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切怀念乌兰夫同志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_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论文

深切怀念乌兰夫同志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_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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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夫同志是久经考验的共产主义战士,党和国家的优秀领导人,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卓越的民族工作领导人。我跟他相识是在中共八大会议上。党的十二大召开前夕,我被调到北京,任国家民委常务副主任、党组副书记。乌兰夫同志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央统战部部长,主管民族统战工作,从此,我在他的直接领导下工作,对他的崇高品德、革命精神耳濡目染,受教颇深,我从内心崇敬他。

乌兰夫同志对我们党和国家的贡献是多方面的。特别是他对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创立、建设,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

一、乌兰夫同志是创建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大功臣

中国共产党关于解决民族问题的主张是逐步发展明确的。建党初期,提出过将来建立联邦制国家,抗战时期也提出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但当时我们还没有掌握国家政权,中国民族地区情况也很不一样,特别是所谓“蒙藏回疆”,从清代到民国,和内地就有很大不同。蒙古族地区还是封建王公统治,西藏还是政教合一,将来如何解决这些地方的问题还是个复杂的问题,所以直到1945年6月中共七大通过的党章还规定:“为建立独立、自由、统一与富强的各革命阶级联盟与民族自由联合的新民主主义联邦共和国而奋斗”。

1945年“8.15”日本投降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当时内蒙各种势力都出来活动,甚至在西苏旗温都尔庙出现了一个以伪蒙疆政府法院院长补英达赉为首的所谓“内蒙古共和国临时政府”,引起国内外极大关注,当时面临分裂的局面。党中央及时指出,内蒙的基本方针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并指示乌兰夫同志前去解决这个“临时政府”的问题。

乌兰夫同志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从内蒙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了坚苦卓绝的斗争。为避免对立,乌兰夫同志未带武装,“单刀赴会”(周恩来语),经过尖锐的斗争和耐心的教育,瓦解了那个“内蒙古共和国临时政府”。于1945年11月26日成立以乌兰夫为首的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作为自治区政府的筹备组织,通过了《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会章》和《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成立大会宣言》,开始统一领导内蒙古的自治运动,统一了内蒙各阶层的意志,这实际上是内蒙古实行民族区域自治重要的第一步。之后又解决了东蒙自治政府的问题。在苏蒙联军到达前夕,东蒙伪松江省政府主席博彦满都和搞民族运动的哈丰阿、特木尔巴根等人,宣布成立东蒙自治政府,重新组织起新的内蒙古人民革命党作为领导党,并控制了东部多数盟旗和当地的蒙古军队。1946年春,乌兰夫同志在承德与东蒙领导人经过谈判和做细致的工作,在历史上有名的“四三会议”(1946年4月3日会议)上通过了《内蒙古统一会议的主要决定》,主要内容是:东西蒙统一自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成立自治运动联合会东蒙总分会,取消东蒙自治政府,并商定由东蒙自行取消新内人党。从而把正处于四分五裂的内蒙古地区引向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中实行“平等自治”的道路。1947年5月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乌兰夫被选为自治政府主席。通过了《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要》、《内蒙古自治政府暂行组织大纲》和《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宣言》。这就是我国第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后来成为我国的模范自治区。

自治运动联合会、“四三会议”和内蒙古自治区的成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创立,正确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奠定了实践基础。直到20世纪80年代,当年在承德促成“四三会议”的冀热辽分局书记程子华同志还说:“四三会议的意义,远远超出了内蒙古,其作用胜过千军万马,它使东西部统一于乌兰夫同志为主席的自治运动联合会之下。四三会议的成功是我党解决民族问题的方针政策的一个巨大胜利,这一胜利应当记头功的就是乌兰夫。”

建国后,乌兰夫同志主要工作仍在内蒙古,同时兼任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1951年他在中央民委第二次委员扩大会议上全面介绍了内蒙古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经验,主要根据内蒙古的经验并同时考虑其他地方初步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经验,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2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听取了乌兰夫同志关于这个实施纲要的报告,并通过了这个纲要,8月9日毛泽东主席发布实施。这就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全国的实施,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

二、乌兰夫同志正确处理自治地方同国家的关系,为自治地方的建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讨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目的在于让它与时俱进,坚持、完善好这个制度。理论要创新必须在实践的基础上,我深深地感到这方面乌老给我们做了表率。

