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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195(2009)04-0043-05
一、前言:韩国《社会教育法》
20世纪60年代,韩国经济发展开始起步,70年代之后经济快速腾飞,出现了“汉江奇迹”,成为亚洲四小龙之一。随着国民收入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明显提高,教育的投入和竞争也日趋激烈。在正规教育体制内,没有机会接受正规中、高等教育的人们需要通过另外的途径接受教育从而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自我的生存,而职场中的人在闲暇时间需要寻求更有价值和意义的活动方式。在此社会氛围下,国家1982年颁布《社会教育法》(Social Education Act)、《幼儿教育振兴法》,从社会、家庭两个视角引导并规范国民的教育观念和行为。相对于有“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提法的其他大多数国家而言,在韩国,则是社会教育发挥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的功能。《社会教育法》的宗旨是:“本法以给予全体国民一生的社会教育的机会,提高国民的素质,从而对国家社会的发展做贡献为目的。”
该法共分六章,首先界定了社会教育的含义,即除了学校正规教育以外的所有形式的教育活动;然后对社会教育的经费、设施的使用以及课程的开展等都有详细说明;开展社会教育应追求机会的均等,不应以赢利为目的;设立专门的社会教育要员,学校和社会团体应积极提供学习机会,使学习者能自由参与学习,大众媒体(广播、杂志等)需积极为社会教育做贡献。这使得没能参加正规学校教育的在职青年和成人有机会接受教育,根据此法,政府要为终身教育的振兴提供支持,产业部门也积极主动地响应这一教育项目,设立学校和特殊班级以满足职员的受教育需求。《社会教育法》在20世纪80-90年代韩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社会作用,极大地鼓励了社会团体和企业对教育和培训的投入,提高了社会公民对社会教育和继续教育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企业内对职工的教育方式,但是社会对企业大学的相关学历等的认可尚未达成。
20世纪70年代保罗·朗格朗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终身教育的报告以来,终身教育迅速被国际社会的教育改革者所接受,并纳入到本国的教育改革和实践的考虑范围之内。因而韩国对社会教育立法之时,已经有了终身教育的改革理念。毋庸置疑,韩国《社会教育法》和随后的《社会教育法施行令》的立法和实践理念均是以终身教育和终身学习为核心的。随着终身教育成为社会办教育的目标和理念,并在有些发达国家得以立法,韩国的社会教育向终身教育转变已经是大势所趋。
二、导向终身教育立法的社会教育改革
在韩国,以终身学习为理念的教育改革相当频繁,直接对总统负责的教育改革咨询机构在其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为韩国的教育发展提供了高层的指导性建议。80年代和90年代的一系列教育改革很多都是涉及到社会教育和终身教育事项,尤其明显的是对《社会教育法》的功能的逐渐扩充。这个过程即是向终身教育的逐步发展的过程。此外,作为深受日本多年殖民统治的民族,社会教育向终身教育的转变也有彻底摆脱日本殖民影响的因素,“一部分社会教育专家的意见认为‘社会教育法’乃在日本与印度的使用语,其他国家大多数使用成人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用语,因此提议将社会教育改为终身教育”(詹卓颖等,2000)。这个时期一系列的教育改革突出和彰显了终身教育的立法趋向,并最终将社会教育法转变为终身教育法。终身教育法附则规定,此法实施后,将“社会教育专业人员”改为“终身教育教师”,将原“社会教育设施”更名为“终身教育设施”。
1.终身教育理念导入:80年代的教育改革
为解决当时韩国社会过于关注课外辅导的问题,淡化社会对高校学历的狂热,韩国政府于1980年7月30日制定并发布了《教育规范化及消除过热的课外辅导方案》,即“7.30教育改革”,目的在于培养和发展学生健全的人格,而不仅仅是局限于应试的机械教育。方案提出了“全人教育”的概念,并“设置放送通讯教育院,将放送高等学校和放送通讯大学的教育予以统合运营……加强产学合作,促进健康教育观的确立”(袁本涛,2006)。强调运用社会媒体的教育形式,是政府酝酿终身教育理念的开端,是韩国社会自上而下开展以终身教育为理念的教育改革和实践的前兆。
