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社会学的一个新视阈:公共领域与公共信息空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息论文,社会学论文,领域论文,新视论文,空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信息社会学的研究者曾经提出五种研究范式,其中的关系范式是“讨论信息社会中的数字鸿沟问题以及政府在缩小数字鸿沟方面的作用,研究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各种信息关系,社会的公共信息空间等问题”[1]。本文试图从公共领域与公共信息空间相互关系的角度探索政府与公民平等信息关系的达成。公共领域是公共信息空间的重要母体理论来源,而公共信息空间也将对公共领域的重塑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公共领域建设是民主政府发展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阵地,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助力器,而从中衍生出并且带有更强创新性的公共信息空间则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公共领域实现其消除公众与政府信息鸿沟,达成平等沟通的重要承载物。
1 公共领域
“公共领域”这一概念是德国社会学家哈贝马斯在其1962年出版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中明确提出的。20世纪末以来被各国学者广泛运用到政治、文学、传媒、社会学等各个领域,如许纪霖教授所言,“公共领域如同市民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理性化、工业化等概念一样,已经从一个特殊的经验分析演化为一个拥有广泛解释力的理想类型,它从欧洲的历史中被抽象出来,成为一个与现代性问题相关联的普适性的解释架构”[2]。
1.1 公共领域的初始内涵
哈贝马斯提出:“所谓‘公共领域’,我们首先意指我们的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公共领域原则上向所有公民开放。公共领域的一部分由各种对话构成,在这些对话中,作为私人的人们来到一起,形成了公众……当他们在非强制的情况下处理普遍利益问题时,公民们作为一个群体来行动,因此,这种行动具有这样的保障,即他们可以自由地集合和组合,可以自由地表达和公开他们的意见。当这个公众达到较大规模时,这种交往需要一定的传播和影响的手段。今天,报纸和期刊、广播和电视就是这种公共领域的媒介。当公共讨论涉及与国家活动相关的问题时,我们称之为政治的公共领域(以之区别于例如文学的公共领域)。”[5]125
公共领域与国家的关系定位是众多对于“公共领域”进行研究的核心分歧之处。哈贝马斯最初对于公共领域的认识,认为它是一个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区域,与代表国家的公共权力是具有对抗性的,而且主要是政治讨论区域,是有明确批判性的所在。所以在哈氏的观点中,公共领域与国家是对立关系。如哈贝马斯所说:“公共领域是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进行调节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作为公共意见载体的公众形成了,就这样一种公共领域而言,它涉及公共性的原则——这种公共性一度是在与君主的秘密政治斗争中获得的,自那以后,这种公共性使得公众能够对国家活动实施民主控制。”[3]126
哈贝马斯提出的“公共领域”概念由三个核心要素构成。第一,参与主体。公共领域的第一个构成要素是具有共同意愿的私人,是由超脱于个人或集团(利益集团)私利之上,拥有共同关注的普遍利益,亦不受国家或其他政治权力(公共权力)约束或为其服务的私人自愿组成的、拥有一定规模的“公众”。第二,参与途径。要有保障参与者共同参与的媒介和场所。第三,参与结果。公共意见的形成要达成共识。
1.2 公共领域运用于信息社会学的创新内涵
公共领域从纵向看,是一个随历史时期不同而发展的概念;从横向看,又可以在政治领域、文学领域、社会领域等各类主题领域中找到不同的内涵。当我们将“公共领域”引入信息社会学的研究中作为一个观察视角的时候,有必要去发掘其创新内涵,以求更加适应理论与实践的双重要求。
首先,重新思考国家与公共领域关系的定位。我们发现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与哈氏相反的意见,认为公共领域未必与国家对立,而且可以是由国家与公众共同建设、共同参与、平等交流的中间地带。其中有代表性的是玛丽·兰金的观点:“中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具体含义不适用于中国的历史,然而由官方和平民共同承担的、公开的、公众主动的中间舞台的概念,似乎有利于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这种领域要求国家的在场、一定程度的自治或主动的社会参与、对政策的社会影响以及公共利益的合法化。它们既有别于直接的国家管理或强制性控制,也不同于私人领域。……实际上,公共领域的舞台往往十分狭窄,最好设想成为国家和社会活动两个圈子相互渗透的巨大交叠,而不是国家和个人两极之间的一条界线。”[4]
