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理论
闫 绪
(青岛大学,山东青岛266071)
[摘 要] 罗尔斯与诺齐克关于正义的内涵产生了观点的碰撞,罗尔斯主张基于平等的分配正义理论,诺齐克主张保障权利的持有正义理论。文章分别列举了罗尔斯与诺齐克的观点,并分析了二者观点的分歧之处,指出应当择取合理之处为我国所用。
[关键词] 罗尔斯;诺齐克;分配正义;持有正义
“正义”一词是伦理学及政治学中的重要概念,自古希腊以来,西方诸多思想家围绕“正义”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柏拉图表明正义的最高原则即理性,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提出正义即平等,同时亚里士多德首次提出了分配正义理论,该思想对于西方哲学具有深远意义。20世纪70年代,由于资本主义国家物价上升,但收入停滞不涨,对“福利国家”政策造成了一定冲击,正因如此,新自由主义有机会占据了一席之地,作为代表人物的罗尔斯和诺齐克产生了观点的碰撞。
一、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理论
(一)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
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研究的社会正义问题领域较为广泛,他主张同情弱势群体,强调平等,主张关怀社会最底层人民,力求消除因天赋造成的差异,在能够满足社会总体利益的前提下容许存在部分不平等。①罗尔斯将其正义观的两个原则表述如下:第一个正义原则也称为平等自由原则,即单个个体在所有人均所拥有的基本自由体系中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第二个正义原则包括差别原则和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在与正义基本原则一致的前提下,能够从社会以及经济等方面减少不平等,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此外还应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②罗尔斯上述两个原则与社会基本结构基本一致,即平等自由原则涉及有关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用于确保公民的平等自由权;正义原则适用于经济领域,用于规定、保证一种平等的分配,即平等的分配财富,收入和机会等。罗尔斯将两个原则进行了顺位排序,即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第二原则中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罗尔斯意图在政治领域内寻求个人自由权,在经济领域内则力求找到平等权。
罗尔斯认为造成人差别的原因是多样化的,人与人之间也允许存在地位与财富收入之间的差别,只要这种差别能够兼顾社会大多数人,特别是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的利益即可,同时应当以社会最底层贫困人口的需求为标准进行分配,以保障可以在这种不平等中获利。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在对原有的功利主义基础上进行的,功利主义主张分配应当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但存在资源无法公平分配的弊端。功利主义从宏观上满足了最多数人,但是不考虑具体分配到每个人身上的资源是否公平,允许对部分人的平等自由权造成损害。罗尔斯认为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以保障社会福利是对少数人利益的严重侵犯,他意图用分配正义理论实现双赢,即在保障全社会利益的前提下不侵犯任何人的基本权利。
财政预算不仅需要具备很强的专业性,同时需要有一定的技术性和政策性内容。目前,大多数地方都是从八九月开始编制财政预算,在第二年的3月份进行公示,这中间大约包含7~8个月的制作时间,但不是所有的时间都在编制。因为这个过程当中还包含审批时间,去掉审批时间,编制的实际时间大约在4~5个月。这导致政府财政预算的编制时间不足,无法搜集更完整的资料,无法深入地论证预算环节,数据分析与预测缺少合理的参照,使预算的严谨性变低,内容粗糙,收入预算与实际出现很大的差距。此外,因为时间不充足,精准性也不高[1]。
(二)诺齐克的持有正义理论
诺齐克主张天赋的自由权是不可侵犯的,认为任何人都无需为他人牺牲自己的利益,个人可以在个体事务上为了更大的利益而负担较小的痛苦和代价,但是上升至整个社会时不能如此,不得强制要求少数人放弃自己的利益以满足他人或整体的需求。他主张差别对待,能者多劳多得是无可厚非的,同时应顺应市场的自发调节机制。
