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高校学生贷款制度的思考--从中外比较的角度看_助学贷款论文

完善我国高校学生贷款制度的思考--从中外比较的角度看_助学贷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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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由来已久,自上世纪40年代以来,世界上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先后实行了这项政策并取得较好的效果。我国高校助学贷款全面推行5年来虽也圆了不少贫困学子的大学梦,但由于在助学贷款的制度设计上仍存在不少缺陷,该项贷款一直举步维艰。据有关统计,我国由政府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实行以来,不良贷款率已高达20%,部分地区甚至高达50%,造成银行不得不一度叫停助学贷款的局面。本文拟通过对中外助学贷款制度的比较,揭示我国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从中外比较看我国助学贷款制度设计中的问题

(一)贷款额度比较

贷款额度是银行给予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借贷数量多少意味着学生债务的规模和政府或银行预先投入的资金。它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政府和贷款机构可以允许借贷的最高限额。二是高校收费水平和学生生活费用之高低。美国1999-2000年公立四年制大学年平均学费为3356美元,而早在1993-1994年度,美国斯坦福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本科阶段2.3万美元,研究生与本科合计不超过6.55万美元;日本的贷款额度可支付公立学校的全额学费及1/3的生活费或私立学校的全额学费及1/4的生活费;香港的免入息审查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以申请人的学费为限,入息审查贷款主要用于支付学生生活费支出,所有学生享有相同的最高贷款额。

我国助学贷款政策规定:“普通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显然,这一规定没有体现学习阶段的差别,无论本科生、硕士生或博士生都是一个标准。现在我国普通高校每年的平均学费就达到6000元左右,一些热门专业更高,加上生活费等杂费,平均费用一年至少1万元;硕士、博士研究生仅学费每年就高达1.2-1.5万元,甚至更高。最高6000元的贷款额对很多家庭困难的本科生来说仅够支付学费,生活费已没有着落,更不用说硕士、博士生了。

(二)贷款利息及补贴比较

助学贷款实行政府贴息或其他补贴已是各国的普遍做法。一般分为无息、低息或给予优惠利息三种情况。美国的助学贷款除免除在校期间的利息外,在毕业后一般都享受优惠利率,优惠幅度高达50%;日本育英会实施的“第一种无息助学贷款”的全部利息是由政府承担的;澳大利亚高等教育学费分摊计划(HECS)对未偿付的债务不计息;新加坡的政府贷学金及学生贷款基金、英国的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政府补贴;大部分国家和地区收取的利息也不同于一般的商业贷款,均低于普通的商业利率,充分体观出助学的特点。

一般而言,给予的优惠越多,意味着政府给予的隐性补贴越多。我国国家助学贷款的隐含补贴低于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平均水平,一般国家为40%-60%,日本为52%,我国不足25%。

我国规定助学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执行,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没有体现低息或优惠利息的特点和助学性质。

(三)贷款覆盖率比较

贷款覆盖率是指获得助学贷款的学生占符合条件学生的比例。从贷款覆盖率来看,2000年美国64%的学生是依赖贷款上大学的;澳大利亚的大学生均可以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提前缴费,给予优惠;另一种是延缓或部分延缓缴费,有80%的学生选择第二种方式。香港成功申请入息审查贷款人数占总申请学生数的比例为81%。

随着教育大众化进程的加快,2004年我国高校在校生数突破了2000万,按贫困生20%的比例,至少400万贫困大学生需要贷款上大学。而实际数字还远远不止这些,我国除东南沿海等地经济发达外,广大中西部地区经济较为落后,广西、江西、甘肃、山西等地大学生中贫困人口比例高达40%-50%。我国原则上规定按在校生20%的比例提供助学贷款,这将使许许多多的贫困学子面临艰难抉择。

(四)担保机制比较

有效的担保,是商业银行发放助学贷款时考虑的首要因素。美国的各类助学贷款都是由政府提供担保。如果银行经过努力,仍未能成功收回贷款,银行将把被拖欠的贷款转给政府的担保机构并从那儿得到全部补偿;日本政府通过育英会担当了风险担保人的角色,并承担管理费用和未按时归还的本金和利息;我国香港的入息及免入息审查贷款均是由政府担保。

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实行的是信用担保。银行是贷款的发放、回收主体。虽规定对因贷款无法收回造咸的呆坏账不予追究,并且予以核销,但因我国助学贷款违约率平均高达20%,而一般情况下违约率超过4%,银行就将亏本;加上催还贷款业务每笔金额小,投入的人力、开支大,最终的损失还要由银行承担,银行没有积极性。虽然2004年国家出台了建立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制度,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额的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但2004年9月的招标结果显示,这一比例约在10%-15%间,相比居高不下的拖欠率,明显偏低。

(五)资金来源比较

国外助学贷款的资金来源渠道很多,主要有:政府拨款、商业银行出资、国际组织援助、企业、社团或个人出资。美国的帕金斯贷款计划、联邦直接贷学金计划等均由政府直接拨款;日本育英会的全部经费由政府出资,奖贷资金实际由政府专项拨款、向大藏省借款和回收款组成,其中政府专项拨款占一半以上;香港入息及免入息审查贷款的资金全部由政府提供;澳大利亚政府的公关财产部门将贷款资金拨给学校并为学生提供贷款。

而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及一般性商业银行贷款等资金都主要由商业银行自行筹措,来源单一。

