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方向:我国职业教育财政政策与改革的报告_公共财政论文

财政方向:我国职业教育财政政策与改革的报告_公共财政论文

财政方向——关于我国职业教育财政政策及其改革问题的报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财政政策论文,职业教育论文,方向论文,财政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教育是一个民族最根本的事业,在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作用,必须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职业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职业教育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新世纪以来,国务院两次召开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大力推进职业教育发展,并提出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2003年以来,中央财政已累计投入53亿元,重点支持了1080个职业教育实训基地、1235个县级职教中心和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70所示范性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建设,组织实施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完成了1.2万名专业骨干教师的国家级培训任务。各地也相应大幅度增加了公共财政投入。与此同时,建立健全了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体系。2007年秋季学期,中央和地方财政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经费达到90多亿元,高职学生也享受到了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高职学生受资助面达到20%以上,中职学生受资助面达到90%以上。随着职业教育战略地位的不断提高,对职业教育的投入正在成为公共财政关注的重点领域,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必要对我国职业教育财政政策及其改革方向做些深入的探讨。

一、我国的公共财政建设与职业教育投入体制框架

中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公共财政是指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国家财政或政府财政,它按照社会公共需要的原则确定财政功能并安排支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的功能和支出通常应界定在医治市场失灵、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和促进社会公平的范围内。社会公共需要是指维系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国防、外交、社会治安、行政管理等社会公共事务以及为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而必须由政府提供的文化教育、医疗保健、休闲娱乐等公共活动的需要,通常称之为公共物品。根据公共经济学理论,公共物品是社会成员共同消费但无人愿意为之付费的物品或服务,必须通过行使国家权力,无偿向纳税人征税,为提供公共物品筹集资金,形成公共财政。

公共物品根据社会成员共同需要的程度有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之分。教育作为公共物品,由于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受惠面不同,使得它并不完全是纯公共物品。我国的职业教育体系由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两部分组成。职业学校教育又分为初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初等职业教育属于义务教育范畴,是纯公共物品,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其经费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筹措,并予以保证。高等职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虽然是非义务教育,属于准公共物品范畴,但却具有比普通高等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更为强烈的公共性和外部性特征。作为公共性物品,中等职业教育是要在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高等职业教育是要在高中阶段教育基础上培养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人才,从而推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作为外部性物品,高、中等职业教育除了社会和受教育者个人收益外,还对企业提高生产力水平、获取高额利润具有独特的功能和作用。这些特征决定了加强职业教育公共财政支持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职业教育法》对我国职业教育投资体制的基本框架和改革方向作出了明确要求。归纳起来包括如下方面:1.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本部门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3.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4.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5.对未按规定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可以专项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7.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8.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9.国家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贷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或者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10.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企业和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发展职业教育。11.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扶持发展职业教育。12.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经费来源主要有这样几个渠道:一是国家财政拨款,这是职业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国家财政预算内职业教育经费、各级政府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企业办学经费、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收入并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以及其他属于财政性质的职业教育经费等。二是财政专项拨款。三是行业企业等用人单位投资。四是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成本分担原则收取的学杂费。五是举办者自筹的经费。六是国内外资金组织贷款。

中、高等职业学校的财政拨付渠道是与其管理体制相适应的。中央和地方有关行业举办的学校,其经费在各部门有关事业费中列支;由政府部门举办的学校,其经费和基本建设费用由各主管部门列出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支付。地方教育部门举办的学校列入地方教育事业费预算;事业部门举办的学校,在各部门事业费中列支。各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举办的技工学校,在有关事业费中开支,由同级财政支付。专业公司举办的学校,在公司经费中开支;厂矿、企业举办的学校,在“营业外支出”项目中开支;乡镇等举办的学校,其经费由办学者自行解决。高等职业学校经费主要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筹措。

二、我国职业教育财政政策体系建设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职业教育的发展模式和发展速度与职业教育财政政策和经费筹措方式有直接关系。上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整个国家经济体制和教育体制的变革,尤其是在法律制度建设的有力促进下,针对职业教育投资体制进行了全面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在保障职业教育具有稳定明确的经费来源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投资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提高职业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