1982年12月31日颁布的《社会教育法》,为社会教育的发展确立了法律的框架,韩国社会的终身教育实践即是在这个法律保障下展开的。为适应国际化的教育理念发展和趋势,韩国在1987年10月29日修订后的《大韩民国宪法》第31条第5项明确规定“国家应大力发展终身教育事业”,第6项说明学校教育、终身教育的相关制度等要由相关法律进行规定。这次修订的宪法确立了“终身教育”在国家教育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和国民有终身学习的法定权利。《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对教育发展的引导作用是不言而喻的。社会教育实践作为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补充、对失去正规教育机会的人的补偿,充分体现了终身教育的理念。
卢泰愚政府于1985年设置的教育改革审议会,是直属于总统的教育咨询机构,其功能主要是:“第一,收集、综合教育问题的舆论;第二,调查、演进教育制度;第三,提出、审查教育改革案;第四,确立国家教育的基本政策及长、短期教育发展计划等”(金淑伊)。该审议会在1985-1988年里对全国的教育现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分析,于1988年提出了10项教育改革方案,其中关于终身教育的提议是:“确立终身教育制度。加强大学的终身教育项目;确立循环教育及委托教育体制;扩大单位住宅专用地的文化空间和青少年的活动设施;确立专门负责教育的广播教育体制”(池青山等,1995)。这些项目都是韩国教育部直接将此改革方案给予具体化并付诸实践。在学校教育体制上也提出把学校现行的“六三三四学制”改为“幼五三四四”学制,这一提议将幼儿教育纳入了正规学制体系之内,是对《幼儿教育振兴法》的整合,对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结构体系进行了调整,为社会教育的改革和功能扩展奠定了前期体系基础。
这些自上而下的改革议题促进了社会教育的逐渐规范化,是社会办教育获得官方认可和支持的体现,学校教育之外的社会教育既有了终身教育的理念,又有了法律的制度保障。从80年代的教育改革中可以看出,韩国的社会教育实际上发挥着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的职能,而且社会教育的改革和实践自始至终以终身教育理论作为最高的理想而进行。韩国这种教育改革在很大程度上确立了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发展的方向和理念的终身教育性质,为后来的教育改革奠定了基本的思考方向。
由于国家法律和教育政策的引导,韩国社会团体和教育机构兴办终身教育的热情极其高涨,国民参与程度也逐渐提高。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提供终身教育的社会团体为国民创造了比较丰富的学习方式和学习机会。作为克服学历社会的诸多弊端的教育形式,社会教育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同时减轻了正规大学的升学压力,缓和了大学升学的“序列主义”现象。
国家大力发展社会教育的基本前提是:社会运转催生了这样的需求;国家有足够的财力支持;国民在工作之余有足够的时间和经济能力参与这样的学习活动;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这样的教育形式。在东北亚国家和地区,只有中国台湾地区、韩国和日本这些比较发达的地区和国家有社会教育法。随着社会教育的推进以及国际社会、教育和经济领域对人力资源素质提高的呼吁,最终会催生终身学习和终身教育的相关法规的出台。也就是说,终身教育法的出台不是随意的政府行为,和其他任何社会法律一样,有着深层的社会需求根源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因素。因而,虽然此前美国和日本已经有了终身教育的立法,但是韩国并未急于为终身教育立法,而是以《社会教育法》作为国家发展终身教育的依据。
2.对社会教育体系的完善:自学学位制度
