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因果关系理论及其修正_埃文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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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N0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934(2008)08-0001-05

1 引言

菲尔德(H.Field)在评价塔斯基的真之理论时指出,塔斯基虽然成功通过将真概念还原成满足、指谓等语义概念来解释真,但他并未真正实现物理主义的还原方案的承诺,因为塔斯基并未告诉我们如何将指谓这一基本语义概念用非语义词项来解释。对于名称的指谓这一概念,塔斯基只是通过枚举外延的方式来进行解释,但枚举方法并没有提供实质性的解释,外延等价也不能保证还原的充分性。菲尔德于是询问,以非语义词项对指谓的真正解释会是什么样子呢?[1]370时值1972年,克里普克的《命名与必然性》初版刚刚发表,菲尔德受其影响,认为罗素式的描述主义指称理论作为对名称之指谓的实质性解释是没有希望的,因为其中包含着循环论证(摹状词本身是名称的组合,因此用摹状词来解释名称势必最终回到名称上),有希望的解释是克里普克的故作含糊的因果理论,因为要同时接受物理主义和“指谓”这一语义概念,这类因果理论就是不可或缺的。菲尔德相信,罗素的理论非常不合理,塔斯基的理论是平凡的,而因果理论正是我们需要的[2]367。

但正如不少论者包括克里普克本人所指出的,指称的因果理论事实上并不构成一个严格的哲学理论,它至多是一个图景,这个图景我们可以很容易地用指称的初次确定(“命名仪式”)加上指称的传递(“因果—历史链条”)来概括。为论述方便,我们暂且稍微精确地将这种版本的指称的因果理论表达成下述论题(下称KCT):在典型情况下,名称N被说话者S用于指涉对象O,如果S对于N的使用与O的初始命名仪式具有因果关联。此处的典型情况,指所讨论的名称不是所谓的“描述性名称”,即完全用摹状词引入的名称。

接下来本文将讨论指称的因果理论面临的两类不同挑战及由此形成的对因果理论的两种修正路线。这两种修正路线的关键差别在于是否需要引入描述性信息来刻画指涉关系。本文对基于混合方案的修正路线做出了有限辩护,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基于遵守规则的指称确定论题。

2 对克里普克式图景的挑战

克里普克提出因果链图景的主要动机在于对名称如何指称对象提供一个正面的回答,这一回答紧接着他对于指称的描述理论所做的负面反驳之后,即通常所称的语义论证,也可称为错误信息或知识不完全论证,其关键是:说话者S或语言共同体C(社会习规)关联到名称N上的某个摹状词或摹状词簇D,常常并不能满足名称N所实际指称的对象O。例如,我们完全可以设想这些描述有可能发生错误,克里普克设想了多种情况,包括有名的哥德尔/施密特的例子,表明摹状词簇对于名称N指称对象O既不充分也不必要。正如普特南所说,克里普克的专名理论的要点在于点明,“一个人可以用专名来指涉某事或某人X,即使他对于X没有任何真信念”,以及“问题的实质之处在于,使用专名进行指涉,就意味着存在某种因果链条,以联结该名称的使用者(及使用该名称的特定事件)与该名称的承担者”[3]。因此,名称N不是依据对象O满足具有识别性特征的摹状词簇D这一条件来指称该对象的。根据克里普克,上述因果图景才是名称指称对象的实际情形。

如果情况真是如此,固然我们失去了一个貌似优雅的哲学理论,但毕竟还是获得了一个虽然粗糙但似乎更接近真相的关于专名如何进行指称的社会学图景。但不幸的是,克里普克对描述主义进行反驳的主要理由,同样也适用于因果图景自身,也即,单纯的命名仪式加上环环相扣的因果链条对于说话者S使用名称N来指涉对象O而言也不是充要条件。埃文斯为我们提供了两类反例[4],由此我们可以导出对克里普克的因果图景的两种修正路线。

