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的探讨(下)_银行论文

工商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的探讨(下)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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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商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的途径选择

我们认为,工商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的基本思路是: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框架内,解放思想,立足本职,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以支持大中型企业发展为重点,以扶持城市经济区域壮大为中心,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求发展,逐步办成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名符其实的商业银行。

(一)更新观念,清除不利于“转轨”进程的思想障碍

在工商银行内外形成以下“八破八立”意识,无疑对加速工行的“转轨”进程有利:(1)破除社会主义银行机构只能立不能撤的旧思想,树立银行机构从诞生、合并、降级、升格到消亡均是市场法则作用结果的新观念;(2)破除计划经济所衍生的封闭式单一发展模式的旧思想,树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开放式复合发展模式的新观念;(3)破除“左”的和旧思想影响,树立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的新观念;(4)破除无所作为、看摊守业、一切按条条框框办事的落后意识,树立敢创、敢试、敢为人先的新观念;(5)破除机关单位的老思想,树立现代金融企业的新观念,一切从效益出发,时时讲成本,处处讲核算;(6)破除以绝对数额论高低的传统思想,树立以人均水平定胜败的新观念;(7)破除求稳怕乱、上边要多管一些的老观念,树立以城市行为基本营运、核算单位和最大限度搞活基层行的新观念;(8)破除老大自居的旧思想,树立同业大小一律平等和以人均盈亏水平论业绩的新观念。

(二)工商银行体制再构造模式的评价

当前,对国有商业银行体制再构造的构想,主要有三种观点:

1.将现有商业银行分割为若干经济区域性银行,即“母体裂变”。其理由是依照国外反托拉斯法:即一个行业的前4家大企业不应占行业市场的50%,否则会影响有序竞争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主张将国有商业银行划小,避免行政干预。但我们认为,此主张有违国际银行业务潮流,其结果也难尽人意。①大银行以其特有优势,在资金调度、风险回避、信息传递、金融创新等方面比小银行优越;②我国目前正在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客观上需要大银行提供金融服务;③区域性银行并不能抵御行政干预,反而会加剧地方政府的干预程度;④“母体裂变”并不能真正消除垄断,按经济区域分割后在局部区域内它仍是无与伦比的大银行,仍会保持垄断;⑤保持工商银行的现有规模,既有利于国际竞争,又有利于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促进宏观经济发展。社会主义中国应有大商业银行去唱主角,起码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要有全国性商业银行存在,因此工商银行在现阶段不仅不能“裂变”,反而应发展、集中和壮大才行。

2.主张国有商业银行走综合化经营道路。理由是国外商业银行普遍向综合化、多元化、多功能发展,而中国的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盈利率低,效益差,应开展证券投资等多功能业务,以求银行业壮大发展。但我们觉得,在央行监管力度不大、商业自我约束机构不健全、证券市场运作不规范等诸多条件下,若立即对商业进行超前的综合经营式再改造,就极可能出现商行利用得天独厚的资金优势而操纵、垄断金融市场,造成经济秩序混乱,影响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似亦不可取。

3.主张对商业银行采取股份制形式的再改造,进行产权重组,自负盈亏。其改革的核心是改变目前商业银行属中央一级财政的独资性质,为今后属中央财政、地方财政、股民参股的合资性质,形成合资独立的商行产权主体,使商行“四自”经营原则能真正实施,以达到商行稳健发展的目标。我们认为,商行股份制理论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其立论是有据的:①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曾指出“要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其“真正”含义,按我们的理解是:A、商行资本是中央一级财政独资方式是否为最佳选择?B、商行是论价吸收存款、求利发放贷款、自主经营和风险第一的银行;C、商行在维护自身发展的前提下,努力完成国家指定的经济任务。小平同志以“真正”两字要求面对商行的再改造,是与其倡导的“敬业、开放、搞活”理论相吻合的。②党的十四大明确指出“要把国家专业银行办成国有商业银行”和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对商业银行实行独资或控股的银行制度,为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提供了法律依据。③国家体改委主体李铁映在谈及“国有企业像动物园中的老虎而生存力不强”时指出,唯一出路是“放虎归山”,即让企业走出计划经济这个“笼子”和走进市场经济这座“山”,才能求得生存和发展。国有商业银行也是经营货币业务的国有企业,在全国经济体制改革洪流中,商行体制改造滞后,会对经济发展起反作用,可见我国商业银行体制若固守传统的国家独资形式是于国无补的。④交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属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成功经验,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提供了可行性佐证。不过,从我国国情和工商银行行情来看,工商银行想在短期内实行股份制改造的条件尚不成熟。除中央财政阻力大之外,尚有(1)在目前政企难分的条件下实行股份制并不能使产权明晰。若商业银行的终极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不分和国有资产权又虚置,现在就实行股份制只能使产权多元化,会更加剧产权的混乱;(2)操作难度大。工商银行机构、人员、资产负债和不良债权规模庞大,清产核资异常困难;(3)在我国的股份制改造进程受阻,国有企业多仍由主管部门掌握及其他国有商业银行仍属国家独资的情势下,工商银行进行股份股改造也很不现实。但是,从发展的角度看,我们以为:实行股份制将是工商银行体制转变的最终选择。