起初阅读诺齐克观点时,笔者认为具有一定的道理,诺齐克主张如果获得物的方式是正义的,且该物在自愿的形式下进行转让,同时该物整个转让的过程是正义的,那么便是正义的;每一个个体的持有是正义的,那么整个社会的总体持有就是正义的。“持有正义”主张保护个人的权利,反对国家以税收的形式要求富人交出自己一部分的钱对弱势群体进行帮助,这个观点就是诺齐克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批判之处。笔者认为如果以一个富人的角度来看似乎更支持诺齐克的观点,因为这样可以保留自己的财产,无需分配给生活条件更差的人。但是通过阅读笔者认为该模式存在一定弊端,即会导致马太效应,也就是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现象,反映的社会现象是两极分化,富的更富,穷的更穷,因此不具备现实意义,对社会秩序稳定和发展弊大于利。
二、罗尔斯与诺齐克观点的分歧
(一)关于何为正义之分歧
笔者认为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观类似于“实质正义”,而诺齐克的正义观则类似于“程序正义”。如,一共有大中小三个人在围墙外观看球赛,假设总共有三个箱子,按照罗尔斯的观点,由于三个人的身高不同,而这种差异是偶然的,所以需要通过再分配小箱子以保证每个人能够按照身高可以看到球赛,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而按照诺齐克观点,假设大高个以劳动的方式得到了三个箱子,并且以出于自愿的意思转让给中个子,那么矮个子将由于天生的缺陷并且无人交易而无法看到球赛。平等不等于公平,在现实生活中是很难做到绝对平等的,且绝对的平等不一定都有利于社会,类似于我国的人民公社时期吃大锅饭的情形,无论劳动与否都会得到同样的酬劳,致使生产积极性下降,延缓经济发展速度。但是罗尔斯又提出了“差异原则”以解决公平平等的问题,他主张要保护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将这一原则单独看的话具有一定的意义,我国也设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
(二)关于国家功能之分歧
罗尔斯认为人的智力或体力等因素都是天赋的,与每个人的出身情况一样,源自于偶然的运气,因此需将这部分天赋才能视为社会整体所共同的资产,无需考虑其具体分配情况是怎样的。罗尔斯认为社会生活中的各项资产产生是集体生产产生的,难以区分人们的具体贡献,因此有能力者做出适当的让出和照顾是应当的。同时他主张国家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对各种资产进行再分配,以保障社会利益的平衡,尽量消除天赋差别,国家需要发挥较多的功能。
总体来说,笔者认为国家应当对个人的权利进行保护,例如目前我国提高个税起征点对于工薪阶层具有非凡的意义,此决策增大了可支配收入,进一步促进消费。同时国家也要从宏观上注重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于生活确实困难者进行审批并提供相应的救济。综上,从宏观的角度看,罗尔斯的观点更有助于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弱者谋求更大的福利;相反,诺齐克的观点则有利于保障个人的私权利。
现代技术环境的限制因素是技术、材料创新的时代产业中激发出来的。通过对新材料、新技术、新手法的了解和把握,应用到建筑设计中。譬如路易·康在混凝土材料的表达上,他强调了秩序感和端庄感。以及奥托·瓦格纳利用当时的新材料和新技术,创造出一种新的建筑空间。安藤忠雄他通过学习柯布西耶对混凝土特性的把握,将混凝土特性利用不同的表现手法,开始研究如何将材质在建筑中表现出很强的张力,形成一种独特的建筑材料文化。第一个成名作—住吉的长屋,他用清水混凝土墙围出一座方盒子,从此他有了“清水混凝土诗人”的称号。所以通过理解了建筑中的材料、空间细部和技术手法之间的内在关联性,才能更好的设计出符合时代的建筑。
诺齐克对此作出反驳,他认为一个人是否得到一份赠与与道德上的因素无关,而应当考虑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天赋才能高的人对其获得的较大利益也具有合法权利。这部分人可以通过自愿的方式订立契约对资产进行转让,这时若考虑如何分配是多余的。诺齐克主张权利属于正义的一个表现方面且神圣不可侵犯,他支持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别,认为人们的收入应当按照劳动程度、努力多少等进行划分,国家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发挥最低限度的作用,④二者的主要分歧在于罗尔斯认为对社会上的资产进行再分配以减小贫富差距即正义,同时应当有利于境况最差者;而诺齐克则认为这种再分配是损害资产持有较多者的利益的,侵犯了他们的权利即非正义。
我国企业需要不断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不断分析潜在的影响因素,分析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继承传统优秀的管理理念,丰富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实现人力资源的现代化管理。
