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时期的欧洲政治形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封建主义论文,欧洲论文,资本主义论文,形态论文,过渡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摘要】在从封建主义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变时期的欧洲,无论在社会结构、国家形态还是在国家职能方面,都表现出其多元性的特点。这是由该时期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多元性所决定的。一方面,它已不同于以往的中世纪社会和封建国家,具备了日后资本主义社会的明显特征和近代国家的一些机构和职能;另一方面,这些机构和职能的发展很不完备,带有程度不一的中世纪特征。这一时期的国家,在保护特权阶级利益的同时,也保护新兴的商业和制造业阶级的基本利益。过渡时期欧洲社会政治形态丰富的历史内涵和多元性结构特征,使它区别于典型的历史发展时期,因此有必要承认和肯定其历史地位,予以深入细致的研究。
国内外史学界历来重视典型的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研究,对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时期的研究则相对薄弱。本世纪40年代和70年代,国际学术界曾就这一过渡时期展开了两次大讨论,但讨论内容主要侧重于对该时期生产关系和经济发展的研究。本文试图对这一时期的政治形态做一尝试性的描述,以就教于国内史学同仁。
一
从西方封建主义社会较早瓦解,到资本主义社会确立、巩固,其间有一个长达几个世纪之久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生产关系具有多元性,相应地,其政治结构也具有类似的特征。
在过渡时期,由于经济关系的急剧变化,传统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裂变,旧的封建桎梏被打破,旧有的社会等级迅速分化,整个社会正处在一个重新组合的历史运作之中,新的阶级尚未最后形成。
这一时期的贵族,已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封建贵族,其财产、地位和经营方式,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开始与传统方式相脱节,而被卷入到市场经济的大潮之中。尽管此时的贵族仍然享有较多的法律特权和免税权,但已失去了过去那种号令一方的封建特权,而不得不唯中央政府的命令是听。对国家统治集团成员的社会构成的定量分析表明,这一时期的贵族虽然仍是掌权阶级,但已经不是独立的掌权者,其政治权力已经开始为社会的其他等级如英国的乡绅或德国的容克所分享。
英国的乡绅、德国的容克从严格意义上讲,都不是一个阶级的概念。以英国乡绅为例,它由准男爵、骑士、缙绅和绅士四个等级组成,包括上层自耕农和农场主。乡绅的经营方式、收入来源也各不相同,有的参与商业、投资活动,有的主要是土地经营,其中相当一部分不同于农场主经营方式,而与封建生产关系联系密切。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将它看作是资产阶级,而只能将它视为具有若干异质成分的混合体,一种在封建生产关系解体、新的生产方式萌芽、社会阶级分化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出现的一种过渡性的多元社会集团。它的存在,本身就表明了过渡时期社会等级的模糊性。
作为一种过渡性的社会集团,乡绅具有明显的流动倾向。都铎王朝时期,政府有意采取措施,人为地诱使新兴的富有者向上层流动,以增大贵族的数量。都铎时代在政治上极为显赫的克伦威尔、塞西尔、培根等人,都是此时跻身于贵族的“新人”。与此同时,许多乡绅的子女也流入商人、律师等职业集团的行列之中。18世纪初由辉格党动议的贵族法案,就有限制贵族集团再扩大的倾向。这说明,直到此时,英国社会各集团之间的流动现象才基本停止,阶级的界限从此才变得明晰起来,社会结构也相对稳定了。
农业生产者的分化也经历了相当长的过程。在17世纪革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新模范军”,主要是由自耕农构成的。“光荣革命”后的大规模议会圈地,也表明此时农业生产者尚未分化完毕。除了自耕农之外,社会上还有很大一部分农业生产者依附于贵族生活,没有形成独立的经济地位。手工匠和城市平民也未构成近代意义上的阶级,更未形成阶级意识。
由于近代阶级尚未形成,经济联系的纽带没有成熟,过渡时期的社会联系依然依赖传统的家族血缘关系、主仆依附关系和地方团体关系这三种旧式的非经济纽带来维系。在18世纪,英国议会议员中的家族纽带仍很明显。直到18世纪后期近代政党形成之后,传统纽带才为近代政党所取代。
