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经济改革的逻辑演进--权利主体性视角下的中国经济改革_主体性论文

论中国经济改革的逻辑演进--权利主体性视角下的中国经济改革_主体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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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25年的中国经济改革创造了令世界瞩目的经济成就。然而,伴随着改革推进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也越来越令世人注目。当前中国的改革已进入到一个攻坚战,正处在一种胶着状态。因此,回顾中国经济改革的逻辑演进,有利于厘清各种改革矛盾和问题的产生之源,从而更好地化解各种矛盾和问题。

一、传统体制下的政府本位论

新中国成立之初,经济发展水平十分低下,政府出于尽快改变落后面貌的良好愿望,把加速工业化作为赶超发达国家的首选途径。为此,选择了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但这一战略明显背离了中国资源的比较优势,一开始就面临着起步的约束;重工业建设周期长,投资规模大。而在当时条件下,国内资本严重短缺,又受到西方国家政治上的孤立和经济上的封锁,不可能具备吸收外资的条件和能力。而利用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又不可能把投资引导到重工业部门,只能诱致到“短平快”的轻工业。显然这不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因此,要实施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从经济逻辑上必然要求政府承担起最大限度地强制集中经济剩余和降低发展重工业门槛的责任(林毅夫等,1994)。面对这一责任,政府必须承担起三大职能:其一,抑制市场。在资本短缺的条件下,推行重工业优先的发展战略,只能靠政府出面人为压低产品和要素价格。同时,在这种背景下,资源配置就不可能是利用市场机制而只能是利用高度集中的行政手段。因此,压制市场,强调计划,就成为政府实施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内生性制度安排。相应地,政府又从3 个方面强化其职能:①以部门为主直接管理经济。由此又演化出部门林立,机构丛生。②权力高度集中。人财物等全社会资源均由政府统一调配。③突出政治。每当经济发展不能达到预期目标,政府往往借助政治和群众运动强制推行发展战略。其二,政府为了能成功实施发展战略,除了控制全社会资源的配置外,还要求控制经济剩余。因而,政府就有必要把企业变为自己的行政附属物,实行统包统配,甚至直接代替企业进行经营决策,使企业不具有任何经营决策权,并通过设置“代理人”行业“婆婆”以对企业实行层层监督管。其三,抑制个人行为。政府要顺利推行发展战略,劳动力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就不能自由流动。于是政府又通过“单位制”把独立的个人演变为单位人,使人依附于单位,剥夺其择业自主权,限制其流动。单位作为政府控制的延伸,发挥着“小政府”的职能。

现在来看,政府本位论的假定前提是:政府是万能的,是全民利益的化身,能准确了解全社会复杂的需求和资源状况,以及企业的生产函数,具有超常的收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但是,这一假定前提与现实相距甚远,从而导致政府本位论的诸多弊端,政府的经济发展战略离预期也越来越远。政府本位论只承认政府的唯一主体地位,在两个层面上扼杀了利益和权利的关系:首先,剥夺了企业自主权,使企业异化为政府的一个科层组织,变成一个“准政府”。结果导致企业行政化倾向严重,企业复制政府模式,形成了“企业办社会”的独特现象。同时企业生产不具有内在逻辑和连续性,企业目标函数由利润最大化扭曲为政治满意度,企业由如何生产、生产什么转变为如何执行政府政策、怎样落实计划指标。其次,剥夺了个人自主权。政府本位论只强调整体利益的合理性,主张个体不具有独立性和主体性。个体只有在与全社会整体上具有同一性时才拥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否则就是个人主义。结果扼杀了个体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个体丧失了应有的生机和活力。

二、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企业本位论

针对传统体制下的政府本位论存在的种种弊端,很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改革思路。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蒋一苇提出的企业本位论的改革指导思想。企业本位论的中心就是承认企业是社会经济的基本单位,是一个能动的有机体,应该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

企业本位论的功绩就在于突破了政府本位论下的传统改革思路,把政府之间权利和利益调整推进到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权利和利益调整,赋予了企业的经济主体地位,改变了企业成为政府行政附属物的格局。

