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权—平衡—保权”理论探讨及其行政法制建构

“控权—平衡—保权”理论探讨及其行政法制建构

郭艳敏[1]2001年在《“控权—平衡—保权”理论探讨及其行政法制建构》文中提出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关系到行政法理论研究发展以及行政法治实践运行方方面面,近年来成为行政法学界讨论的焦点。人们相继提出了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主张,但由于它们各种缺陷,这种争论始终未走出“诸说之争”的“乱局”,从而达成共识。本文在反思以往诸论基础上,结合行政法治现实,提出新的理论构想以及制度建构的建议。全文分为叁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现存各论的反思。本章首先评析了管理论,指出其不能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础来定位。其次,细析了控权论,指出了控权论的片面性。再次,思考了平衡论思想,指出平衡论同样不能以行政法理论基础身份构筑行政法理论体系的原因。最后指出其它主张均可分别归之与以上叁论,已有的各种理论主张均不能胜任行政法理论基础这一定位。 第二部分,“控权——平衡——保权”主张的提出和确证。本章首先指出控权是行政法的第一要义和首要本质,平衡应作为行政法理论价值追求目标,权利保障是行政法理论归宿,从而将行政法理论基础总结为:以控权为其理论基调,以平衡为基本目标,以权利保障为其理论归宿。概之以“控权——平衡——保权。”并对叁者之间的递进性予以分析,指出这种行政理论基础,内部关系具有递进性。之后对“控权——平衡——保权”论存在价值进行了论证,认为:其自身具有的时空兼容性,使之能对行政法作出全时空的阐释,这种主张的提出适应了中国行政法治现实的客观需要,其存在具有现实必然性。 第叁部分,主要行政法律制度的建构。本章首先指出建立在不同理论基础上的行政法律制度具有不同的构筑和运行”D逻辑。以“控权一平衡一保权”叁段式主张为理论基础的行政法律制度也必然以这种理论为指导予以构建。其次,作者论述了行政立法制度引进利益平衡机制的必要性,并对这种利益平衡型行政立法制度进行了具体设计。再次,作者提出以程序控制自由裁量权较之实体控制更具有效性,并进而说明了现代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应具有的主要内容。之后,作者分析了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及其有限性,指出基于保护相对人权利的需要,我国应借鉴英美司法审查制经验,逐步放宽司法审查范围,真正确定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体制。

苗连营, 仪喜峰[2]2004年在《行政法理论基础比较研究》文中提出西方的宪政原理和制度以及社会历史条件导致了诸多行政法学说的相继出现 ,并指导着其行政法治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我国的行政法理论和实践呈现出与西方不同的路径 ,行政法理论基础处于规范研究层面 ,对我国行政法的认知和把握必须立足中国的国情 ,紧扣“控制国家权力”的宪政理念 ,在公民与政府的对峙与良性互动中点滴积累行政法的实践 ,以此迎来宪政的曙光。