“马达加斯加反例”构成了较弱类型的反例的代表。按照KCT,我们从当前对名称“马达加斯加”的使用进行因果回溯,应当可以发现该名称和那个岛屿之间存在某个初始命名仪式,但事实上这样的命名仪式并不存在,历史上的初始命名仪式是在名称“马达加斯加”和非洲大陆的一部分之间发生的。这个反例的教训是,命名仪式加上因果链条对于名称N指称对象O并不是充分条件,因为存在着名称的指称在因果链条中发生变化或转移的现象。

较强类型的反例,不妨称之为“拿破仑反例”,是通过如下对比性的思想实验给出的。历史学家告诉我们卓越的军事家拿破仑于1815年遭遇滑铁卢败绩。考虑两种反事实情形。情形A:假定有某个人1814年起(此时拿破仑已经赫赫有名)假冒其名取而代之。情形B:假定有某个人1793年起(此时拿破仑尚还默默无闻)假冒其名取而代之。那么,当我们考虑历史学家们写下的下述句子:

拿破仑在滑铁卢战役中表现得很善战。

我们该如何评价该语句的真值?这取决于“拿破仑”这个专名对于句子的成真条件的贡献,于是我们需要确定该句子中“拿破仑”的指称对象到底是哪个人。埃文斯正确地揭示了我们的直觉:在情形A中我们倾向于认为,上述句子为假,历史学家搞错了谁是滑铁卢的战败者,也即专名“拿破仑”指称的是被冒名者,即1814年前众人所知的叫“拿破仑”的那个人,实际上他并未参加滑铁卢战役。在情形B中我们倾向于认为,上述句子为真,史学家并没有弄错谁在滑铁卢战败,他们弄错的是拿破仑将军的早年经历,例如拿破仑并非1771年生于科西嘉,也即专名“拿破仑”所指的应当是冒名者,即1793年后众人所知的叫“拿破仑”的那个人。显然,克里普克的因果理论不足以解释上述差异,即在不同的反事实情况下,专名“拿破仑”的初始命名仪式如何与当前我们使用该名称来指称的对象之间发生因果联系。但两种情况下的直觉似乎都是,专名“拿破仑”在我们的语言共同体中被用于意指那个战功卓著的军事家。这个反例的初步教训是,与所指对象相关的信息,特别是社会共同体对于该名称的主要的信念,对于名称的确定和使用远非完全无关的。

3 戴维特的指示链理论

克里普克与唐纳兰在1970年代初期对于描述主义理论的批评获得了多数哲学家的支持,因果理论作为对于描述主义理论的替代也逐渐获得正统地位。尽管许多论者以KCT的方式来表述指称的因果理论,但克里普克本人早已预见这种形式的因果理论会招致的批评和修正。克里普克一方面强调:“我不打算给出一组适用于指称这个词的充要条件,……这样一组充要条件可能是永远无法得到的”;另一方面,他同时又指出:“如果在这种图景中补充更多的细节,那么它就可以变得精致一些,从而能够为确定指称提供更确切的条件”[5]。

与克里普克式的言简意赅的因果图景不同,戴维特(M.Devitt)积极鼓吹一个较为系统而精致的因果网络理论,其中心观点是:我们对某个名称的当前使用,是通过社会因果机制借用了对该名称的早先使用的指称,这一观点可表达为下述论题(下称DCT):一个单称词项N能指示某个对象,如果存在着连接着词项的使用者和对象之间的因果性的指示链条,这一指示链条包括奠基、指称借用和指示能力三个要素[6]。首先,所谓“奠基”(grounding),是指存在着某个命名事件,目击该命名事件的说话者S通过知觉到某对象O而获得了使用某名称N指示该对象的能力,这也就初始化了词项的指示链。这一过程得以实现是由于当事人S与所命名的对象之间存在着知觉的因果关系,该因果关系的源头就在于对象本身。其次,所谓“指称借用”是指别的说话者从相对于命名事件在场的人那里习得使用该名称N的语义能力。这一习得过程主要是通过在会话交流中对名称的交互使用来实现的。通过交流,要么是听者获得了使用词项N的能力;要么是,如果他原来已经具备了使用该词项的一定的能力,现在通过确认、补充、校正等手段,就使得听者对于使用该词项N指称对象的语义能力得到了增强。

