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法律思考论文

完善我国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法律思考论文

完善我国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法律思考

薛 峰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江苏 常州 213000

摘 要: 2013 年,习主席提出了“一带一路”的伟大构想,积极推动我国与周边国家之间的经济往来,推进了我国自治区的飞速发展。机遇与风险同在,在社会的发展中,同样也夹杂着各种国际纠纷,临时仲裁作为纠纷的重要解决途径,也在发展中不断完善,但是始终坚持这公正、平等、高效等特征,越来越民主化,当事人也拥有更多的主动权。这也是临时仲裁始终具备权威的根源,本文针对我国临时仲裁在制度上的现状作出如下讨论。

关键词: 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临时仲裁

临时仲裁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不容小觑,对世界诸多商事谈判起着重要的约束作用。临时仲裁制度对我国自贸区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由于观念意识的不同,临时仲裁制度的引入还有待于磨合。为改变现状,我国应该从思想上不断强化临时仲裁的重要作用,加大支持力度,实行试推广政策,结合我国国情对其原有体系加以改进和完善,从司法领域加强监督制约。

一、临时仲裁的意义

临时仲裁不受任何社会机构制约,其解决方式以问题双方自觉创建并针对双方争议进行仲裁的独立个体,不受工程大小制约,无固定规则,目标性强,故此解决时间短、效率高,因此备受小型工程关注。相比之下,机构仲裁就显得过于古板,它只能依照既定的规则和程序照章办事,一旦出现某种突发状况,不能有效提出应对方案,导致效率低下。由于临时仲裁规模不大,接触人员有限,因此保密性较高,没有繁琐的程序控制,其过程更真实,注重民意,当事人主权更高,更能表达自身真实想法,协商方式更直接。事件直接接触人的参与监督,使得仲裁结构更加公正、公开,更有说服力,执行力度更强。此外,临时仲裁无固定的条框约束,临时组建,自行解散,可以特事特办,针对争议的特点可以不断变换,规则也可以有双方协商制定,更便于问题的解决。机构仲裁大多制约部门过多,步骤繁琐,一个决断往往要讨论好长时间,相比之下,临时仲裁更人性化,时间利用率更高。另外机构仲裁往往收费高,但给予仲裁员的费用却比例较低。目前我国仲裁员大多是由律师、退休法官、专家学者、大学老师、政府官员,较低的费用往往导致仲裁员并不能以全部精力投入仲裁工作,而临时仲裁却可以将大部分费用花费在仲裁员的身上,这也将促进其工作效率。

二、临时仲裁程序规范

仲裁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出现民商纠纷的协调机构,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从仲裁的发展史不难看出,临时仲裁是最初的机制体系,也是最受欢迎的仲裁模式,机构灵活,可协调性强,效率高,是机构仲裁的有效补充。从当前发展状况来看,临时仲裁设立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将原有仲裁机构的职责重新划分,仲裁地及裁判庭和事件双方应承担的责任。我国原有仲裁模式的主要工作职责包含仲裁人员的选择、程序的制定以及其它需要行使的裁决权利等。结合我国现有机构来看,法院可以临时代替仲裁庭来行使工作职责,可以选定经验丰富的第三方完成程序制定以及一系列的后续服务事项,裁决权利还是交于法院执行,适当作出调整,如增设裁决与调节的环节。

在白家湾,敢与宝玉爹叫板的男人是二狗伢,敢与香娭毑叫板的女人呢?在我和塌鼻子、牛伢这帮晚辈看来,自然非喜姑莫属了。

(一)临时仲裁庭组建程序

关于仲裁庭的如何设立,是仲裁工作执行的最基本条件,也是必备条件。根据相关仲裁规定,事件当事人双方、行使仲裁和司法职能的机构可以参与选任仲裁庭等机构。若事先未制定明文规定,必须以法律的形式重新制定,以免结果出现争议。此外,还要确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仲裁人员的缺席等违规现象发生。

(二)第三方提供有偿程序服务

当事人出现问题分歧时,可以通过规定仲裁的时限来防范。如果无具体规则,会导致仲裁庭迟迟不能有效组建,争议的问题也无法裁决,一直僵持,故此,时间上的限制非常有效,时限制定要科学合理,避免占线拉的过长。仲裁庭组建完成后,仲裁机构可以依法裁决,一切仲裁事件都可以有效开展,不受任何外界因素干扰。

1.裁决书或调解书作出后,一方当事人可以自裁决书或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之日起两年内请求相关机构确认裁决书或调解书。这相当于赋予其法律力。

临时仲裁必须建立在立法允许的条件下,由于我国相关法律的修整需要经过一个长期的审批过度阶段。而临时仲裁就相对来说灵活度要高很多,借此机会,建立示范试点区域,通过临时仲裁形式,取得成功后,可以在各地大力推广,从而加快《仲裁法》的修改速度。临时仲裁的设立过程中,细节上要做好以下掌控:

(三)裁决书与调解书的转化程序

2.机构确定后,须出具正式的确定文书。这种程序转换的方式只是在目前初级阶段的特定解决方式,待相关细则完善后可随时取消。

第三方机构的介入可以更好地服务于仲裁机构,为仲裁工作的开展提供更便利的条件。要想更好地推动第三方工作的开展,还需我国司法机构制定详细规则,内容涵盖仲裁庭的权威性,判决书的法律效力,司法以何种方式介入等等,也要详细制定可外包内容及相关行业价格标准。