(六)偿还方式及期限比较

目前各国助学贷款的偿还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分期定额还款,即学生在规定年限内每次按比例偿还一定数量的资金,直到还清所有欠款。另一种还款方式是按收入比例还款,即学生毕业工作后按一定比例的收入偿还贷款本息,无每次固定还款和最后还款期限。当收入少于某一标准或学生还款已达一定的时间,剩余贷款本息可以免还。美国的斯坦福贷款等大多数贷款项目均采用第一种偿还方式,贷款要求10-30年还清。日本的学生贷款大多也采用分期定额方式,一般要求10-20年还清。新加坡要求学生毕业两年后开始偿还,20年内还清。澳大利亚、瑞典、新西兰等国均采用的是按收入比例还款方式。

我国现行的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借款学生毕业后1-2年内还贷、6年内还清。相比一些发达国家,我国的助学贷款偿还期限短。学生还贷压力大,负担重。而这种固定时间及金额的还款方式忽略了学生未来收入的多变性和还贷能力的差异,同时也是造成贷款拖欠率较高的原因。

(七)贷款的追偿机制比较

日本助学贷款的回收率很高。在过去的10多年中,只有2.3%的贷款未能收回。助学贷款政策通过具有法人团体地位的日本育英会来实施,该会在接受政府拨款后就以法律和经济手段来管理资金。这一机制使教育部门免除了种种琐务,并提高了回收资金的效率。

美国由商业银行负责助学贷款的回收,如经努力仍未能收回,银行将把被拖欠的贷款转给政府的担保机构并获得全部补偿。同时担保机构会对拖欠者采取一系列措施,对恶意拖欠者还将诉诸法律,由法院强制执行。

我国香港地区学生事务处和各高校的学生事务处对助学贷款的还款、回收等作以明确规定,政府并给予政策、法律上的支持,助学贷款拖欠率只略高于1%。

我国的助学贷款是按相关的管理办法、意见来执行的,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条例。因此在贷款回收问题上缺乏刚性约束,仅靠银行的追讨和高校扣毕业证、公布名单等措施,力度不够,助学贷款违约率一直居高不下。

二、完善助学贷款制度的对策构想

上述比较表明,我国助学贷款尚未进入良性运行轨道,究其原因固然很多,但制度设计缺陷不容忽视。对此,当务之急是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着重于以下几方面制度的完善:

(一)提高助学贷款管理规定中申请人数占在校生数的比例和最高申请额度,特别是要考虑地区差异、学习层次的差异等因素。目前的20%对我国许多地区来说,明显偏低。比如吉林大学2000-2001年贫困生比例达48.7%,云南农业大学为43.7%。在提高比例的同时,必须建立起贫困生衡量标准和筛选机制,摒弃在助学贷款政策上人为将高校分等分级的做法,保证真正贫困的大学生能享受到国家助学贷款。在制定助学贷款最高申请额度的标准时,不仅应考虑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的差异,而且应考虑到专业方面的差异。

(二)建立起国家助学贷款政府担保制度。目前虽出台了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措施,由财政和高校按一定比例给予银行适当补偿,加之原有的对助学贷款呆坏账允许核销制度,使银行的积极性有所提高。但是由于补偿比例较低,补偿资金的到位及核销成功均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且助学贷款的资金均由银行自行筹措,最终的损失也由银行自己承担等原因,使得银行对助学贷款工作仍然十分谨慎。因此,必须发挥政府在助学贷款中的作用,创新贷款形式,建立助学贷款的政府担保机构。担保基金应主要由财政拨款,同时发动企业及社会团体捐赠。

(三)针对不同情况,制定灵活多样的还款方式,实行不同利率和期限。还款压力过大是引起学生拖欠贷款的原因之一。现行的政策要求学生毕业后6年内还清贷款。如果一个学生每年贷款6000元,4年就是2.4万元,毕业后平均每月要还400元。这在当前就业形势较为严峻的条件下,即使找到工作,对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而言其负担还是比较重。针对这种情况,建议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如延长到毕业后8年到10年甚至更长,同时还款方式不只限于固定期限、金额和利率。对提前还贷的,制定相应的利率优惠政策,予以适当减免。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行业工作的,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减免其贷款本息。

(四)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恶意拖欠者加大处罚力度。针对当前各地助学贷款拖欠率高的现象,除强化大学生的诚信教育、将拖欠者的名单公开曝光等办法外,还可以采取加收滞纳金、授权用人单位扣除一定比例的工资抵冲拖欠款等措施;更重要的则是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恶意拖欠者诉诸法律,由法院强制执行等。具体说来,一是完善我国民法及有关法律中关于债权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不受侵犯,并强制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二是参照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公正信用报告法,制定有关法规,严格规范涉及信用信息记录、使用及评估活动的机构和组织行为;三是对债务人的违约制定更加严厉的赔偿和惩罚规则,同时要完善刑法中对欺诈和非法侵占等恶意背信行为的有关规定,依法惩治此类犯罪。

(五)建立统一协调的助学贷款管理机构。管理的效率直接影响到助学贷款资助目的的实现。虽说我国助学贷款管理政策由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共同制定,各地的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该项贷款,而具体的贷款工作又采取银校共同管理的模式。但在实际运作中,责任划分不具体,而且银行承担的任务重,最终的损失也几乎由银行独自承担,导致银行丧失了积极性。所以须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可考虑建立政策性银行如教育发展银行专门负责学生贷款业务,并统一协调各相关管理机构的运作。

在创新助学贷款制度设计的同时,还应加大教育和媒体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诚实守信的文化氛围,强化对大学生的诚信教育,加快全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创建和完善毕业生的就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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