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与“保护责任”之争--基于安理会相关辩论发言的分析_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论文

中国政府与“保护的责任”辩论:基于安理会相关辩论发言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政府论文,安理会论文,责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冷战结束以来,西方世界试图构建以其所理解的“民主”“人权”为核心的国际社会“新文明标准”,推动以“人道主义”与“保护平民”为理由的国际干预,从而引发了激烈的争论。①“保护的责任”概念成为近年的辩论中心。②同时,伴随中国崛起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心中国如何主动介入国际秩序演进塑造的问题。③人权议题成为一大焦点。中国与西方的相关互动日渐呈现“国际化”的趋向。“保护的责任”理念的迅速推进,对中国在主权与人道主义干预问题上的传统立场构成不小冲击。中方对“保护的责任”的态度,特别是在达尔富尔、叙利亚等热点问题上的立场,被不少人视作中国对待国际秩序转型的试金石。当前有关中国政府与“保护的责任”理念互动的评述主要集中于辨析中方对这一概念的接受态度。④遗憾的是,相关研究大多局限于梳理中方的整体立场,论述较为笼统,主要以文本选摘的方式来论证自我判断,存在一定随意性,缺乏说服力,与推动相关领域话语权提升的实践相脱节。

       提升在国际秩序/规范演进中的话语权,已成为中国外交的重要战略议题。学界对于话语权的重要性不乏共识,但对既往实践经验的检讨却相对缺乏。⑤中国外交部门在有关“保护的责任”辩论中积累了不少话语应对与理念创造方面的有益经验,有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更规范的话语分析方法,将中方外交话语从原则立场宣示、具体政策解释以及理念话语创新三个方面进行梳理,试图更全面地总结和检讨中方话语,并对一些西方学者的质疑进行回应。⑥全文分三部分。首先概述“保护的责任”辩论的演进;随后选取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在安理会“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相关辩论中的所有发言文本,以及在达尔富尔、利比亚、叙利亚等关键投票后的解释性发言,对其进行编码聚类和词频分析,展示中方立场的延续性与话语重点的变动轨迹,并对代表中方话语新变动的“负责任的保护”概念加以介绍;最后是对全文的总结。

       一、“保护的责任”的兴起与争论

       2001年12月,“干预与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ntervention and State Sovereignty,ICISS)发布了《保护的责任》报告。报告提出,当一国不能履行保护其公民的责任时,应该欢迎国际社会介入(involvement),这是帮助而非限制主权的实现。⑦这一论述在人权与主权间建立了某种一致性,提升了国际干预的正当性。⑧此后,“保护的责任”进入了联合国改革议程。⑨2005年联合国世界首脑会议通过的《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以下简称“成果文件”)正式采纳了“保护的责任”概念。不过,与ICISS报告不同,“保护的责任”的范围在此被严格限定为“保护人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的责任”。⑩

       讨论随后转向如何实践“保护的责任”的问题。2009年1月,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第63届联大上作了《履行保护的责任》的报告,提出了“保护的责任”的三大支柱:第一为国家的“保护的责任”;第二为国际援助和能力建设;第三为及时果断的集体反应。(11)当年7月底,联大首次就“保护的责任”进行正式专题讨论。2009年9月,第63届联大通过了《保护的责任》决议,成为有关“保护的责任”的第一个专门决议。(12)此后,秘书长每年都向联合国大会作关于“保护的责任”的报告。(13)安理会决议也多次援引“保护的责任”,人权理事会更是如此。2011年3月,多国部队对利比亚的军事行动被认为是“保护的责任”的首次实践。这一概念从产生到实施,其进展之快实属罕见。(14)

       各国对“保护的责任”看法不一。多数国家(包括美国等发达国家)依旧较为慎重。发展中国家大多倾向于强调前两个支柱,而对第三个支柱顾虑较重。(15)各国对“保护的责任”内涵、适应范围、如何实施等重要问题依然存在分歧。(16)从ICISS报告开始,对“保护的责任”的支持主要建立在其价值/动机/意图的正当性基础上,对具体实践中的授权合法性,手段合理性及后果可控性等讨论不足。而恰恰在执行维度上,“保护的责任”依然遭受一系列质疑。已有实践毁誉参半,特别是对利比亚的干预更是受到广泛质疑。(17)

       二、中国政府对“保护的责任”的有限接受

       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快速崛起中的大国,中国对“保护的责任”的态度备受关注。“保护的责任”理念的迅速推进,特别是对于主权与人权关系的再论述,对中国在“人道主义干预”问题上强调主权的传统话语构成挑战。早在“保护的责任”酝酿之时,ICISS便曾专程来华召开讨论会。中方与会人员基本是学者,发言也以批判为主,强调对“人道救援”与“人道干预”进行区分,并未直接回应“保护的责任”,反映出中方对这一概念成为“人道主义干预”翻版的疑虑。(18)

       随着“保护的责任”逐步进入多边外交议程,中国政府逐步形成自身立场。(19)在安理会讨论“保护平民”相关问题时,中方代表强调保护平民的责任主要在于有关国家政府及冲突当事各方;呼吁通过对话和平解决问题,同时严格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避免对平民造成伤害;强调预防或早日制止武装冲突是保护平民的最有效途径;必须消除产生冲突的根源;联合国应与区域组织合作,广泛开展相关工作等。(20)这些都为中方后续表态所延续。

       作为对“保护的责任”进入联合国改革议程的回应,2005年6月发表的《中国关于联合国改革问题的立场文件》单设一节阐明立场。其中指出,“各国负有保护本国公民的首要责任,一国内乱往往起因复杂,对判定一国政府是否有能力和意愿保护其国民应慎重,不应动辄加以干预。在出现大规模人道危机时,缓和与制止危机是国际社会的正当关切。有关行动须严格遵守宪章的有关规定,尊重有关当事国及其所在地区组织的意见,在联合国框架下由安理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和处置,尽可能使用和平方式。在涉及强制性行动时,更应慎重行事,逐案处理”。(21)这构成了中方立场表述的基本框架,至今并无实质改变。

       在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筹备和举行期间,中方重申国际社会应当慎重对待“保护的责任”,强调进一步协商的必要性。(22)中方代表还明确表示赞成不结盟集团的意见,希望文件稿就强制性行动等问题作出必要修改。(23)同时,在首脑会议期间,不论是胡锦涛主席、李肇星部长还是张义山大使的正式发言都未直接提及“保护的责任”。(24)成果文件达成后,中国接受了重新定义的“保护的责任”概念,很快调整措辞与之保持一致。之后各国就如何实践“保护的责任”展开大辩论,中国也积极参与其中,更为明确地表达了自身立场。(25)特别是在安理会有关“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问题”专题辩论,以及若干关键表决后的解释性发言中,中方代表(通常为大使或副大使)也对自身立场作了明确表述。作为关键场合的权威表态,这些发言集中体现了中方立场的延续性与话语的灵活性,是我们分析中方政策话语的恰当切入口。

