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脱”:构建外源草根NGO 1地方关系的风险--以东北地区L-草根环境保护组织为例_ngo论文

“双脱”:构建外源草根NGO 1地方关系的风险--以东北地区L-草根环境保护组织为例_ngo论文

“双重脱嵌”:外源型草根NGO①本土关系构建风险——以东北L草根环保组织为个案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草根论文,个案论文,本土论文,风险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2015)09~0019~06

       一、引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组织逐步从萌发进入了迅速发展的时期。这样的社会变革既根源于国家政治改革自上而下释放了社会空间,也源于市场经济与民间社会发育自下而上地提供了社会组织发展的动力和支持。然而在此两者之外,一个易被忽视的维度是社会组织发展的自外而内的背景——对外开放与国际支持。就体制外的草根NGO而言,在缺乏国家庇护以及本土民间资源尚不充分的状况下,国际支持的意义尤为明显。就事实情况来看,中国有相当多的草根NGO是在国际组织的资源支持下生长发育起来的,而不少的草根NGO至今仍然主要甚至全部依赖国际组织的资金和项目支持。然而由于对自外而内背景的忽视,国际支持对草根NGO究竟有何影响仍然缺乏更多细致的研究。

       我们在对东北草根组织的研究中,重点关注了L草根环保组织,进行了为期数月的参与观察和深度访谈,获得了翔实的一手材料。②L组织成立于2005年,是东北B省A市的一家草根环保组织。组织的目标是“通过公众环境教育,帮扶本地环境社团,联合本地公众、政府、企业等,保护B省流域水环境和生态环境”。L组织成立10年来在资金等资源方面几乎全部依赖境外NGO。相对丰厚的国际资源的引入,一方面确实使L组织获得了较于缺乏国际支持的草根环保组织的更为快速稳定的发展,另一方面却似乎使组织陷入了某种困境。综合来看,L组织似乎在依赖国际组织资源支撑的同时,陷入了一种上不能与地方政府建立良性关系、下不能扎根于民间社会的“悬浮”状态。

       这种“悬浮”表征的L组织嵌入本土社会关系的困境,与已有相关研究的结论和判断产生了一些不符。韩俊魁对宣明会培育草根NGO的个案研究,表明国际NGO的介入一方面能够使草根NGO获得注册资金,另一方面也可能通过自身的正式与非正式关系帮助草根NGO获得行政合法性以利于其注册[1]。根据观察,L组织固然在一定程度上,尤其是组织初始阶段呈现出“外源供给—组织发展—关系嵌入—资源本土化”的趋势,然而如前所述,外源对于L组织本土关系嵌入的作用不仅愈加不明显,甚至呈现出潜在的负功能。进而组织的资源本土化也受到制约,反过来阻碍了L组织的发展,加剧L组织对于外源的依赖。显然,L组织的情况超出了已有研究的判断,随之而来的问题在于我们是否过高估计了国际支持对于草根NGO的效用?结合本文个案,这个问题可以更具体地表述为,我们是否低估了国际资源对于草根NGO与本土社会主体构建良性关系的潜在抑制风险?从理论逻辑上看,上述从外源供给到资源本土化的链条其实是存在漏洞的,比如它并没有把复杂的制度背景纳入考虑范畴,也忽视了外源供给主体的多样性及其与草根NGO的复杂多变的关系,简单化了外源供给对于组织发展的作用。就田野经验来看,笔者借由L组织的关系网络,了解到分布在华北、西北、东南近10家“外源”为主的草根环保组织都不同程度面临着与L组织类似的“悬浮”境况,L组织则尤为典型。因此,重估国际资源对草根NGO嵌入本土社会关系网络的影响是十分必要的。

       因此本文尝试探讨以下问题:第一,L组织的本土关系困境是怎样的?第二,外源型的组织资源结构与依赖路径是否制约了L组织的本土社会关系构建?第三,L组织作为外源型草根NGO的典型代表,其困境揭示出了怎样的带有共性的组织风险?

