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集团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_国企论文

我国企业集团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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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组织形式,是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高度发展的产物。由于它具有规模大、一体化、多角经营和跨国经营的优势,在世界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世界生产量的40%,技术转让的30%,国际贸易的一半以上,都掌握在60000余家世界跨国集团手中。在我国,发展以国有经济为主体的企业集团,不仅是加快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组建企业集团实现国有资产重组

与“条块分割”的传统体制相适应,“大而全”“小而全”早已成为我国企业组织结构的主要特征。这使得国有资产投资分散、多数国有企业规模狭小、技术落后、效益不高。为改变这种情况,国务院早在1986年就作出了《关于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倡以大中型国有企业为骨干,以优质名牌产品为龙头进行企业改组。1987年国家体改委和原国家经委联合颁发了《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1991年国家计委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提出了《关于促进企业集团发展的意见》,并选55家大型企业集团在计划单列的基础上进行试点,在计划、财政、金融、外贸等方面辅以优惠政策支持。这些政策包括:试点企业集团在国家或省级计划中实行单列;核心企业对紧密层成员实行“六统一”;对试点企业集团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改革试点;允许试点企业集团逐步建立财务公司;逐步赋予试点企业集团自营进出口权及相应的外事审批权。这些宏观政策的出台与实施,促进了企业集团的改造与发展,出现了一些较为成熟的有较大规模的企业集团。如“二汽”集团目前是我国汽车行业最大的,也是各方面发育比较完备的、试验比较成功的企业集团。

我国的企业集团虽然创建的时间不长,但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国有企业的改革与重组,已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首先,企业集团的组建和发展,有利于冲破“条块分割”的旧体制的束缚,促进了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和改革。在传统体制下,由于部门分割、地方封锁,各个地区和各个行业自成体系,该集中生产的集中不起来,形不成规模经济;该分工协作的又分不开,形不成高效率的专业化协作体系。造成了“大而全”、“小而全”的高度分散的企业组织结构,生产总在小规模、低效率的水平上重复。为适应社会化大生产需要而组建的企业集团,初步打破了部门分割、地区封锁的状态,促进了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提高了生产规模和劳动效率。

其次,企业集团的组建和发展,推动了国有资产存量的合理流动与重组,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提高了国有经济的配置效率。在传统体制下,国有资产基本处于凝固的状态,调整产业结构和解决国民经济的“瓶颈”,主要靠新增投资的增量调整,实际上是难以做到各种经济比例关系的平衡。现在,通过组建企业集团,可以使国有资产存量合理的流动和重组,特别是还可以将一些闲置的或经营效果不佳的国有资产动用起来,从而实现经济结构的较快的调整。其效果是单纯靠增量调整所不能比拟的。

再次,企业集团的组建和发展,促进了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生产的有机结合,加速了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过程。在“条块分割”的体制下,由于企业规模过小,科研能力十分有限;而单独成立的科研机构又容易出现脱离生产实际的“两张皮”现象,这是我国生产技术进步迟缓的重要原因之一。而通过组建企业集团就可以将企业与科研机构紧密的结合起来。

再有,企业集团的组建和发展,提高了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了企业出口创汇能力,改变了我国出口产品以原料、低加工产品为主的状况。在当今世界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要使我国的工业产品占有一席之地,靠单个企业的单打独斗是难以奏效的,必须实现经济联合才能发挥规模优势。目前,我国的家用电器、机床、农机、化工等工业产品的出口比重越来越大,而其中的大部分产品都是一些集团公司或企业集团制造的。

二、目前我国企业集团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的企业集团只是处于刚刚创立时期,而且整个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尚未完成,这使得我国的企业集团的组建和发展必然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这些困难和问题还往往与传统体制纠缠在一起,这就加大了解决问题的难度,使我国的企业集团的发展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第一,对企业集团的性质和作用认识不足,存在着“一哄而上”的现象,许多企业集团只是有个空壳,实际上企业组织结构并没有多少变化。有一些地方和部门组建企业集团只是为了享受国家的某些优惠政策或提高企业规格,而未在企业结构改革上下功夫,最后终因各种经济关系特别是产权关系没有理顺,集团内部矛盾重重,而不得不很快解体或者是名存实亡。