显然,“奠基”和“指称借用”细化了应克里普克的“指称确定的命名仪式”和“指称传递的交流链条”的直观思想。但是,戴维特的改进之处在于他允许“多重奠基”,也即,命名仪式可以允许不止一次,指示链条因而可以回溯到不止一个源头,这使得指称传递实际上不是以单链而是以网络的方式展开的。考虑下述例子。孪生婴儿A和B出生的时候分别被命名为“张大双”和“张小双”,由于医护人员的疏忽把两人的名字牌搞反了,以后所有的人都把A称作“张小双”而把B称作“张大双”。这样A实际上有两次奠基,一开始是“张大双”的命名仪式,其后则是“张小双”的命名仪式。“马达加斯加反例”显然可用类似的方式来处理:我们只需把马可波罗对于名称“马达加斯加”的误解设定为另一次命名仪式,指称变化的现象就能在原有框架下得到充分解释。

但是我们发现戴维特的因果网理论至少面临两个困难。首先它并不能有效处理上述“拿破仑反例”。戴维特的理论没有告诉我们,为什么两次冒名事件发生在不同时间会带来名称“拿破仑”指称不同的对象。根据DCT,只要在因果链条中存在指称转移的现象,就伴随着新的奠基,但DCT无法将前述两种不同情况下的指称转移的差别的本质予以区分。其次,指称借用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指称性交流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听者持有说话者关于指称的信念,才能保证指称的正确传递。事实上,关于指称的信念的传达也必定涉及到描述性信息,而不仅是单纯的因果过程。我们看到,戴维特对此并非毫无察觉,因为他强调因果链条中传递的不仅仅是指称对象,而且是使用名称的语义能力,名称的使用者正是通过因果链条来练习指示对象的能力。这样一个指示链条很难说是纯粹因果性的。下述问题仍然有待回答,即与名称相关的描述性信息在确定指称中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4 埃文斯的混合理论

埃文斯(G.Evans)提出的另一条修正路线,要点在于认为专名的指称所依赖的某个因果联结,不是在命名仪式与名称的当下使用之间的因果联结,而是社会共同体联系在名称之上的信念或信息体与共同体对于对象的指称事件及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结。埃文斯指出,说话者意图指称的对象不必满足说话者拥有的关于该对象的摹状词簇或信息体,而只需该对象和说话者关联在名称上的信息体具有因果依赖,当与该信息体具有因果关联的对象不止一个时,那么占主导性的那一个来源决定了指称对象[7]。这样被克里普克式图景所抛弃的联系在名称上的描述性信息再次获得重视:根据埃文斯,“拿破仑”这一专名指涉某个对象这一语义事实仍然在相当程度上与社会共同体对于该名称相联系的描述性信息或信念密切相关,我们可以把这一观点表达为下述论题(下称ECT):单称词项N被用于指涉对象O,当且仅当O是社会共同体赋予的与N相联系的信息体的主导性因果来源。显然,埃文斯的理论是一种混合理论,既通过信息体的概念保留了描述理论对于对象的识别性属性的重视,又保留了因果理论对于名称使用与传递之间的因果联结。