       二、外源型资源结构与路径的生成和维系

       (一)L组织的资源结构与路径

       在经典的资源依赖理论的视域下,资源主要是指稀缺的经济物质条件,如资金、人员、场地等,本文对L组织的资源分析也主要集中在经济资源。根据笔者获取的L组织历年财务报告,L组织自成立以来,每年的资金至少80%来自国际NGO,而其中绝大部分资金来源于G、P两家国际NGO。以2013年为例,L组织的民众捐赠和社团会费约5000元,本土基金会资助额约为3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方面资金为0,而国际组织的资助则达到30万元。可见L组织的资源结构是以国际支持为主体的,本土资源比例低;组织的资源路径指向外部而非本土。我们姑且可以把这种草根NGO的“以外为主”、“指向外部”的资源结构与路径称为“外源型”。而L组织对国际支持的依赖度尤其高,可以视作这一类型的典型。L组织的外源依赖形式是以G、P两家组织为核心资助方,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并阶段性地接受其他国际组织资助。国际组织资助方式是以项目式资助为主,以机构建设资助为辅,在资源的“质”的方面以资金为主也包括知识技术方面,在“量”上较于本土相对丰厚。

       (二)L组织外源依赖生成——宏观背景下的双向亲和

       在L组织最初作为高校环保社团联盟的阶段,L组织就已经获得了G、P组织的一些小额资助。组织成立一年后,L组织主动向社会化的草根NGO转型。组织决策者认为转型意味着组织要尽快获得办公场所和专职人员以摆脱业余性,而这需要资金支持。与此同时,G组织正在中国开展草根环保NGO启动的资助项目,L组织借由之前在小额资助申请中与G组织建立的关系申请到启动资金5万元以及一间民宅作为办公室。随后,在G组织的帮助下,L组织申请到了P组织为期两年4万元的B省流域水保护项目。有了资金和项目,L组织开始招聘到专职人员,并通过G组织提供的组织能力建设逐步开始了正规的制度化、项目化运作。L组织外源依赖的生成是组织和“外源”在宏观背景下的双向亲和的过程。宏观上看,一方面本土民间社会和政府之于草根NGO的资源相对贫瘠与难以获得促使组织向外寻求资源,另一方面NGO的全球化与中国的对外开放使得草根NGO获取国际支持成为可能。微观上看,G、P组织的宗旨之一就是扶持草根环保NGO,而L组织最初的社会网络触及了G、P组织并互相认同环境理念,两者双向亲和。

       (三)外源依赖的维系——组织边界模糊化

       L组织转型过程中形成了最初的对“外源”的依赖。但这不意味着组织会持续获得“外源”资助。可事实上,我们看到G、P组织对L组织提供了长期稳定且额度较大的资助,L组织的外源依赖得到维系。这固然缘于组织资源路径的惯性依赖,但更是组织间有意识的边界模糊的结果,而边界模糊的中介正是资源依赖理论视角下具有边界跨越职能的理事会[2]。L组织在2008年组建理事会时主动吸纳了G、P组织的中国项目官员H先生和W先生,两人加入理事会并掌握理事会的话语权至今。L组织的主动吸纳在相当程度上是基于稳定资源渠道的考量,而国际组织的主动嵌入既出于扶持草根NGO的目的,也有扩大自身影响力的考虑。由此,L组织与资助方间的边界被模糊化,在资源依赖理论看来L组织让渡了部分自治性与控制权以获取资助方在资源上的庇护,从而稳定了资源渠道,客观上维系了组织的外源依赖。

       三、外源依赖与向上脱嵌

       草根NGO与政府的关系始终存在依附性与自治性间的张力。一方面草根NGO的生存依赖于政府的认可与支持,故必须努力与政府相关部门建立起宜于组织生存的互动关系;另一方面,草根NGO在自治性上的诉求,又要求其必须与政府保持一定的距离和张力。

       (一)向上脱嵌:尴尬的“独立自主”

       草根NGO与政府间的关系状况总是摆动在与政府疏离甚至互相排斥到丧失自治性的依附这两极之间。L组织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倾向于前一极端。这体现在两方面:第一,L组织长期以来一直尝试民政注册,却始终无法获得合法身份。第二,L组织所开展的环境与服务项目始终缺少来自官方的支持与肯定,更缺少合作。在现行体制下未获得注册身份的草根NGO与政府展开合作也是时常存在的情况,而L组织除了一些零散的活动之外甚至几乎未与环保等部门展开过具体项目上的合作。这两方面表明L组织与相关度较高的民政部门和环保部门都未能构建起良性关系,显示出组织面临着“向上脱嵌”的困境。而这种“向上脱嵌”虽然没有使L组织依附于政府,却只让组织获得了一种尴尬的“独立自主”。表面看来,L组织在国际资源的支撑下摆脱了对政府的依赖进而获得了相当的自治性,但这种独立性是以丧失合法身份为代价的,而似乎具有自主性的行动却由于合法身份的缺失而处处受到严格的底线控制,并且由于政府支持的缺乏也使得该组织环境保护的行动收效不大。

