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关于民族平等的理论和政策——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民族理论研究之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共产党论文,领导集体论文,民族论文,理论研究论文,之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22(2003)01-0048-06
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也是中国共产党处理国内民族问题的总原则、总政策。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平等理论。
一、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
江泽民同志在1990年9月,在新疆考察时的讲话中谈到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内容时指出:“第一,各民族不分大小、历史长短、发育阶段高低,都应该一律平等,包括政治上的平等权利,发展经济文化的平等权利,语言文字的平等地位。还包括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等。坚决反对任何民族歧视,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第二,各民族没有高低优劣之分,每个民族所以能够作为一个民族而长期生息繁衍,都有自己生存发展的能力、优点和特点。”[1]在这里,江泽民同志从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角度,用通俗的语言精辟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理论,丰富和发展了民族平等理论。
1.民族平等的基本含义
民族平等是指不同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联系的相互关系中,处在同等的地位,具有同样的权利,是指各民族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的地位、待遇和权力、利益的平等。
马列主义最初提出民族平等原则的基本出发点是反对民族压迫,反对民族歧视。民族平等的核心是同等的地位和权利。
民族平等观念、要求、原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民族平等观念或思想是一般平等观念在民族关系领域中的运用、扩展和引伸。平等观念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关系(主要是特定的经济关系),而这种历史关系本身又以长期的已往的历史为前提。
平等,包括民族平等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一个口号,是17、18世纪由小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政治家提出来的,后来成为资产阶级民主运动的一个原则。
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口号是从对资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反映中产生的,而且进一步提出了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并且提出了消灭阶级本身的无产阶级要求。这些都为无产阶级彻底的民族平等理论奠定了基础。
马克思主义诞生后,提出了彻底的民族平等的理论和原则。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平等含义主要是:
承认和坚持一切民族的一律平等,坚决反对任何民族享受任何特权。从一个国家来说,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从世界范围来说,世界所有民族一律平等。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民族无论先进与落后一律平等;聚居和散居民族一律平等。
承认和坚持各民族在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的一切权利上完全平等,并无条件地保护一切少数民族的权利。不仅在政治上完全平等,而且在经济上完全平等,还要在文化上完全平等,以及一切社会生活领域内完全平等。
承认和坚持各民族在形式上、法律上,乃至事实上的完全平等。不仅在执政党的党规及国法中要有民族平等的明确规定(纲领政策、法律),而且要在实际生活中加以实施和保障,还要大民族(原来的压迫民族)采取措施,包括照顾、帮助、甚至牺牲自己的某些利益,以对待自己的不平等来抵偿生活上实际形成的不平等。
江泽民同志1990年9月在新疆视察时的讲话中,继承了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理论,简明通俗地指出了民族不分人口规模的大小、不分发展历史的长短、不分发展程度的高低都应该一律平等;指出了包括政治上、发展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和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上的平等地位;指出了各民族都有自己生存发展的能力、都有自己的优点和特点;指出了为了实现民族平等,必须坚决反对任何民族歧视,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江泽民同志讲话精神精辟地概括了平等地位、平等权利这一民族平等的核心,深刻地指出了每个民族自身的生存发展能力和优点、特点这一民族平等的根本缘由,明确地指出了反对民族歧视和民族主义这一实现民族平等的基本前提,从而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的基本含义。
2.民族平等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平等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一部分,是由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所决定的。
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认为,各民族有先进与落后、大与小之分,但是,没有贵贱、优劣之分,各民族劳动人民都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动力,都对人类历史文化的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民族发展的客观事实决定了各民族都应该一律平等。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的一切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成果,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的。”[2]“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都对祖国的文明作出了贡献,都应该一律平等。”[3]我国各民族对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发展以及祖国文明的贡献,是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基础和依据。马克思主义民族观认为,民族发展有趋异和趋同的两个历史趋向,民族性特点发展的同时,民族间共同性在发展;民族问题发展有分立和联合的两个历史趋向,民族自主性和民族协同性同时发展。民族发展和民族问题发展的客观规律决定只有坚持民族平等,才有利于促进民族发展,有利于解决民族问题。
马克思主义民族观认为,压迫其他民族的民族是不能自由的,不能获得解放的。无产阶级只有消灭一切压迫(包括民族压迫),只有解放全人类,最后才能解放自己。无产阶级的阶级本质和历史使命决定她必须坚持民族平等,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
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民族观认为,各民族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团结联合斗争是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的基本保证。同样,各民族的团结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胜利的基本保证,在多民族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尤其如此。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没有民族之间的平等,就不能有真正的民族团结。坚持民族平等是为了达到民族的团结;民族团结的目的,是为了共同进行革命斗争,消灭民族压迫剥削的制度,是为了共同进行建设事业,逐步消除民族经济文化发展上的落后性,更好地实现各民族的真正平等。正如江泽民同志在1989年11月,云南考察时指出的:“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上加强民族团结,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大原则问题。”[4]
3.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
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之一。中国共产党及其三代领导集体一贯坚持民族平等的根本原则,并据此把民族平等政策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总政策。特别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民族平等理论和民族平等政策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重要发展。
