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善:哈耶克经济伦理思想述评_哈耶克论文

自由的善:哈耶克经济伦理思想述评_哈耶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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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91.3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456(2002)01-0037-06

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1899-1991年),是20世纪西方著名的经济学家和政治哲学家,当代新自由主义思潮的代表人物。他出生于奥地利维也纳,1931年迁居英国,应聘为伦敦经济学院教授,并于1938年加入英国籍。1943年他被选为英国科学院院士。50年代以后,他先后执教于美国芝加哥大学、德国弗莱堡大学和奥地利萨尔茨堡大学等著名学府。主要著作有:《货币理论和经济周期》(1929年)、《价格与生产》(1931年)、《通往奴役之路》(1944年)、《自由宪章》(1960年)、《法律、立法与自由》(1973-1979年)等多部。1974年瑞典皇家科学院鉴于他在经济学界自亚当·斯密以来最受人尊重的道德哲学家和政治经济学家至高无上的地位,授予他诺贝尔经济学奖。本文试图初步地阐述这位经济学家和道德哲学家的经济伦理思想,并对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过程中,怎样克服计划体制留下的弊端进行分析、探讨,以期帮助人们进一步解放思想,为深化我国的市场取向改革提供经济伦理的支持。

在西方经济学中,由亚当·斯密建立起来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和由瓦尔拉斯、马歇尔等人创立的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尽管所使用的经济分析方法完全不同,但都对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颂扬。人们甚至认为,新古典主义的经济学家运用“边际”、“均衡”等基本概念为分析工具,以微积分等高等数学为手段,详细说明自由竞争条件下的经济运行机制,只不过是对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原理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的进一步证明。然而,1936年凯恩斯出版《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简称《通论》)一书,一反新古典主义的自由主义传统,提出了一套政府干预经济、医治经济危机、稳定经济运行的政策主张。由此产生的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20多年里一直在西方世界居主流地位,并被称为经济学的“凯恩斯时代”。在凯恩斯的《通论》问世以后的整个“凯恩斯时代”,哈耶克始终是凯恩斯主义坚定的反对者。正是为了反对凯恩斯主义,哈耶克一方面揭示了自由竞争制度之所以能在效率上优于其他制度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通过揭示计划经济体制在经济上的低效率和在政治上的不民主,来反证经济自由主义的合理性。也就是说,对经济自由的善的价值充分肯定,是哈耶克经济伦理观的核心。

颂扬自由,当然离不开对自由的界定。哈耶克首先区别了原始意义的自由与其他意义的自由(即政治自由、内在自由和能力意义上的自由)之间的差异。他指出:“我所采用的自由的含义,恰似该词的原始意义。”即“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个人或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的状态”[1](p4)。他认为,他所主张的自由是指否定性自由,即一个人的自由所要求的绝不是其他人以某些方式的作为,而是其他人以某些方式的不作为,也就是说,一个人的自由是对其他人作为的否定。由此引伸,否定性自由指除规则禁止者以外一切都许可,而肯定性自由则指除规则许可者以外一切都禁止。正因如此,原始意义上的自由与自由权利之间是有区别的。也正因如此,自由主义所关注的是将强制或其恶果减少到最低限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有权力能按他自己的意志而非他人的意志行事。

从上述定义出发,哈耶克认为,我们不能以“善”代替“自由”,自由也并不意味着“善”。我们也许是自由的,同时又是痛苦的;自由并不意味着一切行为都是善的,或者一切恶行都不存在。“所谓自由,亦可以意指有饥饿的自由,有犯重大错误的自由,或有冒生命危险的自由。……一个身无分文的流浪汉,虽凑合地过着朝不保夕的生活,但的确要比享有各种保障且过着较舒适生活的应征士兵更自由。……如果自由因此而在表面上看来并不一定比其他的善更可取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正是这种独特的善需要一个独特的称谓。”[1](p13)也就是说,哈耶克认为,自由本身是一种价值。我们追求自由不是为了什么别的善,而是为了自由本身。自由就是目的,就是善,或道德。