       三、中方立场表述:以“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辩论为例

       本节选取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在联合国安理会“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问题上的发言文本,在逐句编码的基础上,进行聚类归纳与关键词词频分析。(26)一般认为,在外交谈判与辩论过程中,参与各方都在尽可能构造有利于己方的说辞框架。说辞框架又可分为诊断式框架与处方式框架。就“保护的责任”而言,则具体表现为“是否应当介入”以及“应当怎样介入”两个问题。中方就“保护的责任”的立场论述同样可从这两个方面通过编码聚类加以归纳。

       (一)国际干预的正当性:人道主义与主权的权衡

       有关“保护的责任”辩论的首要问题是国际社会是否存在介入与保护的责任,其背后则是如何处理人道主义关切与国家主权的关系。在此,中方的话语表态由相辅相成的两方面构成。

       一方面,中方承认保护武装冲突中平民的重要性,从未质疑或否认采取国际行动的必要性与正当性。中方清楚表明了对相关问题严重性的认识,对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必要性表示认可。在各次发言的开场白中,中国代表均明确表达了对平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在武装冲突中遭受伤害、苦难和威胁的关切与同情,强调武装冲突中任何针对平民的行为都是不能容许的,谴责蓄意针对平民的暴力行为。同时,中方表达了对相关国际责任的承认与支持,对联合国秘书长及联合国各机构所作的努力表示赞善或期待。这些都展示了中方对于人道主义责任以及保护平民国际行动的接受与认同,有助于缓解话语压力。

       另一方面,中方同时强调相关行动的前提是尊重主权。首先,中方指出各国政府负有保护本国公民的首要责任。相关行动要充分尊重当事国的意愿,不能损害当事国主权和领土完整,更不能绕过当事国政府强行干涉。与干预相比,国际社会应该更加重视对穷国和弱国的发展援助,增强其保护自己国民的能力。国际社会所提供的保护应当是暂时和补充性的,最终的目的仍然是为了使国家主权能够适当、正常地行使。中方特别指出,冲突的各个当事方,无论是一国政府,还是叛军组织,均有尊重和遵守国际人道法的义务。国际介入不应仅针对当事国政府,对叛军组织的行为也应注意。各国政府有权采取执法行动,打击境内的恐怖分子、极端分子和分裂势力。国际社会不能以“保护平民”为由加以限制或干预。在打击“有罪不罚”问题上,也应支持发挥当事国国内司法体制的主渠道作用。联合国与非国家武装团体所开展的对话应在联合国与当事国合作的总体框架内进行,并得到当事国政府的同意。此处,中方持续强调尊重主权,认为这有助于约束相关干预行动。

       总而言之,中方立场试图保持国际人道主义责任与维护国家主权二者的均衡,而非用某一方面来否定另一方面。我们的统计发现,从频率而言,中方对于国际责任与国际行动正当性的肯定更为频繁。而就篇幅而言,对主权与自主的强调相对较多,且大多分布于自身立场的实质陈述中。这种话语模式大概可以说明两点:一方面,中方接受国际社会共同行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另一方面,中方对这种行动的范围和程序依旧有所保留,强调尊重当事国主权的前提。可以说,中方的表态也在试图寻找人道主义国际责任与主权原则的平衡,只是对平衡点的设置同西方存在差距。

       (二)对如何通过国际行动实践“保护的责任”的论述

       “保护的责任”辩论的核心在于如何具体开展国际行动,进行恰当保护和干预。在此,中方代表给予了更多重视,强调审慎负责的态度,从干预主体、范围和手段等方面阐述了自身观点。

       1.强调安理会的权威性和联合国的中心作用,注重发挥区域组织作用

       在履行“保护的责任”的主体及其关系的问题上,中方强调多边机制与国际合作的重要性。首先,中方强调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首要责任,指出强制行动必须得到安理会授权。同时,中方期待联大、经社理事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发挥更大作用,并且对非政府组织在这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表示欢迎。中方还特别强调进一步发挥非盟等区域组织和次区域组织的作用。

       2.预防为主,标本兼治

       中方一再指出,保护平民的工作重在预防。预防或早日制止武装冲突是保护平民的最有效途径。在应对突发危机的同时,更应注重研究危机形成的背景与环境,提早介入,努力化解。安理会应将保护平民放在和平解决冲突的大框架内加以处理,积极开展预防性外交,促进现有冲突的解决。中方同时提出,保护平民不是孤立问题,应重视标本兼治,采取综合解决办法,铲除酿成冲突的经济、社会根源。国际社会应切实帮助冲突国家或地区制定预防战略,消除贫困,发展经济、促进民族融合与和解、设法解决产生冲突的根源性问题,逐步走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局面,掌握防范冲突的主动权,提升相关行动效能。

       3.和平手段,政治解决,慎用武力与制裁

       就国际干预方式而言,使用武力是在“保护的责任”实践中较为敏感的问题。中国政府对此态度谨慎,反复强调武力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被视为“最后手段”,“是否使用武力,应由安理会视冲突实际情况逐案分别处理。区域办法或区域组织采取强制性行动,必须事先得到安理会授权”。(27)中方一再提醒,军事干预往往适得其反,反对动辄使用制裁或以制裁相威胁。(28)与之相对照,和平谈判与政治解决成为中方论述的重点。在相关辩论中,中方一再强调保护平民应被纳入解决冲突的政治进程,呼吁武装冲突有关各方通过政治手段解决争端和分歧。中方强调,保护平民行动应得到安理会授权,重在推动尽快实现停火,优先通过对话和谈判等政治手段解决争端,最大限度地减少平民伤亡。

       4.明确范围与适当限制

       中方指出,对国际干预的适用范围要做出明确和适当的限制。“保护的责任”概念只适用于种族灭绝、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等四种国际罪行。各国均不应对该概念做扩大或任意解释,更要避免滥用,使之成为“人道主义干涉”的翻版。判断一个国家是否“不能”或“不愿”履行责任,国际社会必须制定统一的评判标准。安理会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处置,并应慎重行事,逐案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对由自然灾害等引起的人道主义灾难是否应纳入“保护的责任”,国际社会曾有争论。中国对此明确表达了保留意见,强调保持人道主义援助的中立性和公正性。(29)

       5.摒弃选择性和双重标准

       随着辩论的日渐深入,特别是对利比亚干预之后,中方逐渐将话语重点转向如何全面、严格地执行安理会决议,避免其被滥用的问题。中方一贯坚持,安理会应采取公平、公正和一致立场,双重标准或选择性的做法只会损害安理会的权威和作用。国际干预和维和行动不应夹杂任何政治动机和目的,要遵循安理会的授权,保持客观和中立,避免成为冲突一方。保护平民属于人道主义范畴,不能夹杂任何政治动机和目的,各人道机构也要时刻遵守公正、中立、客观和独立原则,避免介入当地政治纷争或影响和平进程。中方坚决反对任意解读安理会决议,或采取超出安理会决议授权的行动,强调不能以保护平民的名义对安理会的授权作出任意解释,更不能以此为借口进行“政权更迭”。在对利比亚干预后,中方代表明确指出,如何严密和有效地监督安理会决议的执行,“已成为一项重大而急待解决的问题”。(30)中方强调,在保护的过程中出现的责任不明,授权不清,事后缺乏问责等严重缺陷,不仅无助于遏制冲突,保护生命,反而会火上浇油,加剧人道主义危机。(31)

