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多民族与城市民族工作_城市中国论文

城市多民族与城市民族工作_城市中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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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 —6152(2000)02—0025—06

城市人口构成由于少数民族成份增多而体现多民族属性,城市的物质文化建设由于吸纳融汇各民族特色而呈现多元性。二者紧密结合,综合体现出城市的多民族化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的城市多民族化发展加快。在城市多民族化发展加快的新形势下,城市民族工作既有新发展、新经验,又面临新挑战、新问题。持续新发展,总结新经验,迎接新挑战,解决新问题,这对我国构建和谐的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发展,推进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城市多民族化的现状与成因

1.改革发展加快城市化和城市人口多民族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人们的交流更加频繁、关系更加密切,城市化和城市多民族化程度才明显加快。这表现在:一、现在我国城市人口已达到3.5亿, 是世界上城市人口最多的国家,同时,也是世界上城市数目最多的国家。二、城市人口的多民族化程度明显提高。新中国成立前,我国的一些民族还保留着原始公社制度残余,一些民族实行奴隶制和封建农奴制,大多数民族停留在封建社会,与此相应,当时居住在城市内的民族成份不多,少数民族人口较少。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帮助各族人民发展经济,使各民族的经济和社会事业有了很大进步,城市民族成分和民族人口数量有了较快发展。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了历史性的改革开放。这一改革首先从农村开始,使各族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生产效益大大提高,积累多年的农业剩余劳动力问题也日益突出。同时,各族人民受到了市场经济的洗礼,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他们冲破了几千年来陈陈相因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传统,积极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不再固守居住在狭小闭塞的生存空间,纷纷走向外面广阔的世界。这些就构成了自80年代初以来我国各民族人口大流动的内在驱动力。值得注意的是,这次人口大流动的显著特点是:它是自发形成的,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内在客观要求,反映了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普遍规律;它的主体是全国各地的各族人民,而不仅是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汉族群众;它是双向流动,即经济发达地区流向民族地区,同时,民族地区流向经济发达地区,流往的主要目标是全国各地大中城市。各民族人口大流动的结果,促进了城市人口的多民族化,并加快了城市多元化的进程。

2.当前城市少数民族的分布结构呈“散”、“点”状

由于历史和自然等因素,中国城市主要分布在东部和中部且发展程度较高,而占国土面积60%以上的西部民族地区的城市,只占全国城市的15%左右,且大多数发展程度较低。在西部城市中,除有相当数量的汉族外,人口一般集中在一个或几个少数民族中,其居住呈“片”状。而在东部中部城市,特别是在大城市(50 万人以上)和特大城市(100万人以上)中,民族成份多,文化结构多样,少数民族居住呈“散”或“点”状。这里,主要论述中国东部中部城市的少数民族。

城市少数民族除由于其不同的人员构成、不同的地位、不同的类型,在主要方面有许多共同属性之外,更多表现出来的是不同侧面的属性特点。

3.城市少数民族文化结构反差明显

外来经商的少数民族文化水平低于城市常住的少数民族,而世居于聚落点的少数民族文化水平又明显低于完全散居者。完全散居的少数民族人员多因高校毕业分配进入城市机关、教育、科研、医卫等部门和单位工作,其中不少人已成为专家学者。如在武汉4.2 万少数民族常住人口中,5484名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几乎全是散居者。而世居的少数民族聚落组成成份,一般是文化层次不高的体力劳动者。

4.中心城市少数民族人口结构中,流动者多于常住者,有清真习俗者多于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改革开放前城市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很少。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的深入和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和乡村的少数民族群众进入城市打工、经商、旅游、参观、学习,使城市少数民族成份和流动人口骤然增多。如据统计,近年来边疆少数民族到上海、武汉经商的群众高峰期均达10万以上,分别比本市常住少数民族人口多70%和138%。

5.回族在城市多民族化中占有重要地位

在许多城市,特别是特大中心城市的常住少数民族中,回族人口占多数。回族已成为许多大城市人口多民族化的主体之一。同时,由于回民共同信仰伊斯兰教,有清真饮食等生活习俗,因此在城市中形成一定的社会网络。这种社会网络集中反映了他们的文化传统、社会联系和社会适应性,并对城市的多民族化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要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必须重点做城市中回族群众的工作。

