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水运帮兴起的历史考察_水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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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47/2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22x(2013)01-0059-12

中国专制王朝征收米谷等实物赋税,大量集中调运至京师,以满足宫廷、在京官员和军队的粮食需要,由来已久。定都北京的元、明、清三代,南粮北调的漕运历时前后六百多年,为什么在元、明两代近四百年漕运历史上,并没有出现漕运水手行帮的任何端倪,而在清代却迅速发展成为庞大的组织?对于这个问题,我在《中国帮会史》中曾作过简短的论述,似乎并没有引起相关研究的重视,因此有必要作进一步的论述。

漕运水手行帮,作为一种苦力型的行帮组织,通过出雇劳动力而谋得生计这一行业的形成是其产生的必要条件。在专制王朝时代,相当一段时间内,漕运的劳动组织是通过专制政府佥派民役乃至直接使用军队进行的,参与漕运的劳动者直接或间接地承担了漕粮运输的全部费用,是他们千方百计试图逃避的民役和兵役。到了清代,由于传统徭役性质的民运、军运难以为继,参与漕运的船工水手成分相当部分成了雇佣劳动者,与掌握漕运主要生产资料——船只的军丁官吏产生特殊的雇佣关系,繁重的劳动强度与微薄工价的尖锐矛盾、船工水手之间就业的互相竞争,加以其他社会条件的配合,到康熙年间,在漕运水手中终于出现了盘根错节的行帮组织。这种在前工业时代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苦力型劳工行帮组织,无论其产生还是瓦解,都对近世中国社会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元初定京大都,江南漕粮完全采用河运。淮河以北,节节开通河道,工繁费巨。运道初为过黄河至中滦,转由陆运至淇门,再由御河水运入京。后开通济州泗河、新开河,经大清河、利津河入海转运至京,嗣因海口沙壅,改由东阿陆运至临清,再由御河水运入京。为打通山东入海通道,复开胶莱河道,但仍“卒无成效”,遂有海运之议。至元十九年(1282),元王朝采纳了丞相伯颜的建议,试行海运,但仍未放弃河运的努力。至元二十六年起,元王朝先后动用了251万余民役,开挖连接临清到御河、长达250余里的会通河,二十九年,又开挖连接大都到通州的会通河,实现了京杭大运河的全线贯通。但黄河北段运河设闸蓄水等复杂工程技术尚未解决以前,运载能力十分有限,“始开河时,止许行百五十料船。”①到延祐年间,各段设闸蓄水工程还在继续,而浅阻问题仍未很好解决。漕船进入新河,不得不“候潮以入,船多损坏,民亦苦之”。②加以富商巨贾四五百料的大船强行入河,“权势之人”到闸不候、捶楚看闸人等,致水闸启闭不时,浅阻问题更难根治。于是,海运漕粮的意见占了上风,至大四年(1311)以后,漕粮基本上改由海运。

元代海运制度,史载简约,难述其详。《元史·食货志》盛赞:“元都于燕,去江南极远,而百司庶府之繁,卫士编民之众,无不仰给于江南。自丞相伯颜献海运之言,而江南之粮分为春夏二运。盖至于京师者一岁多至三百万余石,民无挽输之劳,国有储蓄之富,岂非一代之良法欤!”由“民无挽输之劳”一语,可见并非征发民役。至元三十一年(1294),漕粮河运还是海运发生大争论,有关海运的解决方案主要有二:一是移河运二万转漕水手军人和千艘漕船;二是募雇沿海船户。前者仅行于利津通海,嗣因海口沙壅而罢。而募雇船户之议,则因“有一二南人自愿运粮万石”而获奏准。③运粮脚价,据《元史》记载:

至元二十一年,给中统钞八两五钱,其后递减至于六两五钱。至大三年,以福建、浙东船户至平江载粮者,道远费广,通增为至元钞一两六钱,香糯一两七钱。四年,又增为二两,香糯二两八钱,稻谷一两四钱。延祐元年,斟酌远近,复增其价。福建船运糙粳米每石一十三两,温、台、庆元船运糙粳、香糯每石一十一两五钱,绍兴、浙西船每石一十一两,白粳价同,稻谷每石八两,黑豆每石依糙白粮例给焉。④

根据这些材料,我们可以对元代漕运的劳动组织大体作出如下推断:1.承运漕粮的是拥有运载工具的船户,从“一二南人自愿运粮万石”的记载来看,这些船户显然对富商大贾或海霸具有人身依附关系,以船帮的形式集体行动,而不是个体船户的独立营运;2.船户以运载漕粮的数量按照官价取得运费收入,承担全部运输成本开支;3.这些船户的基本成员主要是家庭劳动力,只有在家庭劳动力不足的情况下,才会雇佣船工水手。在这种劳动组织形态下,雇佣的船工水手不可能成为漕运劳动者的主体,也就缺乏形成漕运水手行帮组织的必要社会条件。

这些参与海运漕粮的船户,虽有脚价收入,但官府胥吏的苛扣、帮头海霸的盘剥,难免亏折累累。元朝末年,社会动荡,由官府强制而集中起来的闽浙漕运船户日益陷入破产的境地。

历岁既久,弊日以生,水旱相仍,公私俱困。疲三省之民力,以充岁运之恒数,而押运监临之官与夫司出纳之吏,恣为贪黩,脚价不以时给,收支不得其平。船户贫乏,耗损益甚,兼以风涛不测,盗贼出没,自仍改至元之后,有不可胜言者矣。⑤

