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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论(ontology)又译作“本体论”,探讨的是关于存在的理论。存在论回答的问题包括存在是什么或者什么是真实的存在?存在的基本特性,世界的存在方式和存在状态,等等。
存在论是在一定的价值观、人与世界的关系基础上形成的关于世界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在不同历史时期,会形成不同的存在论。生态存在论是时代精神的产物。当今时代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带来的人类生存发展困境,要求人们重新认识人与世界的关系,认识世界的存在状态和存在方式,将人—社会—自然当作有机系统整体看待。生态存在论建立在生态科学、复杂性科学理论发展的基础上,是对当代科学理论的概括和升华,是对近现代机械论世界观、传统形而上学本体论的扬弃。
传统形而上学从经验论、知识论出发,将感官感知到的现象与理性认识到的本质割裂开来,将现象视作消极被动的存在物,将现象背后的本质(如柏拉图的“理念”、黑格尔的“绝对精神”)当作真实的存在,其存在论是一种预设的本质存在论。
海德格尔认为传统形而上学存在的根本错误,就是将存在当作现成的、已有的、具有规定性的东西,即当作某种存在者,而对存在者如何存在却略而不论,实际上是以对存在者的研究取代了对存在本身的研究;主张回到古希腊早期自然哲学关于存在的认识,认为存在是主客二分之前体验到的人与世界浑然一体的原始存在状态。存在不是隐藏在事物背后的本质,而是直接展露的、无遮蔽的现象本身,是使一切在者(包括人)生成、呈现的,不以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在的天命”。
生态存在论肯定存在是世界本然的存在状态、存在方式,反对在现实世界之外寻找存在的本质、依据;但与海德格尔不同的是,生态哲学并不主张恢复到古代直观的有机整体论,将存在看作混沌的存在状态,而主张结合古代直观整体论和当代生态科学、复杂性科学的理论成果,将存在理解为包含人、社会在内的整个大自然的存在,看作人—社会—自然相互关联、协调发展形成的复合有机系统整体。
生态存在作为人—社会—自然组成的复合生态系统,是由人、社会、自然这三大子系统相互作用、相互协调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从其存在方式和存在状态来看,我们可概括为以下三方面:从存在特性看,人、社会、自然是一种内在关联的具有共同存在特性的存在;从存在方式看,自然—社会—人复合生态系统的存在是一种以社会为中介的三方面既相互区别又相互关联的“共在”的存在;从存在的状态看,它是一种以人为主体,以自然为存在基础的人、社会、自然共生共荣的存在。
一、生态存在的共同特性
生态存在是以系统的方式存在的,生态哲学将人、社会、自然均看作有机系统整体。一方面,人、社会、自然是不同层面的系统存在,具有各自不可替代的功能、结构;另一方面,人、社会、自然作为系统存在,又具有共同的存在特性。一般系统论认为,系统是由一定要素构成的具有一定功能、结构的整体,生态存在作为系统的存在,具有整体性、有机性、关系性和过程性等特征。
1.整体性 生态存在首先是整体性存在。古代有机整体论从个体直觉体悟的生命体验出发,将整个世界看作混沌的有机整体,如赫拉克里特将世界比作“一团永恒燃烧的大火”,道家将世界视作混沌的“太一”。近代机械论将世界看作由不同存在物构成的机器,实质上强调的是整体的各个组成部分。如笛卡尔认为,整体的性质来自部分的性质,部分决定整体。生态哲学强调生态存在是一种有机整体存在,它否定整体等于各部分之和的机械观念,认为系统是由内在各要素之间非线性的复杂的相互作用构成的有机整体,具有自身特定的质;它存在于更高一级系统环境中,受更高一级系统规律、状况、发展趋势的影响,其整体特性主要是从所处系统环境中获得的质的规定性。在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上,生态哲学认为部分的性质是由整体的动力学决定的,整体是决定性方面,部分依存于整体,其性质、状况是由整体决定的。
2.有机性与目的性 有机性是与机械性相对的概念,揭示的是存在的生命特征。古希腊哲学将世界描绘成具有灵性的世界,将“神”(阿那克西美尼)、“奴斯”(阿那克萨戈拉、柏拉图)等看作主宰世界万物的神秘力量,即是一种有机论的世界观。有机论是与目的论相联系的,古代哲学一般从目的论视角描绘世界万物。比如,亚里士多德以有机体的自我生长和完成比拟宇宙万物的生成和存在,认为一切事物的产生和存在都可归结为四个相互关联的原因:质料因、形式因、动力因和目的因。质料因是构成事物的原始物质;形式因是事物的本质或本性;动力因是事物运动变化的根源;目的因是事物运动变化的目标和终点。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形式因、目的因、动力因是统一的。目的因是事物按其本性所追求的目标,是一种内在目的;动力因不是来自外部,而是出于事物达到其目的、实现其本质的要求,是一种内在动力。事物的变化发展根源于其内在的目的性,也即是其内在本性的要求。
