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晋职官的晋升与职务秩序_升迁论文

西晋职官升迁与资位秩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职官论文,西晋论文,秩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3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童编号]1000-7326(2013)05-0118-08

仕官履历是正史人物传记的最基本内容之一。魏晋南北朝仕官履历,学界通常主要根据九品官品,建构出职官从低品向高品的单线升迁模式,并以此来认识官品与官员仕途升迁的对应关系。然而细绎史料,有关此时期官员迁升的内在秩序,尚有进一步辨析的余地。魏晋南北朝的职官史料常见“资”一词,职官制度语境中的“资”(以下简称官资),通常包含有官阶等级、仕宦资历、就任资格、升迁秩序等多重含义。①魏晋时期官资与官职逐渐合流,官资构成官职的必要组成部分。本文试结合文士作品的官历自叙,以职官升迁秩序为切入点,探析西晋时期官僚升迁与官资秩序的关系,以及官职与资位秩序不断融合的演变过程。

一、西晋官制的进阶与增位:从潘岳《闲居赋》自叙说起

西晋文士潘岳《闲居赋》序言呈现了西晋职官迁徙秩序的重要线索:“(仆)忝司空太尉之命,所奉之主,即太宰鲁武公其人也。举秀才为郎。逮事世祖武皇帝,为河阳、怀令,尚书郎,廷尉平。今天子谅暗之际,领太傅主簿。府主诛,除名为民。俄而复官,除长安令。迁博士,未召拜,亲疾,辄去官免。自弱冠涉乎知命之年,八徙官而一进阶,再免,一除名,一不拜职,迁者三而已矣。”[1]②这份无间断的官历记录(见表1),有助于考察西晋职官迁转规律。

潘岳自叙使用了“进阶”与“迁”两种表达,它们在官僚制度中的意义与关系如何,值得探讨。首先看“进阶”,潘岳之前主要徘徊于散官(公府掾、郎中)与地方县令的阶序,他补为尚书郎,对应的官阶比之前要高出一阶,这是“进阶”的制度意义,我们不妨理解为大迁。至于“三迁”,潘岳在进阶前后均有迁职记录,大致是在本阶资序之内的职务调动,由此可将“三迁”理解为小迁。④这是潘岳自叙所反映的两种升迁形式的制度意义。

“大迁”与“小迁”两种升迁形式有何内在联系呢?《南齐书·明帝纪》记载齐明帝萧鸾登基后对百官转阶赐位一事,为此提供了更进一步的解读线索:“大赦天下,改元。宿卫身普转一阶,其余文武,赐位二等。”[2]由于萧鸾是利用宫廷禁卫军发动政变、废主自立的,所以即位以后,在对文武百官赐位笼络的同时,特别给予宿卫禁军更为优厚的恩赏。由“普转”与“赐位”并列的情形,可知赐位是对官员升迁方面的赏赐。不难理解,“转一阶”即官阶晋升一级叙用,“赐(增)位二等”则是未及进阶,而在本阶之内增加两级位资。阎步克曾推测赐位制度的“位”,是“记于官僚个人的官簿之上,构成了一种选举资格”。[3]这是将“位”理解为资格的观点,很有启发。因此可推断本阶以内的位“等”之数,构成了官员仕宦进“阶”的必要资格条件,这是“阶”与“等”在升迁秩序中的内在联系。

齐明帝赐位之例虽是南朝时期的制度情况,但相关制度是因承自魏晋,在两晋南朝的史籍里就有多次皇帝下诏赐位的记录,其制度当是一脉相承的。潘岳自叙的“一进阶”,与齐明帝诏的“普转一阶”,从升迁角度理解无疑是一回事。那么,潘岳本阶内的“三迁”与诏书“赐位二等”,其制度内在意义也应该是一致的。由此揭示了“迁”与“等”的关系:位“等”之数与官员在本阶以内的迁职资历,有着直接联系。官员官簿上的“位几等”,既是进阶资格的构成条件,也是迁职资历的具体反映。⑤