过渡时期的社会结构,很难以简单的模式来解释。但从总的图象之中,已可依稀辨认出几个社会属性比较明确的社会集团。过渡时期欧洲社会结构上的这种界限不清、互相交错的现象,直到工业革命后近代阶级最后形成才变得明晰起来。
二
从封建主义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时期,是欧洲近代国家形成的一个重要时期。这一时期,经济的迅速发展、政治的急剧变化和社会的剧烈动荡,改变了旧的国家观念和传统的统治方式,也改变了国家的职能与内涵,使国家发生了从传统的中世纪国家向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转化。近代国家的一些机构、近代国家的经济干预和社会控制职能,都是在这一时期初露端倪、初具规模的。但是,由于各国之间历史发展的不平衡,各国文化传统的不同,以及所面临的政治、军事、经济、外交形势的不同,因而各个国家向近代国家的转化,在时间上彼此不一,并且呈现出各自不同的特点。
在大陆国家法国,由于频繁战争的需要,作为近代国家机器的军队的近代化发生得较早。在查理七世时,法国就开始了由封建私兵向隶属于国家的常备军的转变,组建了20个直属于国王的王军。路易十三时,军中官职已向中等阶级开放。到路易十四时代,法国已经拥有一支35万人的常备陆军,并且创建了海军,军队的规模和制度化程度,是同一时期其他欧洲国家无法比拟的。
过渡时期的法国,发展起了庞大的中央集权官僚机构。路易十一时代,特别注意了消弭与王权抗衡的地方封建势力,树立起国家的绝对主权。在国家机构上,从路易十一时起,就对传统的办事机构“小会议”加以改造。到黎塞留和马扎然时,法国建立起了以国王为中心的中央政府——国王委员会(国务会议)。在国王委员会之下,又设负责司法的秘密委员会和平衡王室预算的财政委员会,作为中央政府的核心机构,履行对全国的统计职责。在两委员会之下,还设有并行的巴黎法院和大委员会,负责对全国的司法控制,兼有发布法令、监督物价、维持治安等多项职能。中央政府也逐渐发展为包括首席大臣、大法官、国务大臣、财政监督官、财政大臣、财政总监等高级官吏及其办事机构的一整套官僚体系。在地方上,建立了法院,确立了省长的地位和权限,并且设置了地方监察官,作为中央政府派出人员,负责监察地方的司法行政事务。到18世纪,法国已建立了地方与中央的经常性制度化联系。
过渡时期法国国家机构的发展,是在旧的机构和官吏之外,重新设置新的机构和官员,以应付不断增多的事务。这就形成了机构重叠、人浮于事、官僚队伍过于庞大的弊病,反映出过渡时期国家机构新旧交错的多元性特点。
庞大的国家军队和官僚机构,刺激了赋税制度的发展。过渡时期,法国逐渐发展起从中央国库、征税署到地方征税官的一整套征税机构,并且在传统的直接税外开辟了新税源。从14世纪起,法国开始征收关税、商品税和盐税。据统计,从16世纪中叶到17世纪中叶,间接税的收入至少增加了一倍以上。18世纪,法国进行赋税改革,特权等级也开始上税,国家的税收制度日益完善,赋税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英国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转化,开始于都铎时代。以亨利八世离婚案为契机的宗教改革,直接促进了国家机构的发展。1530年,出于管理宗教改革中没收的教产的需要,一系列财政法庭得以创立和改造,从而使国家财政管理部门结束了中世纪的混乱局面,成为分工明确、秩序良好的常设行政机构,并且在政府行政机构与王室管家机构的分离中率先得到独立发展。
都铎时期,英国形成了以国王、枢密院、国务大臣、财政大臣为核心的中央政府机构。与过渡时期的法国相比,英国的政府机构发展得不够完备。除财政、海军等部门外,中央政府没有明确的职能部门和制度化的行政分工,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因循守旧的。而地方统治则仍然依赖于由不付薪的地方绅士管理地方事务的中世纪传统,治安法官和四季法庭承担着地方司法审判和准政府的职能。这种带有典型性的中世纪地方自治特点的制度,一直延续到19世纪,直到1835年地方政府改革后,英国才逐步建立起了现代意义上的地方政府。
不仅如此,英国的军事制度比起法国也相对落后。直到1536年镇压北方的“神恩巡礼”运动时,英国依靠的还是由封建家兵组成的临时性军队。都铎时期,国家军事制度的最大改进是创建了海军,整顿了国民防御体系。与同时期的法国和普鲁士相比,英国不仅没有一支常备陆军,海军的素质也很低。
过渡时期英国政治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国会地位的确立和法律体系的发展。都铎时代,国会的立法地位得到了确立,国会立法成为英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因素。仅亨利八世在位时,国会就通过了677项法令, 相当于大宪章以来所有立法之总和。以后,经过翻天覆地的大革命,王权不可挽回地衰落下去,“光荣革命”后,国会成为国家政治结构中的最高权力机构,国王仅仅作为国家的象征而存在。