我们知道,元代宝钞在元末已急剧贬值,脚价改到至元时的标准,船户更无力承担了。到元朝覆亡时,运往大都的漕粮仅十几万石。

明代定都金陵,江浙皖等省漕粮运输便捷。永乐以后,迁都北京,漕运复为一代巨政。初海运河运相参,“海运用官军,其余皆民运”。永乐九年,诏令疏浚元末废弃的会通河,引注沿途的泗、汶、洸等水,工程完成以后,除辽饷海运外,京师漕粮专用河运。其运法:

自成祖迁燕,道里辽远,法凡三变,初支运,次兑运、支运相参,至支运悉变为长运而制定。⑥

所谓“支运”,据《明史》记载:

时淮、徐、临清、德州各有仓,江西、湖广、浙江民运粮至淮安仓,分遣官军就近挽运。自淮至徐,以浙直军;自徐至行,以京卫军;自德至通,以山东、河南军,以次递运。岁凡四次,可三百余万石,名曰支运。支运之法,支者不必出当年之民纳;纳者不必供当年之军。⑦

但数年之后,官军因多调遣,乃复民运。宣德六年,平江伯陈瑄建言称:

江南民运粮诸仓,往返几一年,误农业,令民运至淮安、瓜洲,兑与卫所官军,运载至北,给与路费耗米,则官民两便。是为兑运。⑧

正统年间,漕运总数为450万石,而兑运数达280万石,余170万石大部分采支运。因“军与民兑米,往往恃强勒索”,仍有少数州县不愿兑运,而自运至仓。是为“支运相参”。

成化七年(1471),以应天、苏松等府粮长禀告,“军船先后不齐,民人守候月日难论”,入仓难免被盗,⑨总督苏松粮储都御史滕昭令运军赴江南水次交兑,加耗外复石增米一斗,为渡江费。数年后,明帝令淮、徐、临、德四仓支运70万石一律水次交兑,支运全部改为改兑,并且统由运军至产粮区水次收兑漕粮,民运至淮安仓徭役也实际折兑成了实物和货币,交与运军。明代漕粮的长运制度也由此确立。

综观明代漕运的劳动组织,大体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作为政府派役的民夫。各州县征收漕米的同时,须佥派夫役负责运输漕粮。“催粮之时,其纳户人等,粮少者或百户、或十户,或三五户,自备盘缠。水觅船只,旱觅车辆,于中议让几人总领,跟随粮长赶合该仓分交纳。”⑩所有途中盘缠、车船雇费,都在照粮户应纳总额另加三成中支付,而由粮长负责监督押运。二是作为担负军事后勤供应任务的士卒。他们参与运粮,是军队职责的一部分,漕船由政府制造,劳动采取军队管理方式,伙食费用由军饷军费开支,虽然政府允许漕船夹带少量土宜和商货补充开支,但在性质上都不是雇佣劳动者。三是看守洪闸和应付浅阻或洪水的徒役。参与运粮的军卒,总人数达12万,轮流值役,总数实际在24万人,而运河沿途的徒役人数为4.7万人。(11)从“徒役”的名称上,我们也可以判断,这些都是运河沿岸州县派发的徭役或罪犯的苦役。明朝政府虽然征收有轻赍银为洪闸盘拨之费,但这笔经费为运军军官掌握,苛扣在所难免。到明末,这笔经费实际上完全由官府、军官和士兵瓜分了(12),根本没有役徒的份。在这些具有徭役性质和采取军事管理的劳动组织中,不可能产生以雇佣劳动者为主体的行帮组织。

明代成化年间,在漕粮长运取代兑运、军运取代民运的同时,漕粮运军本身的危机却逐渐发展起来。

运军承担漕粮运输,交仓漕粮的数量质量往往为司仓官吏所留难需索。《明史》记载:“时司仓者多苛取,甚至有额外罚,运军展转称贷不支。”(13)

造成运军债务的还有兑运费用减少。成化十一年(1475),主持江南漕政的总兵陈锐(平江伯陈瑄之子)奏称:

一向兑运,近年以来兑运民粮加耗比前日渐减少,且如远者,每石原额八斗,今止得六斗五升,近者六斗,今只得四斗五升,至于三斗者。查得景泰年间,为因存留军士在京操备,暂令浙江等布政司并直隶苏松等府民运赴京、通二仓粮米,每正粮一石,外加耗米一石三斗五升,每民夫一人,止运正粮十石,每名又官给盘缠银一两、食米三石,不及二三年间尚称路远疲民。续该巡抚苏松都御史邹来学奏准,仍令军士代运。臣等查得,运粮军余每名运正粮二十七石八斗零,仓支四石六斗有零,及遇火烧漂流并买补不及船只,其粮又要洒派代运,以一名运粮三十四五石者有之,比与民运实多三倍,而耗米盘剥银且又减少,比民多运三倍之数。今经五六十年,往来江湖,昼夜攒运不息,略无虚日,兼以盘剥车脚之费,虽有耗米,不偿所费,只得揭借银两买米完纳,遂使典当产业,鬻卖男女,倍还债主,尚不足其原债,是以疲困至极。若不从宜拯恤,委的情实不堪。(14)

