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1954年中国公私经济互补与矛盾关系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私论文,年中论文,矛盾论文,关系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核心问题。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确立了五种经济成份并存、分工协作、各得其所的基本经济方针。但是,仅仅过了几年,公私经济成份之间“谁战胜谁”的对立思想占据了主导地位,很快形成了“一大二公三纯”的单一公有制结构。1979年后,中国又走向各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状态。这样中国的所有制结构,从新中国建立之初到现在,走了一条“之”字路。1949-1954年是历史上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共同发展的时期,本文着重分析这段时期公私经济成份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相应的政策效果,以期提高今天对公私经济之间关系的认识。
一、渐进调整之路:公私经济关系政策模式的变迁(1949-1954年)
《共同纲领》确立了新中国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共同发展,各得其所的经济方针。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由于各种经济成份,尤其是企业运行机制、经营目标的差异,使经济生活中存在较多的矛盾和问题。政府采取了扶持——规范——调整——规范——调整的措施来协调矛盾,从而使公私经济共同发展,形成不同经济成份的良性互补。
(一)1949-1950年初:大力扶助私营经济恢复生产经营
解放初期中国私营经济已基本陷于瘫痪状态。人民政府在建立之初,除了没收官僚资本发展国有经济外,对一切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工商业,无论公私都采取扶持政策,大力帮助私营经济恢复生产。具体措施有:发放工商业贷款,供给原料,以原料换成品,收购和代销产品,委托加工等。由于措施得力,1949年,资本主义工商业中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行业,都在很短的时间内,停止或减少了停工现象,或得到不同程度的恢复。
(二)1950年初:第一次规范私营经济的市场行为——打击、投机、制止通胀
1949年4月、7月、11月及1950年2月,全国出现了4次物价大涨风。通货膨胀严重,其原因有很多,但私商囤积居奇,投机倒把可以说是很重要的一方面。故政府实行紧缩的财政和货币政策,少发甚至短期内暂时停发货币,采取一切措施抓紧货币回笼。投机商手中的流动资金日趋紧张,来源枯竭。同时,各国营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调集各种紧俏物资,在各大城市集中并同时投放,使物价大跌。1950年3月,物价走向平稳,投机商大多破产。公营经济力量大增,基本上取得了对市场的控制,私营经济只能从事合法的、积极的生产经营,从而为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但是,由于上述政策影响,再加上社会上对私人资本投机性的揭露与批判,消费者对私营经济的不信任程度大增。导致私营经济从1950年第一季度起,普遍无力竞争,公私关系紧张。
(三)1950年下半年:第一次全面调整公私关系
1950年上半年私营工商业出现困难,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受到很大的影响。为争取国民经济的根本好转,政府决定调整工商业。调整有两个基本的方面,即调整公私工商业关系和调整负担。
调整的措施首先是国营公司加工定货。通过国营公司对私营企业的加工定货,以恢复生产,保证需求。其次是发放贷款,收购成品。再次是调整税收。最后调整经营范围和价格差价。这一措施主要是通过明文规定国内贸易、进出口贸易等公私经济经营的范围来调整公私商业的关系。各地国营零售等商业机构大举收缩。(注:《陈云文选(1949-1956)》,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05页。)调整价格主要是改变原来批零不分,价格倒挂等现象,使市价与牌价、批发价与零售价、地区与地区之间有一个合理的差价,形成合理的价格体系。