近代哲学在自然科学发展的基础上,形成了机械论的世界观,将自然万物看作惰性的、被动的物质,将世界看作机械的物质世界。认为只有人才具有生命、意识、能动性,具有自身生存的目的和价值。
生态哲学从生态科学理论出发,肯定存在的有机性,并将有机性理解为生命、生态系统自身具有的自组织、自调节、自选择能力。我们从生物与环境的关系来看生态哲学对有机性、目的性的理解:任何生物都是在特定的系统环境中产生、生存、演化。生物为了维持自身的生存,生物必须适应环境的变化,一方面发挥自身生命的自组织、自调节、自选择功能,调节自身的功能结构,使自身合乎所处环境整体的“目的性”(合规律的发展趋势),朝着适应环境选择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依靠自身所具有的功能,从环境中吸取物质、能量、信息,以维持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可以看出,生物的生存活动潜在地合乎两种目的性,一是合乎环境整体的目的,二是合乎自身生存的目的。人的生存活动及社会的存在发展同样必须具有或合乎生态环境的自然目的性和自身生存的目的性。目的是与价值相联系的概念,承认生物、生态系统演化的自然目的性,也就承认了生物、生态系统具有自身的内在价值。
生态文化肯定生态存在的有机性、目的性的同时,并不否定因果必然性,但它认为,因果必然性是表层特性,而有机性、目的性则是存在的深层特性,因果必然性含摄其中。
3.关系性与过程性 传统形而上学从经验论、知识论出发,以一种预设的本质去解释存在世界,以关于存在者的研究取代关于存在本身的研究,到近代机械论世界观更将主客体绝然对立起来,将现实的存在物看作孤立的、惰性的机械物质,人以能动的理性主体凌驾于客观世界之上——实质上都只承认作为存在者的“实体性存在”,没有将事物的创生、运化过程,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转化、相互协调的关系作为真实的存在考虑在内。生态哲学则从自组织演化理论出发,将存在如实地描述为关系性存在、过程性存在与实体性存在的统一。
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自身存在的独特本质,均有自身“是其所是”的独立性、规定性,有自身存在的价值,从这方面说,我们肯定事物是一种实体性存在;但事物的存在又都是在一定生态环境中的存在,其产生、性质、存在状态、发展趋势,都是在环境系统自组织演化过程中产生、形成、发展的,是在环境中与其他事物相互作用、相互协调中获得自己的生态位,调整自己的性质、存在状态和发展方向。从这方面说,其存在又必然是一种过程性存在、关系性存在。从人的存在来看,人既具有区别于其他生物的本质特性,又是一种关系性存在、过程性存在。历史地看,它是自然向人生成的结果;从它现在的存在看,它要由生态小环境和大环境提供生存的条件;从他的优化发展看,这要取决于人、社会、自然三位一体的复合系统的优化和发展。所以不论从人怎样存在着和怎样才是存在来看,都是一种关系性存在、过程性存在。
总而言之,正因为人、社会、自然具有共同的存在特性,它们之间才能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相互协调、相互贯通,构成统一的相互关联的整体,人才能在自身的生存活动中既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合乎自然的目的性,又发挥自身潜在的自然智慧,满足自身生存的需要,协调人—社会—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二、以社会为中介的存在方式
人、社会、自然作为一个整体性生态复合系统,它是一种以社会为中介的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和而不同”的存在。所谓“不同”,就是肯定人、社会、自然三个子系统及其内在构成要素各有其特质;所谓“和”,则是指人、社会、自然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协调,构成统一的和谐的系统整体。
从人、社会、自然的相互关系来说,主要有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在人—社会—自然复合生态系统中,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交织在一起,形成以社会为中介的存在方式。正如生物是以种群的方式存在于自然界一样,人类也是以社会群体的方式生存于自然界。人区别于其他生物,不仅在于其生命本性具有优于其它生命的特质,符合自然生态系统进化发展的趋势,更在于人的社会存在方式,创造了其他生物所不能创造的人类文化。在人—社会—自然的关系上,社会是作为人与自然联系的中介存在的,或者说,人是以一种社会群体的形式生存于自然界。