自由的最重要价值,是它对于人类文明进步具有伟大的推动作用。哈耶克写道:“虽说自由不是一种自然状态,而是一种文明的造物,但它亦非源出于设计。各种自由制度,如同自由所造就的所有其他的事物一般,并不是因为人们在先已预见到这些制度所可能产生的益处以后方进行建构的。但是,一旦自由的益处为人们所认识,他们就会开始完善和拓展自由的领域”[1](p61)。而自由的最大、最根本的益处,就是对人类文明进步的不可替代的推进作用。对这一重要思想,哈耶克是基于以下两个基本事实来说明和展开论证的:

第一,世界的不确定性和人的无知性(或者说,知识的有限性)需要自由。哈耶克认为,苏格拉底的一句名言:承认我们的无知是开启智慧之母,是帮助我们认识人类文明进步奥秘的钥匙,“我们因此可以说,文明始于个人在追求其目标时能够使用较其本人所拥有的更多的知识,始于个人能够从其本人并不拥有的知识中获益并超越其无知的限度。”[1](p19)正是为了给不可预见的事物提供发展空间,自由乃必不可少的。“我们之所以需要自由,乃是因为我们经由学习而知道,我们可以从中期望获得实现我们诸多目标的机会。正是因为每个个人知之甚少,而且也因为我们甚少知道我们当中何者知道得最多,我们才相信,众多人士经由独立的和竞争的努力,能促使那些我们见到便会需要的东西的出现。”“正是由于自由意味着对直接控制个人努力之措施的否弃,一个自由的社会所能使用的知识才会远较最明智的统治者的心智所能想象者为多。”[1](p28-30)与此相反,“一种文明之所以停滞不前,并不是因为进一步发展的各种可能性已被完全试尽,而是因为人们根据其现有的知识成功地控制了其所有的行动及其当下的境势,以致于完全扼杀了促使新知识出现的机会。”[1](p39)所以,基于这一个基本事实,既然我们不知道如何最有效地集中利用稀缺资源,我们就只能调动所有个体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鼓励一切个体在一切方向上进行创新。这既是保证人类在未来的不确定世界中继续生存和繁荣的需要,也是保障人类文明进步不被滞缓甚至逆转的需要。

第二,人类天生的不平等需要自由。哈耶克认为,尽管“人人生而平等”是一种美丽的道德理想,但事实是“人人生而不同”。正是由于这一事实,自由才成为必要。如果所有人生下来都是一样的,人性当然也就相同并且偏好一致了。而这种所有个体一模一样的种群由于不能在各个方向上进行探索,其适应大自然优胜劣汰的能力必定有限,它或许早已被自然演化淘汰了。“人性有着无限的多样性——个人的能力及潜力存在着广泛的差异——乃是人类最具独特性的事实之一。人种的进化,很可能使他成了所有造物中最具多样性的一种。……如果忽视人与人之间差异的重要性,那么自由的重要性就会丧失,个人价值的理念也就更不重要了。”[1](p103-104)由于大自然的不确定性,人类必须在各个方向上不断实验新的生活方式,才有可能应付未来的未知灾难和挑战,延续和发展人类文明。自然界中无数历史上已经灭绝了的物种已从反面证明了它的必要性。同时,又由于人的知识的有限性,有差异的任何人类个体所获得新知识、新经验和新能力,必然有多有少、有先有后。从整体上和长远来讲,一些群体先于其他人而发展,实际上是有利于后者的。因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高速推进,不可能以一种齐头并进的平均发展的方式实现,必须以一些人先发展,另一些人继而跟进的梯队发展方式来实现。所以,人类文明要想得到持续发展,人类的个体的天赋不仅不可能是平等的,而且也不应当是平等的。如果用计划统治等人为方法强求平等,只会导致人类文明进步的所有源泉最终枯竭,因为“阻碍领先者进步,很快就会变成对所有其他后进者的进步的阻碍”[1](p58)。也就是说,要求让所有人平等地享有自由创新的权利,比要求收入分配的结果平等能更快、更有效地促进人类文明进步。

