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平性的实证研究与理解_高考论文

高考公平性的实证研究与理解_高考论文

高考公平的实证考察及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证论文,公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高考是高等教育的起点,起点公平内在地要求入学机会均等。本文先从地域、城乡、性别、民族、阶层等维度对我国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均等的状况作—实证考察。

一、地域维度。地域以省级行政区划为单位。省际间高考分数线差异,被舆论指为“倾斜的高考分数线”。正如厦门大学刘海峰教授所言,高考“排在第一位的就是考试公平和区域公平之间的矛盾”。计划总量与报名数之比最能反映一个省考生的录取机会。据对2005年有关数据分析,录取机会较大的省份有天津、上海、青海、海南、辽宁、北京、吉林、西藏;录取机会较低的省份有山西、甘肃、四川、河南、贵州、江西、湖南、湖北、安徽,分布在东、中、西部地区均有,主要是一些人口大省。

从分数线情况看,2005年分数线较低的省份,如青海、海南、天津、北京、宁夏、新疆,其中青海、海南、天津、北京同时又是录取机会较大的省市。分数线较高的省份,如四川、山东、黑龙江、广西、河南、陕西,主要原因还是因为高考报名人数多,录取机会相对较少,分数线被“抬高”。

分数线是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分数两个直接因素确定的。从分数线观察高考是一个角度,但不宜把分数线看作行政确定、人为划分的不公平界线,分数线其实是一个结果,是由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形成的。现在应该着眼解决的是高考竞争激烈的人口大省所面临的矛盾,关注各省之间入学机会的相对平等。

二、城乡维度。我国是一个城乡二元结构、城乡差距明显的国家,从城乡视角考察高考入学机会均等问题,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据对十余年来全国高校招生录取新生中来自城市、农村生源各自占录取总数的比例的分析,总体趋势是:第一,农村生源所占比例不断上升。从1989年的43.4%到2003年与城市生源所占比例基本持平,到2005年最高比例53%,增幅近十个百分点,这是最值得关注、符合期待的变化。特别是从2003年开始,进入高等学校大门的新生中超过一半来自农村,这个变化是具有标志意义的,表明在城乡二元结构的中国,农村生源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已经不止是“二元”中的“弱势”了。一方面这仍是与我国农村人口占多数的情况相符的,另一方面,发生在我国城市化速度加快、农村人口总体减少的背景下,其意义更应该彰显。第二,农村应届生生源所占比例与城市应届生生源所占比例差距逐渐缩小,由1989年的最大差值15.2%到2005年差值为零、比例相等,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农村高中教育或农村生源所受高中教育的发展、水平的提升。

对城市应届、往届和农村应届、往届各考生群体参加高考的录取机会的进一步分析显示,首先,城市考生录取率总是高于农村考生录取率,且高于当年总的录取率,农村考生录取率总是低于当年总的录取率,但城市考生、农村考生录取率二者之间的差距总体上在逐渐缩小,1996年最大差值是13.3%,近三年稳定在5 %左右。其次,农村往届生的录取率总是高于农村应届生。1999年以来,农村往届生的录取率高于农村应届生保持在两位数以上,接近20%,同期城市往届生的录取率高出城市应届生的比例在7%左右徘徊,这两个比例的扩大,值得注意。第三, 无论城市应届生还是往届生,其录取率均高于当年总的录取率,而农村应届生的录取率总是低于当年总的录取率,农村往届生的录取率在1997年之后才保持了对当年总录取率的优势,这说明在国家规定的学制时间内,农村应届生要具备与城市考生同等的学业竞争能力,到目前为止仍是不现实的。

三、性别维度。据2005年国家统计局按1%人口抽样, 推算出全国女性人口为63319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48.47%。三年来,女生无论在高考报名、录取两方面占相应总数的比例,均未达到女性占总人口的自然比例,但相关比例在逐年提高。2003年女生占报名总数的比例是43.27%,2005年是45.77%;2003年女生占录取总数的比例是45.14%,2005年是48.08%,尤其是2005年这一比例,已接近同年女性占总人口的自然比例,这表明高考入学机会性别平等的状况在不断得到改善。如果从高考录取率看,三年来,女生录取率总是高于男生录取率,且高于总录取率,在这一点上女生超越了男生,已不是“平等”的问题了。

四、民族维度。2005年按1%人口抽样推算的全国少数民族人口为12333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是9.44%。在高考中,2003年、2004年、2005年,这三年少数民族考生占报名总数的比例分别是6.98%、7.43%、7.17%,同期少数民族考生占录取总数的比例分别是6.86%、7.30%、7.25%,均较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有一定差距。

