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档案馆的信息权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档案馆论文,权利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作为一种公益性档案管理与服务机构,公共档案馆兼具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与公共档案馆职能扩展相伴生的是其所应承担的管理责任、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也明显增强。笔者认为,为了保证公共档案馆更好地履行法定义务,其基本信息权利也应有充分保障。本文试就公共档案馆的信息权利及其构成进行分析。
一、信息权利与档案管理中的信息权利
加强信息领域立法是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信息领域立法涉及的主要内容有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信息安全立法、信息传播立法、信息产权立法、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网络与电子信息管理立法等方面。从信息领域众多已有立法成果看,其往往都是着眼于从某一角度或侧面实施对某种具体信息权利的保护。可以认为,建构全方位的信息权利保护体系是我国信息立法的基本趋势与基本特点。
信息权利是以满足一定条件的信息作为权利客体的法律权利类型,它是由多个子权利构成的法律权利束。这些子权利包括:信息财产权、信息知情权与获取权、信息传播自由权、信息环境权、信息管理权、信息秘密权(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信息安全权(主要指载体)等。由于信息资源具有战略性地位,各种主体都会采取不同手段极力争夺信息权利优势,并可能导致权利失衡和秩序紊乱。因此,如何适应信息立法环境变化和信息权利公平分配需要,制定和实施科学有效的档案事业发展战略与对策就成为决定档案事业发展前景的关键性问题。
从权利主体的构成上看,档案事业管理中的信息权利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即档案资源方的信息权利、档案管理方的信息权利和档案用户的信息权利。档案资源方的信息权利包括资源方的档案信息所有权(信息财产权)、档案信息秘密权和档案信息安全权等权利内容。自然人、法人和国家是档案资源方的三类主体,与此相对应,档案信息财产所有权也有上述三种类型,并由此决定了建立在档案信息财产权基础上的档案信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档案信息管理方主要由公共档案馆、专业档案馆、文件中心(含电子文件中心)和组织内部档案机构等构成。显然,不同档案信息管理方享有的信息权利也明显不同。公共档案馆的信息权利主要包括档案信息存档权、档案信息管理权、档案信息公布与开发权和信息服务权等内容;用户的信息权利包括档案信息知情权与获取权、档案信息使用与获益权、个人档案信息(人事档案信息、信用信息)修改权、信息消费质量保障权和档案信息再开发权等基本权利。目前法学界与档案界比较重视资源方与用户方的信息权利而相对忽视管理方的信息权利。笔者认为,公共档案馆作为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档案信息管理方,其信息权利的内部构成及其保障水平不仅影响着其义务与职能的实现程度,而且也决定着档案资源方和用户等相关主体的信息权利能否充分实现。因此,必须重视信息立法趋势背景下公共档案馆的信息权利研究。
二、公共档案馆信息权利的基本类型
公共档案馆的信息权利主要由以下内容构成:
1.信息存档权、建档权与捕获权。档案信息存档权是保证公共档案馆作为政务信息公共查阅点和开展公共信息服务的前提条件,同时它也是作为档案管理方行使其它信息权利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第十一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这实质上都是从源头上明确了公共档案馆的信息存档权。与信息归档权相对应的是,为了适应档案管理工作由“国家模式”向“社会模式”的转变,信息建档及其有关权利保护问题也逐步提上日程。“建档”就是根据社会发展的要求和用户的需求,档案部门有选择地对在社会管理中的若干热点、焦点与重点问题进行有关信息的收集、集中与有序组织管理,从而实现对有关文件与资料信息的档案化管理。与归档工作相比较,建档工作体现了更多的主动性、灵活性和外部化,实质上反映了“国家档案观”向“社会档案观”的转变。与此相适应,公共档案馆的信息建档权利也就应运而生。笔者认为,在档案信息形式日益丰富和保管模式多样化的时代,信息存档权与建档权的内容可以归纳为:文件收集获取权利、档案信息选择权利、文件与档案信息质量保证要求权利、存档方式与保存模式选择权利等。文件收集获取权利是指公共档案馆获取有关文件信息进行存档或对有关社会活动领域进行主动建档必须获得相应的授权。这种授权主要是从归档与建档的文件范围和内容、归档与建档时间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对此,《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档案馆工作通则》等已经做了一些明确规定,但就建档工作的授权仍需加强;文件档案信息选择权利,即公共档案馆根据其馆藏建设策略对有权接收的档案信息进行选择;文件与档案信息质量保证要求权利是指公共档案馆为了从源头上做好社会记忆的长远保存工作,可以对文件与档案信息形成者就诸如文件格式、用语规范、文本形式、信息固态化水平等提出具体的质量要求;存档方式与模式选择权利是指公共档案馆针对电子文件信息的介质归档与逻辑归档等不同归档方式和分散保管与集中保管两种管理模式,可以根据其自身的技术条件、管理成本、经济实力等存档方式与模式等进行选择。