放高利贷的往往是京城势豪之家,如果运军不按约还本付息,往往“擅拿官军绑缚拷打,强将官粮粜卖准折”。(15)由此可见,运粮军人在脚价减少的情况下,如果发生运河浅阻衍期、粮价跌落致银收减少,漕米受潮或运船倾翻、仓吏挑剔赔补等任何情况,都有可能不得不借高利贷以应付,最终导致“典当产业,鬻卖男女”的悲惨命运。因此,卫所军丁无不视漕运为畏途,千方百计逃避漕差。

逃避漕差的办法是寻求改差和逃亡。明代卫所军户,佥派军丁承差。明制,军户正丁佥派运粮,可留余丁一名帮贴;如余丁佥派运粮,本户无闲丁帮贴,则可在本户内摘除屯操一丁。(16)简言之,如军户内有两名成年男子,卫所首先佥派的是运粮,其次才是屯操。正军派去运粮,余丁可在家中屯种,帮贴军装杂用,不受佥派。如果正军已佥屯操,余丁如佥运粮,则正军可以免去屯操。如再有闲丁,则正军的屯操仍不能免。依此推论,如果军户中只有一个丁男,至多只能佥派屯操。所以,正军逃避运粮而改求其他差事,其直接后果是由家中余丁承担运粮。余丁逃亡或不敷佥派,只得雇觅游手充数。这种情况到弘治年间已经十分严重。

弘治八年(1495),都御史李蕙、总兵官郭鈜奏:

江南、江北直隶并南京共六总运粮旗军,递年营求该管军政官改拨闲便差使不下五六千名,逃亡事故不止一万四五千名,管运官旗只得雇觅游食光棍凑数,致坏清规。要行南京兵部转行存恤新军,给事中、御史、主事等官外卫行巡按御史会同三司掌印巡抚等官,将运粮旗军改拨逃故等项,照旧拨补上运,正军不敷,务将余丁拨补。自后运军敢有脱逃者,管运官呈把总官转呈漕运衙门拿问,解发沿边墩台瞭哨,不许仍前包雇无赖之人顶名上运。(17)

12万运军之中,改差和逃亡人数达到2万,占了1/6。依此我们可以推测,在明朝中叶,在漕运军队中,实际上已经有了大约2万名的雇佣劳动者。但是,这些人虽然为运军所雇佣,但不合法的地位根本不允许他们在工价方面能有所主张或要求。(18)

针对运军大量改差、逃亡的现象,弘治十年(1497),明王朝出台了惩治管束军官的严厉政策:

今后运军逃回,官旗不行拿解清补上运者,听运官具呈漕运衙门查勘,一卫至一百名、一所至二十名者,将掌印军政等官住俸拿解,候事完申报方许关支;年终不完者,照例参究;如有受财纵放,营求改差,从重发落。(19)

这些高压措施并没有改变运军因穷困而逃亡、雇佣船工水手的趋势。正德十四年(1519),都御史丛兰、总兵官顾仕隆详细报告了运军致困的原因:

缺军盗粮之害,多因积债所致,积债数多,则旗军月粮行粮不够分偿债主,经手官旗畏惧债主逼讨,胆小者则不敢赴京交粮,而抛弃船粮逃回;胆大者盗卖正粮偿还债主。又且乘机作弊,所以致害至此。然积债之由,其目有五:或因漂流磕沉船粮不得勘报开豁,借债买粮赔补,一也;或因原兑粮米湿润,经过三伏腐烂亏折,借债买粮赔补,二也;或因使用不足,收受斛面太重,以致挂欠筹斛,借债买粮赔补,三也;或因天雨泥泞,车驴脚贵,轻赍不足,借债赔补,四也;或因不才运官管干己事,假以雇脚买粮为由,诓借债负,遗赖卫所偿还,五也。五害不除,未免借债,积借数多,则官军逃亡,盗卖粮米,乃理势之必然者。(20)

运军逃亡日多,雇佣船工水手自然也日益增加。为了维持京师宫廷官僚和军队庞大的粮食需要,明王朝不得不承认漕粮运军雇佣劳动者的合法性:

正德二年题准:江西二总,每船旗军十名,例支行粮三十石,中途逃故者,止扣安家月粮,所遗行粮,准给与旗军,以偿雇募。(21)

漕船雇工的合法化加速了漕运船工水手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正德十六年,据都御史臧凤、总兵官顾仕隆奏:

近年以来,各卫运军或遭兵火,或为灾伤,月粮不得救口。又加私债追逼,率多逃亡,每船见军不上五七名,少者止三二名,甚至全船皆无。而满船钱粮须要雇人拽运,拦头扶舵者一人,用银三四两,常行用银一二两,大约每船用银一二十两,俱累见在官军。(22)

根据这份奏报,我们可以粗略估计,嘉靖初年实际雇佣的漕运船工水手已几乎占了一半,总数近六万人。而头舵的工价在三四两,一般水手工价在一二两。劳动技能明显体现在工价差异上,说明一个庞大的苦力型劳动市场已经出现。承办漕运的官军负责支付他们的劳动报酬,行月粮价不敷,难免增加亏累。为了改变运军入不敷出的局面,明王朝不断提高漕船夹带土宜的重量。弘治十五年(1502),仅准每船10石;嘉靖三十九年(1560)增至40石;到万历七年(1579),已提高到每船60石。(23)这些随漕土宜在进入河西务、张家湾一带享有免除税课的优待。这些措施虽然可以缓解运军的经济压力,却无法挽回运军制度的颓势。