需要指出的是,哈耶克崇尚自由但并不否定相应的责任。他说道:“自由不仅意味着个人拥有选择的机会并承认选择的重负,而且还意味着他必须承担其行动的后果,接受对其行动的赞扬或谴责。自由与责任实不可分。”[1](p83)当然,这种责任,并不是要求一个人对所有的事负责,而是基于下面三种情况:“一、个人责任的范围只能以他被认为可以作出判断的情形为限;二、他在采取行动时必须考虑他的预见力所及的责任对他行动的影响;三、尤为重要的是,他应当只对他自己的行动负责——而不应当对那些同样具有自由的其他人的行动承担责任。”此外,“责任还必须是个人的责任。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不存在任何由一群体的成员共同承担的集体责任,除非他们通过商议而决定他们各自或分别承担责任。”[1](p99)那种无限扩大个人责任的做法,不仅会削弱个人自由,也会不断弱化我们的责任感,因为我们无从界定和区分那种需要我们采取行为的责任,与那种不需要我们采取行动的责任之间的差别。

在对自由的善价值进行初步肯定的基础上,哈耶克又对计划统治的负面价值(哈耶克如此认为)给予鞭笞以进一步反证自由的善价值。

首先,与自由市场经济相对立的计划经济产生的根源,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善良愿望。哈耶克指出,恰恰是经济自由主义所带来的巨大的经济成就给自由主义带来了灾难,“在将来很可能被看作这一成就的最有意义和最有深远影响的作用的东西是人们对于由自己掌握自身命运的新感觉,是人们对可以无止境的改善自己处境的信念,一种由已实现的东西所唤起的信念”[2](p6)。自由主义的发展并不是十全十美的,它伴随着不少的负面影响,存在着不少缺点,特别是在它所取得的巨大成功面前,它的缺陷更使人们越来越难以容忍了。另一方面,由于人类社会存在着这样一个思维定势,即自然科学家和工程师将其专注于技术问题所产生的思维习惯往往不加批判地运用到社会问题上去,他们忽视了自然与社会之间的本质区别。这种思维习惯当然企图否定与它们的偏见不相吻合的社会研究成果,而把一些组织的理想强加到不适宜它们的领域中去。以对待自然科学的方法来考虑社会问题,面对社会中出现的一些缺点时,人们便认为需要有一个集中的计划,计划的作用并不是促进竞争,而是要取代竞争。在这些人看来,现代工业文明的高速发展以及其复杂性产生了许多问题,依靠市场竞争已无法解决这些问题;竞争已被技术发展所导致的垄断而失去了其作用,而人们的理智足以制定出计划来解决这些问题。人们渴望能够充分预见将要出现的一些问题,渴望能够用计划来管理社会经济问题。其中尤其是那些技术专家,从其单一的目标来看,几乎他们的每一个理想目标均能实现。当他们由此而推及整个社会时,便幻想在一个有计划的社会中,他自己最关心的目标也是社会最为关注的目标;他的设想便是社会应该有的最好的设想。在这种背景下,倡导计划的运动之所以显得如此强大有力,主要就在于它几乎结合了所有钻牛角尖的理想家和献身于一种单一任务的科学家等各种各样人们的共同理想。但遗憾的是,他们寄托于计划的希望并不是对社会全面观察的结果,而是一种非常有局限性的结果,而且常常是大大夸张了他们所最重视的目标的结果[2](p57)。也就是说,正是人们追求某种至善结果的理想主义动机,导致了非理想的计划经济的产生。

