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合同受挫制度的历史演变_法律论文

英美法合同受挫制度的历史演变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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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它法系一样,英美法上的契约概念也建立在以下两大原则基础之上:当事人意思 自治原则,以及契约神圣原则,即契约必须信守原则。但契约订立后,情事发生变动使 契约履行不能(impossibility)、不现实(impracticability)(注:国内有人将

Impracticability翻译为履行不实际,有人翻译为履行不现实。本文采履行不现实之译 法。在涉及美国契约法上的契约受挫制度时,学者或法官一般将它分为impossibility 、impracticability、frustration of purpose三个甚至更多的子概念。)或者失去其 履行意义(frustration of purpose)的情况排除了契约必须信守原则的适用,而由契约 受挫制度加以调整。一般认为,契约受挫制度仅仅是契约必须信守原则的例外。它最早 仅限于因冒险受挫而解除海运契约的范围,现在已扩大适用于因当事人不能控制的意外 事件而终止协议的所有情形。(注:See J.Beatson,Anson's Law of Contract(27th ed .,1998),Oxford University Press,p.503.)本文所要探讨的是,这一制度是如何突破 坚固的契约必须信守原则而得以产生和发展的。

一、前史

1863年以前,英美契约法的一项基本规则是,当事人必须绝对履行他所承担的义务, 不得仅仅以履行已经变得不可能为由而主张免责。(注:Ibid.)因为“如果存在一份明 确的契约,契约本身也并不非法,当事人就必须履行该契约,否则便要赔偿不履行所带 来的损害。尽管由于未曾预料到的意外事件,致使该当事人的履行变得始料不及地困难 甚至根本不可能。”(注:Taylor v,Caldwell(1863)3 B.& S.826,per Blackburn J.At P.833.)契约责任在过去是一种绝对责任:不履行契约可以引起控诉纯粹是因为被告没 能履行其允诺,绝不是因为不履行本身应受谴责。因此契约义务的任何不履行——无论 是出于故意,还是疏忽或者是无辜的——理论上都应当为受害方提供诉因。如果契约义 务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则违约的补救方式显然不可能是强制履行。但法院仍然可能判 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注:Charles L.Knapp,Nathan M.Crystal,Harry G.Prince,

Problems in Contract Law(4th ed.,1999),New York:Aspen Law &Business,P.770.)

绝对契约责任原则是于1647年被英国法院首次确认于帕拉丁诉简(Paradine v.Jane)( 注:(K.B.1647)Aleyn 26 and Style 47.该案曾被无数次地引用。)案中:帕拉丁要求 简支付租赁契约中约定的租金提起诉讼,称简已经三年没有付租金。简辩称“德国王子 路柏特——统帅敌军入侵英国国土,与该军队一道占有被告的财产,将他赶出了所租的 场地,并使其三年不能回归——因此他也就不能获得利润。”这一答辩事实上是在辩称 :由于租赁人所不能控制的意外事件,致使他丧失了赖以从中支取租金的租赁利润,因 此他并没有拖欠租金。法院认为这并不构成免责理由。在该案中,法院将法律规定的义 务与当事人通过订立契约自己设定的义务进行了区分。法院认为,如果当事人不能履行 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其自身又没有过错,法律可以免除其责。相反,如果不能履行的是自 己订立契约设定的义务,则不得免责,尽管不可避免地发生了意外事件。因为他本来可 以在契约中规定这种不测事件的免责问题。此外,法院还在该案的报告中指出,“另一 个附带理由是,由于承租人是为获得收益而承租,因此他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而不能 将所有的负担都交由出租人来承担。”可以看出,法院是在谨慎地分配风险。的确,在 某些长期租约中,承租人所获得的收益要远远大于出租人的所获得的收益。(注:SeeCricklewood Prop.& Inv.Trus t v.Leighton's Inv.Trust(1945)A.C.221,61 T.L.R.2 02,(1945)1 All Eng.252.该案中的承租人按租约支付99年租金的义务并不因以下事实 而得以免除:承租人在空地上建筑建筑物的期望因战争爆发而暂时不可能实现。)如果 双方没有对风险分配作明确约定,就要根据各自的收益承担意外损失:如果外来军队占 用了房屋,承租人便丧失了租用期间的房屋的使用权,而出租人则丧失了租用期届满之 后的房屋使用权。当然,这种风险分配方式并非总是正当的方式。对帕拉丁诉简一案, 科宾一针见血地指出,该案中,受挫的只是承租人享有使用和占有房屋以获取收益的目 的。法院所要裁决的真正问题并非“履行不可能是否可以使一方当事人免责”,而是“ 承租人订立租赁契约的终极目的之受挫(因外军入侵而产生)是否可以免除其支付租金的 义务”问题。(注:Corbin on Contracts(1952),West Publishing Co.,P.1095.)这种 受挫所导致的损失风险应当如何分配呢?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是否应当以不出现这种 受挫情况为条件?法院在本案中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显然是否定的。法院不允许当事人以 其订立契约的目的受挫来主张免除契约义务。契约是神圣的。

