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校园远离性侵犯——他们为什么选择沉默——访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律援助论文,青少年论文,研究中心主任论文,丽华论文,性侵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校园里屡屡发生教师强奸、猥亵女学生案,而且大部分案件加害时间较长,一些受害学生及家长往往采取沉默的态度,为此,记者采访了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
“二次伤害”雪上加霜
采访伊始,佟丽华便提出了“二次伤害”的概念,他认为,来自司法程序的“二次伤害”是阻止家长及时报案、校园性侵害屡屡发生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虽然“二次伤害”已进入研究人员的视野,但尚未引起司法部门、社会应有的重视。简单地说,“二次伤害”是指孩子遭受性侵犯后,办案的司法人员以及周围的人在言语、态度上对她的继续伤害。
佟丽华根据自己多年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经验,对“二次伤害”进行了具体诠释——当一个人受害报案后,公检法部门分别要询问事情经过,被害人不得不多次重复受害细节,这种重复本身就是个伤害过程,这是“二次伤害”。另外,办案人员不是穿着便装,而是穿着制服,开着警车来到受害人家里,让受害人的隐私在非常大的范围内得到宣扬,使其再次受到伤害。“二次伤害”还表现在父母、亲戚朋友、周围的人对受害者的负面评价。事情发生后,人们对女孩非但不理解、不同情、不鼓励,反而会歧视和冷言冷语,甚至认为是孩子自身的过错,从而加深孩子所受到的伤害。
由于“二次伤害”的存在,许多当事人的家长考虑到孩子的“名声”问题,可能会选择不报案和忍气吞声。而这实际上是对犯罪行为的放纵和对法律的一种不认同,导致了许多案件在侵犯很多人、维持很多年后才会事发。
因此,佟丽华说,必须正视“二次伤害”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而要消除“二次伤害”现象,必须找到其存在的原因。佟丽华说,我国现在还没有一部关于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法,高院、高检以及公安部的相关司法解释也缺乏保护被害人隐私的具体规定,而在英、美、澳等发达国家不仅有相关具体规定,而且还有了单独立法。我国对此应加以研究、借鉴。
缺乏赔偿 家长迟疑报案
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犯罪,我国主要通过“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两项罪名进行法律制裁,与国外相比,我国对这两种犯罪量刑都比较重。这两类犯罪,由于其破坏了社会秩序,代表国家的公诉机关会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对犯罪者进行惩罚。这是公法上的救济。但被害人除了希望犯罪者受到刑事制裁外,同时也还会希望得到民事赔偿。
但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这种愿望往往落空。佟丽华说,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赔偿受害人物质损失,对精神损失不予赔偿。而性侵害案件中,往往物质损害很小,主要是精神损害。而根据上述规定,这种精神损害得不到任何赔偿。这导致了许多被害人家长报案积极性大打折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简单的民事侵权,很可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而严重的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却得不到赔偿,这是非常不公平的。将来应修改法律加以改变。
尽快立案 重视儿童证言
佟丽华认为,对这类案件的及时侦破,对犯罪分子尽速绳之以法,也是鼓励家长报案、减少犯罪的一个方面。而根据他的经验,这类案件往往取证非常困难。原因之一是,孩子被强奸、猥亵后,还并不知道后果的严重性,缺乏必要的认知能力,导致不能及时报案。
另外,有些公安机关对这类案件重视不够,不及时取证。而这类案件的隐蔽性特点,特别需要公安机关积极取证。根据现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报案和立案还是两回事,并不是所有的报案都会立案,二者之间存在时间差。因此,佟丽华建议修改法律,规定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一旦报案,公安机关应该立即立案。
在取证问题上,他认为对孩子证言要给予应有的重视。《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儿童的参与权,他肯定地说,儿童参与权最重要的是儿童意见在司法程序中受到足够的重视。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并不排斥儿童证言,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办案人员往往对儿童证言抱怀疑态度,不够重视。这是应该加以改变的。在询问儿童证词时,应采取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一次成像”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