混合理论的关键在于解释什么是“信息体的主导因果来源”。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来解释“主导性”(dominant)的含义,其一是与名称相联系的信息中的主要部分,其二是全部信息的主要因果来源。在前述拿破仑的例子中,与名称“拿破仑”所联系的信息体可以划分为三个部分:拿破仑的早年经历、拿破仑的赫赫战功、拿破仑的滑铁卢战败,其中主导性的信息体是历史学家们归之于名称“拿破仑”的人所取得的那些赫赫战功。名称“拿破仑”所指涉的对象,是否就是满足或符合主导信息“取得赫赫战功的那个人”的对象?此处隐藏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区分“主导性的因果来源”与“满足主导性(或加权大多数)信息的对象”,因为后者正是描述主义指称理论的标准表述。事实上,在混合理论中,名称所指称的对象不是通过描述性信息来决定的;相反,对象是联系名称的描述性信息的来源,不管这些信息是否被对象所实际满足。而混合理论为我们所揭示的要害就在于,描述理论中的主要问题不在于描述性内容是否与名称所指称的对象相关,而在于该理论把确定对象的方式设定为对象满足或符合描述性内容。也即,描述理论奠基在满足关系上,这种对象和性质(或信息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形上学问题。与此相对照,因果理论把确定名称所指称对象的主要力量集中在社会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因果传递联系上,这种联系是一种名称使用者之间以及与所指对象之间的社会认知联系。

埃文斯要在因果理论中引入信息体的理由在于,因果关系并不是名称的指称能够在传递中得以保持的充分条件。于是必须对因果关系进行限制,以防止因果源头被误认。例如,由于误识别的原因(例如上述孪生婴儿被混淆的例子),会导致某个信息体是主导性或优势性地关于某对象的,但此对象却不是该信息体的主导性的因果源头;也即,此对象是描述理论意义上的“满足主导性信息的对象”,却不是混合理论意义上的“主导性因果来源”。显然,埃文斯的混合理论一方面承认克里普克对强描述主义理论批评的有效性,即满足描述性内容不是确定指称的充分条件,同时又坚持了弱描述主义理论的基本原则,即描述性内容或与名称相关联的信息体至少是确定指称的必要条件。

与名称相关联的描述性信息是社会共同体形成的有关信念,它不必是关于名称所指称对象的真信念。我们有可能发现哥德尔不是算术不完全定理的发明者,但是社会公认“算术不完全定理的发明者”这一信息的来源的确是哥德尔。假定有一天,逻辑史家纠正了我们的看法,把这一信息转移到施密特那里,后者就成为该信息的来源,哥德尔仍然还是哥德尔,但他不再成为语言共同体认可的该信息的主要来源。在ECT中,作为因果源头的不是KCT中的初始命名仪式,而是社会共同体所赋予的信息体,这里面包含的重大变化,是把名称与对象之基本关联,从命名仪式中的发生学转向了社会认可的约定论,从而使之与克里普克指称理论的实在论根源分离开来。

5 名称的使用实践:交流和遵守规则

与指称的描述主义理论相比,因果图景的主要特征在于:它将名称指称对象的根本理由从名称本身的语言学性质(与某些摹状词语义等价)转移到名称的社会使用上。无论是克里普克,还是戴维特版本的因果理论,名称N之所以被用于指称对象O,实际上是某种社会事件,其关键在于名称在使用者之间的学习和传播。因此,因果图景突出了语言的社会性质,强调存在着一个语言共同体,在其中,名称不是作为私人性的个人习语(idiolect)而起作用。与此对应,一个语言使用者即使对于某个对象充满了错误的信念甚或是对所指对象一无所知,他也能够正确遵循语言共同体的规定来有效地对该对象进行指涉和完成交流活动。

在描述理论中,描述性内容是充分而非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因果理论所假设的命名仪式和传递链条对于确定指称也都不是必要条件。埃文斯则认为他的混合理论给出的是必要而不充分条件。根据混合理论,被指称对象作为通过社会共同体联系在其名称之上的信念或信息体的“主导性”的因果源头,反映对名称的使用不是某种说话者头脑里的某种内部信息搜集和匹配过程,而是基于对使用者外部的某种公共知识的把握。那么,名称何以被某些共同体成员用于指称某对象O,而后此用法又被其他共同体成员所遵循?埃文斯后来认为,名称的制造者制订了名称和对象的对应规则,其他使用此规则的社会成员不过是该名称的消费者[8]。但是,所谓的初始命名仪式对于确定指称却不是必要的,名称和对象的对应规则总是可以修改的,并且随着共同体的变化而变化。