契约神圣原则同样适用于商事契约:在1846年的一个判例中,(注:Hills v.Sughrue( 1846)15 M & M.253.)船东同意用他的船去西非某地装运鸟粪,他允诺了一项绝对义务 ,因此装运地根本没有鸟类可供装运的客观事实并不能使其免除履行义务。(注:绝对 契约原则在英美法中并未完全被淘汰。当事人仍有可能允诺一项绝对义务,但是,至少 在商事交易中,除非当事人有承担绝对义务的明确表示,否则法院绝不可能推断出这种 意图。出口货物的契约通常被认为是以获得出口或进口许可证为其前提条件的,即使双 方并未明确将“取决于许可证的获得”规定于契约之中。但有时很奇怪,几乎不依赖于 什么,法院就得出当事人原想承担一项绝对义务的结论。例如,在Peter Cassidy Seed Co.Ltd.v.Osuustukkukauppa I.L.([1957]1 W.L.R.273)一案中,芬兰卖方以f.o.b.

Helsinki的价格向英国买方出售货物,约定“一旦获得出口许可证,立即交货。”英国 法院认为,该措辞已构成一项绝对保证,而不是“如果获得出口许可证”的意思。See Clive M.Schmitthoff's Select Essays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1988),ed.byChia-Jui Chang,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p.257.)概言之,直到19世纪中叶,英 美法法院一直坚持契约神圣、绝对契约责任原则。

二、契约受挫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9世纪下半叶,随着英国殖民政策的不断扩张和海外贸易的迅猛发展,因意外事件造 成契约履行不能的现象日益增多,特别是在海运契约中,经常发生意外事件使契约履行 受挫。这常引起当事人之间的争诉。而在此类诉讼中,当事人很难得到公平的判决结果 。因而要求改革法律的呼声越来越强烈,迫使法院改变原来的僵硬态度。事态的发展, 尤其是两次世界大战带来的影响,促使法院不得不逐渐放宽对契约神圣不可侵犯及当事 人意思自治这两条原则的把握,使契约受挫制度得以建立和发展。