社会作为人与自然的中介,首先表现为社会是自然的人化与人的自然化实现的中介。只有在社会实践中,人才能现实地改造自然,在自然界打上人的烙印,自然才能成为人的本质力量的显现,实现“自然的人化”;也只有在社会实践中,人才能既从人的角度认识自然,又从自然本身的角度认识自然,理解人与自然界的内在的、动态的本质联系,实现“人的自然化”。可见,社会作为人的自然化与自然的人化的中介,它不同于道家抽离人的社会性,追求个人与自然的直接沟通;也不同于现代文化单纯从人的角度理解自然的人化和人的自然化,将“自然的人化”单纯理解为按照人的物质欲求改造自然,将人的本质理解为认知理性和工具理性;将“人的自然化”理解为对自然的机械认识,将自然的本质理解为单纯受因果必然性支配的机器。生态文化结合古代有机整体论世界观和现代科学世界观,肯定社会实践对于“人的自然化”和“自然的人化”的中介作用,从人和自然双重角度看待“自然的人化”和“人的自然化”。从“自然的人化”来说,人类改造自然的活动,不仅应发挥和发展人的内在的科学理性、实践理性,还应展现和挖掘人类从自然界秉承的生命智慧或自然智慧,将两者统一起来,形成符合时代精神要求的“生态智慧”;从“自然的人化”来说,人类改造自然的认识实践活动,不仅要认识表层的因果必然性规律,而且要认识生态系统自组织演化的生态规律;不仅要遵循自身的生存的目的,而且要遵循自然的目的。只有这样,才能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认识人与自然的真正联系,建立人与自然协调互动的动态的关系。
社会作为人与自然的中介,是通过特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实现人与自然的联系的。现代文化片面追求人的物质生活需要的满足,没有从人与自然的全面联系要求生产方式的优化,因而,现代生产方式造成了对人与自然本然、应然关系的异化,使社会成为自然的异在。在社会与自然的关系上片面强调人对自然的占有和征服,而忽视自然承载力对人的制约,忽视自然环境对人的生存意义。现代工业社会,之所以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表现为一种对立的状态,从生产力方面看,是因为它把生产力只是看作一种人控制与征服自然的能力。而这种控制和改造,是与“环境的价值观”相联系的,它把自然只是当作满足自身物质需要的资源来看待来利用,而不是从人与自然的一体性出发,以“环境价值观”来指导,把自然看作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现代工业社会以科学技术作为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手段,科学技术是建立在科学认识基础上的,而现代科学认识只是一种对物质世界的因果必然性的认识,而缺乏对自然生态规律的认识,这必然造成以自然之道(因果规律)还治自然之身,所以它对自然的改造,往往造成对自然有机体和生态环境的破坏。而从生产关系来说,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对立关系,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它作为人与自然对立关系的社会表现形式,就更加剧了人对自然的掠夺和占有,破坏了人与自然的统一。也就是说自然作为人与人联系的纽带被人为地断裂了。
生态文化对社会生产方式作为人与自然关系的中介有新的理解和要求。从生产力方面来说,它改变过去将生产力单纯理解为社会物质生产力的观念,将生产力理解为自然生产力、社会物质生产力、精神生产力三者结合的综合生产力或生态生产力。它突出自然生产力的基础地位,将其它两种生产力看成自然生产力的特殊存在方式和特殊表现形式。不仅作为生产者的人是自然的产物,其生产能力是一种自然生产力,而且人类创造的现代社会物质生产力作为一个庞大的机器系统,它不过是“以自然力来替代人力”。大概就是从这种意义上,马克思说:“一切生产力都归结为自然力。”精神生产力在特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马克思所说的“智力”生产力,它是人的生产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包括三方面内容:从知识内容来看,它是对自然因果规律和生态规律认识的统一;从它的生产目的来看,它是既含自然有机体活动的目的(自然目的),又符合人自身生产的目的;从环境价值观来说,它是“环境的价值观”与“环境价值观”的统一,而且“环境的价值观”是在“环境价值观”的统摄下发挥作用的。正因为社会物质生产力、精神生产力从本质上说根源于自然生产力,生态生产力是自然生产力、社会物质生产力、精神生产力三者的有机统一,所以在它们与自然发生联系或对自然发挥作用时,才能真正发挥生产力联系人与自然的纽带作用,实现人、社会、自然三者的协调发展。
