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银企关系改革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应注意论文,几个问题论文,当前我国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银行与企业的关系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中最重要的经济关系之一。据统计资料显示,早在90年代初,我国的银行体系就已成为企业最重要的外部资金来源。如果说企业是现代经济中的“细胞”的话,那么银行便是现代经济的“血管”,两者在国民经济中“唇齿相依、荣辱与共”,共同维持着社会机体的健康运行。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和银行体制已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两大热点和难点问题,银行与企业的内在关系决定了这两项改革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银企关系改革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对日本、德国公司治理模式下的银行导向型监控机制要有清醒而正确的认识,切忌机械地照搬照抄
英美公司治理的“股东主权”模式及其金融体系的职能专业化、分工模式,由于与转轨经济中的许多现实制约条件不相符合,使得其运行的有效性在转轨经济中大打折扣。同样地,对日本、德国公司治理的“银行主权”模式及其银行导向型监控机制在转轨经济中的适用有效性也应该有一个清醒而正确的认识。把德国和日本模式中的这种银行导向的监控体制运用到转轨经济中,这种想法在一些文章和公开言论中只是随意地提出过。但这种想法对转轨经济是否真正适用,这一点远非简明易行。德国和日本的体制分别是从不同的历史与制度的背景中演变而来的,两者之间也有重要的不同。在德国或日本经济中,银行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可能与其他方面的一些安排有互补关系,而这些方面的制度安排在转轨经济中可能并不存在。因此,正确而科学的态度是,一方面,我们需要仔细研究那些在现存的银行导向的经济中起作用的,并曾促进这种体制的演进的历史条件,以及这种体制的有效运作所依赖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我们需要细致地观察转轨经济的最新发展,确定那些可能要求(或不要求)银行作为公司治理结构潜在的积极参与者发挥作用的条件,以及可能有利于(或并不有利于)银行这一方面发展的条件。
二、一些中国的经济学家赞成实行中国式的主银行体制,允许银行持有企业的一部分股份,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起重要作用
作为过渡性措施,可以在商业银行内部先行设立投资部,允许其对企业持股。[1]实际上,在1996年出台的国有企业改革系列措施中, 已包含了建立中国主办银行制度的试点工作。据披露,有关部门对1000户重点国有企业中的300户企业已落实了主办,并签订了银企协议。[2]笔者认为,在银企关系的重建(包括建立我国主办银行)过程中,尤其要注意的是务必使新型的银企关系建立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之上,切忌用行政手段将某一银行和几家公司强行“撮合”到一起。主办银行的地位应该是通过与企业长期而密切的合作逐步得以确立的,采取行政手段可以将某家银行暂时地确定为某些公司形式上的“主办银行”,但这家所谓的“主办银行”能否在企业的长期发展中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却是令人怀疑的。
三、关于融资方式的改革
“融资方式的选择实质上就是企业治理结构的选择”。[3](1)如前所述,“保持距离型”(arm's length)融资方式所引致的公司治理结构可称之为“目标型治理”(governanced by objective),它将企业控制权的分配与企业的经营状态联系,企业经营状态则又具体化为某一目标是否实现,这个目标就是企业必须按合同规定向出资者履行支付义务。在这一目标能够实现的状态下,企业控制权归内部人;当此目标无法实现时,控制权自动转移到出资者手中。这种“目标型治理结构”存在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企业或其内部人能够提供足够数量的、具有可立约性的资产。作为拥有企业合法产权的法律上的内部人有能力提供这种资产,但仅有事实上的控制权的内部人则往往没有对大宗可立约资产的处置权。也就是说,法律上的内部人控制企业中有一个充当“中心签约人”[4]的企业家存在, 而在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企业则不存在这样的“中心签约人”。我国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大都处于“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状态,还不存在上述“中心签约人”,因此,作为国有企业最大资金提供者的银行,就不应该仅仅采取“保持距离型”融资方式,听任“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趋势不断得以强化。实际上,长期以来我国银行对国有企业实行的是一种并不具有“相机性(或状态依存性)”的融资方式,即不论企业经营状态如何,企业能否按合同规定履行其支付义务,企业的控制权都被内部人所把持,不会发生控制权由内部人自动转移到银行手中的情形。(2)与“控制取向型”(control oriented )融资方式相联系的公司治理结构可称之为“干预型治理”(governancd by intervention), 其特点是由投资者直接介入企业的经营决策,包括对公司人事组成进行重大改变、否决或推行某项决策等等。银行对国有企业采取“控制取向型”融资方式,意味着银行作为国有企业主要的投资者由其本身来行控股公司的职能,银行可以通过其在公司董事会中的股权代表来直接控制或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同时在企业的利润分配中享有股东的权益。采取这种融资方式具备的优点是: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在信息、资金、人才等方面所具有的各种优势,允许其以所有者身份直接介入企业经营决策,可以解决企业中因国有产权虚置而造成的对国有资产实际上无人负责的问题,可以有效地监督和约束企业内部人、从而弱化直至消除“内部人控制”现象,可以在企业内部实现控制权、剩余索取权与资本所有权的匹配和统一。