运军大量雇佣船工水手及其合法化的情况,说明漕运水手这一特殊行业正在形成,但在这一行业中产生具有相当组织性的行帮,还有待于其他社会经济条件的成熟。首先,作为雇主的运军,既掌握了运输工具——漕船,同时又是漕运劳动的主要参与者,人数不仅与雇工相当,而且有军队的组织系统,受雇者难以与之抗衡。其次,受雇的船工水手,并不是一个相对稳定的群体,有相当部分是运军中途病故逃亡而临时招募,回空之时即行辞退,由卫所佥补余丁,余丁不足方留用雇工。漕运雇工的流动性太大,难以形成维护自身利益的有组织的群体。

虽然经历了明清鼎革的巨变,明末运军制度进一步瓦解、船工水手队伍进一步扩大和稳定性的增强的历史趋势曲折而依然延续,漕运水手行帮的胚胎在这一进程不断孕育成长。

明季推行的漕粮改折,减少了明王朝对于漕粮运输的压力,因此,运军的继续逃亡并没有导致扩大雇佣水手的实际需要。成化年间长运法推行之后,每年运粮总额为四百万石。万历年间,“折银渐多,万历三十年,漕运抵京仅百三十八万余石。……之后仓储渐匮,漕政亦益驰。迨于启、祯,天下萧然烦费,岁供愈不足支矣。”(24)

清王朝建立以后,改卫所为屯运,试图重建前明的军运制度。“清初,漕政仍明制,用屯丁长运。”(25)顺治元年(1644),清廷即令州县卫所无主荒地给流民官兵分段屯种。次年,改卫军为屯丁。每卫设守备一员,兼管屯田,量设千总、百总,分理卫事;裁故明所设卫指挥、卫副指挥及屯田御史,而以各省巡抚兼理。明清兵制不同,屯军不复应兵役,屯军遂改为运军,专应漕役。江南卫所有的有运无屯,有的有屯带运,有的无屯有运。漕船一只,例派屯田151亩有奇,卫所的裁撤,为清政府实行统一的屯田贴运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顺治十三年(1656)始定屯丁贴运例:凡带运卫所,照数分派,征余田之租贴无屯卫所;至有屯无运卫所,愿承运,则照例给田;不愿承运,则计田征租贴无屯卫所。(26)所有屯户,与民户一样,五年一编审,以掌握屯户人丁。明末因运军逃亡严重,一户至有佥派二三丁者,清王朝改变做法,专佥殷户之丁。康熙二年(1663)规定:卫所内额军,如果殷实,即当佥报。(27)本省佥丁有余,甚至调用帮运邻省,如康熙九年(1670),湖北现运旗丁外,尚剩旗丁七百余名,部议应即以湖北之丁移运湖南之米。(28)但是殷丁往往设法行贿更换,逃避应役;“赤贫无赖,积年欠粮”的运丁,又须查明革退,运丁不足,仍是清王朝的心病。

按照明代旧例,每船运丁十名至十一二名,康熙二十五年(1686)定每船额设十名。(29)但实际上到康熙年间,雇佣的船工水手成了漕运劳动力的主体。王庆云称:“康熙初每船运军十名,至三十五年(1696)改定为一名,余九名选募水手充之,寻签本军子弟一人为副军。”(30)根据《漕运全书》的文件看,每船准募九名水手在康熙三十五年以前就已执行。康熙三十五年的条例原文是这样的:

漕船出运,原系佥丁一名,雇募水手九名。今以数军朋管一船,易致推诿,应仍照旧例,每船佥派正身殷丁一名,其余名数,总以身有家属、撑驾谙练之人充当。(31)

从“原系”、“旧例”的提法看,可能在康熙二年专佥殷丁的同时,就有允许每船最多雇募水手的规定。不过,这一“旧例”并不排斥每船可有运丁二三人以上,所以有“数军朋管一船”的情况。为了防止同船运军互相推诿,康熙三十五年的条例明确了一船由一丁专管、其余九人雇佣。至于副军之设,康熙五十一年、六十一年先后颁布两个条例:

康熙五十一年题准:每年于本丁兄弟子侄内再派一丁随运。如抵选挂欠,留一丁追比,一丁驾空回南。如重运到淮短少,令一丁驾运北上,例一丁买米赶帮。

康熙六十一年题准:粮船回空,额设副丁务须亲身押回。(32)

副丁选派,重于正丁的血缘关系,虽然可以协助正丁管船,但实际上是清政府督促正丁保证漕粮如数运抵通仓京仓的人质,并不减少雇工人数。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大体上确定,尽管清王朝从顺治到康熙年间对规复漕粮军运制度作了很大努力,重在屯官屯田屯丁对于修造漕船、帮贴运丁和运丁对于漕粮安全运输的责任,而对于明朝中叶以后漕运雇工不断增加的趋势,清王朝基本上是顺势而为,对于受雇船工水手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有身家,二是谙练撑驾。

从康熙三十五年的条例,我们可以确定,在整个漕运劳动者中,雇佣船工水手人数已经接近90%。根据光绪《漕运全书》,直隶、山东、江安粮道、苏松粮道、浙江、江西、湖北、湖北全部额定运丁人数为65 400余人(33),依此比例推算,雇佣的船工水手人数已达到58 000余人。相比明代以12万人完成每年400万石的漕粮运输,清代漕运的劳动效率几乎增加了一倍。雇佣劳动制度优于奴役性的军役制度,于此可见一斑。

