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息化视野中知识产权研究的新视角——《国家信息化与知识产权——后TRIPS时期国际版权制度研究》读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知识产权论文,国家论文,化与论文,视野论文,读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信息化已成为全球发展的必然趋势,《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签署并未结束知识产权领域的争论。相反,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领域的矛盾日益尖锐。信息化面临的知识产权新问题主要是版权问题,那么TRIPS签署后,国际版权制度该朝什么方向发展?版权法应怎样变革才能适应数字化的新环境?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也无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对这一问题的研究都是有意义的和紧迫的。
针对这一问题,国际上的一些政府组织和学者及时做出反应,开展研究。参加研究的机构主要有大学、政府与国际组织、独立的社团、独立个人。独立研究者的数量庞大,但基本力量主要是法学教授、法律事务工作者和网络专家。一些主权国家也组建咨询机构研究这一问题,如美国信息基础设施工作队知识产权工作小组、加拿大文化内容工作组、澳大利亚版权研究小组。中国在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受到重视,许多研究工作是结合实际展开的。这些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研究成果对于立法与修法工作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陈传夫教授围绕上述问题进行了较长时间的研究和思考。知识产权是一项私权。陈教授进行研究的指导思想是强调信息资源公共获取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代表了信息资源的公共获取的社会诉求,代表了教育、科学和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陈教授进行创作既不同于一般知识产权研究者,又不同于图书情报界那些所谓非专门的“知识产权专家”,他在法规调研与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努力进行理论探索,敢于提出自己的新看法、新建议。他认为,传统知识产权研究主要有两个视角:一是法学的视角,强调制度的安全与秩序;另一是经济学视角,强调制度的效力与效果[1]。他主张从跨学科的视角研究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是建立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虽然国内外学者在深入研究TRIPS的规范本身,特别是国内法律与TRIPS的接轨问题。但陈传夫教授觉得,对后TRIPS时期新环境下的国际版权问题的实质性的研究在理论上还应当再前进一步,即研究TRIPS之后国际版权将要发生的变化。只有认识了这种变化,在未来的国际交际中才会主动。而事实上关于这方面实质性的理论探讨的专论并不多。经过长时间的酝酿与积累,2002年10月,由湖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国家信息化与知识产权——后TRIPS时期国际版权制度研究》(以下简称《知识产权研究》)一书应运而生了。陈教授的突破性思考不仅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课程提供了一部完整的教材,是指导各级知识产权研究部门和信息管理决策机构实际工作的有力工具,同时对图书馆人研究自己对于知识产权问题的立场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经认真拜读,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研究》至少具有如下一些显著特点:
1 观点新颖,开拓创新
《知识产权研究》一书研究的基本命题是,TRIPS签署后,国际版权制度应向什么方向发展。这在当时是急需要研究和解决的前沿课题。正如作者所言,“囿于见识,我还没有见到国内外专家专文研究‘后TRIPS问题’,但这还不能说,‘后TRIPS问题’不是我国信息化和全球信息化中的一个突出而潜在的问题,不是国际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潜在的问题。”[1] 对这一具有挑战性的时代课题进行超前研究,需要作者具有开拓创新的思维和勇气。陈传夫教授的这一专著充满了新观点和新思维,著作中时时可见富有独创性的观点和方法。