在自治区的建设上,乌兰夫同志总是把国家利益摆在第一位。内蒙古自治区成立时正值解放战争时期,当时面临着保卫、建设自治地方和支援全国解放战争的艰巨任务。乌兰夫同志遵照中央指示,组织了五个骑兵师和一个警卫团,共一万多人的内蒙古自卫军,乌兰夫同志任司令员兼政委。这支部队充分发挥了英勇顽强、迅猛异常的精神和风格,为辽沈战役、平津战役和抗美援朝都作出了贡献。

乌兰夫同志在自治区社会改革和经济建设上,坚持一切从内蒙古的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妥善地解决各种社会矛盾,显示出他高超的智慧和过人的胆略。内蒙古自治区刚建立不久,东部个别地方照搬照套东北汉族农业区土改的办法在牧区进行改革,结果造成大批牲畜死亡,严重破坏了生产。乌兰夫同志主持认真研究总结了教训,制止了那些地方“左”的做法。根据民族地区的特点,提出了工作要“慎重稳进”,在改革中实行“稳、宽、长”的方针,即“政策要稳,办法要宽,时间要长”。明确提出牧区民主改革,要废除王公的封建特权,实行自由放牧和“三不两利”政策,即“不斗不分不划阶级,牧工牧主两利。”接着乌兰夫同志又提出牧区实现“人畜两旺”的目标。全国解放后,根据内蒙古成功的经验,“慎重稳进”、“稳、宽、长”等成为全国民族工作的指导方针,“三不两利”、“人畜两旺”成为全国牧区工作的方针。1953年中央民委第三次委员扩大会议,总结牧区工作的经验,乌兰夫同志作了《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及绥远、青海、新疆等地若干牧业区畜牧生产的基本经验总结》的报告,他把基本经验概括为两个方针、十项政策、六条措施。这些经验来自实践,有根有据,高度概括而又明确具体,凝聚着乌兰夫同志的高度智慧,对全国牧区和畜牧业的发展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理论创新,在于掌握丰富的实践经验之后,有魄力有胆识做出新的符合实际的决策。乌老的一系列主张在当时都是没有人敢提出和坚持的,这是我们向他学习的宝贵精神财富。当时在民主改革的高潮中,特别是在后来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背景下,乌老能够提出和坚持“不斗不分不划阶级”并坚决贯彻执行是何等的不容易!如果不是乌老高超的斗争策略,“保护牧场,禁止开荒”也是坚持不下来的,现在看来这是多么高瞻远瞩!目前我国特别是西北五省区的生态被破坏导致的沙尘暴成为大难题的情况下,更感到乌老精神的可贵。在全国盛行文字改革时,他考虑到内蒙古的蒙古文字改革会带来诸多问题,蒙古文字在乌兰夫同志的主持下没有改。20世纪70年代末,我就恢复使用规范彝族原有文字问题,专门向乌老报告,在他的帮助下,彝族得以使用规范了的原有文字。乌老对民族文化的关心,我们是永存心底的!

乌兰夫同志办事不赶风头,不邀功,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1958年大跃进、大办人民公社之风兴起,内蒙古在此问题上就慢了半拍。过去毛主席对乌兰夫同志一直信任、支持。解放初,毛主席从国际国内战略出发,提出撤销绥远省,并入内蒙古,恢复内蒙古地区原来面貌。当时有些人不理解,到1952年尚未合并,内蒙古自治政府搬不到归绥(今呼和浩特),暂驻张家口,人称“借荆州”。毛主席闻之非常气愤地说:“蒙绥合并,谁反对撤掉谁,一个不同意撤一个,十个不同意撤十个,一百个不同意撤一百个。”到1958年春天,在成都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即成都会议)上,乌兰夫同志向毛主席汇报内蒙古工作和民族工作时,谈了他一贯讲的内蒙古的地方特点和民族特点,意在要求内蒙古和民族地区贯彻执行中央精神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乌兰夫同志的这些思想观点却受到毛主席的批评:“要吃共产主义的饭,不要吃民族饭”。“这族那族,要看哪个马克思主义多一点”。“地方要,民族要,不要主义”。乌兰夫同志对毛主席无限崇敬,无限忠诚,不管他当时理解不理解,他回到内蒙古,一五一十如实作了传达。乌兰夫同志背着巨大的压力,仍然没有忘记实事求是。内蒙古党委先是提出牧区暂不办人民公社,后来公社之风盛行,挡不住,又提出牧区人民公社起点低,居住分散,仍然实行生产队所有制,入股牲畜仍然按比例分配,不搞集体食堂等。由于措施稳妥,减少了大跃进、人民公社对牧区的影响,在全国发生困难时期,内蒙古的日子就好过得多。国家发生困难后,乌兰夫同志为国家分忧,主动向国家调拨大批粮食。他说:“在粮食问题上,必须坚持内销服从上调。其他物资的调拨,也必须执行先中央后地方,先区外后区内的原则。自治地方的财富是国家的财富,首先为建设富强的社会主义服务。”当时江浙一带许多孤儿营养缺乏,有性命之忧。邓颖超大姐请乌兰夫同志给点奶粉,乌老说,给点奶粉可以,但这只能解一时之需。牧民喜欢孩子,不如把孤儿送到牧区,请牧民分养。于是他派人把三千多孤儿接到牧区,请牧民分头抚养。后来有些孩子成长为国家优秀的建设人才,有些甘愿随着养父母成为了蒙古人。谱写了一曲感人至深的民族团结的颂歌。

