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有限商业化到真正商业化--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现状与展望_国有银行论文

从有限商业化到真正商业化--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现状与展望_国有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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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商业化的表现及其原因

(一)一个不容乐观的事实: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尚未取得实质性突破

1、体现商业银行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以追求利润最大化经营目标在现实中得不到认同,更不能落实。如政府以服从稳定、服从大局为由,指令国有商业银行发放特困企业的“安定团结贷款”、“三角债启动贷款”、“企业改制贷款”、“旧贷停息挂帐”,以及各种“救灾贷款”等等。上述这些贷款的用途本质上是与商业银行的行为相悖的,然而却不得不照办。

2、由《商业银行法》明文规定作为商业银行基本行为准则的“四自”、“三性”在实践中难以落实。由于行政干预,银行无法抗拒,所以,银行的经营自主权变得非常有限。这样,其他“三自”、“三性”自然也不能贯彻到底。而这反过来又为银行的经营者依赖国家、负盈不负亏等提供了可能,导致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制事实上向专业银行“回归”。

3、从实际情况检验,国有银行一些重要的业务指标也未得到根本改善,甚至有所恶化。不良贷款有增无减;企业旧的债务问题尚未找到解决良方,新的借“改制”之机逃债、废债之风又起;原来只限于贷款的金融风险,如今却已延及各种负债和中间业务领域,使事实的和潜在的金融风险不断加大。再从财务上看,表面上近年几大国有银行的利润似乎有所增加(或亏损有所减少),但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其帐面利润存在一定的“弹性”。首先,每年上千亿的货币发行,除去成本,本该属国家财政收入,而现在却统记在银行收入帐上。其次,在“三年内实现扭亏为盈,否则行长就地免职”的威慑下,各级银行的“盈利”是可以人为“创造”出来的,对部分基层行的审计稽核已表明,一些会计科目如“应收应付”、“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无形资产”等等,均可成为企业盈亏的“调节器”;而“以贷收息”、“贷新还旧”、“贷款转存”,“帐外经营”等等手法,则早已成为某些人虚报业绩的公开的“秘密”。因此,对层层汇总的帐面数字的可信度,领导者必须心中有数,决不可轻信。

上述简要分析已表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现状并不如人意,不管用我国自己制订的《商业银行法》去衡量,或是用国际惯例来对比,都相差甚远。

(二)原因

1、从深层次看,现行我国国有银行的产权性质和产权管理体制,决定了国有银行不能完全、真正商业化。

(1)“国有独资”使政府对银行的一切干预合法化,不可避免地造成行政权力对全民资产经营的侵害。法律和官方文件都认为,目前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原来的四大专业银行)在产权上属“国有独资”,但从严格的所有制意义上讲,应该叫“全民所有制”企业。只是“全民”无法行使其实际所有权职能,只得委托政府作为其代表去管理经营这些企业。政府受全民委托,有责任保护并保证全民财产的保值和增值,而不得利用权力侵占或损害这些财产。但是,由于政府肩负有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使经济发展和人民收入增长等多种责任和功能,往往会产生一些矛盾,这时政府就要权衡轻重缓急,决定其取舍。当国有银行商业化的实际措施与其他更高、更重要的政府目标抵触、发生矛盾时,政府便要求银行放弃其既定的目和原则,以迎合政府的需要,使银行失去按照商业化原则独立行事的可能。

(2)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也制约了国有银行的真正商业化。我国四大国有独资银行都是分支机构遍布全国的庞大系统。按照“国家”的理念,地方和地方政府也是国家和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认为对银行庞大的“国有资产”应具有部分占有权和支配权,况且我国国有银行管理体制中也明确规定,在地方的银行分支机构政治上归属地方党政领导。这就为地方对银行分支机构的干预(其中有合理的和不合理的)开了方便之门。另外,中央政府本身也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它由多种职能部门组合而成,这些部门从自己的职能和利益出发,也往往以“间接所有者”的身份对国有银行提出有利于自己,却不符合银行商业化原则的要求。几此种种,便形成一张由各种“直接和间接所有者”组成的、纵横交错的行政干预大网,制约了国有银行的商业化进程。