西晋大臣李重上疏议论本朝官制,对这一线索有更清晰的揭示:“[泰始以前,多以散官补台郎,亦径补黄门中书郎,而今皆数等而后至,众职率亦如此],而百官等级遂多,迁补转徙如流……臣以为今宜大并群官等级,使同班者不得复稍迁。”[4]⑥李重指出西晋以后相关官职迁补“皆数等而后至”,造成“迁补转徙如流”,反映增位进阶升迁秩序逐步形成的过程。所谓的“数等”,应是前面揭示的迁职增位。“数等而后至”,大概就是指官员在增位数等以后始可进阶。“迁补转徙如流”的制度内因,是官僚为了获得进阶资格,均须争取官职迁转实现增位。李重提出“同班者不得复稍迁”的改革呼吁,正好说明官员仕进的增位,主要来自“同班”之内“稍迁”,即同一阶序中的迁职。西晋职官升迁秩序由此可得到较为清晰的勾勒:官员在同阶(同班)的迁职(稍迁)资历,形成官簿上的增位,增位级数的积累,构成进阶资格。官员在进阶以后,又继续循环以上过程。这是进阶与增位的运作模式。

迁职增位的仕进制度,影响了西晋的政风与士风。西晋士人张载《榷论》云:“今士循常习故,规行矩步,积阶级,累阀阅,碌碌然以取世资。”[5]增位进阶的升迁形式,使官僚制度形成了一套以资历和资格为标准的铨选秩序,促成以上情况的出现:就资历而论,增位形式将士人的仕履经历转化为位等积累,官员安分居官,不求有功,但求无过,那么就可以依据迁职资历,在官簿上增位,如此则进阶可期。刘颂在武帝朝上疏指出“下不专事,居官不久,故能否不别”、“登进者自以累资及人间之誉耳,非功实也”。[6]“累资”仕进的制度环境,使官员更关注于通过仕宦资历实现官资的阶级积累,容易造成官僚群体循资而进,碌碌无为。就资格而论,增位制度下的位资已经成为重要的铨叙资格条件,进阶亦不可避免受到“数等而后至”的资格限制。在资历保障最终晋升与资格限制过早晋升的双重影响下,促使士人选择为官“循常习故,规行矩步”。张载“积阶级”的议论,深刻揭示了增位进阶升迁制度与官僚群体行为取向的内在联系。

以上分析可知,进阶与增位是西晋职官制度形成的两种主要升迁形式:官簿上的增位,一般情况下是根据官僚在同班之内的迁职履历决定的(发生黜免情况除外)。官僚亦会通过皇帝对百官的赐位等赏赐制度,得以实现增位。增位的“等”兼具资格与资历双重性质:作为资格性质,“等”是官员实现进阶的必要资格要素;作为资历性质,“等”与官员同班稍迁的官职履历密切相关。官职与官资合而为一的制度,使官僚热衷迁徙调职,积累位资,形成时人所批评的百官“迁补转徙如流”的制度现象。究其目的,群僚百官不断迁职增位,最终是为进阶。官阶等级资序(以下简称阶序),构成西晋职官制度最为重要的官资秩序。

二、西晋职官阶序与官资等级:兼议官品的辨疑

西晋职官阶序的探讨,需要辨析官资与官品的关系。宫崎市定是此问题的学者,他认为两晋时期官制可能存在“官品逆转的规定”,并推论这种“晋升顺序上突然不按官品进行”、“发生自上品向下品移动也算作升迁”的情况,“似乎也是根据一定的升迁规则进行”的。[7]仔细推敲,这一观点是将职官迁转次序与官品等级直接等同,推定升迁是以官品高下为秩序,进而将史料迁转记载的官品不相应的情况归为“官品逆转”,因此又不得不推测另有逆转规则,在解释上颇为牵强。事实上官资等级与官品虽然联系密切,但并非同为一事。

官品班位与铨选官资在魏晋是各有所指的。《唐六典》记载西晋太子中舍人的沿革:“咸宁二年,齐王攸为太傅,遂加名(舍人)为中舍人,位叙同尚书郎。其后资渐高,拟黄门侍郎,班同门大夫,次尚书郎下。”[8]其中“位”、“班”指朝班位次;“叙”、“资”指铨叙资格。联系《通典》所载《晋官品》,“(太子)门大夫、中舍人”在第六品,两官以次相接,“班同”之义甚明,显示朝班位次与官品相对一致。⑦另一方面,太子中舍人的铨叙资格出现变化,取得与黄门郎相同官资以后,官品并没有随之上升至第五品,仍然按照班位被列于第六品,说明朝班秩序可在官品中得到反映,⑧而作为铨叙与升迁依据的官资。则相对独立于官品。