仪喜峰[3]2004年在《行政法理论基础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行政法领域,“行政法理论基础”是一个基本的并且尤为重要的问题。本文采用比较分析和历史考察的方法,对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进行较为全面和系统的研究。在此基础上,力求客观地对中国行政法理论基础诸学说的成就及缺陷予以述评,并指出当代中国应选择“控权论”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本文第一部分主要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概念进行界说。首先揭示“行政法理论基础”这一命题是怎么被提出来的,划定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主要范畴,探求行政法的本质。然后,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并指出研究行政法理论基础具有非常重要和特殊的意义。 本文第二部分考察了大陆法系行政法理论基础。法国行政法学者曾提出“公共权力论”、“公务论”、“新公共权力论”等各种观念和学说。德国行政法学者围绕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探究行政法的基本理论问题。法德两国行政法的一个共同主题,就是对政府权力进行法律控制。 本文第叁部分阐释了英美法系行政法理论基础。显而易见,虽然其行政法理论基础历经发展和演变,但英美两国一直坚持“控权论”,其他一些学说不能撼动控权论的主导地位。 本文第四部分研究了日本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传统学说和现代诸流派。它们处于调整和完善之中,“百家争鸣”的局面将依旧延续。 本文第五部分对中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诸学说,如“平衡论”、“服务论”、“管理论”、“行政文明论”、“公共权力论”、“公共利益本位论”等进行反思及述评。西方的宪政原理和制度以及社会历史条件催生了“控权论”,并指导着其行政法治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中国行政法的理论与实践才刚刚起步。 本文最后指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控权论。在中国的社会背景及实际情况下,“控权论”适宜作为中国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权以令人震惊的速度扩张,最大限度地影响和控制着现代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权又极易被滥用。因此应竭力将行政权控制在一定的原则和框架中,并在行政法上为其设置一系列调控规则。本章的分析主要围绕控权的真义、控权的理由、控权论的人性基础及控权的方式等四方面展开。 总而言之,对中国行政法的认知和把握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紧扣“控制行政权力”的基本理念,在公民和政府的对峙和良性互动中积累行政法的实践,以此迎来宪政的曙光。

王韶华[4]2004年在《民事诉讼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比较研究》文中认为法治是当代社会的最强音,而法治的核心在于司法,司法能否实现公平与正义,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保障司法运行的各种程序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因此,法国学者指出:“一切都是程序,21世纪是程序的世纪”,“诉讼程序是安宁的保障,诉讼程序是从‘权利’通向‘实现权利’的必经之路”。而且,在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为社会主导的条件下,司法程序中民事诉讼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应受到人们更多更大的关注。鉴于此,本文选择了民事诉讼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这一理论上基本属于空白课题。全文共分六章。导论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及写作动机。第一章追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起源与演进。对于民事诉讼,从罗马法的公、私法划分和诉讼制度的规范出发型特点,分析归纳了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制度的形成和基本特征;从日尔曼法的公法、私法无明显区分和诉讼制度的事实出发型特点,分析、归纳了英美法系民事诉讼制度的形成及基本特征。同时,从历史渊源上对两大法系民事诉讼制度基本结构和诉讼模式,如陪审制、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等进行了探讨。行政诉讼产生的基础完全不同于民事诉讼,它是近代宪政制度产物,是在西方叁权分立理论基础上产生的,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本文具体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行政诉讼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以及因社会背景和历史传统、思想文化不同而致的两大法系行政诉讼的不同之处,介绍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形成与发展。