数万船工水手在漕运船帮受雇谋生,成为劳动者的主体,说明一个特殊的苦力型行业已经形成。“各省头舵水手人等,原系旗丁自行雇募,身工银两向未有定例。”因此,在受雇之后,头舵水手与旗丁的“劳资纠纷”不断,乃至“加添名色,聚众打抢,扰害官丁”等事层出不穷,到雍正元年(1723),有司“题明定价”,将所有各省定价开列,永远立石遵行。(34)

从这份雍正元年勒石规定的头舵水手身工雇价表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各船帮的雇价差异非常之大。除了地方劳动力市场价格、运输里程和劳动强度等因素外,运输里程大体接近的江安、苏松各属船帮的雇价差异最大,浙江各帮的平均雇价最高。江淮、兴武各帮除兴武七帮外,都争取到了江安粮道所属船帮中最高的身工价格,并且达到了重运与回空的同价,比其他船帮最低身工价格几乎高出了一倍以上。苏松各属船帮中,苏州前后两帮的身工价格列于前茅,明显高于其他各帮。浙江各帮头舵水手工价都相对较高,他们甚至还争取到了雇佣专门烧水煮饭的火夫。这些船帮的水手与头舵的工价差距也明显小于其他地区。大多数船帮的身工价格几乎还停留在明代的水平。根据经验推测,这些雇价明显较高的船帮,应该已有了维护自己利益的漕运水手行帮组织。(36)

明末清初罗教在漕运水手中的传布,是催生漕运水手行帮组织的重要动力。

罗教又称无为教,是山东即墨人罗梦鸿于正德年间创立的一个民间教门。罗清本人即是名运粮军人,创教之后,罗教即在密云卫所和运粮军人中传播。与此同时,由于明代运粮大量逃亡,雇佣的头舵水手人数日益增多,自然也有不少漕运水手皈依罗教。到了明末,罗教开始在浙江水次建立传教据点,并很快在浙江船帮中发展起来。

杭州府北新关外拱宸桥地方,向为粮船停泊之所。明季时,有密云人钱姓、翁姓、松江人潘姓,三人流寓杭州,共兴罗教,即于该地各建一庵,供奉佛像,吃素念经,于是有钱庵、翁庵、潘庵之名。因该处逼近粮船水次,有水手人等借居其中,以致日久相率皈教,该庵遂为水手己业。复因不敷居住,醵资分建至数十庵之多。庵外各置余地,以资守庵人日用,并为水手身故义冢。每年粮船回空,其闲散水手皆寄寓各庵,积习相沿,视为常事。此水手皈教之由来也。(37)

一个民间教门与一个特殊行业的雇佣劳动者紧密结合,既要适应这个行业雇佣劳动者的精神和物质需要,也就必然会带有行帮化的倾向。

首先,由翁、钱、潘三个祖庙及其下庙,构成了水手罗教中的三大派系。乾隆三十三年(1768),浙江巡抚永德查拿水手罗教,据罗教徒供称:

老庵即钱庵、万庵(即翁及[庵])。章庵、黄庵、虞庵、彭庵,皆自翁庵分出,各习罗教。又高万成所住之清凉庵,丁文学所住之王庵,张国柱所住之刘庵,系由潘庵分出。(38)

分别寄寓翁、钱、潘三庵及其下庙的水手,长期共居共食,并拥有了共同的产业,这种最初因宗教信仰而自然形成的利益共同体,在涉及与运军劳动条件和报酬纠纷、与同业水手就业竞争的时候,很自然地会向行帮转化,并形成不同的派系。水手罗教在浙江船帮中传播最早,我们有理由相信,漕运水手行帮在浙江船帮中也出现最早。雍正元年头舵身工价格远高于其他船帮,多少表明了早期浙江漕运水手行帮在维护自身利益方面的成效。

雍正五年(1727)和乾隆三十三年清政府两次查禁浙江罗教。通常认为是漕运水手行帮切断罗教脐带的标志。但根据有关资料,实际过程可能更加复杂。杭州的翁、钱、潘三庵及其下庙最盛时多达70余处,雍正五年经浙江巡抚李卫下令改为水手公所时有40余处,到乾隆三十三年再次查禁时,仍有22个“公所”依然继续传习罗教,其余20余个“公所”却已成“久废庵基”,“有基无屋”。这说明,在雍正五年李卫查禁水手罗教之前,寓居罗教庵堂的水手已经大幅度减少,李卫将罗教庵堂改为水手公所之后,水手们连公所也放弃了20余个。乾隆三十三年查禁时,共抓获守庵人22名、住庵未入教水手15名,释放“无干”(未涉案)水手15名,通缉入教及往来寓居水手45名,总数加起来不到百人。清代定制,冬兑冬运,也就是说,每年十月为漕粮兑收发运之时。(39)乾隆三十三年九月初浙江巡抚永德奉文查禁,正是漕运水手回空待兑的时间。浙江船帮例有漕船1138艘,运丁头舵水手人数约万余人,占到整个漕运水手人数的1/5,本应有相当人数借寓罗教庵堂。而实际抓获和发现的连守庵人和临时来庵的水手在内,不到百人。这说明浙江水手大部分早已不再寄居罗教庵堂了,也可以说明为什么浙江当局可以毫无顾忌地平毁这些庵堂。

