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改革的形式主义倾向_股份合作制论文

论国有企业改革的形式主义倾向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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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大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使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并“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放开国有小型企业的步伐”。十五大之后,各地国有企业改革的速度加快,取得了不少经验,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着改革的效果。本文试对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倾向进行粗略分析。

一、公司制改革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可虚置

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它是“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在这里,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它选举董事会并控制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东的代理人,代表股东的权利,以股东利益为惟一行动准则,是公司的决策机构;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并向董事会报告执行决议的结果以及经营业绩,经理不得有违背董事会决议的越权行为。这种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划分出资者、董事和经营人员各自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形成制衡关系,从而保证公司制度有效运行。对经营者来说,如果企业经营不善而倒闭,他将失业,这就迫使他必须努力工作,经营好企业。对于董事会来说,如果他们由于不善于选择有才干的经营专家或不能严格监督经营者,致使企业遭受损失甚至破产,他们将被迫辞职,付出沉重代价,所以他们必然认真履行职责。对于所有者来说,企业破产意味着其财产的损失,所以必然关心企业的经营状况,把自己的财产交给最放心的人托管。这是一种较完善的企业组织制度。

我国在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中,一些试点企业初步确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但有些地方不规范,不完善。有的股东大会没建立起来,所有者对经营者的制约微弱;有些企业在形式上建立了“三会”,但没有将经营者、董事会、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利益、领导者职务与企业盈亏相联系,使制衡关系徒有虚名,企业成为事实上的“翻牌公司”。我们认为,目前许多国有企业管理松懈,效益下降,亏损严重,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没建立起制衡机制有很大关系。其具体表现有:

第一,国有独资公司普遍存在着董事长、总经理一人兼的现象,造成决策层与执行层缺少层次,无法形成制衡机制。董事会大多成为原来企业党政工团各部门的联席会,不能真正代表所有者制约经营者。企业的领导人许多仍由上级任命,必然使他们依赖政府的指挥和关照,对内搞集权制,一人说了算,决策失误,企业经营不好,仍然没人负责。

第二,一些企业在改制中要求成为或者已经获准成为国有资产的授权单位,自己经营国有资产,不想受所有者的制约,导致经营者为所欲为,后果极其严重。

第三,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不明确。如果是企业的主管部门作代表,那么它管辖的企业亏损,它应有责任。但是现在人们看不到谁承担过责任,这必然带来对经营者的失控。也有这种情况,由国有资产持股机构作为所有者代表,派代表人参加企业董事会,但代表本身的利益没与企业盈利挂钩,企业亏损不影响他的地位、职务和收入,于是他很难严格地在董事会中行使制约经营者的权力,不能及时撤换不称职的经营者。

以上现象均属没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正因如此,现代企业制度的运转并非有效。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认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定要改变按行政方式建立企业领导机构的办法,改变传统的管理企业的方式,从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入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当前应主要从两个层次上建立起制衡机制,一是对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约束,尽快明确国有资产代表者。我们认为,可由企业主管部门改造建立,或建立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政府按市场经济要求和企业运行标准考核其业绩,任免其领导人。二是建立起对经营者的约束机制,这里关键是建立起名符其实的董事会。只有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才能确实受到重视,国有资产流失才可能杜绝,国家(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利益才能得到维护。

二、股份合作制不能“一刀切”

股份合作制企业集股份制与合作制的特点于一身,既体现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又体现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使企业职工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这是在企业改革实践中创造出的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它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与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实际情况相适应,也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对此,十五大报告中给予了充分肯定。许多国有小企业在改革中实行了股份合作制,使企业从困境中摆脱出来。

但是,有些地方政府在对待国有小型企业的改造上,不顾企业客观条件,搞形式主义,采取一刀切的办法,限定时间,通过行政命令,要求国有小企业全部实行股份合作制,甚至在企业还不清楚股份合作制是什么,不明白应怎样做的情况下,强行命令企业搞股份合作制。这样做的结果将是“一阵风”,使企业改革流于形式,无助于搞活企业。

对于国有中小企业的改革,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股份合作制只是其中一种。而且应由企业自己作出选择,政府进行指导而不是发布命令。对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也不能强迫其实行一种形式,要尊重群众的意愿,了解群众的认识程度,由企业自己选择改革采取何种方式。股份合作制为国有中小企业改革提供了一种好的组织形式,创造了企业发展的好条件,但不是惟一的改革形式和途径,切不可“一刀切”。

对国有小企业改革,有的地方政府采取了另一种“一刀切”的做法,就是不让改造,使那些小型商业、餐饮业、加工业等企业半死不活地维持。有的地方政府借口“规模经营”违背企业意愿,将几个企业硬性捏到一起,成立一个公司,不但没救活效益差的企业,也给原本经营不错的企业增加了负担,或将其拖垮。这些做法都违背中央“抓大放小”的精神,对企业改革的健康发展不利。

三、国有资产出租带来的问题

租赁形式在国外多有采用,一般较大型企业的租赁由政府与承租人协商确定经营条件,政府提供一定的帮助,经营者必须在按协议交纳租金并保证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一些小型商业服务业或工业企业则租赁给本企业劳动者集体或某一成员,让其在按协定交纳租金的前提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还有的企业向社会出租闲置资产。