(三)工商银行政、商业务分离近期模式的构想

1.如何界定政、商业务?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要划分清工商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业务各占多少,实在太困难、太艰巨而操作不了,但不分清楚就难谈工商银行政、商业务的分离问题。因此,我们主张采取以下方法处理。

(1)时间:以1994年1月1日为界,按工商银行在转轨前、转轨中和转轨后为时段,确定适当比例划分政、商业务。

(2)业务:政、商业务不分的主体是信贷资产业务,其分离的核心也是信贷资产业务。可否以“计划经济”原因所致、“上级交办与自身承办”形成和“委托代办与自主经营”分开为依据,采取对转轨前的贷款余额进行“六四”开、对转轨中的贷款总额进行“二八”开、对转轨后的新增贷款则按实计数的办法,以把远期和近期信贷资产的政、商业务性质基本分清。凡属划入“政策性业务”类的,因“计划经济”原因所致者由国家财政按划分余额一次计付管理费给总行(或冲抵总行上交利润),以理顺国家财政和商业银行的关系;因总行、省行直贷、交办和委托代办形成者则由总(省)行计付发放手续费和年末未收回贷款余额管理费给经办行(或冲抵上交利润);虽划入“经营性业务”这一块,但属于转轨前和转轨中所形成的历史性信贷资产,则一律由总(省)行向经办行计付管理费(或冲抵上交利润)。这样,政、商业务澄清后,既便于总(省)行管理和考核地级经营行,也理顺了总、分、地三级集约经营信贷资产这一块的上下关系,利于调动经营行的积极性。

2.政、商业务分离的步子如何走?

若上述政、商业务划分可行,不妨分“两本帐制、一行两制、完全分离制”三步运作。

(1)“两本帐制”式。即按政策性业务、经营性业务两块,分设会计科目总帐,分别核算,统一并表,逐级上报。新发生的政策性贷款决定权,只能在省政府和国务院二级并指令省行、总行发放;地级行受理此项指令性贷款,发放或收回时向指令的上级行收取代放或代收手续费,每年末按收回贷款余额向指令行计收贷款代管理费用;若政策性贷款发生“呆帐”,经办行则扫数上划指令行处理。凡是政策性贷款呆帐,不论是历史性的还是新发生的,只能在政策性贷款呆帐准备金中核销或由中央财政准销。以总(省)行直贷或总行与省行联贷方式下达的经营性贷款,地市行视同为政策性贷款对待,总、省行则必须按经营性业务处理。

总行、省分行和地(市)行三级应在存贷业务经营规模一定和政、商业务清晰的条件下,实行定人、定岗、定责任、定报酬,推广驻厂信贷员跟踪贷款制和贷款企业财务活动资料软盘报送银行制,以最大限度搞活新老贷款,即“优化增量,盘活存量”。

(2)“一行两制”式。即实行“一块牌子,两套人马,分口管理,各计盈亏”操作方式。从工商银行内部先后分离政、商业务——总行以三分之二以上人员,省分行以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和地(市)行以三分之一以下人员去专管政策性贷款业务及总(省)行直贷、联贷业务,其余人员则专营全系统的经营性贷款业务,便于搞清楚工商银行对财政和下级行对上级行的“亲兄弟,明算帐”关系,并为工商银行建立政策性银行打好组织基础。

(3)“完全分离制”式。即建立“工业发展银行”。先把原工商银行经营的政策性业务这块完全分离出去后,专门经营工矿基础产业、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特大型企业和交通航天业、少数民族特需行业、抗洪防震救济性等周期长和风险大的低息或无息贷款业务。我国已有了农业发展银行、投资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但“无工不富”,建立工业发展银行是势在必行的。我国工商业的政策性银行——工业发展银行建立之日,方是工商银行向商业银行真正转变和可进行股份制改造之时。一旦工商银行股份制改造受阻,可预见未来将有“省局”、“地属”、“县属”、“民间”等地方性商业金融机构出现。若如此,则工商银行就有更多的同业共同为地方经济发展排扰解难和在业务上进行公平竞争而努力去改善服务了,是利大于弊的,应乐观其成才对。同时地方性金融的诞生和发展,也会促进国有商业银行体制改造加快步伐。