罗教传入江苏地区要比浙江早,而在漕运水手中流传则晚于浙江。据万历《无锡县志》记载:“开原、扬名二乡居震泽、梁溪之间,民多习渔,饶资者舟而商于远,颇称富足。嘉靖以来忽倡无为教,不祀祖先,男女杂聚,烧香打斋”,新安、开化二乡“妇人老妪有人无为教者,而不至如开原之恣”。(40)罗教于明代嘉靖年间即传入这一地区,江南水网地带,船工水手众多,至迟到康熙年间,已有漕运头舵水手信教的证据。雍正元年,因头舵水手“崇尚邪教,聚众行凶”,上谕地方官不时查拿。(41)而直到清代嘉道年间,江浙漕船帮中才出现翁、钱、潘三帮之别,说明水手罗教在形成漕运行帮过程中的作用,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复杂。

清代漕船是运丁个人包运制度。佥发运丁到船承运,即承担将漕粮由交兑地点运到京通粮仓的全部责任。漕船头舵水手的招募及其身工,均由运丁个人负责。

向来上供漕米,责成运丁,其舵工人等,俱听运丁自行招募。在老成之人,自必留心访查,设法雇觅,以免滋事。其不肖运丁,则往往扣减水手工食,包与舵工,而舵工又从中扣克,以致所雇之人,多系无业之徒,不特姓名籍贯真假毫无可稽,抑其来去迁移,官弁亦无从过问。是以每逢漕运经行之际,不但沿途居民多被窃劫,即各帮运丁亦每有自遭其荼毒者。(42)

这种由每个漕船运丁自行招募头舵水手制度,实际执行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由运丁自行物色雇佣,一是与头舵谈定包运身工总价,由头舵自己挑选水手。由于运丁每年签发,新丁不熟悉水上运输,往往采取包工制。因此,包工制度实际上很快成为主要的劳动雇佣制度。这种情况不仅存在于江浙船帮,其他船帮也是如此。“湖广锢弊,全由舵工包运,旗丁多不过虚应名色,或有奸舵卖米石,到通挂欠,或行为不法。”(43)熟悉运河水文和漕船驾驶技术的头舵实际上成了包工头。水手由头舵转雇,实际上不受运丁管束。在每条漕船上,水手依附于头舵,人多势众,运丁既不能控制漕船的行运,也难以势压众。头舵水手结帮抢劫沿途居民堆积的芦柴(44),在运弁护送下驾漕船离境,官府难以查究;运丁与头舵水手发生矛盾冲突,遭到殴打抢劫也在所不免。在雍正和乾隆前期,我们还看不到整帮头舵联合起来与运丁、运弁斗争的实例,但根据雍正元年勒石规定的头舵水手身工价格来看,江浙、湖广船帮的工价明显高于其他省份,至少表明这种船帮内部包工头舵的联合争取包运工价卓有成效,漕运水手行帮最初是在包工制的基础上形成的。

因此,雍正年间,清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企图扭转这种漕运权势转到包工头舵的局面。雍正二年(1724)二月规定:“运丁正副,不许包丁代运”;“雇佣水手,给发工价,开帮之后,不许勒添工食。”(45)之后,清政府又酝酿重新规复运丁制度,八月,雍正帝下谕:“除本船正副旗丁外,其头舵水手,皆应择用本军,庶各知守法,不敢误漕生事。”(46)三年,漕运总督张大有奏准:“漕艘挽运,全用本军子弟驾运,应先令头舵水手数名教习。自雍正三年为始,一年内能教成本军十分之六七者,记功一次;不能教习,过淮时查核仍用雇募水手五分以上者,笞责。”(47)当年即有一些“新换水手之粮船”(48)行运。到雍正七年,为增加运丁收益,将漕船免税土宜由六十石增加到一百石。(49)

雍正年间实施的在运军中训练头舵以取代包工头舵的政策,看起来并未收到多少成效。首先,佥发旗丁入不敷出,逃役之势并未改变。已应役的旗丁,“偷盗米石,挂欠官粮,夹带私货,藐视法纪”,已成“向来之通弊”。(50)其次,头舵水手与旗丁虽有“劳资纠纷”,但在利用漕船走私贩运上有着共同的利益关系。

贩卖私盐之弊,在粮船为尤甚。有一种积枭巨棍,名为风客,惯与粮船串通。搭载货物,运至淮扬,托与本地奸徒,令其卖货买盐,预屯水次。待至回空之时,一路装载,其所售之价,彼此朋分。粮船贪风客之余利,风客恃粮船为护符。于是累万盈千,直达江广。私贩日多,而官引日滞。(51)

漕船贩运走私的货物除私盐外,还有招揽搭运的商货,自贩的地方土产如枣梨等,甚至有违禁的硝、磺等。运丁看管漕船,岸上联络实际都由头舵水手操作。雍正元年的禁令中明确指出:

头舵水手兑漕后有延挨时日,包揽货物,及回空串通奸棍,收带私盐,并崇尚邪教,聚众行凶。(52)

有些正副旗丁,根本无法控制漕船乃至瓜分走私贩运的利益,往往“过淮之后,私自回家,令舵工包运包交”。(53)这些头舵水手在事关就业与走私贩运的重要经济利益面前,自然不会因朝廷的一纸命令而轻易让步。再次,在屯军中训练大量头舵以取代水上雇佣劳动者,不仅意味着改变屯丁基本的农业生产生活方式,而且军运废弛已有多年,各省运军守备、千总也根本无此训练能力;数万漕运雇佣劳动者因此失业而引起的社会问题也难以预料。因此,无论屯军官员还是地方督抚,都不可能实力奉行。事实上,雍正三年训练本军头舵的命令下达之后,再无下文。雍正五年李卫在浙江查禁水手罗教,考虑到大批雇佣水手回空后的居歇之所,也没有采取平毁庵堂的极端措施,都说明了雍正三年的命令实际上并未得到有效落实。

