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及其借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转移支付论文,财政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48年,日本政府通过地方财政法,希望解决无原则地进行中央与地方费用分担的问题,整顿都道府县、市町村间不同级地方政府经费划分的秩序,最终目的在于建立并强化地方政府财政自主性、自律性及健全性。其后,日本又采纳了美国税制顾问团的建议,于1950年实施了新的地方税制,如废止附加税制使地方税独立化,强化市町村税源、大幅度增征不动产税及住民所得税等。这些措施,彻底改善了先前紊乱不一的租税体系,奠定了现代、合理的税制。其中,有关中央补助地方财源方式,在补足短缺财源的条件下,经过修正和新设,目前以地方交付税、国库支出金、地方让与税,合称中央让与地方政府财源三大手段。地方交付税、地方让与税属税收形态,地方政府运用这一财源不受限制,国库支出金则属非税性质,地方政府的用途受到一定的限制。据1993年度地方财政计划表明:地方交付税、国库支出金、地方让与税各占地方政府收入比重为20%、16%、3%,对地方收入可谓举足轻重。
三大手段简介
——地方交付税。二次大战后,日本在复兴经济的最高目标下,强化中央财政结构成为政府的优先政策,导致原来短缺的地方财政更为恶化。地方自治法、地方财政法相继完成后,朝野间财政焦点就集中在地方自主权限、中央与地方间经费分担等问题上。1950年建立了“地方财政平衡交付金”制度,目的在于提供和保障地方行政财源,解决地区间财政不均衡的问题。然而,因交付额度的计算方式不够明确(如中央应负担的总额及裁量权限均无标准),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常常发生争论。为此,日本于1954年废止了平衡交付金制度,针对当时情况另外设立“地方交付税”。
按照地方交付税法的第一条规定,地方交付税的目的,是中央为实现地方自治,交付地方一定的金额,保障其行政财源,使地方行政顺利推进,以求得区域间发展的均衡。地方交付税的本质是一种财源分配制度,并且因交付金的使用中央不得加以限制,可以视为一种地方税的替代财源。
地方交付税总额是由政府参照地方财政需要和中央财政能力,在每年编列中央预算时,由国税收入中拨一定比率支付给地方政府使用,并编列在自治省向国会提出的地方财政计划书中。地方交付税实施之初,其交付总额是以所得税、法人税及酒税等税收收入的20%加总形成。以后比重有微幅增长,目前以所得税、法人税及酒税收入的32%,及扣除让与部分后(依照日本让与税法规定:中央应将相当五分之一的消费税收入额让与都道府县及市町村)消费税收入的24%等合计为交付税的总额。收受交付税的条件是:地方团体当年度的基准财政需求大于基准财政收入额的,两者差额的财源不足部分,为交付税交付的金额;基准财政收入大于基准财政需求的地方团体,中央则不必交付其地方交付税。以1990年度为例,47个都道府县行政区域中,仅东京都四个富裕地区排除在享受交付税的对象之外。
地方交付税按各地方财政需求的性质不同,可以区分为普遍交付税与特别交付税两种。前者的交付对象为基准财政收入入不敷出的地方团体,交付金来源为地方交付税总额的94%,分别在4月、6月、9月、11月给付。后者交付对象限于已领受普通交付税后的地方团体,因火灾或特别事由等发生税后临时财政需求的,其财源为地方税总额的6%,分别在12月及次年3月给付。
根据1991年度日本地方财政计划书统计,地方交付税总额占中央支出的22.71%,占地方收入的20.9%。应该说,这一庞大数额,对地方财政确实带来了很大的益处,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显示出地方财政依赖中央补助的程度很深。因此,如何建立不受经济景气影响的稳定税源,成为当前地方财政的重要课题。总之,地方交付税这一日本特有的资源分配方式,因其运作中的一些问题,涉及到地方财政自主权限大小及地方建设的健全发展,所以迅速解决这些紧迫问题,已成为朝野的共识。