针对网络环境下电子信息多变性与易逝性等特点,档案部门仅有被动的归档收集和对特定管理活动的主动建档仍然不足以维护社会活动的本来面貌,对网络信息和有关电子文件进行主动的信息搜寻与捕获不仅可以大大丰富档案部门的馆藏,适应档案部门职能拓展的新要求,而且可以极大地提高档案部门对社会活动的参与度和服务响应率,并有可能将公共档案馆建设成为电子证据的专门认证机构之一。这就要求公共档案馆捕获相关信息并实现档案化管理的目标定位是基于“电子证据”而不是“电子资料”。因此,明确界定公共档案馆的信息捕获权,并对公共档案馆在实施捕获信息行为时可能涉及的内容、时间、途径等进行明确,这是保证公共档案馆信息捕获行为有效性和所获电子信息证据力的基本要求。
2.信息管理权。针对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而言,公共档案馆的信息管理权及其具体内容有着明显不同。在纸质档案管理中,公共档案馆的信息管理权主要表现为档案实体控制权(如对采集的档案信息进行鉴定与实体整序)与档案信息智能控制权(如创建和使用档案检索工具)。伴随着公共档案馆将电子文件作为收藏对象和公共档案馆电子文件中心的建立,公共档案馆信息管理权利的内容又得到了极大扩展。依据OAIS(开放档案信息系统参考模型)提供的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模式规范框架和DREL(数字权益描述语言)中描述的“文件管理权利”,可以将公共档案馆及其电子文件中心的信息管理权归纳为验证权、配置权、文档管理权、数据处理权、服务管理权等具体内容。验证权是指公共档案馆可以验证档案形成者提交的电子文件有效性等;配置权是指公共档案馆可以根据管理要求安装和卸载内容数据的支撑运行平台等;文档管理权是指公共档案馆在管理电子文档过程中有权对有关文件进行复制、备份、保存和目录管理等;数据处理权是指公共档案馆有权进行文件格式转换、析取元数据,或将有关文件迁移、更新、集成到有关管理系统中;服务管理权是指公共档案馆在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时,可以根据服务需要实施对用户的身份信息、使用数据等进行管理,从而保障服务活动的有序。
3.信息公布、处理与开发权。对档案信息公布权的规定分别散见于《档案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档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明确提出公共档案馆是政府信息的查阅场所,这实际上是赋予了公共档案馆的政府信息公开权利。在具体理解公共档案馆的信息公布权利时应明确以下几点:一是公共档案馆信息公布权所针对的客体对象应以国家所有的档案信息为限。由于公共档案馆收藏的档案对象在所有权归属上较为复杂,既有国家所有的档案,也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并寄存或捐赠的档案。公共档案馆对集体与个人所有的档案原则上没有公布权,如果因公共利益要求需要公布集体与个人所有的档案,也应科学进行有关利益的协调和平衡,并征求档案资源所有权主体的同意;二是公共档案馆在履行信息公布权时,应与有关机关就公布的档案信息内容保持一致。由于公共档案馆和有关机关均享有对国家所有档案进行公布的权利,因此,公布档案信息内容的程度与范围、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等就成为一个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三是从法理上看,信息公布权不是公共档案馆的特有权利。虽然有关法律规定,利用者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但不得自由公布档案。但信息权利理论认为,“知的权利”与“传的权利”是不可分离的。公民利用档案是“知的权利”,公布档案则是其“传的权利”。因此,从这一意义上看,公民也应具备公布档案的法定权利。此外,有关主体对具有所有权的档案也具备相应的公布决定权等。因此,强调公共档案馆的信息公布权并不对其它主体的信息公布权产生排斥。如果说公共档案馆信息公布权强调的是对档案信息原态的发布,那么,公共档案馆信息开发权则强调的是对档案信息增值开发后的深度服务。虽然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历来被档案界所强调,但其推进过程和实际效果并不令人满意。为此,确认公共档案馆信息加工处理和开发权就是保证档案信息资源深入开发的基本要求。档案信息加工处理可以分为实体处理与智能处理两个不同的层面。实体处理的主要目的是对档案信息本身进行有序组织与控制,从而为档案信息的“可用”创造条件;智能处理则是对档案信息内容进行组织(高级阶段是实现知识组织),从而为实现档案信息的“深度开发”奠定基础。公共档案馆在履行其“存史”职能的同时,也承载着“服务”的职责。存史与服务都要求赋予公共档案馆特定的信息加工处理权利,从而实现档案信息从无序到有序、原态到增值态的转变,并使之成为有利用的资源。从某种意义上看,失去控制和无组织的信息不仅不是资源,相反它是管理工作者的敌人(奈斯比特语)。因此,从便于存史和增值服务出发进行档案信息加工处理工具、加工处理方法等的选择就是公共档案馆的基本权利,它对公共档案馆其它信息权利的充分实现具有制约作用。