朝班位次与铨叙官资两套等级秩序并行,至少在曹魏时已见端倪。《通典》引“王肃表”曰:“臣以为秘书职于三台为近密,中书郎在尚书丞、郎上,秘书丞、郎宜次尚书郎下,不然则宜次侍御史下。秘书丞、郎俱四百石,迁宜比尚书郎,出亦宜为郡。”[9]秘书丞郎“宜次尚书郎下,不然则宜次侍御史下”是朝位方面的建议,“迁宜比尚书郎,出亦宜为郡”则是有关铨叙资格的界定。朝班位次与铨选资格是判然两分的。

如果跳出升迁严格对应官品的思路,那么,职官资位等级从何探讨呢?前引李重“泰始以前,多以散官补台郎,亦径补黄门中书郎,而今皆数等而后至”之语提供了重要线索:此语既反映出西晋存在“数等”的增位秩序,也透露了“散官—尚书郎—黄门、中书郎”的进阶秩序。⑨我们仍以潘岳官历为例,分析士人仕进与阶序的联系。

由表2知,按晋官品等级,潘岳由公府掾举秀才为郎中,是由七品降为八品,从王朝授官与士人就职的角度,均难以解释这样的徙官规矩在制度与情理上何以成立。(11)如果不从官品等级,而是从散官阶序理解的话,可有合理解释:公府掾与郎中均属于散官,同属于散官阶序,在官资上是一致的。潘岳《秋兴赋》序云:“晋十有四年(即咸宁四年),余春秋三十有二……以太尉掾兼虎贲中郎将,寓直于散骑之省。”[10]这显示公府掾是居职闲散的散官,据《北堂书钞》引《山公启事》:“事职有年限,如公府掾属,了无一事,亦限三年,近也”,[11]可以为证。潘岳以太尉掾兼虎贲中郎将寓直,说明他另有具体的职事承担,公府掾就是他的本阶官资,起到标示仕宦资格与官位等级的作用。潘岳举秀才为郎中,郎中同样属于散官,是居职待调的朝廷属官。(12)

《晋书》卷54《陆云传》记载陆云拒绝佞人孟玖选用其父为邯郸令,称“此县皆公府掾资,岂有黄门父居之邪”。[12]这说明公府掾作为铨选资格,可出补县令。由此得知当时的铨叙制度,对每一郡县长官均规定了与某一阶序中多个职位对应的铨选官资,方便吏部从合乎资格的官员中进行选任。那么某一官职对应的“资”,必然不是笼统的官品等级,而是落实到具体职位的官资规定。因此,我们也就没有必要追究潘岳仕宦途径的河阳令、怀令与官品的联系,因为潘岳得到外举,直接相关的是“太尉掾”与“郎中”的官资,而不是官品。河阳令、怀令是属于散官阶资的外官,“公府掾—郎中—河阳令—怀令”是潘岳在散官阶序中的官历,所以,当他被调补为尚书郎,也就脱离散官阶序。因为尚书郎是散官往上一阶序的基准官资,形成潘岳自叙所云的“进阶”。

从散官进入尚书郎阶序,是西晋士人升迁途径上的一大门槛,由于阶序等级的存在,士人需要内资要职,始得进阶。获取阶资重官,成为官僚的仕进大事。对于朝廷中没有势援的士人,这并非易事。陆机曾上疏推荐南士贺循、郭讷,云:“今扬州无郎,而荆州江南乃无一人为京城职者”、“至于才望资品,循可尚书郎,讷可太子洗马、舍人。此乃众望所积,非但企及清涂,苟充方选也。”[13]所谓“荆州江南乃无一人为京城职”,并不是说没有在洛阳供职的南士,“京城职”指代的是高阶官资要职。“扬州无尚书郎”的说法,反映不少南士虽然在吴平后获得出仕晋朝的机会,但一直徘徊于散官资序,无法进入尚书郎阶序。(13)

