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家庭养老能走多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多远论文,能走论文,农村论文,家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背景
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指出:“农村养老以家庭保险为主,坚持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发展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这是我国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农村养老保险的指导方针。
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原有依附于集体经济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渐趋向解体。特别是那些乡镇企业不景气或没有乡镇企业的贫困落后地区、作为集体保障部分已无任何实力。农村中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老年人的生活越来越得不到保障。与此同时,中国人口正悄悄地,迅速地老龄化。据估计,进入21世纪后中国将进入老年型国家的行列。此后,将出现世界上前所未有的高速老龄化。到下世纪中叶中国老年人口比例将占到1/4。由于计划生育的重点在农村,农村的独生子女户,特别是独女户和双女户比例正在大幅度地增加,“四、二、一”家庭结构开始形成。再加上中国农村生产力水平还十分低下,农村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足够的劳动力进行支持,特别是目前,以及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大批年轻劳动力离开他(她)们年迈的父母流入城市,使原本子女少、劳动力缺乏的农村家庭,养老变得越来越困难,一些“老人村”正在形成。
虽然,中国有几千年形成的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但是由于主观愿望与客观条件的冲突,这种美好传统是否可以在未来得以实现?农村家庭养老还能够维持多久?如何解决未来农村的养老问题?本期论坛有4位学者围绕这些问题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从运行环境的变化看农村家庭养老的发展(姚远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学系 副教授)
农村家庭养老还能走多远,取决于社会需要及其运行环境。没有社会需求,农村家庭养老自然无以为继;有需求,但不具备运行环境,农村家庭养老也很难实现。一般来说,我国“未富先老”的形势已提出了继续农村家庭养老的客观要求,而当前的主要问题在于能否保持或建立农村家庭养老所需的运行环境。
1 传统家庭养老的运行环境
所谓农村家庭养老,实际上是指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传统家庭养老,作为一种行为模式,其目的是赡养老年人,表现为居家养老和子女赡养。
实现这个目的,需要一定的环境。第一,物质环境。赡养老年人,主要是解决老年人的衣食住和照料问题,所以传统家庭养老的物质环境具体是指土地、住房和子女。土地是经济之源,住房是居住之源,子女是照料之源,同时也是耕作土地和建造住房的劳动力之源。第二,思想环境。养老是中国传统家庭的一种功能,也是家庭内代际间资源流动的一种形式。维系这种功能和形式的手段是伦理道德。虽然传统社会中也有法,但法的约束只是道德约束的补充。所以,传统家庭养老的思想环境主要是指孝文化。而孝文化又体现为子女对父母的绝对顺从和报恩型价值观。第三,社会环境。在传统社会,家庭养老需要社会的支持,社会秩序也需要通过家庭养老加以维护。所以,传统家庭养老的社会环境是指维系小农经济的经济政策,维系礼规的制度政策,维系家庭养老的社会政策,等等。
在上述环境中,最重要的因素有三个,即老年人因素、子女因素和社会因素。老年人是家庭养老的对象,老年人的状况(经济状况、健康状况和对家庭养老的态度)决定了家庭养老的客观必然性和实施程度;子女是家庭养老的实行者,子女的状况(经济状况、思想观念、能为养老提供的时间,等)构成了家庭养老的必要条件;社会是家庭养老的基础和保证,社会对家庭养老的支持水平将直接影响养老对象和实行者关系的密切程度,并进一步影响到家庭养老的生存和发展。
2 传统家庭养老发展的三阶段
依据老年人、子女和社会三因素的一体化程度,我国传统家庭养老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稳固的传统家庭养老。时间为新中国建立之前。这个阶段家庭养老的特点是老年人、子女和社会三因素的优化组合。老年人作为财富、知识、权威和“祖宗”的象征,坦然地要求并接受子女的赡养,成为惰性或被动的养老对象;子女将赡养父母视为人生天职,从而形成了唯父母是从的养老实行者;社会则出于政治、经济和思想等方面考虑,对家庭养老进行全方位的支持。
