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可持续发展与体育法制的辩证关系_可持续发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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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是本世纪80年代以来,在国际上开始使用的关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模式的新概念,是国际社会对工业文明和现代化道路深刻反思的理论产物,是一种面向人类未来、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其终级目标的新的社会发展观。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可持续发展问题,做出了“必须把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的庄严承诺[1]。在这一普遍性的发展变革中,现代体育因其在人的全面发展中的独特地位与价值,必然要同步于社会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与此同时,伴随和作用于体育发展的各种社会条件也正在发生重大的变化。其中,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体育发展调整器的体育法制,同样面临着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抉择。如何发挥体育法制在体育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加强能够保障和促进体育可持续发展的体育法制建设,是现代体育发展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1 体育法制是体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

现代体育自成为国家管理的一项专门的社会事业,便与国家的法制结下了不解之缘,体育法逐渐从教育法等其他法律中分化出来而取得了独立的存在形态。本世纪中叶以来,特别是60年代以来,随着体育运动的全球化发展,各国又一次掀起了体育立法的热潮,有几十个国家颁布了各种体育法[2],尤其是普遍制定了体育基本法。197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通过了重要的国际体育法文件《体育运动国际宪章》。实践证明,这些不断建立和日益完善的体育法制保障,是促使体育运动蓬勃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所以,当我国的体育基本法颁布之后,国家最高体育主管部门高度评价了它在体育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强调这是新中国体育事业发展史上一座光辉的里程碑[3]。

体育可持续发展,则是在现有发展的基础上,着眼于满足当代和未来人类提高生活质量和健康发展的更高需求,能够更加全面、高效和协调的持久发展,它将使体育进入一个更高层次的发展状态和更加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有序发展阶段。越是长期稳定的发展,越要求从根本上彻底改变过去人治条件下形成的各种由行政意志左右的任意状态,越要求全面地建立和实行具有明确而稳定特性的规范化制度化社会保障体系。因而,体育可持续发展对于依现代法治精神建立起来的体育法制的依赖性更为强烈,体育可持续发展不能缺少体育法制这一基本条件。

体育可持续发展,需要由法制来稳定地确立和保障体育在整个社会发展中的应有地位,社会愈发展,体育在增进人体健康、增强身体素质中所具有的既经济又积极的功效,以及在改善人的心理和精神状态、改善人际交往、丰富生活内容、建立健康科学文明的现代生活方式方面的独特作用就愈为明显,愈成为社会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并愈要求体育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在一切社会事务都要纳入法制轨道的未来社会,体育功能的持续发挥,决不可能凭借任何人的兴趣好恶和暂时的组织行为,必须通过国家的法制系统进行明确的定位,以法对体育事务与社会生活的互动关系进行有序的整合。否则,体育可持续发展便是一句空话。

体育可持续发展,需要建立健全能够全面规范、保障和推动体育事业发展的体育法规体系。有法可依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而体育可持续发展对体育立法的要求,则是更加完备和系统化的立法,实现体育法规对体育发展的多层面覆盖和全方位的调整。因而,体育立法不但要改变不合时宜的滞后状况,而且不能支离破碎、残缺不全,无论从立法内容还是法规形式,都要配置得当、成龙配套、均衡协调、相互契合,为体育可持续发展建立起具有鲜明时代特点、门类与功能完备齐全的体育法规体系。

体育可持续发展,需要有力有效的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予以动态性的实质保障。法律的价值不在于庄严的条文,而在于对社会实际生活和作用和影响。如果把体育立法看作是一种静态的形式化保障,那么,法律实施和监督则是动态的实质性保障。只有彻底改变现实体育发展中还存在着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真正建立起法律的权威,使体育法规在体育发展和社会生活中得以有效的执行和普遍的遵守,实现体育法规对体育社会关系的全面调整,才能形成对体育可持续发展的可靠支撑。当前某些体育问题的存在,如滥用兴奋剂、球场暴力、不公平竞赛以及急功近利等,无不是对体育可持续发展的阻障,这也从反面为体育需要以法规范提供了有力的佐证。随着体育发展中市场机制的全面形成和体育竞争的日趋激烈,未来体育发展中的社会关系更加多样,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更加复杂。通过有效的法律调整,创设稳定和谐的体育秩序,才会出现体育的可持续发展。

体育可持续发展,还需要在体育界乃至全社会形成明确的体育法律意识。体育可持续发展不能没有体育法制的保障。但在一个法律意识普遍淡薄的领域里,难以想象能够出现真正的法制状态。至少在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体育界的法律意识与其他领域相比,不能不说还比较薄弱。体育法律意识在体育法制建设中具有极大的能动作用,是体育需要和法规创制、法律规定和法律实现的重要中介。只有形成普遍化的体育法律意识和浓郁的体育法制氛围,才会有体育法制建设的全面加强,也才能够保证体育的可持续发展。