二、当前城市民族工作的发展

1.工作重点突出,加强了尊重少数民族生活习俗的工作

许多城市把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搞好清真“三食”供应等列为城市民族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如武汉市逐步在有条件的车站、港口和风景点设置和引进了清真网点。自1992年以来,还为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投入达一千五百多万元,依据国家对少数民族优惠政策,每年为少数民族企业协调减免各种税费近百万元,这些措施增强了这些民族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保证了少数民族生产、生活需要。为了着重照顾回、维吾尔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专门建设了一座占地93亩初步达到了园林化标准的回民公墓。

2.工作范围扩大,对支援民族自治地区的工作进行了有效探索

根据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会议精神和“分片负责,对口支援”的原则,不少大城市从1995年开始对口支援西藏等民族自治地区,其中武汉市在对口支援西藏乃东县工作中,注意从维护祖国统一,巩固边防的战略高度抓援藏工作,并根据武汉和乃东的实际,发挥武汉在人才、技术方面的优势,注重增强乃东县的造血功能,帮助加强基础建设,有效地促进了乃东县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增进了西藏与内地的团结与交流。

3.适应城市多民族化进程的加快,推动了城市功能的扩展

当前在城市多民族化加快的情势下,不少城市主动适应了情势的要求,使城市功能的内涵和外延都有了新的发展。

第一,在示范和导向功能上,中国城市特别是沿海城市由过去仅作为当时先进发展的榜样,发展成为未来社会发展的先导,以最为直接的方式展现了未来社会生产生活的模式。

第二,在辐射带动功能上,随社会大开放、人口大流动、对口支援民族地区工作大发展的形势,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由过去仅影响带动周边乡村的发展,发展到影响、带动一定区域乃至边疆民族地区发展。

第三,在消化吸纳功能上,由过去吸纳消化本城常住少数民族文化扩展到还吸纳消化外来流动的少数民族文化。当前中国城市多民族化推进城市文化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多元发展的景象。

第四,在聚合放大的功能上,由过去主要是聚合扩展到既聚合又放大,既把本地方、外来的多民族的具有特色的物质的精神的东西聚集融合起来,又借现代化手段优化扩大其功能,还通过对外开放的各种渠道和新闻媒体等载体广泛传播到其他地方乃至世界。

三、新形势下城市民族工作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要做好新形势下的城市民族工作,仅有正视问题的“清醒”还不够,还要有迎接挑战的紧迫感,以及开创新局面的好对策。

1.当前我国城市民族工作面临的挑战:最大限度地发挥城市多民族化的四大积极功能

城市多民族化不仅对城市的发展繁荣有积极作用,而且对于各民族的兴旺发达乃至整个中华民族的团结统一都具有不可估量的深远影响。这种形势给城市民族工作提供了新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是勤劳智慧的各民族人民以自己所长,改变着城市的物质形态。民族素质的优势互补、区域经济的优势互补,促进了城市的物质文明建设,而大西北、大西南回族、维吾尔族、藏族等同胞将其精良的传统工艺、丰富的自然资源、独特的民族风味饮食带进了沿海发达地区和中部较发达地区的城市。

二是城市的多民族性形成了城市文化的多元化。多种文化共存,并互相交流,互相涵化,有利于城市精神文明的建设。

三是各民族在创造城市文明的同时,必然受到城市文明的辐射和影响,民族精神得到进一步解放,民族素质得到全面提高,进而为共同发展繁荣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是各民族在共同的空间环境中、共同的经济方式下,互相了解,互相帮助,形成一种谁也离不开谁的兄弟关系,并培养出对祖国历史文化的认同感及对中华民族的归属感,有利于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

总之,城市多民族化产生了促进民族经济发展、促进民族文化建设、促进民族素质提高、促进民族团结增强四大积极功能。城市民族工作应该在充分发挥这四大功能上,提高见识度,增强自觉性,探索规律性,并力争取得最大成效。这要作为新形势下城市民族工作的总目标。