第二,企业集团的行政化倾向十分严重,许多企业集团的组建并不是企业的自发行为,而是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手段强行撮合而成的,使集团内部缺乏合作基础和凝聚力。这样的企业集团,在组织形式上维持着政企合一的基本格局,在管理上也保存着明显的行政色彩,这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滞后的必然结果。特别是在一些地区,地方政府为了协调亏损企业的包袱,强迫经济效益好的大中型企业将亏损的小企业“兼并”。这种搞“拉郎配”、“甩包袱”的作法,是与组建企业集团的宗旨背道而驰的。

第三,在组建企业集团过程中实行的“三不变”原则(即参与联合的企业的隶属关系、经济性质和上缴利税渠道不变),维护了“条块分割”的旧体制。虽然说“三不变”原则在企业联合的初期,作为一种权宜之计是必要的,可以减少改革中利益协调的矛盾,但随着企业集团的发展,“三不变”原则就成为企业紧密联合的严重障碍。就拿“二汽”集团来说,作为其紧密层的云南、柳州和新疆三个汽车厂,虽然已由“二汽”实行“六统一”管理,但这三个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在财政部计划单列,人事任免要与地方政府协商,这使得它们与“二汽”的关系始终处于若即若离的状态。由于集团内部关系不稳定,集团的规划、发展战略、产品分工都难以统一,对集团的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第四,有许多企业集团内部由于缺乏资金联结的纽带,内部凝聚力不强,稳定性差。据国家体改委前两年对1000家企业集团的调查,核心企业与紧密层存在资金纽带的只有165家。而目前多数企业集团主要停留在技术协作和生产经营的联合上,这种联合的基础十分脆弱。当市场环境不好时,迫于竞争的压力,集团的向心力还较强;一旦市场环境转好,各个企业就出现各奔东西的离散倾向。这也说明,企业集团的发展需要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如果企业受到政府的保护而没有生存的压力,企业的联合也就失去了内在的动力。

第五,有关企业集团的法规建设滞后,企业集团组建与“条块分割”的旧体制之间的矛盾没有根本解决,政府对企业集团的管理也难以规范化。目前,我国的企业集团法尚未出台,现有的各种暂行规定也不够完善,特别是对国有产权管理体制等一些关键性的难题,基本采取了回避的态度,这使得企业集团的组建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同时,由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滞后、国有经济产权关系的模糊,已经成为企业集团发展的严重障碍。

三、我国企业集团发展对策的思考

通过我国与西方国家的企业集团的比较可以看出,由于我国企业集团刚刚组建,同时又受到传统体制的制约,因而存在着结构松散、稳定性差、规模狭小等问题。为了使我国的企业集团能够得到顺利的发展,并对国有经济的整体改革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我们应认真解决以下一些问题。

首先,要加快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这是理顺国有经济产权关系和建立企业集团产权联结纽带的先决条件。从西方国家企业集团发展的经验来看,无论是日本的环型持股的六大集团、美国垂直持股的家族财团、还是德国的康采恩,无一例外的都是以股份制经济为基础的。可以说,股份制是企业集团的现实基础,企业集团是股份制发展的必然趋势。而我国目前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还在实验过程之中,有许多难题(如国家股上市、国有股权代表选派、国家股收益与配股出资等)都没有解决,股份制改革的试点范围也很小。在这种情况下来组建企业集团,出现上述问题也就不足为奇了。因此,当前企业集团的试点要坚决的搞下去,但更为重要的是要坚定不移地加快股份制改革,下决心大刀阔斧地解决政资不分、政企不分的问题。如果试图通过组建企业集团而绕过国有企业公司制这一棘手的难题,其结果必定是徒劳的。同时,也应利用创建企业集团的机会,理顺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促进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