3.工商银行经营性业务机构所面临的几个问题

(1)管理问题。政、商业务分离后,在工商银行的政策性银行——工业发展银行成立之前,总行、省行是集操办和管理这两块业务于一身的机构,管理大于操办,地(市)行则是操办经营性业务的基本核算单位,是工商银行唯一能执行“四自”原则而依法稳健经营的商业性银行基础单位。因此,在管理上应对地(市)行放宽松些,要授实权、全权给地(市)行行长,并以其任期内经营盈亏论升降、定取舍。

(2)盈亏问题。工商银行实行统一法人制,执行“盈利上交,亏损不补”政策,亏损地(市)行所肩负的包袱会有增无减,是难有出路的。越是经济落后的地方,越如此。因为决定银行盈或亏的首要因素是社会经济状况,其次才是经营者的管理水平(如是否稳健经营和有利经营,是浪费还是节约等),故不宜对盈者“鞭打快牛”和对亏者“相煎太急”,还是以丰补欠为好。为给政、商业务分离后的地(市)行留一个较好的运作环境,对其亏损问题若上级仍不能补亏损时,则似可按“两本帐”方式处理:历史留下的亏损部分应上划省行统一消化;新发生的亏损从自身增收中消化,县级行由地(市)行以盈亏定升降,升者实行费用指标管理,降者实行财务报帐制或列营业外支出入“另册”。

(3)倒闭与否问题。人们并不希望企业破产和银行倒闭,因为它们都是经济不景气的坏现象,大家都会有一定损失;但人们也阻止不了企业破产和银行倒闭,因为它们是“优生劣死”规律的新结果,可能会产生些新生机。破产或倒闭是件坏事,但不一定全是坏事。从总体上看,破产或倒闭,一是旧新经济组织与政府部门间旧利益关系的宣告结束和新利益关系的重新组合,这两个对立面矛盾的统一,哪一头对政府利益大,政府政策就向哪一头倾斜,决定其是否破产或倒闭;二是在对待破产企业或倒闭银行的债权问题上,哪方面于所在地政府的好处多,其政策也就向哪方面倾斜,决定其是保“车”还是保“帅”。君不见,有地方官员在大肆号召地方企业快破产和鼓吹破产“不要怕得罪银行”么?!所以国有企业违章破产风就越刮越烈,是可理解的。因为国有商业银行是属中央财政的,是有央行强劲支撑的“不倒翁”,破点财没啥,出不了乱子;而企业是地方所有的,厂长是地方管的,不安抚会出事情。权衡利弊,地方政府就弃“帅”而保“车”了。这样一来,诸如“企业破产,免还贷款”、“破掉一个县属厂,破产厂长升县长”等怪现象盛行,亦不足以为怪。如此看来,得多一点国有商业银行与地方政府间的利益一致性才行,其方法之一就是允许地(市)行依法倒闭,以重新组合国有商业银行与各级地方政府的利益关系,既能增强地方政府首脑的金融意识,更可增加商业银行基层职工的危机感。就政、商业务已分离和上级授全权的工商银行地(市)行,可以对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县级行,若公开拍卖无着时就依法破产,其破产拍卖资金全部用于归还存款人债务,破产行职工安置费则由上级行承担。

四、商业银行在转变中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一)商业银行与政府的关系。所谓“转变”,是指国有商业银行从计划经济单一模式型向市场经济复合模式型的转变,能否转变得了和可实现转变程度。一看政府职能作用尤其是中央政府的职能作用发挥如何,二看国家财政资金与商行信贷资金的归口运用尺度怎样,若二者都符合客观规律时则“转变”得了,也会“转变”得好。