2.理论研究要有突破性进展

针对目前城市民族工作理论研究薄弱的状况,笔者认为应该组织民族理论研究者、社会学家和城市民族工作的实践者,有计划地全面地进行研究,力争快出成果,形成体系。

3.思想认识要有新的提高

要适应城市民族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做好城市民族工作,首先需要在思想上牢固树立5个新的观念。

(1 )树立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需要维护和少数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需要继续照顾的观点。国家法律与政策规定国家要继续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少数民族特殊的风俗习惯、语言文字、宗教信仰、族籍等是其民族的特点,涉及民族感情和宗教感情,当然应当予以维护,因此,那种思想认识上的“一样论”,实际工作中的“一刀切”,都应当予以纠正。不少大城市已经制定城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并切实依法保护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用法规来调整民族关系。

(2)树立为城市现代化建设服务的观点。 根据城市民族工作特点,动员和组织全市少数民族和民族工作者为“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市发展”作贡献,这也是为现代化建设服务。利用少数民族的优势,兴办少数民族经济实体和在积极开展对口支援,横向经济协作的同时,为城市经济发展牵线搭桥,从民族地区为城市有关部门引进发展生产必需的原材料,这同样还是为城市现代化建设服务。

(3)树立城市民族工作服务全国的观点。 城市人民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各族人民的团结,要像建设自己家乡一样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因此,应该抛弃那种只管本市常住的少数民族,不管外来的少数民族,只愿管本市少数民族经济,不愿支援民族地区建设的观点,把服务全国作为城市尤其是特大中心城市民族工作义不容辞的责任。

(4)树立诚心诚意为少数民族服务的观点。 民族工作服务的直接对象是少数民族群众,应当从根本上把自己的立足点放在为少数民族群众服务上,诚心诚意为他们办实事。办实事,就是办政策法律规定应当办的事,办少数民族群众迫切希望办的事,办那些有利于民族团结进步的事。为各民族的团结进步办了多少实事,是衡量民族工作做得如何的主要标志。通过办实事,使民族工作出现新面貌、新气象,使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出现新势头,迈开新步伐。

(5)树立加速培养少数民族人才的观点。 培养少数民族人才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是当前民族工作中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4.管理体制要抓创新性的建设

(1)特大中心城市市、 区两级都应设立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民族事务管理机构。并健全依法行政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增强民族事务管理的法制性;二要建立以充分发挥城市多民族化的四大积极功能为主要内容的分级目标责任制,提高城市民族工作的效能。

(2)城市民族工作必须健全网络。一要通过实行委员制, 明确各委员单位职责,建立民委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共议大事,协调动作,形成合力;二要充分发挥市、区二级民族联络委员会和伊斯兰教协会联系少数民族的桥梁纽带作用,使之成为推进城市民族工作目标的得力助手。

(3)城市民族工作要加强规范性。 因此应建立健全外来少数民族联系点制度和经营定点制度,城市少数民族的信息、信访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以及对口支援民族地区的工作制度等。

5.实际工作要有科学性的运作

主要是适应城市民族工作的动态发展,坚持唯物辩证的思维方法,在实际工作中积极稳妥地处理好5对关系。

(1 )处理好坚持开展民族工作宣传与慎重对待民族风俗和宗教信仰的关系。民族工作宣传对于少数民族散居地区的城市尤为重要,但宣传中凡涉及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习俗、信仰、禁忌等方面的内容,要本着“趋利避害”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效果,慎重对待,坚决防止丑化、侮辱少数民族的事件再发生。

(2)处理好民族事务部门工作与顾全大局的关系。 城市少数民族人数少、居住分散,民族工作容易被忽视,这就要求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工作者要充分发挥工作主动性,运用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规为维护少数民族权益而据理力争,积极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共同协商,切实为少数民族办更多实事。同时我们也应牢记经济建设是全国各族人民的中心任务,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工作者必须牢记只有在坚持、围绕、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的过程中,才能找到自己合适的位置,把从根本上提高民族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作为主要任务之一。