(四)1952年上半年:“三反”、“五反”再次规范私营经济的市场行为
在“三反”运动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多与资本家各种不良经营作风有关,因而又展开了“五反”运动,再一次规范私营经济的市场行为。“五反”运动,使从事私人经营的工商业者的思想受到了深刻洗礼,私营企业的经营作风经历了一次民主改革。由于这次规范调整采取的是群众运动方式,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过激行为。其结果是私营工商业者中的部分人无心经营,也无法经营。他们或坐以观待,或消极经营,或关厂歇店,遣散职工,还有的抽资潜逃。政府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又开始了新一轮的调整。
(五)1952年下半年:第二次全面调整公私关系
首先,在“五反”定案处理时,做到了合情合理,既有利于清除工商业者中的“五毒”,又有利于团结私营工商业者发展生产。据北京、天津、上海、武汉、广州、重庆、西安、济南8大城市的统计,定为守法户、基本守法户的共占工商户总数的97%。(注: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第178页。)在退补问题上,采取的原则是“先活后收,先税后补”,让私营经济有能力后再逐步缴清罚款。
其次,扩大对私营工业的加工定货,明确规定加工定货的工缴费利润。工缴费的合法利润可以是10%,也可以是20%,也可以是30%,(注:《陈云文选(1949-1956)》,第173页。)也可以不受30%的限制。一切都依靠生产成本,市场价格和社会需求来决定,使私营工商业者的合法利润得到保证。
再次,调整私营商业。措施主要有三个方面。(1)价格政策调整。日用品的批零差价一般扩大到10%-18%,地区和季节差价亦加以适当的调整。对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既照顾到产地的成本和生产情况,又照顾到销地的售价。(2)调整公私经营范围。在零售方面,它们之间大体的比例是25%比75%。(注:中国社科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工商体制卷),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955页。)(3)通过各种会议和宣传工作,大力扭转干部和群众中“宁左勿右”思想。
1952年经济调整完毕之后,私营经济又活跃起来,公私经济共同发展,国民经济重新走上正常发展轨道。1953年底,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被确立为经济生活中的指导思想,大力宣传公私合营。1954年3月4日,中财委召开“1954年扩展公私合营工业计划会议”,建议逐步、稳妥地在两个五年计划时期内(可能更短一点),把国家需要的、有条件改造的十个工人以上的私营工厂,基本上纳入公私合营的轨道。但进入1955年后,公私合营步伐大大加快,到1956底,绝大部分私营经济已经被纳入合营的轨道。至此,私营经济作为一种经济成份就基本上被消灭了。
二、实证分析Ⅰ:1949-1954年经济增长的实绩
政府在处理公私经济关系时,是本着《共同纲领》所确立的原则,不断地发现问题,调整它们之间的关系,在确保公有经济取得领导地位的前提下,使私营经济在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范围内自由发展,让公私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共同发挥作用。下文则对这种政策模式的经济绩效进行实证分析。在评价一国或一地区(尤其是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的成就时,经济学里通常观察几个指标,即:产出水平、就业水平、物价水平、进出口和汇率水平等。1949-1954年中国公私经济并存,市场与计划同时起作用。因此本文采用这套指标。
(一)国民产出水平的增长
1.以工农业产品产量来衡量。1949-1954年,中国国民经济不仅恢复,而且开始了初步的工业化建设。六年间,中国5种主要工业品和农产品产量增长的幅度都很大。其中,1954年钢产量是1949年的14倍多,自行车产量增加了21倍多,其它如煤、布、卷烟、油料、甜菜、棉花等都至少增加了2倍。从各种产品的平均增长率来看,钢产量1949-1954年平均增长率为69.80%,煤为21.30%,布为22.58%,自行车为84.34%,卷烟为18.45%。农产品方面,甜菜1949-1954年的平均增长率为38.94%,油料为10.92%,甘蔗为26.60%,棉花为19.12%,粮食为8.42%。此中头三年是恢复性质,后两年是实际的增长,其增长的速度是相当快的。如果进行对比,就会看得更清楚,1955-1976年在单一的公有制经济条件下,钢的平均增长率为19.36%,煤为15.6%,布为6.64%,自行车为31.27%,卷烟为9.64%,甜菜为5.68%,油料为-1.68%,甘蔗为6.75%,棉花为2.79%,粮食为4.10%(注:《中国统计年鉴》1984年,第141-143,220-225页。)。