       此外,中方还强调就相关问题继续讨论的必要性。中国认为“保护的责任”依然只是一个概念,尚不构成国际法规则,不少国家对“保护的责任”存在疑虑。对于该概念涉及的诸多具体问题,各国有不同解释。联大有必要根据成果文件,继续就该概念进行讨论。安理会不能、也不应替代联大的作用或做出预断,因为后者能更为开放地广泛深入地讨论各种意见。(32)这也是中方代表在相关辩论中的重要观点与策略之一。

       总之,中国政府对于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支持,构成了其对于“保护责任”理念总体的支持,同时强调对其应用进行适当约束的基本态度。(33)在相关外交话语的构建中,中国政府将重点放在了如何负责任地实践“保护的责任”,回避了西方的巨大压力,与之保持了微妙差别,从而在对干涉行为进行规范的问题上,维护和坚持了自身立场。中国政府试图限制的是对“保护的责任”的滥用,力求避免这一尚未成熟概念的过快发展对国际秩序造成的冲击,而非对抗人道主义理念或阻挠相关努力。(34)

       对中方代表发言的话语分析进一步验证了上述判断。通过对中方发言进行编码聚类整理我们发现,中方辩论发言的话语要素与话语格局在过去十余年间基本保持了一致(见表1)。同时,随着辩论的推进,在具体措辞上也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灵活调整。在相关辩论前期,话语中心更多地放在“保护的责任”的前两个支柱上,在接受“保护的责任”理念的同时,突出与西方国家不同的侧重点和要求。此后,随着辩论的深入,特别是利比亚干预之后,中方将论述重点更明确地转移到如何约束相关强制干预行动,使之保持客观中立而不被滥用的问题上。这些是针对具体议题的防御反应,很难说有阻挠对抗的意图,更谈不上对秩序的“颠覆”。

      

       对相关话语文本的词频分析则进一步说明了中方话语基本格局的一致性与论述重心的变化。基于现有研究对中方立场演进的共识,我们将中方发言分成三个阶段进行分析,分别是2005年首脑会议前,首脑会议到利比亚干预,以及利比亚干预之后。我们在分词操作的基础上利用R统计软件对中方在三个阶段内的所有发言文本做了词频分析。我们发现,各阶段中的高频词汇,如保护,平民、冲突、安理会以及预防、授权等保持了很强的一致性,反映了中方立场的延续性。(35)

       除了分阶段的高频词汇发掘,本文还对各高频词汇在不同阶段的频率分布做了统计。我们发现,首先,较能说明中方认可保护平民国际人道主义责任态度的词汇,如“平民”“保护”“国际”“责任”及“人道主义”在所有阶段都属于出现频率最高的几个词汇之一,且在各个阶段的出现频率大体保持一致(见图1)。这体现了中方在相关问题上一贯的积极立场与对保护平民国际责任的认可。其次,反映中方试图对“保护的责任”适用的条件做出约束的词汇,如“安理会”“当事国”“决议”“和平”和“预防”等在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出现的频率大为提高(见图2),反映了中方在相关问题上的审慎立场,特别是对主权原则的坚持,以及对和平与预防手段的重视。最后,反映中方对于某些国家滥用“保护的责任”的强烈关切,要求严格执行安理会决议的词汇,除“安理会”“决议”,其他如“授权”“有效”“确保”“伤亡”“维和”等在利比亚危机后,无论是出现频率本身,还是在词频排序中的位置都有很显著的提升(见图3),反映了中方在这一时期对于“保护的责任”被滥用造成严重后果的关切,希望各方严格执行安理会决议,实行“负责任”的保护。

      

       图1 若干关键词在各次发言中出现的平均次数(一)

      

       图2 若干关键词在各次发言中出现的平均次数(二)

      

       图3 若干关键词在各次发言中出现的平均次数(三)

       四、政策解释:中国政府在三个关键案例上的解释性发言分析

       中方对“保护的责任”的立场除了体现在专题辩论中,也通过对自身政策的解释性发言展现。本节通过达尔富尔问题、利比亚和危机叙利亚危机三个案例进一步讨论中国在“保护的责任”问题上外交话语的特征。在这三个案例中,中国在安理会的一些投票行为引发热议,其中更不乏直接的攻击。如何应对这种情境,中方代表所作的解释性发言值得认真分析。

       (一)达尔富尔问题

       2003年2月,苏丹达尔富尔危机爆发,迅速引起国际关注。(36)该问题的国际化从一开始就同对“中国因素”的渲染联系在一起。(37)一些势力甚至将之与北京奥运会相关联,对中国政府构成了巨大压力。(38)同时,国内也有呼声,希望政府能更积极地处理相关问题,维护海外利益与国际形象。(39)

       从2004年开始,中国政府逐渐介入达尔富尔问题的解决。起初,中国的基本立场是反对贸然制裁苏丹,同时推动苏丹国内政治对话。2006年8月31日,安理会通过1706号决议,第一次援引“保护的责任”,决定在达尔富尔地区部署联合国苏丹特派团,并在2006年年底将非盟行动转变为联合国行动。中方同俄罗斯一道对此投了弃权票。(40)

       对于中方的弃权,时任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王光亚将对表决时机及案文措辞的保留态度作为主要理由。他指出,“在有望在短时间内举行直接对话的情况下,安理会不必匆忙将议案付诸表决”;推动安理会通过一个不具操作性的决议,不仅无助于阻止达尔富尔地区形势进一步恶化,反而可能引发当事国对安理会的误解和对立,甚至可能殃及苏南北和平进程,“这并非决议的初衷”。同时,他还强调,中方曾建议提案国在案文中写明“征得苏丹政府同意”这一安理会固定和惯用措辞,敦促提案国慎重考虑表决的时机,但“遗憾的是,提案国未能认真听取和采纳中方的忠言相劝”。(41)

       第1706号决议被苏丹政府拒绝后,中方做出了更多的外交努力,敦促苏丹接受安南方案。(42)2007年1月,胡锦涛主席访问苏丹,明确提出中国处理达尔富尔问题的四项原则。(43)中国政府特使多次出访,与各方密切协调立场,在说服苏丹政府接受联合国方案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同一些国际非政府组织也进行了积极沟通。(44)经过斡旋,2007年6月,苏丹政府同意在达尔富尔部署混合维和力量。安理会于2007年7月31日通过第1769号决议,表示将在完全尊重苏丹共和国主权的情况下,与苏丹政府合作,协助处理达尔富尔的各种问题,并决定设立非盟/联合国达尔富尔混合行动,要求达尔富尔冲突各方立即停止一切敌对行动,并承诺实行持续、永久的停火。(45)