三、解读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理论的现实意义
(一)罗尔斯与诺齐克观点之利弊
诺齐克的“持有正义理论”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获取的正义原则,即持有的最初获得,指一个无主物通过劳动等“合法”的方式被持有,那么就是正义的持有。第二,转让的正义原则,指利益的持有在人与人之间进行流转。如果个人之间的转让是通过合法自主的意思表示进行的,或者是依据无偿赠与而取得,那么这种转让就是正义或正当的。个人依据获取正义及持有正义所持有的物即具有正当性,并对该持有的物享有权利。第三,矫正的正义原则,该原则具备一定的创新性,是对前两个原则的补充,通过一定的手段将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持有矫正为正义的持有。③三个原则中体现出诺齐克并不关注社会财富分配结果是否正义,仅关注财富分配的来源是否正当。诺齐克认为只要对于利益的持有从原始获得到利益流转的过程中每一步都是正义的,那么其持有就是正义的;只要每一个个体的持有是正义的,那么整个社会的总体持有就是正义的。
罗尔斯认为个人不应当从天赋中获利,他把自然天赋看作一种共同资产,那些天赋较好的幸运儿获利的方式就是帮助天赋较差的人。罗尔斯认为目前应当解决的问题是社会平等问题,他认为由于人们的智力、体力等各项因素存在差异,会使天赋较高的人获得较多的利益,但是因差异导致的利益具体到每个人身上来说是偶然的、任意的,从道德上说是不应得的。因此罗尔斯提出了公平正义观,继续主张通过再分配模式调节社会不平等。
古希腊是一种热衷于美德的时代,所以,人们热衷于思考以什么样的教育方式才能最好地促使人们获得美德。美德,是人们使自己成为一个好人,获得心灵品质的提升,从而能过一种好生活的主体素质,也体现了古希腊人对人的应然形象(当然主要是理想的希腊人)的一种理解。亚里士多德对这种理解提供了一个最为完整、最为实际的思路,他把苏格拉底式的独立于政治的知识精英姿态调整为与政治密切合作的立场,从而既可以基于实践理性来思考什么样的政体能够使人们既成为一个好公民又成为一个好人,又可以思考我们应该如何使各种现实政体得以完善,使之发挥塑造人们的完整美德的作用,从而使人们能过上一种大多数人可以平凡拥有的好生活。
罗尔斯一定程度上赞同福利国家的主张,对政策的改良进行辩护,但诺齐克则明确反对福利国家的自由主义政策,认为不幸不等于不公正,不幸不等于不道德,任何借保障穷人权利为由对富人权利进行剥夺的行为都是不正义的。在分配正义的问题上,诺齐克主张保护私有财产权,他认为正义就是对个人财产的尊重和保护,只要其获取和转让的过程是正义的即正义,任何利用国家的再分配保护弱势群体的行为都是对某些个体的损害。⑤罗尔斯的观点体现了资本主义价值观,同时比较偏向理想主义,诺齐克观点的价值则是指出罗尔斯理想中的正义与现实结合时的两难局面。
(二)对二者理论实质的分析
诺齐克与罗尔斯在何为正义观点上存在分歧,诺齐克反对罗尔斯的“分配正义”,他认为“分配正义”存在一定的误导性,即并未考虑所分配的东西从何而来。诺齐克的观点从“获得正义”的角度对东西的来源进行了解释,他认为正义原则不是关于分配的正义,而是关于拥有的正义。但诺齐克的理论也存在一定缺陷,他的获取正义原则是在“个人拥有权利”的基础上建立的,诺齐克并没有对该理论进行研究,论据难免有些不充分。
四、结语
在“串联式”实践教学活动实施前后,我们进行了评判性思维倾向的调查.调查量表采用中文版本的评判性思维倾向性测量表(CTDI.CV)[4],有 7方面的特质:寻找真相、开放思想、分析能力、系统化能力、评判性思维的自信心、求知欲和认知成熟度.将实践教学活动实施前后的调查数据采用SPSS15.0软件包进行统计,前后两组数据采用配对t检验进行分析.
注释
①何怀宏.良心与正义的探索[M].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
②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自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③崔延强,屠兴勇.分配正义的两种不同诠释——罗尔斯和诺齐克之辩解[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
④王丽圆.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分析[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6(9)。
⑤杨正喜.诺齐克分配正义论——兼论其与罗尔斯之分歧[J].北方论丛,2008。
[作者简介] 闫绪,青岛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研究方向:行政法。
[责任编辑:农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