数字化技术对国际版权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围绕信息化建设中的知识产权的国际矛盾日益尖锐,引发学者对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是版权制度的重新思考。在数字化时代版权制度是否有效、版权制度如何改革等问题成为国际知识产权法学界激烈争论的问题。新出现的电子网络对现存知识产权制度带来压力[2]。版权法必须加以调整以适应互联网代表的新技术环境。美国商务部报告认为,除非版权制度得到很好的调整,否则,创作者将不愿意生产更多的作品,因为版权法在网络环境下不能很好地保护创作者的权利[3]。也有学者认为,“无法控制的复制已经改变了创作者与数字化作品的消费者之间的社会契约的平衡,以至于创作者和出版者不愿意将他们最优秀的作品以数字化的形式公开。”[4] 这些作者尚未对版权法失去信心,认为传统版权法只须作些小小的调整就可以满足网络的发展需要。另一些作者则从根本上否定版权法在数字空间的适用性。约翰·巴洛在他著名的《思想经济学》[5] 一文中提出了重新思考数字时代专利与版权的框架,甚至说“你所知道的关于知识产权的知识都是错误的”。这一观点在西方知识产权文献中被广泛、反复引用。在他看来,在数字化环境下版权法已经完全失去价值,必须另外设计新的保护框架。还有些学者希望在传统知识产权法的基础上对版权内容进行适当的扩张。这是温和的改革建议。马克·勒姆雷教授认为,互联网提出了新问题,但新问题并不一定需要新的法律。他希望在传统版权法的基础上通过由立法或司法创制一项新的权利——归属权[4] (rights to attribution)来解决。他认为版权法不应走得那么远,很多案子可以在现存的版权法中圆满解决,特别是在学术领域。陈传夫教授在对信息化与知识产权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结论:在数字时代版权法仍然是保护知识财产的恰当的法则。在肯定传统版权原则的基础上,版权法的前进应走法律解释与修改的道路,而不是“重新设计新的框架”。这些论述是首创性和突破性的,并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认同和引用。另外,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重点研究了版权新客体,尤其是多媒体版权问题。但在数字化版权问题上,各国分歧很大。如加拿大的研究认为在数字环境下还没有发现有什么作品不能在传统的版权客体下归类的,所以版权客体这一部分不必修改。而澳大利亚的研究结论却是版权客体的类别必须做大的调整。在该书第四章“后TRIPS时期版权客体类型学研究”中,作者提出“后TRIPS时期要求版权客体类别设计进行简化:作品可以简化分为科学与艺术作品、事实作品与功能作品三类,也无必要为网络作品另立一类”。在第七章“后TRIPS时期版权保护全球化”中,作者提出,全球信息化与TRIPS两种力量的相互作用是全球化版权形成的主要动力,后TRIPS时期版权制度发展的主要趋势之一就是全球化版权的形成。作者对这些观点的归纳,都是极有见地和
富有创新意义的。
2 内容架构合理,条理清晰
全书共8章。遵循着“总—分—总”的逻辑思路来进行内容组织,展开论述,条理非常清晰。第一章论述了选题的原因、研究的命题、研究内容、方法和有关研究现状,提出了该著作的基本命题:后TRIPS时期版权面临的核心问题是数字化问题。可以说,这是全书的总纲,以下内容都围绕着这一主线而展开。第二章专门研究了版权的理论基础问题,认为版权是公共性很强的私权。第三章探讨了技术与经济变化环境下国际版权保护目标是如何变化的。第四章根据版权目标与版权法则结构互动的原理,探索了后TRIPS时期版权客体的变化,尤其是版权性变化的原因。第五章剖析了后TRIPS时期版权精神权利保护的弱化和经济权利过于扩张的现象。第六章论述了后TRIPS时期的版权行使问题。第七章论述了后TRIPS时期版权发展的归宿是全球化版权的形成。第八章是对全书的总括,也是对该书基本命题的回答。
3 具有较强的实用性
通过研究方法的介绍以及典型案例的分析,大大强化了这部学术专著的实用性。
陈传夫教授主要运用了4种研究方法力图从法理学层次对数字化环境下版权面临的问题进行深层次探讨。(1)法学与经济学交叉的方法。传统的版权研究主要有两种方法:本体论的分析、语言学分析。它们各有利弊。作者认为,从跨学科角度探索版权的本质问题可能会成为冲出困境的一条道路。也就是说,后TRIPS时期的版权研究既要强调法学的公平正义原则也要强调经济学的效率原则。(2)国内法与国际法的结合。国际法的国内化和国内法的国际化是当代法律的发展趋势之一,我们研究的目的仍然是服务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所以应强调国内法与国际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3)法理分析与典型案例相结合。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是有重要意义的。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研究,归纳一些基本的理论学说,为以后制定新的国际条约、修改国内法和版权司法提供理论借鉴。(4)假设与验证方法。作者直言不讳地指出,“假设对于本著的研究是非常重要的方法”。“对于本著的研究命题来说,假设和检验是一种理想的研究方法。本著运用较多。”。法学探索的最终目的是要真实、合理地解答所要研究的现实,包括案例或理论问题。这要求我们通过直接检验或间接检验方法来检验假设。该书就是经过不断的比较、案例分析、假设、验证等证伪过程获得研究的结论的。作者将这些研究方法融会贯穿于全著之中,穿插各种清晰图表和案例,深入浅出,语约意丰,使该书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可见作者在研究和材料组织上的功力之深,在写作过程中的用心之苦。