2 体育可持续发展,规定了体育法制的未来走向

我们所讲的体育法制对于体育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作用,是以体育法制符合体育可持续发展方向和要求,能够促进体育可持续发展为前提的。而当体育法制本身只是作为一种规范化的制度形式时,还存在着“用法治谁,用的是什么性质的法”,“依什么精神与原则来立法”的问题[4]。它基于不同的体制和指导思想,能够为不同模式的体育发展服务,既可促进也可阻碍体育可持续发展。因为,一定社会的法制,最终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方式所决定,并为特定的社会发展服务。在传统的不可持续发展生产方式以及社会体制和思维观念下建立起来的法制,不可能适应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所以,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在提出一个全球可持续发展的行动计划之中,特别强调“必须发展和执行综合的、可实施的、有效的并且是建立在周全的社会、生态、经济和科学原则基础上的法律和法规”[5]。我国政府制定的《中国21世纪议程》也明确指出:“开展对现行政策和法规的全面评价,制定可持续发展法律、法规体系”[6]。同样,在这新旧社会发展模式的转变时期,现有的体育法制不可能不受到基于可持续发展方式的挑战和冲击。可见,体育可持续发展与体育法制的作用是一种互动的关系;体育可持续发展要以体育法制为条件,而当今的体育法制又要受制于体育可持续发展。体育法制必须积极面对可持续发展所带来的深刻影响,主动对自身进行全面的审查和变革,注入现代法制的时代精神,以体育可持续发展的视角确定其现实的任务和未来的走向。

体育法制适应体育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必须形成平衡发展的状态。体育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系统而协调的发展状态,需要杜绝畸形、片面的发展,保持高质量的稳定平衡状态。这就要求为之服务的体育法制,要保持一定立法速度、立法规模与立法质量、立法效益的平衡;要考虑现阶段社会承受能力和满足未来发展需要的平衡;要保证体育法制的发展与社会总体可持续发展和体育可持续发展的平衡;以及做到促进体育结构要素协调发展和体育法制结构要素协调发展的平衡等等。

体育法制适应体育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必须追求正义公平的取向。体育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健康的良性发展过程,没有具有全局和长远意义的正义公平的美好前景和现实关系,既丧失了体育发展的根本目的所在,也不可能调动其体育发展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体育可持续发展也就无从谈起。而正义和公平,正是体育法制能否具有生命力的核心所在。社会关系的实质是利益关系,只有公平地分配和调整各种体育利益关系,有效保护正义,惩治和矫正偏私,使正义和公平在法制的内容和形式、实体和程序中全面体现,才会出现体育及其法制的可持续发展。

体育法制适应体育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必须体现效益效率的原则。高效性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则。体育可持续发展,必然追求一种高效率、高效益的发展。坚持效益和效率原则,既要求体育法制的有效运行以产生对保障和推动体育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效果,又体现为通过法制调整,使体育资源得到科学地配置和利用,使体育事业以较小的投入获取较大的发展,还表现在体育法制活动过程中更加经济、节约等方面,以实现体育可持续发展和体育法制建设综合的和总体上的效益效率的最大值。

体育法制适应体育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必须实现自由权利的选择。可持续发展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能动的发展,是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可持续发展以人为本位”[6]。体育可持续发展,就是随着社会为体育所提供空间的不断扩大和体育日益的社会化与生活化,各种主体对人自身的生命活动进行的自由创造和充分发展。体育法制对体育可持续发展的促进,最直接的体现为人们在行使体育自由发展权利选择方面的保障。尊重和维护公民的体育权利,已经成为现代体育法制的根本目的和中心环节。

3 加强能够保障和促进体育可持续发展的体育法制建设

自国际社会明确提出可持续发展问题以来,许多国际组织和国家纷纷制定、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并将谋求可持续发展作为制定和实施国家政策与法律法规的重要指导思想。我国政府及时分析了可持续发展对我国法律制度造成的新的挑战,对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和法制建设问题做出了明确的回答和规划,采取了一系列重大的实施对策和步骤[7]。在这一背景下进行的体育法制建设,毫无疑问地要将可持续发展确立为自己的根本取向,所实际加强的只能是保障和促进体育可持续发展的体育法制建设。80年代以来,我国的体育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并已实施了国家正式颁布的体育基本法。但是,我国体育法制的现实状况还难以适应体育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加快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步伐,应当对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有更加自觉的把握。为此加强可持续发展的体育法制建设需重点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加强配套立法,为体育可持续发展提供基本的法规基础。相对于目前体育法制建设的需求与任务而言,有法可依的问题并未基本解决。虽然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但原有的体育立法基础十分薄弱,两年来与体育基本法的配套立法工作又迟迟跟不上去,与建立健全体育法规体系的规划目标相距甚大,从而使得我国体育立法的任务仍然非常艰巨。完善配套的体育立法,抓紧建立体育法规体系,是我国体育可持续发展对体育法制工作的基础性要求。