第二阶段,变化的传统家庭养老。时间为新中国建立之后至改革开放之前。这个阶段的特点是,老年人、子女和社会三因素的次优组合。形式上保持传统的家庭养老,而内容上出现众多变化。老年人依然惰性养老,但其地位开始下降;子女依然按传统方式养老,但已不再唯父母是从;社会支持不具全方位特征,比如,取消个体土地所有制,淡化孝观念,鼓励家庭关系的平等互助,养老的制度约束力度下降,等等。这个阶段社会对家庭养老的支持,主要集中在维护养老传统和社会舆论监督方面。
第三阶段,动摇的传统家庭养老。时间为改革开放之后。这个阶段的特点是老年人、子女和社会三因素的劣化组合。传统家庭养老开始动摇,出现了建立现代家庭养老机制的需要。老年人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受到严重挑战;子女数量减少,子女价值观念的改变,子女外出发展自主性的增强以及小家庭的大量生成,使养老对象与实行者呈现疏离;社会经济高速运转,引带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思想观念和家庭关系的变化,不仅没有强化传统家庭养老的内在联系,反而促进了它的动摇。
上述发展过程表明,第一,家庭养老具有两个一体化。一是老年人和子女的内在性一体化,二是家庭养老与社会支持的外在性一体化。只有实现两个一体化的优化组合,家庭养老才能生存和发展。第二,在这两个一体化中,家庭与社会的一体化是问题的关键。换句话说,社会支持对维系家庭养老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3 适应历史必然,为农村家庭养老创造现代的运行环境
农村老年人需要家庭养老,农村家庭养老还要走很长路程。据1992年〈中国老年人供养体系调查〉,农村老年人要从子女处获得经济帮助的占72.93%,希望家人帮助料理家务的占85.28%。由于我国经济底子薄、人口老龄化程度高,农村老年人依靠家庭养老的局面很难在短期内根本改变。
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依然可以继续保持传统的农村家庭养老方式。而是说,应该积极创造农村家庭养老的现代运行环境,以适应农村家庭养老的需要。
现代农村家庭养老将实现现代环境中的老年人、子女和社会的优化组合。
在老年人方面,老年人将从惰性养老转向参与性或主动性养老。这就是说,老年人应通过个人储蓄和社会养老保险等方式,筹集足够的养老资金;老年人应积极锻炼身体,提高自身健康水平;老年人应主动参与社会,加强与社区的联系和对社会的了解。参与性或主动性养老,可以从根本上改善作为养老对象的老年人的家庭和社会地位,融洽代际关系,提高家庭养老的质量。
在子女方面,传统的孝文化将为社会主义敬老养老文化所替代。子女对老年人将从共同居住、亲自服侍转向多形式的照料。比如,子女可以单独居住,又与父母家离得较近,所谓“一碗汤”距离;子女在外地的,可以将父母接到外地赡养,或寄钱回家,雇人照顾父母;子女确无时间的,也可以在父母同意前提下,送父母进养老院,等等。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子女都应保证老年人身心愉快、安度晚年。
在社会方面,一方面应积极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增强社会解决老年人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又应针对老年人特点开展工作。比如,实施最低生活费保障制度,推广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健全社会服务网络,强化尊老养老的优秀传统,提高〈老年法〉的执法力度,加强老年病的治疗和研究,鼓励老年人参与健身运动,为年轻老年人提供工作机会,形成单位、住地和社会三结合的家庭养老问题监督协调机构,等等。
从我国现状来看,建立农村家庭养老的现代运行环境,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在目前,有三个问题需要注意。第一,老年人的参与意识问题。参与养老需要一定的条件,但参与意识应尽早树立。传统家庭养老和社会主义“大锅饭”造成的一代老年人,其惰性较强,而经历过改革开放的一代老年人,其主动性就很鲜明。因此,以后一代人为榜样,大造参与养老的舆论,有利于形成老年人的新的养老意识。第二,子女的尊老养老观念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日益丰厚。这本是维系农村家庭养老的有利条件,但在实际上,却常常出现厌老、弃老和不养老的情况。所以,加强尊老养老的思想教育,提高对不养老行为的惩罚力度,是迫切需要的。第三,社会对农村家庭养老的支持问题。无论是解决老年人的参与意识问题,还是解决子女的尊老养老观念问题,都离不开社会的支持。虽然我国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要切切实实实施起来,成为子女们的自觉行为,尚需时日。我国宣布延长农村土地承包三十年,是一项有利家庭养老的经济政策,但农村劳动力的老年化、妇女化,又使其养老的经济保障作用打了折扣。因此,如何发挥社会全面支持的作用,构成了维系和变革农村家庭养老的矛盾的主要方面。
总之,建立现代运行环境,是农村家庭养老的生命之所在。
农村的家庭养老能走多远?(徐勤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副研究员)