(3)国家所有的产权制度及其所派生的委托——代理制度,极易转化为“内部人控制”制度,从而造成“工资侵蚀利润”和吃国家大锅饭,使企业效益低下,商业化举步艰难。一方面,政府虽然有代行对国有(全民)财产管理的职责,但政府首脑本身无法去直接管理和经营这笔巨大的财产,而只能把这一职能层层分解,使财产的实际经营者和支配者距离它的初始主人相当遥远,从而使财产的初始主人(全民或中央政府首脑)对它的监管显得力不从心、鞭长莫及。另一方面,从企业经营者的角度看,他既是政府部门委托的代理人,同时也是靠工薪的劳动力所有者,这种双重身份,促使他采取双重策略:一是他们与员工利益一致,在企业最终所有者监督不力的情况下,侵吞国家(所有者)利益,从而出现“工资侵蚀利益”的现象;二是通过类似贿赂的手段或其他方式,从上司那里得到默许直至与上司合谋,将部分企业所得化公为私。上述情况被称为“内部人控制制度”,这是产权约束弱化的一种综合负面后果。在这种内部人控制制度下,企业负盈不负亏,经济效益相对较差,甚至不断下滑。无疑给以提高经营效益、创造最大利润为宗旨的银行商业化造成极大的障碍和困难。

2、我国现阶段的宏观、微观经济环境,尚不允许银行自行商业化。

(1)从宏观经济情况看。虽然近十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但国家对社会财富的支配力却在不断减弱,以致国家财政经常处于捉襟见肘的状态。主要表现为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改革初期的1979年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政府、企业、个人三部门所占的份额为12.2%、37%、50.8%,到了1994年这种格局变为10%、25%、65%。可见,政府和企业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份额大大减少。然而政府的支出却有增无减,因而使国家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长期陷入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政府)不能不把视线转移到银行身上,于是要求商业银行为政府承担更多义务,这样,信贷资金财政化就不可避免地膨胀了,商业银行承担本不应承担的政策性贷款也就不可避免。

(2)从微观环境看。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基础和支柱的国有企业,其效益越来越差。近年又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和国有资产结构调整、重组,造成大批工人“下岗”、待业,而我国目前并未建立健全失业救济和社会保障制度,为此,国家为了社会和政治稳定,在财政力量不济的情况下,不得不要求银行承担部分“救济企业”的义务。另外我国企业筹资渠道狭窄、社会信用秩序混乱,当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因不符合条件遭到拒绝时,便向政府诉苦,政府就会出面给银行“做工作”,银行领导人最终会违背自己的经营原则而同意,造成银行对企业的信贷约束力不强。

总而言之,目前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还不是是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已经实施的各项商业化改革措施是有限的、总体效果并不太好。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非常复杂,仅靠银行自身的努力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国有银行商业化需要探索新的思路。

二、向真正的商业银行迈进的模式选择及其策略构想

(一)将我国四大国有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从宏观上看,取决于三大战略因素

1、国家对银行在国民经济中应该扮演角色的认识,以及由此确立国有商业银行在多大程度上承担宏观调控和社会稳定的职能。在上文中我们已经分析国有商业银行本质上仍然是政府实现其多元目标的重要工具,因此,国有银行能否商业化或商业化到何种程度,取决于政府对银行职能作用的认识,即明确国有银行的定位、角色、应发挥的职能作用。这是其商业化的前提条件。

2、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进程特别是企业改革的进展情况,亦是银行赖以生存发展的经济环境与条件。在银行商业化与政府行为的矛盾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的状况,政府对银行的态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状况的好坏,如果企业效益不好,处境艰难,对政府的依赖加深、加大,直到政府感到其自身财力无法负担时,便只好着眼于银行,暂且放弃银行商业化的目标,要求其承担更多的政府职能和财政的责任。另外,银行对企业贷款约束的力度,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制度改革的进展,取决于它是否成为真正的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

