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德治——全国“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理论研讨会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德治论文,依法治国论文,精神文明建设论文,法治论文,研讨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温晓莉 Wen XiaoLi)
内容提要:综述了1997年4月在京召开的有关理论研讨会内容。 围绕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法治与德治,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制度文明建设,部门法与精神文明建设等四个专题进行了介绍和评述。
Abstract A Summarize to the Symposium of theory holding inBeijing in April 1997.There are four reports on a special to-pic about the relation between rule by law and Spiritu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the relation between rule by law and r-ule by education,Law and moral,System Civilization building,branch statute and Spiritu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etc.
关键词:依法治国 精神文明建设
Keywords administering a Country by law,Spiritual civili-zatim Construction
中图法分类号:D920.0(GLC D920.0)
1997年4月18日至4月20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在北京举办了《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理论研讨会。参加会议的有京内外近40个单位的专家、学者、领导干部、有关人员等100余人。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汝信同志在会上讲了话。
这次理论研讨会是继1996年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召开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理论研讨会后,法学界又一次理论层次较高的学术研讨会。本文作者有幸被邀参加了这次研讨会。现将会议内容综述如下。
会议总的特点是:紧凑、高效、成功,对推动“依法治国”极有启发和价值。具体表现为:
1.理论层次高。历时三天的会议共有65人次发言,用会议主持人刘瀚同志(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的话说:“篇篇精采,段段有启发。”会议紧紧围绕“依法治国”和“精神文明建设”这两个重大理论问题进行了颇有理论深度的认真研讨,提出了许多极有价值的观点和思路。
2.思想活跃,学术气氛浓厚。会议上各种学术观点纷呈,有共识,有分歧;有激烈的交锋,精品的展示,亦有相互的切磋交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表明会议的学术含量高,法学界近年来学术研究的深入;预示着法学界将在理论建树上跃上一个新的台阶。
3.会议的实践意义大。有同志评价: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这几年每年开了一次这类“牵牛鼻子”的重大理论研讨会,做了件好事。当前要深化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就必须推进“依法治国”和精神文明建设,并使二者在改革中交汇,形成一种安全、有效、文明、进步、稳定的社会控制模式,以推动社会发展。
现将会议的几个专题及主要观点介绍如下。
一、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
(一)“依法治国”能否包容与归纳于“精神文明”当中。
有学者认为:过去往往把“法律”与“法律意识”混为一谈,提出“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把“社会意识”等同于法制。这种观点是否恰当,是值得考虑的。法律关系实际是一种活生生的现实社会关系,假如把合同关系、诉讼关系、物权与债权关系等,统统看成是一种“思想关系”、“法律意识”,法学研究就很难进行。又如,立法过程体现了统治阶级意志,可以说以“思想意志”为主;但执法过程则要以“物质关系”为主(如警察、法庭等各种执法机构、设施)。如果把法律仅仅当作“统治阶级意志”,则必然产生法律实用主义、法律工具主义、人治主义等与现代法治不相容的后果。如同哲学上不能把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这对矛盾同“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这对矛盾划等号一样,也不能把“法律关系”等同于“思想关系”。由此,民主与法治就不能包容和归纳于“精神文明”当中;否则,刑法、刑诉法、民法等等,就都变成了“精神文明立法”。此显属荒谬。
但是,二者虽不包容,却是相辅相成的。民主法治与精神文明之间存在互依、互促、互渗、互动关系。精神文明中包含有法治观念和民主思想,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是法治的基础,法也必然要体现人的意志。
也有少数学者认为精神文明中包括了民主与法治,民主与法治应属于意识形态、上层建筑,法律关系也就应属于意识形态、意志关系,属“思想关系”;而“思想关系”中也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素,有物质关系的反映,因为这是马列主义经典作家的观点。
(二)“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在中国提出的时代背景与二者的相互关系。
有学者指出:二者在今天中国的提出,是由中国特色现代化的特殊道路决定的。中国正在由一个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人治向法治转型。在转型期间,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出现了社会控制松弛和道德的失落。而在当今整个世界向现代化目标迈进时,东西方都存在共同的困惑:即新道德资源和法治资源的薄弱。这在中国转型期中尤甚。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道德观,只需证明“制度的合理性”,不需证明“人性的合理性”,基本上是一种“利他导向”。而市场经济是一种利益导向,它需要建立一种以“法治原则”为道德基础的精神文明,在“法治”规则的控制下,培植产生具有现代自治能力的公民。
“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关系中,有“正相关”关系(即“法治型”关系),也会有“负相关”关系(即“人治型”关系)。今天要建设的应当是“法治型”精神文明,这种精神文明的内在价值,是追求科学、理性、自由和法治精神。即:把自由与守法结合起来;把保护个人利益和培养公共精神结合起来;把服从指挥与尊重、维护人的尊严结合起来。
