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框架下我国边境合作区刑事管辖权实证研究-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为例论文

“一带一路”框架下我国边境合作区刑事管辖权实证研究-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为例论文

“一带一路”框架下我国边境合作区刑事管辖权实证研究
——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为例

宋伟锋

摘 要: 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合作共同繁荣下,边境地区合作贸易异军突起,边境合作区内法制协调等问题也日益突出,如边境合作区内发生普通刑事案件,由于各国立法对刑事管辖权规定不同,造成案件得不到有效的处理,造成边境合作区打击犯罪职能弱化。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发生的普通刑事案件为视角,剖析我国边境合作区刑事管辖权实施面临的挑战,提出构建“一带一路”框架下我国边境合作区刑事管辖权实施的新模式。

关键词: 刑事管辖权;刑事管辖权阻却;国际条约;法秩序统一

一、导 论

(一)研究价值

自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后,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原则,搭建国际贸易合作新平台,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中国智慧。截至2018年底,我国与25个国家或地区达成17个自贸协定,建立82个境外合作区。2018年中国与“一带一路”参与国贸易额达1.27万亿美元。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以下简称“中哈合作区”)是我国唯一的跨国境经济合作区,是我国向西开放的桥头堡,著名的丝绸之路就是通过霍尔果斯口岸进入中亚的。截至2018年7月,中哈合作区贸易额265.27亿元,年均增长238.13%。

“一带一路”建设发展的关键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资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是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动力,法治是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有序推进的基石。中哈两国联手打造中哈合作区,发展投资贸易,成为“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平台。为了更好地保障中哈合作区的法律秩序,2015年2月16日,霍尔果斯市人民检察院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正式成立,标志着中哈合作区的专门司法机关成立,对中哈合作区中方区域正式行使刑事管辖权(包括提前介入侦查、审查批准逮捕、起诉、刑事执行监督等业务),有力保障中哈合作区商户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中方对中哈合作区中方区域行使刑事管辖权,事关国家司法主权及法治环境的营造;事关投资者及我国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事关我国《刑法》规定的属地管辖原则适用。

(二)研究问题

中哈两国关于合作中心建设与运营达成的相关法律文件主要是2004年9月24日签订的《关于建立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和2005年7月4日签订的《关于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活动管理的协定》(以下简称“《管理协定》”)。2006年3月17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中国—哈萨克斯坦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6]15号)(以下简称“《问题批复》”)。2012年5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当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边境经济贸易区、自贸区给予税收优惠、投资建设的政策等,更多关注的是考虑优先发展经济,对刑事管辖权的规定过少或者较为原则。如中哈两国政府签订的《框架协议》《管理协定》及国务院《问题批复》相关规定主要涉及税收优惠、配套建设、区位功能、管理模式。《框架协议》对中哈合作区的法律适用、管辖权、执行及双方在执法方面的协助等方面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霍尔果斯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中哈合作区发生的案件时,遇到无法追究哈国犯罪嫌疑人的难题,具体情况如下: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活动管理的协定》,目前在法律适用中,合作区中方部分由中方管辖,适用中国法律;合作区哈方部分由哈萨克斯坦管辖,适用哈萨克斯坦法律。二是区域内发生的哈方或第三国公民实施的侵犯中国公民人身、财产权案件的违法犯罪案件,如交通肇事、抢劫、盗窃、危险驾驶等案件,在处理过程中,中方合作区内没有符合条件的监管场所及人员留置场所,刑事强制措施及行政拘留等措施无法在合作区内执行。三是依据我国边检部门相关规定,致使无法给犯罪嫌疑人办理中国入境手续将其带出中哈合作区;因为按照管理协定,两国公民离开中心只能按原路返回,致使案件无法正常办理,不能依照我国法律追究其相关责任。四是缺乏配套的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致使部分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2016年至2018年,中哈合作区中方管理区域已发生4起哈萨克斯坦公民侵犯中国公民刑事案件,其中1件抢劫案,2件危险驾驶案,1件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死亡公民系中国公民),目前,4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均未受到法律责任追究。

三抓绩效考评运行创新,构建长效保障机制。积极推进农开项目绩效管理,开展项目验收考评工作,构建考评、绩效相结合的长效保障机制,对考评差、工程质保期内工程质量反馈差的建设单位纳入黑名单,限制其准入,确保工程项目保质保量地实现预期目标。

(三)案例介绍

中哈合作区具体发生的普通刑事案件,部分未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如下① 本文引用的5个典型案例来源于2018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撰写的《新疆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专题调研报告》。 :