一般认为,突破绝对契约责任原则的例外判例中第一个著名的判例当属1863年的泰勒 诉考德威尔(Taylor v.Caldwell)(注:122 Eng.Rep.309(K.B,1863).有迹象表明,比本 案更早的一些判例就已判决:因不可抗力而未履行契约义务的,免除当事人的责任。如 1536年的Abbot of Westminster v.Clerke(73 Eng.Rep.59,63,K.B.1536)案,王座法庭 称,如果卖方承担了某天在外国交付小麦的义务,但在当天之前,根据制定法的规定, 履约成为非法,卖方的义务可因此而解除;又如1629年的Williams v.Lloyd(82 Eng.Re p.95,K.B.1629)案。该案中,原告把一匹马交给被告保管,该马在保管期间死亡。法院 判决,被保管的马死亡并非缘于保管人的过失,是不可抗力使偿还该马匹成为不可能的 事,因而免除保管人偿还马匹的义务。不过,Taylor v.Caldwell案通常被认为是“履 行不能现代规则的源头”。See G.H.Teitel,The Law of Contract(6th,1983);London:Stevens & Sons,p.649.)案。该案中,原告泰勒曾与被告考德威尔签订了一份契约,约 定泰勒将租用考德威尔的音乐厅进行为期4天的演出,租金为每天100英镑。但在距离第 一天的演出不到一周时,音乐厅意外被大火烧毁,于是泰勒提起违约诉讼。该意外事件 对当事人之间的契约产生了何种影响,法院必须就此作出裁决。这次,法院拒绝适用绝 对契约理论,认为该契约含有这样一项默示先决条件,即契约以音乐厅在音乐会上演时 继续存在为基础,认为音乐厅的存在是契约履行的基本条件。音乐厅已在音乐会上演前 被意外烧毁,法院因此免除被告的责任。

泰勒一案的突出之处在于,对以下两类契约作了区分。一类是“尽管发生预料不到的 意外事件使履行极为困难甚至不可能”但仍然约束当事人的绝对契约。另一类是本来就 以下列默示条件为基础的契约——假如在违约之前,标的物非因当事人的过错而灭失致 使契约履行不能,双方均免责。

泰勒一案确定的因履行不能而免责的规则很快被适用于其它案件,并为英美契约制定 法所接受,(注: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第七条;美国《契约法(第一次)重述》§454, 《契约法(第二次)重述》§262,263(当然,《契约法重述》其实并非制定法,但它对 美国法院的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以及《统一商法典》§2-613。)从而普遍 适用于个人服务契约和特定物买卖契约。然而,因意外事故导致履行不能而免责这一规 则仅适用于彻底不能的情形,即客观不能——任何人都不能,而不是主观不能——我不 能做到的情形。(注:《契约法(第一次)重述》§455.)该规则不适用于一方当事人的履 行变得更艰难或代价巨大或契约本身对该方当事人已失去价值等情形。

泰勒一案过去40年后,另一个英国判例克雷尔诉亨利案(Krell v.Henry)(注:[1903]2 K.B.740(C.A.).)使契约受挫制度向前迈进了一大步。1902年,英国国王爱德华七世继 承王位,决定举行加冕典礼。亨利预订克雷尔的公寓房两天,租金75英镑,并预付了25 英镑,目的是为了在最佳位置观赏加冕盛况,尽管并未将此目的表明于契约中。但加冕 典礼因国王生病而突然取消。亨利因而拒绝支付剩余的50英镑。克雷尔由此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亨利胜诉,免除其支付义务。尽管法院在克雷尔一案中引用并依赖了泰勒诉考 德威尔案以及其它履行不能的判例,但该案中的契约其实并非履行不能,只是由于契约 的基础——双方当事人都知道的加冕典礼取消,使被告订立契约目的落空,契约履行对 被告已失去了意义。该案确立了契约受挫制度上又一条重要的规则,即目的落空规则。 目的落空规则也已为制定法所接受。(注:目的落空规则虽然未被UCC所采纳,但两次被 《契约法重述》接受。见《契约法(第一次)重述》§288;《契约法(第二次)重述》§2 65.有人认为,UCC§2-615条的涉及面之宽显然足以包括传统的履行不能规则以及履行 不现实规则和目的落空。See Knapp,supra note 5,at 773.)