3、银行本身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进展情况,包括它自身在产权制度改造方面的成果。在上述银行、政府、企业的三方关系中,银行似乎总是处于被动地位,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某种情况下,银行自身的体制结构,其企业化的成熟程度,亦会在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政府和企业,甚至迫使政府和企业承认其法律已经明确的属性和商业银行行为准则。而银行要做到这一点,仅仅靠内部管理和操作技术的改革是不够的,必须从产权关系、企业组织结构上进行改造,营造一整套严密的、能有效保护自身利益的经营机制,只有这样,使“内因”与“外因”结合起来,转轨的目标才能实现。

(二)对策

1、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机制,继续深化改革,为国有银行真正商业化营造相应的环境条件。

(1)加快国有企业改革进度,明确国有银行不再承担其资金供给的义务,改变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不正常关系。同时,千方百计减轻企业的负债和其承担的社会义务,如将过去“拨改贷”及其他形式对政府的借款全部转为企业自有资金;将因政府行为和政策因素导致的银行呆滞沉淀贷款一次性核销等等,以使企业轻装走向市场。

(2)改革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财政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为此除配合反腐败、反奢侈浪费开展增收节支外,建议彻底清算在预算外资金、各类小金库以及各级政府、事业单位用公款开办的“三产”和其他经济实体,一次性将其全部收归国有,其所有资产及收入(或将其资产折价变卖的收入)全部上交国库。这样既缓解政府资金拮据,又堵塞了国有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堵塞了灰色收入的一个重要源头。

(3)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中已明确的谁要求商业银行发放政策性优惠贷款,就由谁给予相应的补贴的规定,中央政府要带头执行这一规定,并重申地方政府不得干预银行具体业务的条款,尽可能减少银行商业化的阻力。

(4)在严格金融监管、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的同时,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特别是货币市场;允许各级银行和企业自主进入货币市场融资,减少对横向金融市场的限制和干预;适当扩大利率浮动的幅度。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并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创造条件。

2、改革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及与政府的关系,推行国家控股下的产权多元化,强化产权约束力和推动力。

在企业多层次的动力机制和约束机制中,产权制度是最有力、也是高层次的约束机制和动力机制,产权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经营机制。鉴于我国的国情,大银行必须掌握在国家手中,这就排除了私有化的可能性。但是,“国有”并不非得国家独资,这点在其他企业改革中已经明确,银行应同样适用。只要国家继续保持其控制、决策地位,产权的适当分散化,有利于产权边界的明晰、强化产权的约束力;有利于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国有银行的产权改革,从我国国情和商业银行的特点出发,可考虑下述几种模式:

(1)仿效现行交通银行模式。即由国家财政、地方财政、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共同出资合股,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但由国家控股,并出任法人代表,股东享有剩余索取权,按股分红;董事会由各股东按股权组成,但必须规定董事长不得同时兼任总经理,以利两权分离和避免决策权过份集中。另外在股东内成立监事会,真正担负起对经营者的监督责任。

这种模式的好处是体制变动不大,技术操作较易,把有关各方纳入银行这个利益共同体中,有利于增强各方对商业银行的认同感和责任感;也有利于加强相互监督和利益的协调。缺点是股东仍然都是法人,约束力不是很强;股权也不太分散,且缺乏社会监督机制。

(2)采取逐级控股的母、子公司形式,并吸收部分社会大众和银行员工私人股(可规定一定份额,如10~20%)。具体设想是:①改现行一级法人为多级法人,实行逐级控股。大致可分为三级,即中央(总行、总公司)、省(省级行、子公司)、地市(地市行、孙公司),各级为独立法人,其资本金来源,除上级公司的投股外,由公司在本地有关单位及个人募集,但由上一级控股公司的代表任法人代表即董事会主席,由各出资人代表组成董事会和监事会(均必须有个人股的代表参加)。同样,董事长不得同时兼任总经理(行长)。②三级法人各自的业务领域和职能划分是,总行负责中央一级单位及首都城市区域的业务(北京市不再设子公司,以下省、地市同此模式),并负责全系统的资金清算和调度;省级行负责本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单位和省会城市区域的业务以及辖内资金清算调度;地市行同上,但县一级银行不作独立法人,只作为地市行的派出机构。在上述原则分工的基础上,各级法人可适当进行业务交叉和合作。另外,还应制定系统内资金聚集、清算、上调、下借等具体办法,总的原则是:各级法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不管是系统内资金往来或是业务合作,均按互利有偿原则进行。③三级法人(银行)中的个人股,应允许其上市交易,各级银行的财务向社会公开,以利人人股民通过股市交易强化对经营者的约束和监督。法人股可否流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显然,这种模式较前一种模式股权更为分散,且加入一定份额的自然人股,并允许其上市交易,从而大大强化了产权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约束和推动。