赡养老人是家庭传统的职能。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只在城市中建立,全国3/4的农村老人几乎全部依靠家庭养老,因此,家庭养老在我国的老年保障中起着主渠道的作用。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肯定了家庭在老年保障中的作用:“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尊老、爱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各级法院受理的赡养纠纷逐年上升,家庭养老问题越来越突出。据《中华老年报》载,山西省有关单位近四年来已接待处理老人来访2 万多起;上海市每年平均处理6000起。1994年天津市津南法院共受理赡养案例比1995年增长了16.7%,进入1996年后,赡养案件上升幅度更大,上半年比1995年同期增长了43%。在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案件中,赡养权受侵害的所占比例最高。得不到家庭赡养的老年人多是那些高龄、多病、无收入、无配偶、生活在农村的老人。
中国老年人多与儿子生活在一起,而如今农村儿媳当家的居多,而婆媳关系直接影响赡养问题。由于从事了社会劳动,妇女有了自己的收入,经济自立,在家庭中的地位提高,以往的婆媳关系向有利于儿媳的方面发展。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她们赡养公婆的义务,因而出现儿媳不赡养老人的案例后,调解工作难做。
农村新一代年轻人拥有较高文化程度的优势,使他们在生产中的作用超过老一代,老年人在生产中的角色改变,加之在改革开放前没有财富积累,导致他们在家庭中的权威下降,逐渐失去了对子女养老的控制力,子女之间有了矛盾不好解决,老人往往成为子女们闹矛盾的牺牲品。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前,通常生产队从子女工分中拨出部分工分给老人,社会对家庭养老进行一定干预。责任制之后,经营自主权和分配权转移到子女身上,而另一方面,集体经济弱化,社会失去了对子女养老的约束力,也影响到家庭养老。
家庭收入的增长是家庭养老得到保障的基础,一些农民普遍富裕起来,反而不愿意尽赡养义务。他们把自己的小家庭建造得富丽堂皇,却不愿意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原因何在?文化素质低,道德观念差是导致赡养问题的思想根源。
家庭养老问题严重影响老人生活安定和社会的稳定。依靠家庭的老人没有退休金,子女一旦不养,老年人的生存就受到威胁。农村老龄工作干部说,家庭纠纷报上来,三天内必须解决,否则老人就没饭吃。家庭养老在新形势下的脆弱性显示出其历史的局限性。落实、巩固家庭养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中国目前一个十分紧迫的社会问题。
中国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在社会中形成庞大的独生子女群体和少子女家庭。令人担忧的是,到下一世纪初独生子女们将陆续进入婚姻、生育期,向他们的父母提供支持将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如果说,城市中这一政策带来的主要是生活照料问题,那么,在农村,困难则发生在独生子女父母的经济保障方面。一对夫妇要赡养四位老人,将是一个非常沉重、几乎无法承受的重担。与此同时,生育率的下降还使得社会上的无子女老人增加,因此,从长远的观点看,应该大力发展农村社会养老。
“养儿防老”是过去几千年人们的生育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如今,由于占全国绝大多数的农民主要依靠家庭赡养,农村青年仍然有多要孩子的趋向。目前,民政部的一项调查中,有80%的农民认为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养老”,“养儿防老”的生育观仍有市场。养老问题不解决,农村人口将在“高出生—低收入—高出生”这一怪圈中继续下去。
在人口老龄化与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家庭的供养资源减少,供养力下降,传统的家庭养老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作为养老制度顶梁柱的基石在动摇。“养儿防老”还能维持多久?究竟有多少个小家庭能够承受得住如此重负?“明天谁来养老”问题已历史地摆在我们面前。