——国库支出金。国库支出金制度经过数年的增修更迭,其占地方政府收入的比重经常维持在20%左右。其对地方政府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按照地方财政法规定,依支出要件的不同,国库支出金可划分为国库负担金、国库委托金、国库补助金三类。(1)国库负担金,指中央与地方政府对某一事业具有共同责任时,依法令规定中央应付的经费。就负担金支付对象而言,主要包括一般行政费用、建设事业费用及火灾救济费用三大项;就负担金支付比重而言,历年来都以公共建设负担与义务教育负担为主,两者所支付的负担金全额合计占全部国库支出金的五分之三。(2)国库补助金,是指国家为奖励或促进地方政府推行特定事业,或者是为援助、补助某特定事务财源时所交付的金额。补助金主要项目有社会教育设施补助金、中型企业设备现代化补助金等。至于其交付的比重则权衡国家承担责任的大小,在法令中予以规定。(3)国库委托金,是指地方政府受托的业务因专属国家业务范围,而由中央将委托经费全数交给地方政府,如地方政府代办国会议员选举所支出的相关费用,及代为进行国势调查所支付的费用。这些委办事项,通常为临时性,且事务较单一,所以委托金在国库支出金中所占比重较小。
日本国库支出金占地方政府收入的比重,1980年为27%,1985年为20%,1990年为17%,呈逐年下降趋势。受政府抑制中央支出政策的影响,近年来维持在15~16%之间。然而,由于支出金用途涉及公共建设、教育及公民生活事宜等,与地方行政关系十分密切,所以历来日本政府对国库支出金的增修更迭都极为慎重。
——地方让与税。日本政府在1954年税制改革中,建立起了地方让与税,以充实地方财力和税源,谋求区域间的合理分配。让与税本属地方税源,但形式上却归于国税范畴,其税收的全部或部分归地方政府使用。1954年,日本将国税中入场税收入的十分之九,按都道府县人口比例分配让与。后经多次演变,现有特别吨让与税、石油瓦斯让与税、地方道路让与税、消费让与税、航空燃料让与税、汽车重量让与税等6种。
就设立6种让与税的目的而言,特别吨让与税纯与课税技术有关,即考虑纳税人方便与征收成本等因素,特别吨让与税划归国税与国家征收较为适当,其后为补充地方税源,以让与税形式归还地方使用。至于其他各种让与税当初划归国税,除考虑课税技术问题外,避免税源偏重某一区域而有碍地方均衡发展亦是其主要原因。此外,就税收用途而言,消费让与税及特别吨让与税是提供给地方政府的一般税源,地方道路让与税、石油瓦斯让与税和汽车重量让与税是供地方整建道路事业专用的,航空燃料让与税则是提供给防止航空噪音所用的税源。
日本在1989年开征消费税时,同时设立了消费让与税。由于消费税以一般消费行为为课税对象,以致于若干间接税性质的地方税种,如电气税、木材交易税等,不是予以废止就是更改名称、缩小适用范围。但是,为补充流失的地方税源,规定消费税收入五分之一应让与地方,其比例按裁减前地方税原有税收额估算得出。消费让与税法规定,让与总额的十一分之六分配给都道府县,总额的十一分之五分配给市町村,其中分配给都道府县的部分,按境内人口、营业所从业人员数分别以四分之一、四分之三分配让与额。
让与税让与对象,除航空燃料让与税、特别吨让与税范围限定为机场、港口所在地及周围地外,其他4种让与税对象均为一般的都道府县、市町村政府。日本地方让与税占地方收入的比例,大致在1%左右。1989年加入消费让与税后,从当年的决算数据来看,比例增为2%,相对于同年度的地方交付税(占18.0%)、国库支出金(占13.9%)来说,比例偏低,地方让与税以专款专用为主。
借鉴与启示
——制定完整的地方财源调整法规。为了有效地缓解地方财政困难,应当制定较为完整的地方财源调整法规。日本计算、分配中央对地方补助的法律,有地方交付税与地方财政法,其规定十分详细和完整。虽然其中地方交付税的交付分配计算,尤其是基准财政需要额的计算补正,稍有麻烦,但是,其立法的宗旨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补助款核定后准许申请复查。日本对补助款计算分配资料的阅览与补助款核定额的复查,显示了其客观和公正。补助款分配方案实施后,除非补助款的分配与计算不够客观和公正,否则一般没有查阅的。可见,日本的这种做法十分公开。
——财政实际收支与估计数有出入时,应当增减数额。预算数毕竟是经过预测得出的,预算执行数额不可避免地会与原来估计数额有所出入。在课税收入方面,因课税收入的多少与地方政府努力程度关系不大,故日本对于课税超收与短收以追减、追加地方交付税额的方式处理。这一点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