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所有制基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正确认识论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论文,基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以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为补充的所有制结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所有制基础,是区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点;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它各方面理论的关键所在。只有正确认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公有制为主体,其他经济成份为补充的所有制结构的客观必然性;正确认识公有制经济的经济形式、地位和作用;正确认识各种非公有制经济作为补充形式的意义和作用才能深刻地理解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整体理论。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如何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所有制基础。
一、从生产力的角度认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元所有制结构
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是指整个社会中各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在社会经济中的相对地位和相互关系。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一定的生产关系的基础,其性质最终是由相应的生产力水平决定的。生产力决定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对生产力的发展又起着极为重要的促进或阻碍作用。如果整个社会生产力水平不平衡,那么该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就不能是单一的,如果要提高社会生产力就必须选择适合生产力发展的所有制结构。
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言,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平衡。虽然经过40多年的建设在国民经济的主要部门社会化大生产已初具规模,但在许多部门和地区生产力水平还很低。社会生产力的总体水平低、多层次不平衡。具体表现在社会分工不发达,技术装备落后,一些现代化技术装备同落后于现代技术高于民用与轻纺工业;西部地区落后于东部;交通运输业及第三产业落后于第一、第二产业。面对这样的生产力状况,要促使其发展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多元所有制结构。
从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到第十四届全国代表大会,党中央根据我国现阶段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在系统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领导全国人民逐步对原有的单一的公有制关系进行调整的改革,开始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形式为补充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这种多元所有制结构包括: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等。这种多元所有制结构在实践中已充分证明是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不同层次的生产力选择不同的所有制形式有利于合理配置资源,充分利用人力、物力、财力;有利于社会分工和生产的专业化,从而促进了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增强了综合国力,加快了实现国民经济的现代化。我国这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多元所有制结构,并不是各种所有制形式互相对等的混合结构,而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为核心、为主导的社会主义多元所有制结构。它一方面适应多层次的生产力状况,另一方面要推动生产力全面向着社会化大生产的方向发展。
二、从“主控”、“主机”的角度认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社会全体成员或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所有制形式。其中劳动者在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完全处于平等地位,谁也不能凭借生产资料的占有权而去剥削占有别人的劳动。劳动者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是为劳动者的共同利益服务的。这种公有制形式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劳动者摆脱剥削、当家做主的根本保证。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元所有制的结构中必然起主导作用。
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表现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基本形式。全民所有制,是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的公有制的形式。这里讲的共同所有,不只是一个简单的生产资料归属问题。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内涵中除了生产资料的归属所有权外,还包括与之相互联系的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所有权是指对生产资料的最终处置权利和收益权。是所有制中的最基本的权力,决定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占有权是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直接表现。占有权的权限不包括对生产资料的处置权。支配权是指对生产资料投放的权力。支配权和使用权直接从属于占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又统称为经营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社会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但他们并不直接支配和使用全部社会生产资料。生产资料分别归各劳动者所在的基层组织企业和部门支配、使用。同时,由于社会经济关系普遍商品货币化,企业都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所以,每个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兼顾社会全局利益和企业局部利益的同时具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全民所有制中的所有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应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即由国家代表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对生产资料行使所有权。在生产力还没有高度发展起来的情况下,还存在旧的分工情况下,在大力发展商品经济的情况下,在周边国家还都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情况下,全民所有制的所有权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就成为历史的必然。
全民所有制经济必须依赖于国家的力量协调整个社会的生产,保证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国家宏观经济计划指导下,全民所有制经济在全社会经济中属于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在我国,全民所有制是在没收官僚资本,对民族资本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家所有权直接控制的财产包括国土内的一切自然资源,诸如河流、森林、矿藏、草原、荒地、滩涂等,以及国有的工厂、农场、邮电通迅网络、铁路、公路、银行和国家兴办的科学文化教育事业等单位的资产。这些都是国民经济的命脉,控制着全社会生产和流通主要环节的公有制经济以及现代化的物质技术力量对各部门的技术改造、对高新技术的推广、对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对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都起着“主机”、“主控”的决定性作用。所以,我们认识全民所有制经济不能简单地从数量上看,要从资产的“主控”角度去看。
公有制的另一种形式集体所有制,是指由部分劳动群众共同占有一定范围的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公有制形式。它的主要特点是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在一个集体范围内直接结合,劳动者在生产关系上的平等只限于该集体经济内部;劳动者根据自己所在集体的整体效益和个人劳动贡献,实行按劳分配;集体所有制的各个经营单位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在国家宏观政策和计划指导下,依据市场需求从事经营活动。经营单位只承担向国家缴纳税金的义务,其余全部收入都由该企业民主决策后统筹安排。
我国的集体所有制广泛地存在于城乡,特别是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占比重最大。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具体地表现为统一所有权,分散经营的农业集体所有制,承包经营的乡镇集体企业,供销、信用、消费等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及农工商经济实体。在城镇集体所有制的具体形式有,由原来经过社会主义改造的个体手工业者组织起来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社区街道兴办的集体企业以及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兴办的经济实体、待业人员组织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经济就是在劳动者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资金、劳动、技术、设备及其他生产要素的组合形成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其性质取决于国家的阶级性质和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在我国合作性的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集体所有制经济生产力容量大,经营又较灵活。首先,它可适应不同生产力状况,扩大或缩小自己的规模。少可以少到几个人,多可以多达千万。其次,在集体所有制中实现了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劳动者既是生产资料的直接所有者又是直接经营者,所以主人翁的责任感较强。对市场引起的物质利益变化非常敏感,能迅速根据市场变化调整生产经营范围。所以集体经济具有适应性强、经营灵活的特点。集体企业是大工业的得力助手。与大工业协作生产各种配套产品,适应市场需求利用各种资源生产千差万别的日用生活品满足人民多方面的需求,并为国家积累资金、出口创汇。集体经济已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是公有制经济发挥主体地位、主导作用的一个方面军。