尚书郎是进阶的标志性职位,从阶序角度理解,陆机为贺循、郭讷争取并非仅为一官半职。太子洗马、舍人的资位亦接近于尚书郎。陆机希望通过推荐,为贺、郭二人求得“京城职”阶资,使之“进序”。“京城职”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官僚仕进与升迁途径,反映出内官要职具备了重要的资位意义,阶等秩序主要由内官资位确立。陆机上疏还反映出当时职官“内重外轻”的制度格局:贺循虽然“历试二城,刑政肃穆”,但在无法争得内职进阶的情况下,只能“编名凡悴”,郭讷在蒸阳令之任后更是赋闲在家。士人需要争取到内官资位,始能仕进通畅。

总之,西晋官僚升迁秩序,是以由内官重要官职构成的阶序等级为中心展开的,官员仕进途径大体上循着阶序拾级而上。吏部铨选的运作秩序,主要体现在官职均有具体的“叙”、“资”、“迁”、“视”等官资规定:某一官职可迁补至哪些官职,又可由哪些官职补缺,官职在官僚体制中的职务类型、资格等级等,均在吏部选簿中有详细规定。简而言之,具体官职对应着具体官资,官员的迁补叙用与官品高下并无直接关系。李重提到“百官等级遂多”,显然不是指九品官品,而是更为复杂具体的官资等级。官品等级虽在一定程度上与阶序相符,但归根到底不能确切反映当时的升迁秩序。由于内官构成了官资阶序主轴,造成外官地位低落,导致职官内重外轻格局的不断深化。

三、甲午制与外官的内资化演变

西晋职官阶序等级的确立,使内外官轻重失衡,对政治秩序与吏部铨叙造成了不利影响。晋武帝太康末年,朝廷推出甲午制,对内官铨叙必须先经外官作出硬性规定,是深刻影响西晋职官资位秩序发展的改制事件。

《晋书》记载“(王)戎始为甲午制,凡选举皆先治百姓,然后授用”。[14]据考,王戎任吏部尚书,时间在武帝太康十年(289年)四月以后,至惠帝永熙元年(290年)八月,(14)则甲午制最有可能建立于太康十年年中。(15)甲午制的有关规定。早在太康八年已见端倪。《太平御览》引《晋起居注》记载晋武帝太康八年诏曰:“今欲皆先外郡,治民著绩,然后入为常伯纳言及典兵宿卫、黄门散骑中书郎。”[15](16)这份诏书的规限内容显然不仅仅针对数种官职。这些清要官职涵盖了中高级官僚的重要官资,(17)诏书是通过有关官职指代其所在的阶序,“常伯(侍中)纳言(尚书)及典兵宿卫、黄门散骑中书郎”更是构成如下连贯的阶序等级:“黄门、散骑、中书郎—列校—侍中、尚书”。(18)

在晋武帝发布诏书的同年,吏部亦上奏改革铨选秩序的建议,《北堂书钞》引《晋起居注》记载太康八年,吏部郎师袭、向凯上言“欲使舍人、洗马未更长吏,不得为台郎;未更吏,不得为主尉三官也”。[16]吏部郎上言是关于“散官—尚书郎”阶序的改革建议,(19)它与太康八年诏共同提示了完整的阶序线索:散官—尚书郎—黄门、散骑、中书郎—列校—侍中、尚书。

太康八年诏书提到“今之士大夫,多不乐出宰牧而好内官”,[17]反映官员均不愿外任而流连在内官系统里面迁职积累官资。士人不愿出外。自然影响了吏部的外官铨选。太康八年的改制先声,将散官到侍中尚书阶序作为改革对象,这几乎涵盖了整个官僚体系,说明处于各阶的官员均排斥外任,情况已经严重威胁到王朝对地方的治理以及职官体系的稳定。

太康九年(288年)五月,晋武帝“诏内外群官举守令之才”。这份诏书估计与外官铨选困局现状有关。(20)其用意是从举荐名单中,拟出人选出补地方实缺。后来傅咸曾上疏批评“中间选用,惟内是隆。外举既颓,复多节目”,可能就是针对此类政治举措而有所发议。