从生产关系来说,生态哲学所说的生产关系追求的是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生产关系,它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对生产关系的理解本质上是一致的。马克思恩格斯始终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观点,而只是在特定意义上把二者分开,强调它们各自的存在价值。马克思设想的人类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所要实现的就是“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斗争的真正解决”。显然马克思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离我们还比较遥远,但他提出的理论原则是有指导意义的。马克思要求,社会生产关系要适应自然生态状况,也就是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必须建立在自然对人和社会限制的前提下。必须将社会纳入到自然生态系统中考察,参与自然生态系统物质、能量、信息的总体循环。因此,人与人之间对自然资源的占有与分配,必须建立在自然生态系统长期承载力的范围内,建立在不破坏人的生存环境和生态潜力的基础上。同时,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必然要求人与人之间的财富合理分配,反对无节制地追求物质财富;公平公正地分配财富,是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前提。也就是说,只有在财富占有与分配上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才能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此外,它要求人们改变以往把生态环境资源化的做法,做到既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同时又积极建设和优化生态环境,从而提高环境质量、维护生态潜力,既不对当代人也不对后代的发展造成威胁和伤害。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说,要改变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看作一种主客体的关系,看作相互利用的工具的关系,把人与人之间关系看成一种平等“共在”的关系。而要实现以上的转变,必须改革和完善社会制度,使之有利于生产关系的调整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优化。在此基础上,把生产力的转型和生产关系的调整有机统一起来。只有这样,生态哲学所讲的人、社会、自然作为一种关系性存在,才是一种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动态的平衡和谐的存在关系。
三、以人为主体以自然为存在基础的共生共荣的存在状态
1.生态文化对人的主体性的理解 现代文化所说的主体是建立在主客分离、主客对立观念基础上的主体。它将主体从自然界中抽离出来,将自然界看作人的对立物,看作主体征服和改造的对象。生态文化肯定人与自然是一个有机统一整体。但它肯定人具有自身的独立性、自主性,因此它并不否定人的主体性地位。它从生态科学理论出发,认为人是人—社会—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的调控者。人作为生态系统的调控者,其主体地位具有不同于现代主体的多方面特征。
首先,主体不是与自然割裂、存在于自然之外、与自然对立的存在物,而是处于自然之中,与自然万物、环境系统有着广泛的有机联系的存在者。人的主体性源于自然,受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的规定。人改造环境、调节生态系统的智慧和力量都是自然赋予的。
其次,主体有自身的独立性、能动性。主体虽然源于自然,受自然生态环境的制约,并不等于消融主体性于自然之中、作为纯粹的受动物、受自然的摆布,而是具有自身独立性、能动性,具体表现为人是作为完整的生命有机体而存在,对自身的行为具有自主性、选择性;人在自身的发展进化历史过程中,形成了自身的主体意识,意识到自身与环境的区别,能够依照自身的生存目的能动地适应环境的变化,利用、改造环境,维护自身的生存发展。