江泽民同志提出的民族平等理论具有理论的彻底性。他讲到各民族时不分规模上的大小、人口数量上的多少、历史进程的长短、发展程度的高低都应该一律平等,明确指出民族没有高低之分、优劣之分,明确提出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生存发展能力、优点和特点。
江泽民同志提出的民族平等理论具有理论上的全面性。他讲到民族平等时突出了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包括政治上的平等权利、发展经济文化的平等权利、语言文字的平等地位。还包括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等。”[5]也就是全面包括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只有民族的平等地位,才有民族的平等权利。享有和行使的民族平等权利越充分,民族平等地位越有保障、越充实。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采取各种政策措施,在实践中保障我国各民族的民族平等。
二、中国共产党立足于实现真正的民族平等
1.我国民族平等的特征
中国共产党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的彻底性和实践性。在实践民族平等问题上,以反对民族压迫、民族歧视为出发点,以建立无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即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为基本点,以无产阶级政党即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民主政治为政治保证,以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物质基础,以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我党三代领导集体的民族理论为指导思想。因此,我国的民族平等有独特的特点。
民族平等主体的广泛性。我国的民族平等是组成中华民族大家庭的56个民族的平等,不管人口达11亿的汉族,还是人口只有几千人的珞巴族,不管是新中国成立前处在原始社会末期状态或奴隶制、封建农奴制社会形态的民族,还是处在地主经济比较发达的封建主义制度社会形态的民族,在社会主义的新中国一律平等。我国民族平等权利中的集体权利和个人权利都得到充分的保护和保障。比如,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一民族集体权利,已有44个民族行使,建立了154个民族自治地方。又如,接受教育的权利、选举和被选举这一民族成员个人权利也得到充分的尊重和重视。
民族平等内容的真实性。我国的民族平等是国家宪法中明文规定的、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中明确确定的,党和国家的民族工作中切实贯彻落实的,因而这种民族平等不仅是法律规定的权利,而且是实际中真实享受的权利、社会生活中实实在在地得到体现的权利。
民族平等领域的全面性。我国的民族平等权利涉及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从政治领域到经济领域,从文化领域到教育领域,从科技领域到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各民族都享有广泛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各民族共有的权利,还包括为少数民族专设的特定的权利。我国各民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
民族平等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我国的民族平等,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各民族在享有各种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各民族的权利既包括民族的集体权利,也包括民族成员个人权利;各民族的义务既包括对国家社会的义务,也包括各民族成员之间的相互义务。
2.我国民族平等的实践
江泽民同志在1992年1月中央民族工作会议讲话中指出:“在旧中国,各族人民备受压迫剥削,少数民族群众尤其灾难深重。我们党领导各族人民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共同缔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彻底废除了一切民族压迫制度,实现了各民族一律平等。”“几十个解放前不被承认和处于无权状态的少数民族,堂堂正正地成为祖国大家庭里平等的一员。”“各民族人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民主、自由权利和平等的发展权利,都以高度的政治热情和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管理社会事务,平等地商讨和决定国家大事。”[6]这是江泽民同志对我国解放后民族平等实践的高度概括。
众所周知,中国历史上的各个朝代,各民族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存在着民族压迫剥削和民族歧视的制度。近代中国孙中山虽然提出了“五族共和”的主张,提出了民族平等的口号,但因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没能付诸实践。后来蒋介石甚至不承认在中国有多民族存在这一客观事实,继承历代王朝统治剥削少数民族的衣钵,对少数民族实行残酷的压迫剥削、镇压的政策。
1921年中国共产党建立以后,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观察和处理民族问题,在1922年的党的第二次代表大会上提出了民族纲领,提出了基于民族平等原则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主张。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规定:“不分男女、各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7]这样,我党在党的第一个民族纲领中,在第一个国家宪法大纲中都提出了民族平等,并在此后的革命战争年代的许多重要的党的文件中、在革命根据地的宪法大纲、施政纲领中一直强调民族平等原则,而且这一原则一直相伴着中国共产党人伟大的革命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坚持实行民族平等,并把它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总原则、总政策,作为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而且从法律上加以保障,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还采取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民族地区社会改革政策、民族识别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培养和任用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加速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政策、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民族风俗习惯政策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等主要的民族政策,都是这一总原则、总政策在各个领域的具体体现,目的都是为了充分实现和保障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
新中国建立初期,民族间的压迫剥削制度虽然消灭了,但是,许多民族内部的阶级压迫制度却仍然存在,许多人民群众还没有得到真正的翻身解放。因此,在各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社会制度的改革,使人民进一步摆脱阶级压迫,逐步走上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共产党必须完成的一项历史使命。为此,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同中国民族地区的社会情况创造性地结合起来,为我国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制定了一系列的原则、方针和政策,通过有步骤、有区别、灵活多样的改革措施,在不太长的时间内,顺利地实现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彻底废除了民族压迫制度和阶级压迫制度,使一些民族和民族地区跨越了几个社会形态,与其他民族和地区共同进入到社会主义社会,实现各民族一律平等,从而树立了多民族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典范。
新中国建立初期,为了结束旧中国遗留下来的族体民族成分和族称混乱不清的局面,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平等政策,党和国家组织了大批科研人员和民族工作者,分赴民族地区,对各个族体进行了细致的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科学 地确定了各个族体的民族成分和族称。从1950年到1965年的民族识别工作,确定了54个少数民族,加上1979年确定的1个少数民族,我国少数民族总数达到55个。这为确认各民族在国家中的平等地位,为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创造了前提条件。当时人口只有1000多人的民族共同体也被认定为单一民族。确定民族名称时对那些带有歧视性、侮辱性的称谓予以更改。从此,各民族在各方面都享受了民族平等的权利。