2.以国民收入来衡量。衡量经济增长的通用指标是国民生产总值GNP或国内生产总值GDP。我国正式的统计刊物没有GDP的资料。GNP的记录只是从1978的开始,因而缺乏始于新中国成立初的系统的时间序列数据。社会生产总值GSP虽然有正式的比较齐全的统计资料,但GSP指标包含相当大的重复计算成分。本文选用国民收入NI这一资料比较齐全,重复计算又相对较少的指标。
表1 1949-1976年中国国民收入状况
年份
国民收入总
历年增长的
额(按当年价格环比指数
计算,单位:亿元)
(以上年为100)
1949 358 -
1950 426 18.6
1951 497 17.0
1952 589 22.3
1953 709 14.0
1954 748 5.8
1955 788 6.4
1956 882 14.4
1957 908 4.5
19581118 22.0
19591222 8.2
19601220 -1.4
1961 996 -29.7
1962 924 -6.5
19631000 10.7
19641166 16.5
19651387 17.0
19661586 17.0
19671487 -7.2
19681415 -6.5
19691617 19.3
19701926 23.3
19712077 7.0
19722136 2.9
19732318 8.3
19742348 1.1
19752503 8.3
19762427 -2.7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84年版,第30页。
从表1可以看到,1950-1954年国民经济处在一个较高的增长阶段。如果与1955-1976年的经济增长相对比,就能更清楚地发现这一阶段经济增长的可贵之处。按照经济增长过程的原形,依国民收入这一指标来划分经济的短期波动,我们发现,虽然1955-1976这22年间经济也在增长,而且有的年份增长的速度相当高(1958年国民经济比上一年增长22.0%,1969年比上一年增长19.3%,1970年比1969年增长23.3%)。其间经济出现了6次波动。其中出现3次大起大落,6年负增长,大波差达51.7个百分点。1950-1954年是一个持续5年的经济增长阶段。这在后22年间也是没有的。只有在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重新引入、培育起私营经济后,这种情况才重新出现。
二、就业、物价与进出口贸易
劳动力就业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大的问题。在人口众多,经济基础薄弱的中国尤其如比。就业状况的好坏,成为衡量经济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建国之前,失业问题是十分严重的。面对严峻的形势,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方式,其中包括执行保护、鼓励私营工商业的政策,尽量减少新的失业,增加就业,从而在较短时间里使失业人员逐步减少。1949年全国职工人数809万人,其中全民所有制494万人,私营296万人,集体9万人,公私合营10万人;1953年全国职工人数1856万人,其中全民所有制1437万人,私营367万人,集体30万人,公私合营28万人。(注:《中国统计年鉴》(1984年),第111页。全民所有制单位中包括国营、合作社营的职工人数。)资料表明在50年代初期私营经济在吸纳劳动力,解决就业问题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另外有些省份私营经济吸收的劳动力所占的比例更大。以湖北省为例,1952年全民单位职工48.34万人,城镇集体单位职工17.85万人,城镇个体劳动者28.30万人,私营单位职工47.07万人。(注:《湖北省国民经济统计资料提要》(1949-1991),湖北省统计局,第255页。)众所周知,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所有制结构逐渐单一化,城镇新成长起来的劳动力越来越多,就业门路却越来越窄。从1962年起,政府不得不动员城镇青年上山下乡。1962-1981年累计上山下乡1776.5万人。(注:《当代中国的劳动力管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75页。)农村成为容纳城镇多余劳动力的大蓄水池。这显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在控制物价方面,中国在这段时期稳定物价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解放初期物价飞涨,通货膨胀极为严重。人民政府在短期内采取强有力的经济和行政措施,物价很快降下来,并保持稳定,具体数据如下:
表2 1951-1954年各种物价总指数(以1950年为100)
在外贸进出口方面,这一时期也表现出良好的态势。以1950年为基准,1950年进出口总额41.5亿元,1951年为59.5亿元,比上年增长43.4%;1952年为64.6亿元,比上年增长8.6%;1953年为80.9亿元,比上年增长25.2%;1954年为84.7亿元,比上年增长4.5%(注:《中国统计年鉴》(1992年),第236页。)。
从以上数据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国民经济从濒临崩溃的边缘迅速恢复,经济增长速度较快,失业减少,物价稳定,进出口贸易额持续上升,国民经济出现良性发展的状态。这既说明公私经济可以共存、互补,又说明中央政府在公私经济关系上的处理、调整是得力的、合理的。
三、实证分析Ⅱ:两次公私经济调整前后的国民经济之对比
(一)调整前的国民经济状况
1.市场交易量萎缩。市场交易量的放大与缩小,是一个国家经济活跃与萧条的明显证据。1950年第一次调整之前,各种商品的市场交易量大幅度减少。北京市1950年3月下旬,上市粮食7000余万斤,成交量仅1000余万斤,为上市量的14%;面粉上市28万袋,成交量仅2万余袋,为上市量的7%。上海百货业6大公司(永安、先施、大新、新新、中国百货、丽华)的营业额,3月份比1月份减少50%左右,若干小型百货企业甚至减少了90%。上海市批发市场交易量,如果以1月份为100,到了4月份,棉纱只有53,大米只有17,面粉只有56,卷烟只有5(注:林蕴晖、范守信、张弓:《凯歌行进的时期》,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09页。)。
1952年“五反”后第二次公私经济调整之前,也有类似的情况。1952年春,货币流通量比上半年减少了13%,银行汇兑及票据交换仅及1951年冬旺季的30%。(注: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第168页。)西南地区国营百货营业额只有原来的30%,工业器材仅及15%。与此相适应,原来一些热热闹闹的城市和集镇变得冷冷清清。
2.私营企业纷纷关厂歇业。市场交易量的大幅度减少,必然使广大工厂、商店面临困难,严重者则倒闭歇业。这种情况各地都有,尤以中小城市为甚。1950年3月份以后,华北各大、中、小城市及集镇均发生了工商业大批倒闭现象。其中大城市歇业户,一般占总户数的1%,中小城市和集镇歇业户,一般占原有户数的10%左右。(注:《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工商体制卷),第184页。)就全国范围来看,1950年1-2月,私营工商业开业户数多于歇业户数,从3月开始,开业户数就少于歇业户数。第二季度更为突出。以上海、北京、天津、武汉、广州、重庆、西安、济南、无锡、张家口等10个大中城市为例,第二季度私营工商业开业5903家,歇业12750家,歇业多于开业6847家(注:《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109页。)。
1952年也有同样的情况。例如北京、天津等20个大中城市(上海不在内),1951年下半年歇业数只合开业数63%。1952年5月,申请歇业数为开业数的145%,6月份为198%,7月份更增为220%(注:《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工商体制卷),第905页。)。
工厂开工不足的直接后果是产量的减少。1950年5月,由于市场萎缩,私营工厂停工、倒闭,全国私营工业主要产品产量同1月份比较,棉布减少38%,绸缎减少47%,呢绒减少20%,卷烟减少59%,烧碱减少41%,普通纸减少31%(注:林蕴晖、范守信、张弓:《凯歌行进的时期》,第110页。)。
3.工人失业。大批的工厂、商店闭门歇业,意味着大批的工人失业。关于失业的完整统计比较少,只有一些零星的记载,但由此可见一般。1950年第一次调整前,上海1950年1-4月增加了12万左右失业工人。(注:《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工商体制卷),第809页。)陈云根据全国总工会的统计指出,1950年3、4月份,全国新增的失业工人约10万人,其中上海5万人,武汉2.5万人,天津1.4万人(陈云自己认为实际不止这些)。全国各大城市的失业人口约38-40万人。全国的失业人口总数已达117万人(注:《陈云文选(1949-1956)》,第88页。)。