确立了教育优先发展、优先投入的法律地位,建立起多渠道职业教育投资体制框架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增加教育投资是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根本措施,各级政府、社会各个方面和个人都要增加对教育的投入,确保教育事业优先发展”;“要逐步建立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辅之以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校办产业收入、社会捐资集资和设立教育基金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并且要“通过立法,保证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纲要》还首次提出了与我国国情和教育事业发展水平基本适应的教育投入指标。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正式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这一新的教育经费投资体制,即以各级财政拨款为主、以依法征收教育费附加、发展校办产业、社会集资捐资、收取学杂费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并规定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纲要》提出的“三个增长”的要求也被明确写进法律:“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随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生人数平均的教育经费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的逐步增长”。

依据上述政策和法律,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多渠道职业教育投资体制框架。《职业教育法》在政府逐步增加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提高职业教育经费在整个教育经费中的构成比例,企业在发展职业教育方面承担有资金投入或举办学校的责任与义务,实行投资分担机制,建立职业教育收费制度,校办产业是职业教育的投资内容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该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职业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初步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它对于解决我国职业教育财政长期存在的渠道不清、不稳,特别是政府“缺位”、“越位”的问题,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职业教育财政体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全面落实职教法,多渠道增加经费投入,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002年7月,国务院召开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对“十五”期间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并发布《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并依法督促各类职业学校举办者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15%,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20%,主要用于职业学校实验实习设备的更新和办学条件的改善;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和扶贫资金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建设经费;中央财政增加职业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培训、课程教材开发和多媒体教育资源建设以及骨干和示范职业学校建设;地方人民政府也要增加职业教育专项经费;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都应按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利用金融、税收以及社会捐助等手段支持职业教育发展;金融机构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优先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职业学校毕业生开展生产经营提供小额贷款;认真执行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办好实习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等等。

2005年10月,国务院再一次召开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发布《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十一五”期间,要继续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和“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要,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到2010年,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达到800万人,与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占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一半以上。“十一五”期间,为社会输送2500多万名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1100多万名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进一步发展,每年培训城乡劳动者上亿人次,使我国劳动者的素质得到明显提高。职业教育办学条件普遍改善,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质量效益明显提高。围绕这一宏伟目标,国务院首次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同时还明确规定,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一般地区不低于20%,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30%;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可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国家和地方安排的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投入力度。

这次会议还决定,“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对职业教育投入100亿元,地方政府也要相应增加投入,重点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会议和《决定》要求,各级财政安排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重点支持技能型紧缺人才专业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农业和地矿等艰苦行业、中西部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

建立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大力促进教育公平

2005年,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提出要“建立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并决定“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40亿元专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2007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温家宝总理宣布,从2007年新学年开始,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建立健全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同时进一步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使困难家庭的学生都能够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这是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之后,中央为促进教育公平作出的又一重大决策。

国务院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是: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同时,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基本原则是: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意见》明确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工作要求。《意见》还具体明确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的范围、标准和办法。

按照国务院《意见》精神,财政部和教育部研究提出了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政策体系的建设思路,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政策体系是一个以政府为主导、公共财政为主体、社会各方参与、多元助学手段并举的助学制度。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六大方面:一是国家助学金制度。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对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共同负担。二是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由地方政府、相关行业企业安排专项资金设立,主要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三是以学生参加顶岗实习为核心的半工半读助学制度。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学生在第三学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让学生通过顶岗实习获取一定的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开支。四是学费减免制度。中等职业学校每年都要安排不低于事业收入的5%,用于建立学费减收和免收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别是孤残学生、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减免学费。五是助学贷款或延期支付学费制度。国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小额助学贷款,由地方政府予以贴息。六是多种形式的社会资助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金融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积极参与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不断完善职业教育经费管理制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自1994年开始,在财政部的支持下,全国开始建立教育经费年度需求计划编制制度。包括职业教育经费在内的教育经费年度需求计划,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编制,交回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当地人大批准后执行。这是我国教育经费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对于全面了解各级教育经费的供需情况,掌握经费收支差距,保证财政投入主渠道作用到位,具有积极意义。

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国家教委和国家统计局正式建立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制度。监测的主要内容是,《纲要》和《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中关于教育投入规定的执行情况。监测制度还规定,当政府的教育投入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时,国家监测系统可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必要时向全国人大提出报告,责成有关方面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同时,为使社会各界了解和监督政府对教育的投入情况,国家监测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监测结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中,都将教育投入条款的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实践证明,教育经费监测制度是监督各级政府执行关于教育投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促进各级政府切实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的一项有效措施。