但是,现在反思改革历程,企业本位论仍然存在两方面的问题有待解决:第一个是在理论上尚需对企业的进一步探讨。对于什么是企业和为什么存在企业的定义和概念界定,在经济学说史上一直是一个众说纷纭、争论不休的难题。在古典经济学那里,一直回避对企业的定义,企业被当作“黑箱”(black box)。 最早对企业进行探讨的是奈特。1921年奈特在《风险、不确定性和利润》中提出了自己独特的见解,认为企业的出现在于减少经济生活中的风险,企业是决策职能和决策风险专业化的实现形式。后来,科斯从交易成本的角度提出企业是对市场的替代(科斯,1983)。应该说科斯开启了企业研究的大门。但张五常提出反对, 认为企业不是对市场的替代,而是两种不同契约的替代,是用长期要素交易契约替代短期商品契约(张五常,1983)。德姆塞茨、阿尔齐安、巴泽尔等则进一步推进,认为企业是一种监督经济合约履行的手段。国内学者张维迎提出企业是个人之间自由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张维迎,1994)。周其仁把企业定义为人力资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周其仁,1996)。李笠农认为企业是生产要素之间的一种不同于自由交易的行政指挥作为协调手段的生产协作关系。(李笠农,2000)。由此看来,关于企业的理论和学术争论还会继续。第二个是改革实践中的问题。

①国有企业的效率问题。经济改革以来,国企改革一直被视为经济理论的热点、焦点,也是一个难点。从放权让利到承包制再到产权改革,实行股份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到最后抓大放小,收缩国有企业战线等等。可以说是能开的药方都开尽,能想的办法都想遍。但至今国企效率没能从根本上得到扭转,竞争力并没得到根本性提升。

②市场秩序问题。传统体制下,块块经济、条条经济的存在,没有完整的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信息失真,价格扭曲。改革后,产品市场逐步完善。但要素市场仍然残缺不全,所有制差别,身份歧视,区域差异,政策差异等的存在,导致了市场规则不清,市场秩序混乱。结果,一方面是地方保护主义愈演愈烈;另一方面是恶性竞争又久治不愈。

③企业内外部关系问题。一是企业与国家的关系如何处理。政企分开、政资分开,过去谈得较多,今天看来远非设想的那么简单,往往是“剪不断理还乱”。二是企业与职工的关系如何处理。长期以来一直强调职工是企业主人。蒋一苇主张共享论,全体职工共享权利,共担责任。但是理论上的阐述如何与实践操作共容一直是一个难题。失业、下岗、社会保障等问题伴随改革困扰着企业职工。试想一个连自己基本权利都无法保障的职工又何谓主人之说。因此,改革中曾一度喧嚣一时的“减员增效”,其出发点和动机值得商讨。因为减员与增效本身没有内在的等价关系。今天中国企业的问题并非全是企业职工所导致的,所以改革的成本就不能全由企业职工来承担。“解铃尚需系铃人”。中国的经济改革必须警惕“裙带资本主义”或者说“权贵市场经济”。一个理论必须要自圆其说,而且更要符合逻辑地全面解释现实中的问题才能具有公信力和说服力。

④企业改制问题。主要是改制不规范,操作上没有客观标准、随意性强,强调形式而忽视内容。同股不同利、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弄虚作假,国有股、法人股、公众股、个人股五花八门、眼花缭乱,表面上的特色掩盖了实质上的异化。在目前争议较大的管理层收购或者说经营者持股的操作上,由于国有资产价格没有形成市场机制,收益风险和收购风险不对称,企业内外部控制不健全等因素存在,已出现了有的自卖自买、暗箱操作;有的借改制之名转移经营风险或者以改制行侵吞国有资产之实。

三、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个人本体论

回顾中国经济改革历程,一个根本性问题无法回避。那就是改革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操作只是在三个层面上展开:国家、市场、企业。而构成市场经济的基石的个人主体性和权利问题却从来没有认真关注和讨论过(姚先国,2004)。现代企业制度具有三大特征:主体性、分权性、独立性。显然,一个成功的市场经济转型必须落实和重塑千千万万众多的独立个体的主体地位。没有个体的激励和动力,就不可能有经济整体的生机和活力。对此,亚当·斯密早就发现了“看不见手”的原理:“像其他场合一样,他受一只看不见手的指挥,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本意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①。改革以来,之所以一直忽视和抹杀个人的主体性和权利,一个隐含的假定在于:没有个人的主体性和权利可以泯灭私利,可以更好地“万众一心”建设社会主义。这样就可以做到全社会按计划集合和调配一切资源,从而免去了因个人主体性的市场交易带来的麻烦。但是理论上的说教和灌输,并不能保证个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全方位释放。相反除少数“非典型”个人乐意接受无私安排外,各种基于个人考虑的私利和动机被强制隐性化,只有形成“涌动的暗流”。所以哈耶克说,人类合作中不断扩展的秩序并不是人类的设计成意图造成的结果,而是一个自发的产物(哈耶克,2000)②。在个人主体性得不到保障的前提下,个人利益和动机总是会以各种“非正当”的形式表现。这不可能用“道德失范”来加以简单化描述。巴泽尔认为,不论何时,个人觉察到某种行动能增加他们权利的价值,他们就会采取这种行动。个人会通过他们自己的行为控制并影响对他们财产权利的界定,个人把实施这种控制作为他们最大化过程的一部分。一旦个人发现权利界定的现有水平不能令人满意,他们就会对它进行修正,直到满意为止(巴泽尔,1997)。周其仁进一步从人力资本角度阐述了个人的主体性价值。人本身具有经济价值,是一个早被发现的真理。在个人产权得不到社会法权体系承认和保护的场合,个人可以凭借事实上的控制权并“关闭”有效利用人力资源的通道,从而增加别人利用人力资源的成本,降低人力资源的价值(周其仁,2000)。