如今,国家在解决农民的家庭养老问题上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一是农村中推广签订“赡养老人协议书”活动,二是公布了老年保障法,通过思想工作与法律手段并重的社会干预,使家庭养老得到落实。三是国家已经开始着手在农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然而,这些举措均存在局限性。首先是“协议书”活动没有一个权威部门负责实施,各地工作开展极不平衡,落实状况也千差万别。其次,虽然公布了老年法,但依靠法律手段处理家庭养老问题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司法部门在实践中发现,解决家庭赡养纠纷时,面临调查难,取证难,执行更难的问题。第三,农村经济基础薄弱是制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形成的一大障碍。中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尚处温饱阶段,只有少部分达到小康水平,极少数农村仍处于贫困状态。民政部在山东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得出的经验表明,实施养老保险的经济承受能力的底线是年人均收入在700—800元。在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浙江省属于经济发达地区。目前,那里农村老人中享有养老社会保障的不到5%。根据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目标, 到本世纪末,实现全国有1.2亿农村人口参加养老保险。 这仅占农村人口的1/8。农业经济受自然条件所限具有不稳定特点,农民很难获得象城市职工工资那样的稳定收入。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难度比城市大得多,过程也长得多。
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是养老制度的两个基本方面。一方的削弱应以另一方的增强为前提。城乡养老状况比较不难发现,老年人有了退休金,晚年的经济生活就有了可靠保障。只有发展社会养老才是解决家庭养老问题的根本途径。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经济基础还比较薄弱,国家不可能拿出更多的财力和物力用于老年事业,需要家庭和老年人继续承担部分责任,正因如此,老年法肯定了家庭在养老上的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政府没有任何责任,或基本没有责任,国家不能撒手不管。1980年9月25日, 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公开信》同时指出:“实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到四十年后,一些家庭可能会出现老人身边缺人照顾的问题。这个问题许多国家都有,我们要注意想办法解决。”百姓的生育率降下来了,随着老龄社会的来临,国家也该实现自己的诺言了。
国家的责任是无疑的,关键是如何承担责任?承担责任不等于一切包下来,即使是发达国家,农民的养老国家也没有完全包下来。除了以上措施外,更重要的是,国家要把农村养老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从长计议,制定规划,政策倾斜,落实组织,加强农村工作的管理,加大农村贯彻老年法和开展“协议书”活动的力度,根据国家的经济状况,及时增加对农村养老工作的财力支持,优先解决无子女老人的生活保障,照顾独生子女老人的生活,有计划、适时地发展农村养老保险,使千千万万农民解除后顾之忧。
关于不宜在党和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中提“农村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建议 (曾毅 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 教授)
党和政府纲领性文件中提“农村以家庭养老为主”在以下三个方面不利于我国人口治理与社会发展。
一、不利于尽快扭转农村生育率偏高、重男轻女及出生男婴数与女婴数之比(出生性别比)偏高的不良倾向。目前许多农民多生超生,不生儿子不罢休,为生儿子而非法做产前性别鉴定,流产女婴,保胎男婴,导致出生性别比不断上升。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养儿防老”传统观念的作用。若在纲领性文件中提“农村以家庭养老为主”,农民会说,我若没有足够数量子女特别是儿子,何以实现中央说的“以家庭养老为主”?其结果必然不利于农民生育观念的转变与生育水平及出生性别比的降低。
二、不利于应对下世纪农村人口老化程度高于城镇的局面。经济发展将导致大量农村年青人迁移流动到城镇,下世纪农村65岁及65岁以上老人比例将大幅度上升,全国2040年以后将达到22—26%,有的省可能高于30%,明显高于城镇人口老化水平。“农村以家庭养老为主”事实上将难以实行。