第二,加强体育执法与监督,形成促进体育可持续发展的法制局面。相对于体育立法的情况,我国的体育执法和执法监督检查则更为薄弱。原有的体育法规缺乏必要的法律责任与执法程序的规定,过去的体育管理部门没有明确的执法职能,更缺少一支有力的体育执法与监督检查队伍。体育基本法实施后,这种状况已有所改善,但体育执法还不够普遍,需要解决的执法的问题仍然很多。不着力解决体育执法和执法监督方面的问题,有利于体育可持续发展的法制局面将无法形成。

第三,加强体育协调发展中的法制调整,推动体育全面系统的发展。在我国的体育基本法中,已经确定了体育协调发展的工作方针。但由于长期以来重竞技体育、轻群众体育的工作基础和工作习惯,特别是还缺乏解决问题的有效机制和有力杠杆,使实际工作中“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一时难以彻底改观。依据现有体育法律法规,在体育协调发展问题上进行积极、不懈的法律调整,才能使体育实现在全面系统发展基础上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加强对体育市场的法制干预,增添体育可持续发展的活力和后劲。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体育改革的日益深入,体育产业和体育市场的迅速崛起成为当代我国体育发展的一大特色。但是,缺乏对体育产业和市场行为与关系在中央一级的明确法律法规,使其在发展中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可喜的是在近两年的地方体育立法中,对体育市场的规范正在成为热点。对这一关系体育可持续发展活力和后劲的重大问题,必须及时通过立法进而在司法执法中进行实质性解决,以法规范和保障体育产业和体育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五,加强公民体育权利的保护,为体育可持续发展奠定充分的人权基础。体育可持续发展是以广大社会民众对体育积极持久的参与来实现的,其根本目的和宗旨就是为了民众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所以,保护公民体育权利是体育可持续发展的应有之义。在我国人权保护事业的发展中,公民体育权利逐步取得了明确的法律地位,已初步建立起公民体育权利保护的法律基础。但在体育法律法规中,对公民体育权利的直接明示规定不是很多,在实际操作的法制保障方面还要做许多工作。

第六,加强对体育权力的法制约束,适应体育可持续发展的民主化潮流。体育是国家关心和重视发展的社会事业,国家要运用行政权利实施对体育工作的管理。这构成了我国体育事业能够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件。但是,在我国体育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体育管理,同时又受到市场经济所决定的现代民主政治建设浪潮的有力推动。必然映入法制现代化和法制民主化的特征,实现行政权力的变革和向社会权力、公民权利的转移。体育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并以法制约,对依法行政实施有效监督,是现代体育法制的重要任务。而目前我国大部分体育法规的内容还主要是对行政管理的规定,特别在权力与权利的让渡中还可能出现以法强化行政权力的现象,缺乏对体育管理权力的有效制约,这是加强体育法制应重视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第七,加强对体育纠纷的解决和体育违法的惩治,为体育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康文明的秩序。当前,在我国改革开放所形成的巨大社会震荡中和利益矛盾冲突日益明显的情况下,各种法律争端增多,违法现象趁机而入。体育领域也是如此,一些体育争端不能及时公正的解决,许多有悖体育文明的违法行为的出现,已经造成对体育正常发展的影响和破坏。有些体育违法者甚至是行政执法者自身所为,如对体育场地的侵占等。为此,必须增强依法解决体育争端的权威性,拓宽体育权利保护的法律救治渠道,加大对体育违法现象的治理力度。否则就不会建立起体育可持续发展所需要的良好秩序。

第八,加强体育法制文化的建设,创造有利于体育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氛围。加强有利于体育可持续发展的体育法制建设,还要与体育法制的社会文化和观念氛围形成一种相互配合、彼此协调的关系。这方面的工作很多,如进行体育法制宣传,普遍增强体育法制观念;组织体育法制培训,提高体育队伍的法律素质;开展体育法学研究,建设和发展体育法制理论;批判继承传统法制文化,吸收借鉴国际体育法制经验等等。这些体育法制文化建设的加强,将对体育法制建设和体育可持续发展产生更为深层的影响力和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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