国有小企业采取租赁的形式改革是可以的,从实践经验看,把小型商业、服务业企业出租给企业职工或职工集体,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从而搞活企业,确实是一种有效方式。但是,在改革过程中,有这样的国有企业,将企业的资产(厂房、经营场地)出租给个体经营者,仍然经营原企业的项目。将原企业职工按下岗待遇发放生活费,企业仍维持原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干部,坐吃租金,形成“空壳企业”。结果是经营者无事可干,不用带领职工搞生产经营活动,不必面对市场去竞争,仅靠租金即可养着企业的干部们。原企业职工几乎全部下岗,即使在出租厂房或门店时协议要带一些职工,但承租者一般都让国有职工下岗,另招收其他工人。如果是企业进行结构调整或减员增效导致职工下岗属于正常,那么企业经营者放弃经营而迫使职工下岗的做法就属于不正常而应该被限制的了。

我们认为,国有企业无论选择何种改革形式,有一个原则是必须遵守的,那就是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要重视社会效益,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那种不经企业职工同意,把国有企业租给个体经营者,让职工全部下岗的办法社会效益不好,迫使职工下岗,将他们推向社会,加重了社会负担。从经济效益上看,暂时可能不错,比自己经营获得的收入多。但是,企业失去了经营机会,也失掉了发展的机会,这种经济效益的损失是无法估计的。这种情况下的企业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工作不用干,工资照发,福利照领,悠闲自在,必然激化干群矛盾,对干部本身也是有百害而无一利。对企业的这种做法,政府应进行干预。改革不管采取何种形式,都是为了搞活企业,发展经济,如果与这一目标相违背,其措施就不应被采用。如果采取租赁方式经营国有企业,也应将企业租给职工或劳动者集体,由他们去经营。而且出租者应是政府的国有资产代表者,而不是企业经营者,不能让经营者坐吃国有资产收益,将广大职工推向社会。

四、国有企业领导者的选择、任命与监督

企业改革无论采取什么形式,都有一个什么人担任企业领导人的问题,可以说这是搞好企业的关键。现实经济生活中,条件大体相同的企业,有的发展快,有的发展慢,有的甚至在竞争中彻底失败;面对同样的市场机遇,有的企业能抓住机遇扭亏为盈,有的却多次丧失机遇由盈变亏;在不同的条件和环境中,有的企业在逆境中起死回生,有的企业却在顺境中由盛到衰,等等。形成这种差别的原因很多,但从根本上说,差就差在领导班子上,差在领导班子的素质、领导者的工作水平上。一个企业有了好的领导人,才能有好的决策,才能抓住机遇快速发展,才能带出好的职工队伍,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正因如此,企业领导人的选拔任用及约束就成为搞好企业的关键问题了。

应该看到,我们对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任用和监督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影响到国有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例如,在领导干部的任用上,大多沿用党政机关干部的任用方法,一定程度上忽视企业干部必备的特殊素质;在人才的选拔上,以组织任命为主,忽视竞争机制的作用;在对企业干部的激励导向上,对干得好的提拔到政府部门任职,由厂长经理变成处长局长。这种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任用机制,必然导致以下结果:一是许多不具备领导企业的特殊素质的干部被派去当企业领导人,不能搞好企业;二是如此造成的企业经营不善,以至长期亏损,其领导人继续当领导或者调到其他企业当领导;三是由于对企业干部的激励导向作用,使企业领导干部不是集中精力研究如何搞好企业,而是费尽心思考虑上级的爱好和意图。这样的企业是无法适应市场,不可能经营好的。这种从表面看起来国有资产所有者牢牢地控制着经营者,而实际上却是无法控制,最终导致对经营者的放任不管的现象刺激了企业形成内部人控制,使国有资产在不知不觉中流失。据1997年有关部门的调查,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有相当一部分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有的观念陈旧,不适应市场竞争需要,没有能力搞好企业;有的畏缩不前,“等、靠、要”;有的内部不团结,影响企业改革和发展;有的独断专行,决策失误;也有的思想作风不正,甚至以权谋私;有的企业领导人不是把精力花在带领职工苦练内功提高企业效益上,而是在收入和消费上攀比,随意花企业的钱,增加了管理费用,提高了成本,降低了效益;还有的企业领导者个人说了算,不听职工意见,导致企业人心涣散,削弱了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这一切都加剧了企业经营困难,加剧了改革的困难。

鉴于这些问题,要求我们在国有企业改革中重视企业领导者的选拔任用工作,并建立起有效的约束机制,从而保证企业的行为趋向合理,保证企业健康的运行秩序。我们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对于那些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应严格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选择和任用企业领导人。

第二,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也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小型股份合作企业可采取由职工选举并监督企业领导人。

第三,对于那些仍没改革改制的企业,政府部门要负责地任命企业领导人,并切实地履行监督考查的责任,选择真正能搞好企业的人去担任领导者,并遵循市场经济的效益准则和竞争原则,建立起符合企业干部特点的管理机制。在选人标准上强调德才兼备,在选人范围上打破条条框框,把真正能搞好企业的人选到企业当领导。对原有企业干部要全面考核其业绩,听取群众意见,对那些业绩平庸或群众反映大的要及时调离领导岗位。当前最主要的问题是,政府任命了企业领导人,但监督考核跟不上,有的甚至放弃了监督责任,或考核结果不真实,于是造成诸如于志安、褚时健事件的现象。

最近,国务院向国有大企业派稽查特派员就是监督约束国有企业领导人的好办法。只要各级政府真正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力,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加以严格监督,克服在企业考核中的形式主义做法,使国有企业的领导人有权利,有责任,又有压力,就一定能搞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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