三、不利于调动广大农民与民政、计生干部建立农村储备积累式养老保险制度的积极性。近几年来,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养老保险模式。截止1994年年中,民政部制定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本方案》已在全国1 100多个县市推开,有4 500多万农民参加投保,积累养老保险资金15亿多元。投保农民占全国20—60岁农村人口的11.9%。在中国近9 亿农民中逐步普遍建立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大大有利于转变农民高生育与重男轻女观念,从而降低农村生育水平与避免偏离正常的出生性别比,并大大有利于应对下世纪白发浪潮的冲击,实在是人类史上的伟大创举,可称之为新的万里长城。据本人与其他同志下乡调查所知,只要宣传与管理得当,广大农民是欢迎储备积累式养老保险的。一些较贫困地区的农民对年老之后生活着落的担心比富裕地区农民更大,投保意识更强。同时,据说也有一部分地区农民对储备积累式养老保险持消极抵制态度,甚至有的地方出现了强迫命令。我认为这些现象反映的是当地的宣传、动员与组织管理工作水平不高,以及一些地方强行对农民征收名目繁多的摊派费用的影响。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立法规定包括农民在内的全体公民必须参加政府组织管理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我国也应尽快立法,确定城乡居民参加个人与单位集体筹资,政府扶助,保证增值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为公民的义务与权利。然而,在党和政府纲领性文件中规定“农村以家庭养老为主”必然挫伤广大农村干群逐步建立储备积累式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不利于这一被称为新万里长城的人类伟大创举的实施。
当然,强调发展农村储备积累式养老保险同时,不应排斥家庭在养老中的巨大作用。因此,比较妥善的提法应是:“积极地逐步在农村建立储备积累式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时,继续提倡并实行孝敬赡养老人是每个公民不容推卸的义务”。
中国农村养老模式变迁前景展望 (樊海林 复旦大学人口研究所)
1 农村家庭养老模式历史选择的必然性
1.1 “积谷防饥,养儿防老”的直接经济动因
中国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小生产方式的产物。在这种生产方式下,生产以手工劳动为主,生产力水平很低下,商品经济不发达,人们的收入水平普遍很低。这种生产方式决定了老年人对下一代年轻人的经济依赖性,也直接导致了具有代际交换性质的家庭养老模式的出现。因为,在这种生产方式下,人们在年轻时的劳动收入仅够甚至不够自己消费和供养全家生活,不可能有很多积蓄,即使他们有了一定的积蓄,年老之后他们也无法满足小农生产方式下对体能的要求而继续经营。于是,当人们变老时,其赡养不得不主要依靠成长起来的子女,尤其是作为男性劳动力的儿子。这种养老方式有很强的反哺性质,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形成强烈的生儿偏好,因为儿子越多,养老就越有指望。
1.2 家庭养老选择的社会性诱因
人们平均寿命短暂是造成传统家庭养老方式延续数千年的重要原因之一。在现代文明社会之前,科学技术特别是医疗水平低下,而战争及各种自然灾害频繁,人们往往在壮年时就被疾病、战争、灾荒等夺去生命。所谓“人生七十古来稀”,社会上老年人比较少,并且分散于各家各户。养老问题不可能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其不需要也不可能要求社会来加以解决。
在小农经济中,养老的义务和责任缺乏社会性。因为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里,每家每户既是消费单位又是生产单位,人们劳动生产出来的东西,全归家庭所有,全归家庭成员消费。所节省下来的财物转化为家庭财产。因此,在人们的意识中,每个人都未对社会作出什么贡献,故而,社会或政府也没有义务要为供养老人尽责。养老的义务和责任只能落在由父母辈抚养大的子女身上。这样,小农社会中养老只能选择家庭养老的模式。
中国农村家庭养老选择还有着深层次的社会文化原因,即中国传统封建“孝”文化的影响。奉先思孝,敬养老人,“父母在,不远游”等为“孝”道的主要内容之一。数千年封建文化的影响,使人们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根深蒂固的家庭养老观念。
1.3 新中国农村家庭养老具备特殊的国情条件
新中国成立后,基于各种原因,城乡差异并没有缩小,政府为维持城乡稳定建立了非均衡性的户籍制度,该制度界定了城市居民凭城市户籍可以获得就业,医疗等多方面的计划特权。而在农村,农民非但没有上述权利,还必须完成各项界定的计划义务。从“养老”的角度来说,自新中国建立以来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1951),《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1978),《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2),都是针对城镇企业和工人而言的。而在广大农村,一方面由于农业劳动生产率仍然较低,其收入只能满足目前基本的生活需要,为社会提供积累少。因而无法以国家为主实行包括养老在内的社会保障。另一方面,因为存在制度惯性,政府对农村问题重视程度不够,特别是缺乏对农村必要的经济扶持,使农村养老难以走出家庭。然而,随农村生产方式的进步,其养老方式必然将由家庭向社会过渡。
2 农村社会养老的现实需求及供给条件
2.1 农村社会养老的社会性需求