20世纪80年代教育改革的核心是提高教育质量,进入90年代后,韩国教育改革的重点转向了“加强本国教育的国际竞争力、适应21世纪社会发展的新趋势”(袁本涛,2006),从而加快了教育改革的步伐。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对各国的社会发展产生了愈来愈明显的影响,世界各国都已经深深意识到教育和人才在增加国家内部社会价值和国际竞争力方面的关键作用,完善学校教育体制和社会继续教育体制迫在眉睫,所以韩国90年代的教育改革充分体现了韩国教育在发展人力资源上的重要地位。《社会教育法》规定,对修完有关社会教育课程的学习者,应当按照有关条款承认其与正规学校教育相等的学历,但是事实上韩国社会各界并没有真正认同这样的学历。在韩国社会中,学历高低与个体的自我发展和社会待遇有很大关系。针对未能进入正规教育体制内接受高等教育的社会成员,韩国在1990年4月制定了自学学位制度(Bachelor's Degree Examination Program for the Self-educated)。自学学位制度主要招收对象是高中毕业而未能升入高等学校的社会成员。可以取得高等教育学位的专业包括韩语言文学、英语言文学、商业管理、法律、数学、国内经济、公共管理、儿童教育、计算机科学,农业和护理等专业。学习的形式有自学、参加远程教学和培训班学习等。实际上,大多数人都是参加培训班进行学习。目前“这一制度已经成为社会教育和终身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袁本涛,2006)。自学学位制度为社会成年公民通过自我学习取得高等学历文凭开辟了新的渠道,这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社会教育和终身学习的形式和实质。实际上,自学学位制度使很多成年人取得了需要的知识和学历,推进了社会教育向终身教育方向的发展,为构建韩国终身学习社会的目标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3.社会教育法规向终身教育法规的过渡
1994年2月,以“教育总统”自称的金泳三政府设立了“教育改革委员会”(Presidential Commission on Educational Reform)。作为总统的教育咨询机构,主要负责进行教育政策和相关教育改革方案的策划起草。该委员会在1994年9月5日向金泳三总统提交了第一份教育研究报告:《创造新韩国的教育改革的方向和课题》。其中提议建立以学校为中心联结家庭、社区的学习团体;运用多媒体和文化团体继续加强社会教育的功能,强化社会媒体的终身教育职能;同时提议将《关于设立、运营学院的法律》和现有的《社会教育法》统一编成《社会教育(振兴)法》(韩国教育改革委员会,1995)。
1995年4月金泳三总统在汉城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者大会上提出新教育的10大构想,其中第一条就是关于终身学习的课题:“建设一个人人终身都可以进行学习的社会。保证国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工作单位和学校间自由地进出,进行学习,放宽对入学和休学的限制,允许在校内改变所学专业”(驻韩国大使馆处,1995)。
1995年5月31日教育改革委员会向总统提交了第2份教育报告:《确立主导世界化、信息化时代的新教育体制改革方案》,被称为5·31教育改革。这个改革方案将金泳三总统提出的“新教育构想”具体化,对终身教育和社会教育的进一步研究和实践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该报告从体制基础和技术基础两个方面做了规定。首先是制度上的支持。(1)实行学分银行制度(Credit Band System),对学习者在任何时间进行的学习都给予认定,配合学分银行制度,实行时间注册制,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机动地调整毕业的时间;(2)扩大学校的功能,将学校的设施和课程资源向社会和社区开放,要求学校为建构终身教育体系服务;(3)包括社会教育在内的教育机构在课程的设置上必须尽可能多样化,为社会成员参与学习活动提供多样化的可供选择的学习内容;(4)教育场所和教育对象的扩展:依靠信息化教育技术手段将教育场所扩展到农村和渔村地区,真正实现学习化的社会,同时重视妇女和老人的学习热情和需求;(5)对于作为社会职业性的人力资源——成人的学习要求,从职业、教养、家庭生活教育等多方面都要给予满足;(6)利用现代的高科技,开发远程教育的潜力。其次是技术基础的支持。政府投资建立“国家多媒体教育支援中心”,并设立“教育信息化推进委员会”负责筹备中心的建立。该中心为全社会的学习体系开发支持软件,将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体系相互打通,有助于学分银行制度和弹性的学习年限的实行。5·31教育改革方案将终身教育政策的立法向前推进,“致力开放教育和建设终身学习社会”(黄富顺,2003)。这个改革方案在韩国终身教育的立法过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奠基和过渡作用,加速了社会教育向全民终身教育理念和立法的进展步伐。