1952年第二次调整前也有同样的情形。天津市新歇业的工商户有400家,影响到40万人的生计。重庆一区有2万人(占该区人口的1/3)到了无食或缺食的地步。(注: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第168页。)另据1952年7月政务院召开的全国劳动就业会议上的统计,全国有失业人员312万人。其中,“五反”运动中新增失业人员有45.7万人。上海、天津、武汉、重庆、广州、北京等6城市,占了新增失业人员的53%(注:《当代中国的劳动力管理》,第35页。)。
4.财政收入减少,支出增加。大量厂店关门歇业,市场不景气,税收减少。政务院估计“五反”后退赃补税约30亿元,但实际上到1952年6月,国家没有受益,反而受损,第一个季度还少收税5亿元。据天津的统计,1951年12月份10天内收到1370万元,1952年1月份10天内收到1050万元,2月份10天内才收到663万元,市财政局2月份上半月个发不出包干费(注:《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央卷(上),第260页。)。
收入减少的同时,财政支出还因失业救济等的增加而增加。1950年第一次调整前,出现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失业高潮时,政府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从财政预备费中拔出4亿斤粮食,作为救济失业人员基金。第二次调整前,1952年5月底登记的失业人员达312万人。长期救济的标准,按货币计算,大城市失业人员每人每月发6元,有家属1口增发3元,每增1口增发2元,最高为15元。中小城市和工矿区失业人员每人每月发5元,家属1口增发2.5元,每超过1口增发1.5元,最高限额为12元。这还不包括一些冬衣和医疗费等。“五反”中新增失业人员45.7万人。仅这些新增失业人员,按中小城市和工矿区的标准,不算家属,财政就要支出228.5万元(注:《当代中国的劳动力管理》,第39页。)。
5.城乡交流不畅。广大县以下的国营贸易机构及合作社,在“三反”中产生的“宁左勿右”思想相当严重,普遍对私商采取排斥态度。这使正当私商经营的积极性受到影响,大大妨碍了初级市场的物资交流。有些贸易公司和合作社的基层单位本身人力财力不够,却对当地的某些土特产品采取大包大揽,限制或不许私商收购和经营。其结果是人民生活不便,经济不活。
(二)调整后的国民经济
国家两次调整工商业都起到了显著的效果:市场趋向活跃,私营工商户开业增加,歇业减少,工厂产量上升,国家财政收入大幅度提高,社会稳定。
1.市场恢复繁荣。一些调整较早的地方,1950年5月市场形势就开始好转。北京5月的交易量与3月比较,面粉交易量由89355袋上升为109419袋,增加22.5%:布匹成交量由21747匹上升为56734匹,增加160%;粮食成交量由3061万斤上升为3540万斤,增加15.6%。(注:林蕴晖、范守信、张弓:《凯歌行进的时期》,第117页。)据北京、天津、武汉、青岛等5市对面粉、棉纱、棉布、大米四种主要物资市场成交量的统计,以1950年4月份为基数,9月份面粉增长13%,大米增长65%,棉布增长278%。10月份的市场情况更好,面粉增长54%,大米增长287%,棉纱增长233%。铁路货运量1950年10月份与7月份相比,北方各铁路局增加一倍以上,南方各铁路局增加3倍以上。这种市场繁荣情况是抗战以来10余年所没有的(注:赵德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1949-1966),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23页。)。
同时私营商业营业额也大举增加。以上海为例,1952年11月上旬与下旬比较,米业增加21.21%,酱酒业增加10.66%,棉布业增加12.45%,百货业增加100.78%。北京、武汉等城市也大致如此。尤其是一些小城市,百货业有增加一倍或数倍的(注:《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工商体制卷),第956页。)。
随着市场交易量的扩大,经济的活跃,金融业务增长较快。在汇兑方面,国家银行的全国汇兑总额,1950年11月份较3月份增加367%(注:赵德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1949-1966),第124页。),票据交换的张数与金额也随工商业的好转而放大。上海1950年7月份较4月份高出53%,8月份又较7月份高出23.6%。