那么,《知识产权研究》对图书馆界是否有启示?笔者毫不夸张地说,该书对图书馆界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有较强的实用性。现通过典型案例来加以说明。
国内外建设实践、司法判例和研究均充分证明,在技术创新加快和国家投资力度加大的情况下,知识产权问题已成为制约数字图书馆取得成功的瓶颈。直到2004年8月,国内诸多数字图书馆被诉侵权[5],有些还导致停产、修改系统,说明了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要性。
自版权制度建立的200年来,图书馆与版权一直和睦相处。图书馆员没有感到来自版权的问题。但是,近10年来,图书馆则不断面临来自版权领域的压力。国内外著名案例——美国唱片业协会诉Napster侵犯版权案,刑法学专家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案,郑成思等知识产权法研究人员诉“书生公司”侵犯版权案,均使图书馆卷入其中。
平原大学秦珂先生在多篇文章中指出,“数字图书馆之所以屡屡成为被告,主观上是因为工作队伍整体的版权意识和版权保护技能不高。”[6] 但令人感到欣慰的是,图书馆界对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引起了高度的重视。中国图书馆学会于2005年7月21—22日在桂林召开年会[7],其中有一件事情特别值得关注:完成了《中国图书馆学会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声明》的草拟工作,并召开了说明会,向全体与会代表散发了征求意见稿,希望能以此代表中国的图书馆界同仁,向社会各界阐明我们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上的想法与诉求。这是一件具有历史意义的事,它将向世人表明:中国的图书馆界已经对日益严峻的知识产权挑战感到警醒。当前图书情报工作的重要使命之一,就是既要使文献资源共享符合法律法规,维护知识产权,又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法的积极作用,促进文献资源共享活动的顺利开展。陈传夫教授在《知识产权研究》中所表述的“信息的公共性与版权的独占性是一对矛盾”、“维系作者和其他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仍然是后TRIPS时期版权保护的长期目标”理念,对数字时代图书馆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会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他指出,在信息资源建设和科技文献信息服务过程中不能因为可能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而裹足不前,也不能忽视知识产权对作者和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投资者经济利益的回报,片面追求所谓的效益最大化。同样,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减损信息资源的社会价值。
4 信息丰富,材料翔实
《知识产权研究》信息丰富,材料翔实,资料与数据来源广泛。书后参考文献达184条之多,作者参阅了国内外大量的重要论著,其间的信息经过作者的认真加工、提炼、继承,已融入到了全书的各个章节中。书中参考引用了较多权威资料(如著名的法学家万鄂湘教授、最高法院民事三厅厅长蒋志培教授的有关成果),并利用图表进行辅助说明(如第三章就用了11幅图表进行说明)。这不仅说明陈传夫教授严谨务实、尊重知识产权的科学态度,而且说明作者在继承前人研究基础上进行开拓创新,表现出了敢于打破常规的胆识和勇气。
笔者细读后发现,在所附的184条参考文献中外文有99条,约占54%,也就是说参考的外文文献占了一半多。另外,全书脚注中大多数也出自外文文献;书前与中文摘要相对应的也附有英文摘要。这反映出作者较强的外文资料吸收能力和深厚的外语功底,这也与陈传夫教授数次在国外的经历有关。作者曾应邀以高级访问学者身份赴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国巴黎十一大学、英国东安哥利亚大学法学院从事研究工作,主持完成欧盟—中国高等教育合作计划等国际合作项目。国外的经历使作者的外语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这为其创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尽管该书存在一些尚待完善的细节。如书后的参考文献最好标注页码,以便读者追本溯源;脚注中某些网络引文文献除注明网址外最好还标明作者、标题和访问日期,等等。但在笔者看来,这并不影响陈传夫教授这部力作的思想光辉,以及该书对我们今天研究知识产权问题的理论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