在这种情况下,漕运水手行帮的发展势必仍然依照原有的轨迹继续发展。我们在这里需要着重讨论的问题是,江浙水手罗教的传播与漕运中的包工制度与漕运水手行帮形成究竟是什么关系?由于史料十分缺乏,我们只能就《清门考源》等青帮通草中的有关片断记载进行分析。

杭三满运四十二只,七只停修,三十五只上坝……进京船长房拉二只八个窝子,二房拉九只三十六个窝子,本房潘祖拉二十四只二百二十七个窝子,共老窝子二百七十一个窝子。每船上粮一千四百二十五石。香火船在十九号。兑粮,嘉兴府嘉兴县老北门外玉石码头。进京归朱杨二家所管,前半所当家姓郭,后半所当家姓毛。归浙江二十一帮。(54)

这条材料显然是出自潘门的记录,反映了头工在漕船重运中的领导作用和翁钱潘三家在同一香火船上共同行使管理漕运水手行帮权力情况。文中所谓“窝子”,当为行话,疑为今之所谓“舱位”。在杭三帮中,翁门控制了2只漕船,钱门控制9只漕船,而潘门控制了24只漕船,就“窝子”而言,翁钱两门每船各四个窝子,而潘门每船近十个窝子,显系大船。船头当家又有前半、后半之分,与水手罗教分三帮完全不同。我们知道,头工在漕粮运输过程中,对船帮结队运行过程中,实际起着引水的作用,关系船帮行运的安全,头工身工优厚,技术可以传子。翁钱两门11艘小船只需一名头工,潘门24只大船一名头工。前后两帮头工分归郭、毛,疑为世袭。每只漕船的舵工、水手均根据头工号令引舵、撑帆、拉纤,因而实际上成为船帮的当家人。香火船归朱杨两家所管(55),负责进京重运。这种错综复杂的情况,反映了漕运水手行帮的内部分工结构。从航运技术分工来看,头工分别充当头船、腰船的引水领运,舵工负责各船的驾驶,水手则分担撑帆、撑篙、拉纤等运输工作。各船舵工水手的聘用,则由翁钱潘三家分别控制。而整个漕帮的从兑粮、交仓乃至夹带、贩私等经济收支大权,则控制在水手罗教的中心香火船。与杭三帮相似,兴武九、广昌卫、长南卫也是“三房合帮”,而安庐卫则是“大、三房合帮”。

当翁钱潘三家在同一船帮内部产生严重分裂,就会出现船帮实际分裂的局面。兴武六就是这种情况:

兴武六满运船六十九只,二祖爷带去三十三只,现有三十六只。四支停修,四支太平,二十八只行运。(56)

在兴武六中,钱门与潘门两家势均力敌,不存在杭三帮中潘门独大的情况,于是出现了同一船帮中实际分裂为两派的情况:钱门33只,潘门36只,各自分别管理。拥有本门头工,是拉出分运的前提条件,兴武四的情况就说明了这一点:

兴武四满运船五十八只,分三所,一年一因换新。头船二房钱祖拉去十只,八只停修,四十只上坝。(57)

兴武四潘门虽占明显优势,但钱门拥有自己的头工,便独自行运了。

第三种情况,就是由同一门派控制整个船帮。青帮通草中对设有老堂船或香火船的船帮中未记录合帮或分帮的情况,并不一定是一门独帮(58),但这种情况是存在的。如双凤五帮均系“大、二房(翁、钱)所有”(59),河南卫、直德卫、东济卫系“大房(翁)分帮”,兰山半帮则“供奉小祖香火”。(60)

第四种情况,多个船帮因门派而合帮。如江淮四,本为九个船帮,由于门派不同,分成为江淮四总头帮(合江淮四头、二、三、四帮)和江淮四梢后帮(合五、六、七、八、九帮),总头帮属翁钱老安,梢后帮属潘门新安,各设香火船和老堂船。(61)

综合上述情况,我们大致可以得出结论:在康熙年间发展起来的漕船包工制度,最初由掌握引水和驾船技术的头工、舵工充当包工头;随着水手罗教的发展,这种包工制度发展成为头舵水手依其罗教门派而控制各船帮漕船的局面。出现这种局面,固然与大量水手皈依罗教有着密切关系,但是,没有头舵参加罗教,仅靠一般水手是无法实现包工制与罗教派系互相间融合的。从雍正五年李卫查办水手罗教时罗教庵堂寄居水手已大幅减少来看,水手罗教与包工头的结合,至迟在康熙末年已经形成。水手罗教各门派控制船帮或漕船,是漕运包工制度发展到高峰的产物,头工、舵工往往也是水手罗教中的“老官”、“老管”,既有能力引航驾船,又可以代表雇佣水手的利益,共同向旗丁索添工价,同时对一般水手掌握着生杀予夺的权力。水手罗教在漕运行帮中的发展,推动了包工制度突破一船、数船的局限,乃至于发展到整个船帮,也改变了雇佣劳动者内部分散竞争就业的局面。