但是其局限性及其制约条件也是明显的:首先,银行目前尚未拥有对国有企业实施“控制取向型”融资的权力。银行对企业的控制要能够实现,就必须获得实施这种控制(例如对企业重要经理人员任免权的控制等)所需要的权力,目前,这些权力大部分散在政府各主管部门手中,要实现这种控制权力的再分配困难重重;其次,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国有资产委托—代理环节中的一级代理人,倘若授予它对国有企业实施全面“干预型治理”的权力,如何保证银行在科学、合理的范围内规范地行使这些权力而不是滥用权力?尤其在作为国有资产真正意义上的所有者依然缺位、从而对银行缺乏严格的所有权约束的情况下,谁能保证银行与企业不会达成共谋而导致新的“内部人控制”?再次,目前我国所实施的《商业银行法》中的某些规定构成了对银行实施“控制取向型”融资方式的法律制约条件;最后,银行实施“控制取向型”融资的监控成本较高,与“保持距离型”融资方式下仅对那些无法实现特定目标的企业使用监控资源不同,“控制取向型”融资意味着作为投资者的银行要去亲自经营、监控每一个企业,这必然导致监控成本的增加,而且,银行卷入企业经营意味着其资产组合相对集中于对少数企业的股权,而放弃了资产组合多样化的机会,这也将导致银行为实施监控而付出更多的机会成本。(3 )鉴于上述两种融资方式各自的特点及当前我国存在的诸多现实制约条件,过分强调任何一种融资方式而偏废另一种融资方式都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具体确定对其所应采取的融资方式。大致来说,对于普通行业中的国有企业可以仅采取“保持距离型”融资方式而对其实施“目标性治理”,对于重要行业(如支柱产业、军事产业以及其他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中的国有企业则可以采取“控制取向型”融资方式而对其进行“干预性治理”。总之,与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多样性相对应,银行对企业的融资方式也应采取“保持距离型”与“控制取向型”相结合的模式。
四、要充分重视因银行过渡介入企业经营管理可能导致的“系统脆弱性效应”
所谓“系统脆弱性效应”,是指让银行过渡介入制造业部门所可能给银行业和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大量的经验数据表明,信用体系的崩溃,以及支付体系的最终崩溃,代价非常巨大,特别对中小型企业而言更是如此。在许多西方国家,金融体系的监管者所关注的正是这种脆弱性的效应,而不是金融机构监控动因的弱化。任何关于银行在转轨经济中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讨论都必须考虑这些系统性。这种分析表明,在从改进后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得到的利益和更加脆弱的金融体系这一成本之间存在着权衡选择的关系。”[5]对于我国来说, 银行业和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是进行一系列后续改革的前提,也是实现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在切实加强银行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的同时,如何使由此而可能导致的“系统脆弱性效应”限制在最小的程度以内,将成为我国银企关系重建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而现实的研究课题。
五、改进对银行的激励机制的问题
“为了银行在企业治理中发挥有利作用,首先要解决银行自身的效率问题。”[6]也就是说,必须改进对银行的激励机制, 使其有足够的动因和能力去对企业实施有效的监控。笔者认为,在改进的激励机制方面存在着下列四项紧迫的改革:(任务)清理资产负债表,解决银行因呆帐、坏帐而产生的存量问题。如前所述,由于历史的原因以及近期内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的连续滑坡,银行出现大量呆帐、坏帐,使得其资产长期处于高风险运行之中,由于企业债务的拖累,银行本身没有能力对企业加以改组。因此,要使银行恢复元气和有能力在企业治理结构中发挥重要作用,有必要向银行重新注资来解决其不良资产负债状况。在世界上的其他国家中,许多东欧国家选择的是用政府债券向银行重新注资的办法,其中有的重新注资是无条件的,有的则是有条件的;日本在战后则主要地是依靠股票市场为银行重新注资。考虑到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上还处于初始阶段,因此完全依靠股票市场来向(或企业)重新注资是不现实的;同样,考虑到我国财政收支状况日益拮据的约束条件,安全依靠财政拨款和发行债券的办法来改善银行(或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也是不可行的。笔者认为,目前可以考虑采取将这两条途径结合起来的部分重新注资的方案。(2 )逐步使政策性贷款从国有商业银行中彻底分离出去,解决直接影响银行现期与未来的行为与激励的资产流量。尽管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政策性银行,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7]但由于1994年1月以来我国所建立的三家政策性银行(即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都有其特定的发展使命,实际上只不过是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和进出口方面的发展银行。这三家政策性银行根据各自的发展目标,从现有专业银行贷款业务中拨出一部分政策性贷款,但并没有消除现有专业银行的所有政策性贷款,因此长期困扰专业银行的资产流量问题依然存在。能否彻底实现国有专业银行商业性业务与政策性业务的分离,将成为我国银行体制改革能否尽快到位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8](3)在使政策性业务从国有专业银行彻底分离出去之后,应将国有专业银行逐步转变为国有商业银行,而实现这种转变的一个关键步骤是实行公司化,即将国有专业银行改组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专业银行的企业化经营,使之成为真正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金融企业。