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与沉默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口供论文,沉默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7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043(2001)04-0027-01
最近一段时间,许多新闻媒体都在炒作“零口供”的话题。有媒体称,这是“中国刑诉的司法观念彻底转变”,是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的进步。也有媒体说,这是在中国首次把“沉默权”写进规章,“沉默权”终于在中国“浮出了水面”。新闻界的“厚爱”,令法律人感动,但是面对一片喝彩的声音,法律人又难免诚惶诚恐,因为此中颇有些“错爱”。
所谓“零口供”,指的是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10月推出的《主诉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则》。按照该规则的精神,当侦查机关将包括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在内的证据呈送检察院提请批捕或起诉时,检察官应视口供为零,然后根据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分析判断嫌疑人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应否批捕或起诉。
由此可见,上述媒体的“炒作”不无偏颇,因为“零口供”并不等于“沉默权”,尽管这两个概念在深层次的理念上确有一些相通之处。沉默权的内涵在于被告人面对犯罪指控时不应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因而可以拒绝回答司法或执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零口供”的内涵则是要求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淡化、弱化口供的作用,视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做出的有罪供述如无物,其焦点是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口供的态度问题。由此可见,“零口供”与沉默权之间并不能划上等号。
诚然,“零口供”的做法有些极端,因为被告人的供述毕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证据,完全无视其存在,彻底否定其价值,既有悖于法律规定的精神,也有悖于司法证明的规律。不过,“零口供”的说法也有可欣赏之处,那就是它有助于我们更新办案观念,特别是有助于消除长期以来在我国执法和司法人员观念中形成的“口供情结”。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司法人员不应轻信口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对口供往往格外垂青乃至依赖。侦查人员没有口供不愿结案,检察人员没有口供不愿批捕或起诉,审判人员没有口供不愿判案,这种情况确实屡见不鲜。讲道理的时候,大家都知道口供不可靠,办案时过分依赖口供很容易出现错案,很容易侵犯人权,但是一回到现实生活中,又都千方百计去要口供。似乎只要手中没拿到口供,心里就觉得不塌实。这就是“口供情结”。毫无疑问,倚重口供的司法证明很容易导致刑讯逼供并造成冤假错案。
要有效地遏止刑讯逼供,司法人员首先就要转变办案观念,就要努力克服“口供情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说“零口供”的精神有值得肯定之处。但是,“零口供”的做法却不一定要推广。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区分查案与定案,侦查与审判。定案时可以不要口供,查案时则不能不要口供;审判阶段可以“藐视”口供,侦查阶段则还得“重视”口供。因为在很多案件中,口供的价值对侦查人员来说并不仅仅是口供,还意味着许多破案的线索和收集其他证据的机会。
这又涉及到沉默权的问题。沉默权也是近年来颇受媒体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而且在沉默权的观念中也有一些需要澄清的地方。笔者曾经指出,世界各国的沉默权制度可以分为明示的沉默权和默示的沉默权,还可以分为审讯沉默权和审判沉默权。美国的“米兰达规则”就是典型的明示的审讯沉默权制度,而有些国家则采用了默示的以审判为中心的沉默权制度。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4条规定:“被刑事指控者……不得被强迫做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被强追承认犯罪。”这实际上也是默示的沉默权制度,因为该规定并不意味着执法人员必须在审讯犯罪嫌疑人之前明确地告诉对方“你有权保持沉默”。只要审讯人员不以任何方式强迫犯罪嫌疑人供述,就是遵守了上述规定。
笔者认为,中国应该采用默示的以审判为中心的沉默权制度。采用明示的审讯沉默权制度虽然更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是会降低犯罪侦查效率,不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采用是有利有弊,不采用也是有利有弊。智者言:“两害相权取其轻”。然而,究竟何者为轻,不同国家显然会因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的差异而作出不同的选择。新世纪伊始,笔者到英、法、德等欧洲国家去考察刑事证据制度,对这个问题又有了新的感受。过去我一直以为英国在刑事司法制度中很偏向个人权利保护而忽视社会整体利益,但在此次访问中,我发现英国的刑事司法理念中也很强调打击犯罪的重要性。在沉默权的问题上,英国警察在迅问犯罪嫌疑人之前的告知词就很耐人寻味:“你不必说任何话,但是如果你在接受讯问时不说,而且后在审判中辩解,这会损害你自己的辩护。”这种告知的含义是: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法院可能会针对你保持沉默的态度作出于你不利的推断。这显然是对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限制。
中国在司法制度改革过程中应该学习西方国家的优点和经验,但是我们也不能盲目照搬,特别是不能把人家已经在扬弃的东西当成宝贝往回搬。我们要摈弃过去那些陈旧的司法观念和执法观念,但是也应当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外一个极端。片面地维护自己的过去是愚昧的表现,片面地否定自己的过去也是愚昧的表现。无论是一个人还是一个国家,要敢于批判甚至否定自己的过去,但是一味地否定自我,并以此为时尚,却未必是明智之举。总之,我们应该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