这种观点启发我们在认识“公共领域”的过程中无须刻板地将国家与其设定为对立关系,同时也为研究信息社会学中政府与公民信息关系的处理提供了更为可行和更有操作性的思路。
其次,当公共领域与国家关系重新定位后,可以考虑对“公共领域”三要素进行重新调整。第一,参与主体,国家也成为参与主体,与公众成为平等主体,互相协商,充分沟通;第二,参与途径方面,这一点将涉及本课题的研究中心,就是公共信息空间,它将成为借由各类媒体为工具搭建起来的、充分容纳各方意见和舆论的共同平台;第三,参与结果,多元化、去中心的认识将在这里被充分展示,共识的取得不再是必须。
公共领域在此处对其内涵及构成要素均采用或者进行了创新性的解释和定位,这是新时代和新实践对于理论发展提出要求的积极回应,更是在当今社会为政府与公民之间信息关系的理性处理进行的理论规划,以便在政府信息公开建设中以及消除政府与公民数字鸿沟的实践中起到先遣作用。
2 公共信息空间
公共信息空间并非现代信息化的产物,从人类开始社会交往和信息传递,公共信息空间就自行建立起来了。只是当时信息无论从数量、传播途径,还是传播效果和公共参与度来说,都没有引起人们的普遍重视。
2.1 公共信息空间的基本含义
“公共信息空间”是指社会系统内公共信息生产、流转和交换的空间,它与社会系统的其他空间要素互相交织、互相作用,是供全体社会成员生产、接收、选择、组织、学习、反馈公共信息的动态空间。笔者认为,公共信息的生产主体包括所有产生公共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因此,政府、一般社会组织和生产公共信息的个人都是公共信息空间的构成主体。
公共信息空间锁定于“公共信息”这一特定的信息类型,分析对象是围绕公共信息派生出的各种信息行为的发生空间。包含公共信息的生产、输出、接收、选择、学习、反馈等行为进行的空间规律,包括公共信息空间的结构特点、分布规律、空间构成的主客体等。公共信息空间是人与人之间、人与组织之间的信息交汇空间,是个体与外部信息空间的共有空间,也是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组织间的信息交汇空间。
公共信息空间是专门用于承载和运转公共信息的社会空间组成部分,区别于私人信息空间和组织信息空间,是以共享经验为目的的信息空间类型。对于私人信息空间和特定组织信息空间来说,其信息流存在相对封闭性,供个人及该组织成员使用。而公共信息空间的信息则不限制信息参与成员,从生产到传播和接收都是面对所有社会成员。
2.2 以政府为核心主体的公共信息空间
既然公共信息空间的信息来源包括个人与组织,那政府作为特殊的组织类型,也同样是公共信息空间的构成主体。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和社会类型中,公共信息空间的构成成分和信息含量以及传播编码方式和规律都有所不同,而其主导作用始终由政府发挥。这是因为政府作为社会运转的支配性组织,它所生产的信息量和信息重要程度要远远超过其他任何组织。另外,政府作为国家信息政策的制定者和实施者,将直接影响到公共信息空间存在的基本功能和效果。
首先,政府信息层是整个公共信息空间中最为核心的组成部分,它所提供的信息从数量到质量都是公共信息空间的绝对主体部分和核心部分。但这个比例并非一成不变,在民主社会之前的社会发展阶段中,政府掌控绝对的国家统治权力,仅仅出于控制和管理的需要,向公众公开最小限度的必须周知的部分政府管理信息,但在政府产生的全部信息中比例非常小,向公共信息空间提供的总的信息量十分有限。而在民主社会发展阶段,尤其是近年来,基于公众的信息自由权和政府的公共服务角色定位,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和范围及数量都发生了质的飞跃。
其次,政府作为公共信息空间的参与主体,其信息政策的设计将直接影响到公共信息空间的功能与效果。例如英、美、瑞典、日本等国家均颁布了《信息自由法》,都规定了政府信息将最大限度地向公民提供利用,除了少数涉及国家利益的信息外,其他信息都应该向公民提供。我国也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平衡政府与公民间的信息不对称提供了法制化的保障。但即使是颁布了相关法律规章的国家,在实际的执行和操作过程中也相差很远,这对于不同国家公共信息空间实际的信息含金量和发挥的功效带来了直接的影响。没有政府明确而规范的信息权力的让渡,公共信息空间的作用、能够为公众提供的信息数量和质量就难以保障,更谈不上充分发挥公共信息空间消除政府与公民间信息分化的作用。
3 公共领域与公共信息空间的相互关系