第二章比较了两大诉讼不同的诉讼目的。传统诉讼法学理论认为诉讼目的是国家设立和进行诉讼的目标,是从立法者——国家的角度考量诉讼目的,而本文提出诉讼目的是诉讼主体进行诉讼所期望达成的共同目标,诉讼目的的主体是代表国家意志的法院和诉讼当事人的结合。文章对有关民事诉讼目的的各种学说进行了评析,提出了正当程序保障的民事诉讼目的的新论。与民事诉讼目的理论研究相比,文章针对我国行政诉讼目的研究比较薄弱、存在模糊认识,各种学说存在根本对立的现状,提出研究行政诉讼目的的特别意义,文章从控权这一宪政制度的核心出发提出了行政诉讼特有的维护公民权利的一元诉讼目的。第叁章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司法体制进行了比较研究。介绍了至今世界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一元制和两元制两种司法体制的形成和演进过程。一元制是指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统一由普通法院管辖的司法体制。二元制是指由专门的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并行的司法体制。一元制产生的原因在于英美<WP=5>法系从历史传统上没有公法和私法之分以及普通法院在民众中素有的崇高权威,而大陆法系从罗马法传承而来的公法与私法的明确划分,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特殊的社会背景和对叁权分立理论的不同理解,导致了大陆法系二元制司法体制的产生。对两种司法体制各自的优劣进行了比较,并对我国现行民事行政诉讼体制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行政诉讼体制借鉴大陆法系做法,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的建议。第四章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结构和两大诉讼的诉讼模式进行比较分析。诉讼结构是指诉讼主体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相互关系的格局以及由此而决定的诉讼程序运作的基本机制和架构。诉讼模式是诉讼制度所体现的诉讼程序,主要是庭审程序运行的机制、诉讼主体角色分配的概括与归类。诉讼结构注重诉讼体制内在关系、基本架构,而诉讼模式注重诉讼运行机制、具体原则和制度。诉讼结构决定诉讼模式,诉讼模式是诉讼结构的外在表现形式。民事诉讼是“等腰叁角形”的诉讼结构,而行政诉讼是“非等腰叁角形”诉讼结构。两大诉讼目的、结构不同形成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为主的诉讼模式和行政诉讼的职权主义当主导的诉讼模式。针对我国民事诉讼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行政诉讼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现状,提出建立我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新的诉讼模式——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义为主导的诉讼模式和行政诉讼以职权主义为主导的诉讼模式。第五章对两大诉讼证据制度中的叁项基本制度——证明对象、证明标准、举证责任进行比较。证明对象是和争议事实相关的事实,争议事项以外在事实和程序性争议属于释明对象而不属于证明对象。证明标准是适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应达到的程度。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对证明对象提出主张和证据以证实其主张成立的一种负担。与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相比,行政诉讼证明对象是单一和恒定的,就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只限于争议事实问题,而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还包括法律问题。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明显优势证据标准,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呈多元化,针对不同诉讼客体有叁种不同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明显优势和合理根据标准。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恒定由被告负担,原告只负释明责任。文章对有学者提出的行政诉讼中原告在一定情况下也负有举证责任进行了批驳。第六章重点研究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民事行政争议关联案件的审理程序。在对理论界关于此问题所提出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行政民事争议交叉、重合、民事诉讼中的行政附属问题等诸多概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将此类案件定义?