根据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 我国农村60 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7285万人,占农村人口总数的8.2%。另据预测,它还将以每年3%的速度递增,到本世纪末,农村60岁以上人口将接近1亿。 劳动人口与老龄人口的赡养比,将由现在的6∶1下降为4∶1。到下一世纪还将进一步下降。〔1〕农村老龄人口的赡养问题将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必须要社会加以解决。
在农村由于实行了计划生育,农民的子女数目受到较严格的控制,因而农民年老后依靠子女赡养的风险性上升,尤其是农村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另外,由于农民收入的增加,农村人口结构的变化,及农村人口流动性的不断强化等因素,农村生活方式已有了重大变化。就农民家庭来说,其规模在不断下降,核心化的趋势越来越突出。家庭养老保险功能因之大大减弱,同时为发展社会养老保险提出迫切要求。
2.2 农村社会养老供给的条件
长期以来,中国农业劳动生产率较低,农民收入只能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为社会提供的积累少,因而无法以国家为主实行包括养老在内的社会保障,但经十数年改革建设,中国农村经济已有了长足进步。按农民人均收入指数来计算,1995年较1978年已增加了近3倍(1978=100,1995=375.4)。〔2〕另一方面,十数年来,农村的产业结构已发生了重大变化且农村各类产业都有了长足发展。截至1995年农村各类产业的名义总值已达68915.2亿元,较1978年493.1亿元已增加一百多倍,〔3〕这已为农村实现社会养老打下初步的经济基础。
过去不少学者曾用自由散漫和“各人自扫门前雪”来概括历史上中国农民的文化心理性格。但新中国成立后,30年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与制度的规范和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使得绝大多数农村劳动者由散漫形态转向集体主义的有组织形态。虽然30年在历史长河中只是一个短暂的瞬间,改变祖祖辈辈形成的传统习俗也绝非易事。但这已基本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转变打下极为有益的社会文化基础。
目前,县级社会养老保险在中国各级地区都已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这为农村社会养老的全面推进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从而使在农村具体推行社会养老难度系数降低。
经过数十年的建设,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发展的非均衡性并没有得以有效的改观。东西部不同地区的人均产值、人均收入及人均消费水平等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势必将直接阻碍农村养老整体的社会化进程。因此不能忽视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的地区差异,必须重视政府的相应宏观调节,使农村以养老保险为重点的社会保障事业协调发展。
3 农村家庭养老模式变迁的前景展望
3.1 农村养老模式变迁的“内生”动力
在过去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过于强调工业的主导作用,将有限的资金集中到工业投资中,形成了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虽然大中城市建立了工业体系,但农村长期以来仍只能局限于传统农业,农业内部产业结构极不合理,农民的纯收入极少,极大地影响了农村实行社会养老保障。从农村养老模式变迁的“内生”动力来说,农村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将最终决定农村养老模式变迁的命运。
首先,农村工业化的前景将对农村家庭养老模式产生重大冲击。中国的农村工业是以乡镇企业为主体的,由乡镇企业来推进农村工业化,找到吸收和消化剩余劳动力的途径,从而产生了提高农业部门劳动生产率和农村劳动力配置效率的正效应。而且农村工业化发展到一定水平可采取资金投入,增加农民的收入,负担社区建设费用等多种方式反哺农业,提高农业现代化的能力。能否促进农村工业化的良性发展,将直接影响农村实现社会养老的经济可能性。
其次,农村产业化的发展也将直接影响农民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的转变,进而影响农村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过渡的整体进程。而所谓农业产业化,实质就是要使农业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经济部门转化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产业部门,其特定含义就是要使农业实现市场化,使市场在农业资源的配置方面起主导作用,打破部门分割,引导和诱导农业实现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和规模化经营。只有真正实现了农业产业化,农业的劳动生产率才会得以切实提高,农村家庭养老模式的转化才可能具备其必要的经济基础。这一系列的工作必须要政府通过立法和制定行政性法规利用经济杠杆和指导性政策来实现。