从以往应用经验来看,由于临时仲裁细则上不够完善,在实行初期肯定会受到很大的阻碍,当事人会抱着怀疑的态度,参与度普遍不高。《横琴临时仲裁规则》作为我国首部临时仲裁,是临时仲裁在我国正式落地的重要标志。在具体应用中可以作为参考。比如,设立专门的程序可以将裁决书与调解书进行有效转换。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步骤实现:

由于临时仲裁具备临时性,相关措施无固定模式,但是具备一定法律效力,是在法律的许可下进行的正当合法的行为。国家法院要予以高度支持,公平对待。当仲裁中一方对其权威性提出质疑时,对于判决拒绝接受时,法律要充分行使其权利,平等对待临时与机构仲裁,树立其权威性。

三、自贸区临时仲裁的构建

由于亲身经历过因无知而导致的病情延误,高锟夫妇在获得诺贝尔奖的第二年,就用其奖金的一部分成立了“高锟基金会”,用以提醒公众正确对待和重视阿尔茨海默病。目前,高锟基金会主要与大学和护理机构合作,培养专业的护理人员和教育者。

(一)鼓励和支持临时仲裁依托仲裁机构在自贸区进行构建

我国是一个民主国家,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在获得事件双方责任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从其它层面对临时仲裁提供一些法律援助。此外,可以参考国外先进的仲裁案例,学习他人的管理经验。例如,当仲裁区域在香港时,仲裁人可申请当地仲裁机构协助办理,从仲裁场地、语言翻译、仲裁所需设备的保管及相关责任人的住行等服务都可以申请帮助。

(二)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时限

可以实施外包的有偿程序主要体现在账务管理、机构服务、场地选择、文案保管、各种文书发放等等相关事宜。借助第三方管理模式能够有效解决当前机构制度不健全的缺陷。这种工作模式使得案件的进展更加科学、条理性更强。

(三)需要在法律上为临时仲裁提供与机构仲裁一样的保护机制

如果说将“仙台神话”揭示出来会损害其意义,那么我们首先就应当询问:究竟什么是这一神话的意义?作为神话的源头,鲁迅的文本自有其意义。但这些文本的意义是否能够代表围绕这些文本所进行的所有文化生产的意义?连篇累牍的复述、重写等行为有没有创造出属于自己的价值?

(四)完善临时仲裁员的选任资格与监督机制

为体现我国对临时仲裁的支持立场,在实际运用中不断完善其管理执行制度,给予仲裁员充分的选择自由权,仲裁员的确定需要事件双方共同认可,双方作为矛盾的主体,在选择上很难达成一致,容易出现僵持状态。因此,这里可以由机构仲裁协助解决,当意见出现分歧长久无果后,通过仲裁机构作出公平的指派,确立委托仲裁。仲裁机构行使权力的前提必须建立在双方协商出现分歧的前提下,否则过度干预就会破坏其独立行使权力的责任。通过外部权威机构干预的形式打破僵局,为临时仲裁解决现实矛盾。因此,要从法律上提出明确规定,对于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义务要详细制定,确保仲裁结果的客观公正性,通过法律动员更多的人参与到监督中去,开设投诉通道,实施民主选任制度。

临时仲裁优点与缺点并行,如何在实施中充分发挥其优势,使其受到更多人的拥护,自愿履行临时仲裁的职责,需要不断培养仲裁人员专业素养和工作责任感重,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比如建立相关仲裁监督机构,群众监督,提升裁判结果质量,不断完善规划临时仲裁。从初期开始着手,杜绝一切可能影响仲裁结果的有害行为发生,增加民众的信任感,特别是外地仲裁过程中,取得当地司法机构的许可。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自贸区数量也在增加。我国经济与国际市场的接轨,为临时仲裁的制定创造了更大的便利条件。由于其自身的独特优势,这种仲裁形式对自贸区的发展不可或缺,意义深远。首先由于自贸区组建时间较短,未形成系统的纠纷处理机制,一旦出现商事争议,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发展。临时仲裁可以创造良好的投资市场氛围,吸引外商投资,完善我国自由的仲裁模式,推动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学习他人科学、先进的管理模式为我所用,在我国市场经济中不断磨合,勇于创新,不断完善,改变原有仲裁机构办事效率不高的现状,接轨国际市场。以自贸区为试点,借助临时仲裁的优势,做好示范工作,努力将我国打造成世界强国。

(1)控制网布设原则。尽量联测较多已知高级水准点,点数不能少于选用计算模型中未知参数的个数,点位应均匀分布于测区范围,以达到整体控制测区的要求。

统计显示:2016—2017年,全省共建设饮水安全工程5186处,改善了241.3万农村群众的饮水条件;今年全省计划建设饮水工程4387处,目前已开工3985处,开工率90.83%。

[ 参 考 文 献 ]

[1]张贤达.我国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25(03):160-170+176.

[2]梅寒.论我国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D].外交学院,2018.

[3]刘金妮.论中国自贸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D].武汉大学,2018.

中图分类号: D925.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34-0145-02

作者简介: 薛峰(1977- ),男,汉族,江苏常州人,法律硕士,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公司法,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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