在国有专业银行公司化的过程中,可以考虑先行改组为国有独资的商业银行,然后再逐步实现股权的多元化,建立由国家控股经营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这里,原国有独资的商业银行转变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并不意味着银行的“私有化”,因为一方面在这些股份制商业银行时,国有资本在其股权结构中仍将占据支配性的控股地位,这些资本也并不会因为它投资于股份制商业而其“国有”的性质;另一方面,由于实现了股份化和股权多元化,银行通过广泛地吸收社会上的各种资金,可以极大地充实银行的资本金,这既意味着银行抗风险实力和行为能力的明显增强,也意味着由国有资本所支配和控制的银行总资产的极大增加。因此,将国有专业银行转变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并非“私有化”或国有资本的“萎缩”,而是国有资本在银行业的发展与壮大。在深圳特区,一些股份制银行(由国家代理机构持其全部股份)中出现的呆帐、坏帐远比国有专业银行少,这也显示了银行公司化的好处。(4 )建立新的区域性股份合作制商业银行,通过引入非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能力,促使国有银行不断改进其激励机制,从而使整个银行体系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建立新的区域性股份合作制银行据认为具有如下好处:新银行开始运转时容易建立规范的所有权和治理结构,不存在困扰现有银行的呆帐、坏帐问题;没有政策性贷款业务,为求生存新银行必须与现有银行之间展开竞争等等。[9]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UNDP 项目组对建立区域性股份合作制商业银行也持赞同的意见,他们认为,“这一措施既可弥补中国银行体系结构单一集中的缺陷,又不致影响现行宏观金融直接调控体系。同时,这些按企业规范原则组织起来的商业银行使一部分资金的分配和运用纳入市场机制轨道,中央银行可以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间接调控手段配合较为严厉的金融管制方法对其信贷活动进行有效控制;另一方面随着宏观金融直接控制范围的相应缩小,对原有银行体制施行‘手术’的难度和风险亦相应减小。”[10]但是对于在转轨经济的改革中是否应引入竞争压力的问题,伯格洛夫(E·Berglof)从减少银行“系统脆弱性效应”的角度提出了相反的意见。他认为,“要使银行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起建设性作用,应限制银行业部门间的竞争。二战以来,西欧各国都采取了这一战略。以这种方式设立的租金有助于减小银行体系过渡涉足公司治理所带来的体系脆弱性。”[11]笔者则认为,可以考虑在引入新的区域性股份合作制商业银行竞争所带来的竞争效益与由此而导致的银行体系的“系统脆弱性效应”二者之间寻求某种权衡,使整个体系处于一种高效、安全的“有效竞争”状态。
注释:
[1]“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总体设计”课题组,1993, 《企业与银行关系的重建》,《改革》(6)。
[2] 吴邦国在全国经贸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国企改革正处关键时刻”,《中国证券报》,1996年9月13日,第1版。
[3]张春霖,1995, 《从融资角度分析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改革》,《改革》(3)。
[4] “中心签约人”被认为是下列四项权利的同时拥有者:企业经营决策权、剩余控制权、剩余索取权和企业的法人产权,企业家被认为即是“中心签约人”这一角色的充当者。但笔者认为,企业的法人产权是否应由作为经理人员的企业家来拥有并支配,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应当由董事会而不是企业家(经理)来拥有此项权利。
[5] 埃瑞克·伯格洛夫:《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理论及其政策含义》,青木昌彦、钱颖一主编:《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人控制和银行的作用》,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4月第1版,第103页。
[6]同[5],第117页。
[7]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1993年11月第1版,第16页。
[8]在是否需要建立政策性银行、 实现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相分离这一问题, 我国经济学界存在争议, 详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UNDP项目组”:《经济发展改革与政策》(第二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4月第1版,第99—100页。
[9]钱颖一:《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和融资改革》, 青木昌彦、钱颖一主编:《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人控制和银行的作用》,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4月第1版,第144—145页。
[10]“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UNDP项目组”:《经济发展改革与政策》(第二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4月第1版,第110页。
[11]同[5],第10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