从太康八年吏部郎上书、武帝下诏,到太康九年的举守令诏,直至太康十年吏部尚书最终建立制度,或显或隐的线索提示了皇权与吏部之间在两三年内持续互动的事实,表明甲午制建立是由于吏部难以外选,朝廷正常铨选秩序受到严重影响下的被动改制。这一制度是试图通过“选举皆先治百姓”的规定,将外官资历与仕途进阶硬性结合在一起,从而解决外选难问题。吏部的做法引发了名法派官员傅咸的批评。当时朝廷发布了内举诏令:“会丙寅,诏群僚举郡县之职以补内官”,傅咸为此上书抨击,谓“胶柱不可以调瑟,况乎官人而可以限乎。伏思所限者,以防选用不能出人。不能出人,当随事而制,无须限法”。[18](21)

“限法”是指甲午制对内官选举必须治民的硬性规定,丙寅诏与甲午制关系甚深。由于甲午制要求各个阶序的选用须先经外出治民,朝廷原来的升迁秩序大受影响。西晋选官格局本是重内轻外,高门贵势子弟长期居于京师任职而不愿外出,朝中存在不少缺乏外官资历的官员。在甲午制严格限制内官越过治民外官直接升迁以后,大批官员的仕途因此受到阻碍,他们要获取更高的升迁,在徙官之时,就会争相求取出任地方。郡县长官的正常轮替,在众人一时集中求官的情况下,未必可以提供足够的缺额。

同时,甲午制实行次年,惠帝即位,杨骏、司马亮相继上台执政,他们采用对百官普赏的方式以巩固地位,在短时间内滥开封赏。(22)为数不少的官僚,尤其是具有爵位的朝中权贵,在增位进阶的制度秩序下,个人官簿已积累足够的位等,获得进阶待调的资格,他们会更加迫切争取外任地方的资历,这严重冲击到吏部的正常选举秩序。丙寅诏是朝廷应对这种情况而采取的对策,即通过让百官“举郡县之职以补内官”,用荐举调补内官的方式,使众多任期未到的外职出缺,以缓解甲午制造成的外缺紧张。这就可以解释傅咸为什么要在由外补内的丙寅诏颁布后,对由内出外的“限法”作出批评。

吏部铨选循资用人是当时的普遍情形,(23)由于甲午制造成官缺紧张,吏部的外官铨选更会优先考虑官资因素,而忽略治民才能。可以推断,当外任官员居官失职时,吏部会以甲午制“限法”为理由,搪塞举察失才的责任,这是疏中“倚限法以苟免”的制度背景。是以傅咸强调“才非一流,职有不同”,呼吁吏部主选“在心不在限”。他主张外官调补选用,应重视官员的治民才能,而非刻板执行限法,故有“胶柱不可以调瑟,况乎官人而可以限乎”的议论。傅咸的议论深刻反映了甲午制导致治民外官日渐变为纯粹资格资历的趋势,这一趋势似在及后的发展中有所加剧。

傅咸更就甲午制劾奏主持吏部的王戎,云:“中间以来,长吏到官,未几便迁,百姓困于无定,吏卒疲于送迎”、“戎备位台辅,兼掌选举,不能谧静风俗,以凝庶绩,至令人心倾动,开张浮竞。中郎李重、李义不相匡正。请免戎等官。”[19](24)值得注意的是,傅咸要求罢免的官员除王戎以外,还有吏部郎李重、李义。李重本身就是指出官制弊端、主张职官改革的士人,本传又载他“务抑华竞,不通私谒,特留心隐逸,由是群才毕举”,[20]然而却在傅咸的问责罢免之列。这反而说明吏部铨选与甲午制,有其超越个人意志、维系制度运作的重要因素。

分析吏部的行事动机,丙寅诏虽可收一时之用,但不能解决甲午制下外官员缺紧张的长期问题。主选者越要维护甲午制,就越需设法解决短时间里外任官缺供不应求的问题。吏部只能加快对外官的举补迁转,以腾出更多的空缺。外官由于甲午制而频繁更替,丧失其承载的治理地方功能,地方守宰之职演变成为仕进的必要迁转之阶,资位性质由此大为加强。内官“迁转调补如流”的现象,最终传导到外官体系。

甲午制虽是一次重要改制事件,但本质上并没有改变由内官重要官职构成阶资位序的职官秩序,外官仍然会要求回归到内官体系之中,决定了甲午制强制连接内外官资以提高外官地位的成效有限,制度不可避免异化为职官资位化秩序的一部分。