3.2 中国农村养老模式转变的“外生”动力
中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力。为使公民享受这些权利,需要大力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在过去,由于特定历史原因形成了城乡社会保障的二元结构,事实上农民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而在可预见的将来,日趋严重的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特别是农村养老问题再不能一直被忽视下去。要解决这一问题,还必须借助政府的“外生”动力,如可通过立法使农村社会养老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还可借助国家力量直接扶持欠发达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事业的发展。这样,农村养老模式转变的整体进程才会大为加速。
中国的农村家庭养老模式终究要被适应中国国情的农村社会养老模式所取代,虽然这种取代需要极大的经济成本,但这种取代其本身也将极大地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起飞。故此,在完成这种转变时我们应注意自己的国情,但是也不能受国情的拘束以致趑趄不前,坐失良机。另外,还要充分注意好农村社会养老的地区性养别,促进农村社会养老的“梯度”推进。这样,在下一世纪中叶初步实现农村养老的社会化,是极为可能的。
收稿截止时间1997—11—03
China is experiencing a rapid ageing of population, Whichwill become the "old" type at the start of the 21st century.The elderly population will comprise onefourth of the totalpopulation of China by the mid- 21st century. Only childfamilies,particularly the families with single daughters andthose with two daughters,are increasing,and a "four-Two-One"family structure is taking shape.Young and adult labors inrural areas are increasingly moving away from their oldparents into the cities,leaving the rural families more andmore different to support the elderly,and "Elderly Villages"are emerging.
On the other hand, the rural reform and the contractresponsibility system have dissolved
the
rural
socialsecurity system originally attached to the rural collectiveeconomy.Life becomes increasingly unsecurable in rural areasfor the old people who have no children to rely on, areunable to work,and have no income resources.
China has a fine tradition of respecting and supportingthe elderly for thousands of Years,but how long and to whatextent will be the traditon surviving in the future? How longcan the rural old family support be sustained?
How to dealwith the old support problem in rural areas?
Four scholarscontributed to this topic have expressed their views andconcerns.
注释:
〔1〕白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概述”, 《中国计划生育年鉴》,中国计划生育编委会,1993,350页。
〔2〕1996《中国统计年鉴》第279页。
〔3〕同上第3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