1996年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制定《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这四个收费管理办法对四类学校的收费标准,审批权限及收费管理与监督工作作了明确规定。对于规范并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现象的蔓延,保证收费工作有序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除上述外,我国的职业教育财政政策在推进职业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的建立,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促进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等方面,也取得了很大进展。

十几年来,职业教育财政体制的改革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财政支持和政策保障。但总的看,职业教育投入不足、办学经费紧张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从而影响到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探寻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首先,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支持仍然不足,预算内教育经费增长缓慢。2004年,我国中等职业教育预算内拨款为247.86亿元,比上年增长6.96%,而当年全国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的增幅是12.1%。这意味着政府的投入增长大大低于职业教育规模增长。据统计,全国相当多的地区中等职业教育预算内拨款的增速明显低于在校生规模增长速度。而另一方面,按照我国目前各级各类学校在校生规模及其生均成本测算,中等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占各级各类教育总投入的比例至少应超过10%。事实上,职业教育的办学成本通常远高于普通高中,其投入也高。但目前我国中等职业教育的投入情况却与此明显不符,2004年,我国中等职业教育预算内教育拨款占各级各类教育预算内拨款总额的比例仅为6.15%,比普通高中低4个多百分点。

其次,财政投入地区差距较大,且呈扩大趋势。2004年,全国中等职业学校生均事业费平均为3537元,京、津、沪以及广东和浙江5个东部省、市超过5000元,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有18个地区。中、西部地区中等职业学校生均事业费支出水平相对较低,其中贵州、河南、陕西和安徽4个地区低于2000元,最低的为安徽,仅为1576元,不及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与广东相差3倍。对2000至2004年全国各地中等职业学校生均事业费支出差异的研究还表明,地区差距呈进一步拉大的态势。

第三,有关增加职业教育投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不力。近年来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增加教育和职业教育投入的法律规定和政策,但落实得不好。比如,《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教育法》明确规定,到20世纪末,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要达到4%的目标,但至今仍未实现。这一目标近年来不但没有日益逼近,反而呈停滞或下滑之势。《教育法》明确提出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要求,但实际情况是,有的年份全国平均没有达到这一要求,一些省、自治区甚至连续几年都未做到。全国预算内教育经费的增长,仍低于同期财政收入的增长。《职业教育法》规定的职业教育财政性经费应逐步增长的要求在许多地区并未落实。征收城乡教育费附加政策的执行情况近年来虽然有所好转,但相当多的地区从未做到足额征收,目前全国的实征数平均也只占到应征数的50%左右,而且在有些地方还时常发生被挤占、挪用、截留、拖延拨付和顶抵预算内拨款的现象。地方教育附加费政策在一些省、自治区并未实施。关于校办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不但没有进一步落实,反而却在紧缩。税收优惠政策在个人、企业和社会扩大对职业教育投资方面的激励效果不明显,等等。

第四,经费使用效益不高。目前在职业教育经费使用上存在着非常矛盾的现象:一方面经费短缺,另一方面经费使用效益较低,浪费比较严重。主要表现在,学校布局不尽合理,低水平重复建设,追求“小而全”和外延发展的现象仍然存在;在学校内部经费分配使用上,微观效益差,一些学校规模偏小,生师比偏低,教师的平均工作量偏小,人浮于事的现象比较严重,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利用率不高;在经费使用管理方面,“重分配轻管理”、“重数量轻效益”、“重投入轻产出”、“重硬件建设轻软件建设”的现象依然存在,对经费的审计与监督力度不够,一些部门和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浪费与不合理开支的现象时有发生。

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及经费管理体制中存在的上述矛盾和问题,有些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然产生的问题,有些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的特有问题,也有的是由于职业教育事业超快速发展所造成的。这些矛盾和问题,必须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才能逐步得以解决。

三、适应“大力发展”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职业教育财政政策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需要财政政策的有力支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职业教育财政政策,是教育财政体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教育财政制度的建设方向,就是要构建中国特色的公共教育财政体制。考察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内容和国际经验,可以归纳出公共教育财政体制的基本特征,这就是教育财政责任和行为的法制化、办学主体和资金来源的多元化、教育财政目标的公平化、教育财政决策的民主化。