本文认为,对于名称N在共同体C中何以被用于指涉对象O,维特根斯坦有关在语言游戏中“遵守规则”的说法为我们提供了恰当的理论资源。后期维氏在谈论意义和理解的时候认为,掌握一个表达式乃是基于对一组社会实践规则的掌握,通过共同遵守规则说话者之间才能相互协调他们的活动[9]。遵守规则的主要特征之一在于规则的非私人性,这意味着语言使用者不能随意用名称指称任何意图中的对象。这种非随意性体现在规则的制订和遵守中吸纳了与名称相关的描述性信息体,这些信息体常常被社会成员所共享;另外则被“语言学分工”中的“专家”所优先持有。在制订对象的指称规则时,社会共同体亦不断把关于对象的信念赋予到对象的名称所标记的信息体上,这些信念不一定是关于对象的真信念,但却是社会普遍接受的关于所命名对象的基本叙事。我们可以把与名称N所标记的信息体看做是名称所指涉对象的“档案夹”,档案夹中的信息对于所命名的对象有真有假,并且处于不断累积或变化之中,但只要社会共同体坚持这些档案夹中的信息是关于对象O的,那么名称N就指涉对象O。由于没有什么信息是名称所标示的档案夹中的典范信息,因此单凭信息本身不足以确定对象,也不至于因为信息的错误而导致对象的误识别。另一方面,当语言共同体中普遍认为档案夹中的信息不再适用于名称所指涉的对象名称时,名称N标记对象O的语义规则也有可能产生变化。

因此,我们关于指称的“基础语义学”论题是:名称N被用于指涉对象O,如果名称N被共同体C中某些成员规定用于谈论对象O,并且共同体中其他成员普遍遵守这一谈论对象的规则。所谓遵守关于指称的规则,是指有能力并且有意图用名称N来思考和谈论对象O。这一能力的获得,既可以是与对象进行知觉接触,也可以是通过交流描述性信息来拥有关于该对象的信念。

注意到确定名称的指称不同于利用名称去思考对象,前者关乎指称的认识论条件,后者关乎指称的心理学。此外,我们还需要区分名称的语义指称和说话者指称,前者刻画的是语言共同体对于名称的使用,后者刻画的是单个认知主体对于名称的使用。在日常对名称的使用中,指称对象的目的在于交流。也即说话者通过使用名称使得听者能够确定说话者所谈论的对象。在这一过程中,对规则的共识,而不是识别对象本身,才是使用名称进行指称的必要条件。因此,在语言共同体中使用名称N指称对象O,意味着共同体中的说话者和听者进行从物信念(de re belief)的交流。说话者关于对象的从物信念构成说话者用名称指称对象的基础。而交流成功的条件在于说话者和听者的从物信念是关于同一对象的[10]。

6 小结

指称的描述主义理论与KCT式因果理论的基本分歧可以刻画为:与名称相关联的描述性信息对于说话者使用名称进行指称是否相关。其关键在于与名称关联的描述性内容在确定名称指涉对象时所起的作用。作为两种竞争性的解释,尽管反驳和捍卫描述理论的先验论证不断被提出,但我们仍然好奇在实际的日常生活中人们究竟更倾向于以哪种理论作为进行指称的经验机制。近年的一项认知心理学实验试图表明,西方人的指称实践更倾向于支持因果理论,而东亚人的指称实践更倾向于支持描述理论:在克里普克的哥德尔/施密特思想实验中,西方人更多倾向于用“哥德尔”来指涉那个偷走哥德尔不完全定理而窃取声名的人,而东亚人则更多倾向于用这个名称来指涉实际那个证明哥德尔不完全定理的人[11]。对于刻画名称指称的理论机制,如果囿于对描述性内容的取舍来作为判决理论的测试,那么我们就会迷惑于上述经验数据所显示的文化差异。本文试图说明,描述理论和因果理论得以被构建成混合理论的根本原因在于它们都是语言共同体在确立语义规则的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因素,因此只有在基于遵守规则的谈论中,我们才能给出关于指称确定的恰当的基础语义学论题。

收稿日期:2008-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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