这里还需注意法治与精神文明二者的区别、冲突及将两者混同,可能产生的弊端和危害。二者的区别在于:①价值取向不同。法治是权利价值取向,对权力是约束的;精神文明更多强调的是“义务”。②对人的评价标准不同。法治以“中人”标准、道德则以“圣人”标准对社会成员进行评价。③理论基点不同。法治立足于“权力者”受法律约束来管理社会;精神文明立足于“社会”,是社会成员的整体建设。因此,法治不能被淹没于精神文明建设中,法治为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一整套制度和秩序意识、规则意识。精神文明建设则必须以法治为基础,才能防止社会动荡和社会不公;否则,“上面学宝森,下面学繁森;当官的合法捞,无权的非法盗”,权力腐败、司法不公等问题就很难解决。
二、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既是法理学、法哲学中的基本问题之一,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治国安邦所要关注的重大实际问题。二者从学理上讲,有联系也有区别。法律是道德的具体化、外在化,法律对道德有创建作用;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法治观念应是最基本的道德。而道德则是法治的人文基础,一个法治化的社会,也必然是一个有道德的社会。因为民主、文明的法治社会,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具有一种尊重他人、热爱正义、克己奉公、廉明清正、遵纪守法的道德精神。
(二)法律与道德在表现形式、评价标准、社会调节功能、适用范围、确定性和多样性等诸多方面都有明显区别。严格区别二者界限,对“依法治国”的整个环节都有重要意义。道德不能代替法律。道德没有法律所具有的“唯一性”、确定性标准;道德是目的性而非工具性的社会控制方式。
因此,对“道德法律化”、“依法治国”与“依德治国”“并重”论,把精神文明建设上升到“以德治国”的层次等等提法,应特别慎重。有学者认为,“道德法律化”是社会退步的标志,而“法律道德化”则是一种进步。“道德法律化”还会出现误导,把一些道德问题、思想意识问题也上升到法治高度,扩大法律处罚强制的对象。与“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不同,民主本身就是一种国家制度、政治形态,而“道德”只是观念形态。
提“依法治国”与“依德治国”并重, 甚而提出“以德治国”(1997年4月一家全国性大报上曾发表以此为题的文章),更是危险的。 因为“依”什么治理国家,是将此作为“治国方略”提出的。“德”可以治国的话,标准是什么?如果没有统一的、确定性的标准,“以德治国”就很容易导致“人治”。
(三)有学者认为,“德治”不等于“人治”,“为政以德”不等于“以德治国”;“德法并举”不等于“德法并重”;法律“至上”,但不是法律“万能”。不能靠“德”解决一切问题,但不等于说“为政者”不要德。反之,为政者必须有德,必须行王道而治。
道德还可以形成“道德权力”、“社会权力”来约束国家权力。它表现为把法定的人民权利落实为人民具体监督政府;人民承担起政治上、道义上的责任,甚至形成革命。因此,人民虽然不能直接行使国家权力,但必然要行使社会的道德权力。所以,儒家的“德治”就是“以德行权”,以道德制约权力,它比法家的“法治”要开明得多,中国古代的专制君主也怕道德谴责,怕“天谴”和“清议”;今天西方国家的官员也顾忌新闻舆论对其政治道德的谴责。为政者“行德而治”会更得人心。在强调“法律至上”、树立法治权威时,也要使身居一定权位的人受到道德约束,造就具有高尚品质的官员;并调动社会道德的力量,让人民行使道德权力,切实监督官员。
三、关于“制度文明”
(一)在改革开发和“依法治国”过程中,制度矛盾已堆积暴露出来;“制度文明”也是一种社会存在。从某种意义上讲,光抓“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是远远不够的,还须提出“制度文明”建设。但这不等于“三手抓”。“制度文明”把触角深入到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二者之内;提出“制度文明”建设,对当前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都会产生深远影响。
(二)“制度文明”是一种独立的文明形态。物质、精神、制度是人类社会的三个支点;制度,是人类社会的神经网络,未来社会必是制度理性高扬的社会。制度,又是人类实践理性的产物;法理不明、制度不兴是社会的丑恶之源。社会流弊的泛滥,根源于制度的匮乏;流弊的清除,则仰仗制度的文明化。
何谓“制度文明”?有学者认为:它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出来的,与一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以物质载体为依托,以精神文明为内涵,有效管理社会、处理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成果。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三)“制度文明”建设,应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的重要内容。在人与制度关系上,邓小平关于“制度是决定因素”的著名思想,及依靠制度、依靠法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是邓小平法治思想的核心价值部分。这一思想具有“返本开新”的重大价值和意义。“返本”,即在改造社会、改造人性问题上,理顺了“制度”与“人的品质”之间第一性和第二性的唯物辩证关系,恢复和坚持了彻底的历史唯物主义。“开新”,是指在邓小平这一思想指导下,开辟了一条制度建设的崭新道路。即把政治体制改革、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形成“制度文明”建设的系统工程。
“制度文明”建设在当前应注重两个方面:一是制度创新,而不是“防弊式”补缀。二是制度内在的精神文明建设,包括制度理论和政治道德建设。政治道德建设在层次上应高于职业道德等其他道德层次。重视人文道德意义上的“民主”、“法治”这一客观存在;创制一种“小惩而大诫”的“官员道德法”体系。
四、部门法与精神文明建设
与会者在讨论这一问题时,涉及了宪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司法审判、社会法等各个部门法与当前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主要有:
(一)民法精神与精神文明建设。民法精神是民法的灵魂,它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提倡这种精神,在人们头脑中树立平等观念、公平观念、诚实信用观念,是法治的需要,亦是精神文明的需要。
民法还对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道德的生成,有重要促进作用。例如,中国过去只有平均观念而无“平等”观念,而民法最基本的精神就是平等。现代社会的和谐与文明,首先要求待人平等,一切强权和暴力应让位于自由和自愿,一切不平等均应由平等代替。大力倡导平等的民法精神,才能使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尊重他人,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二)刑法与精神文明。1997年全国人大通过的新刑法,基本上反映了现代文明的精神。如取消类推,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加强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对社会丑恶现象、腐败现象的惩罚严厉等。
也有学者就欧美各国刑法强化精神文明的作法,提出了很有价值的启示性意见。例举了法、德、意、西班牙、奥地利、加拿大、美国等刑法典对“不救助危难”、“不应公务员请求协助救难”、“不报告危难”、遗弃自己原无法定义务养护之人、逃避与犯罪作斗争之责任等行为,作了相应规定,对国民的冷漠、怠责与怯懦进行法律治疗。这些介绍和论点,都引起了与会者的关注。
收稿日期:1997—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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