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财政法规体系

公共财政是法治财政。我国现行的教育法规和财政法规,对教育财政的一些重大问题没有作出规定,或是规定的不够具体。国家应尽快修订现行法规中包括职业教育在内的有关教育财政的条款,尽早制定《教育投入法》,完善我国的教育财政法规体系,使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经费的筹集、负担、分配和使用都有法可依,责任明确,从而推进职业教育财政决策的民主化、法制化。对职业教育而言,一是要以法律形式明确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财政责任;二是应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职业教育公共财政的决策程序。如规定有关职业教育经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在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代表领导的拨款委员会,规定公立职业学校学费标准应经过价格听证会论证,规定重大职业教育决策必须进行财政可行性论证等。同时,在法规完备以后,必须设计保障法规执行的监督检查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并依法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此外,在公共财政框架下预算应当成为职业教育财政法制化的主要手段。克服“软预算约束现象”,加强预算约束的硬化,是职业教育财政法制化的主要体现。

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公共财政保障制度

首先要建立合理的各级财政分级负担的经费投入机制。20世纪80年代后我国确定了“分级办学、地方为主”的体制,但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对这一体制下各级政府的教育财政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是许多教育财政问题的制度根源。要通过改革,重新构建各级政府承担职业教育财政责任的新体制,中等职业教育财政责任以地方为主,中央和省级政府应对职业教育予以奖励和支持。高等职业教育按照隶属关系和分担机制,由省、市政府作为举办者分别承担所属学校的财政责任。中央政府应采取措施,对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和农村的职业教育发展予以重点支持。其次,要进一步完善《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公共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职业教育财政经费增长等规定。根据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政府财政能力的提高和财政支出结构调整等情况的变化,逐步提高职业教育公共经费支出比例。第三,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依法落实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不仅年初预算而且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财政超收部分,都要保证包括职业教育在内的教育经费达到法律规定的增长水平。第四,按照职教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实行职业教育经费预算单列,确保政府对职业教育的投入,使职业教育发展与政府拨款相协调,提高职业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

进一步完善多渠道职业教育经费筹措机制

首先,要加强教育费附加的征管工作,确保足额征收。按规定,对缴纳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企业和个人按三税的3%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据统计,2004年,如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应征额为423亿元,但实际征收额仅为217亿元。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措施,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还没有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的省份,要依照法律规定,出台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政策。同时,要严格落实国务院明确提出的关于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的规定。其次,对捐赠职业教育实行进一步税收优惠。通过实行职业教育捐赠免税或实行职业教育捐赠在应纳税款中抵扣等税收优惠政策,增加企业和个人对职业教育的捐赠。第三,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成本分担制度。要在充分调查和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的办学成本核定办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类职业学校的办学成本。在确定受教育者缴纳学费所占培养成本比例时,除了考虑职业学校办学的实际成本支出外,还要充分考虑学生家庭或个人的承受能力。要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管理,完善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收费政策,坚决治理各种乱收费。

鼓励民办职业教育发展,吸引社会资本投资职业教育,扩大职业教育经费总量

从全局来看,我国的办学体制和教育投入体制,一定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多元化的经济格局相适应。今后我国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发展思路,就是在坚持以公办为主的前提下,鼓励并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民办教育。要落实对企业、个人、社会团体投资举办职业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职业教育机构进行奖励的政策,引导民间资金重点投向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同时,推动公办职业学校办学体制改革与创新,积极吸纳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探索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通过加大社会力量投入,扩大职业教育资源的供给总量。要特别注意公平对待不同类型的办学主体,比如在对学生的财政资助方面,公立职业学校和私立职业学校的学生同样都有获得政府资助的权利。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职业教育助学政策体系健康运行

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助学政策体系,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又是一项非常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所以要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一是要按照国务院要求,成立相应机构,制定管理办法,落实各项职责。二是要通过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各个层面的职责分工,保障资助体系运行正常。三是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建立职业学校接受资助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为做好资助工作提供条件保障。四是要强化资金管理,加强监督检查,把用于资助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钱管好用好。

加强职业教育财务管理,提高职业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首先,要强化制度建设,加强和改进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并改进各类职业学校的财务管理,对学校的财务管理贯彻集中统一的原则,精打细算,千方百计提高使用效益;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经费分配和使用全过程的审计,堵塞资金分配和使用中的漏洞。通过加强管理,要使职业学校成为管理规范、有效率、节约型的新型学校。其次,要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公开职业教育公共经费信息。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加和细化执法监督和违法处理的程序及办法,加强执法监督和检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第三,借鉴国外公共资金管理和公共部门业绩评价的经验,进行职业教育公共经费效益评价研究,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职业教育经费效益评价制度。职业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应成为评价职业学校和管理者业绩的主要依据,成为对其拨款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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