1996年2月9日教育改革委员会提出了5·31教育改革方案的补充报告文件,建议“构筑开放的职业教育体制、推进课程改革、修改中小学的全部课程,在医学、神学和法学等学科引进职业研究生制度”(曹中屏等,2005),为韩国的经济持续发展开发社会人力资源。教育改革委员会提出的这些教育改革报告基本奠定了韩国教育体制改革的开放趋势,为终身教育的立法给政府高层提供了前期参考文件。随着政府对教育改革的逐步推进,幼儿教育和职业教育先后被整合到社会教育体系中,对老人教育和妇女教育机会的重视也提上了日程。
4.终身教育法的最终确立(即实际操作阶段)
“1996年8月的教育改革中,韩国政府将《社会教育法》修订为《终身学习法》,法令的内容较广、条文较多,包括总则、国家与地方政府的职责、终身教育师资、终身教育机构与终身学习、信息科技与时空教育、职业教育及人力资源发展”(熊澄宇,2003)。这是韩国终身教育在政府层面进入实际的立法操作阶段。1998年针对《终身学习法》草案的提法进行了两次全国性调查问卷活动,广泛参考了社会各个方面的建议和意见。韩国教育部也组织讨论会听取相关人士和学者们的意见。“1998年11月26日韩国国务院讨论通过《终身学习法》送国会审定批准,国会讨论认为所有条文都跟教育有关,就批准以‘教育’的名称立法,将送审的41条款改为32条款。所以1999年8月31日正式实施时法律名称定名为《终身教育法》”(青松)。至此,韩国社会教育完成其历史使命,正式转变成为更符合国际发展潮流和趋势的终身教育,韩国《终身教育法》使韩国成为了国际社会为数不多的为终身教育立法的国家。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社会教育体系的不断充实,正规学校教育逐渐向社会开放,使韩国教育逐渐显现出终身教育的趋势,也使韩国社会《社会教育法》到《终身教育法》的过渡顺理成章。社会教育法中,“禁止和监督的角色多于支援和支持”。而“终身教育法扩大了适用范围,把支援和扩大国民的终身学习作为主要目的”,同时“将过去的‘社会教育局’改称为‘终身教育局’”(黄富顺,2003)。
终身教育整合了社会教育、产业教育、空中虚拟大学等多个方面的教育类型,是对正规学校教育之外的教育形式的规范化。《终身教育法》虽然是在社会教育的基础上为终身教育立法,但终身教育所涵盖的范围和类型已经远远超出了原来社会教育的内容,“较过去的《社会教育法》在社会教育中获取学位、开办终身教育机构、加强综合协调以及调动学习积极性等方面均有明显的改进”(孙启林,安玉详,2004)。该法直接面向21世纪的国家教育和社会发展,也必然承担了更多更深层的历史使命、社会责任与民众期望。
三、结语
韩国社会教育立法之后,历经上个世纪80年以来的历次教育改革终于完成了韩国终身教育的立法,成为推动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社区教育、家庭教育以及职业教育的国家级法律,从根本上保证了国家、各级各类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推动全社会终身教育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于韩国经济和社会的长远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和理想意义。
韩国终身教育立法过程中最明显的特点是,制定新的教育法律,并不是抛弃传统,而是对传统教育尤其是社会教育的保持、继承、延续和充实。社会教育虽然在韩国是1980年才正式立法,但从殖民期间以及大韩民国成立之后直到社会教育立法提上日程,社会教育实际上一直未曾中断,有着深厚的历史根基。社会教育的实践经验和教训是韩国宝贵的教育传统和财富,其学习者参与的理念、学习模式、办学机构、知识领域和知识结构等方面都可以成为进行终身教育实践的参考。在对社会教育进行扩充的基础上逐步转向终身学习和终身教育,最终完成终身教育的立法,是韩国对传统教育理念的秉持和延续。只要利用得当合理,传统的教育形式对当代社会发展也会大有裨益。
总之,韩国在终身教育的立法过程中,总是依据社会教育的相关实践和法律法规,这是政府和社会审慎地推动终身教育和终身学习的立法过程的表现,从而向社会展现政府出台法律的价值取向和态度。终身教育相关法律的出台源自社会教育的历史传统,有多年社会教育的舆论做前期铺垫,惟其如此,在颁布《终身教育法》之后,各级政府、社会团体、企业和公民才能更好地接受并将其付诸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