对公共领域的研究启发和引导我们深入思考其在现代的存在方式和实现途径,为此引发了公共信息空间的研究。可以说,公共领域研究为公共信息空间研究提供了理论、实践母体及意义指向。而公共信息空间的研究则为公共领域提供了意义与信息的空间载体,同时也为公共领域在信息时代的转型与重塑提供了积极的动力。
3.1 公共领域对公共信息空间的影响
3.1.1 公共领域是公共信息空间的理论孕育母体
公共领域是公共信息空间的理论源头,对公共领域的研究是对整个政治领域、文学领域、社会领域的全面讨论,是试图在国家和社会之间寻找一个独立的中间地带,以达成制约政治权力、实现民主协商的目标。这是一个宏大的社会理想,但宏大社会理想的实现将由无数具体的功能模块来实现,而公共领域这一宏大社会理想中一个关键的工具就是信息的沟通模式。而且哈贝马斯本人在讨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发生因素时,也特别强调了“信息交换”是作为和“商品交换”同等重要的因素,导致了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产生。在描述跟公众对立的国家的公共权力时特意指出,“公共权力具体表现为常设的管理机构和常备的军队;商品交换和信息交流中的永恒关系(交易所和出版物)是一种具有连续性的国家行为”[5]17。这段内容揭示了信息在作为公众对立面的国家维护其控制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标志着消解国家和公共领域之间对立的关键所在仍然是信息的共享。他也明确指出,公共领域要实现其批判的目标,一定要借助于“新闻媒体”的工具,“由于社会是作为国家对立面出现的,他一方面明确划定一片私人领域不受公共权力的监管控制,另一方面在生活过程中又跨越个人家庭的局限,关注公共事务,因此那个永远受契约支配的领域将成为一个批判领域,这也就是说它要求公众对其进行合理批判。只要新闻媒体这样一个工具的功能有所转换,公众就完全能够接受这一挑战。”[5]23我们认为此处“新闻媒体”只是一个狭义的范畴,真正实现公共领域的批判功能,仅限于狭义的新闻媒体是不够的,需要找到比新闻媒体更为广泛、涉及更多参与主体的信息交流场所才能达成。为此我们认为,“公共信息空间”可以是一个既包含新闻媒体在内,又能囊括社会各方信息平等交流的所在,是一个更具有力量的平台。
正是在公共领域理论引导我们重新认知信息交换力量的基础上,我们沿着公共领域所探索的新闻媒体和公共舆论的路线,找到了一个更有包容力,也更符合当前社会发展阶段的公共信息空间概念,以此作为理论分析工具来研究和讨论政府与公众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关系的处理。
3.1.2 公共领域是公共信息空间的实践孕育母体
公共信息空间不是一个纯理论的所在,它是真实存在并且时刻发生着公共信息生产、传播、利用、反馈等信息行为的空间,它是以公共领域的实践为基础的,它是公共领域大厦中的一项重要机能。
哈贝马斯在各国资产阶级公共领域进行论证的时候,曾经多次提到公共领域的沟通场所,提到在17世纪的法国:“说到公众,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宫廷臣仆,其次是坐在巴黎剧院包厢里的部分城市贵族以及部分资产阶级上流社会。”随着有关文学和艺术作品的讨论很快扩大为关于经济和政治的争论,进入“公众”范围的个体逐渐扩大到更多的阶层:“咖啡馆不仅向权威性的圈子自由开放,进入其中的主要是广泛的中间阶层,乃至手工业者和小商人。”[5]35-38在德国,宴会和语言学会上的听众“除了来自王公贵族当中从事创造性劳动的人之外,受过良好学院教育的市民在其中也占据绝对多数”。“在这里,市民冲破了社会等级制度的束缚,和具有社会地位但无政治势力,并且‘仅仅’是人的贵族聚集到了一起。这里关键不在于成员之间的政治平等,而是在于他们共同反对政治领域中的专制主义。”[5]39-40
在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进行信息沟通的场所讨论里,提到的“宫廷”、“巴黎剧院包厢”、“咖啡馆”、“宴会和语言学会”的种种叙述,都是在表明早期公共领域的实践发生场所,这些信息沟通空间为公共领域提供了展开辩论、达成共识的处所。其实质的含义正是公共领域实践中公共信息交流、反馈的实践空间,跟我们所讨论的公共信息空间是异曲同工的实践载体,也为我们今天探索公共信息空间的实践提供了启发的思路。
在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发生期间,人类的信息实践沟通手段非常有限,基本上要依靠公众的聚集进行面对面的沟通才能够实现。当然,发展到后一个阶段,信息沟通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刊物杂志等介质进行更大范围的传播和交换。而到了现代信息社会,受到哈贝马斯等人对公共信息交流空间实践场所的启发,同时,信息沟通手段也产生了革命性的飞跃,实体的信息交换空间逐渐开始被虚拟的信息交换空间所取代,网络信息空间的出现让我们可以重新审视公共领域的实践场所。网络改变了公共领域的信息传播机制,不同质的人才会产生对公共空间的需要,不同的参与主体才更需要公共信息空间,就信息只能从发布者流向受众这样的单向信息传播方式而言,网络社会的崛起可以说提供了一个真正能成就公共领域的公共信息空间,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类参与主体都可以在其间开展讨论,互相发布信息,共同分享信息,充分交流与沟通,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共信息空间。