其次,要加快企业集团的法规建设,使企业集团的组建和管理有法可依、规范发展。按照发达国家有关企业集团的规定,企业集团应是由多个法人组成的多元结构,其主要成员应当是企业法人,少数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事业单位也可以成为其成员,但政府机关不应成为集团成员。企业集团应具有实力较强的核心企业,具有能够影响整个集团的紧密层,以及外围的半紧密层和松散层。核心企业与紧密层应以股权连接为纽带,这涉及控股、参股与环型持股等产权关系,都需要通过法律条文确定下来。例如,一般的控股关系是指集团公司(母公司)对被控股企业(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1%;母公司对子公司应具有控制权,包括经营决策权、人事任免权等;集团内部可以实现多层的控股关系,国际上的一些大公司已形成了六七级的分层控股关系;持股比例达不到51%的不应成为控股关系,集团公司也就只能以大股东的身份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活动。

第三,要加强政府对企业集团的宏观管理和调控,协调企业集团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从西方国家企业集团的发展来看,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比如,日本环型持股的企业集团加强了经理阶层对集团的控制而削弱了股东的权益,美国财团实力的减弱和股权的日益分散化导致了“经理革命”,而且企业集团的发展还必然形成对市场的垄断等等。我国正处于制度转轨时期,企业集团的组建可能会导致更多矛盾的产生,所以更需要加强政府对企业集团的宏观控制。这就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充分认识组建企业集团的目的、意义、原则和条件,增强自觉性,避免盲目性,切忌“一哄而上”。对于已经组建多年并基础较好的一些集团,可通过优惠政策予以重点扶植,如允许成立财务公司,赋予必要的外经外贸权和外事审批权,可以通过政府对核心企业的授权经营来实现对紧密层的控股,鼓励国有企业实现跨地区、跨部门的横向联合等。再有,各级政府还要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管理和监督,企业集团的发展要符合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要处理好创造规模经济与防止市场垄断之间存在的现实矛盾等。总之,政府部门一定要统筹规划、驱弊存利,促进我国的企业集团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四,通过兼并、合并、授权持股和贷款等方式,增强重点发展的企业集团的实力,使之成为具有国际影响的大型企业集团或集团公司。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企业集团总体上说规模太小,有的实际上只能算是人家的一个小小的分厂。例如,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和北京轻型汽车公司都叫“企业”,但二者根本无法相提并论,如按90年代初1∶5.77的汇率计算,通用的销售额、资产额分别为10688亿元、15056亿元,而北京“轻汽”分别只有9亿元和7亿元,两者相差一千倍以上[①]。过去我们常说,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在于可以集中人力、物力做大事情,但实际上由于“条块分割”使这一优越性并没有发挥出来,众多的分散的中小企业反而成了国有经济的特征。所以,扩大生产规模、增强国有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是组建企业集团的目的之一。

扩大国有企业规模的途径有多种,如兼并、合并、联营等,但这里想强调的是授权持股经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于1990年1月第一次全国国有资产管理会议上提出来的,选定“二汽”等4家公司做试点。主要作法是将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产授权给核心企业进行经营,并且赋予股权代表资格,建立起母子公司关系,强化资产联结纽带。后来在国务院国发[1991]71号文件《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的请示》中明确下来。但是,从几年的实验情况来看,地方、部门分割的格局并未根除。比如,“二汽”集团的核心企业东风汽车集团公司,应对其紧密层的云南、柳州、新疆三个汽车厂实现控股关系。但在实际运作中,这几个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在财政部计划单列,只是由“二汽”实行承包经营,所以这并不是真正的控股关系。而如果让“二汽”出资去购买三家汽车厂的股份是难以做到的,因为“二汽”无法筹集这么多的资金。而且它们都是国有企业,资产都是国家的,按说国家没有必要自己出资去购买自己的股份。可是不采取产权交易的办法,又会损害三家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政府的利益。所以,应将授权经营改为授权持股,以强化集团内部的产权纽带。但这会涉及如何协调集团与地方政府利益关系的棘手问题,还有待于中央政府制订统一的政策来解决。总之,我国企业集团目前尚未发育成熟,还需进一步完善,应朝着合理化、规范化、效益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注释:

[①] 参见周放生:《论企业集团、母子公司、产权关系》,载《经济研究参考资料》1995年第19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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