       中方对此投了赞成票。王光亚大使如此解释中方立场:中方一贯主张在尊重苏丹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通过对话与平等协商,政治解决达区问题。在此过程中,非盟和联合国应共同发挥建设性作用。他强调,安理会就“混合行动”部署发出一致声音,是推动达区维和进程的重要保证。联合国、非盟和苏丹三方对话机制能就“混合行动”方案达成共识,是通过决议的政治前提。决议的目的,是授权启动“混合行动”,而非进行施压或制裁。中国始终坚持决议应简单明了,集中体现安理会授权部署“混合行动”这一核心内容。尽管案文仍有可改进和完善余地,但中方认为基本体现了上述精神,因而投了赞成票。他同时指出,关键是要顺利准确落实决议,加速推进政治进程。他最后承诺,中方将继续本着建设性态度,积极参与全面解决达尔富尔问题的政治进程。(46)

       经过积极努力,中国政府在达尔富尔问题上的国际压力得到逐步化解,并且推动塑造了达尔富尔危机的干预实践模式,其基本特征就是倡导充分发挥苏丹政府(对象国)、非盟(相关国际组织)和联合国三方协调机制的主渠道作用,以及平衡推进维和行动与政治解决进程的“双轨”战略,在推动政治解决的同时,加紧实施人道主义救援。(47)这表现了中国在处理相关问题上更为灵活的态度。

       (二)利比亚问题

       2011年初,利比亚局势持续动荡,引起国际社会高度关注。2011年2月26日,安理会一致通过第1970(2011)号决议,认为在利比亚发生的针对平民人口的大规模、有系统的攻击可构成危害人类罪,要求追究那些袭击平民事件的负责者的责任,对利比亚实施武器禁运,对卡扎菲及其主要家庭成员和同伙的资产予以冻结并实施旅行禁令,并将利比亚问题移交国际刑事法院。这也是安理会首次一致通过涉及交送至国际刑事法院的决议。(48)

       中国对这一决议投了赞成票。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李保东的解释较为简短:中方十分关切利比亚动荡的局势,认为当务之急是立即停止暴力,避免进一步的流血和平民伤亡,尽快恢复社会稳定和正常秩序,通过对话等和平手段解决当前的危机,“考虑到利比亚当前极为特殊的情况和阿拉伯及非洲国家的关切和主张,中国代表团投了赞成票”。(49)

       此后,在阿盟与海合会的建议下,安理会于2011年3月17日通过第1973(2011)号决议,要求各方“立即停火”,并决定在利比亚设立禁飞区,以除外国占领外的任何方法保护平民。(50)十个理事国对决议投赞成票,中国、俄罗斯以及巴西、德国、印度等五国投弃权票。很快,西方多国战机以执行安理会决议为据、以保护利比亚境内可能遭受袭击的平民和平民居住区为由对利比亚展开空袭。(51)

       “保护的责任”成为利比亚危机国际干预的关键理由,第1970号决议和1973号决议都是从“保护的责任”角度出发的。利比亚干预被西方不少人欢呼为“保护的责任”的首次实践。中国对于1973号决议的弃权票默许了这一行动。国际社会对此十分关注,一度引发中国外交政策是否转变的争论。对于中方的弃权,李保东大使作了明确解释。他首先表达了对利比亚局势的严重关切,支持安理会采取必要和适当行动,他同时强调,安理会有关行动应遵循《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准则,尊重利比亚的主权、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通过和平手段解决利比亚当前的危机。他还明确指出,“在安理会第1973(2011)号决议磋商过程中,我们和其他一些安理会成员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但遗憾的是,不少问题没有得到澄清和回答。中国对决议的部分内容有严重困难”。中方投弃权票,“放行”干预行动的关键理由在于:“中方高度重视由22个成员组成的阿拉伯联盟关于在利比亚设立禁飞区的相关决定,我们也高度重视非洲国家和非盟的立场。鉴此并考虑到利比亚局势的特殊情况,中国对第1973(2011)号决议投了弃权票。”(52)

       可见,中方的弃权只是对具体事态采取的针对性反应,而非原则立场的变化。这也是为什么“中国对决议的部分内容有严重困难”的原因。(53)中方表态的重心是相关事态的特殊性。(54)这种“特殊情况”除了表现为利比亚局势的严重性与急迫性,最重要的是阿盟的态度。(55)对潘基文等人将决议与“保护的责任”相联系的论述,中方未作任何回应。这些都表达了中国政府不以该事件为先例的立场。

       利比亚干预行动的过程和结果,很快在国际社会引起了很大争议。越来越多的批评声音指出,北约滥用安理会授权,直接进行了政权更迭,违背了决议的初衷。(56)即便被称为“保护责任原则之父”的埃文斯(Gareth Evans)也承认,这样的行为既违反了“保护责任”原则的宗旨,也侵犯了利比亚人民的权利。(57)中国政府也明确地表示了批评和不满,呼吁各方严格准确执行安理会有关决议,不做任意解读,不采取超出授权的行动。(58)中国官员与媒体更明确质疑对利比亚军事打击是否符合保护平民的原则。(59)在相关讨论中,中方也以更多的篇幅与更明确的姿态要求“不能夹杂任何政治动机和目的,包括进行政权更迭,选择性的做法或采取双重标准只会损害安理会的作用和权威”。(60)

       (三)叙利亚问题

       利比亚危机尚未过去,叙利亚危机接踵而至。西方国家期待以同样的方式介入,“保护的责任”再次成为讨论的关键概念。(61)但受利比亚干预的影响,国际社会在处理叙利亚危机的过程中发生了严重分歧。与利比亚危机相比,中国政府在叙利亚问题上的态度更为坚决,与俄罗斯联手否决了四个意在谴责叙利亚并可能为军事干预铺路的决议草案。

       从2011年10月开始,叙利亚问题开始进入安理会讨论。10月4日,法国、德国、英国和葡萄牙向安理会提交S/2011/612号决议草案,要求安理会考虑对叙利亚实施军火禁运,在30天内审查叙利亚执行情况“并考虑各种选择包括引用《宪章》第七章实施其他强制性行动”。其中“各种选择”这一措辞有着很强的为武力干涉决议“投石问路”的意味。中国和俄罗斯共同否决了草案。(62)

       在解释性发言中,李保东指出,“安理会是否在叙利亚问题上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应该看是否有助于缓和叙利亚的紧张局势,是否有助于推动政治对话、化解分歧,有助于维护中东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更应该看是否符合《联合国宪章》及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他同时指出,“中方认为在当前形势下,制裁或威胁使用制裁无助于叙利亚问题的解决,反而可能导致局势进一步复杂化。但令人遗憾和失望的是,这一重大合理关切未能得到提案国应有的重视。当前这项决议草案一味对叙利亚施压甚至威胁使用制裁,不利于叙利亚局势走向缓和。因此,中国对于这一决议草案投了反对票”。(63)

       此后,叙利亚问题持续发酵。2012年2月4日,以阿盟草案为基础的新的第S/2012/77号强制性决议草案提交安理会讨论。根据决议草案文本,这一决议言明“并未授权根据《宪章》第四十二条采取措施”。这促成了印度等一些发展中大国的态度转变。(64)尽管如此,中俄还是联手投出否决票。除中国与俄罗斯外,安理会其他13个理事国都投了赞成票。悬殊结果使中国政府面对的外部压力陡增。(65)