1.抢劫案:2016年5月5日,中哈合作区中方区域“中科”国际商贸中心业主夏某在店内收拾物品时,被2名哈国籍男子由后侧打昏,随身携带的财物被抢劫。通过与哈国雅尔肯特市内务局开展会晤,哈方通过我方提供的视频辨认,提供了1名犯罪嫌疑人为吾某;另一嫌疑人为胡某。由于体制机制原因,案件只能上报双方国家部门协调,案件至今未果。

在我国边境合作区内发生的盗窃、抢劫、诈骗、交通肇事及危险驾驶案件,犯罪嫌疑人大多数为非外交代表,不发生刑事管辖权阻却的事由。根据我国属地管辖原则,对边境合作区内犯罪后,逃至他国的犯罪嫌疑人,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但是基于国家主权独立原则,我国司法机关不能直接进入他国领域执法。要打击犯罪分子,维护边境合作区市场经济秩序,就必须对其惩罚。我国需要与边境合作区相关国家就边境合作区的刑事管辖权进行协商,保证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良好。

3.盗窃案:2017年9月12日, 在中哈合作区中方区域义乌商贸城1楼12街20174店内,有两个哈国人进店购买灯具,因店内无货,需前往库房拿货,店主于某便把店门关上(未锁)同2名哈国人一起去库房,途中其中1名哈国人称要回商贸城上卫生间,其余3人便在车上等待,1分钟后该哈国人回来,4人一同去库房拿货。拿上货后2名哈国人便离开了,于某回到店内,发现放在货架旁边地上的单肩背包被人翻动,背包内钱包里的7500余元现金被盗。目前,由于体制机制原因,案件只能上报双方国家部门协调,案件至今未果。

4.危险驾驶案:2017年8月15日22时30分,夏某涉嫌醉酒后驾驶KZ550SCA05号小型汽车在霍尔果斯市合作中心内行驶,当行驶至旭阳国际警务站执勤点时,被霍尔果斯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6.92mg/100ml。因犯罪嫌疑人为哈萨克斯坦公民,案件无法办理。

点评:太多人的离婚,不是夫妻关系确实破裂,而是两人无法解决问题,也不会解决问题。化解一场婚姻危机,我们要做的,是反求诸己,先掌控自己的情绪和思维,再针对冲突,倾听对方,表达自己,最后达成和解。比如文中的夫妻,他们因为外力的干预险些离婚,好在他们付诸了行动,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办法:将夫妻关系摆在首位,其他关系包括父母关系退居其次;让婆婆的付出收获切实的回报,有了“规则”,婆婆自然就有了界限感。如果你的婚姻也如文中夫妻,爱与责任尚未缺席,请不要忙着给它“安乐死”,或许你的婚姻只是微染寒疾,并非病入膏肓。

5.危险驾驶案:2017年8月15日22时30分许,叶某涉嫌醉酒后驾驶KZ777HYA02号小型汽车在霍尔果斯市合作中心内行驶,当行驶至旭阳国际警务站执勤点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0.41mg/100ml。因犯罪嫌疑人为哈萨克斯坦公民,案件无法办理。

本文问题研究以抢劫案、盗窃案、危险驾驶案的5则案例,3类案件为突破口,提出边境合作区刑事管辖权问题研究,剖析边境合作区刑事管辖权实施的阻碍因素,提出我国边境合作区刑事管辖权实施保障系列措施建议。

三是刑事管辖权实现复杂化特征。管辖权又分为立法性管辖权和执行性管辖权。在刑事层面,可以分为刑事立法管辖权和刑事执行管辖权。一般而言,国内刑事管辖权从刑事立法到刑事执行影响因素小,法律贯彻成本相对低,但是在边境合作区或者自贸区,涉及刑事立法的修改,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刑事立法成本,增加了立法的复杂性,刑事立法修改前涉及自贸区优惠政策引起刑事犯罪的,不受刑法规制,刑事立法修改优先于全国适用。在刑事执行管辖权方面,鉴于国家发展经济需要,给予边境合作区各种税收、投资等优惠政策,对刑事司法要求提出更高要求。如国家以战略合作声明、合作协议等形式规定贸易管理方式,对本国司法机关行使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司法权力有特别规定。在法律政策规定方面,《关于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涉及外国人犯罪的案件,要求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部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司法效率,影响刑法打击犯罪效果。在刑事执行管辖配套措施方面,因为合作协议规定,边境合作区也缺乏相应的刑事拘留羁押场所等,造成刑事执行管辖权难度加大。如本文的典型案例中,对于外国人在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犯盗窃、抢劫、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罪等案件,边境合作区缺乏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场所,影响侦查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起诉等司法程序运转。