(3)为了增强银行的独立性,减少政府对商业银行的直接干预,建议改变现行各大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的做法,另外由国家设立“国有商业银行股资管理委员会(或公司)”直接负责对各大商业银行的投资管理和经营监督,并直接对全国人大负责报告工作。

3、在目前或上述产权和企业制度改革一时尚无法推行的情况下,建议在商业银行内部实行“模拟股份制”的经营机制。

(1)在不触动实际产权(所有制)的情况下,将企业全部资产拆为若干股份,然后按一定规则“分配”给企业全体员工,将员工“模拟”成为企业股东(所有者)。

(2)为了不损害国家利益,可规定按每年年终实际经营效益,将利润中大部分(60%以上)上交国家,具体地说,上交国家部分应略多于以往正常年份的上交额。其余部分则按“股”分红,直接分给员工。

(3)由于员工的股权只是“虚拟”的,所以不得转让,出售、继承,职工调出单位或死亡,“股权”自然终止。

(4)员工的正常工资作为企业经营成本之一部分,与股息分开计发;但除了正常工资之外,一切奖金、福利补助及实物等,均计在股息之内,以增强分配的透明度。

(5)员工按一定规则分配“股份”,不搞一刀切。如按照其职务及技术职称或实际贡献等,分成若干等,每等保持一定差距,但最高与最低等不得过于悬殊,以避免收入过于悬殊。

(6)按照权责利对称原则,每股必须交纳若干抵押金,抵押金数额要适中,不能过高,也不能过少,员工按其所分得股份数额交纳抵押金,不交者等于自动弃权。在当年年终结算发生亏损时,根据亏损额(或未完成扭亏任务)的比例,扣减其所交抵押金,直至扣完为止,不计负数。次年,不管抵押金被扣减与否,在年初个人抵押金的帐面都必须保持规定的足额余额。当然职工自愿退出模拟承包或调出单位、或死亡等例外。

(7)对退离休职工,笔者认为,虽然其已不参加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们均为企业做出过贡献,因此可按其在本企业的工龄(年功),分配同等在职职工股份的30~70%。但可由其自行决定是否参加“认股”。

考虑到我国几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推行上述办法还必须注意解决以下问题:

(1)模拟的范围问题。首先宜以省分行为单位确定本省内每股金额和抵押金,然后再由省分行对辖内各地市的股金和抵押金作适当调整。总行则应从全辖的高度,对各省既不搞一刀切,又照顾到大体公平。

(2)关于股息的计算和分配办法。股息分配宜实行“七三”制,即各省(或市县)当年的经营成果(利润)在股息分配中占70%,总行即全行成果占30%的系数。同时要强调的是,不论总行或省市行,其盈亏的计算都必须以实际实现数为依据,而不是以权责发生制计出的帐面数为依据。盈亏状况必须经过上级行的严格审核,发现弄虚作假则处以重罚。省分行在辖内可根据各地市县行当年的经营成果状况及等级行考核结果,在全省平均股息额的基础上,对各地市县的股息可作适当调节,以体现突出效率、兼顾公平的原则。

(3)配套措施。一是必须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强化职工主人翁地位。二是进行相应的人事制度改革。三是加强审计监督,除内部实行审计责任制外,年终审计必须经过社会公开营业的审计师事务所复审,以保证各级行经营成果的客观、真实性。

综上所述,国家在多大程度上将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宏观调控的工具,决定了国有银行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商业化,而这又取决于宏观和微观经济改革的进展状况。同时,国有银行自身深化改革也将有助于加速建立真正的商业银行的进程,实行产权多元化、逐级控股制,以及采取“模拟股份制”的经营方式,均不失为可供选择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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