       对于中方投反对票的原因,李保东大使指出,中方一直高度关注叙利亚局势,支持阿盟的斡旋努力,积极参与了有关决议草案的磋商,但是“同不少安理会成员一样,中国认为在当前形势下,片面向叙利亚政府施压,预断对话的结果,或强加任何解决方案都无助于叙利亚问题的解决,反而可能导致局势进一步复杂化”。他同时指出,中国支持俄罗斯提出的修改案文,也注意到俄罗斯外长下周将访问叙利亚,因此要求继续就草案进行磋商,“这是合情合理的”,“但遗憾的是,上述合理关切未被采纳,在各方仍有严重分歧的情况下强行推动表决,无助于维护安理会的团结和权威,无助于问题的妥善解决。因此,中国对这一决议草案投了反对票”。(66)

       2012年7月,针对叙利亚问题的外交博弈再度展开。7月19日,美国与欧洲四国向安理会提交S/2012/538号决议草案。该草案提出将联合国叙利亚观察团的行动时间延长45天,并明确引用了具备强制性的《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要求重组联叙监督团,并至少配备军事观察员,同时要求叙利亚政府军单方面撤军。中国和俄罗斯再次投否决票。其他国家中,美、英、法等投赞成票,巴基斯坦和南非弃权。相关交锋达到白热化,言辞也少有的激烈。(67)

       投票后,中国代表李保东大使发言指出,国际社会当务之急是全力支持和配合安南特使斡旋,落实叙利亚问题“行动小组”日内瓦会议公报、安理会有关决议和安南六点建议,为尽快开启包容性政治对话创造条件,而英、美等国提交的草案与上述目标完全背道而驰。首先,这个草案“存在重大缺陷,内容不平衡,旨在单方施压”,将使动荡局势进一步升级,破坏地区和平与稳定,最终损害叙利亚和地区国家人民的利益。其次,这个决议草案将严重损害国际社会在叙利亚问题上的互信与合作。在安南特使落实会议成果的努力正处于关键时刻之时,这个决议草案从根本上违背了日内瓦会议共识,对安南特使新一轮斡旋形成了严重干扰。(68)他强调,“中国在叙利亚问题上没有私利。我们一直主张,叙利亚的前途命运应由叙利亚人民自主决定,而不是由外部强加;叙利亚问题只能通过政治手段解决,军事手段没有出路。这是中国在国际事务中一贯坚持的立场,不针对一时一事”。他同时警告这个决议草案破坏了安理会的团结。在决议草案磋商过程中,提案国没有展现合作的政治意愿,对相关国家的合理和核心关切态度僵硬傲慢,拒绝作出修改,在各方仍有严重分歧,还有时间继续协商的情况下,强行推动表决。基于上述原因,中方无法接受这个决议草案,投了反对票。他还补充指出:“个别国家在发言中颠倒黑白,对中国进行无端指责,这是完全错误的和别有用心的,中方予以坚决反对。”(69)

       2014年5月22日上午,联合国安理会就法国等提交的将叙利亚局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安理会决议草案进行表决。中国和俄罗斯再次投了反对票,草案未获通过。对此,中方代表解释指出,由国际刑事法院追究严重违法行为人的责任,应当以尊重国家司法主权为前提,遵守补充性原则。“中国不是《罗马规约》缔约国,一贯对安理会将一国局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持保留态度,这是我们的原则立场。”他同时指出,“在当前形势下强行将叙利亚局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不利于叙利亚有关各方增进互信,无助于日内瓦谈判的尽快重启,将损害国际社会推动政治解决的努力。在各方对决议草案尚存重大分歧的情况下,安理会应继续磋商,不应强行表决,以免损害安理会团结,干扰安理会在叙利亚问题及其他重大问题上的协调合作”。(70)

       与以往相比,中国代表在叙利亚问题上的投票与发言态度更加明确坚定。这是因为,利比亚干预使中国看到一些国家在利用“保护的责任”的概念滥用联安理会授权,进行政权更迭。这可能冲击国际法基本准则,对中国自身立场的维护也有重大风险。有利比亚经验在前,避免相关国际惯例的形成,已成为中方的关键考虑。中国反对的是“以叙利亚人道主义灾难为代价打造所谓‘未来干预样板’的战略意图”。在一些人眼中所谓的强硬表态,不过是对突破既有规则企图的防御式反应,而非主动的冲击或破坏“保护的责任”的理念。(71)

       本文同样对中国代表在相关关键投票后的解释性发言作了编码聚类分析(见表2)。它再次验证了中方原则立场的一致性以及在具体问题上的灵活性。虽然各处具体的投票态度不同,中方政策解释话语的基本要素却保持了很强的一致性。在利比亚问题上对某些话语要素的有意识忽略,并不意味着中方立场的改变。在叙利亚问题上较为激烈强硬的表态,其实也没有超出中方话语的既有范围,并不意味着关键性的政策改变。中方强调安理会权威,强调尊重当事国主权,重视区域组织的态度和作用,反对片面施压与强制制裁,主张通过耐心磋商,以和平手段寻求政治解决。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回避价值争论,将焦点转向具体执行问题,同时强调安理会的耐心协商。这构成了中方立场与话语的基本模式,也较好地维护了自身立场。

      

       五、“负责任的保护":正在形成的新话语?

       中方外交话语的延续和调整,还表现为主动的概念创造与话语创新。受利比亚及叙利亚危机刺激,以金砖国家为代表的新兴大国更为主动地介入“保护的责任”的辩论。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巴西在2012年前后提出并推动了“保护过程中的责任”(Responsibility while Protecting,RwP)理念。(72)在此背景下,中国外交部下属国际问题研究院副院长阮宗泽在该院主办的学术期刊《国际问题研究》上发表了题为《负责任的保护:建立更安全的世界》的文章,引发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

       文章开宗明义地指出,西方近年来不断打着“保护的责任”旗号,推行“新干涉主义”,在国际上引起混乱,有必要加以反思。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应旗帜鲜明地倡导“负责任的保护”。(73)阮宗泽提出的“负责任的保护”思想由以下六个基本要素构成:第一,对目标国的人民负责,对地区的和平稳定负责。保护的对象应该是无辜平民,而不是特定的政治派别或武装力量。第二,联合国安理会是实施“人道主义干预”的唯一合法主体。第三,实施保护的前提必须是穷尽外交和政治解决手段。外交努力等非军事化手段虽耗时长,但效果更持久,负作用更小。第四,保护的目标必须是有利于减轻人道灾难,不能因为保护而造成更大的人道主义灾难,更不能成为推翻一国政权的借口。第五,需要对“后干预”“后保护”时期的国家重建负责。绝不能打完就走,给“被保护”的国家和人民留下一个烂摊子。第六,联合国应确立监督机制、效果评估和事后问责制。(74)