五、阶层维度。从我国高考制度的变迁看,一是建国之后,教育政策一度有意识地向工农子弟倾斜。以北京大学为例,来自工农家庭的学生比例,1974年高达78.6%。二是恢复高考后,工农子弟的比例逐渐回落。三是近年来教育机会分配转向更有利于出身优势家庭背景的人。除了城乡之间的分别,还有出身农民、下岗人员、工人与干部、知识分子、中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同家庭的区别。学科专业的选择,也逐渐成为一种潜在的分层。

通过上述五个维度的简要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近年来,高考制度在缩小城乡受教育差距、促进女性受教育机会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在增进少数民族受教育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提高实效;对由于社会阶层导致的受教育不均,在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尤需引起重视,研究对策;而对于省际间受高等教育差距问题,需要系统分析、综合协调、长期努力,不能熟视无睹。

公平与平等并非一个概念。教育公平与教育平等亦然。公平的基本词义是不偏袒,是一种价值判断,人们评价的标准和尺度带有明显的主观色彩和极大的差异性。平等的基本词义是均一,是一种事实判断。平等是公平的核心。本文在第一部分从五个维度对高考公平状况的考察,实际是对高考是否平等的考察,因为关于高考是否公平,不同的论者有不同的观点,而高考是否平等则是对基本事实的揭示,是公平与否立论的有关依据。

考生面对的招生计划实际是招生来源计划。根据《高等教育法》第32条“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的规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即招生事业计划)由国家负责核定,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安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又称生源计划),属于高等学校自主范围。比如某一大学2006年国家确认的招生规模是6000人,在法学、经济学、化学等学科专业安排多少以及各专业到哪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去招生并招多少,这些都是学校自主决定的事。具体来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供考生填报高考志愿的计划是由三部分构成的,一是面向全国招生的中央部委所属高校在本地安排的招生计划,二是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所属高校在本地安排的招生计划,三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所属高校在本地安排的招生计划,此项一般占多数。例如,2006年全国安排高校招生计划总量530万,其中,中央部委所属高校招生计划44.75万,占8.4%(这一比例2005年是9.1%,2004年是10.5%), 中央部委所属高校招生计划虽多属优质资源,但对考生升学机会的影响有限;地方所属高校招生计划所占比例超过90%,且这些计划一般安排在本地招生,它们对考生升学机会的影响较大。

依现行体制,考生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高考报名、考试,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填报志愿,录取时适用省内考生统一的分数线,据此可以认为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考生参加考试竞争的权利、选择志愿的权利和在录取成绩要求的对待上是平等的。高考制度总体上是一个公平合理的好制度,深得百姓认可。大致因为:第一, 符合国际人权原则和法律精神。 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6款规定:“高等教育的入学,应该根据才能对所有人平等地开放”。才能主要指学业能力。我国《教育法》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高考录取主要针对考生的学业成绩,在省的范围内考生竞争机会是均等的。第二,与中央地方两级办学、以地方为主的高等教育格局相吻合。从院校数量和招生规模看,地方高校都占我国高等教育的主体,它们在服务地方的同时服务全国。第三,与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的国情相适应。考生在本地考试就可以选报全国任何一所招生高校,机会直接且成本很低。第四,“文革”中对高考的一度废止以及许多危害高考公平与权威的案例,提供了足以为训的反证。当前,高考不宜在全国采用一条统一的分数线,高校亦难以面向全国独立实施招考,这是必须顾及的客观情况。

《高等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在现代法学意义上就内在地要求受高等教育权利平等。从法定权利到现实权利转变受制于社会条件及个人条件。而且由于高等教育不同于义务教育,受高等教育是非基本权利,是人们为了更好地生存和发展而具有的比较高级的权利,这种权利往往以竞争的方式获得,适用比例平等原则。国家在分配高等教育受教育权时按照个人具备的学业能力和可能贡献分配受教育权利。人们所享有的高等教育权利虽是不平等的,但每个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大小之比例与每个人所具备的学业能力和可能贡献的大小之比例是完全平等的,因此是公平的。

为从根本上实现高等教育机会均等,要进一步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素质教育包含着深刻的教育平等思想。应试教育对升学无望的学生来讲是不公平的,他们完全有权利和可能通过接受其他模式的教育而获得自身能力更充分的发展,取得更好的教育效果。因此,追求教育平等,在深层次上要积极推行素质教育的实施。

总之,高考公平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参与竞争机会均等,不同于权利实现结果等值;既要避免歧视,又要实施合理差别待遇。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在全国范围内确保每个考生(公民)享有绝对平等的受高等教育权利,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出于维护公平的愿望探讨高考制度改革或变化的举措时,不仅要在学理上或道理上讲得通,还要充分考虑实践上的可行性,防止非制度或非教育因素对高考公平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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