新中国建立初期,党和国家一再强调民族平等,一再强调党政干部学习党的民族政策。但是,在一部分群众甚至是部分党员干部中,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的余毒仍然没有彻底消除,不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甚至侵犯少数民族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与此同时,在有些少数民族地区,出现了歧视甚至排斥外来汉族党员干部的不良倾向,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社会民族关系的正常发展。为了克服和防止这类现象,中央决定,除了进行经常检查,随时发现问题纠正外,1952年和1956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两次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这些活动有力地保障了民族平等。
新中国建立初期开始,党和国家在全国范围内推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政治制度上保障各民族平等。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表明了各少数民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权利,表明了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都有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权利,充分保障了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实现。我国法律有关民族自治地区的设立条件、自治机关自治权的规定,也都体现了民族平等的原则。我国的55个少数民族中44个民族建立了自治地方,1亿多少数民族的70%以上生活在民族自治地方。我国还建立了1200多个民族乡,切实保障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合法权益。我国聚居的少数民族和散杂居的少数民族的民族平等权利都得到了政治制度上的保障。
新中国建立开始,各少数民族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在我国,各少数民族与汉族都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家大事和各级地方事务的管理,而且少数民族参与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受到特殊保障。在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中,充分反映了对少数民族权利的尊重。中国各少数民族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选出代表本民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口特别少的民族,即使达不到规定的产生一名代表的人数,至少也有一名代表。从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至今,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所占名额的比例,均高于同期少数民族人口在全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1998年选出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共有428人,占代表总数2979人的14.3%,比同期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约高出5个百分点。
国家大力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全国现有少数民族干部280多万人。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有相当数量的少数民族人员,参加国家和地方事务的管理。目前,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中,少数民族占21%,在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少数民族占9.6%;在国务院领导成员中,有一人为少数民族;在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中,有两位部长是少数民族;154个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主席、州长、县长或旗长都由少数民族人员担任。
国家尊重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我国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和权利。国家在50年代组织人员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建立专门的民族语文工作机构和研究机构,培养民族语文专门人才,帮助少数民族创制、改进或改革文字,推进少数民族语文在各个领域中的运用。在党和国家的帮助下,少数民族语文翻译、新闻出版、语言广播事业等都有了很大发展,充分体现和贯彻了民族平等的原则。
国家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少数民族享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政府对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加以保护。
国家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我国是一个有着多种宗教的国家,少数民族群众大多有宗教信仰,有的民族群众性地信仰某种宗教。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少数民族公民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而且他们正常的宗教活动都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中国有清真寺3万余座。在新疆有清真寺2.3万座。在西藏,有藏传佛教各类宗教活动场所1700多处。
国家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各民族都可以自由地保持和发展本民族的文化。国家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发展少数民族的传统体育,繁荣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事业。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十分尊重保障少数民族的经济权利,扶持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摆脱贫困,而且采取各种措施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1999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讲话中提出,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经济,并强调这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他指出:“要千方百计地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逐步缩小民族间的发展差距,逐步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正在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将对在新的形势下保障各民族平等权利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总之,我国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实践是全方位的,而且对少数民族权利的保护所采取的措施是多方面的,包括政治措施、法律措施、行政措施,以及经济措施。对少数民族各项平等权利的保护,根据对象和内容,采取了不同的方式,从而使对平等权利的保护形成了一个完整体系。
3.我国民族平等的历史任务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党和国家的民族平等实践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得到有效的保障。但是,我国现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少数民族发展落后的局面还没有完全改变,少数民族地区的落后状态还没有根本改变,少数民族的文化教育和素质有待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有待发展,地区差距有待逐步缩小,人们思想观念中的民族偏见有待根除。因此,在我国切实实现和保障民族平等是一个长期的任务。特别是在西方反华势力企图利用民族问题牵制、遏制和分化中国,在少数民族人权问题上大做文章,对我国少数民族平等权利或颠倒黑白、或小题大作的国际形势下,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任务更加迫切,工作更加艰巨。
我们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民族平等的现状和国际环境,在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民族理论的正确指导下,我们一定要以信心百倍而又艰苦的工作,一定要以坚定而又顽强的斗争,努力完成进一步实现和保障少数民族平等的历史任务。
〔收稿日期〕2002-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