嘉庆、道光以后,随着运河阻浅、漕粮海运,漕运劳动强度空前增加,就业岗位大幅减少,漕运水手行帮索添工价的斗争、各帮派之间的就业竞争,遂以激烈的形式展开。咸丰三年(1853),太平军占领南京,江南湖广运道切断,南方漕粮完全停运,整个漕运水手行帮陷于瓦解的境地。(62)

①《元史·河渠一》。“料”,古代船只的容积单位,一料相当于一石。

②《元史·食货一》。

③《元史·河渠二》。

④《元史·食货一》。

⑤《元史·食货五》。

⑥《明史·食货三》。

⑦《明史·食货三》。

⑧《明史·食货三》。

⑨明《漕运通志》卷八。

⑩明《大诰续编·议让纳粮第七十八》。

(11)明代《漕运通志》卷四。

(12)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328-329页。

(13)《明史·食货三》。

(14)明《漕运通志》卷八“加添军代民运耗米”。文中所言景泰年间的民运,是瓦剌部进攻北京,运军调去防守而采取的临时措施。

(15)明《漕运通志》卷八“查追私债虚约支太仓银借给贫军”。

(16)“天顺八年,令运军一名免除丁一名帮贴,不许别差,如本户无闲丁,于屯种摘拨余丁运粮者,亦于本户内摘除屯操一丁。”明《漕运通志》卷八。

(17)明《漕运通志》卷八“运粮逃军问发沿边守墩瞭哨”。

(18)漕粮运军雇佣游民的现象,早在宋代就有记载:“一纲吏卒水手,动数百计,又所招集并皆游手无赖之人。”(《续文献通考》卷三十七)

(19)明《漕运通志》卷八“令定卫所不补运军分数参问住俸”。

(20)明《漕运通志》卷八“议借盐银偿还粮运宿债”。

(21)《大明会典》卷二七,第22页。

(22)明《漕运通志》卷八“令各卫所拨补军以足驾运”。

(23)《大明会典》卷二十七,第41-42页。

(24)《明史·食货三》。

(25)《清史稿·食货三》。

(26)《清朝通志·食货略十二》。

(27)《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卷二十六“查佥运丁”。

(28)《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卷二十六“查佥运丁”。

(29)《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卷二十六“查佥运丁”。

(30)王庆云:《石渠余纪》卷四“纪漕船运军”。

(31)《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卷二十六“查佥运丁”。

(32)《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卷二十六“查佥运丁”。

(33)《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卷二十八至卷三十“卫帮额支”。

(34)《漕运则例纂》卷九“舵工水手”。

(35)据《漕运则例纂》卷九“舵工水手”。

(36)道光十年漕运总督朱桂桢谈及水手工价:“各省情形不一,即一省之内,其各帮情形,亦不尽同。有由水手争论而加者,其数较多;有由旗丁见其长年辛苦,情愿加添者,其数较少,其由来已有数年。至沿途催攒起剥,系旗丁自行出钱加雇短牵,并给剥船饭米钱文,间有不法水手藉口索加,而各帮中畏法安分者亦复不少。”(军机处录副:漕运总督朱桂桢道光十年二月初八日奏,档号03-3116-013)

(37)《史料旬刊》第十二期“罗教案”,崔应阶折。

(38)《史料旬刊》第十二期“罗教案”,永德折。后据查明,清凉庵并非水手罗教潘庵的下庙。

(39)由于州县兑粮无不拖延,船帮实际出发的时间往往是在年底或次年正月和二月间。

(40)万历《无锡县志》卷四“风俗”,转引自郁有满《江苏帮会志》,方志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

(41)光绪《漕运全书》卷八六,页三。

(42)广东道监察御史阎循琦乾隆二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奏,录副奏折,档号03-0539-057。

(44)杨廷绂:“请停预签备丁以免扰累疏”,《皇朝经世文编》卷四十六,户政漕运上。

(44)《清世宗实录》卷一五三,雍正十三年三月。

(45)《清世宗实录》卷十六,雍正二年二月。

(46)《清世宗实录》卷二十三,雍正二年八月。

(47)《清世宗实录》卷二十九,雍正三年二月。

(48)《清世宗实录》卷三十一,雍正三年四月。

(49)《清世宗实录》卷八十一,雍正七年五月。

(50)《清世宗实录》卷八十一,雍正七年五月。

(51)《清世宗实录》卷八十一,雍正七年五月。

(52)光绪《漕运全书》卷八六,页三。

(53)《清高宗实录》卷一六三,乾隆七年三月。

(54)陈国屏:《清门考源》,第95页。

(55)孙悦民:《家理宝鉴》,第43页。

(56)陈国屏:《清门考源》,第91页。

(57)陈国屏:《清门考源》,第86页。

(58)例如,根据通草,嘉白帮有老堂船一,香火船一,但未记录分房情况。我们根据道光五年的记载,却发现嘉白帮存在着老安新安两大派系,互相火并,死伤近百人的情况。参见马西沙、韩秉方:《中国民间宗教史》,第280-281页。

(59)陈国屏:《清门考源》,第101页。

(60)陈国屏:《清门考源》,第104-106页。

(61)陈国屏:《清门考源》,第81-84页。

(62)有关嘉道年间漕运水手索添工价的斗争与内部竞争就业的情况,马西沙、韩秉方《中国民间宗教史》中有详细论述;咸丰时期漕运水手行帮的瓦解与演化为青帮的情况,均见《中国民间宗教史》及周育民、邵雍《中国帮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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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员水运帮兴起的历史考察_水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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