二、“一带一路”框架下边境合作区刑事管辖权特征

(一)刑事管辖权概述

管辖权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重要概念。管辖权是一国对本国领域内的人和事行使管理权,不受干涉。鉴于管辖权彰显的是国家主权的核心要素,能够反映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不干涉内部管理事务原则。① See Malcolmn,Shaw International Law(sixth edit),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p.645. 管辖权成为“一带一路”合作框架下考虑的重要因素,事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内法秩序的统一问题,在边境合作区体现得尤为突出。管辖权涉及范围较广,一般有立法管辖权、行政管辖权、司法管辖权(包括刑事管辖权),也有人分为立法性管辖权和执行性管辖权② 参见宋杰:《我国刑事管辖权规定的反思与重构——从国际关系中管辖权的功能出发》,《法商研究》2015年第4期。 ,有人分为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③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69页。 刑事管辖权首先来源于国家主权。国家主权通常表现为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刑事管辖权是司法权的重要内容。④ 参见王新清:《刑事管辖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8页。 刑事管辖权第二来源是国际条约,为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国家间签订一系列国际条约,规定跨国犯罪、国际犯罪的管辖权,如1970年海牙签署的《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本文主要讨论刑事管辖权,刑事管辖权实质上是一国司法机关管理司法事务和一国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中哈两国对边境合作区签署的《框架协议》《管理协定》等一系列合作协议,都是在税收、投资领域优惠于本国其他区域的。国家涉及税收、投资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在边境合作区是暂停适用的。然而,合作协议属于国际条约,国际条约不能直接修改本国法律适用,因为国际法不能僭越条约国司法主权,但可以平等协商,以法律形式明确。根据现有法律规定,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对相关法律关于违法犯罪的规定在边境合作区暂停适用,否则,就是破坏法秩序统一。在统一的法秩序框架下,法制统一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② 参见万涛:《法秩序统一视野下法律解释的规范性研究》,《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 ,法律适用也要坚持法制统一。

(二)“一带一路”框架下边境合作区刑事管辖权特征

二是法律适用范围差异化特征。边境合作区作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优先发展区域,国家对其区域内给予税收、投资、建设等优惠政策,属于国家间贸易合作平台。通过国家间协议,限制本国法律在边境合作区内的统一适用,对边境合作区实行特殊的法律政策。如上海自贸区成立时,国家允许在其区域内优先实行零资本注册公司,打破《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限制的要求,意味着在刑事层面,自贸区内不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而国内其他地方仍然存在以上罪名,直至《公司法》《刑法》修改,全国范围在公司注册方面犯罪规定一致。边境合作区与全国法律适用差异化,对法秩序统一造成一定冲击。

在边境合作区内,发生违法犯罪情况,公安边防派出机构对其管制,然而涉及本文5则案例中存在的盗窃、抢劫、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罪等轻型刑事犯罪问题时,案件侦查需要对哈国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逮捕,需要羁押场所,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缺乏相匹配的羁押场所;合作协议规定人员原路返回或在边境合作区内停留不得超过30日,意味着哈国犯罪嫌疑人不能带离边境合作区,只能在边境合作区内处理。即使边境合作区配备相应羁押场所,但是根据合作协议的规定,羁押也不得超过30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这属于一般羁押期限规定,要求不得超过3个月,都已经超过《框架协议》规定的30日期限。所以,仅仅在边境合作区配备羁押场所是不够的。

一是主体二元化特征。边境合作区刑事管辖权主体较多涉及涉外因素,如外国刑事管辖权,而我国传统的刑事管辖权更多的是本国内部行政区域的管辖权,具有本国刑事管辖权一元化特点。如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刑事诉讼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外国人犯罪案件的侦查,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负责,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向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对本国领域内外国人的犯罪行为,我国司法机关有权管辖。

通过透视“一带一路”框架下我国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法律秩序,分析得出边境合作区刑事管辖权有如下特征:

5)由于农电企业中的电动机都有启动设备,当重合闸时间整定在秒级时,负荷电动机早已经脱扣,因此重合闸时间的延时对于电动机负荷而言没有太多的影响。同样,对于照明等负荷而言,重合闸时间从2 s提升至2.5 s对人体感受也没有太显著的区别。因此,延长重合闸的整定时限,对农电用户而言不会有多大的影响。相反,如果较短的重合时限引起重合闸重合失败,再进行强送成功,致使停电时间也相应增加,对用户将造成更多不便。

(三)刑事管辖权的阻却

刑事管辖权的阻却是指国家刑事管辖权由于受到客观原因的阻挡而退却,没有发挥它应有的效力。① 参见王新清:《刑事管辖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67页. 如,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实施的犯罪,虽然本国刑法认为其己构成犯罪,但没有按照本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进行起诉、审判和处罚。如今,身份阻却成为刑事管辖权阻却的主要因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交代表之所以适用刑事管辖权阻却事由,有2个根据② 参见陈忠林:《关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的理解、适用及立法完善》,《现代法学》1998年第5期。 :一是代表说。外交代表在接受国内代表派遣国国家及元首,根据平等者间无管辖权的原则,接受国不应当将它的刑事管辖权及于外交代表本身。二是职务需要说。外交代表在接受国代表派遣国执行公务行为免受打扰,接受国的刑事管辖权不及于外交代表。

这位导事,在念诵《指路经》(死者入棺时念诵)之后,就不再参与仪式的其他环节。剩下的祭奠活动,交给其他的人完成。

2.盗窃案:2016年11月27日,边防派出所移交案件,11月26日17时左右,在中哈合作区中方区域中科商贸城0040号手机商铺,有两名哈国籍男子以买手机为名,趁店主缪艳不备将28部苹果6手机、18部三星手机盗走,被盗总价值81150元人民币。目前案件线索仅显示哈方1名犯罪嫌疑人盗窃后乘坐哈方出租车离开中方区域,由于体制机制原因,案件只能上报双方国家部门协调,案件至今未果。

三、我国边境合作区刑事管辖权行使面临的挑战

(一)“一带一路”经济发展与国家刑事管辖权的平衡

2019年4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一带一路”高峰论坛开幕式上的讲话中指明:“一带一路”倡议旨在聚焦互联互通、深化务实合作,携手应对人类面临的各种风险挑战,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边境合作区作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发展经济贸易的重要载体,其内在的法治环境也是吸引投资的重要因素。若边境合作区过多考虑税收、投资建设等优惠政策,忽略合作区法治环境建设,投资者及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将会缺位,导致投资者及游客参与边境合作区投资建设、购物的积极性减弱。我国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发生的盗窃、抢劫等典型轻型犯罪案件,未得到及时追诉,有纵容犯罪之嫌。“有罪不罚”将会削弱刑事管辖权的权威性。

边境合作区刑事管辖权行使所面临的是国家经济主权与国家司法主权的平衡。一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要求优先发展边境合作区经济,让渡部分税收、管理政策,吸引并带动本国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国家要行使司法主权,保障刑事管辖权,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处理边境合作区发展与打击犯罪这两者关系时,我国需要与“一带一路”沿线相关国家平等协商,合理确定边境合作区发展理念与刑事管辖权行使的界限,避免边境合作区成为外国人违法犯罪的盲区。

(二)“一带一路”合作协议对刑事管辖权的制约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考虑优先发展边境合作区经济贸易,赋予“一带一路”合作协议优先于本国法律实施的权力。“一带一路”合作协议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缔结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具有国际条约性质。我国关于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与哈萨克斯坦签署的《框架协议》《管理协定》等一系列合作文件,属于国际条约,而刑事管辖权属于国内法范畴。在国家间贸易合作中,国际法与国内法实践冲突较为普遍。中哈两国关于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签署的《框架协议》等合作文件与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存在冲突,《框架协议》更关注的是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方面,对违法犯罪情况仅仅简单概括,不具有司法的可操作性。

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中哈两国协议规定各自对其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本国法各自处理。另外,中哈两国合作协议规定,任何人在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停留不得超过30日,进入合作中心的人,必须沿进入中哈两国路径,原路退出。即使哈国公民在合作中心中方一侧有犯罪情况存在,也必须符合停留不得超过30日规定、原路返回的规定,中方司法机关无法有效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关于边境合作区的违法犯罪行为,中方受到合作协议的约束无法直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我国刑事管辖权受到制约。