       (二)外源依赖对L组织向上嵌入的制约

       中国关于社会组织的管理制度框架是基于“分类控制”理念的,并且赋予了地方政府较大的自由裁量权[3]。因此,草根NGO无法仅仅依靠制度条文与地方政府部门建立稳定的关系,而必须在具体的组织场域中构建符合政府偏好的组织特质以逐步与政府建立良性互动关系,嵌入地方政府部门的关系之中。这些特质包括组织的外部形象、内部结构、组织的行动领域与方式等。而这些组织特质决定了政府对草根NGO的信任程度、需要程度两个重要的制约两者关系的因素。笔者在观察中发现L组织的外源依赖状况恰恰通过影响组织特质而降低了政府部门对其的信任度与需要程度,从而抑制了L组织的向上嵌入。

       1.信任困境:境外资助方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L组织的资助方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是非良性的。从积极的维度上看,不同于韩俊魁所研究的主动与地方政府搭建关系的宣明会,L组织的两个主要资助方在东北地区几乎并未与地方政府主动构建任何正式或非正式的关系。P组织的项目官员W先生表示:“目前我们和东北的政府并没有建立直接的关系,更多是在幕后推动草根环保组织发展,前台还是留给本地组织,况且我们在华的人力也有限。”从消极的维度上看,G、P两个境外NGO的代表机构都设置在北京,在现行的制度和法律框架下,地方政府的民政等部门无法直接了解和监管它们在本地的活动,而只能采取公安等部门的底线控制方式。因此,地方政府与G、P组织关系是疏离的,G、P组织在地方的政治与行政的合法性是低度而不确定的。而G、P组织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之所以能作用于地方政府对于L组织的信任度,是基于L组织与两个资助方因资源依赖而形成的“从属”与合作的关系状态。

       首先,L组织在外部形象上与资助方的从属关系,造成了资助方低度而不确定的合法性的向下传递。这种形象上的从属关系有其事实依据,但也有其外部的误读。一方面,尽管G、P组织理念上强调对于草根NGO自主性的尊重,但是在资源依赖状况下的“组织边界模糊”已经确实使得两资助方在L组织的理事会中掌握了较高的决策权;另一方面,社会公众与地方政府由于缺乏对草根NGO和境外NGO的了解,常常简单直接地透过这种资源供给和依赖的关系,将L组织理解为国外环境保护组织的在华下属机构。因此,前文提到的作为“上层”的G、P组织的在地方低度而不确定的合法性必然会伴随着这种关系直接传递给“下层”的L组织。L组织的秘书长Z先生承认:“其实我们知道,环保部门不愿意给我们做主管单位、民政部门以一些理由拒绝我们注册登记,跟我们的国际资助背景有很大的关系,他们可能不是不信任我们,而是不信任我们的资助方。”

       其次,L组织在事实上与资助方的合作关系,客观上造成了地方政府与L组织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作为资源的供给者,L组织的资助方有权力对L组织的项目过程予以一定程度的干预,而L组织也必须向资助方展示项目的成果等相关信息以示对资助资金的负责。然而,地方政府对于G、P组织的监管大多时候是空白模糊的,以至于地方政府部门很难了解境外资助方是如何干预L组织的,L组织又向资助方提供了哪些环境等方面的信息。这使得L组织与地方政府之间产生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了政府对于L组织的信任度。

       2.利益契合困境:外源依赖下的“做减法”