(3)处理好鼓励参与市场竞争与政策倾斜的关系。 在发动少数民族积极投身改革,自觉参与竞争的同时,给他们一定倾斜政策就是为了帮助他们增强实力,参与公平竞争。

(4)处理好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与依法管理、 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各地少数民族来城市做工、经商的人数越来越多。民族的交往总体上来说有利于增进各民族之间的了解,促进共同繁荣,同时,也给城市管理带来一些新问题。对此,既要依法保护外来少数民族人员的权益;又要宣传教育,引导他们服从管理守法经营;城市有关部门还要依法加强和改善管理工作。武汉市人民政府1995年就制发了《关于加强对进入本市经商的边疆少数民族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据政府要求,市民委努力做了五项工作。第一,建立了外地来汉少数民族人员联系制度,先后建立了20个联系点,加强与他们的联系,基本掌握了情况。第二,依托联系点和清真寺,对他们进行政策法规教育,增强了他们的法制观念。第三,积极引导他们进店进场守法经营,并帮助联系解决其子女入托入学等生活问题,使他们感受到党的民族政策的温暖和城市人民的热情。第四,协调他们与有关方面的矛盾纠纷,既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又为城市管理创造条件。第五,配合政法机关打击来汉少数民族人员中的违法犯罪分子和黑社会势力,维护了城市社会安定。

(5)处理好对口支援与共同发展的关系。近年来, 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对口支援民族地区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中央领导一再强调,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不只是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个政治问题。可以探索把单向支援发展为横向经济协作,这是实现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重要途径。

6.管理工作要朝最优化方向努力

最优化是行政管理思维方法的显著特点。城市民族事务管理系统中这一特点体现在必须于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多民族化的动态中协调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时时加以修正,使部分的功能目标服从整体的最佳目标,从而达到整个民族事务管理系统最佳的结果。在这一动态过程中,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起着主导的作用。

第一,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要在处理民族事务的过程中时时体现最优化的要求,这就是在“四个促进”即促进民族经济发展、促进民族文化建设、促进民族素质提高、促进民族团结增强的基础上,不断实现工作方式、活动方式的法律化和科学化,不断调查研究民族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调整民族事务管理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积极探索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发展城市现代化的新途径。

第二,为实现工作方式的科学化,讲究管理工作的艺术性,以达到民族事务管理系统的最优化,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管理作用应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1)目标上的导向性:经常明确系统的总体目标, 指出少数民族利益和国家、民族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少数民族与汉族、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互相离不开的客观性。引导少数民族群众自觉地为实现总目标而出力献策。

(2)措施上的合法性:对民族问题的处理, 必须符合于国家宪法和有关民族法规,依法行使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职能。

(3 )对待上的平等性:对于伊斯兰教协会这样的爱国宗教组织和信教群众及其他少数民族群众,应视同其他社会团体和劳动群众一样,平等对待。一是不加歧视,三是按政策给予少数民族在发展民族经济、文化、教育事业上必要的扶持和照顾。忽视任何一方面,都难以达到系统的最优化。

(4 )方式上的民主性:要深刻理解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一致性,乐于和善于做群众工作,提倡与少数民族代表人士交朋友,在坚持政策原则的前提下,尽量使各种问题在协商的气氛中,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得到妥善的解决。

(5)手段上的多样性:处理复杂的民族问题,切不可手段单一, 简单粗暴,把非对抗性矛盾当作对抗矛盾,人为树敌,把非对抗性矛盾激化成对抗矛盾,自讨苦吃。处理民族方面的矛盾纠纷,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宜疏不宜堵;研究解决问题时要慎重,三思而后行;处理问题时要果断,不拖泥带水。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民族事务的处理,应适当体现间接性的特点,不是事无巨细,都去直接处理,包揽无余,而应注意管理层次,充分发挥伊斯兰教协会和少数民族联络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在他们职能范围内的事,应放手让他们自己去管理。

(6 )效果上的监督性:要经常对管理系统下一层次的管理效果依法、依政策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自身的工作也需要进行自我监督,自我调整;要为政清廉,切忌不正之风败坏“管理”的名声。执法者要依法,管理者要接受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监督。

收稿日期:200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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