       “负责任的保护”是中方在相关辩论中的概念创新,自提出后就得到了广泛的关注。(75)2013年10月,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举办了“负责任的保护:建立更安全的世界”国际研讨会。来自澳大利亚、丹麦、俄罗斯、印度、南非和巴西的专家学者就此展开了讨论。“负责任的保护”既与巴西提出的“保护过程中的责任”有着基本一致的立场,又有着一些微妙的差别,显得更为全面(见表3)。通过这一概念,中方学者期待进一步地参与相关辩论,与国际社会加强对话,推动完善“保护的责任”的理论与实践。(76)这个由外交系统智库所提出的创造性概念,既是对中方已有话语实践的总结,也代表了未来话语调整与发展的可能方向。

      

      

      六、结论

       “保护的责任”概念自产生以来就得到了迅速的传播,对中国等国的传统立场构成挑战,但争论始终没有停止。相关辩论并不是西方的“独角戏”,而是多元行为体参与的“复调和声”。中国是相关辩论的重要参与者。本文无意对中方在相关问题上的政策作为作出全面整理和评价,而是集中分析中国在相关外交场合的话语应对特征。通过对中方代表在安理会“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辩论以及达尔富尔、利比亚、叙利亚问题关键投票后的解释性发言的编码整理,本文发现,中国政府在处理相关问题时保持了稳妥一贯的话语立场。首先,避开价值争论,回避在敏感性问题上明确表态,主张继续讨论的必要。同时,更多地将注意力放在程序性和操作性层面,对具体实践做出约束和限制,使之不对自身关切构成冲击。中国政府继续明确反对“以政权更迭为目的”的干涉行为,对维护地区秩序和解决大规模人道危机的国际介入则表示支持,但同时强调国际干涉的强制手段与干涉结果应当相协调,必须为干涉设定明确的条件,强调审慎使用武力,注意保护平民,以实现“负责任的保护”。其次,在相关热点问题的应对中,中国立场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而是在保持基本话语格局不变的同时,针对具体情况在话语重点和姿态上做出调整,在接受“保护的责任”理念的同时,试图对其实践应用做出更为明确、具体和严格的规范。这些话语调整有效地回应了外部压力,维护并发展调整了自我主张,取得了一定效果。其基本经验则在于充分利用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发言机会,主动框定议题,回避难点,设置焦点,争取发展中国家与区域一体化组织的支持,引导辩论向有利于自身的方向发展。

       中国人道主义干预问题立场背后有着极为复杂的考虑。如何应对内外多重需要以及各方面“听众”的期待,依旧是中国外交面临的严峻课题。(77)如何维护自身道义立场,确保自身核心利益,也成为中国人权外交话语构建的首要关切。这就需要进一步提升理念创新能力,淬炼话语运作技巧,以在应对国际事务中不至于陷于被动。

       朱宇轩承担了第三节的词频分析工作,其余研究及全文写作则由陈拯完成。感谢《当代亚太》匿名评审人的修改意见。文中存在的错误与疏漏概由陈拯承担。

       注释:

       ①Xiaoming Zhang,"A Rising China and the Normative Changes in International Sociey",East Asia,Vol.28,No.3,2011,pp.235-246; Andrew Hurrell,"Hegemony,Liberalism and Global Order:What Space for Would-be Powers?",International Affairs,Vol.82,No.1,2006,p.3; John Ikenberry,"The Future of the Liberal World Order",Foreign Affairs,Vol.90,No.3,2011,pp.56-68.

       ②Gareth Evance,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Ending Mass Atrocity Crimes Once and For All,Washington,D.: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2008; Alex J.Bellamy,Global Politics and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From Words to Deeds,London:Routledge,2011; Ramesh Thakur,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Norms,Laws and the Use of Force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London:Routledge,2011; 保罗·埃文斯:《诠释与落实“保护的责任”:通往共同点的途径》,张卫族译,载《国际政治研究》2014年第3期,第26-33页;罗艳华:《“保护的责任”:概念发展与现实问题》,载《国际政治研究》2014年第3期,第9-10页。

       ③Randall Schweller and Xiaoyu Pu,"After Unipolarity:China's Visions of International Order in an Era of U.S.Decline",International Security,Vol.36,No.1,2011,pp.41-72; 袁鹏等:《国际秩序的历史、现状及其转型(专刊)》,载《现代国际关系》2014年第7期,第1-67页;陈玉刚主编:《国际秩序与国际秩序观(复旦国际关系评论第14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Sun Xuefeng,Matt Ferchen and M.Taylor Fravel,eds.,China's Rise and International Norms(CJIP Reader),Oxford:Oxford Univerisity Press,2012。

       ④代表性成果参见罗艳华:《“保护的责任”的发展历程与中国的立场》,载《国际政治研究》2014年第3期,第11-26页;Tiewa Liu,"China and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Maintenance and Change of Its Policy for Intervention",The Pacific Review,Vol.25,No.1,2012,pp.153-173; Sarah Teitt,"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and China's Peacekeeping Policy",International Peacekeeping,Vol.18,No.3,2011,pp.298-312; Andrew Garwood-Gowers,"China and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The Implications of the Libyan Intervention",Asi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2,No.2,2012,pp.375-393; Rosemary Foot,"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R2P) and Its Evolution:Beijing's Influence on Norm Creation in Humanitarian Areas".St Antony's International Review,Vol.6,No.2,2011,pp.47-66.

       ⑤代表性的讨论参见徐进:《政治操作、理念贡献能力与国际话语权》,载《绿叶》2009年第5期,第71-75页;张志洲:《话语质量:提升国际话语权的关键》,载《红旗文稿》2010年第14期,第22-24页。陈玉刚:《提升中国国际话语权方略》,载《学习月刊》2011年第1期,第21-22页;从话语权视角切入“保护的责任”问题的研究,参见陈小鼎、王亚琪:《从“干涉的权利”到“保护的责任”——话语权视角下的西方人道主义干涉》,载《当代亚太》2014年第3期,第97-119页。

       ⑥西方学者利用话语分析方法对中国在联合国人权外交话语的分析,参见Katrin Kinzelbach,"Will China's Rise Lead to a New Normative Order? An Analysis of China's Statements on Human Rights at the United Nations(2000-2010)",Netherlands Quarly of Human Rights,Vol.30,2012,pp.299-332。

       ⑦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ntervention and State Sovereignty,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otect:Report of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ntervention and State Sovereignty,December 2011,http://responsibilitytoprotect.org/ICISS%20Report.pdf.