适应过渡时期社会经济政治新形势,英国在原有的普通法体系之外,引进了罗马法的衡平机制,设立了星室法庭、债权法庭、约克北方法庭、威尔士法庭和勒德洛边界法庭等一系列的新法庭。法庭、国会作为一种强制性力量,在制定法律、维护秩序、体现国家抽象权力的同时,还发展起了立法与司法的明确分野,体现了近代国家的分权原则。比起同时期法国三级会议衰落,司法、行政重叠现象,英国在这方面,近代化程度显然高得多。
过渡时期,西欧各国不仅在向近代国家的转变过程中各具特色,而且在各国内部,构成近代国家的历史诸维的发展也不平衡。国家形态在总体上与各国社会发展水平一致的同时,各个机构、各个部门的发展还存在着时间上和程度上的差异。作为一个多维的社会历史现象,国家形态的发展,在受到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中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诸因素的规定之外,也为国家自身发展过程中的纵向延续性所制约。国家形态的变革相对于经济政治的变革而具有某种程度上的迟缓性。
三
近代国家与传统国家的一个重要区别是近代国家具有经济干预和社会控制职能。在英国,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发生得较早。在爱德华三世时,国家已经对劳动工资进行了最高限额。都铎时代,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扩大到社会经济的各个部门,干预手段也日益健全。国家不仅通过经济立法来管理经济事务,协调经济秩序,而且还采取了发放专利、批准特许、实行垄断、整顿海关、发放政府津贴等多种措施,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在法国,国家干预虽然开始得较晚,但却更为有效。柯尔伯当政时,法国制定了一套经济发展总计划,不仅鼓励私人工商业,而且以政府贷款的方式补贴工场主,并限制外国商品进口,保护法国经济免遭外国竞争的打击。
在普鲁士,国家在法兰克福等大学专门设立讲座,培养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的官员;禁止羊毛出口,鼓励外国纺织者迁入,实行烟草专卖,将矿山、木材等部门控制在国家手中,并且以军事工业刺激民用工业的发展。国家的经济干预职能比起英、法等国更为成熟。
除此之外,过渡时期欧洲各国政府普遍利用银行、货币发行和国债制度来筹措军费,进行原始积累,在促进近代金融制度发展的同时,对正在形成中的国家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过渡时期,由于经济的变动带来了社会问题的激增,促使国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就业、济贫、工资、物价和食品供应问题,以保证社会的稳定,由此发展起国家的社会控制职能和相应的机制。英国在都铎时代就通过了济贫法,建立了济贫院、感化院等社会机构,并且实施了以工代赈的救济政策。这些社会调节机制虽然水平还很低下,但却是西方社会福利制度的渊源。
综上所述,在从封建主义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变时期的欧洲,无论在社会结构、国家形态还是在国家职能上,都表现出它的特殊性。一方面,它已不同于以往的中世纪社会和封建国家,具备了日后资本主义社会的明显特征和近代国家的一些机构和职能;另一方面,这些机构和职能的发展还很不完备,带有程度不一的中世纪特征。这一时期的国家,在保护特权阶级利益的同时,也保护了新兴的商业和制造业阶级的基本利益。这种多元性的政治形态,恰恰是这一时期欧洲社会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多元性的反映。
过渡时期社会政治形态丰富的历史内涵和多元性结构特征,使它区别于典型的历史发展时期。任何把它附着于某一历史发展时期的意向,都不免失之武断。在整个人类历史发展的过程中,这种过渡时期多元性的政治结构不止一次地出现过。因此,我们有必要承认和肯定这种过渡性政治形态的历史地位,有必要在宏观动态研究的同时,对它进行深入细致的静态研究。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搞清楚,在历史转折时期的每一个横断面上,新旧成分是怎样共存、怎样交替的,新旧制度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内在联系,新制度的因素是如何从旧制度的肌体上萌芽并发展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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