2.各业主要产品产销量增加。以上海为例,1950年8月份各业产品的产销量与最困难的4月份相比较,棉纱产量增加12.3%,销量增加43.8%;面粉产量增加424%,销量增加58.5%;水泥产量增加118%,销量增加291%;卷烟产量增加164%,销量增加106%;火柴产量增加283%,销量增加70%等等(注:《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工商体制卷),第884页。)。
1952年第二次调整后,情况也迅速好转。私营工业产量与1951年同期相比大都增加。上海市1952年下半年棉纺、麻纺业产量均超过1951年的产量,绒线达1951年同期的两倍。电机和建筑器材工业产量均上升,水泥、砖瓦、钢材、钢窗、电解铜等进入9、10月份后都有供不应求的趋势。中等城市也如此,江苏常州市1952年工业营业额较1951年增加21.4%,旅大市产值较1951年增加34.3%(注:倩华等:《七年来我国私营工商业的变化》(1949-1956),第26页。)。
3.开业增加,歇业减少,私人投资增加。据上海、天津、北京、武汉、广州、西安、重庆、济南、无锡、张家口等10个城市1950年私营工商业开歇业统计。私营工业方面,4月歇业开始多于开业,5月达到最低潮,开业只及歇业的49%。调整后见效很快。6月,开歇业大体持平。7月开业数已是歇业数的2.8倍。私营商业方面,3月开业数只及歇业数的57.5%,4月的差距更大,5月达到谷底,开业数只及歇业数的23.2%。7月,开业数已高于歇业数,开业数是歇业数的2.1倍(注:《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工商体制卷),第718页。)。1952年情况与1950年大体相当,由于“五反”期间政府控制歇业数量,开歇业数都大大低于历年同期水平,“五反”基本结束后,私营企业歇业数大增,经过调整,1952年11、12月歇业减少,开业增加。
新中国成立初期,经济发展水平很低,国民收入和消费水平都很低。这种情况决定了私人投资主要是工商业资本家。他们投资额不大,增长率也比较低。但由于政策鼓励,特别是1950、1952年两次工商业调整后,投资增长较多。1949年公私合营中私股与私营工业资本总额为13.49亿元,到1953年,这一数据达到18.83亿元(注: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资本主义经济改造研究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统计提要(1949-1957)》,第98页。)。与工业投资相比较,私人投资于商业的户数和资金都多得多。以广州市1950年—1952年国内私人投资(华侨投资除外)为例,投资工业的为408户,401万元;投资于商业的为847户,766万元,后者为前者户数的1倍多,资金近1倍(注:董志凯:《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私人投资》,《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3期。)。
四、历史的启示:公私经济关系的新模式
公私经济关系的演变过程及相应的国民经济状况表明,若对私营经济采取比较灵活的、鼓励的政策,私营经济活跃起来了,公私经济共同发展,国民经济就繁荣;反之,若对私营经济采取打击、排斥的政策,使私营经济萧条,不能同公有经济共同发展,国民经济就停滞。这一切足以说明在一定生产力条件下,公私经济可以并存而且必须共存、共同发展,公私经济之间,既不是谁战胜谁的关系,也不是私营经济是公有经济可有可无的补充关系,而是一种公私经济关系的新模式——既互补又矛盾。这种互补的前提是它们各有优势,也各有劣势,只有优势互补才能发挥最大的效应。在这种新模式中,互补的一面是主要的,矛盾的一面是次要的,是可以协调的。
(一)公私经济之间的优势互补
1.功能上的互补。无论是公营经济还是私营经济,它们都是通过生产经营,提供商品和劳务来满足社会的需要。但它们的侧重点却不同。私营企业主要的功能在于,利用市场价格机制及企业家的行为协调机制进行资源配置,提供产品、劳务,完成收入的分配等,即主要的功能在于组织生产,提供产品和劳务。而公有经济则具有稳定宏观经济,生产公共产品等特殊的功能。因而公私经济在功能上形成互补。例如前述制止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恶性通货膨胀,恢复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时,政府就充分利用了国营商业对国家宏观控制的积极、有效反应,使物价止升回跌,并保持基本稳定。另外,在本文所涉时期,公有经济还发挥其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是重点恢复,二是重点建设。前者使中国较快地医治了战争的创伤,恢复了经济,克服了财经上的困难;后者则使中国在财力极其有限的情况下,开展了大规模的工业化建设。而广大私营经济则在公营经济所创造的条件下,提供了大量产品和劳务。