徐红[5]2006年在《财权掌控与财政民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财政是政府的命脉,财政权是主导国家财政资源配置乃至政治权力配置的关键要素。目前,西方国家议会的财政权已构成一个完备的制度体系。由议会代表纳税人掌管国家钱袋的观念早已成为西方国家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财政的民主化和公开化也已成为西方政治民主化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推动力量。本论文试图从英美两国议会财政权的内涵和外延两方面进行深入挖掘,把议会财政权问题的研究纳入政治学研究的框架中,考察它作为一种政治权力结构所具有的各种属性及其运作规律,从而通过政治学的视野对西方国家议会财政权在整个国家权力架构中的准确定位做出初步判断,并对这一权力机制发生变迁的主要原因及其完善途径进行初步的阐释。从现实意义看,在政治制度研究领域中,防止政府利用公权力对国家财政资源的侵占和滥用是古往今来政治学者孜孜不倦地进行研究和探讨的现实课题,也是议会作为民意机构监督政府活动的重要使命之一。本论文试图通过对英美议会财政权的研究,探讨西方国家代议机构监督和控制政府财政收支的具体途径和方法,揭示人类在防范政府侵夺社会财富和经济资源问题上的不懈努力,探讨现代国家中社会、议会与政府在控制社会财政资源方面的权力制衡问题。同时,本文还试图比较英美议会财政权运作的不同模式与议会财政权发生变迁的动因与路径,并对现行的议会财政权机制进行价值分析。对财政民主理论的学术思考是本论文着力解决的另一个重要课题。财政民主作为本文的核心概念之一,贯穿于整篇论文之中。本文试图以层层展开的方式进行财政民主问题的政治学解读,分析和探讨财政民主理论在民主制度研究领域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认为,财政民主是政府、议会和社会叁者间围绕着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而展开的一系列权力互动的过程,是以公共财政为纽带,把社会生活中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理念贯穿起来而形成的复合型民主机制和价值追求。没有财政的民主化,就没有政治的民主化;没有财政的公开化,就没有政治的公开化;掌握国家钱袋的权力如果不属于议会,政府的权力就会无限制地膨胀;而议会一旦失去对国家钱袋的掌控权,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就会不断虚化,并沦为行政权的附属物。一句话,财政民主的实现有赖于政府、议会和社会叁者间的良性互动,而实现财政民主的关键,则有赖于议会财政权的制度建设。本文采用的理论框架,是起源于西方政治学研究的一门新兴边缘学科——财政政治学。本文以财政政治学和新制度主义理论框架安排全文的逻辑结构,以议会财政权的成长路径、建构理性、内在结构、运行规律、改革机制以及财政民主的理论逻辑作为贯穿全文的主线。本论文基本上采用新制度主义的研究范式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展开论证。在进行议会财政权多角度分析时,本文还采用了历史研究方法和经验研究方法。本论文分为导论、第一到第五章和结论共七个部分,以层层递进的方式论述财权掌控和财政民主的相关事实与理论问题。导论主要涉及问题的提出与理论假设、理论综述、基本概念界定、分析框架与研究方法、论文的结构安排等内容。第一章论述议会财政权的历史缘起与成长路径,主要阐述英美两国议会财政权的产生过程,及其在缓慢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所体现的基本路径走向,并运用新制度主义理论中“路径依赖”观点对英美议会财政权进行比较研究。本章同时阐明财政民主的历史起源和现实基础。第二章论述议会财政权的建构理性和财政民主的理论逻辑,本文认为,产权制度是议会财政权的经济根基,分权体制与法治原则是议会财政权的政治根基,公民社会及其由此生发的个人权利意识则是议会财政权的社会文化根基。如果缺乏其中任何一项重要前提,议会财政权的建立和发展就会遇到阻碍,财政民主的理论基础也将受到损害。第叁章论述议会财政权的内在结构,指出财政民主的实现需要借助于特定的制度载体。本章通过详细阐述英美两国议会财政权运行中的收入保障系统、支出控制系统和账目监督与信息辅助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阐明财政民主的实现需要在税收民主化体系、支出民主化体系和监督民主化体系叁重机制的保障下,才能有效实施。第四章论述议会财政权的运作机制,阐明财政民主的运行规律。本章论述英美两国议会财政权的运作机制,揭示熔权制和分权制这两种不同的议会财政权模式的运行规律。同时,在民主制发展的平台上,论述财政民主在代议民主制和行政集权民主制两个不同发展阶段的基本态势和主要特征。第五章论述议会财政权的改革机制,指明财政民主的发展趋势。本章揭示了英美议会财政权存在的内在缺陷,指明这些缺陷产生的深层原因,并列举和分析英美两国在议会财政权领域的种种改革举措,阐明财政民主具有自我完善和自我更新机制。最后是全文的结论部分,主要阐明财政民主的核心概念并点明议会财政权与财政民主之间的逻辑联系,同时对财政民主的经验性价值和普适性价值进行分析。

韩春晖[6]2014年在《我国法治形象的演进与行政法理论创新——以社会转型为分析背景》文中认为在社会转型时期,公法建设迫切需要法治形象的良性导向作用。我国对法治形象的塑造经历了"非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中国"的演进,并且在多种语境中展现出多样化的"面孔"。我国各种行政法理论也曾描绘出一定的国家法治形象,但与法治实践中所倡导的法治形象并不完全一致。未来行政法的理论创新应当回应建设"法治中国"的需要,加强"善治政府"的制度供给。

参考文献:

[1]. “控权—平衡—保权”理论探讨及其行政法制建构[D]. 郭艳敏. 延边大学. 2001

[2]. 行政法理论基础比较研究[J]. 苗连营, 仪喜峰. 当代法学. 2004

[3]. 行政法理论基础比较研究[D]. 仪喜峰. 郑州大学. 2004

[4]. 民事诉讼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比较研究[D]. 王韶华.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5]. 财权掌控与财政民主[D]. 徐红. 复旦大学. 2006

[6]. 我国法治形象的演进与行政法理论创新——以社会转型为分析背景[J]. 韩春晖. 理论与改革.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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