       姚华的研究发现,民办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做加法”的策略[4],也就是在坚持自己的活动领域的同时尽量增加适应政府需要的活动与项目,以在保有一定自主性的同时尽可能地契合政府利益目标,从而获得政府支持。但是,L组织的特殊之处在于,组织对于活动领域的定位呈现出一个“做减法”的状态。L组织的“做减法”具体表现为两个层面。第一,L组织长期坚持活跃在当地政府不太偏好的污染企业治理的领域。L组织成立以来就以推动东北污染企业整改为主要工作领域,近几年来在P组织的资助下更是持续对B省流域的企业展开污染调查并以动员公众、联合媒体等方式推动有违法排污等情况的企业进行整改。然而可能由于东北地区的经济发展问题较环境治理更为迫切,以及出于对民间力量参与环境倡导所带来的维稳风险的考虑,包括环保部门在内的当地政府似乎并不愿意过多予以支持。L组织的秘书长Z先生表示:“政府肯定支持环保,但是污染企业不少是纳税大户,政府也要通盘考虑。我们目前的工作得到的政府支持不多,相关部门有时也提醒我们要收敛。”第二,L组织很少主动迎合甚至有意回避政府的偏好开展活动与项目。L组织的项目官员A女士坦言:“政府是喜欢我们去做一些‘正能量’的、不触及敏感问题的事。比如公众环保教育,或者辅助政府做简单的环境治理工作,美化、宣传城市生态形象等。但是,我们这方面做得少,而且不感兴趣,我们的工作主要仍是污染治理方面,可能比较‘负能量’,但是可能社会更需要。”

       L组织在活动领域上的“做减法”在相当程度上根源于组织的外源依赖。一方面,L组织有其资本“做减法”,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始终在经济资源上依靠国际支持,使得对于国家资源的依赖被部分替代。虽然体制内的合法性资源尤其是法律合法性资源缺失,但是国家对于非注册组织的“三不”[5](不承认、不禁止、不干预)底线原则给出了一定的社会生长空间。这使得L组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无须根据政府资源的偏好来决定自身活动领域的定位。另一方面,L组织的主要资助方P组织一直致力于水环境污染领域,尤其是污染企业治理的推动,资助方的偏好通过项目制的资源分配方式诱导L组织的活动领域进一步聚焦在污染企业治理领域。

       江华等人认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利益契合程度决定了政府对社会组织支持抑或限制的态度[6],而L组织在活动领域上的“做减法”必然会削弱其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契合基础。L组织在当地政府偏好领域的非迎合甚或主动回避,使得L组织缺乏提供合乎政府利益的组织产出。L组织在污染等敏感领域的活跃甚至有可能与地方政府的经济目标和维稳目标相左。L组织的秘书长Z先生曾谈道:“我们搞污染治理推动不可能像搞环境教育之类那么讨人喜欢,难免给政府‘找麻烦’,也很难给政府做出政绩,可能也就影响到我们跟政府部门的关系了。”调研中我们看到,L组织对于活动领域对组织与政府关系建构的影响有所自觉,但是在外源依赖的惯性下组织缺乏“做加法”的主动性。利益契合的困境意味着地方政府部门对组织需要程度的下降,这也就削弱了两者构建良性关系的基础。

       四、外源依赖与向下脱嵌

       草根NGO与本土民间社会的关系状况,体现于组织与主要民间社会主体的关系,包括社会公众、组织志愿者、其他草根NGO和民营企业等。

       (一)向下脱嵌:草根NGO“无根”

       L组织与当地其他草根NGO、民营企业合作交流甚少,但考虑到东北地区的经济社会环境,社会组织与民营企业等发育迟缓,L组织未能与这些民间主体建立起良性的关系也不能苛责。但是对于L组织这一民间组织而言,如果与本土公众都难以建立起良性互动关系,则可以说组织确实陷入了脱嵌于民间社会的关系困境。而事实上L组织长期以来正处于这样的困境之中。L组织与本土公众关系的疏离体现在至少两个方面。第一,作为志愿组织长期依赖高校学生志愿者而社会志愿者不足。第二,作为社会团体,成立已10年有余,会员却仍十分匮乏。笔者在调研期间发现L组织的真实会员只有近20人,在尝试登记注册时,为满足注册条件不得不临时去扩充会员。因此,如果说与地方政府的疏离与排斥是“向上脱嵌”,那么L组织会员不足、志愿者匮乏的状况也表明其处于“向下脱嵌”的困境。这种状况,形象说来似乎意味着作为草根NGO的L组织陷入了一种“无根”的窘境。尽管相对丰厚的国际资源能够在一定程度维持L组织的运转和发展,但是这种“无根”的生长一方面使组织有不可持续的风险,另一方面也有悖于草根NGO的功能与价值的定位。毕竟草根NGO不仅要发挥社会服务的功能,也承载着后单位社会的再组织化功能,并蕴含着共同体精神与公民精神的价值指向。