       ⑧加雷斯·埃文斯、穆罕默德·萨赫诺恩:《关于人道主义干预的辩论》,载《国外社会科学文摘》2003年第3期,第23-24页;黄超:《框定战略与“保护的责任”规范扩散的动力》,《世界经济与政治》2012年第9期,第58-72页;Thomas Weiss,"The Sunset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in a Unipolar Era",Security Dialogue,Vol.35,No.2,2004,pp.135-153。

       ⑨2004年12月联合国“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的报告《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的共同责任》以及2005年3月联合国大会上的秘书长报告《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与人权》都提及了这一概念。The High-level Panel on Threats,Challenges and Change on the General Assembly(Fifty-ninth session),"A More Secure World:Our Shared Responsibility",UN Doc.A/59/565,2 December 2004,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GEN/N04/602/30/PDF/N0460230.pdf? OpenElement; Kofi Annan on the General Assembly(Fifty-ninth session),"In Larger Freedom:Towards Development,Security and Human Rights for All",UN Doc.A/59/2005.21 March 2005,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GEN/N05/270/77/PDF/N0527077.pdf?OpenElement。

       ⑩《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联合国网站,2005年10月24日,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GEN/N05/487/59/PDF/N0548759.pdf?OpenElement。

       (11)潘基文:《履行保护的责任》,UN Doc.A/63/677,2009年,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doc.asp?symbol=A/63/677。

       (12)《2009年9月14日大会决议63/308.保护责任》,UN Doc.A/RES/63/308/83/,2009年,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A/RES/63/308 & Lang=C。

       (13)潘基文:《履行保护的责任》,潘基文:《预警、评估及保护责任》,UN Doc.A/64/864,2010年,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A/64/864;潘基文:《区域和次区域安排对履行保护责任的作用》,UN Doc.A/65/877-S/2011/393,2011年,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A/65/877;潘基文:《保护责任:及时果断的反应》,UN Doc.A/66/874-S/2012/578,2012年,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A/66/874;潘基文:《保护责任问题:国家责任与预防》,UN Doc.A/67/929-S/2013/399,2013年,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A/67/929;潘基文:《履行我们的集体责任:国际援助与保护责任》,UN Doc.A/68/947-S/2014/449,2014年,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A/68/947;潘基文:《一个重要和持久的承诺:履行保护责任》,UN A/69/981-S/2015/500,2015年,http://responsibilityto protect.org/SG%20report%20Chinese.pdf。

       (14)对保护的责任发展权威而简要的介绍,参见《保护责任》,联合国网站,http://www.un.org/zh/preventgenocide/adviser/responsibility.shtml。

       (15)罗艳华:《“保护的责任”的发展历程与中国的立场》,第19页。

       (16)曾向红、王慧婷:《不同国家在“保护的责任”适用问题上的立场分析》,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5年第1期,第61-89页。

       (17)保罗·埃文斯:《诠释与落实“保护的责任”:通往共同点的途径》,载《国际政治研究》2014年第3期,第28-32页。

       (18)Thomas G.Weiss and Don Hubert,The Responsibility,to Protect:Research,Bibliography,Background:Supplementary Volume to the Repor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ntervention and State Sivereignty,Ottawa: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re,December 2001.

       (19)Rosemary Foot,"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R2P) and its Evolution:Beijing's Influence on Norm Creation in Humanitarian Areas",pp.47-66; Sarah Teitt,"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and China's Peacekeeping Pollcy",pp.298-312.

       (20)《王英凡大使在安理会审议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问题公开会上的发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网站(以下简称“代表团网站”),2002年3月15日,http://www.china-un.org/chn/zgylhg/jjalh/alhzh/wzctpm/t40389.htm;《王英凡大使在安理会审议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问题公开会上的发言》,代表团网站,2002年12月10日,http://www.china-un.org/chn/zgylhg/jjalh/alhzh/wzctpm/t40391.htm。

       (21)《中国关于联合国改革问题的立场文件》,中国外交部网站,2005年6月7日,http://www.mfa.gov.cn/chn//pds/ziliao/tytj/t199083.htm。

       (22)《王光亚大使在联大磋商9月首脑会成果文件草案时的发言》,中国外交部网站,2005年6月22日,http://www.fmprc.gov.cn/123/wjdt/zyjh/t200843.htm。

       (23)《张义山大使在联大磋商9月首脑会成果文件草案时的发言》,代表团网站,2005年7月28日,http://www.china-un.org/chn/zgylhg/lhgzyygg/t206050.htm。

       (24)罗艳华:《“保护的责任”的发展历程与中国的立场》,第22页。

       (25)《刘振民大使在联大关于“保护的责任”问题全会上的发言》,代表团网站,2009年7月24日,http://www.china-un.org/chn/lhghywj/Idhy/63rd_ga/t575179.htm。

       (26)为节省篇幅,本节对于中方立场及话语的归纳,如无特别注明,均依据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相关官员在联合国安理会有关“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历次辩论中的发言,除直接引用原文的段落,不再一一注明出处。发言目录及全文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网站“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专题获得。具体发言清单见表1。参见http://www.fmprcf.gov.cn/ce/ceun/chn/zgylhg/jjalh/alhzh/wzctpm/。本研究编码聚类的基本过程是,首先选取不同时期各一代表文本以及前文提到的《立场文件》等,在检读基础上形成编码表,继而对每一发言文本分别逐句进行编码,最后对编码结果进行聚类归纳,通过表格形式呈现话语模式。

       (27)《中国关于联合国改革问题的立场文件》。

       (28)《第63届联合国大会中国立场文件》,中国外交部网站,2008年9月16日,http://www.fmprc.gov.cn/mfa_chn/ziliao_611306/tytj_611312/zcwj_611316/t512750.shtml。

       (29)《刘振民大使在联大关于“保护的责任”问题全会上的发言》。

       (30)《常驻联合国代表李保东大使在安理会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问题公开辩论会上的发言》,代表团网站,2011年11月9日,http://www.china-un.org/chn/zgylhg/jjalh/alhzh/wzctpm/t8756 07.htm。

       (31)同上。

       (32)《刘振民大使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问题”公开辩论会上的发言》,代表团网站,2006年6月28日,http://www.china-un.org/chn/zgylhg/jjalh/alhzh/wzctpm/t260631.htm。

       (33)刘铁娃:《保护的责任与中国的视角——以中国对利比亚问题的态度为例》,http://www.unachina.org/upload/Attach/default/274269.pdf。

       (34)Jochen Prantl and Ryoko Nakano,"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Global Norm Diffusion in East Asia:How China and Japan Implement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International Relations,Vol.25,No.2,2011,pp.204-223; Andrew Garwood-Gowers,"China and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The Implications of the Libyan Intervention",pp.375-393.

       (35)限于篇幅,此处无法展示R软件所导出的词云图,欢迎与作者联系索取。

       (36)参见王猛:《西方应对达尔富尔危机的动因和限度》,载《西亚非洲》2010年第2期,第45页;翟隽:《中国积极推动解决达尔富尔问题》,载《求是》2009年第7期,第61~63页。

       (37)Ian Taylor,"China's Oil Diplomacy in Africa",International Affairs,Vol.82,No.5,2006,p.937.

       (38)Nicholas D.Kristof,"China and Sudan,Blood and Oil",New York Times,April 23,2006,http://www.linktv.org/sitecontent/explore.org/research/china/China%20and%20Sudan,%20Blood %20and%20Oil.pdf; Nicholas D.Kristof,"China's Genocide Olympics",New York Times,January 24,2008,http://www.nytimes.com/2008/01/24/opinion/24kristof.html?_r=0&sq=%91China%20and%20Sudan,%20Blood%20and%20Oil&st=nyt&adxnnl=1&scp=2&adxnnlx=1349779117-ylKnLjJ6w2lpwaJZVSFTYg; Ronan Farrow and Mia Farrow,"The 'Genocide Olympics'",Wall Street Journal Online,March 28,2007,http://online.wsj.com/article/SB117505109799351409.html.