比较1647年的帕拉丁诉简案和1903年的克雷尔诉亨利案,细心的人一定会发现,从根 本上看,两起案件的性质是相同的,因为法院所要裁决的问题都是:当事人订立契约的 终极目的受挫,是否可以免除其支付租金的义务?1647年的帕拉丁诉简案中,承租人简 因为保皇军的入侵使其3年不能占有、使用承租的场地,从而使他失去了预想的收益和 好处。反观1903年的克雷尔诉亨利案,加冕典礼取消,虽然并未使他不能占有、使用克 雷尔的房间,但同样使他失去了使用房间预想的好处。换言之,1903年的亨利订立契约 之目的落空了,1647年的简订立契约之目的不也在保皇军3年侵占期间落空了吗?然而, 是什么原因使法院的判决截然相反,于1647年判决承租人简不得免责,而在100多年后 判决实际处境并不比简差(注:在帕拉丁诉简案中,简在保皇军入侵三年时间内,情况 是事实上他不能占有使用租赁的房屋及土地。而克雷尔诉亨利案中的亨利却事实上可以 使用所租房屋。)的承租人亨利免责呢?或许,我们不得不说,那是制度本身在前进。然 而,法院已经拒绝进一步扩大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法院担心的是,进一步扩大其适用范 围很可能使当事人仅仅因为情事变动使交易对他而言很不上算就主张免责。(注:SeeG.H.Treitel,supra note 11,at 649.)

1951年英国上议院对不列颠影声新闻有限公司诉伦敦暨地区影院有限公司(BritishMovietonews Ltd.v.London and District Cinemas Ltd.)③一案的判决被认为是契约 受挫制度发展史上新阶段开始的标志。(注:[1952]A.C.166.)1943年正是战争高潮时期 ,影片制片人与影院老板们达成协议,只要《1943年电影胶片(管理)令》仍然有效,制 片人就应当把他们的新闻短片提供给电影院,租金为每周十个畿尼。这些新闻短片是为 战争做宣传的。1946年战争结束,但上述战时法令却没有被废止。法院面临的问题是, 1948年争议产生时,战时法令仍然有效,影院老板们是否还应当受战时协议的约束。上 诉法院主审该案的丹宁(注:Schmitthoff's Select Essays,supra note 10,at 258.) 法官在宣读本案判决时说,从契约条文字面理解,战争虽然结束但战时法令却依然有效 ,所以契约继续有效。然而双方当初必定不可能预料到,战时法令会在战争结束后为了 应付资金短缺还持续生效这么长时间(战争结束5年后还有效)。因此法院不应当让这份 契约在变化超出预见的环境下继续有约束力。(注:丹宁法官在英国法律界被公认为是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最伟大的法律改革家”(《泰晤士报》,1982年9月12日)。 在一贯以保守著称的英国,丹宁的改革主张遭到一些人的反对。丹宁在上诉法院的一些 判决也被英国上议院否决。有意思的是,1973年英国加入欧共体后,丹宁一些被英国上 议院否决的判决又为欧共体所属的欧洲法院所确认,成为英国法院新的判例。参见[英] 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杨百揆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中译本前言,pp.5-8 )。)上诉法院的审判法官一致裁决“这一事态发展的意外转变”使契约受挫。可是,上 议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西蒙说,在履行契约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常常面临根本 没有预见到的事态转变——价格完全异常地上涨或下跌,货币突然贬值,或发生妨碍契 约履行的障碍以及其它类似情况。但这本身并不影响他们之间已经达成的协议。(注: 丹宁法官在英国法律界被公认为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最伟大的法律改革家”( 《泰晤士报》,1982年9月12日)。在一贯以保守著称的英国,丹宁的改革主张遭到一些 人的反对。丹宁在上诉法院的一些判决也被英国上议院否决。有意思的是,1973年英国 加入欧共体后,丹宁一些被英国上议院否决的判决又为欧共体所属的欧洲法院所确认, 成为英国法院新的判例。参见[英]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杨百揆等译,法律出版 社1999年版,中译本前言,pp.52-53)。)尽管遭到上议院的否决,丹宁后来仍然继续坚 持自己在不列颠影声新闻有限公司案件中持有的观点。而在20世纪80年代初,罗斯科尔 又发表过与西蒙的上述观点相类似的看法。他说,契约受挫制度“不应当被轻易援引来 帮助契约当事人摆脱自己不谨慎缔结商事契约的正常结果”。(注:[1952]A.C.166,18 5.)自不列颠影声新闻有限公司案以后,契约受挫制度的适用似乎有所限制。法院不愿 让当事人以契约受挫为借口从不合算的交易中溜走。