总之,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能理解为公有化程度越高、越纯就是地位高,数量越多就是作用大。首先,公有制为主体是一个宏观范畴,是指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总体结构而言其资产占优势,并不是规定各地、各部门、各行业都要有公有制经济。其次,公有制的主导作用,不是简单的数量控制,而是功能控制。是指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机”、“主控”作用。
三、从“双重性”、“补充性”的角度认识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发展
历史的经验已经证明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并不在于公有化程度的拔高。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所以,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前提下适应生产力的状况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以此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必然。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比例关系不是人为规定的,是在发展生产力的竞争中形成的。通过竞争不断地调整变动,最终使其趋于合理的均衡状态。我国目前的非公有制经济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投资经济等。
个体经济,是生产资料归劳动者所有,并由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直接支配和使用的小私有制形式,它适合于手工劳动和简单的机械劳动的生产力,具有技术工艺特殊、行业繁杂、经营灵活、方便群众、市场应变能力活等特点。目前,我国个体经济分布广泛,农村的种植、养殖、运输专业户,城镇的商业、饮食、修理、服务等个体工商户较为多见。
个体经济是一种依附性的经济形式。在人类历史的各个形态都曾存在过,都是依附于占主体地位的经济形式,成为主体经济的补充。所以,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的个体经济不同于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相联系的个体经济。首先,资本主义条件下的个体劳动者是单纯的私有者,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个体劳动者则具有两重身份,一方面他们是全民所有制的成员之一,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另一方面又是个体劳动者。其次,资本主义条件下的个体经济同资本主义经济相联系,依附、补充、服务于资本主义经济;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个体经济同社会主义经济相联系,依附、补充、服务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再次,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个体经济受资本主义经济规律的支配,必然发生两级分化;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体经济受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支配,在国家政策、法律的调节下,其发展趋势或被社会主义经济所吸收,或自发联合起来转化为社会主义合作经济,或发展成为私人经济。毕竟个体经济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它的生产经营活动完全受市场机制的调节,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程度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某些消极作用。社会主义国家要靠法律的力量,通过各种经济手段加以制约,并通过各种政策积极扶植,引导其沿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方向健康发展。
私营经济,是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和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经济。我国早在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后,旧社会遗留的私营经济转化成为社会主义经济了。1978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特别是个体经济的发展,私营经济重新出现,并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而有益的补充。首先,由于部分个体劳动者先富了起来,积累了较多的资金,完全可以顺应市场的需求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其次,当农村和城镇出现一定数量的剩余、待业劳动力形成劳动力供给时,又为雇佣经营创造了条件。部分个体经济转变为私营经济就成为现实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私营经济具有较强的生命力。主要表现在,私营经济比个体经济资金多、规模大、易于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私营经济具有较强的利润最大化的动力机制、强烈的竞争意识、经营决策灵活性大、效率高。在发展经济、增加供给、扩大就业、活跃市场、增加国家税收和积累资金等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为壮大社会主义的经济实力做出了一定的贡献。虽然私营经济是一种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具有剥削性,唯利是图,在一些方面对社会主义经济有消极影响。但是,因为我国现阶段的私营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条件下产生的,它一出现就与公有制经济形成相互依存的关系,其存在和发展离不开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支持和帮助,虽然也必然受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影响和制约,受到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保护与制约。在建国四十周年庆祝大会上江泽民同志指出,对私营经济,“我们的方针,一是要鼓励它们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发展,二是要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加强管理和引导,做到既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又限制其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消极作用”。
外商投资经济,是指外国投资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的法律、法规,以独资合资或合作的形式在我国大陆境内兴办企业而形成的一种经济形式。具体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三种主要形式,简称“三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经我国政府审批后,在我国大陆境内自行投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由我国经济组织一方,由外国经济组织一方,在我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双方协议、合同,由外方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由中方提供土地、资源、劳动力等,共同合作兴办的企业。“三资企业”从总体上说是具有不同性质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独资企业是完全的资本主义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既具有资本主义性质又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但这里所讲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发展生产力的一种特殊所有制形式,它既不同于旧中国的“中外合资企业”,也不同于新中国建立后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旧中国的“中外合资”企业是官僚资本同帝国主义列强资本的结合物,完全属于资本主义私有制。过渡时期的“公私合营”企业,是人民民主国家的资金同国内民族资本结合的产物,是改造民族资本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过渡形式,带有很大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是对工人和国家有利的。”(《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88页)而现阶段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其公私结合的主权在社会主义国家。所以,这种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更是带有很大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具体表现为:第一,社会主义国家以不同的方式进行投资,占有股份的一定数量,拥有相应的所有权。第二,社会主义国家参与或主持企业经营领导机构,行使一定的经营权。第三,社会主义国家将根据持有的股份数额分享企业的利润。如若所持股份额达全部股份总额的50%,则可得到67%的利润和税金,而外商纳税后,所得利润是33%。第四,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合同到期后,全部归我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届时将完全成为社会主义企业。
外商投资经济,特别是外商独资企业,其资本主义的本性决定他们必然为获取更多的利润对雇佣的中国工人进行剥削,无偿占有工人的剩余价值。但“资本主义得到的将是多余的利润,——这种多余的利润由它去吧,——我们所得到的将是主要的东西,有了这些东西我们就一定能够巩固起来,最终站立起来,在经济上战胜资本主义”。(《列宁全集》第13卷,第435页)为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了人民的长远利益,为了从根本上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三资企业”,是实行对外开放基本国策中的重要内容,是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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