应该说,企业改革从政府间权利关系的调整延伸到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调整,是一个进步。但是,深化改革的核心在于政府与个人权利的关系调整。所以对个人权利主体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是中国经济改革举步维艰的深层原因。因此,在推进企业改革的思路上,要勇于打破传统思维定势,把“企业本位”上升到“个体本位”。个体本位包括两种含义:一是强调个人在经济生活中的主体性,承认个体是经济的细胞和元素。二是确认个体的权利保障和正当私利的合法性。这两方面是相辅相成、并行推进的。企业改革从根本上说是产权问题,但权利的界定受个人最优化的影响;对权利的形成的研究中,必须考虑到个人的行为(姚先国,2004,巴泽尔,1997)。未来改革的方向应重点考虑如何扩大和实现个人的权利,落实个人的主体地位。个人权利是人们相互间的一种认可和允诺,是人与人关系的基础。……但是作为人们相互间的认可和承诺,又是非常脆弱的。它无力也无法保护自己,因而最易受到来自外界的侵害。它既需要国家权利的保护,又害怕国家权利的侵害(张曙光,1995)。

在改革的深化阶段,必然要求重塑政府权利和个人权利,扩大个人权利,缩小政府权利。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改革发展观,明确了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完善经济法律制度和框架的指导思想,做出了保护各类产权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等一系列决定。这是一个在经济改革中落实个体本位论的纲领性蓝本。沿着这一新的起点,今后的改革要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保护个人产权。从广义角度讲,产权是指一束权利的总称,它包括个人的一切人力资源与非人力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排他权、转让权、收益权等等。诺斯说,清晰的产权能降低交易成本和扩展市场,保证个人和财产不受政府或强制性实体滥用权力的影响,生产和消费才能得到充分的发展(诺斯,2000)。但所有权是基础,只有当成为资产的所有者时,权利才会得到完全界定(周其仁,2000;巴泽尔,1997)。 在一个纯粹的“无产”的社会里,不存在所谓的财产的“所有”问题,产权就没有明确和保护的必要。而当经济有一定程度发展后,明确和保护个人产权就成为急需解决的一个迫切问题。今天中国的社会早已不是无产的社会,而是一个经济快速发展、个人越来越富裕的社会,而且深化改革的目的本身就促进生产力更加发展、个人生活水平更加提高,因此产权的保护就尤显重要。因为只有在个人产权得到法权体系的保障时,改革才不会成为“掠夺大众”的借口,权贵利益才不会被放大成为普遍的利益。第二,人权保护。人权与产权不可分离,人权是产权的基础和起始点。没有人权的产权,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过去对人权讳莫如深,是个失误。今后我国人权保障仍有待完善和健全,宪政改革和宪政转轨尚需深化。第三,保障个人的自由权。自由权包括个人的就业自由、人身自由、迁徙自由、表达自由、知情自由等。这方面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有详尽论述。他认为以人为中心,最高的价值标准就是自由,自由是发展的核心。自由有超越效率和经济利益的意义。他坚决反对所谓的“李光耀命题”(民主、自由会妨碍经济发展),提出依据很小的特选的样本不能支持一般性结论。通过大量实证研究,他发现饥荒在世界历史上从来没有发生在有效的民主体制中。因此,他得出结论:经济增长更多地与友善的经济环境而不是严厉的政治环境相容。③

注释:

①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74。

②哈耶克:《致命的自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③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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