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与反索赔审计的主要内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主要内容论文,工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工程索赔与反索赔证据审计
合同双方在要求对方索赔或反索赔时,首先必须要有索赔证据,它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能够证明索赔与反索赔情况已经发生的资料;二是按照资料内容应当满足索赔或反索赔要求的依据。
1.对索赔与反索赔证据有效性的审计
审计人员在审计索赔与反索赔证据的有效性时必须考虑四方面因素:(1)索赔与反索赔证据必须真实。即索赔与反索赔证据必须是在实际实施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必须完全符合实际情况,能经得住另一方的推敲与反驳。(2)索赔与反索赔证据必须全面。所提供的证据应能说明事件的全过程,索赔报告中涉及的问题都应有相应的证据,不能零乱和支离破碎。(3)索赔与反索赔证据必须符合特定条件。有三重含义:一是索赔与反索赔证据必须是索赔与反索赔事件发生时的书面文件,除在特殊环境下,且有双方都信任的第三人证明外,一切口头承诺、口头协议均无效。二是变更合同的协议必须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包商)双方签署,或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且为决定性协议,一切商讨性、意向性的意见和建议均视为无效的索赔与反索赔证据。三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大事件、特殊情况的记录必须有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签署认可才视为有效。(4)索赔与反索赔证据必须及时。索赔与反索赔证据是对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活动的认可,必须是施工过程中的记录,后补的索赔与反索赔证据通常视为无效证据。
2.对索赔与反索赔依据有效性的审计
通常情况下,有13种资料可作为索赔与反索赔依据,在审计时主要审查这些资料的有效性。(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其它各种签约(如备忘录、修正案等),经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这些索赔与反索赔依据可在索赔与反索赔报告中直接引用。(2)双方的往来信件。(3)各种会谈纪要。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单位、监督工程师和施工单位(承包商)定期或不定期的会谈所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是施工合同的补充,在经过各方签署后可作为索赔与反索赔依据。(4)施工进度计划和具体的施工进度安排,同时也是工程变更索赔的重要证据。(5)施工现场的有关文件。如施工记录、施工备忘录、施工日报、监督工程师填写的施工记录等。(6)工程照片。照片必须清楚,同时应注明日期。(7)气象资料。(8)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资料。(9)工程中供电、停电、供水、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或证明。(10)国家或地方通报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等。(11)各种会计核算资料。(12)工程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凭证。(13)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对这13种依据,审计人员要从三方面进行分析审查:一是依据是否真实,资料是否为原件,若为复印件有无中间篡改迹象。二是依据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断章取义的情况;三是依据是否恰当,所提供的依据是否与索赔与反索赔内容相适应,时效期限是否与索赔与反索赔发生时间相一致。
(二)工程索赔与反索赔要求审计
在确定索赔与反索赔理由正当的情况下,审计人员对索赔与反索赔要求进行审查和认定主要遵循以下三项原则:一是索赔与反索赔要求必须与蒙受损失相一致。根据对方不履行合同或协议产生的影响,由审计部门指定专业人员界定损失范围,对损失程度进行作价评估,据此确定赔偿金额。二是索赔与反索赔要求必须与过错责任相一致。在一些工程建设项目中,尽管一方蒙受很大损失,但另一方不履行规定义务只是造成损失的部分原因,则另一方只赔偿过错造成的损失,索赔金额必须以过错责任比例为基础进行分配。三是索赔与反索赔要求一般以价值形式反映。在我国一般应以人民币作为“赔偿物”,索赔方或反索赔方不能要求不合理的赔偿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