2.运行机制上的互补。公私经济所有制的不同导致它们本身运行机制的差异。公营经济需要国家财政投资的特性,决定了它层层报批的决策机制,具有比较高的运行成本。其制度化的、命令式的调节机制,使它能有利于国家的计划性、稳定市场、保证基本的物资供应,但在很多方面不能很好的满足消费者正常的需要。私营经济由于在市场运营中的自发性,有可能因盲目生产而导致市场失效,但它有公营经济不具备的优势;相对灵活的经营时间、经营方式等。因运行机制不同而形成的公私经济的互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城乡交流中的优势互补。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上,虽然国营商业和合作社能发挥很大的作用,并能稳定价格保护农民的利益。但公营经济的运行机制决定了它不可能在幅员辽阔、情况复杂的农村广泛地开店设点。因农产品、土特产的季节性原因,公营经济长期设点也没有必要。经营方式灵活、形式多样的私营商业是最适合的。例如1951年全国土产品的商业价值约合44亿元,国营及合作社只经营了19.4亿元(占44.1%),其余的24.6亿元(占55.9%)都是由私商完成的。即使在后来国营和合作社商业大大发展后,还有一小部分农业土副产品的收购也必须由私商和小贩来完成。
其次,对外贸易上的互补。公营经济开展对外贸易虽然有很大的优势,如它可以在国家的支持下,比较容易地进入国际经济中那些私人经济难以进入的领域;它可以在国家的帮助下有效地保护那些国际竞争强、国内才起步又急需发展的产业等等。但是私营经济也有不可替代的优势。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国内外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国营进出口商在对资本主义国家贸易方面并没有优势,而私商因长期的从业经验及与资本主义国家进出口商有着较好的私人关系,他们在对资本主义国家的进出口贸易中具有相对优势。1950年,国家专门调整对外贸易中的公私关系,划分它们具体的经营范围以扩大出口,搞活经济。
第三,在就业上的互补。私营经济的作用之一就是吸纳劳动力。全国私营工业职工人数1949年164万人,到1953年达到223万人;全国私营饮食业从业人数1950年120万人,1954年为135万人;全国私营商业从业人数1950年为662万人,1951年曾经达到740万人(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统计提要(1949-1957)》,第36、55、73页。)。1952年,全国私营工业职工和私营商业、饮食业从业人员共1027.4万人,国营、合作社营工业企业职工和国营及合作社营商业饮食业从业人员共435.8万人。(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统计提要(1949-1957)》,第11、24页。)
第四,财政创收互补。1950年全民所有经济及集体所制经济所代表的公有经济,私营经济及个体经济代表的私营经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分别为33.82%,64.7%;1951年分别为48.20%,49.7%;1952年分别为58.76%,38.6%;1953年分别为65.39%,31.3%;1954年分别为67.48%,26.9%。(注:《当代中国的财政》(下),第530页。)
(二)竞争与互补共存
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公私经济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这一时期公私经济之间的矛盾,前后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1950年前后,主要表现为私营经济哄抬物价、投机牟利、扰乱市场、追逐高额利润与公营经济打击投机、稳定市场、反高额利润之间的矛盾。公营经济担当起了稳定市场,创立良好的经济环境的责任。在物资短缺、供应紧张的情况下,私营经济囤积居奇,通过扰乱市场来获取高额利润。因此两者矛盾突出。