第二,根据这种乌托邦理想而建立起来的计划经济必定是一种无效经济。原因是,根据一个统一的计划对一切经济活动加以集中管理,以便使社会资源按照一个明确的方式为个别的目标服务并产生效率,计划制定者必须掌握全面的相关信息,具有一个已知的偏好体系,且能掌握现有生产方式的全部知识。但在实际过程中,是不会有一个如此全知全能的人作为计划者而存在的。不仅如此,经济问题总是由变化引起的,而且只有变化才能引起经济问题,因而要在一个变化的社会中及时迅速地得到所有的信息,更是不可能的。因而除非采取强制措施,否则计划是没有办法制定出来的。这样,个人的偏好、兴趣等只能受到忽视。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个人的利益不能通过自身的努力来得到实现,个人的主动性、创见性和积极性必将大受压抑,整个经济的运行必然效率低下。而在自由市场经济社会中,由于竞争的激励作用,个人具有自我选择的权力,能够通过自身的努力来改变自己的处境,通过释放自己的创造性潜能使自己在竞争中脱颖而出。也就是说,在市场上,每个人均有权力表达他自己对于某一事物的看法,形成了一个意见的表达方式,这个表达方式就是通过价格机制来显示的。而价格体系最重要的特点是其运转所需的知识很经济,参与这个体系的人只需要掌握很少的信息便能采取大致正确的行动,正如工程师只要注意少数仪表的指针那样,个人只要注意少数相关价格的变动,便能知道人们在某些方面的偏好变动,从而据此做出相应的调整,由此带来整个经济体系的统一和连贯,形成一个自发的秩序。至于这个价格机制,哈耶克认为是个奇迹。因为它并非人们有意设计出来的,而是无意间被我们在并不是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而使用的,它如同语言、法律等一样是自然演化的产物。正是由于价格机制的作用,才使人们有机会各施所长,社会资源能够得到最优配置。也就是说,市场经济的意义在于它使每个人必须收集和处理的信息缩小在个人活动的局部范围内,因而专业化成为可能,这样也使得社会全体所拥护的高度分立的知识能够被充分利用。因此,在承认个人自由基础上的自由市场经济无疑比集中计划经济更有效率。

第三,计划经济所引起的问题不光是效率高低的问题,而且是普通老百姓有没有自主决定自己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权力的问题。一旦当某一社会确认中央计划能够促进共同繁荣和共同福利而采纳计划模式时,很明显,这个社会的所有经济问题只能由中央政府来解决,而不由个人解决。这就必然要由政府或者更确切地说由当权者来决定各种不同需要的相对重要性,由他们来决定社会的生产安排,由他们为我们安排固定的生活方式,由他们代替我们作出衣食住行的偏好选择。人民所得到的经济自由就是服从和接受这种安排。但是,当一个统一的计划转化为一个具体的计划时,必将产生活动所趋向的精确目标问题。很明显,当权者也是一个人,他不可能是一个全知全能者,他也只能掌握一部分知识,只能考察一个有限的领域,他也有他自己的偏好,他不可能对所有人的兴趣爱好有所了解,例如张三和李四对青菜与萝卜的偏好他是不能够了解的。因而,在实际的计划中,这些东西势必要被牺牲掉,他们只能是以他自己的价值尺度强加于社会。而且,为了达到简化计划工作量的目的,计划者不得不制定出一个标准,把人类多样性的偏好与选择倾向归纳为几类,有意识地忽略掉他们认为是次要的个人偏好差别。由于社会情况总是随时在变化,当权者必须根据情况变化随时调整自己的计划,这样才能使计划顺利地得到执行。为达上述目的,计划当局必须具有较强的控制力,而具有较强控制力的最好办法,也是最有效的办法便是对生产的控制,即对生产资料的控制。因而,要想进行集中计划,计划当局就很难受到民主程序的制约,社会大众亦根本无法做出自己的计划,当然更谈不上什么自由选择。这样,在经济上进行独裁便是不可避免的了。