第三,生态文化强调主体整体洞观的智慧、价值理性等方面内容,具有不同于现代主体性思想的特征。现代主体性思想片面强调主体的认知理性,主要揭示的是主体认识客观世界因果必然规律的能力;强调主体的工具理性,即利用科学技术改造自然以满足自身物质生活需要的能力。具有将人的主体性等同于认知理性、工具理性的片面性。生态文化视人—社会—自然为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将直观思维与科学理性分析结合起来,以整体观照统合科学认识材料,克服了现代科学理性的片面性。生态文化不仅肯定人具有内在价值,而且肯定其它生物、生态系统具有自身的内在价值,肯定人与自然本源性、本然性一体关系,视自然为人的环境本性的根源,主张以自然生态价值观规约人的生存活动,协调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生态文化不仅肯定个体主体的价值,而且肯定他人的价值,不仅肯定当代人的价值,而且肯定后代人的价值,主张以社会价值、类价值规范人的行为。因而,生态主体论强调主体的价值理性,主张以价值理性规范认知理性,实现认知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
第四,生态哲学所说的主体主要是指人是整个生态系统的调控者。人作为生态系统的调控者,是生态系统中的有机组成部分。生态科学揭示,在生态系统中,植物是生产者,动物是消费者,真菌和细菌是还原者,人是调控者,人—社会—自然应构成一种良性循环的生态过程。这就要求将人纳入到生态系统整体中,人的生产消费活动必须坚持循环经济模式,遵循生态规律,维护生态平衡;作为调控者,就不仅要关注主体自身的利益,还应关注主体对生态系统的责任和义务。人不能单纯考虑自身生存的目的、价值、利益,还应考虑生态系统中自然的目的性、内在价值、利益,从生态系统整体的高度,协调人与人之间、社会与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发展。
第五,生态文化所说的主体不是单一的个体,而是社会主体、类主体。也就是说,主体性不是个体性,而是主体间性,它强调主体之间结成的社会关系,强调主体间认识和实践的协同性。也就是说,它不像现代文化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看成单向度的主客对立的关系,而是看成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协调的关系,强调主体作为社会群体与自然环境的关系。要求主体必须超越个体和集团的利益考虑人类的共同利益和命运,自觉地树立起类意识,在整个生态系统中承担起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2.生态文化主客体关系模式我们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看成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就使现代文化中单一的“主体—客体”结构模式发生了变化。现代文化中的“主体”是个人,个我之外的其他人和自然都是客体。主客体关系是主动和受动的关系,是主人和工具的关系,黑格尔甚至称之为“主人—奴仆”的关系。不仅自然客体是主体利用的工具,而且他人也成了“个我”利用的工具。所以,现代主客体论是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上的主客体论,它只承认个体的价值,个人作为主体,只认可他人、他物的工具价值。生态文化所说的主体是指整个生态共同体中的人,客体是自然。因此,主客体关系便成了多主体与自然客体的关系。众多的个体作为主体,与自然客体构成怎样的关系模式呢?我们主张建立“主体—客体—主体”关系模式。这种关系模式不同于“主体—客体”关系模式,在这里,客体(自然)作为连接不同主体的中介客体,它不但规定着不同的主体如何与客体发生关系,而且客体也规定着主体与主体之间如何发生关系。也就是说,客体(自然)对主体具有双重的规定性。显然,它不同于主体与自然构成的单向度的主客体关系,主体与主体之间以自然客体为中介相互联系。这样的主客体关系模式有它自身独特的内涵:
首先,现代主客体论单纯从主体出发,不考虑自然客体对人的制约。生态主客体论则要求注重自然客体对主体的制约,认识到自然对主体的物质需求的承载力是有限的,要求主体限制自身物质需求,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生态潜力。
其次,生态主客体论不仅强调自然客体的资源量、环境质量对主体生存活动的制约作用,而且强调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地球可供人类利用的资源是有限制的,其中一部分人过多地利用了自然资源,必然影响到其他人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和分配;自然环境是人类的共同家园,其中一部分人污染了自然环境,破坏了生态平衡,也影响到其他人。在生态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主体间的这一矛盾已经成了关系到每个国家、每个地区甚至每个人的切身问题。而当代人对地球资源的过度利用,对地球生态环境的破坏,已经直接影响到后代人的生存权利。因此,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还表现为后代人对当代人的制约。而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表面上看起来是人与人之间的事情,但实质上却是以自然资源的有限性、自然环境对人的制约为前提的,自然客体始终是主体之间相互连接的中介。