最终国家利用公营经济力量,收购、集中大量的物资,在市场上打击私人投机资本,使投机资本失去市场,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社会经济环境走向正常。1950年工商业调整后,私营经济实力大增,再加上土改后农村购买力增加,基本建设的巨额投资和抗美援朝国防的需要,市场空前的繁荣。1951年达到私营经济的“黄金时期”,私营企业主开始不满足公营经济对它的加工定货的基本利润,希望多做自产自销。公营经济加工订货的产品或用于重点建设,或用于军事国防,或用于稳定物价。这样产生了矛盾。1951年前后,在经济生活中公私经济违法与反违法的矛盾比较突出。随着国家机关“三反”运动的展开,发现大多国家机关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与私营工商业者有关。有些私营工商业者偷税漏税、行贿、盗骗国家财产、偷工减料、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等违法犯罪的行为严重。这与公营经济的利益产生冲突。
第二,矛盾是可以协调的。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公私经济之间的共同利益大于它们之间相互的矛盾。它们相互矛盾的一面处于次要的地位,这种矛盾是可以调和的。
①经营范围的冲突与分工合作方针。《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凡属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民生计的事业,均应由国家统一经营。凡属国家的资源和事业,均为全体人民的公共财产,为人民共和国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主要物资基础和整个社会经济的领导力量”。“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这是一个基本的出发点。在具体的实践中,1949-1954年间,政府两次对公私经营范围进行了明确划分,以作到分工合作。这种划分既使公营经济可以领导市场,稳定宏观经济环境;又使私营经济能充分发挥作用,繁荣经济,方便群众。
②劳资纠纷与劳资两利原则。针对劳资纠纷,政府提出劳资两利的原则,并且侧重点是防止“左”的倾向,批判在经济上消灭资产阶级的错误主张,批判平分一切财产的农业社会主义倾向,批判工人群众自发的福利主义倾向,强调中国的经济落后生产发展水平低,不应提出过高的工资福利条件。政府除了强调劳资双方在经济上两利外,提出“保障工会权利”,工人与资本家共同组织生产管理委员会,逐步提高工人在企业中的地位。
③收入分配的调节与各种方式的利润约束。资本家的收入与广大工人的收入差距太大,这与社会公平和新民主主义的精神是不一致的。因此,政府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来调节收入分配。1950年12月30日公布的《私营工业暂行条例》中规定:公司组织的企业,在年度决算后,如有盈余,除缴纳所得税、弥补亏损外,先提10%以上作为公积,以为扩充事业及保障亏损之用。提存公积后的金额,先分派股息,股息最高不得超过年息8%。经过提存公积、分派股息后的金额分配如下:股东红利及董事(或执行业务的股东)、监察人、经理人、厂长等酬劳金(一般应不少于60%);改善安全卫生基金(工矿企业一般应不少于15%);职工福利基金(一般应不少于15%);其他。1953年,公私合营逐步开始展开。针对公私合营公司的新情况,人民政府提出了“四马分肥”的盈余分配办法。“四马分肥”就是把利润分成四份,其中:国家一份即税收:工人一份就是福利费;一份是公积金,作为扩大再生产之用;第四份就是投资者私人应该得到的纯利。要保证资本家所得高于银行存款利息,既使私人投资者有投资兴趣,又维护工人基本利益。除了对企业的盈余分配作制度性规定外,政府还通过控制加工定货的工缴货价,限制私营企业利润。
④经营作风冲突与以法律为准绳的协调。私营经济广泛存在的“五毒”不良经营作风,对公营经济产生了严重侵蚀。按照私营经济违法犯罪的轻重、违法所得额的大小及是否积极坦白交代,政府依法对他们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标准。具体有:完全违法户(即极严重违法户)、严重违法户、半守法半违法户、基本守法中、守法户等。只有完全违法户才可能受到刑事处罚,判处徒刑直至死刑。大多数私营工商户只是被勒令退出违法所得,并按情节轻重酌处罚金,或只退不罚。严格以法律为准绳来协调,一方面改造了私营工商业者的思想,另一方面让广大私营工商业者明白,“五反”不是针对私营经济,而是为了改造经营作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