最后,计划经济所产生的经济独裁必然会否定自由市场经济的法治原则。这是因为,经济独裁并不仅仅只存在于经济事务中,它必然要延伸至社会的政治、法律和思想文化乃至普通老百姓吃饭穿衣等各个方面,并以这种全面延伸为经济计划赖以生存的后盾。哈耶克指出,没有那种与社会生活其它方面毫无关系的纯粹的经济目的,只有我们在追求其它目标时作为条件的经济因素。经济价值在日常生活中显得不象其他许多东西那么重要,正是因为我们在经济事务上有自由选择的权力,我们能够决定什么是重要的,什么是不重要的缘故。而一旦我们失去了经济事务中的自由,那么我们便只能听从当局的安排,别无选择。并且,由于经济与社会之间相互依存,我们很难使计划恰好停止在人们所希望的限度内。一旦计划超过了一定限度,则计划者为了达到目的,将自觉或不自觉地把管制范围扩展到政治等一切领域,它变得无所不包。例如,作为计划的一个重要目标便是要实现公平,但一旦政府承担筹划整个经济生活的任务,那么为了所谓的公平,则政府必须确定相应的人或集团所具有的相应的社会地位,从而也就是只有计划当局具有决定“谁应得到什么和怎么获得以及多少”的权力,这就不可避免地使一切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均变成政治问题了。同时,由于这里不能用金钱作为引导,只能是当局者的命令,而当局者的好恶并不能代表社会的好恶。只是为了当局者所想要达到的某种崇高目的,便以之来确定某些人可以做某些事,而另外一些人则没有权力从事之。这恰恰又违反了进行计划的初衷:实行计划是使人民当家作主,不充当某种工具。但正是在这里,一方面个人为了实现某种抽象的“国家利益与共同利益”而失去了个人的自由,另一方面当局选择某些人或某些集团能够做某些事而另一些人不能做的时候,并不能遵循某些原则,即不能对一般适用,而只能是凭借其主观上的判断,从而也就授予了一些人以特权。其结果,势必导致公平的丧失。此外,假设计划当局者本身也是一个有着自利心的人,在没有法制和社会监督的情况下,他便可以以诸多借口来为自己谋取利益,从而导致各种腐败。可见,在一个实行集中计划的社会里,唯一值得追求的便是对这种管制权的占有。从本质上说,这里得到的是一种人支配人的权力,计划实行的成功程度也取决于所获得的支配权的大小程度。要想掌握这种权力,必须具有一个人数众多,有力量而且志同道合的集团。但一般说来,人所受的教育和所获得的知识越多,他们的见解和趣味就越不相同,他们的民主和法制意识就强,要他们赞同某种价值等级制的可能性就越小。因此,为了高度一致性和相似性的缘故,必须降低社会的认知水平和个人的自主性。集团中的多数人必然是那种文化知识水平不高、民主法律意识不强、温驯和容易受骗的人,同时在这个集团中必然有训练有素的政治煽动家,他们把一些成分相同的支持者紧密联系在一起,在集中计划的社会里建立起一个少数人支配多数人的金字塔体制。并且,为了计划的顺利实行,原则上要求有一套为大家所信仰的政治教条,它们并不需要理论上的论证,而只要反复地灌输迫使别人去信奉。这样,最终将通过计划在物质与精神层面对人们进行双层压制,从而也就形成了一种支配个人全面生活的权力[2](p138-140)。

诚然,哈耶克作为现代经济自由主义思想的典型代表,其对计划经济的批判确有主观偏激之处,从而背离了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但不可否认其中也有值得我们借鉴和深思的有益成份,其中特别是他崇尚人本主义,反对封建主义的价值取向,更是值得封建社会历史漫长、封建传统文化沉淀深厚的我国社会认真思考。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哈耶克对计划经济必然导致经济独裁、经济独裁必然导致对个人的全面压制的批评,无论在原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还是在改革开放前的我国都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印证。哈耶克对于这种现象的原因和结果的分析,是值得我们吸取的。我们在建国之初到改革开放之前,由于极“左”思潮的深刻影响,社会主义各级集体总是以诸如“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等借口来否定和压制个人利益,把个人利益等同于自私自利、损人利己,视个人利益为洪水猛兽,其结果是严重扼杀了人民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实际上,这一现象背后隐藏的的一个本质问题是承不承认个人有平等自由追求自身利益的权力问题。在中国,先秦儒家的思想中就有重义轻利的价值取向。到西汉时期,董仲舒把战国以来的各家学说在《春秋公羊》学名义下统一起来,形成西汉今文经学。正是在他那里,重义轻利的价值取向被推向极端:“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民不能知而常反之,皆忘义而徇利,去理而走邪,以贼其身而祸其家”。从此之后,历代封建统治者均从思想文化上和政策法规上扼杀普通老百姓自主求利的自由权力,否定人民群众个人利益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建国以后,我国之所以出现否定个人利益正当合法性的严重失误,正是在某种程度上自觉或不自觉地因袭了封建社会的传统所致。时至今天,在许多地方和部门中,少数领导干部仍然凭借自己手中的权力,限制甚至剥夺老百姓追求自身利益、捍卫自身权益的自由,屡见不鲜的所谓“逼民致富”的报道就是明证。与改革开放之前不同的是,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倒不是服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而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所谓政绩,为个人在仕途上的进一步升迁奠定基础。而他们所依赖的思想武器,正是封建主义的人治大棒。由此可见,尽管我们已经进行了20多年的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但由于计划经济这种制度安排与封建社会的种种非正式制度——伦理道德、价值取向和社会习俗具有天然的亲和性,要彻底革除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就必须要彻底肃清封建主义思想残余,而后一项任务显然尚需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才能完成。当前,要使广大干部懂得,不明确界定和保护人民群众正当的个人利益,就是不保护市场主体的正当利益,就是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赖以存在的基本前提。因此,在今后相当长时间里,我们应大力推进削弱直至取消地方政府和专业部门对经济的干预权的改革,通过“削权”来还给普通人合法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自由。这样既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又可以遏制封建社会“人治”传统的生存空间。