总之,西晋甲午制是为解决当时内官不愿外任地方治民而制定的职官铨叙制度,是出于朝廷积累已久的外官铨选压力下的被动改制(故傅咸谓此制以防不能出人)。甲午制并不是要从根本上改变原有的“内重”职官资序格局,只是试图扭转“外轻”态势。归根到底,外官失叙是内官资位秩序占主导地位下的产物,是内重外轻职官格局长期发展的结果。甲午制仅将外官硬性置入内官资位秩序之内,虽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外选压力,但却不可避免使外官附从于内官资序。官僚仍然热衷求取内官,服从于内资秩序,外官只能成为迁转之阶,以往内官体系“迁转调补如流”以积累资位的现象,在甲午制的影响下,终于传导到外官治民系统。外官治民职能缺失,资位要素膨胀,最终演变成外官内资化的局面。

四、结语

西晋职官制度在甲午制以后,朝廷仍有改革举措。刘颂在元康七年(297年)接替建立甲午制的王戎,掌任吏部,建立九班制。(25)史载刘颂“建九班之制。欲令百官居职希迁。考课能否,明其赏罚。贾郭专朝,仕者欲速,竟不施行”,[21]他早年曾提出建议“官久非难也,连其班级,自非才宜,不得傍转以终其课”。九班制大概是通过“连其班级”,大幅简化了繁复而具体的官资等级,将之定为九班,并取消官僚通过“傍转”以积累仕进资历资格的规定,使百官“居职希迁”,久于其职。九班制是力度相当大的职官制度改革方案,尤其在甲午制大为加深内外职官资位秩序以后,刘颂以釜底抽薪的方式,希望打破官僚体制中积重难返的资位秩序格局,但这一制度显然与朝廷权贵势族的利益有着严重的冲突,最终根本不能施行。

有意思的是,我们看到甲午制与九班制的改制重点,正好对应进阶与增位两种升迁秩序。甲午制从进阶秩序着手,将外官资历作为进阶的必要条件,以保证外选的顺利。九班制着重于增位秩序的革除,简化“等级繁多”的官资等级规定,旨在消除通过傍转迁职来增位累资的制度根源。西晋的两次官僚改制尝试,与当时的制度秩序息息相关。

总而言之,西晋职官升迁制度的进阶与增位秩序,是解读这一时期官僚制度内在秩序及其发展演变的重要线索。增位秩序与迁职资历、晋升资格相结合,造成官僚群体仕宦热衷于官职迁转与资格积累,等级繁多的官资秩序与之相辅相成,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魏晋以来官职与官资逐渐合流的趋势。进阶秩序使内官重要职位的资位意义得到深化,它们在职官等级中具有标示官阶的基准作用,由此构成以内资阶序为中心的职官铨叙与升迁等级体系。这一体系超越了职位意义,并有别于官品秩级,是西晋职官资位秩序的基本反映。甲午制与九班制分别循着进阶与增位的方向实施改革,均未获成功,反映了魏晋南北朝官僚制度以资位秩序为中心的主流发展方向。

注释:

①阎步克概括魏晋时所言之“资”略有三种:“其一为一般所言之资格、资历;其二为中正之品第;其三谓士人之门阀。”(阎步克:《察举制度变迁史稿》,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53页注释一)张旭华亦解释晋代所言之“资”约有三义:“其一是家世门阀,也称世资或门资;其二是任官资格、资历;其三是中正品第。”(张旭华:《九品中正制略论稿》,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57-159页)本文即探讨资格、资历一类的官资。

②此序与《晋书》潘岳本传的仕宦记载基本吻合,序言所记时间自泰始二年(266年)潘岳释褐起算,至赋作写成的元康六年(296年),计30年。

③按《文选》李善注解释:“三迁,谓廷尉平,领太傅主簿,及迁博士也”,此说恐有误。潘岳任廷尉平以公事免官,再起为太傅主簿,显然不属于迁职。参考《晋书》岳传载“转怀令”、“迁延尉平”,《闲居赋》云“迁博士”,三处徙官的迁转之义甚为明确。两书互参,可知“三迁”应为怀令、廷尉平、博士。

