好,又需要非农化农民的市民化,也就是说要实现城镇化,让大多数非农化的农民“离土又离乡、进厂又进城”,既当职工又是市民。这种看法虽然抓住了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和要害,但是却没有清醒地看到中国人多地少、人地矛盾突出的国情,即使工业化和城镇化实现以后,还会有数以亿计的农民要留在农村,现代化的农业也不需要这么多的劳动力,他们如何生存和致富。由于认为工业化、非农化、城镇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的观点没有注意到上述这些情况,也就没有深入研究和提出怎样解决数以亿计的不能离开农村的农民的问题。
究竟如何解决数以亿计的不能离开农村的农民生存和致富的问题,应该建立什么样的能够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新的制度和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任务的提出,使这些问题有了答案,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社会主义新农村实际上提出了全面解决“三农”问题的新思路,那就是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与新农村协调并举、多管齐下、共同推进。只要我们在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同时大力建设以集体经济和合作经营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农业现代化,并且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农村,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就能够实现城乡、工农协调发展,全面解决“三农”问题。
注释:
①文贯中:《解决三农问题不能回避农地私有化》,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2006年5月22日,http://www.cenet.org.cn/article.asp?articleid=21093。
②蔡继明:《中国土地私有的分步改革方案》,蔡继明,邝梅主编:《论中国土地制度改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第151页。
③参见《新土地革命》,《财经》2002年第19期。
④完全的土地产权应该包括使用权或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含通过买卖或赠送的转让权、损毁权等)。
⑤也有第四次土地改革的说法:第一次是1949年将地主、富农的土地分给无地和少地的贫下中农;第二次是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通过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将农民所有的土地集中起来改变为集体所有;第三次是1978年开始实行的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分田单干,把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或经营权交给农民家庭;第四次是有人主张的土地私有化改革,从农村土地公有完全退回到私有。
⑥蔡继明、邝梅:《论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第154页。
⑦陈志武:《农村土地私有化后结果不会比现在糟》,《财经时报》2005年10月8日。
⑧文贯中:《现行土地制度已成中国现代转型的桎梏》,《东方早报》2012年1月18日。
⑨杨小凯:《中国土地所有权私有化的意义》,学者社区网站2007年7月20日,http://www.china-review.com/sao.asp?id=18760。
⑩杨小凯:《中国土地所有权私有化的意义》,学者社区网站2007年7月20日,http://www.china-review.com/sao.asp?id=18760。
(11)杨小凯:《中国土地所有权私有化的意义》,学者社区网站2007年7月20日,http://www.china-review.com/sao.asp?id=18760。
(12)文贯中:《中国应实行土地私有化》,《亚布力观点》2008年11月6日。
(13)陈志武:《农村土地私有化后结果不会比现在糟》,《财经时报》2005年10月8日。
(14)杨小凯:《中国土地所有权私有化的意义》,学者社区网站2007年7月20日,http://www.china-review.com/sao.asp?id=18760。
(15)这是所谓西方主流经济学和“华盛顿共识”的理论观点。
(16)贺雪峰:《地权的逻辑——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向何处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0页。
(17)陈志武:《农村土地私有化后结果不会比现在糟》,《财经时报》2005年10月8日。
(18)文贯中:《解决三农问题不能回避农地私有化》,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2006年5月22日,http://www.cenet.org.cn/article.asp?articleid=21093。
(19)蔡继明:《中国土地私有的分步改革方案》,《论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第160页。
(20)文贯中:《解决三农问题不能回避农地私有化》,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2006年5月22日,http://www.cenet.org.cn/article.asp?articleid=21093。
(21)文贯中:《土地私有化才符合经济规律》,《经济观察报》2008年6月21日。
(22)参见秦晖:《“优化配置”?“土地福利”?——关于农村土地制度的思考》,《新财经》2001年第9期。
(23)杨小凯:《中国土地所有权私有化的意义》,学者社区网站2007年7月20日,http://www.china-review.com/sao.asp?id=18760。
(24)这里不考虑因为喝酒赌博、好吃懒做、“二流子”卖地的情况。
(25)资料来源: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
(26)数据来源:2012年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指数2012(World Bank 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s)。
(27)这里,我特别诚恳地希望主张中国农地私有化的学者一定冷静、清醒、实事求是地思考一下我提供的上述一组数据所反映的国情!
(28)参见文贯中:《现行土地制度已成中国现代转型的桎梏》,《东方早报》2012年1月18日。
(29)因此,我认为土地财政是有一定合理性的,适当的土地转让费应该是地方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政府得到的合理的部分土地增值收益是对政府整治国土、进行基础设施投资的必要的回报,这有利于地方的建设和发展。
(30)秦晖:《农民地权六论》,《社会科学论坛》2007年第9期。
(31)参见贺雪峰:《地权的逻辑——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向何处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32、331页。
(32)温铁军:《我国为什么不能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红旗文稿》2009年第2期。
(33)秦晖:《关于农村土地制度的思考》,《经济观察报》2004年11月13日。
(34)秦晖:《农民地权六论》,《社会科学论坛》2007年第9期。
(35)参见温铁军:《我国为什么不能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红旗文稿》2009年第2期。
(36)茅于轼:《为什么市场能够保障粮食安全?》,《中国发展观察》2010年第7期。
(37)刘忠涛、刘合光:《世界粮食贸易现状与趋势》,《农业展望》2011年第5期。
(38)简新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经济制度和生产经营方式》,《理论动态》2006年12月10日。
(39)参见樊亢、宋则行:《外国经济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
(40)文礼朋:《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国家农业资本主义的失败》,《发展经济学论坛》2006年第1期。
(41)参见秦晖:《什么是“集体所有制”?》,光明网2008年2月28日。
(42)秦晖:《关于农村土地制度的思考》,《经济观察报》2004年11月13日。
(43)秦晖:《农民地权六论》,《社会科学论坛》2007年第9期。
(44)秦晖:《十字路口的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南方都市报》2008年10月7~8日。
(45)由于农地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基础,农业经营的规模主要由土地规模决定,所以农业规模经营主要就是农地的规模经营。
(46)资料来源:美国农业部农业资源管理调查2010(USDA Agricultural Resource Management Survey)。
(47)参见贺雪峰:《地权的逻辑——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向何处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59页。
(48)由于农地向农业外部的流转即农地非农化不属于农地本身的所有制和经营方式问题,再加上篇幅有限,本文只讨论农地在农业内部的合理流转、规模经营和优化配置问题。
(49)参见简新华:《新农村与城镇化协调并举——解决“三农”问题的新思路》,《中国改革报》2007年1月30日。
(50)简新华:《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载于《中国经济热点问题探索》,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
标签:土地私有制论文; 农民论文; 公有制论文; 三农论文; 中国土地制度论文; 农村改革论文; 社会改革论文; 农业发展论文; 土地买卖论文; 现代化理论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