乌兰夫同志的整体观念和国家观念是坚定不移的,从民族地区实际出发,“不一刀切”的思想也是坚定不移的。乌兰夫同志对自治区建设积累的宝贵经验和思想不仅内蒙古自治区受益,对带动全国各地区的发展建设,影响颇深。内蒙古成为各民族自治地方学习的榜样,是理所当然的!

三、乌兰夫同志是建设民族法制体系的组织者、领导者

乌兰夫同志历来重视法制建设。建国初期他兼任中央民委副主任时,就和李维汉同志一起领导制定了全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4年以后,他任副总理兼中央民委主任,当时全国人大民委开始起草民族区域自治法,他也非常关注此事,后来因为“左”的思潮干扰,1957年以后自治法的起草被搁置下来。“文革”以后,乌兰夫同志开始担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央统战部部长,1980年在全国人大民委会议上,乌兰夫同志专门作了加强民族法制建设的报告。当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在“文革”中被破坏了的宪法。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和宪法修改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彭真同志提出,宪法的民族部分修改意见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起草工作由乌兰夫同志主持。

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强民族法制体系建设,是当时民族工作的头等大事。1983年2月中共中央决定成立起草民族区域自治法五人领导小组,乌兰夫任组长。他经常召集起草领导小组对自治法的起草进行研究,讨论一次,修改一次,多次反复。我们几位领导小组的同志都是中央各民族工作部门的负责同志,互相比较了解,在乌兰夫同志领导下共同研究自治法,许多重大问题很快都取得了共识,进展很顺利、愉快。今天,起草自治法五人领导小组的乌兰夫同志、杨静仁同志和李贵、云北峰四位同志都已先后离开了我们,每当想起他们对中国民族工作和民族法制建设的贡献,就对他们充满着深深的怀念和敬意!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全国性的基本法,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各部门各地区的工作,也要各部门各地区去贯彻执行,因此乌兰夫同志强调要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不同意见要认真听取,充分协商,取得共识。但是同中央有关部门交换意见是个复杂的问题。为此我们专门召开请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参加的自治法的起草和修改自治法草案的会议。乌兰夫同志亲自主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各业务主管部门对主要的问题都有各自一套原有方针政策,而自治法要从民族地区实际出发,按照民族地方各民族的特点,有的问题就不能不作出特殊规定,这往往就成为复杂的甚至是敏感的问题,乌兰夫同志就出面协调,经过一系列的努力,在很多问题上都取得了比较满意的结果。

自治法草案第二十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当时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要求把这一条写上,但中央有的部门则不同意,最后报经中央批准才写上。实践证明,这一条是正确的,对民族自治地方意义重大。

有些重大问题,乌兰夫同志还亲自出面同中央其他领导同志交换意见。如关于宪法和自治法是否写、如何写反对两种民族主义的问题。1954年宪法只简单规定“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在征求意见时,许多少数民族同志说,过去几十年的经验教训是,说是反对两种民族主义,实际上主要是反对地方民族主义,而且把一些民族感情和不同的正确意见也当作民族主义来反对。主张不要再写反对两种民族主义。乌兰夫同志就此问题写信给彭真同志,反映了一些少数民族同志的担忧,表示两种民族主义都不符合马列主义,都应当反对,这次要写,就按毛主席多次说的,两种民族主义都要反对,但根据我国历史和现状,强调主要反对大民族主义。彭真同志和宪法起草委员会采纳了乌兰夫同志的意见,写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乌兰夫同志也十分关心。1983年他开始担任国家副主席,除所应负责的国家事务外,仍然把自治法的制定和实施作为他的重要工作之一。自治法颁布后,他还在中央电视台作过专题讲话,在有关报刊发表文章,积极推动自治法的学习和贯彻。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继承乌兰夫同志的遗志,学习他敢于创新善于创新的精神,为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健全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繁荣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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