④大迁与小迁是笔者解释潘岳自叙中“进阶”与“迁”的制度意义所使用的概念,以此表示两种升迁形式在级别程度上的区别。潘岳自叙中的“迁”和“进阶”相对,与史书通常使用的迁为某官,辞义稍有不同。潘岳“三迁”均没有出现迁官前遭黜免等状况,以此推断“迁”是同一阶序之内的迁职,是以完成任期为前提条件,否则只能算徙官。

⑤由此可以理解热衷仕宦的潘岳为何在自叙中感慨“再免,一除名,一不拜职,迁者三而已”:因为迁职资历构成了官簿的增位,在西晋职官升迁秩序中,这是获得进阶资格的必要积累。潘岳仕宦频遭免官、除名、不拜职等状况,历职多无法完成任期,他因此难以通过迁职实现官簿上的增位,进而影响仕途晋升。

⑥按《通典》引文阙“泰(太)始以前,多以散官补台郎,亦径补黄门中书郎,而今皆数等而后至,众职率亦如此”一句,据《太平御览》卷203引《李重集杂奏议》补。据《三国志·钟会传》注引《王弼传》:“正始中,黄门侍郎累缺。(何)晏……议用(王)弼。时丁谧与晏争衡,致高邑王黎于曹爽,爽用黎。于是以弼补台郎”,说明西晋以前,存在由散官直接补尚书郎,甚至可径补黄门郎的选举秩序。

⑦阎步克指出:“官品与朝位是一致的。……魏晋官品与朝位非常相似,朝位的基本运用原则就是以‘居前’和‘居后’定尊卑。而魏晋官品也正是通过‘居前’和‘居后’,来进一步区分同品官职的地位高低的,看上去这很像是对朝位的模拟。”说见《品位与职位》,第265页。

⑧《晋书》卷47《傅玄传》:“旧制,司隶于端门外坐,在诸卿上,绝席。其入殿,按本品秩在诸卿下,以次坐,不绝席。”这是官员依据官品等级确定朝班位次的确切证明。

⑨中村圭尔根据这条史料,已指出当时内官存在“散官—尚书郎(六品)—黄门侍郎、中书侍郎(五品)”的晋升途径。说见氏著《六朝贵族制研究》,东京:风间书房,1987年,第229页。

⑩官品据《通典》所载《晋官品令》。河阳、怀二县均属司州河内郡,二县品秩不明,长安县为雍州京兆郡郡治,应为秩千石的大县,故表内定为六品。太傅主簿官品未载。

(11)《晋书》卷44《华表传》记载了官品降幅较大之例:“泰始中,拜太子少傅(三品),转光禄勋(三品),迁太常卿(三品)。数岁,以老病乞骸骨……(诏)以为太中大夫(七品)。”太中大夫是安置年老官员的官职,假设王朝是按官品正常授官,将官员由三品退到七品,绝无是理。如将官品视为朝班秩序的话,就很好理解。太中大夫是授予年老人士的闲职,在朝会上不再与一众担任实职的高级官员处于同列,故被安排在靠后的班次。据《通典》记载,太中大夫“晋视中丞、吏部”,官资必然不低,可证官品与官资并非同为一事。

(12)魏晋郎官即是“王官”,是无具体职事,等待调补的朝廷散官。详参阎步克:《北魏北齐“职人”初探——附论魏晋的“王官”、“司徒吏”》,《乐师与史官》,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第387-392页。

(13)据贺循本传,他的官历为“郡五官掾—秀才(郎中)—阳羡令—武康令”,并提到他“无援于朝,久不进序”,这与陆机委婉表达的隐衷是相符合的。《晋书》卷68《顾荣传》记载顾荣“例拜为郎中,历尚书郎”,说明他开始是任郎中之职,处于散官阶序,后来得以进阶为郎,应是发生在陆机推荐贺循之后,南士仕进条件直到此时始有所改善。