       (二)外源依赖对L组织向下嵌入的制约

       1.外源依赖下的组织治理结构早熟

       长期以来草根NGO受到治理结构初级化的诟病。然而L组织的情况却截然不同,其治理结构很快跨过了初级阶段而较早成熟。L组织成立一年后便雇用了一名专职人员,并在两年内拥有了三名分工明确的专职人员以及组织的秘书长,初步形成了带有科层化色彩的机构治理模式。同时L组织在成立两年后便组建了以两家资助方代表为核心的实际掌握组织治理权的理事会。L组织相对于许多其他草根组织所显示出治理结构的成熟在相当程度上源于“外源”的刺激。第一,“外源”提供了组织能够专职化的资金的保证;第二,G组织对L组织的组织建设方面的培训和指导,使得机构化与科层化的治理结构得以输入到L组织;第三,L组织与“外源”主体有意地“边界模糊”下生成的理事会,使L组织得以形成以理事会而非个人为主导的治理结构。

       然而草根NGO治理结构的初级阶段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并对组织自身有其阶段性的历史意义。“理事会—执行层—社团会员与志愿者团队”是草根NGO的通常治理结构体系,其初级阶段往往意味着治理结构的重心向后一端倾斜,往往体现出理事会虚设、执行层业余化、个人主导的弊端。但是其意义之一在于使得组织治理体系的根基——组织的核心人物以及社团会员、志愿者团队——有较好的发育。而L组织在“外源”刺激下迅速跨过这一阶段恰恰使得组织的治理重心过快地向前一端倾斜而使治理体系的根基没有得到完全的发育。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组织的机构化压抑了社团化,二是组织卡里斯玛人物缺失。此两者直接影响了L组织的“向下嵌入”。

       2.治理结构早熟对向下嵌入的影响

       机构化压抑社团化——自组织功能不足。对于一个致力于提供公共服务的草根NGO而言,在培育自己的社团基础的同时,必须也要形成制度化的、能有效率地形成服务产出的执行机构。我们姑且可以把草根NGO的社团发育称为组织的“社团化”,将组织的执行机构的发展称为组织的“机构化”。此两者的平衡与良性互动,对于草根NGO扎根社会并发挥功能具有重要意义。如前所述,L组织在最初阶段是以学生社团为基础的,但是组织在向社会化草根组织的转型过程中,由于“外源”的早早介入使得组织的社会化跃过了一个艰难的结社自组织的过程而是较早聘用专职,形成了以执行层为核心的科层化色彩的机构化运作。因此,在组织的初期阶段,组织的迅速机构化使得组织的社团发育只停留在学生社团和志愿者为基础的萌芽状态。L组织在这一阶段因“外源”的供给降低了对本土公众自组织的动力,意味着组织在初期就有脱嵌于本土民间社会的倾向。进一步,组织的机构化影响到了组织在后续发展中的自身定位。地方性的草根环保组织通常以社团法人定位,宗旨在于以热心环境公众的志愿结社为基础,代表本土的环境利益,协调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治理。但是,L组织的工作人员却大多在访谈中表示期望组织注册为民非,而非社团。就组织的具体运作来看,L组织几年来一直逐步充实组织的执行团队以更多地承接国际组织的项目来汲取资源,而忽略组织的社团与社会志愿者团队的建设。因此,“外源”诱导L组织在初期与发展过程中重机构化而轻社团化,这种情况降低了组织结社自组织的意愿与能力,从而抑制了组织吸纳会员与社会志愿者的“向下嵌入”。