4.信息产权。法学界有专家认为,信息产权脱胎于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的完善、发展与升华,它继承了知识产权的特质并包含了原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与此同时,信息产权在客体范围上拓宽了视野,将知识产权理念与制度上无法容纳的一些待调整对象纳入其中,承认信息本身就可以成为财产权利的独立客体。从公共档案馆收藏的档案对象客体看,它主要有以下来源:历史上各类主体形成的历史档案;现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档案移交;有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档案移交、捐赠或委托管理等。上述各类主体形成的档案在信息产权归属上各不相同。公共档案馆代表公众和国家履行对国家所有的档案财产进行管理的责任,从这个意义看,公共档案馆享有间接的国家档案财产所有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管理义务与社会责任。此外,从世界各国对政府文件与档案的著作权(或版权)限定上看,一般认为政府文件与档案信息不享有著作权或版权保护。目前我国虽没有类似的明确规定,但在政府文件与档案信息公开中实质上也实践着这种立法思路。从公共档案馆信息产权保护的内容看,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档案数字化和档案信息增值开发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数字化档案、档案数据库和其它档案信息开发产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笔者认为,在数字化档案对象的选择上,公共档案馆可以代表公众和国家对国家所有的档案财产进行数字化转换,公共档案馆具有数字档案的间接所有权和委托管理权;档案数据库和其它档案信息开发产品的著作权取得首先应考虑这些“作品”是否具有内容或形式上的独创性,其次才是明确公共档案馆是否享有上述“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从现阶段我国已有的档案数据库及其有关档案信息开发品的水平看,其“独创性”特征显然有待进一步加强。
5.信息安全权。信息安全权有两个不同层面的要求,即信息载体安全和信息内容安全。维护档案信息载体安全和档案信息内容安全表面上看来是公共档案馆必须履行的义务,但实质上这种义务履行是应以一定的信息安全权利为保障。公共档案馆信息安全权利具体体现在:一是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权利。为了保障档案信息安全,公共档案馆信息基础设施的完善就是基本条件,公共档案馆有权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优先考虑档案信息基础设施的必要投入水平,以保证档案信息安全的载体与内容安全;二是档案信息开放内容的决定权、选择权与审定权。为了确保公共档案馆在开放服务中维护档案信息的内容安全,必须赋予公共档案馆一定的内容审查与选择权利。在档案信息开放服务过程中如何处理开放与保密的关系以及如何处理国家利益、商业利益和个人利益三种利益的矛盾和冲突,这是公共档案馆在档案信息安全权保护中的一个难点与重点问题。处理这些问题必须赋予公共档案馆充分的决定权、选择权与审定权;三是档案信息安全危机处置权。随着信息技术手段在档案管理中的普遍应用以及社会信息权利意识的普遍觉醒,公共档案馆应对档案管理活动中的各类安全危机事件已经成为一个常态性的工作。为此,应该授予公共档案馆在信息安全危机事件处置中的充分自主权,以免贻误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理时机,从而将档案信息安全事件产生的影响降到最小程度。
6.信息服务及其管理权。档案信息服务的权利内容与信息技术在公共档案馆的使用程度密切相关。公共档案馆除拥有提供阅览服务、外借服务、展览服务、参考咨询服务、档案证明服务等基本权利外,针对档案网站与电子文件中心的建立及其所引发的服务方式变化,公共档案馆信息服务权将增加以下内容:档案信息真实性认定权、档案信息呈现权、档案信息传送权和档案服务管理权等。档案信息原始性是档案证据价值的基本保证。由于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具有易变性等新特点,这就决定了公共档案馆电子文件中心在维护电子文件与档案真实性中的独特地位。赋予公共档案馆在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的真实性认定权,这对进一步巩固和发挥电子证据的价值,并有效缩短文件双套制保管的过渡期具有重要作用;档案信息呈现权是指公共档案馆利用档案网站提供档案信息服务时,可以提供多种信息浏览方式、提供多种途径的档案信息检索方式、提供多种展示档案内容的方式,可以通过开放链接技术建立集成档案信息检索平台、二次档案信息目录服务等;档案信息传送权是指公共档案馆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有关电子文件的传递服务;公共档案馆信息服务权包括服务者管理(身份信息记录、使用数据统计、服务权限管理等)、用户使用管理(用户授权、身份信息记录、密码管理、注册信息管理、使用统计管理、使用权限管理)等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