笔者在此提出的公共信息空间在现实生活中是有着丰富案例的。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大背景下,各地政府纷纷推出了政府网站的公共论坛,各政府部门也积极开设微博,更有具有强大影响力的类似“北京weibo发布厅”这样集成式的政府微博群,正在形成有代表性的公共信息空间,充分展示出以政府为主导,各类社会组织和民众共同参与,积极互动的局面。也表明我们所进行的理论研究并非是空穴来风式的乌托邦,而是建立在坚实实践基础上的理论提升和梳理。
3.1.3 公共领域为公共信息空间提供了意义指向
公共领域的最终追求目标是批判以国家权力为核心的社会公共权力,但批判不是目的,更重要的是通过批判达成对国家权力的监督、规范乃至控制。这意味着公共领域本身是建立在追求社会公平、政治民主的理想之下的,是对政府和社会行为的塑造有着强烈自觉意识的理论形态。
而公共信息空间也不是一个自言自语的理论研究,它是建立在公共领域基础之上的,同时又不仅仅是追求单纯批判意义的理论研究工具,更重要的是追求理性的声音,强调多元共享的参与感,充分讨论,允许各种观点各种理念互相碰撞,以消除政府与公民以及各类组织间的信息不对称为目标,在消除信息霸权的前提下进行公平沟通的所在。这是公共信息空间在公共领域引导之下并且超越公共领域的社会理想。
公共信息空间的工具作用最终是以重建公共领域为意义指向,并且要通过全新的依托网络、传媒等各类平台、多元主体的共建共享共管达成建设超越哈贝马斯意义上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将批判与理性协商共同彰显于公共信息空间,重塑出符合社会发展背景的、充分发挥政府参与作用的公共领域。
3.2 公共信息空间对公共领域的影响
3.2.1 公共信息空间是公共领域的信息数据库
上文提到过,公共信息空间古已有之,在信息时代到来之前,公众的议事地点局限在剧院、博物馆、音乐厅等公共场所,之后在信息技术的带动下,传播媒介扩展到电视、广播、杂志和网络。社会信息的交流频率大大加快,公众的信息诉求也日益膨胀,公共领域中同质或异质的参与者(社会行为的主体)利用多元的沟通或非沟通的媒介,传递信息,最终达成辩论或非辩论的共识。在这里参与者们生产、接收、选择、组织、学习和反馈信息的过程都发生在公共信息空间内,它涵盖了公共领域里信息和媒介的所有维度,公共领域作出的所有决策都是从公共信息空间产生并发出的。公共信息空间就像一个庞大而有序的数据库,综合各方意见和声音,最终达成域内共识。
3.2.2 公共信息空间是公共领域的意义载体
信息是意义的载体,是各类参与主体思考和达成共识的前提对象。信息所承载的意义经过组织、提炼和总结,达成共识,形成舆论,从公共信息空间输送至公共领域,公共领域再依据其共识对抗外在权力。信息与意义对应,依此类推,公共信息空间就和公共领域的意义对应,它是公共领域的意义载体和存在价值。公共信息空间一旦坍塌或重构,公共领域也会随之消亡或变性。同时,信息的公共性决定意义的影响范围。信息的公共性表现在公共信息空间向所有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成员开放,并毫无保留地共享所有信息,不以强权试图压迫任何参与者屈服。这样的规则使得意义也具有了公共性,信息是杂乱无章的,意义却是清晰且层次分明的,所以公共领域内的所有成员都认可并且自愿维护信息的意义,并可从意义中找到作为公共领域一员的归属感。
3.2.3 公共信息空间的结构转型决定公共领域的走向
公共信息空间是动态的立体化空间,在社会制度弹性逐步增大、文化变迁和技术革新的影响下,它的结构和规模不断地运动变化。尤其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政府治理模式发生变革,从经济建设型向主要提供社会协调发展所需的公共服务型转变,信息的流向呈现离心式传导和分布特点,信息传播与扩散向普通社会成员分散,其表现在人们不再满足于与身边的人交换信息,不再满足于与同一阶层、同一种族的人交流沟通,不再满足于用民间掌握的信息对抗国家权力,公共权力的觉醒促使公众直接向国家权力施加压力,迫使国家权力释放他们所掌握的信息。而政府在这一过程中也日益成为公共信息空间中一股重要力量,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和建设公共信息空间,与空间的其他参与主体构成平等、和谐的伙伴关系,从以往单向发布信息的主导者变成愿意与公众及其他社会组织积极互动与共享的参与者。
至此,我们可以说,社会制度变革、文化变迁以及技术革新改变了公共信息空间的结构,从而使得公共领域的参与者具备了更广阔的深度,其达成的共识具备更客观、更鲜活的影响力。公共信息空间的结构转型是重建公共领域的契机,公共领域变得越发多元、超国界、平等与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