第三,生态主客体关系不仅是一种认知关系,而且是一种实践关系。在生态主客体关系模式中,从客体对主体性的人来说,它不仅要求主体认识自然客体表层的因果必然规律,而且认识生态系统的生态规律。同样,主体的实践活动必须建立在对生态系统双重规律的认识和遵循上。由于主体的认识实践活动是一种社会性活动,因此它要求主体间在认识与实践上都应做到协同合作。只有做到这一点,才有利于协调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发展。否则,只是其中一部分主体认识到环境问题,自觉调整自身的思想行为,是不足以扭转环境危机恶化的趋势的。但某一部分人的错误思想行为却必然殃及人类群体。因此,生态哲学要求主体之间认识、实践活动的协同。而这种协同产生的原因,从表面上看似乎源于不同的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但深层的原因却源于客体(自然)对人的认识和行为的制约性,即按照客体(自然)应有的发展和演化规律来认识和行动,否则人类就要受到自然的惩罚。
第四,生态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不仅具有认识论的意义,更具有价值论的意义。而我们之所以用“主体—客体—主体”的关系模式取代“主体—客体”的关系模式,就是为了更好地说明生态哲学的价值原则。现代文化只承认人的内在价值,而否定自然环境的独立价值,认为环境只对人具有工具价值,即“环境的价值”,其主客体价值关系是一种单向的施受关系,即主体是价值的施放者,客体的价值是主体赋予的。生态文化不仅肯定人的价值,而且肯定自然的内在价值,生物和种群之间相互作用的工具价值,生态系统自身所具有的系统价值。就自然的内在价值而言,又可分为自为的内在价值和自在的内在价值。所谓自然的自为的内在价值,是指自然存在物因其内在本性而拥有的价值,或者说是指自然物的“固有价值”、“内生价值”。所谓自在的内在价值,是自然存在物对他人、他物的价值,亦称作关系价值。就两者的关系来说,自为的内在价值是基础,自在的内在价值只是其特殊存在方式和表现形式。我们所说的“主体—客体—主体”的价值关系,作为一种以客体(自然)为中介的关系模式,是建立在肯定自然的内在价值基础上的,而主体与客体(自然)之间的价值关系,就具体表现为不同主体对客体(自然)价值的分享和获得。而自然客体的有限性决定了主体对客体(自然)价值的分享和获得不应当是无限的而应当是有限的,特定主体对客体(自然)价值的分享和获得要以不影响其他主体对客体(自然)价值的分享和获得为界限,不同主体对客体(自然)价值的分享和获得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然,主体之间对客体(自然)价值的分配不公,不仅造成对自然的伤害,还会造成对其他主体(人)的伤害。因此,我们强调主客体的价值关系是一种“主体—客体—主体”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关系。在主体对自然价值的利用上,一方面要兼顾不同主体的利益,实现不同主体对自然价值分享的公平、公正(既包括代内公平公正,也包括代际公平公正);另一方面,不仅要注重对自然价值的合理利用,还应肯定自然价值的状况质量发展趋势对人的生存质量、状况的决定性影响,从优化自然就是优化人自身的角度,把人自身的价值创造与提高自然存在的价值有机结合起来,不但积极维护自然的价值,而且要通过人的行为促进自然价值的提升。
生态文化关于人在生态系统中的主体地位和特征,以及“主体—客体—主体”关系模式的认识,克服了现代文化将人与自然分离、对立起来,片面强调人的价值,将人凌驾于自然之上的局限性,揭示了自然作为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它的存在状况的好与坏、优与劣,不仅事关自然生态系统自身的存在和发展,而且直接影响到整个人类的存在的状态和质量;反过来,人作为生态复合系统的调控者,其关于生态规律的认识,对自然生态系统作用的方式,同样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自然生态系统的存在状态和发展趋势,人与生态系统之间是一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动态联系。就是从这种意义上,我们说人—社会—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的存在是一种以人为主体,以自然为基础的共生共荣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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