       (39)Li Anshan,"China and Africa:Policies and Challenges:,China Security,Vol.3,No.3,2007,pp.69-93.

       (40)《联合国安理会第1706号决议》,UN.Doc.s/Res/1706(2006),2006年8月31日,http://www.un.org/Docs/journal/asp/ws.asp?m=S/Res/1706(2006)。

       (41)《联合国安理会第5519次会议记录》,UN.Doc.S/PV.5519,2006年8月31日,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S/PV.5519。

       (42)参见余建华、王震:《中国在解决苏丹达尔富尔问题上的外交努力》,载《阿拉伯世界研究》2008年第2期,第11-18页;《苏丹接受“安南方案”的前前后后》,新华网,2007年4月18日,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07-04/18/content_5994019.htm。

       (43)《关于苏丹达尔富尔问题(达尔富尔问题的根源和中国的立场)》,代表团网站,2008年3月19日,http://www.china-un.org/chn/zjzg/dwzc/t415997.htm。

       (44)Jonathan Holslag,"China's Diplomatic Maneuvering on the Question of Darfur",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Vol.17,No.54,2008,pp.71-84.

       (45)《联合国安理会第1769号决议》,UN.Doc.S/Res/1769(2007),2007年7月31日,http://www.un.org/Docs/journal/asp/ws.asp?m=S/Res/1769(2007)。

       (46)《联合国安理会第5727次会议记录》,UN.Doc.S/PV.5727,2007年7月31日,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S/PV.5727。

       (47)Pak K.Lee,Gerald Chan and Lai-Ha Chan,"China in Darfur:Humanitarian Rule-maker or Rule-taker",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Vol.38,No.2,2012,pp.423-444.

       (48)《联合国安理会第1970(2011)号决议》,UN.Doc.S/RES/1970(2011),2011年2月26日,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prinorgs/sc/sres/2011/s1970.htm。

       (49)《联合国安理会第6491次会议记录》,UN Doc,S/PV.6491,2011年2月26日,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S/PV.6491。

       (50)《联合国安理会1973号决议》,UN Doc.S/RES/1973(2011),2011年3月17日,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prinorgs/sc/sres/2011/s1973.htm。

       (51)《联合国安理会第6498次会议记录》,UN.Doc.S/PV.6498,2011年3月17日,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S/PV.6498。

       (52)《联合国安理会第6498次会议记录》,UN.Doc.S/PV.6498,2011年3月17日,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S/PV.6498。

       (53)《李保东大使在安理会通过利比亚局势决议后的解释性发言》,代表团网站,2011年3月17日,http://www.china-un.org/chn/gdxw/t807542.htm。

       (54)《2011年3月3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举行例行记者会》,中国外交部网站,2011年3月3日,http://www.fmprc.gov.cn/mfa_chn/wjdt_611265/fyrht_611275/t803799.shtml。

       (55)Alex J.Bellamy and Paul Williams,"The New Politics of Protection",International Affairs,Vol.87,No.4,2011,pp.838-846; Andrew Garwood-Gowers,"China and the'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The Implications of the Libyan Intervention",p.383.

       (56)杨永红:《从利比亚到叙利亚:保护责任走到尽头了?》,载《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12年第3期,第75-76页。

       (57)Gareth Evans,"When Intervening in a Vonflict,Stick to UN Script",The Sydney Morning Herald,March 24,2011,http://www.smh.com.au/federal-politics/political-opinion/when-intervening-in-a-conflict-stick-to-un-script-20110323-1c6kz.html.

       (58)《胡锦涛同法国总统萨科齐谈利比亚局势:武力解决不了问题》,新华网,2011年3月30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03/30/c_121249923.htm。

       (59)焦翔:《战乱让利比亚深陷人道主义危机》,载《人民日报》2011年7月25日,第21版。

       (60)《常驻联合国代表李保东大使在安理会审议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问题上的发言》,中国外交部网站,2012年6月25日,http://www.fmprc.gov.cn/ce/ceun/chn/gdxw/t945106.htm;《常驻联合国代表李保东大使在安理会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问题公开辩论会上的发言》,中国外交部网站,2011年5月11日,http://www.fmprc.gov.cn/ce/ceun/chn/gdxw/t821505.htm。

       (61)《潘基文呼吁采取行动落实“保护责任”》,联合国网站,http://www.un.org/chinese/News/story.asp?newsID=17052。

       (62)《联合国安理会第6627次会议记录》,UN Doc S/PV.6627,2011年10月4日,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S/PV.6627。

       (63)《联合国安理会第6627次会议记录》,UN Doc S/PV.6627,2011年10月4日,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S/PV.6627。

       (64)《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草案》,UN Doc.S/2012/77,2012年2月4日,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S/2012/77。

       (65)《联合国安理会第6711次会议记录》,UN Doc S/PV.6711,2012年2月4日,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S/PV.6711。

       (66)同上。

       (67)《联合国安理会第6810次会议记录》,UN Doc S/PV.6810,2012年7月19日,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S/PV.6810。

       (68)《常驻联合国代表李保东大使在安理会表决英国等提交的叙利亚问题决议草案后的解释性发言》,代表团网站,2012年7月19日,http://www.china-un.org/chn/lhghywj/fyywj/fayan2012/t953428.htm。

       (69)同上。

       (70)《联合国安理会第7180次会议记录》,UN Doc S/PV.7180,2014年5月22日,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S/PV.7180。

       (71)钟声:《不能任由外部干涉实现政权更迭》,载《人民日报》2012年7月17日,第3版。

       (72)《2011年11月9日巴西常驻联合国代表给秘书长的信的附件:〈保护过程中的责任:制定和推广一个概念的各项要素〉》,A/66/551-S/2011/701,2011年11月11日,联合国网站,http://www.un.int/brazil/speech/Concept-Paper-%20RwP.pdf。

       (73)阮宗泽:《负责任的保护:建立更安全的世界》,载《国际问题研究》2012年第3期,第9-22页。

       (74)阮宗泽:《负责任的保护:建立更安全的世界》,载《国际问题研究》2012年第3期,第9-22页。

       (75)Liu Tiewa and Zhang Haibin,"Debates in China about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Conflict,Security & Development,Vol.14,No.4,2014,pp.421-422; Andrew Garwood-Gowers,"China's 'Responsible Protection' Concept:Reinterpreting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R2P) and Military Intervention for Humanitarian Purposes",Asi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February 2015,http://journals.cambridge.org/action/displayAbstract?fromPage=online&aid=9542706; 保罗·埃文斯:《诠释与落实“保护的责任”:通往共同点的途径》,第31页。

       (76)《我所举办“负责任的保护:建立更安全的世界”国际研讨会》,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2013年11月2日,http://www.ciis.org.cn/chinese/2013-11/12/content_6454176.htm。

       (77)陈琪、黄宇兴:《国际干涉的规范维度》,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9年第4期,第6-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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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与“保护责任”之争--基于安理会相关辩论发言的分析_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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