       卡里斯玛人物缺失——本土精英缺位。L组织最初阶段在缺乏结社基础的情况下被“外源”催生,因此并无类似许多草根NGO的核心创始人物。而后组织的实际治理权由以资助方代表为核心的理事会掌握,组织形成了理事会主导的科层化色彩的治理结构,抑制了L组织卡里斯玛式人物的生成。卡里斯玛人物对于草根NGO的阶段性意义已有诸多论述,如为组织提供初始阶段的资源,为组织的发展奠基并掌舵等[7]。但卡里斯玛还有一个易被忽视的重要功能——卡里斯玛的本土性意义。卡里斯玛本身在相当程度上代表了本土的利益与诉求并附着本土的民间社会关系网络以及再生产这种社会资本的能力。草根NGO往往是借由这样的核心人物而嵌入民间社会的。而L组织由于卡里斯玛人物的缺失,在动员本土公众上有先天的缺陷性。L组织的理事Y女士曾谈道:“我们组织其实缺一个那种有社会关系的稳定的核心人物。其实不管政府还是民众,他还是先和你的人打上交道,才会信任你这个组织。”中国社会讲究“差序格局”,目前对公众来说与一个全然外在和陌生的组织发生联系远远比不上与一个活生生而有魅力的本土精英建立关系容易。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卡里斯玛人物的缺失成了L组织与民间社会脱嵌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

       五、结论:组织的“双重脱嵌”风险

       基于对典型个案L组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国际NGO的资源支持确实能够在一定条件下通过某些组织机制对L组织的本土关系建构产生消极影响。

       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建构,一方面L组织的外源依赖使得组织的被信任度受到了外源主体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制约;另一方面L组织在国际资源支持下的“做减法”的组织策略则削弱了组织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契合基础,降低了组织的被需要程度而加剧了组织的向上脱嵌。与民间社会主体的关系建构,国际资源的输入加速了L组织的治理结构早熟,使组织的社团化即与公众构建关系的自组织过程受到压抑,并使组织缺失负载民间关系网络的本土卡里斯玛人物,这阻碍了组织的向下嵌入。L组织的外部关系建构呈现出与政府和民间社会的“双重脱嵌”的困境。

       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笔者进一步推论:L组织的本土关系的“双重脱嵌”问题可能是外源型草根NGO所共同面临的组织风险。首先,L组织作为一个典型外源型草根组织,较为集中地反映了国际支持对于草根NGO本土关系建构的可能的抑制机制。而这些抑制机制往往折射出草根NGO发展面临的社会结构性层面的问题。外源依赖所造成的L组织与地方政府的信任困境,是以国家缺乏对境外NGO的法律与制度的合理设置为前提的。L组织在外源支持的情况下,活动领域不刻意迎合政府偏好,就会使政府理性地以利益不契合为根据,疏离甚至排斥这类组织。这反映了地方政府在社会组织管理方面选择性过强、支持性不足。而L组织在输入国际资源的同时,自身治理结构的“西化”式的早熟,一方面源于组织的自觉与反思的缺失,另一方面也折射出发展中国家的NGO在模仿学习西方制度与本土化之间的矛盾和张力。其次,如果把外源型草根NGO放在比较的视野下,我们可以看到资源依赖于政府的官办型组织的外部关系困境可能在于与民间社会的脱嵌,而资源路径指向本土民间的土生土长的草根组织的外部关系困境可能表现在与政府部门关系上的疏离,那么资源上依赖国际社会的草根组织则可能在政府与民间社会的关系建立上都有其特殊困难。

       需要指出的是,“双重脱嵌”是作为外源型草根NGO所可能面临的组织风险而归纳的推论性概念,绝非意指国际NGO的资源支持必然会导致草根NGO的本土关系脱嵌,因为草根NGO的本土关系建构受到更多条件的影响,而且国际支持也有有利于草根NGO嵌入本土的一面。但是,“双重脱嵌”的意义在于从另一个侧面揭示了草根NGO的资源从对政府或民间社会的依赖被替代为国际社会的可能的组织风险,而这种风险的后果不仅在于外源依赖的草根NGO一旦失去外部供给可能面临解体的不可持续性,更在于组织可能在外源依赖的同时没能充分扎根于本土社会,失却调动各个社会主体共同进行社会治理的价值初衷。而避免这种风险的出路,既在于草根组织对自身资源路径与关系建构的自觉,更在于国家对社会组织制度层面的进一步的创新与改革,以及本土公益资源链条的建立与优化。

       注释:

       ①外源型草根NGO是基于组织资源结构与路径的一种理想型的划分,指资源结构中境外NGO支持占主体,资源路径指向境外而非本土。可以视为相对于组织资源依托于国家和依托于本土民间社会的第三种资源类型组织。外源型,是对境外NGO资源依赖型的简称。

       ②本文中所引用的访谈资料,来自于2014年5~10月笔者对L组织成员所进行的访谈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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