(三)“一带一路”合作协议对法秩序统一的影响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的合作协议优先于国家现有政策法律,但必须统一于国家现有的法秩序体系下,适用“有责任就有刑罚”的责任主义原则。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我国边境合作区商户的法益同样受到我国刑法的保护。国家以刑罚维护行为规范的效力,强化国民对规范的依赖,间接实现法益保护。① 参见[德]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法益保护与规范效力的保障》,陈璇译,《中外法学》2015年第2期。 刑罚作为规范边境合作区中方区域内行为的准则,是十分必要的。“一带一路”合作协议是国家间基于各自利益,达成的合作共赢的协议。国家在考虑经济利益的同时,国家法秩序维护也需要考虑,否则,合作协议就可能成为外国人在边境合作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庇护所,导致边境合作区的法治环境得不到有效的维护。

综上所述,刑事管辖权是指国家基于国家主权衍生的基本权利,国家通过刑事立法确立其刑事管辖权,解决一国刑法适用空间范围及适用犯罪人范围问题。从刑事管辖权概念可以看出,一方面,国家有权不受干涉制定适用于领域范围内的刑法;另一方面,国家有权对本国刑事适用领域内犯罪行为行使侦查、追诉、审判等司法权。

(四)“一带一路”合作协议与我国羁押期限及涉外案件上报制度的冲突

(4)在一段浓缩机底流进入沉降离心机前加装阀门,并可向煤泥水桶供料,煤泥水桶底流经高压煤泥泵向分级旋流器供料,避免在沉降离心机事故期间因一段底流无法处理而停止洗煤。

首先对工艺过程进行HAZOP分析,确定是否采用SIS作为SIF的保护层,然后利用LOPA分析方法确定各SIF回路的SIL等级,最后采用紧急切断阀与储罐液位仪表相结合构建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实现罐区的安全监测与自动控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拘留、逮捕羁押期限与边境贸易合作协议规定商业活动滞留时间相匹配,否则会导致刑事羁押期限与合作协议冲突问题,如合作协议规定的滞留时间短于刑事案件侦查羁押时间,刑事案件未侦查完毕,犯罪嫌疑人在边境合作区滞留时间到期,不得不释放犯罪嫌疑人,容易导致其逃避法律制裁。

根据我国现有涉外案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一刀切”的做法无疑增加了国家有关部门的涉外工作压力,国家部门应对重大影响或外交人员犯罪案件符合常理,但对于涉外的轻微刑事案件一律上报是矛盾转移,也延误办理时间,不利于惩罚犯罪。国家有必要对涉外案件分类处理,赋予地方司法机关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权力,仅重大影响案件上报中央部门。

四、构建“一带一路”框架下边境合作区刑事管辖权模式

(一)构建边境合作区共管司法执法机构,相互认可刑事判决

当前,我国边境合作区发生的盗窃、抢劫、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普通刑事案件,如,在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内,中方管理中方区域的违法犯罪情况,哈方管理哈方区域的违法犯罪情况,看似合理,其实忽视了犯罪主体流动性问题,哈国人在中方区域犯盗窃、抢夺、交通肇事等行为后,逃至哈方区域或者回到哈国,中方要对其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引渡、协查难度增大。

旅游演艺产品按照不同的分类方式,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本文采用《中国旅游报》的6类型划分法,即以张家界《天门狐仙》为代表的山水实景类、以《土风苗韵》为代表的景区综艺类、以迪士尼公园巡游为代表的巡游类、以《张家界·魅力湘西》为代表的剧院类、各地巡演类、以九寨沟“藏王宴舞”为代表的宴舞类。张家界的旅游演艺主要是山水实景演艺、剧院类演艺以及景区综艺类演艺。

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边境合作区,双方司法机关平等协商,尊重本国司法主权的前提下,有必要构建双方共管的司法执法机构,立足本国法律基础上,规范执法领域范围,双方赋予其对犯罪行为处理的司法权。如,在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建立中哈刑事犯罪处理中心机构,打击合作区内的违法犯罪情形,共同保护合作中心商户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关于相互认可刑事判决,我国与哈国要对中哈刑事犯罪处理中心机构作出的轻微刑事案件速裁判决相互认可,这是中哈两国建立贸易合作区司法保障的基础。两国要认可中哈刑事犯罪处理中心的决定或判决,这也是中哈刑事犯罪处理中心建立的价值所在。对刑事犯罪处理中心作出的刑事判决,双方建立直接引渡机制,即使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逃往各自国家,也无需上报协商,双方司法机关配合协查,引渡犯罪嫌疑人。刑事犯罪处理中心是两国平等协商基础上,共同建设边境合作区法治环境的体现,有利于保护边境合作区双方商户投资权益。

