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一般模型分析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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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统意义上说,商业银行一般是指以经营工商企业存贷款为主要业务,并以利润为其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早期也称“存款银行”。由于这类银行依靠吸收短期存款作为投资贷款的基本资金来源,而短期资金来源只适应经营短期的商业性放收业务,故称“商业银行”。应该说,现代的商业银行已在此基础上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综合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模式,可以清晰地看到商业银行的基本构造呈现出以下五大特征:

(一)有效的产权制度

从世界各国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来看,下述特点是非常明显的:(1)商业银行所要求的产权是没有行政权力介入的纯经济权利。 这种纯经济的权利既不通过行政授权来实现对银行资产的实际占有、支配和处置,也不通过行政授权来发生上下连接和横向分割,更不受行政权力的支配而增减或废除。(2 )商业银行所要求的产权是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过程进行转让的,而不是一经确立就凝固不变的。这种产权交易的转让既可以在商业银行之间发生,也可以在商业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和个人之间发生。当然,各国的银行法、公司法和其它法律在产权转让与交易的形式、数量、比例等方面有不同的规则和限定。(3 )商业银行的产权结构一般是多元的,而不是单一的。这一点决定于银行业的自身特殊性,即自有资本量大和风险性相对较高。只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多元化,才可能根据其经营情况迅速而有效地保持和提高资产负债比率,保障和提高商业银行承受投资风险的资产实力,并在实际经营中通过多元化的资产和多元化的投资(包括购买其它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的产权)来分散风险。(4 )商业银行所要求的产权是能够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管理提供合理有效的制度基础。只有在相应的法律保障和规范的前提下,通过资产授权而不是行政授权来进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商业银行才可能确立合理的决策程序和灵活的经营管理运作机制。

(二)内在目标——利润最大化

作为商业银行的内在目标,只能是商业性目标,即以相同的成本耗费获取最大的利润,或为取得相等的利润而使成本花费最小。在市场经济中,包括银行业在内的所有产业部门的主体。都要以生产财富创造利润作为内在目标或内生的目标,其它的种种社会目标都是外在的或外生的。尽管银行业本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行业只能说明银行业在市场经济结构中和实际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位置)决定了某些社会目标,尤其是政府稳定经济秩序、稳定币值、维持社会经济运行正常状态,治理通货膨胀等宏观调控目标,必须借助于银行业的实际运行来实现。但是必须明确,这些目标对于政府来说是内生目标,是根本的,对于商业银来说却是外生目标,是第二位。简而言之,对于这些目标来说,政策是确定和实施这种目标的主体,商业银行则是客体或对象。政府只能用财税手段或通过中央银行的利率、贴现率、汇率、准备金率等手段来调节并影响商业银行利润目标的实现程度及实现方式,从而达到或修正自己的宏观调控目标。当然,商业银行有责任、有义务协助或主动配合政府去实现社会目标,但这种责任与义务并不能取代商业银行的内在目标。正象工商业同样有这种责任和义务,但却并不能替代其内在目标是同一道理。

(三)商业银行职能——多样化

商业银行的职能是商业性职能,政府调控经济的社会性职能可以由作为“政府银行”的中央银行和专门的政策性银行去执行,某些社会性职能也可以由商业银行代办,但应当明确,商业银行代办社会性职能是以商业性职能来完成的。比如,政府要扶持某类无利或低利的产业部门,要为其提供低息、无息甚至贴息的优惠贷款,如果这笔贷收要由商业银行办理,则贷款资金来源和筹措融资成本均要由政府承担;如果政府指定某类企业要由商业银行提供优惠贷款,同贷款风险和正常的商业贷款利息必须由政府承担。市场经济中的权利和义务、决策和后果是相对称相联结的。如果将银行当作普通企业,而又让它同政府机构一样去履行职责,是既不合理又不切合实际的,其结果只能造成资本的低效配置和秩序的混乱。

作为商业化银行的商业性职能,从世界各国商业银行的发展过程看,经历了一个由职能专业化到职能全面化的转变。所谓职能专业化的基本特征,就是指将短期资金融通与长期资金融通分离,分别由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承担。

1934 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格拉斯——斯特格尔法(Class—Steagall law)是这方面的典型例证。 所谓职能全面化的内涵则是指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包括长期投资在内的各种金融业务。这方面最早的典型是德国商业银行,可以从事非常广泛的金融业务,包括全面信贷业务、全面的证券业务、全面的支付清算业务和其它业务等。职能全面化,为商业银行的业务多样化分散和减少了经营风险,使某一部分亏损可以由其它部分的盈利来弥补,体现了投资分散与投资组合的决策原则,因此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尤其是七十年代以后,职能的全面化便成为世界各国商业银行的发展主流。即使在美国法律禁止商业银行从事长期投资和持有企业股票、债券的时期,商业银行仍然通过其信托部和持股公司间接、迂回地办理这些业务。而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对存款机构放贷管制和货币控制法”,则标志着美国商业银行不能从事长期投资的界线已被打破。商业银行职能全面化、银行企业产权融合已成为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发展的大势所趋。

(四)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社会化

首先,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不受行业分工的限制,例如,工商业领域的商业银行不只在工商业的范围内经营,农业领域的商业银行不只在农业领域内经营,外贸领域的商业银行不只在外贸行业内经营等等。其次,现代市场经济是开放的,世界经济一体化浪潮日益高涨,因此,就活动空间讲,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也打破了地域或国界的限制。第三,如前所述,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种类也打破了职能专业化的限制,同时经营包括长期投资在内的多样化业务已成为世界发展主流。最后,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对象,尤其是贷款对象,不存在所有制性质不同的限制,诸如只能给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贷款。限制向私营企业或个体企业贷款等等。

(五)法制与监管体系

商业银行的生存与发展,无疑需要有健全完备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和依托;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更需要有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进行监督管理。但是,商业银行不需要隶属于任何行政部门,不需要确定任何行政级别,更不需要行政干预。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管的中央银行也应相对独立于政府,并依据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所采取的方式或手段也主要是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风险管理等,而不是直接向商业银行下达行政指令和计划。

总而言之,商业银行的有效的产权制度、追求利润的内在目标、职能和经营范围多元化、广泛化以及它所对应的完善的法制与监管体系,无不是与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本性相符合的。这种典型的商业银行内部构造事实上也是以发达国家成熟的现代市场经济作为母体的。与此相对比,我国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建立能够有效运行的商业银行,可以而且必须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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