(14)万斯同《晋将相大臣年表》系王戎于太康十年接替朱整任吏部尚书。(载《二十五史补编》,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3332页)万氏所订之说,颇有理据。按《北堂书钞》卷59引臧荣绪《晋书》云:“朱整字伟齐,为尚书仆射领吏部”,又据《晋书·武帝纪》,朱整是在太康九年二月拜尚书右仆射,至太康十年四月卒。这是王戎接替朱整任吏部尚书的时间上限。《晋书·惠帝纪》记载永熙元年八月“吏部尚书王戎为太子太傅”,这是王戎此任吏部尚书的时间下限。《晋书·王戎传》:“后迁光禄勋、吏部尚书,以母忧去职”,记载有误。刘毅曾议论王戎居母丧为“死孝”,而刘毅早于太康六年(283年)已卒,则王戎不在吏部尚书任上遭母忧可证。

(15)王戎建立甲午制的时间,《晋书》本传未有明确记载,从他的仕宦履历看,应在武帝朝的吏部尚书任上,及后他在惠帝朝虽以尚书左仆射领吏部,再次主持铨叙,但史载他“以晋室方乱”,“与时浮沉,户调门选”,此时应该不会有建制之举。

(16)引文原阙“今之士大夫,多不乐出宰牧而好内官”,据《艺文类聚》卷48、《太平御览》卷220补。

(17)侍中(常伯)、尚书(纳言)以及黄门、散骑、中书郎是魏晋以来的清要之官,无须赘论。据《晋书》卷24《职官志》:“(晋)武帝甚重兵官,故军校多选朝廷清望之士居之”,显然“典兵宿卫”亦属于清官。

(18)按晋官品提示的线索,侍中、尚书在第三品,黄门、散骑、中书郎在第五品,“典兵宿卫”既然处于尚书与黄门郎之间,显示与第四品中的禁卫武官诸职有关。又据《晋书》卷45《侯史光传》记载侯史光任城门校尉,获晋武帝委任为御史中丞,诏书云:“其以光为御史中丞。虽屈其列校之位,亦所以伸其司直之才。”城门校尉与御史中丞均在第四品,侯史光为御史中丞,仍在本阶之内,故称其处于“列校之位”。由此旁证“典兵宿卫”应是指代列校之阶,御史中丞也属其内。

(19)太子舍人、洗马是散官序列中的清要官资,按选举通例可直接迁补尚书郎。《北堂书钞》引《山涛启事》:“太子舍人夏侯湛有盛才,而不长治民,有益台阁,在东宫已久,今殿中郎缺,宜得才学,不审其可参此选不乎?”这是铨选由太子舍人直接越过治民外官、补尚书郎的显例。

(20)早在同年正月,朝廷曾发布针对地方吏治“令内外群官举清能”之诏,按理毋须数月之间频下诏书举荐能吏,故五月的诏书应该是在吏部叙调郡县外任出缺,待调之员普遍不愿应选背景下的诏令,令百官举郡守县令之才。

(21)关于“限法”的用意目的,前辈学者已有不少研究。阎步克《甲午制始末》一文分析认为“限法”是指外官的必要出任时间规定,合于期限者可以举而内补,这样做是使内官出为外官时,不至于视之为苦差而拒绝任命。阎先生认为傅咸意在维护甲午制,故批评朝廷对外官设立短暂的履职期限。(《察举制度变迁史稿》,第177页)有关观点似可再作讨论分析。

(22)杨骏时“增天下位一等,预丧事者二等”,到司马亮上台后,又“余侯伯子男,既妄有加,复又三等超迁”。

(23)甲午制“限法”,使内官升迁须以外官资历为必要资格条件,吏部的外官铨选必然会首先顾及候选官员的内官官资与家世背景,以调补外缺,所以傅成批评吏部“选用不平”,西晋大臣刘定当时亦批评过吏部按资选举的现象:“能否混杂,优劣不分,士无素定之价,官职有缺,主选之吏不知所用,但案官次而举之。同才之人先用者,非势家之子,则必为有势者之所念也。非能独贤,因其先用之资,而复迁之无已。”

(24)《晋书·王戎传》亦载傅成弹劾云:“今内外群官,居职未期而戎奏还”,可知他所奏的是王戎再次主持吏部期间,将居职未满周年(未期)的地方长官调还为内官之事。

(25)据万斯同《晋将相大臣年表》,王戎在元康七年由尚书左仆射出任司徒,不再领吏部尚书。新任吏部尚书为刘颂。(《二十五史补编》,第3334页)可知刘颂在是在这一年代替王戎接任吏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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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晋职官的晋升与职务秩序_升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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