但是,上诉法院对不列颠影声新闻有限公司案的裁决,尽管遭到上议院的否决, 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其原因在于,上诉法院进一步扩大了契约受挫制度的适用范围 。上诉法院称,即便意外情况并不构成传统意义上的受挫事件,而仅仅是未预料到的 情事变迁,法院也有权干预。这一观点与受挫事件的传统观点存在差别,即它好像不要 求情事变动的严重性(一种根本不同的情事)。简言之,上诉法院看来愿意接受民法法系 中的情事不变条款理论。而在上议院看来,这种看法太偏激,有必要将它朝契约神圣原 则方向矫正。

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15条规定,“除非卖方已经承担了更多的义务——,否 则,如果发生意外情况,且这种意外的不发生是订立契约的基本假定,因该意外情况导 致契约像原来议定那样履行已经变得不现实了,那么,全部或部分货物的延迟交付或不 交付——并不构成契约义务的违反。”这一规定也被《契约法(第二次)重述》第261条 所采纳,使得该规则不仅适用于货物买卖,也适用于其它交易。《统一商法典》及《契 约法(第二次)重述》的上述规定,都使用了“不现实”这个词,而没有使用“不可能” 。也就是说,并非只有在履行完全不可能的情况下才能免责。当意外事件使得履行变得 “不现实”或“极不现实”,也可能获得免责。然而,《统一商法典》第2-615条注释4 又解释,“成本的增加本身并不构成免责理由,除非成本提高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意外事 件所致,这种意外事件实质性地改变了履约性质”。在美国的司法现实中,要想以履行 代价巨大为由免除履行义务也绝非易事。迄今为止,美国法院只是偶尔判决过,仅因履 行成本增加而免除当事人的责任。(注:See E.Allan Farnsworth,Contracts(3rd ed.,1999),New York:Aspen Law & Business,p.646.)

三、结论

在契约受挫制度发展史上,布莱克伯恩法官最初在泰勒诉考德威尔案中小心谨慎地将 该制度限制于物质上的履行不能;(注:Blackburn法官在该案判决中,还引证了两部论 及物质上的债务履行不能的文献——《学说汇篡》(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优士丁尼命令 汇编的法学家学说编篡)以及Pothier的《债务论》中的例证。)后来该制度被扩展到法 律上的履行不能,即契约订立后法律发生变动使契约履行变成非法的情形;之后该制度 又被扩展到情事发生根本变迁,使得契约虽然仍然能够履行,但一方原来订立契约的目 的再也无法实现这类情形;最后被扩展到料想不到的情事变迁情形(与民法法系中“情 事不变条款”的适用相近)。可见,这一制度的最新发展已远远偏离了其最初的概念。 这体现了契约受挫制度在过去近一个半世纪以来的发展进程,同时也说明为什么从前把 该制度称为“意外发生的履行不能”,而现在这一称谓已为多数人抛弃,转而偏爱用“ 契约受挫”这一术语。(注:在Chitty on Contracts一书所有28个版本(1826-1999年) 的目录中,frustration首次出现于1930年出版的第18版目录中。而此前于1929年出版 的Anson's Law of Contract一书目录中还没有出现frustration。直到1945年,由

Brierley编辑出版的书才开始对“frustration。有详尽的论述。See Brian Bix(ed.),Contract law(2000)Vol.1,Burlington USA:Ashgate,p.327。另外,frustration这一 术语在美国契约法和英国契约法中的含义具有很大的差异。美国法中,“frustration ”并不包括因情事变动导致履行不能或极不现实的情形,它一般仅指契约目的受挫,而 英国法中这一术语则包括了所有这几种情形。)在美国,履行不能这一术语也正逐渐被 履行不现实所取代。(注:美国传统称之为履行不能的规则,现在通常称为履行不现实[ See Randy E.Barnett,Contract:Case and doctrine(2nd ed.,1999),New York:Aspen Law & Business,p.1202]。)