(二)立足国内法,签署边境贸易合作条约

关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合作协议,要考虑本国立法实际情况,与边境贸易合作协议有冲突的情形予以避免,如《框架协议》规定的滞留日期30日及原路返回规定,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羁押期限有冲突,影响案件侦查,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暂停《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在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适用,保障我国法秩序的统一。

边境贸易合作条约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问题处理,结合国际法实践,国际条约适用立足本国利益,不得干涉国内法实施。国内法优先适用,我国参与缔结的国际条约,有义务遵守执行。对于签署《框架协议》等一系列条约,是在中哈两国平等协商基础上签署的,符合两国利益要求,符合互惠互利原则,一定程度上是国家间利益让渡的结果。针对与国内法适用冲突的内容,可以由中哈两国协商修改相关约定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暂停国内法相关条款在边境合作区适用,从而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化。类似上海自贸区建立初期,国务院取消自贸区内注册公司资本限额要求,激励企业创新,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以立法形式暂停与创新有关《公司法》《刑法》的规定及罪名在自贸区适用,但是这2部法律相关规定在全国依旧适用。

(三)强化国际检务合作机制

关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边境贸易,借鉴国际警务合作机制经验,以条约协议形式,规范开展国际检务合作的原则、工作模式和引渡规定等,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合作的范围和内容。① 参见成睿、梁秀波:《 “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国际警务合作的思考》,《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5期。 检察机关要积极拓展国际检务合作,打击跨境犯罪。针对边境合作区发生的案件,要以定期会晤或协商通报的方式,构建类型化处理模式,保障边境合作区营商环境。

春节期间,该站点的VOCs关键活性物种主要为丙烯、乙烯、间/对二甲苯、甲苯、正丁烷、异戊烷、异丁烷、反-2-丁烯、丙烷和1-丁烯。

2018年3月,在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出,建立中哈边境地区检察机关直接合作和定期会晤机制。2018年8月,中哈边境地区检察机关在乌鲁木齐举行第二次会晤,共同签署《会晤纪要》,协商中哈两国边境地区检察机关实施直接合作的办法,沟通近期中哈两国边境地区需要协调解决的具体问题。中哈边境地区检察机关以定期会晤为契机,就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内发生的刑事案件,进行归类管理,对典型案件达成快速处理意见,提高司法效率,共同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加大案件协查力度,在中心区域开展司法合作。

杨先生说:“不容易啊。从马占山将军算起,国人抗战,打了十四个年头。现在好容易要把东洋人赶跑了,你这时候去那狼窝,要有个三长两短,就太不值了!”

(四)确定属地管辖为主,法益受损方为辅原则

在处理边境合作区涉外刑事案件时,应当优先考虑属地管辖即犯罪行为地或犯罪结果地。以上述5则案例为例,案件发生在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域,无论犯罪行为还是犯罪结果都在中方一侧,应由中方管辖,即使犯罪嫌疑人逃往哈方区域或者哈国境内,也应当由中方管辖,哈方有义务配合案件协查,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013年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这两部法律和司法解释为属地管辖提供了依据。犯罪行为地公民的法益受到最直接侵害,且犯罪证据多分布于犯罪行为地,有利于侦查、诉讼活动进行。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发生的5则案例,属于中方区域内的商户受到人身财产直接损失,中方管辖理所当然,我国有义务保障其境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其次是CT检查,CT检查使用的也是国家固定的仪器以及,检查的方式不同于B超,需要患者呈现仰卧姿势,在医生的指导下,患者需要深深的吸气并且屏住呼吸,在这个时候进行检查,扫描的开始位置是肺尖,最后的位置是双侧肋骨。扫描的过程需要工作人员进行深入和细致的观察。

在处理边境合作区涉外案件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应当遵守法益受损严重方管辖为辅原则。② 参见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4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08页。 当地域管辖无法确定犯罪,或者即使犯罪地可以确定犯罪但是被害人人身财产损失严重的,由法益受损方管辖。法益受损方管辖主要是考虑保护被害人一方的法益,实现恢复被害人一方地区被破坏的社会秩序。从法益受损严重方管辖原则看,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发生的案例,无论是地域管辖,还是法益受损严重方管辖,均由中方管辖。

中图分类号: DF97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9502(2019)05-015-008

作 者: 宋伟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责任编辑:丁亚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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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框架下我国边境合作区刑事管辖权实证研究-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为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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