其次,哈耶克关于法治是自由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也是自由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的真理性认识对我国更具有现实价值。哈耶克指出:“只有在自由主义时代,法治才被有意识地加以发展,并且是自由主义时代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它不仅是自由的保障,而且也是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他特别强调“法治和政府一切行动是否在法律的意义上合法这一问题无甚关系,它们可能很合法,但仍可能不符合于法治。”因为,“如果法律规定其一机关或当局可以为所欲为,那末,那个机关和当局所做的任何事都是合法的——但它的行动肯定地不属于法治的范围。”“因此,法治本身就内含有限制立法范围的意思,它把这个范围限于公认为正式法律的这种普通法规条例,而排除那种直接针对特定的人或者使任何人为了这种差别待遇的目的而使用政府的强制权力的立法。”[2](p80-83)他的这一思想给我们的重要启示就是:依法治国首先是通过立法限制政府制定不公正不合理的市场游戏规则的权力,限制政府滥用强制权力来限制老百姓的自由。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普通人拥有自由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力。我国于2000年开始实施的《立法法》,显然就含有限制各级政府和人大立法范围的意义表达,这是我国法治历程中的一个重大进步。随着中国加入WTO的步伐加快,我们必须加快依法治政府的改革力度,真正形成“小政府,大市场”,从而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使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与国际规则和惯例尽快接轨。而且,这对于我国防治贪污腐败也将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第三,哈耶克强调要承认我们的无知,不要妄想人类有那种真正的所谓重构世界的能力的思想对于受过极“左”思潮影响,且具有浓厚官本位意识的中国而言,的确有重要的警醒价值。哈耶克深刻指出,许多东西并不是我们精心设计的产物,而是自然演化的产物。因而每个人必须有自由表达他自己看法的权利,因为我们也无从知道究竟哪个人的意见是对的,这个只有留待自由竞争去决定,这就要求具有宽容的精神,允许不同的人发表不同的看法,不能断定除了自己所赞成的观点外,别的都是谬论。这一点与计划经济下的长官意志是格格不入的。这一思想对于我们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道路有着特殊的意义和价值。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传统之一就是不让普通老百姓有自由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力。新中国成立后,尽管我们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至今尚不能说已完全抛弃了这一陋习,尤其是许多地方和单位的领导干部的民主意识还相当淡薄,不让老百姓讲真话、讲实话而热衷于“为民作主”的风气盛行,自认为自己比群众高明而强迫命令、瞎指挥的情况也屡见不鲜。由此所付出的“学费”尽管十分昂贵,但并没有使这些人警醒。究其原因,还是这些人不愿意也不敢于承认自己的无知,总是幻想自己有重构世界的能力,他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因袭了封建帝王唯我独尊的传统,缺乏尊重人民群众意志的宽容精神。显而易见,这种思想和作风是与现代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自由民主精神完全相悖的。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早就充分证明,人民群众才是创造历史的真正英雄。唯有真正尊重人民群众的自主选择和自由意志,我们才有可能真正选择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经济发展道路。

收稿日期:2001-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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