总的看来,英美契约法最初严格遵守“契约必须信守”原则,并于1647年在帕拉丁诉 简案中正式确立了绝对契约责任原则——即使由于意外事件导致契约履行不能,当事人 也不得免责。尽管在此之前,曾出现个别因不可抗力致使契约履行不能而裁定免除当事 人责任的案件,(注:如1536年的Abbot of Westminster v.Clerke(73 Eng.Rep.59,63,K.B.1536)案,以及1597年Hyde v.Dean of Windsor(78 Eng.Rep.798 Q.B.1597)案。法 院在Hyde案的判决意见中说,“如果契约要求允诺人自己履行,而允诺人在履行契约前 就死亡了,则不得提起违约之诉。”)而且这几个判例所确立的规则后来也被法院采纳 ,并将它们演变为契约受挫制度的一些现代规则。但是,那时,因意外事件致履行不能 而得免责还远未能成为一条一般规则。直到19世纪下半叶,由于海外贸易的发展,因意 外事件致使契约履行不能的情况日益增多,法院不得不变革法律。终于在1863年的泰勒 诉考德威尔案中,布莱克伯恩法官参考民法法系中的给付不能制度,正式确立因意外事 件致履行不能而免责的规则。泰勒诉考德威尔案由此被认为是现代契约受挫制度的源头 。(注:Farnsworth,supra note 24 at 639)此后,事态的发展,特别是两次世界大战 的影响,使得契约受挫制度在近一个半世纪的发展历程中,适用范围逐渐扩大,从物质 上的履行不能情形扩大到法律上的履行不能情形,再扩大到目的落空情形,最后甚至扩 大到民法法系情事不变条款理论所指称的情事变更情形。在美国,契约受挫制度中的大 多数规则已为两次《契约法重述》以及《统一商法典》所吸收。但客观地看,契约受挫 制度适用范围的每次扩大,都似乎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尤其是该制度最后将类似民 法法系的情事变更概念纳入其范围内的过程,更是充满了争执与分歧。由此导致长时期 内,类似的案件判决结果却不一样。(注:See John D.Wladis,Impracticability,22Ga.L Rew.503,600-25(1988).)同一种履行不现实情形,较保守的法官倾向于拒绝适用 契约受挫制度,而另一些法官则会考虑适用,正如不列颠影声新闻有限公司诉伦敦暨地 区影院有限公司案所表现出的上诉法院与上议院之间的冲突一样。不可否认的是,契约 受挫制度类似于情事不变条款的适用的确很难轻易获得。究其原因,不外乎是契约神圣 不可侵犯原则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固守其阵地。以下引用两位法官的观点结束本文 ,英美法契约受挫制度今后的发展趋势或许能借以略作端倪。50年前,塞勒斯法官说: 一般情况下,卖方未履行契约是因为他不关心契约的履行还是因为他故意疏忽,或仅仅 是因为不走运,这些原因都无关紧要。重要的是履行的实际情况,即卖方是履行了还是 没有履行?(注:In Nicolene Ltd.v.S Simmonds[1952]2 Lloyd's Rep.419,425.)1990 年,滨汉姆法官称:契约受挫制度的发展,缓和了普通法坚持严格履行绝对允诺的苛刻 性。在情事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如果完全按契约条款强制执行则会引起不公正结果。作 为避免这种不公正结果的手段,契约受挫制度的宗旨在于实现正义,做到公平、合理。 由于该制度的适用效果是解除契约,并免除当事人的责任,因此不得轻率援引,而应当 限制于很小的范围内,不应扩展其适用。(注:J.Lauritzen A.S.v.Wijsmuller B.V.(

The Super Servant Two)[1990]1 Lloyd's Rep.1 at p.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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