首先,看看中央政府职能作用对商行“转变”的关键性。邓小平同志早于1979年10月14日在《关于经济工作的几点意见》一文中就指出:“必须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任何单位要取得物资,要从银行贷款,都要付利息。”小平同志此指示中,我们认为它起码包含下列涵义,即①我国社会主义银行体制和银行制度的现状,并未达到银行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应有标准,还需要进行“真正办成”阶段的再构造;②在商品交换中,凡购货者若不能钱货两清时,得付给出售人的贷款利息;③当企业从银行取得贷款后,举债人必须履行“欠帐还钱”的责任和义务,归还银行的本息。但在时过17年的今天,我们却不难发现诸如存在的“一只绵羊=两把斧头”交换形态返祖的现象,企业间人欠和欠人“三角债”的现象、企业借“破产”风而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银行应收未收利息急剧增加和银行“呆帐”恶性膨胀的现象等,是令人堪忧的。目前有不少人把中国经济生活的上述不正常现象归咎于市场经济作用所致,就失之偏颇了。我们知道,市场不是单纯的经济组织制度,它还是文化组织制度和政治组织制度,比如,虽然市场经济与资本所有形式没有直接联系,但任何资本主义国家都不会让外国资本完全控制本国经济,就是市场的政治界限。资本主义国家是如此,社会主义中国就更加如此。我们有理由完全相信我们的中央政府有决心、有能力在矫正市场失灵以提高效率、搞好国民收入再分配以维护安定团结、调控好宏观经济以降低通货膨胀等主要方面所发挥关键作用,早日实现中国市场经济的正常化。只要中央政府加大了新闻媒体的宣传力度,商业信用观念就不难在社会上得到恢复,也只有中央政府严正了依法办事程序,地方保护主义歪风才可能会得到克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祖国的比任何资本主义国家更需要银行,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银行——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只要各级政府都有“全国一盘棋”的意识而对银行实行“养鸡生蛋”的保护、支持政策,摒弃了地方上借企业违规“破产”而对银行产生的“杀鸡取卵”的副作用,则不但我国银行业可救,而且产业发展也可望,财政亦可振兴了。一旦政府与银行间形成了中央政府制定法律下的执法关系,则小平同志所指示的“必须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就落实了,国有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轨的政治环境就形成了。

其次,再看看国家财政对商行“转变”的决定性。众所周知,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极低,是高度负债(94%左右)经营的经济组织,比国有企业的过度负债(83%左右)情况还要“过度”得多,如果把国有商业银行比喻为是存款人和国家财政共同生养的“母鸡”,那么它生下的“蛋”(利润)被国家财政拿走是正常的和应该的,少拿走“蛋”而哺育“小鸡”,则将来就有更多的“蛋”可拿。但财政挤银行信贷资金,却是另一码事情,因为挤走的是银行以利息方式从存款人手中买进的各项存款——银行营运资金,挤得越多银行越难维持,就向社会向企业乱摊派对企业的负面影响一样,是同一个道理。事实是,企业亏损财政不补,定额流动资金财政不拨、技改项目的生产资金财政不配、“挂帐停息”资金财政不问等等,银行信贷资金已被挤得太多、太惨,此种种现象再延误下去,工商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又能转得动么?因此,国家对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应严格实行归口管理,使今后商业银行对国家财政只能“依法交利税”和财政对银行不再“任意乱挤占”这种良好态势形成,当这一决定性问题得以解决后,商行“转变”的主要经济环境就好了。

(二)商行与央行的关系。我们倡议央行多为商行办实事,对商行采取间接的、宽松的监督管理。在利率杠杆管理作用上,央行一是能否将利率从现在的“法定”式改为未来的“基准”式,并给商行适当的浮动权限;二是存贷利率倒挂问题成为商行效益差的主因之一,拥有决定权的央行若能理顺这些关系,早日把被历史颠倒的存贷利率再颠倒过来,就为商行办了一件大好事和大实事了;三是能否对存贷利率定得规范些,如调整周期不宜太短,颁布时间不宜为月份的中间日,利率数不宜用3除不尽。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利率不宜低于活期利率水平,等等,以便商行的实际操作。在监督管理上,央行应以国家金融法令为依据,一是凭借自身的权威性直接监督,该管的管好,该放的放一点,对有违规行为的以“规劝”及“建议”式为主,经济惩处为辅;二是积极筹建金融业的同业公会组织并帮助制订同业公会公约,以借助同业公会的力量规范各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以加强自我约束力和整体经营观。

(三)金融同业关系。金融同业各自整体观念的强弱,是维护金融秩序的重要因素。借助同行和同业公会的双重监管,则是促进金融同业关系正常化的重要手段。同业间发生的违规违约问题,如无秩序竞争等,应先由同业公会处理,难了结的才提给央行复议。同业公会对有损金融业根本的大事情,如企业违规破产废债的,同业公会成员必须团结一致,协共运作,谢绝再为“假破产”者提供任何金融服务。

(四)商行与企业的关系。第一位的只能是信用关系,唯“信用”是维持银企关系的坚实纽带,即以“对信得过的银行存款、对讲信用的企业贷款”的方式体现,凡经受住以“存款能否及时提现、贷款能否到期归还”标准检验的,银企关系就好,否则就好坏。道理很简单,但运作却难。我们认为,以企业级别大小、产品有无销路等标准定贷款取向,是失之偏颇的,代价也是惨痛的,作为商业银行应走出这些误区。第二位是在商业银行制度“转变”后,银企间可进一步发展成有限度的相互持股关系,即以资金渗透方式使银企双方“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而更亲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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